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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文提綱家庭暴力是一個古老的現象,是發生在家族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日益嚴重的家庭 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為了給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幫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必須建立法律、社會、心理 各層面的社會支持體系。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國內外法律、學者對家庭暴力的解釋。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我國家庭暴力是封建意識傳統的產物;(二)中國婦女普遍存在文化、就業、心理三大弱項;(三)執法人員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存在誤區;(四)社會在家庭暴力方面立法不夠,缺乏有效的司法保護。三、家庭暴力的表現特點:(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違法性;(二)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
2、三)家庭暴力具有復雜性;(四)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四、實施暴力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一)家庭暴力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二)家庭暴力應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三)家庭暴力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論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責任內容摘要: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族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危害 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穩定和發展,已引起全社 會的廣泛關注。為了給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幫助,以取得更 好的社會效果,必須建立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的社會支持體系。關鍵詞:家庭暴力法律責任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家庭暴力應該說是一個古老的現象,但是即使在西方,這種現象作
3、為一種問題納入法律思考,也是在20世紀60年代開始的,中國則更晚一些,20世紀90年代初才開始有了較多的研究和討論。這是因為家庭暴力不單純是一種侵權行為或犯罪,它總是和社會的傳統文化家庭的倫理價值和人們的思想觀念交織在一起的,被有意無意地掩蓋起來,甚至被認為是正常的事情。而在中國改革開放日漸深入的過程中,有著13億人口,二、三億多家庭這樣一個大國中,家庭暴力作為導致蠟姻家庭破裂、家庭成員遭受摧殘、折磨的現象越來越 不容忽視的情況下 ,法律,不可不把目光聚焦在這個問題上了。中國有兩句古話:一是“清官難斷家務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揚”。長期以來,我國司法機關對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較模糊、曖昧的態度;
4、同時受害者認為家庭暴力屬于“家 丑”,不足為外人道。致使家庭暴力程度 不斷升級,已 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問題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因為家庭暴力導致離蠟和人身傷害的案件不斷增多。據資料顯示,1999年我 國涉及家庭暴 力的信訪數量占各地婦聯焙姻家庭類信訪數量的六分之一。而據全國婦聯的調查表明,我國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絕大部分是丈夫對妻 子施暴。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來越殘忍,由此引發的情殺、重傷害等惡性 案件逐漸增多。可見,家庭暴力已經成為破壞現代蠟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威脅。禁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成為當前各國都不得關注 的社會問題。但目前家庭暴力還
5、沒有統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 庭中一方對另一方的毆打、凌辱、肆虐,使其屈從;又有人認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方成員對其它家庭成員在肉體上、精神上、言語上、經濟上的虐待。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無論是人們的認識還是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 同。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為:”由施暴者使用暴 力、脅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對另外的人的行為,該行為對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 的權利、自由以及情 感都不得有損害”。就其具體表現 而言,有人列舉了以下幾種:1、身體上的攻擊或強制,如殘害、毆打、推揉、 TOC o 1-5 h z 禁閉等;2、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讓參加社會活
6、動、不給提供交通工具等;3、情感上、心理上的傷害,如羞辱、任意貶低人格等;4、威脅、恐嚇;5、以破壞家具、毆打寵物等方式傷害對方;6、焙內強奸;7、經濟上的暴力,即以剝奪財產、剝奪工作機會使其生活受到威脅等等。在有關的國際文件中,家庭暴力是被這樣定義的:聯合國1992年通過的 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中定義了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是指“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為上的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威脅進行這類行為,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無論其發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 。95世婦會行動綱領第113條則認為“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 庭中發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對
7、家中女孩的性虐待、與嫁妝有關的暴力、配偶強奸、切 割女性生殖器和對婦女有害的其他傳統習俗、非配偶的暴力行為以及與剝削有關的暴力行為我國制定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蠟姻法等法律也未對家庭暴力的含義作出明確的解釋。 有的人認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員中的行為人所實施的 侵害行為具有強暴性,必須具備手段的殘酷性、情節的惡劣性、后果的嚴重性、時間的連續性、動機的報復性,足以使婦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我國有的學者給家庭暴力下了一個這樣的定義: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婦女 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強暴行為,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與一般暴力兩類。其手段具有多樣性:如毆打、罰跪、傷害甚至殺害;暴 力限制人身自由、暴力
8、干涉蠟 姻自由;暴力強迫對方從事性行為;暴力將對方逐出家門;暴力強迫對方就范等。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蠟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是:“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 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家 庭暴力的定義是較客觀準確的,是符合我國的國情和司法實踐的,人為的心理傷害、精神傷害、情感傷害較之身體傷害難以認定,而解釋中使用“傷害”一詞比“強暴行為” 一詞更為科學。 是對家庭暴力的含義作出的限制性的解釋。由此可以看出, 外國的法律和學者主要是從家庭暴力的法律適用角度出發對家庭暴力的內涵作出解釋,而我國學者主要是對家
9、庭暴力的內涵作出概括性的解釋。雖然二者均界定了家庭暴力的主體,但對家庭暴力作出解釋的角 度不同,而且在界定家 庭暴力 主體的范圍上有所不同。外國法律對家庭暴力主體的界定注重共同生活之實,而不以是否有親屬關系為必要條件;它不僅包括有蠟姻關系的人,而且包括曾經有過兩性關系的人。我國學者對家庭暴力 主體的界定注重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是符合我國的國情和司法實踐的。二、家庭暴力的 種類及其成因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元,無論社會處于何種動蕩和暴力當中,人們都相信 家庭是一個充滿親情的相互扶助和呵護的溫馨之地,是遠離暴力的安全港灣。 然而現實并非如此,越演越烈的暴力將部分家庭變成地獄。在我國的家庭暴力中,其原因
10、有以下幾種情況: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于離焙:夫妻下崗,經濟壓力大,毆妻發泄苦悶;丈夫素質低蠻橫無理,脾 氣暴躁;丈夫有賭博、酗酒等惡習而引起家庭暴力。上述原因只:不過是家庭暴力的外在表現,但透過這些現象分析其更深層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我國家庭暴力是封建意識傳統的產物。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使“夫 權”思想在人們腦中根深蒂固,認為老婆不聽話則可以打。另外封建禮教中諸如“夫為妻綱”等男尊女甲思想也成為婦女揮之不去的無形枷鎖。此 外婦女也受著“家丑不可外揚”的舊思想的影響,為的家庭為了忍辱負重。在無形中給家庭暴力的惡行提供了一層保護網,受害者的容忍態度不但沒有帶來家庭的和平與安寧,反而使
11、施暴者更加的變本加厲對暴行的姑息和縱容。(二)中國婦女普遍存三大 弱項:一是文 化弱項,據普查,在 15 34歲的各 層次文化人口中,大學本科女性占27. 7%,專科婦性占 3 1 . 6%,中專女性中4 1 2% ,不難看出女性在文化上仍然處于不適應科技、信息時代需要的落 后局面;二是就業弱項,從就業人員講我國婦女的就業比例在國際上不算低,但就業層次低,在各級領導班子和高層經濟管理人員中,女性所占比例很小。由于缺乏生產、管理實踐的鍛煉,不少婦女在處理社會事務方面,往往表現得 很脆弱,放棄白我,缺乏主見;三是心理素質弱項,不少婦女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心理素質跟不上形勢發展的要求,在家庭暴力面
12、前,又自即軟弱,逆來順受,有理膽不壯。另外對 丈夫的精神及經濟的依附,也致使其遭受侵害時,選擇了沉默和忍耐。(三)執法人員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存在誤區。家庭暴力案件在過去的幾十年中一直被視為家庭糾紛,因在固有的傳統社會心態中將家庭視作私人天地,將家庭暴力歸位于私生活,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執法人員往往片面強調維護家庭的和諧,而忽視了對受暴婦女的人身權利保護。(四)社會在家庭暴力方面 立法不夠,缺乏有效的司法保護。如在 一些高知 家庭,施暴者顧忌“君 子動口不動手”,這種社會角色的約束,覺得用拳腳這 種暴力方式不符合自己的高級知識分子的身份,深知從精神上折磨對方更能達到其目的。而因立法不夠對于被施暴者
13、如何舉證缺乏一套可操作的規范,現在 法律社會對這種“冷暴力”無能為力。執法人員固守原有的訴訟規則致使該類案件客觀上舉證不能,造成了對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到位,施暴力得不到應有的 懲罰。三、家庭暴力的表現特點由于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的內部,受害者往往無力或不愿公開,加之公 眾的漠視和司法機關的介入不夠,從而使家庭暴力與發生在社會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隱蔽性、復雜性和持久性。(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違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為發生在具有血緣關系和蠟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區別。正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血緣關系和蠟姻關系,使得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具有隱蔽的特點,也使得人們對 于
14、家庭暴力的態度同對于其他暴力行為的態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認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動機,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為屬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為妻子的蠟外戀而對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 目的而對子女的肉 體懲罰,這是錯誤的觀點。我們反對家庭暴力,是因為暴力行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員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的各種矛盾和沖突,可以通過不同的手段來進行解決和救濟,但是決不能訴諸暴力的手段,否則就 具有違法性。(二)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大多數受害人認為,家庭暴力系個人隱私,“家丑不可外揚 ”,如果反映到司法機關,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蠟姻和家庭的長久穩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態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
15、的規定,家庭暴力行為除殺人和重傷外,司法機關大多作為自訴案件處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機關介入處理的較少。(三)家庭暴力具有復雜性由于家庭內部關系的復雜性導致了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實施的手段、產 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復雜性。(四)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過己暴露的家庭暴力進行分析,我們能夠發現家庭暴力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家庭暴力實施的時間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對家庭暴力無力反抗或不愿公開,導致實施暴力行為者更加為所欲為,長時間、屢次對受害者施暴。四、實施暴力應 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指對違反法律的行為,法律所設定的相應的法律后果。而
16、家庭 暴力既包括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又包括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行政法規的輕微傷害行為,還包括民法調整的侵權行 為。為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我國曾于1992年10月1日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在我國1950對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蠟姻法進行修改之前,曾廣泛征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許多 專家學者見仁見智,提出許多寶貴的修改意見,大多數意見都要求把禁止和制 裁家庭暴力條款寫進焙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H一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后 的蠟姻法,并頒布實施,修改 后的蠟姻法對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方面
17、做出了許多新規定。(一)家庭暴力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 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焙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蠟 的,無過錯方有權請 求損害賠償: (1)重蠟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款沒有說明無過錯方是就什么權利要求賠償。如果就該權利 是被侵害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或者是人身自由權,蠟姻法沒有必要 對類損害賠償進行規定,因為這在民法中早有規定。如果上述權利受到損 害并要求賠償,也不需 要“導致離焙”這一構成要件,所以本人認為,
18、該條款 規定是針對精神損害賠償而言。如果配偶一方認為對方的行為造成自己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 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實施后,精神損害賠償已在司法實 踐中有效地操作了。根據蠟姻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 配偶一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應當符合精神損害賠償的下列要件:1、配偶一方的人格權受到非法侵害,如虐待、遺棄、家庭暴力等行為直 接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人格權,符合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重蠟行為和長期的焙外同居行為侵害的是配偶一方的身份權,這一侵害行為會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2
19、、因侵權導致的精神 損害,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否則人民法院一般不予 支持。3、請求損害賠償的是無過錯方。蠟姻法與民法對過錯概念的認定不同,民法上的過錯是指:“行為人應當 預見其行為的危險后果但仍然實施該行為的心理狀態”,而蠟姻法上的過錯則是指:“一方違反家庭義務的行為,如違反忠實義務、對家庭成員有虐待、暴力等行為”。蠟姻法第四十六條的立法意圖是指家庭中不履行家庭義務的一方造成對方精神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蠟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配偶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 益,是否賠償,蠟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從法理上講,侵害人應賠償受害人 的損失。夫妻雖然共同生活,但是雙方各有自己獨立的人格和權利,權利受到
20、損害自然可以要求賠償。在實際操作中,則首先需要確定用于賠償的財產和賠 償所得財產的歸屬。 如果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財產歸屬可以通過約定來解決,即從夫妻一方的財產中撥付出賠償費用,在約定所得的賠償歸受害人所有。但是,如果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沒有析產以前,是無法確定夫妻一方的專有財產,夫妻在蠟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賠償仍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這樣的賠 償失去實際意義。所以修改后的蠟姻法第十八、十九條確立的夫妻特有財 產制度,為配偶之間要求損害賠償提供事實上的可能。(二)家庭暴力應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家庭暴力類案件的刑事責任是指家庭成員中的當事人實施家庭暴力,情節惡劣、后果嚴重以致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
21、法規定,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我國現行刑法對實施家庭暴力觸犯刑律涉及的罪名有故意傷 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蠟姻自由罪、重蠟罪、虐待罪、遺棄罪 等。在蠟姻法第四 十五條中規定:”對重蠟的,對實施家庭 暴力或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 起公訴”。值得注意的是,當受害人不對重 蠟、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 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提起自訴時,公安機關“應當”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 ”依法提起公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 重蠟案件管理 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22、“對于被害人或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 關單位就重焙 案件提出控告或檢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接受”。這些 法律規定加強了對家庭犯罪,尤其是重焙罪的打擊力度。對于重蠟案件提起公訴,并沒有明確的界定,這使得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很難操作。(三)家庭暴力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 為之一,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 住宅的;(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4)虐待家庭成員,受虐例或者干擾他人正常待人要求處理的;(5)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案 TOC o 1-5 h z 生活的蠟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 人有權提出請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請求的,公安機關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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