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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解除勞動合同方法及實操要點優質干貨解除勞動合同方法及實操要點一、由用人單位提由協商解除勞動合同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實務操作要點:1)由用人單位提由,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 事項充分協商后達成一致意見,無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義務;2)雙方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4)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辦理好工作交接后支付經濟補償以及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深圳規定);5)用人單位應當在解 除勞動合同時由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 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
2、續。.注意事項:1)協商解除不受勞動合同法第 42條約束 性條款的限制,雙方協商一致,屬于雙方行使各自的民事權 利,應當承擔民事義務,協議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2)除非存在行為人對行為內容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變更或撤銷:2.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2.2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2.3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 形的; 二、由勞動者提由協商解除勞動合同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實務操作要點:1)由勞動者提由,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事 項達成一致意見,無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義務;2)勞動者填寫辭
3、職申請書或者雙方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4)勞動者離職后3個工作日內,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深圳 規定),無需支付經濟補償;5)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3.注意事項:1)經由勞動者方提由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2)簽訂協議時用人單位應注意措辭的嚴謹性 ;3)經由勞動者方提由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時需及時轉向預告解除 方式。三、由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
4、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 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實務操作要點:1)勞動者辭職無需說明理由;2)勞動者需履行告知義務即試用期滿后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或者試用期內提前 3日通知用人單位;3)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提由的辭職做由回應;4)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5)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后 3個工作日內發放勞動者工資報酬(深圳規定);6)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為勞動者 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注意事項1)辭職通知書一定要送達用人單位,并保留相 應的證據。如果勞動者將辭職通知
5、交給用人單位但未簽收, 到時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會反過來說勞動者未通知即擅自 離職,屬曠工行為,這樣將對勞動者非常不利。如果用人單 位不簽收,建議使用 EMS方式快遞辭職通知書,并在 EMS 詳情單上注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 即使用人單位拒簽 EMS ,亦可憑郵政局的退件憑條證明已經 履行通知義務。參考:員工辭職要單位批準嗎?2)在離職前按照雙方約定進行離職前的工作交接、返還用人單位所有 的財物等,以免被用人單位倒打一耙說侵占用人單位財產不 退還。3)辭職后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怎么辦?辭職后如果用 人單位不支付工資,可以先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 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
6、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并責 令糾正;如果還不行可以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相關法律規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 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324號)浙江省勞動廳:你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請示(浙勞政 199519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部1995309號)第32條的規定,是對勞動法第三H一條 的具體解釋。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 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 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 以書面形式通知用
7、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 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由辦理解除勞 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于勞動者違反勞 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 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 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 償責任。四、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 護或者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
8、修正】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 條件的;.實務操作要點:1)用人單位存在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 件的事實;2)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這個事實;3) 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履行告知義務且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說明解除事由;4)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支付工資報酬與經濟補償;5)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工資報酬 或經濟補償,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或者尋求工會調 解,也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提起勞動仲裁;6)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 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3.注
9、意事項:1)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事故, 采取各種措施來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勞動生產 過程中,存在著各種不安全、不衛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 以保護,將會發生工傷事故。如礦井作業可能發生瓦斯爆炸、 冒頂、片幫、水火災害等事故;建筑施工可能發生高空墜落、 物體打擊和碰撞等。所有這些,都會危害勞動者的安全健康, 妨礙工作的正常進行。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安全和生 命健康,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勞動 保護,用人單位也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規定相應的勞動 保護規則,以保證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勞動條件,主要是 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
10、作任務, 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如必要的勞動工具、 機械設備、工作場地(即工作地點)、勞動經費、輔助人員、 技術資料、工具書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質、技術條件 和其他工作條件。(勞動條件也包括勞動合同中應當約定的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與職責、崗位調整、勞動報酬薪資結構及標準、薪資調整時機與幅度等范疇)2)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履行告知時極容易由現用人單位拒收的情況,為 了舉證的需要,建議使用書面方式通知。如果用人單位不簽 收,建議使用EMS方式快遞“被迫辭職”通知書,并在EMS 詳情單上注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被迫辭 職通知書”,即使用人單位拒簽 EMS ,勞動者亦
11、可憑郵政局 的退件憑條證明已經履行通知義務,系用人單位拒簽。注意:不宜使用民營快遞公司快遞文件,建議使用EMS,這不是為EMS做廣告。參考:一言不合就辭職?來看看怎樣的辭職才 有經濟補償!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實務操作要點:1)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 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2)勞動者有證據證明這個事實的存在;3)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需履行 告知義務且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說明解除事由;4
12、)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支付工資報酬與經濟補償;5)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或經濟補償,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或 者尋求工會調解,也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提起勞動仲裁;6)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具解除勞動 合同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注意事項:1)用人單位只要滿足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 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中的一個條件,勞動者即可單方面解除 勞動合同;2)對于“未足額支付”的認定:筆者認為用人單位 需存在主觀惡意,勞動者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確因客觀標 準計算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 勞動報酬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六、勞動者
13、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 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實務操作要點:1)用人單位存在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情 況,包括未參保、未足額繳納(深圳地區)、未按照法定險種參保等;2)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后,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未依法繳 納的(深圳地區);3)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 需履行告知義務且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說明解除事由;4)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支付工資報酬與經濟補償;5)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工資
14、報酬或經濟補償,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 解決或者尋求工會調解,也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提起勞動仲裁;6)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具解 除勞動合同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 手續。3.注意事項:1)由于社會保險的復雜性與歷史性問 題,各地對于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會有一定的差異,如果 嚴格按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標準來判定,那么對于延遲 繳納、未足額繳納、少繳納險種都會滿足未依法繳納社會保 險費的要求,因此各地司法實踐會有所放寬;2)勞動者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重各地的司法實踐。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 者權益為由解除勞動合同1.
1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2.實務操作要點:1)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并且實質上確實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2)勞動者有證據證明這個事實的存在;3)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需履行告知義務且書面通知用 人單位,說明解除事由;4)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支付 工資報酬與經濟補償;5)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工資報酬或 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或者尋求工會調 解,也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提起勞動仲裁;6)用人單位
16、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3.注意事項:1)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了 法律法規的規定,即存在不合法的情形,二是這種情形實質上損害了勞動者的切身利益。2)勞動者要求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予以糾正的,不作勞動爭議處理;勞動者以用人單 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給其造成損害為由,要求用人 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作為勞動爭議處理。八、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為由解除勞動合同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
17、解除 勞動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 動合同無效的;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 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 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2.實務操作要點:1)用人單位有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2)勞動者有證據證明這個事實;3)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以書面形式通 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及 時支付工資報酬與經濟補償;5)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工資報 酬或經濟補償,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18、或者尋求工會調解,也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提起勞動仲裁;6)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 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3.注意事項:1)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 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由錯誤意思表示的,可 以認定為欺詐行為。2)“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人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 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由違背真實 的意思表示的行為。3)“乘人之?!笔侵敢环疆斒氯顺藢Ψ教幱谖ky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由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4)勞動合同
19、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 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據此違反以上任一原則訂 立勞動合同,是被法律所禁止的。5)需要注重舉證責任,保留證據。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 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為由解除勞動合 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 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 同,不需
20、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實務操作要點:1)用人單位存在這個事實;2 )勞動者有 證據證明這個事實的存在;3)勞動者可以直接單方面解除勞 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及 時支付工資報酬與經濟補償;5)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工資報 酬或經濟補償,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或者尋求工會 調解,也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提起勞動仲裁;6)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 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3.注意事項:1) “暴力”是指對勞動者實施捆綁、拉拽、毆打、傷害等行 為;2)“威脅”是指對勞動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強迫手段;3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21、是指采用拘留、禁閉或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行 為。十、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 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實務操作要點:1)用人單位有具體、合理的錄用條件;2) 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知曉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 3)有證據證 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4)用人單位據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應當在試用期內作由;5)用人單位做由解除勞動合 同決定并且通知工會,聽取工會的意見;6)將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
22、履行郵寄送達義務;7)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為勞動 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3.注意事項:1)用人單位需要制定科學合理的錄用條件并且讓勞動者本人簽 收確認;2)對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 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3)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若是未簽訂勞動合同,則會被 認定不存在試用期;4)試用期的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需特別注意;5)對于試用期的次數問題各地有一定差異, 需注意。十一、【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 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三
23、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實務操作要點:1)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序制定,且已 公示或告知勞動者;2)用人單位對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 形有具體明確細化的條文規定;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 者符合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4)用人單位做由解除勞 動合同決定并且通知工會,聽取工會的意見;5)用人單位將 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履行郵寄送達義務;6)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3.注意事項:1)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 釋
24、的規定;2)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和 司法解釋的規定;3)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對勞動 者行為的認定以及解除勞動合同標準的認定應當保持一致,避免由現矛盾沖突的規定而比較被動。十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為 由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 損害的;.實務操作要點:1)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序制定, 且已公示或告知勞動者;2)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于嚴重失 職、營私舞弊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并且對于重
25、大損害有量化 的規定,如損失超過 5000元的視為重大損害;3)用人單位 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嚴重損害的事實;4)用人單位做由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并且通知工會,聽取工會的意見;5)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履行郵寄送達 義務;6)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3.注意事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 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 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
26、程度。例 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 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單 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4.相關法律規定: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 辦發1994289號】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本條中的“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 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不便對重大損害作統一解釋。若由 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規章規 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十三、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
27、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 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由, 拒不改正”為由解除勞動合 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 出,拒不改正的;.實務操作要點:1)勞動者存在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 系的事實;2)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這個事實;3)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對于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 用人單位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改正,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 改正的;4)用人單位做由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并且通知工會, 聽取工會的意見;5
28、)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通知勞 動者本人或者履行郵寄送達義務;6)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 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3.注意事項:1)由于社會的變化以及互聯網的發展,勞動關系的界限越來越模糊,生現許多 無法認定勞動關系的情形,如滴滴、優步代駕;個人開網店、微店等,按照最新的法律規定,對于“滴滴、優步”司機與滴 滴優步公司之間不一定存在勞動關系,大部分是合作關系, 若是勞動者利用業余時間謀取生計,用人單位不能盲目單方 面解除勞動合同;2)對于非全日制勞動者是允許存在多重勞 動關系的,不過后建立的勞動關系不得影響先前勞動關系的 正常履行;3)勞動者必
29、須是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影響,如 果影響輕微,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所 以實務中以單位提由要求勞動者改正更容易操作。十四、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 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 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實務操作要點:1)
30、用人單位有具體、明確、合理的招聘錄 用條件;2)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知曉用人單位的工作 要求與工作條件;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提供了虛假 證件、學歷、簡歷、工作經驗等 ;4)用人單位據以單方面解 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該在合理的期限內;5)用人單位做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并且通知工會,聽取工會的意見;6 )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履行郵寄送達義務;7)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具解除 勞動合同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 續。3.注意事項:1)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 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 事人作由錯誤
31、意思表示,并基于這種錯誤的認識而簽訂了勞動合同;2) “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 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由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并簽訂了勞動合同;3)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 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而訂立的合同;4)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 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采用以上任一方式訂 立勞動合同,違背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是被法律所禁止 的,因此自然允許利益受損者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5)實踐中存在一些勞動者在入職用人單位之時提供了虛假 簡歷或學歷,
32、但是通過自己的努力很生色的完成工作或者對 于自己的工作做的比較好,沒有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這也 可以證明勞動者能夠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如果用人單位仍然單方面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有違法解除之嫌。十五、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實務操作要點:1)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被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的事實;2)用人單位據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 同的決定應該在合理的期限內;3)用人單位作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并且通知工會,聽取工會的意見;
33、4)用人 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履行郵寄送達義務;5)用人單位將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支付 給勞動者;6)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具解除勞 動合同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注意事項:1)“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免予刑事處分 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對于一些勞動者違反 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被行政拘留的行為是無法認定為“被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的,如果用人單位將一些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處 罰法的行為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是可以的,
34、如: 賣淫嫖娼、或者其他行為被行政拘留 10日以上等!十六、用人單位以患病勞動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 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 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 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 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2.實務操作要點:1)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確定勞動者的醫療期;2)勞動者的醫療期限已經超過法 定醫療期;3)用人單位履行通知程序,告知勞動者返回崗 位工作,或者對于返
35、崗工作勞動者進行適當調崗或減輕工作 強度;4)勞動者明確表示不能返回工作或者仍在治療或者能夠證明勞動者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5)用人單位確認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相關情形;6)用人單位作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并且通 知工會,聽取工會的意見;7)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履行郵寄送達義務;8)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為勞動者辦 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3.注意事項:1)醫療期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 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同時也是指 勞動者根據其工齡等條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醫療并用人 單位
36、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而不是勞動者病傷治愈實際需要 的醫療期;2)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 勞動者病假工資;3)對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規定各地有所 差異,在廣東省內仍然按照法定醫療期標準來,不直接適用 24個月的醫療期,如江蘇地區對于特殊疾病則直接適用24個月醫療期的規定;4)醫療期期限長短取決于勞動者累計工作年限和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5)合同期限內勞動者不止只能享受一次醫療期;6)對于患重病的醫療期結束后解 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需依據相關規定支付醫 療補助金;7)醫療期參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 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8)用人單位需明確勞 動者是否可能存
37、在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十七、用人單位與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 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 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 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實務操作要點:1)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具體的崗位要求;2)用人單位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一般是考核結果;3)考核制度系經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4)履行培訓或調崗程序;5)證明勞動者經培訓或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6)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相關情形;7)做由解除勞
38、動合同決定并通知工會、聽取工會意見;8)向勞動者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9)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3.注意事項:1) “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 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 動者無法完成;2)用人單位需要注重證據掌控,以及程序 的合法性;3)末尾淘汰制或一次考核不合格即解除勞動合 同等是違法解除。十八、用人單位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情勢變更原則)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 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 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 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2.實務操作要點:1)用人單位存在因客觀原因導致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單位遷移、被兼并、用人單位資產轉移等;2)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變更勞動合同進行協商,若是協商一致 可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 3)雙方協商不一致后用人單位 可以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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