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中的增值稅籌劃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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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債務重組涉及稅收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債權人 的債務重組損失稅前扣除和債務人重組所得征稅問題;二是在增值稅方面, 債權人損失是否涉及計稅依據變化和債務人重組所得涉及進項稅額轉出問 題。按一般情況處理,債務重組雙方只是考慮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和重組所 得征稅問題,不會考慮到增值稅方面的問題。例如,在對某工業企業公司納稅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在檢查所屬期內 有如下會計記錄:借記應付賬款20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170萬元,貸記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入)30萬元。經核查得知,以上營業外收入30萬 元,是銷貨方(債權人)為加速資金回籠,減少資金占用成本,通過債務 重組,同意對該公司原來購貨賒欠

2、的200萬元貨款,給予30萬元的折扣。 這樣,債權人也可以在重組協議后,及時收回170萬元款項。對于這樣一項債務重組,雙方在所得稅處理上都是正確的。債務人已 經將30萬元重組所得列入營業外收入,并列入應納稅所得額;債權人也已 按照稅法規定(國家稅務總局13號令),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30萬 元財產損失,要求稅前扣除。但是,由于雙方沒有考慮增值稅問題,勢必 帶來一些稅收風險。首先,從債務人某工業公司來說,由于取得了 30萬元購貨折扣,稅務 部門將會要求公司應按折讓金額轉出進項稅額。如果公司沒有及時轉出進 項稅額,稅務機關將很有可能對公司造成少繳稅款的行為予以處罰。根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3、十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因銷貨退回或折 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 中扣減;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 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上述債務重組業務表明:該公司因進貨從銷售方 取得了一定金額的重組所得即折讓,應依法轉出這部分折讓額應負擔的增 值稅額。如果債務人認為重組所得部分不含增值稅,僅僅是不含稅貨款的 話,不僅不符合常規,而且稅務部門還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 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 136號)文件,要求債務人就重組所得進行進項轉出處理。該文規定,對商 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

4、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 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 +(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X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而且文件 就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也規定如下: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 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就本例而言,該工業 公司債務重組所取得的30萬元收入,應該轉出進項稅金為:300000+( 1 + 17%)X17%=43589.74 (元)。增值稅進項轉出后,公司債務重組所 得減少為 256410.26 元(30000043589.74)。其次

5、,從債權人來說,200萬元銷貨款已按全額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按規定已申報了全部銷售收入1709401.71元2000000+(1 + 17%)和銷 項稅額290598.29元。但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而債權人給予債務人該工業公司的30 萬元折讓額,并沒有且不能沖減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這樣,就造成了多 繳增值稅43589.74元。雖然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上抵減了 33%的所得稅,但 還是造成利益損失29205.13元43589.74 (1-33%)。如果由于其他各 種意外原因,稅務

6、機關不予審批30萬元重組損失,則債權人損失更大。如何能使這一問題得到妥善的解決呢?我們可以做一個假設,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還將在今后的業務中繼續 發生購銷活動,那么,將債務重組事項轉為后期銷售折扣,不僅不需要報 批,而且還可以減少增值稅損失,也不會給債務人造成增值稅處罰風險。就上例而言,債權人要讓利30萬元給債務人,可以暫時不要求債務人 支付。雙方可以協議約定如下:債權人將在以后銷售給債務人貨物時,分 期分批給予30萬元的折扣。并在開具發票時,將折扣額與銷售額開具在同 一張發票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 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 47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

7、購貨方 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 后的銷售額計算征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 減除折扣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 知(國稅發1993) 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 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 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 中減除折扣額。這樣處理,雖然作為債務人獲得重組收入的時間延后了,但是重組所 得繳納所得稅時間也相應延后。雙方解決了前面分析中存在的稅收問題, 取得以下明顯效果:一是債權人可以直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折扣30萬元, 不需要報稅務機關審批;二是債權人30萬元折扣部分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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