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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十二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經全國職業教育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教育部高職高專規劃教材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3目錄第一章 刑法概述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則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第四章 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第五章 犯罪客體第六章 犯罪客觀方面第七章 犯罪主體第八章 犯罪主觀方面第九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態第十章 共同犯罪第十一章 罪數第十二章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第十三章 刑罰概述第十四章 刑罰裁量制度第十五章 刑罰執行制度第十六章 刑罰消滅制度第十七章 刑法各論分述第十八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二十

2、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二十二章 侵犯財產罪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二十四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第二十五章 貪污賄賂罪第二十六章 瀆職罪第二十七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4第一節刑法的概念和任務第二節刑法的體系和解釋第一章 刑法概述125【本章引例】【本章學習目標】2005年1月18日13時許,被告人張某將事主林某遺忘在銀行營業廳ATM機里的儲蓄卡更改密碼后據為己有,分兩次從ATM機上取走人民幣共計6900元。檢察機關以被告人張某犯信用卡詐騙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以信用卡詐騙罪對被告人張某進行指控,定性不當,應予糾正,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5個月,罰金人民幣100

3、0元。試問,本案所涉及的儲蓄卡(借記卡)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張某的行為是構成詐騙罪還是信用卡詐騙罪?1.掌握刑法的概念;2.掌握刑法的任務;3.理解刑法的解釋及其分類。第一章 刑法概述6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具體而言,刑法是統治階級根據自己的意志,以國家名義公布的、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并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單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又稱附屬刑法、附屬刑法規范)。狹義刑法僅指把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一般原則和各種具體犯罪、刑事責任與

4、刑罰的法律規范加以條理化和系統化的刑法典,在我國即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節刑法的概念和任務廣義刑法狹義刑法7二、刑法的任務刑法第2條規定了刑法的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第一節刑法的概念和任務8一、刑法的體系刑法的體系是指刑法的組成

5、和結構。我國刑法從總體上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個部分。其中總則、分則各為一編,各編之下,再根據法律規范的性質和內容有次序地劃分為章、節、條、款、項等層次。我國刑法條文中的“但書”所表示的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二節刑法的體系和解釋“但書”是前段的補充。“但書”是前段的例外。“但書”是對前段的限制。9二、刑法的解釋刑法的解釋,是指對刑法規范含義的闡明。刑法規范之所以需要解釋,主要是因為: 第一, 第二, 第三,第二節刑法的體系和解釋刑法規范是用語言文字表達出來的,而語言文字的含義具有概念性、抽象性、發展性的特點,為了使抽象的法條適用于具體的案件,就必須對刑法規范進行解釋。刑法條文具有一定的穩定性,

6、而現實生活則具有多變性,為了使司法活動能夠跟上客觀情況的變化,可以在條文用語的含義許可的情況下,對某些條文賦予新的含義。立法的過程具有復雜性,闡明立法意圖離不開刑法解釋。10二、刑法的解釋(一)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與學理解釋1. 立法解釋是由立法機關對刑法的含義所作的解釋。根據立法法第45條的規定,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 司法解釋是由司法機關對刑法的含義所作的解釋。有權進行司法解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節刑法的體系和解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11二、刑法的解釋(一)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與學理解釋3. 學理解釋是由專家學者從學理上對刑法含義所作的解釋。 立法解釋

7、和司法解釋屬于有權解釋,有法律約束力。學理解釋在法律上沒有約束力,屬無權解釋。但是,必須指出,學理解釋的重要性高于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任何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都建立在學理解釋的基礎上。對于有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刑法規范,仍然需要學理解釋;合理的學理解釋能夠促進立法和司法完善。第二節刑法的體系和解釋學理解釋。12二、刑法的解釋(二)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1. 文理解釋,是根據刑法用語的通常含義、語法、標點等對刑法規范所作的解釋。 在解釋中,文理解釋是最基本的解釋方法,但這并不意味著文理解釋簡單、易于把握。文理解釋能否運用,要看其解釋結論是否合理。第二節刑法的體系和解釋.文理解釋。13二、刑法的解釋(二

8、)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2.論理解釋,是指聯系立法淵源、立法目的及其他有關情況,按照立法精神,從邏輯上對刑法規范所作的解釋。論理解釋又分為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擴張解釋是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超過字面意思的解釋。限制解釋是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狹于字面意思的解釋。通過文理解釋如果能夠達到合理結論,則不應進行論理解釋。但是,如果文理解釋的結論不合理或者多樣,則必須進行論理解釋。第二節刑法的體系和解釋論理解釋。14刑法是統治階級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并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它以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為規范內容。我國刑法第2條對刑法的任務作了明確規定。刑法的體系

9、是指刑法的組成和結構。我國刑法由總則、分則兩編和附則共三部分組成。刑法的解釋,按解釋效力可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按解釋方法可分為文理解釋和論理解釋。【本章小結】15第一節刑法基本原則概述第二節罪刑法定原則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則12第三節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3第四節罪責刑相適應原則416【本章引例】 被告人梁某,于2002年9月個人出資在上海成立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電腦及配件、電工器材、機械配件。公司股東名義上為梁某和秦某二人,但秦某實為掛名股東,公司為梁某一人所有,經營所得亦全部歸梁某。被告人梁某自2003年起,超出經營范圍,從臺灣進口空白移動電話SIM卡27500張,并在上海

10、生產可在空白移動電話SIM卡上復制移動電話號碼及數據的配套復制器,之后,將空白移動電話SIM卡及配套復制器捆綁銷售,銷售金額達58萬余元。經鑒定,被告人梁某銷售的空白移動電話SIM卡及配套復制器必須以電信部門制作的移動電話母卡為基礎,才能對電話號碼進行復制,經復制后,空白移動電話SIM卡上可儲存116個電話號碼并切換使用,但使用之后不影響電信部門電話費的收繳,不會給電信部門造成損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構成非法經營罪,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而被告人梁某屬于非法經營電信業務,且非法經營數額巨大。辯護人則認為,被告

11、人梁某的行為并未侵犯電信業務的專營權,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應宣告其無罪。法院對此應如何處理呢?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則17【本章學習目標】1.掌握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2.掌握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和要求;3.了解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刑法中的體現;4.掌握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含義和要求;5.掌握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和要求。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則18一、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整個刑法規范、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準則、規則。二、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第一節刑法基本原則概述一)刑法基本原則必須是貫穿于整個刑法規范的原則二)刑法基本原則具有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義19一

12、、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和要求含義:要求: (1)法定化, (2)實定化, (3)明確化,第二節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或者“行為時法無明文不為罪”。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必須依照法律定罪處罰。即犯罪和刑罰必須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不允許法官自由擅斷。即對于什么行為是犯罪和犯罪所產生的具體法律后果,都必須作出實體性的規定。即刑法條文必須文字清晰,意思確切,不得含糊其辭或模棱兩可。20二、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體現和司法適用(一)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體現(二)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適用1.2第二節罪刑法定原則立法體現1234刑法典實現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罰的法定化。刑法在溯及力問

13、題上采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3)在分則罪名的規定方面,刑法已相當詳備。在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或罪狀以及各種犯罪的法定刑設置方面,1997年刑法吸收了以往立法的有益經驗,在細密化、明確化程度上邁進了一步。正確認定犯罪和判處刑罰。正確進行司法解釋。21一、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含義和要求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規定的特權;對于一切犯罪行為,不論犯罪人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狀況、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適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時不應有所區別,應當一視同仁,依法懲處。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實質是適用刑法公平,因此它并

14、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個人情況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許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區別。第三節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22二、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司法適用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包含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但最為重要的,當指司法上的平等。 第三節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第一,做到刑事司法公正。刑事司法公正主要包括定罪公正、量刑公正和行刑公正。第二,反對特權。23 一、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和要求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亦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罪輕罪重,應當考慮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本身和其他各種影響刑事責任大小的因素。 首

15、先 其次第四節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事立法對各種犯罪的處罰原則規定,對刑罰裁量、刑罰執行制度以及對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設置,不僅要考慮犯罪的社會客觀危害性,而且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在刑事司法中,法官對犯罪分子裁量刑罰,不僅要看犯罪行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而且要看整個犯罪事實(包括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綜合體現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講求刑罰個別化。24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立法體現和司法適用(一)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立法體現第四節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確立了科學嚴密的刑罰體系。刑法規定了區別對待的處罰原則。010203刑法設立了輕重不同的量刑幅度。25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立法體現和司法適用(

16、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司法適用第四節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糾正重定罪輕量刑的錯誤傾向,把量刑與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糾正重刑主義的錯誤思想,強化量刑公正的執法觀念。010203糾正不同法院量刑輕重懸殊的現象,實現執法中的平衡和協調統一。26刑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整個刑法規范、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準則、規則。我國刑法第3條至第5條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或者“行為時法無明文不為罪”以及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必須依照法律定罪處罰。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和要求是:就犯罪人而

17、言,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一律平等地適用刑法,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規定的特權;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保護被害人的權益,不得因為被害人身份、地位、財產狀況等情況的不同而對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適用。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亦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罪輕罪重,應當考慮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本身和其他各種影響刑事責任大小的因素。【本章小結】27第一節刑法的空間效力第二節刑法的時間效力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1228【本章引例】 1996年7月3日,被告人陳某與成都某建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成為該公司承建的科威特“228”項目

18、工地員工。因工作條件、生活待遇等問題,陳某對“228”項目工段經理部不滿,遂于1997年10月17日下午外出乘車時,與呂某等工地員工商量欲采取行動,討個說法。當晚,呂某因與工人打架,到工段經理部要求該部經理王某交出兇手,引起上百人圍觀、起哄,陳某乘機煽動工人鬧事。后呂某持磚頭毆打王某,并率眾將王某強行帶往中國駐科威特大使館,途中引來三百余人圍觀,呂某的行為被當地警察阻止。次日,“228”項目工地工人不上工,并成立“工會”。陳某借工人對工資、生活待遇等方面有意見,煽動工人不滿情緒,激化工人與工段經理部的矛盾,導致工人砸壞工地小食堂等財物。陳某還與呂某等人起草了“申訴書”,編造虛假事實欺騙群眾,策

19、劃、組織工人簽名。當公司總部為平息事件將告“228”項目工地全體員工公開信張貼出來時,陳某向圍觀群眾散布謊言,歪曲事實,阻止工人上工。此次事件給成都某建筑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1999年10月28日,四川省某縣人民法院以陳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29【本章學習目標】1.掌握刑法空間效力的概念和原則;2.了解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權;3.掌握我國刑法的溯及力原則。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30一、刑法的空間效力的概念和原則(一)刑法的空間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和對人的效力。(二)刑法的空間效力的原則1.2.3.4.第一節刑法的空間效力屬 地 原 則。屬

20、人 原 則。保 護 原 則。普 遍 原 則。31二、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權(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含義第一節刑法的空間效力領陸,即國境線以內的陸地及其地下層。領水,即內水、領海及其地下層。內水包括內河、內湖、內海以及同外國之間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線為界,如果是可通航的河道,則以主航道中心線為界)。領海,根據我國政府于1958年9月4日發表的聲明,我國領海寬度為12海里。領空,即領陸、領水的上空。實踐中,人們通常將國家領土上空的范圍分為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空氣空間受國家主權管轄,外層空間不受國家主權管轄。因而,領空應指領陸和領水上部的空氣空間。根據國際條約和管理,以下兩部分屬于我國

21、領土的延伸,適用我國刑法:(1)我國的船舶、飛機或其他航空器。(2)我國駐外使館。32二、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權(二)“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含義第一節刑法的空間效力我國刑法第6條在確立屬地管轄的同時還提出了法律特別規定的例外情況,即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的犯罪一旦存在法定的特殊情況,則排除我國刑法的適用。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010203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的絕大部分犯罪。33三、我國刑法的屬人管轄權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2、第7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原則上都適用我國刑法;只是按我國刑法規定,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至于“可以不予追究”,并非絕對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此外,對于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域外犯罪的,不論其所犯之罪是否法定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刑法一律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節刑法的空間效力34四、我國刑法的保護管轄權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3、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第一節刑法的空間效力35五、我國刑法的普遍管轄權刑法第9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這條規定對國際犯罪確立了普遍管轄權原則。適用普遍管轄權,應當注意把握我國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的相關內容,準確了解我國承擔的義務。第一節刑法的空間效力36 一、刑法的生效時間關于刑法的生效時間,一般存在兩種規定方式: 二、刑法的失效時間關于刑法失效時間,通常存在兩種規定方式:第二節刑法的時間效力一是從公布之日起生效。這種方式通常為單行刑法施行所采用。二是公

24、布之后經過一段時間再施行。一是由國家立法機關明確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類內容的舊法,或由于原來的特殊立法條件已然消失,舊法自行廢止。37三、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對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 從舊原則。 從新原則。 從新兼從輕原則。 從舊兼從輕原則。第二節刑法的時間效力即按照行為時的舊法處理,新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即對于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新法一律具有溯及力。即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應按舊法處理。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

25、或者處刑較輕的,應按新法處理。38刑法的效力范圍,即刑法的適用范圍,是指刑法在什么時間、什么地域以及對什么人具有效力。它不僅涉及國家主權,而且涉及國際關系和新舊法律的關系,是任何國家刑法都必須明確規定的內容。我國刑法第6條至第12條對刑法的效力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刑法的效力范圍包括刑法的空間效力和刑法的時間效力。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域和對人的效力。刑事管轄原則包括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原則。我國刑法采取的是結合型的刑事管轄權體制,即以屬地原則為基礎,兼采其他原則。我國刑法在確立屬地管轄權的同時,提出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例外情況不適用我國刑法。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

26、失效時間以及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刑法的溯及力原則有從舊原則、從新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從新兼從輕原則四種。我國刑法在溯及力問題上采取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本章小結】39第一節犯罪概念第二節犯罪構成第四章 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1240【本章引例】 1998年2月17日午后,犯罪嫌疑人金某、朱某在中國和朝鮮的界江鴨綠江龍頭冰道上與朝鮮公民非法兌換物資時,見朝鮮公民咸某趕一個牛爬犁拉著糧食路過。朱某上前與咸某搭話,金某乘機將爬犁上的一袋大米(約20千克)拽下,背起來就往中國境內方向跑,中途又交給朱某背著跑。當時被我邊防人員發現,將金某抓獲,把大米歸還了咸某。次日,朱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公安機關應否將此

27、案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呢?第四章 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41【本章學習目標】1.掌握犯罪的基本特征;2.掌握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的關系;3.掌握犯罪構成的定義及犯罪共同要件。第四章 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42一、犯罪概念和犯罪的基本特征刑法第13條對犯罪進行了定義,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第一節犯罪概念43一、

28、犯罪概念和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這種行為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第一節犯罪概念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010203三)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44二、犯罪概念的意義第一節犯罪概念意義1234一)以情節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二)以后果是否嚴重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三)以是否引起某種結果的嚴重危險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四)以數額是否較大、是否巨大或者數量是否大、是否較大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45二、犯罪概念的意義第一節犯罪概念以行為是否在特定時間內或地點實施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以是否具有法律特別規

29、定的犯罪對象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以是否使用法律規定的犯罪方法作為罪與非罪的界限以行為次數是否多次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以是否“明知”、“故意”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8756911以是否具有某種特定目的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責任人員、領導人等身份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1046一、犯罪構成的概念犯罪構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的聯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構成的基礎,犯罪構成是犯罪概念的具體化。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最主要的區別在于它們的功能不同:犯罪

30、概念的功能是從行為的社會本質上、從整體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屬性(特征),從而使我們得以從原則上把犯罪行為與其他行為加以區別。第二節犯罪構成47二、犯罪構成的特征第二節犯罪構成一)犯罪構成是一系列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二)犯罪構成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法律標志010203三)犯罪構成由刑法加以規定48三、犯罪構成要件(一)犯罪構成要件的概念及分類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又稱為犯罪的具體構成要件或具體犯罪構成要件,是指具體犯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的要件。每一個犯罪都有其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二)犯罪構成共同要件的內容第二節犯罪構成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犯罪客

31、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說明行為對某種客體造成侵害的客觀事實特征。它包括行為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一定的危害社會的結果等。犯罪主體,是指刑法所規定的、構成某個犯罪所必需的行為人(即犯罪主體)方面的要件。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度。49犯罪的概念是對犯罪各種內在、外在特征的高度概括。刑法第13條明確規定了犯罪的概念,根據這一規定,犯罪具有三個基本特征,即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犯罪概念是劃分罪與非罪界限的總標準。犯罪構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要件和

32、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犯罪構成使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屬性具體化,它與犯罪概念在功能上有所不同。犯罪構成具有三個特征:其一,它是一系列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 其二,它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法律標志; 其三,它由刑法加以規定。我國刑法中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有犯罪客體要件、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本章小結】50第一節犯罪客體概述第二節犯罪客體分類第五章 犯罪客體12第三節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351【本章引例】 2002年5月22日晚12時許,被告人彭某伙同數人在京廣線上行線K1416/100M處,將正在使用中的318號至332號支柱桿之間的接觸網回流線剪斷,盜得回流線340米(19股

33、單芯鋼線、18股鋁絞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5250元。當被告人第三次爬上支柱桿欲剪回流線時,被高壓電弧燒傷左上肢,即逃離現場,后于2002年5月27日被抓獲。檢察機關以被告人彭某犯破壞電力設備罪提起公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有意見提出,作為鐵路電氣化設施的組成部分的接觸網是電氣化鐵路交通設施的附屬設施,應該認定為交通設施,而非電力設備,應該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被告人彭某的刑事責任。請問,被告人彭某的行為是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還是破壞交通設施罪?第五章 犯罪客體52【本章學習目標】1.了解研究犯罪客體的意義;2.掌握犯罪直接客體的分類;3.掌握犯罪對象的概念;4.了解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的聯

34、系和區別。第五章 犯罪客體53一、犯罪客體的概念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之一。如果某一行為并未危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就不可能構成犯罪。社會關系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各個領域,為犯罪所侵害的、受我國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僅僅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第一節犯罪客體概述54二、研究犯罪客體的意義第一節犯罪客體概述一)有助于認識犯罪的本質特征二)有助于準確定罪,分清此罪與彼罪的界限010203三)有助于正確量刑55一、犯罪的一般客體犯罪的一般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整體。二、犯罪的同類客體犯罪的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行為

35、所共同侵害的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第二節犯罪客體分類56三、犯罪的直接客體(一)犯罪的直接客體的概念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某一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的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某種具體的社會關系。(二)犯罪的直接客體的分類第二節犯罪客體分類簡單客體和復雜客體。主要客體、次要客體和隨機客體。57二、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的聯系和區別(一)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的聯系(二)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的區別第三節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區別1234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對象則未必。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而犯罪對象則僅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任何犯罪都會使犯罪客體受到

36、危害,而犯罪對象則不一定受到損害。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犯罪對象則不是。58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研究犯罪客體,有助于認識犯罪的本質特征;有助于準確定罪,分清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有助于正確量刑。刑法理論將犯罪客體劃分為三個層次: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依不同標準,直接客體可分為簡單客體和復雜客體,主要客體、次要客體和隨機客體。與犯罪客體密切聯系的是犯罪對象。犯罪對象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具體物。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本章小結】59第二節危害行為第六章 犯罪客觀方面2第三節危害結果3第四節危害行為與危害結

37、果之間的因果關系4第五節犯罪的其他客觀要件5第一節犯罪客觀方面概述160【本章引例】 被告人李某,浙江省蒲陽鎮人。1999年3月,李某在一工廠打工時,與同廠女工項某相識、相戀,后項某懷孕。同年6月,李某向項某提出分手,項某不同意。同年9月5日中午,項某找到李某后,兩人發生爭吵,項某遂在李某寢室門口的走廊上喝下自備的“敵敵畏”農藥,然后走進李某的房間內。5分鐘后,李某見項某嘴角流出唾沫,竟獨自鎖門出走。后項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李某在廠領導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自首。2000年3月,浙江省蒲江縣人民法院以李某犯故意殺人罪(不作為),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第六章 犯罪客觀方面61【本章學習

38、目標】1.掌握犯罪客觀方面的概念與基本特征;2.理解危害行為的兩種基本形態;3.理解我國刑法對危害結果的不同規定方式;4.理解刑法因果關系的基本觀點和基本問題。第六章 犯罪客觀方面62一、犯罪客觀方面的概念與特征犯罪客觀方面,又稱犯罪客觀要件、犯罪客觀因素,是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客觀外在表現。說明犯罪客觀方面的事實特征是多種多樣的,這些事實特征可以歸納為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第一節犯罪客觀方面概述一 )法定性二 )客觀性三) 具體性四) 多樣性63二、研究犯罪客觀方面的意義第一節犯罪客觀方面概述區別1234一)有助于區分罪與非罪二)有助于區分此罪與彼罪以及犯罪完成

39、與未完成三)有助于正確分析和認定犯罪主觀方面四)有助于準確量刑64一、危害行為的概念和特征我國刑法中的危害行為,是指犯罪構成客觀方面中的行為,即由行為人的意識、意志支配的違反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第二節危害行為一 )主體特定性二 )有意性三) 有害性四) 刑事違法性65二、不屬于犯罪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一)欠缺有意性的行為(二)欠缺有害性的行為(三)欠缺刑事違法性的行為第二節危害行為區別1234反射動作。睡夢中或精神錯亂狀態下的舉動。身體受暴力強制的行為。不可抗力引起的行為。66三、危害行為的基本表現形式(一)作為所謂作為,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行為實施的違反禁止性規范的危害行為,即“不當

40、為而為之”。作為的實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兩類:第二節危害行為利用行為人自身條件的作為。利用外力條件的作為。第二節危害行為(二)不作為所謂不作為,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并且能夠履行而不履行該種義務的行為,即“當為且能為而不為”。1.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1)(2)(3)2.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可能性。3.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職責上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由于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于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68一、危害結果的含義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和相關刑法原理,刑法意義上的危害結果,可以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

41、危害結果,是指由行為人的危害行為引起的一切對社會的損害事實,它包括危害行為的直接結果與間接結果。第三節危害結果一)危害結果是實際損害或者現實危險狀態二)產生危害結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為0203三)危害結果具有客觀性0104四)危害結果具有法定性和多樣性。69二、我國刑法對危害結果的規定第三節危害結果43612以發生嚴重的物質性危害結果,作為罪與非罪的標準以對直接客體造成某種有形的、物質性危害結果,作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標準以發生特定的現實危險狀態,作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標準。在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確規定危害結果以發生特定的嚴重危害結果,作為此罪與彼罪區分的界限以造成物質性危害結果的輕重

42、,作為適用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標準570一、因果關系的客觀性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因果關系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并不以人們主觀是否認識為準。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因果關系,就要求司法人員從案件事實出發,客觀地加以判斷和認定,而不能主觀臆斷。第四節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71二、因果關系的相對性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原因與結果的區別在現象普遍聯系的整個鏈條中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其一,其二,第四節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作為刑法因果關系中的結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經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體測量確定的物質性危害結果。

43、72三、因果關系的時間序列性所謂時間序列性,就是從發生時間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找原因。如果查明某人的行為是在危害結果發生之后實施的,那就可以肯定,這個行為與這一危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第四節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73四、因果關系的條件性和具體性刑法因果關系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為能引起什么樣的危害結果,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關系時,一定要從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作具體分析。第四節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74五、因果關系的復雜性

44、一因一果。 一因多果。 多因一果。 多因多果。第四節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一因一果,是指一個危害行為直接地或間接地引起一個危害結果。一因多果,是指一個危害行為同時引起或先后引起多個危害結果。例如,甲侮辱了乙,不但損害了乙的名譽、人格,還導致乙自殺身亡。多因一果,是指多個危害行為共同引起一個危害結果。如共同犯罪或者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等情況。多因多果,是指多個危害行為同時或先后引起多個危害結果。多因多果的典型表現形式存在于集團犯罪中。75六、因果關系的必然聯系與偶然聯系因果關系的必然聯系與偶然聯系問題,實際上就是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的問題。社會現象是十分復雜的,因果關系的表現也不

45、例外,除大量存在的必然聯系的因果關系之外,在客觀上還可能發生偶然聯系的因果關系(通常簡稱偶然因果關系)。后者所指的情況是某種行為本身不包含產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必然性(內在根據),但是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開過程相交錯,由后來介入的這一原因合乎規律地引起了這種危害結果。第四節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76七、不作為犯罪中的因果關系不作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并非法律擬制的。不作為的原因,在于應該阻止而沒有阻止事物向危險方向發展,從而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

46、因果關系問題應與作為犯罪的一樣解決。否認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實質上也就是否認了不作為犯罪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第四節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77八、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查明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刑法因果關系,只是解決了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問題,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了客觀基礎,并不等于解決了其刑事責任問題。要使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行為人還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也就是說,即使具備因果關系,如果行為人缺乏故意或過失,仍不能構成犯罪并使其負刑事責任。那種把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混為一談,認為只要有因果關系就應負刑事責任的觀點是客觀歸罪的觀點,是不正確

47、的。第四節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78一、時間、地點、方法對定罪的意義在法律把特定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明文規定為某些犯罪構成必備的要件時,這些因素就對特定行為是否構成該種犯罪具有決定性作用,即具有犯罪構成必備要件的意義。第五節犯罪的其他客觀要件79二、時間、地點、方法對量刑的意義雖然對大多數犯罪來說,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等因素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但是,這些因素往往影響到犯罪行為本身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考查它們對正確量刑也有重要意義。第五節犯罪的其他客觀要件80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客觀外在表現。它具有法定性、客觀性、具體性、多樣性等特征。危害行為是由行為人的意識、意志

48、支配的違反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作為與不作為是危害行為的兩種基本表現形式。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對犯罪直接客體造成的法定的實際損害或現實危險狀態。這是對危害結果的狹義理解。刑法因果關系是指犯罪構成客觀要件中的危害行為同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研究刑法因果關系,應當注意把握因果關系的客觀性、相對性、時間序列性、條件性和具體性、復雜性,以及因果關系的必然聯系與偶然聯系,不作為犯罪中的因果關系,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的關系等問題。犯罪客觀方面的其他要件是指刑法規定的構成某些犯罪必須具備的特定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客觀條件。本章應當重點掌握危害行為的特征、不作為成立犯罪的條件以及

49、因果關系的認定。【本章小結】81第一節犯罪主體概述第二節刑事責任年齡第七章 犯罪主體12第三節刑事責任能力3第四節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4第五節單位犯罪582【本章引例】 被告人張某,系被告單位某圖書音像策劃公司總經理。1998年9月至1999年3月間,張某單獨或者伙同他人以北京市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的知心愛人磁帶、中國唱片廣州公司出版發行的還珠格格音樂全記錄磁帶等為版本,進行非法復制,先后盜版發行知心愛人磁帶10萬盒、還珠格格音樂全記錄磁帶15萬盒,并向深圳、昆明等地以本單位某圖書音像策劃公司的名義大量銷售,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100萬元,非法所得完全歸其個人所有。檢察機關以侵犯著作權罪對被告單

50、位某圖書音像策劃公司和被告人張某提起公訴。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不完全正確。本案應如何定性呢?第七章 犯罪主體83【本章學習目標】1.掌握刑事責任年齡的概念及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劃分;2.掌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范圍;3.掌握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原則的內容;4.掌握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內容與程度;5.掌握單位犯罪的特征與處罰原則。第七章 犯罪主體84一、犯罪主體的概念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主體是我國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義的犯罪主體。單位主體在我國刑法中則不具有普遍意義。本章第五節專門對單位犯罪加

51、以闡述,其余各節均限于闡述自然人犯罪主體問題。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且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第一節犯罪主體概述85二、犯罪主體的共同要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類獨立的個體。自然人的人格即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2)作為自然人的犯罪主體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第一節犯罪主體概述86一、刑事責任年齡的概念和意義刑事責任年齡(簡稱責任年齡),是指刑法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一個人只有達到一定年齡,才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并能夠適應刑罰的懲罰和教育。刑事立法根據人的年

52、齡因素與責任能力的這種關系,確立了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可以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自然人具備責任能力而可以作為犯罪主體的前提條件。第二節刑事責任年齡87二、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劃分第二節刑事責任年齡一)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二)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010203三)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88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一)從寬處罰的原則(二)不適用死刑的原則(三)前科報告義務的附條件免除第二節刑事責任年齡周歲的計算方法。未成年人犯罪和處罰的法定年齡界限不能突破。010203關于跨年齡段的危害行為的刑事責任問題。89四、老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 根據刑法第17條之一的規定,已滿75周歲的人犯罪的,可以

53、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49條第2款規定:“審判的時候已經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二節刑事責任年齡(一)從寬處罰的原則(二)附條件不適用死刑的原則90一、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和內容(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的內容,包括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所具備的刑法意義上的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第三節刑事責任能力(一)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二)刑事責任能力的內容91二、刑事責任能力的程度(一)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二)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三)限定刑事責任

54、能力第三節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有三種情況: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0203又聾又啞的人;0104盲人。92三、決定和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一)精神障礙第三節刑事責任能力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010203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93三、決定和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二)生理功能喪失第三節刑事責任能力123本條的適用對象有兩類:一是既聾又啞的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聾啞和幼年聾啞者;二是盲人,即雙目均喪失視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喪失視力者。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應當負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

55、罰相結合的原則。對于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只是對于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能力的犯罪聾啞人、盲人(多為成年后的聾啞人和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94三、決定和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三)生理醉酒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對于防止和減少酒后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適用這一條款應當注意,醉酒存在生理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兩類情況,該款所說的“醉酒”,僅指生理醉酒,而不包括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屬于精神病的范疇。第三節刑事責任能力95一、犯罪主體特殊身份的概念 犯罪主體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規定

56、的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資格、地位或狀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依法被關押的罪犯、男女、親屬等。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主體的一般要件,而只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體必須具備的要件。第四節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96二、犯罪主體特殊身份的分類(一)自然身份與法定身份 ,(二)定罪身份與量刑身份 第四節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而形成的身份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所賦予而形成的身份定罪身份,即決定刑事責任存在的身份,又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身份。量刑身份,即影響刑事責任程度的身份,又稱為影響刑罰輕重的身份。97三、犯罪主體特殊身份的

57、作用和意義(一)犯罪主體特殊身份對定罪的意義(二)犯罪主體特殊身份對量刑的意義(1)在我國刑法中,對行為類似的特殊主體的犯罪一般都較一般主體的犯罪規定的刑罰相對重一些。(2)在我國刑法分則規范中,規定對某些犯罪若行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從重處罰。第四節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主體特殊身份的具備與否,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之一。主體特殊身份具備與否,也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區分和認定此罪與彼罪的一個重要標準。010203主體特殊身份影響無特殊身份者的定罪。010203主體特殊身份影響無特殊身份者的定罪。98一、單位犯罪的概念及特征(一)單位犯罪的概念單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

58、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二)單位犯罪的特征第五節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單位犯罪具有法定條件。010203單位犯罪必須體現單位的整體意志。99二、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是我國刑法關于對單位犯罪處罰原則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對單位犯罪,一般采取雙罰制的原則。即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第五節單位犯罪100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

59、自然人和單位。我國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義的犯罪主體是自然人主體,單位成為犯罪主體,以刑法分則規定的為限。犯罪主體要件是指刑法所規定的、構成某個犯罪所必需的行為人(即犯罪主體)方面的要件。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是自然人犯罪主體的核心和關鍵要件。我國刑法中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將人的年齡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與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三個階段,其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決定和影響刑事責任能力之有無及程度的因素,有精神狀況及重要的生理功能狀況等。犯罪主體的某些特殊身份,對定罪量刑有重要影響。我國刑法中單位成為犯罪主體,以刑法分則性條文規定為限。單位犯

60、罪的處罰以雙罰制為基本原則,單罰制為例外。【本章小結】101第一節犯罪主觀方面概述第二節犯罪故意第八章 犯罪主觀方面12第三節犯罪過失3第四節意外事件4第五節犯罪目的與犯罪動機5第六節刑法上的認識錯誤6102【本章引例】 被告人李某,男,38歲,貨車司機。2004年3月24日晚上10時許,李某駕駛裝有5噸水泥的解放牌貨車,在沒有路燈照明的某鄉村道路上與某工程隊司機梁某駕駛的解放牌空車相遇。因道路狹窄、凹凸不平,公路兩側又堆著大量碎石,有效路面只有1.5米,雙方被迫停車。梁某主動將車向后退讓了一下,李某示意梁某再往后退讓,因汽車后輪后方有一塊大石頭,梁某便說不能再讓。因李某出言不遜,梁某賭氣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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