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公務員考試:論壇法律收集32篇_第1頁
2022年公務員考試:論壇法律收集32篇_第2頁
2022年公務員考試:論壇法律收集32篇_第3頁
2022年公務員考試:論壇法律收集32篇_第4頁
2022年公務員考試:論壇法律收集32篇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1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法律常識積存宣告死亡 一、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宅,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 法律制度;與宣告失蹤制度的設計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系的狀態問題,而宣告失蹤就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治理問題;故宣告死亡重在愛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就重在愛護失蹤人的利益;二、宣告死亡的條件1. 有失蹤事實;有失蹤事實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1 下落不明; 2 下落不明滿肯定期限;這個期限為 4 年,從下落不明事實的次日起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終止之日起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限為 2年,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起算;同時依據民事

2、訴訟法第168 條的規定,假如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行能生存的,可以立刻申請宣告死亡;2. 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據民通看法第25 條的規定,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有肯定的次序,假如前一次序的利害關系人不宣告失蹤人死亡,就后面次序的利害關系人不得宣告失蹤人死亡;利害關系人的次序為:1 配偶; 2 父母、子女; 3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益義務關系的人;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所以被申請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既 可以是已經被宣告失蹤的人,也可以是未經宣告失蹤的人;例如:甲下落不明已滿 5 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離婚,甲所在單位丙就要求

3、宣告甲死亡;在此例中,由 于乙只是要求離婚,說明乙不準備宣告死亡,而配偶是第一次序的利害關系人,故丙申請宣告甲死亡的 懇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3. 人民法院的受理與宣告;宣告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無權做出宣告死亡 的打算;宣告死亡用特殊程序審理,由被宣告死亡人住宅地或者最終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民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申請后,應對下落不明的失蹤人發出公告,公告期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行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 但沒有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能生存的,公告期間仍為3 個月;需要留意的是,假如因意外大事下落不明,1 年;公告期滿后,應當依據情形做

4、出宣告死亡的判決或駁回申請的判決;假如宣告死亡的,判決生效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共享一點個人的體會給大家,我的筆試成果始終都是特別好的,不管是行測仍是申論,每次都是崗位第一;其實很多人不是真的不會做,90%的人都是時間不夠用;公務員考試這種選人的方式第一就是考解決問題的才能,其次就是考思維,第三考決策力(包括輕重緩急的決策);特別多的人輸就輸在時間上,我是特殊留意效率的;第一,復習過程中確定的高效率,各種資料習題都要涉及多遍;其次,答題高效率,包括讀題速度和答題速度都高效;我復習過程中,閱讀和背誦的才能特別強,讀一份一萬字的資料,一般人可能要二特別鐘,我只需要兩分鐘左右,讀的次數多,記

5、住自然快很多;包括做題也一樣,讀題和讀材料的速度也很快,一般一份試卷,讀題的時間一般人可能要花掉二十幾分鐘,我統計過,最多不超過 3 分鐘,這樣就比別人多出 20 幾分鐘,這是特別不得了的;QZZN有個帖子特地介紹速讀的,叫做“ 得速讀者得行測” ,我就是看了這個才接觸了速讀(帖子地址按住鍵盤 Ctrl 鍵同時點擊鼠標左鍵點擊這里就鏈接過去了),也由于速讀,才獲得了筆試的好成果;其實,不只是行測,速讀對申論的幫忙更大,特殊是那些密密麻麻的資料,觀察都讓人暈倒;學了速讀之后,感覺有再多的書都不怕了;另外,速讀對思維和材料組織的才能都大有提高,個人覺得,擁有這個技能,基本上勝利一半,剩下的就是靠自

6、己學多少的問題了;平常要多訓練自己一眼看多個字的習慣,漸漸的加快速度,盡可能的培育自己這樣的習慣;有條件的伴侶可以到這里用這個訓練的軟件訓練,大致 30 個小時就能練出快速閱讀的才能,這也是我最最想舉薦給大家網站,極力的舉薦給大家(一樣的,按住鍵盤左下角 Ctrl 鍵,然后點擊鼠標左鍵);大家好好學習吧!祝大家早日上岸!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發生與自然死亡同樣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權益才能丟失;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 之間的婚姻關系毀滅;繼承開頭,繼承人開頭繼承遺產;受遺贈人可以取得遺贈等;宣告死亡只是推定,因此假如被宣告死亡人沒有死亡的,有民事行為才能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

7、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被宣告死亡時間和自然死亡時間不一樣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舊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 準;例如:甲被宣告死亡,其財產依據法定繼承處理;但甲仍在外地生存幾年后去世,留有遺囑;該遺囑處 分了家里財產,且與法定繼承相沖突;此例中,甲的財產的繼承應以遺囑為準;另外被宣告死亡人重新顯現或者有人確知其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應當撤 銷其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申請對利害關系人沒有次序限制;宣告死亡被撤銷后發生如下效力:1. 婚姻關系自行復原;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

8、告之日起自行復原;假如配 偶已經再婚的,應當愛護再婚后的婚姻關系;假如再婚后離婚、再婚后該配偶喪偶的,夫妻關系不能自 行復原;要復原夫妻關系應當辦理復婚手續;2. 已經成立的收養關系不得解除;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為他人依法收養的,撤銷死 亡宣告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主見收養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3. 懇求返仍原物;撤銷死亡宣告后,本人可懇求返仍財產;因繼承法而取得財產的自然人或者組織,應 當返仍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賜予適當補償;原物已經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仍;4.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形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仍原物及孳息外

9、,仍應對造成的損 失予以賠償;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申請人應當是同失蹤的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申請人包括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債權人 以及有其他利害關系的人;失蹤的時間或者失蹤的情形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宣告失蹤的,公民下 落不明必需滿二年;規定,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需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 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行能生存的;假如某公民下落不明已滿四年,在這種情形下,被申請宣告的人下落不明的時間既符合宣告失蹤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宣告該公民 死亡仍是宣告該公民失蹤,取決于該公民利害關系人

10、的申請;申請人必需遞交申請書;申請人不能以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或者申請宣告 公民死亡;申請人必需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或者下落不明的 事實、時間和懇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向被申請人住宅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 明的人失蹤或者死亡,應當向下落不明人住宅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此類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基層 人民法院管轄,便于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也便于人民法院審查和認定事實,作出裁決;以下事項 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

11、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殊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益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懲罰;(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九)訴訟和仲裁制度;(十)必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復雜客體 ,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害了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詳細的社會關系;例如搶劫罪,不僅侵 犯了公私財物全部權,而且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益;存在著復雜客體犯罪,兩種以上的社會關系并不 是并列的,有主有次,從而形成了主要客體和次要客體;主要客體

12、是指立法者在確定某一詳細犯罪構成 時予以重點愛護的社會關系;次要客體就是立法者在確定某一詳細犯罪構成時,刑法也予以愛護的社會 關系;例如搶劫罪,立法者主要愛護的是公私財物全部權,但對公民的人身權益也予以愛護;對復雜客 體的犯罪來說,主要客體和次要客體都是犯罪構成的要件,缺少其中一個,就不能構成某種犯罪;例如 搶劫罪,假如只侵害公私財物全部權而沒有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權益,或者只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權益而沒 有侵害到公私財物全部權,都不能構成該罪;同時,在詳細量刑時,不僅要考慮到行為對主要客體的侵 害,而且也要考慮到對次要客體的侵害;例如,對搶劫罪的量刑,不僅要考慮到搶劫財物的數量的多少,仍要考慮行為對

13、人身所造成的損害程度;合伙企業 的設立,是指預備設立合伙企業的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合伙企業登記機關申 請設立合伙企業的行為;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肯定的條件,為此合伙企業法第 8 條作了規定:“ 設立 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一方承擔無限責任者;(二)有 書面合伙協議;(三)有個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五)有經營場所 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非規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文件包括非規范性法律文件與規范性法律文件其中,非規范性法律文件指適用于法律規范的規定 于社會生活中的行為所產生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判決書、裁定書、逮捕證、許可證

14、、合同等指這 些文件在經過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約束力,任何人不得違反;與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區分在于前者只針對 詳細人、事,效力只及特定對象,無普遍適用規范性,不行反復適用;國家公務員溝通制度 是國家公務員在國家行政機關或與其他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肯定層次的工作人員進行流淌的制度;其方式是調任、轉任、輪換和掛職錘煉;國家公務員溝通制度的內容(一)國家公務員的調任制度 調任是國家公務員溝通制度的詳細方式之一,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擔任助理調研員以上的非領導職務,以及國家公務員調出國 家行政機關任職的人事行為;調任是取得或解除國家公務員身份的一條途徑;不具有國家

15、公務員身份的人員,通過國家行政機關的調動,可以取得國家公務員身份,并在經培訓合 格后,任職,但主任科員以下的非領導職務不能調任;同時,國家公務員也可依據個人意 愿,提出調出國家公務員隊伍,解除國家公務員身份;一般職務不得以調任方式補充,而 對調出國家公務員隊伍不加職務限制;調任必需符合規定的條件;調入行政機關必需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有國家規定的編制空額;每個國家行政機關都有編制限額,任何人無權超編補 充人員,只有當國家機關顯現編制空缺時,才能可能以調任方式補員;這是調任(調入)的首要條件;其次,符合回避規定;國家公務員暫行規定明確國家公務員實行回避制度;調入 時也必需遵守這一規定,即國家公務員

16、之間有夫妻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 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 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第三,調入人員必需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具備的政治思想水平;調入人員是充實到領 導職位上的,職責重大,必需具備較高政治思想水平,才能適應崗職的要求,保證其政治 上的牢靠性,達到調任目的;第四,必需具備相應的工作才能和任職資格;即有政治思想水平權是一個方面,仍要 有相應的業務才能、領導才能,同時,依據職位對任職資格的要求,仍要符合諸如年齡、職級、學歷等資格條件;第五,健康的身體;第六,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就調出行政機關而言,必需

17、是工作不受影響,本人同意,有關組織批準;調任必需符合法定程序;第一,由國家行政機關按比例預留相應職位,編制年度國家公務員調入方案;其次,國家行政機關以外單位舉薦或自薦,或政府人事部門選調;第三,依據國家公務員治理權限進行考核;第四,按國家公務員治理權限審批調入;第五,到行政學院或其他指定培訓機構接受培訓;培訓是調入人員任職的一個重要程 序;第六,經培訓合格后的被調人員,由任免機關正式任職,取得國家公務員身份;不合 格者,另行支配;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如屬國家行政機關主動提出,應事先征得當事人同意,辦理調出手續;如屬國家公務員主動提出調離國家行政機關,應提前肯定時間向其所在 單位提出調離

18、申請,按國家公務員治理權限報請任免機構批準;經批準同意的,辦理調出 手續;這兩種方式離開國家公務員隊伍均不再保留其國家公務員身份;(二)國家公務員轉任制度 轉任是國家公務員在國家公務員系統內的流運;通過轉任,達到人與職位正確配置;國家公務員的轉任必需具備肯定的條件:一是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調動;只有具備國家公務員身份的人 才能通過轉任方式轉換到另一工作職位上;二是符合回避規定;即國家公務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 姻親(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的配偶的父母)關系,不得通過轉任 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

19、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監察、審計、人事、財力工作;三是符合擬轉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和條件;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依據職 位分類,設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級別;轉任是一種內部流淌制度,可跨地區、跨部門流 動;由于每個職務都具有不同的特點,對任職人員有特定的條件,因此,必需具備擬轉任 職務所要求的任職資格;這是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連續性的必要條件;四是必需有編制空額和職位空缺;也就是說,行政機關接受轉任國家公務員,必 須在編制員額限制內,同時仍要符合該單位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結構的要求等;五是具有正值理由;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需要;國家行政機關機構調整、撤銷、合并 或

20、縮減編制員額和職數;本人難以勝任現任職位如專業學問欠缺;解決個人生活困難(如 夫妻兩地分居、照料父母等)等;無正值理由不得轉任;轉任程序;轉任是一種行政行為,基本程序是:行政機關要求國家公務員轉任時,必需提前肯定時間告知當事人轉任意向,說明擬任 職務的詳細情形,并征求國家公務員本人的看法;依據國家公務員治理權限進行審批;任 免機關解除原職務,由新單位任免機關辦理任職手續;個人申請轉任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明理由和擬轉任單位,交任免機關審批;(三)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輪換制度 職位轉換又稱輪崗,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 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門內有方案地調換

21、職位任職;輪換必需具備的條件 是:一是輪換對象為擔任領導職務或在某些工作性質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國家公務員;只有 屬于這個范疇的國家公務員才能夠通過輪換變更工作崗位;二是必需是方案內的輪換對象;三是必需符合輪換年限規定;四是必需符合編制和職位數額的規定;不得超編輪換和無空缺職位輪換;五是符合回避規定;六是具備擬輪換職位所要求的業務才能和任職資格;同轉任一樣,國家公務員進行職位輪換時,依據國家公務員治理權限,任免機關應提 前肯定時期告知擬輪換國家公務員,說明擬輪換職位的詳細情形,并征求國家公務員本人 的看法;依據國家公務員治理權限,任免機關分類進行審批;職位輪換堅持個人聽從組織的原就;對無正值理由拒

22、不聽從輪崗打算的,賜予批 評訓練,并按輪崗打算直接辦理任免手續;(四)國家公務員的掛職錘煉 掛職錘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方案地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肯定時間內到基層機關或 者企業、事業單位擔任肯定職務;是國家公務員內部溝通方式之一;其特點方案性,時限 性,到基層機關或企、事業單位任職;掛職錘煉是我黨培育青年干部的優良傳統和作法,我國公務員制度也將其列入溝通形 式之一,是對其制度化和常常化的確定;掛職錘煉的基本內容包括,掛職錘煉的范疇,即確定哪些公務員必需要進行掛職錘煉,哪些不需要進行掛職錘煉;掛職錘煉時間,即掛職時限;掛職錘煉的程序;掛職錘煉的 待遇;掛職錘煉的監督與執行等;刑訊逼供罪 是指司法工

23、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刑訊逼供罪的特點:(1)特殊主體,限于司法工作人員,即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 的工作人員;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員身分的人,如治安聯防隊員、單位聘用的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干部群眾,不屬于本罪的主體;(2)主觀上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逼取口供,是指迫使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這是本罪有意的關鍵內容,也是與其他犯罪區分的重要標志之一;假如目的是逼 取證詞,不構成本罪,構成暴力取證罪;假如目的是利用司法職權報復他人,也不構成本罪,可以構成有意損害罪;逼取口供的動機大多是由于急于破案、結案;(3)客觀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4、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所謂肉刑,是指有意地直接對人體組織或器官進行摧殘以造成肉體痛楚的 方法,如對人進行捆綁、毆打;所謂變相肉刑,是指使用肉刑以外的摧殘、磨練人的身體、意志的方法,如長時間罰站、凍餓、晝夜連續審訊等,甚至于使用特地刑具或磨練方法進行刑訊;行為對象是犯罪嫌 疑人、刑事被告人,即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有犯罪行為而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在立案偵查階段的,通常稱為犯罪嫌疑人;在起訴、審判階段的,通常稱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假如由于 涉嫌其他犯罪而又被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的,他們又處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位置;因此,正 在服刑的罪犯本身,不屬于本罪的行為對象;刑訊

25、逼供罪與非罪的界限;對刑訊逼供罪雖然從道義和法律上都應當作出嚴格的否定評判,但人 們往往考慮逼取口供是為了破案、結案的工作需要,在定罪懲罰方面實際實行了較為寬大的態度;因此,盡管刑法沒有明文要求情節嚴峻的才構成犯罪,但往往對于情節稍微的刑訊逼供行為,是不認為犯罪的;一般刑訊逼供行為手段惡劣或者后果嚴峻的才實際追究刑事責任;如致被害人健康受到損害的,或者造 成錯案的等等;刑訊逼供罪一罪與數罪的認定;行為人在對他人進行刑訊逼供的場合,難免具有損害的意識和行 為,因此,刑訊造成輕傷結果的,通常認為屬于刑訊逼供罪應有的內容,仍舊只認定為刑訊逼供罪,既 不應認定為有意損害罪也不需要數罪并罰;但是假如刑訊

26、行為致人傷殘、死亡的,就超出了刑訊逼供罪 的范疇,所以刑法規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分別依照有意損害罪、有意殺人罪定罪懲罰;對 此,可說明為有意損害致殘、有意殺人的重行為吸取刑訊逼供的輕行為,也有說明為是由刑訊逼供罪轉 化為有意損害罪、有意殺人罪,不需要數罪并罰;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是指刑訊逼供的行為直接造成被 害人重傷、殘疾的結果;對此,認定為有意損害罪,但不包括被害人自傷、自殘發生傷殘后果的情形;假如因刑訊引起自傷、自殘發生嚴峻后果的,一般作為認定懲罰刑訊逼供罪的情節考慮;刑訊逼供致人 死亡,是指刑訊逼供的行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對此,一般認定為有意殺人罪;但是,假如行 為人在刑

27、訊過程中雖然實施了足以致人傷殘的行為,但是對自己的刑訊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的確缺乏 有意的,一般也只認定為有意損害罪(致人死亡);假如行為人僅僅實施了一般的刑訊行為,即實施的 刑訊行為本身不足以致人傷殘,但被害人因此而自殺死亡的,不認為屬于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情形,一 般依據刑訊逼供罪定罪懲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概念與構成(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益和身體自由權;(因對他人婚姻進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定要帶來對被害人人身權益的侵害);侵害身體權益的暴力行為也只限于作為實施干涉婚姻自由的 手段;假如行為人公然以有意殺人、重傷、強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害人

28、身權益的社會危 害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應當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而應以侵害公民人身權益罪 中所觸犯的詳細罪名定罪懲罰;(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第一,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為;僅 有干涉行為而沒有實施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僅以暴力相威逼進行干涉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極為輕 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本罪的暴力行為;暴力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或損害致死的,應依據處理牽 連犯或想象競合犯的原就,從一重論處;一貫以暴力進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幾次暴力致被害人重傷的,就應實行數罪并罰;其次,實施暴力行

29、為是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為強制他人 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里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者;實施暴力不是 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依據本條第 3 款之規定,犯本罪的,告知的才處理;所謂告知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 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處理,不告知不處理;本法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數 是發生在親屬之間,特殊是父母子女之間,被干涉者往往只期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婚姻自由,不期望親屬 關系破裂,更不期望訴諸司法機關對干涉者定罪判刑;因此,要充分考慮被干涉者的意愿,假如被干涉 者不控告,司法機

30、關就不要主動干預,這樣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但是,依據本法第 98 條的規定,假如被干涉者受強制、威嚇等而無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被干涉者的近親屬 也可以控告,青年、婦女群眾組織和有關單位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干涉者,由人民檢察院查實 后提起公訴;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適用告知的才處理的規定;(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才能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婦、被害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 多數,其他人一般不行能成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

31、現為直接有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 是不準被害人與其所愛的人結婚;有的出于強迫被害人必需與某人結婚;有的是強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 者是不準離婚;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父母、親族出于貪圖金錢、高攀權勢進行干涉;出于愛護 封建的舊習俗不準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須按父母之命的傳統封建思想,等等;這些不同的動機不是暴力 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只是量刑時要考慮的情節;二、認定(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區分暴力與口頭阻擋或暴力相威逼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在干涉婚姻自由當中,假如行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構成犯罪;假如行為人僅以口頭 阻擋或者以暴力威逼及書面威逼

32、等,就屬于一般的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區分暴力嚴峻與暴力稍微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依據我國立法精神和實踐體會,干涉他人婚姻 自由,并非使用暴力即構成犯罪;只有使用暴力嚴峻,阻礙他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權益,才構成犯罪;如 果暴力稍微,對被干涉者爭取婚姻自由的威逼不大,或者暴力行為對被干涉者的人身危害程度稍微,就 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區分本罪與少數民族地區搶婚的界限;在少數民族,有搶婚的習俗,這是一種結婚的方式;對 于這種搶婚方式,不應當作犯罪處理;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人問女方求婚,遭到拒絕,于是糾集 多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搶到自己家中,其情節嚴峻或引起嚴峻后果的

33、,應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4、從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無干涉婚姻自由的有意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直 接有意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需是有意才構成犯罪;所以,在處理案件時,必需查明行為人的主觀故 意;有的案件表面上是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實際上行為人并沒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有意;(二)本罪與有意殺人罪的界限 一般來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有意殺人罪,由于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和侵害的客體有明顯區分,所以是簡潔區分的;但是,假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就不易區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罪仍是有意殺人罪;我們認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主觀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有意是干涉

34、他人婚姻自由,而有意殺人罪的主觀有意就是剝奪他人的生命;1、假如在實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過程中,過失地引起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造成他人自殺死亡的,由于行為人的主觀有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所以,這種情形仍屬于暴 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不應定有意殺人罪;本條其次款對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專 門規定較高的量刑幅度;但對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必需在深人調查基礎上,詳細分析;認真查明暴力 干涉與自殺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假如暴力不嚴峻,由于被干涉著心胸狹隘,一時想不開,感情脆弱,悲觀掃興,而輕生自殺的,就不構成本罪,更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35、引起被害人死亡定罪 判刑;2、假如行為人以有意殺人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實現而 有意殺害被害人的,由于其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有意,并且其侵害人身權益的社會危害性程度遠遠超過了 對婚姻自由的干涉;這種情形,對行為人就應當以有意殺人罪定罪量刑;(三)本罪與有意損害罪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有意損害罪,應從主觀方面來區分;假如行為人出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有意而 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并過失地造成被告人身體損害的,仍應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假如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而把他人打成重傷或者重傷致死的,就又同時觸犯了有意損害罪,就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就,以一 重罪即有意損害罪(包括有意損

36、害致死)定罪量刑(四)本罪與強奸罪的界限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常常有行為人用暴力將被害人強行奸污的現象;在這種情形下,是構 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仍是構成強奸罪,應從主觀有意和侵害的客體來區分二者的界限;從主觀有意 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有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強奸罪的主觀有意就是強行與被害婦女性 交;從侵害的客體來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益;而強奸罪侵害的客體 就是婦女性的不行侵害的權益;為了達到強行與被害人結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強行與被害人性交的應 定強奸罪;這種行為盡管也侵害了被害人的婚姻自由,但其侵害的主要是被害人性的不行侵害的權益,并且行為人具

37、有明顯的強奸有意;所以,這種行為構成強奸罪,不應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三、懲罰 1、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知的才處理;將本犯罪規定為告知 才處理的犯罪,一方面是由于這種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嚴峻,在很多情形下,由工會、婦聯等群眾組織 或有關的第三者進行協商解決,會收到較好的成效;另一方面是由于這種犯罪的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大 多有親屬關系,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干涉,而不期望干涉者受到刑事追訴;但是,如 果被害人是由于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知的,就不在此限,對此人民檢察院及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告知;2、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適

38、用告知才處理的規定;引 起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實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過程中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與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 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殺身亡;有意導致被害人死亡以及暴力干涉與自殺身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都不能 認為是引起被害人死亡;什么是 告知才處理 . 某些犯罪,由于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所以法律規定,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司法機關才 予以處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假如被害人不提出控告,就司法機關不主動處理;這就是通常所 說的 告知才處理 ;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就是告知才處理的犯罪,但是,假如由于暴力干涉婚 姻自由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就司法機關會主動處理;需要指出的是,假如被害

39、人本人因受到強制或威嚇無法親自控告的,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進行控告;刑法分就中法律明確規定告知才處理的案件,且只有四個罪名,即 羞辱、誹謗罪名(一)(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三)虐待罪(四)侵占罪 這四個,其中,羞辱、誹謗嚴峻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不屬于告知才處理的范疇,暴力干涉婚姻致 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屬于告知才處理的案件;自訴案件 除了以上規定的告知才處理的案件以外,仍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稍微刑事案件,主要 包括有意損害案(輕傷)、非法干涉通信自由案、侵害學問產權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嚴峻危害社 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拋棄案,已經侵害公民人身與財產權益法定刑為 3 年以下的

40、各種犯罪;有意損害輕傷,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也可以自訴;此外,被害人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 訴,這類案件也屬于自訴案件的范疇,但是和前兩種有一些區分,比如說不能適用調解和和解結案,不 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等等;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照實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實行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實供述司法機關仍未把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自首有兩種情形: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1、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照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一般自首必需具備以下 條件:(1)自動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歸案之

41、前,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為,包括以下三種情形: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都沒有被發覺,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犯罪事實已經被發覺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被發覺,在司法機關實行強制措施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依據有關司法說明,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其他有關單位負責人投案的;犯罪嫌疑人 因傷病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托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詢問宙后主動交待自已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 捕過程中,莊動投案的;經查

42、實確已預備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申,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應當視為 自動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伴隨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 動報案的,將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2)照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條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需以各種方式向有關機關照實 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照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照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照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仍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就應當供述所 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

43、首;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照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照實供 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2、特殊自首,是指被實行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實供述司法機關仍未 把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為;特殊自首要求:(1)特殊自首的主體只能是已經被實行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2)特殊自首必需是照實供述司法機關仍未把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3、自首的懲罰;自首說明犯罪人有肯定的認罪表現,刑法對自首規定了從寬懲罰的原就;對于自首的 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懲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懲罰;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懲罰;其

44、次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 或者單懲罰金;數額龐大或者有其他嚴峻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懲罰金;數額特殊 龐大或者有其他特殊嚴峻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懲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 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治理秩序案件詳細應用法律如干問題的說明第九條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缺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 法其次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懲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掌握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難的刑事案件詳細應用

45、 法律如干問題的說明第七條在預防、掌握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難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掌握突發傳染病 疫情等災難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懲罰;其次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處或者單懲罰金;數額龐大或者有其他嚴峻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懲罰 金;數額特殊龐大或者有其他特殊嚴峻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懲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殊龐大的;(二)盜竊寶貴文物,情節嚴

46、峻的;【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詳細應用法律如干問題的說明第一條依據刑法其次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秘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 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二)盜竊未遂,情節嚴峻,如以數額龐大的財物或者國家寶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懲罰;(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自然氣等;(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懲罰 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治理秩序案件詳細應用法律如干問題的說明第七條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

47、,造成電信資費缺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其次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 盜竊罪定罪懲罰;第八條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缺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其次 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懲罰;物權法 公示公信原就是公示原就和公信原就的合稱;公示公信原就是物權法的三大原就之一;公示原就是指:物權變動必需以肯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這樣才有物權變動的效力;通常,動產以交付 為公示方式;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式;公示的效力,對于動產是交付、占有,對不動產,是登記;公信原就是指:任何由于基于對公示行為的深信,而從事相關交易行為,準時公示錯誤,其交易行為也 有效;公示公信原就的目的是出于對交易

48、安全的愛護,特殊是愛護當事人對公示的信任利益;舉例: A 的房子錯誤地登記為 B 的房子;這里,登記就是公示;C 由于信任這項登記而與 B 成交房屋買 賣,假如 C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這項登記是錯誤的,那么這個交易行為有效;C的利益得到了愛護;合同 合同的成立屬于合同的訂立范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屬于對合同的事實上的判定;而 合同的生效屬于合同的效力范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 題;合同生效屬于法律上的判定;合同成立是判定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談得上生 效問題;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愛護;而

49、不符合生效條件的 合同,盡管其已經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著當事人之間事實上發生了肯定的經濟往來關系,但這種合同 及其反映的經濟往來關系不僅得不到法律的愛護,有時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第一,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行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不行能成立合同;其次,合同的內容必需具備合同的必備條款;第三,合同的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并達 成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須依合同方式,實踐合同 須交付合同標的,合同才告成立;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判定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對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合同法并沒有做出 明確

50、的規定;但從規律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依據民法通就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仍應當包括: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才能;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規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稱實質要件;什么是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是基于法定緣由,當事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的合同;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種類有:因重大誤會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正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

51、情形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懇求人民法院或仲 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對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當事人懇求變更的,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撤銷權是撤銷權人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毀滅的利權;因撤銷緣由不同,撤銷權人也 不同;重大誤會中,誤會人是撤銷權人;顯失公正中,遭受明顯不公的人是撤銷權人;欺詐、脅迫中,受欺詐、受脅迫的人是撤銷權人;撤銷權是訴權,只能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撤銷權的毀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慶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舍棄撤銷權;例如

52、: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購乳膠漆一批,乙公司在訂立合同時,謊稱國產乳膠漆為進口乳膠漆;甲公司 事后得知實情,適逢國產乳膠漆暢銷,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乙公司就期望這批貨以更高的價格賣給別 人,此時: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貨或預付貨款或遞交確認合同有效的通知,就合同成為確定的有效合同;乙公司不能以合同訂立存在欺詐為由主見撤銷,從而使合同失去約束力;由此可見,我國對于一方錄事人欺詐對方當事人而訂立的合同是作為可撤銷合同來處理的,這樣就賜予受到欺詐方挑選權,敬重其意思自治;假如受到欺詐的一方當事人認為不必撤銷合同的,就可以補正合同的效力;留意:我國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僅賜予受到欺詐的一方,而欺詐方是沒有挑選權的

53、,所以不能主動主見合同可撤銷;行政懲罰法 主要規定了以下七種行政懲罰: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4、責令停產停業;懲罰;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懲罰;國家賠償法在國家賠償案件中,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只要依法被確認為違法,國家機關只要不能證明自己的職務行為的合法性,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而確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違法,須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詳細行政行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54 條的規定,一般包括 6 種情形:( 1)作出詳細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

54、(4)超越職權;(5)濫用職權;(6)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這些違法行為詳細表現為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4 條規定的情形,概括說來,就是:(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限制或者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違法使用武器、警械以及實施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公民身體損害或者死亡;(3)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行政懲罰、行政強制措施,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其他造成財產損害的行為;(使檢察權、審判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錯誤拘留、逮捕;(1)行使偵查權的公安機關以及行 2)公安機關、人民檢

55、察院和人民法院錯誤對財產實行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對無罪的人判懲罰金、沒收財產;(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無罪的人追究刑事責任;(4)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或證人等刑訊逼供;(5)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實施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實施毆打等暴力行為,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損害或者死亡;緊急避險 成立必需具備以下條件: 1起因條件;緊急避險的起因條件,是指必需有需要防止的危急存在; 2時間條件;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危急必需正在發生; 3對象條件;緊急避險的本質特點,就是為了保全一個較大的合法權益,而將其面臨的危急轉嫁給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

56、因此,緊急避險的對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即通過損害無辜者的合法權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主觀條件;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即行為人必需有正值的避險意圖; 5限制條件;緊急避險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謂迫不得已,是指當危害發生之時,除了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之外,不行能用其他方法來保全另一合法權益; 6限度條件;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所謂必 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必需小于所防止的損害;“ 必要損害” 的認定,應把握以下標準;(1)一般情形下,人身權益大于財產權益(2)在人身權益中,生命是最高權益(3)在財產權益中,應以財產

57、價值過去時行比較,從而確定財產權益的大小;(4)當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不能兩全時,應依據權益的性質及內容確定權益的大小,并非公共利 益永久高于個人利益;(一)緊急避險與正值防衛的主要區分:1. 危急的來源不同;正值防衛的危急來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急來源比較廣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難、動物的侵襲;在遭受到人的不法侵害時,假如行為人是對不法侵 害人進行反擊,屬于正值防衛的范疇;假如為了逃避不法侵害,而損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屬于緊急避險的范疇;2. 緊急避險必需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值防衛無此要求;3. 過當的條件不同;避險愛護的是合法利益,損害的也是合法的利

58、益(第三者的利益),在這種情形下法律怎么樣選擇,兩害相全取其輕,必選所愛護的利益必需要大于避險行為所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假如等于或者小 于所損害的利益,避險就沒有意義,法律也就沒有愛護的必要;(二)留意緊急避險的法條規定關于防止本人危急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職 責的人;行政賠償的范疇 依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行政賠償的范疇包括侵害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和侵害財 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兩類;其中對人身權的侵害僅限于公民,侵害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行為目前不承 擔賠償責任;侵害人身權的行為有五種:(1)違法拘留或者實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

59、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損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損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損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侵害財產權的行為有四種:(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懲罰的;( 2)違法對財產實行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訴訟時效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權益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益,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丟失 了懇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益的制度;在法律規定

60、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益人提 出懇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益人行使 懇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愛護;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權益人在此時間內享有依訴訟程序懇求人 民法院予以愛護的權益;二是這一權益在此時間內連續不行使即歸于毀滅;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范疇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形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形規定的,而是普遍適 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就第 135 條規定的:“ 向人民法院懇求愛護民事權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說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特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