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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北歐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概述由于社會和自然的原因, 在任何制度下和任何國家里, 總會存在著這樣一部分社會成員, 他們僅僅依靠自己的力量難以滿足自身的生存需求。要解決基本生存問題即社會貧困問題, 他們不得不有賴于其他社會成員、 社會組織或全社會的幫助, 于是社會保障的歷史就開始了。 “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 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 ?是謂大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現代工業社會衍生的碩果之一, 18 世紀歐洲大陸產業革命的興起, 使得機器大工業迅速替代傳統手工業生產方式, 澎湃的城市化浪潮形成之后, 作為非正式制 度的家庭保障功能日趨衰弱,

2、 工業革命以不可抗拒的形式強加在產業工人群體身上的種種風 險,起初表現為勞資關系的嚴重對立,而后進一步演化成共產主義思潮主導下的工人運動。 在德國, 德皇與俾斯麥政府被迫選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英國在傳統的濟貧法與友誼社的體 制基礎上自上而下選擇了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此后, 北歐各國紛紛以此為藍本, 在政府干預 之下相繼建立起各自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北歐人所主張的社會保障是以國家為主體的公共福利計劃, 旨在保護全體公民免除因失 業、年老、 疾病或死亡風險而在收入上所遭受的損失, 并借助公共服務與社會救助以提高全 民福利,實行“收入均等化,就業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設施體系化” ,遵循普遍性原

3、 則建立“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它所涉及的內容極其廣泛,主要包括:政府 和由政府支持、 組織的社會力量, 對因災禍和其他原因陷入困境的個人和家庭給予救助: 對 因年老、傷殘、 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因失業等原因失去生活來源者給予生活保障:對 為國捐軀, 對社會有特殊貢獻者的個人和家庭給予優撫: 為提高公民的身體、文化素質、豐 富公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興辦教育、體育、衛生、環保和其他公益事業等。本文主要從養 老保險、疾病醫療保險、職業傷害保險和失業保險等幾個方面來分析。一、養老保險法 養老保險法指在勞動者達到法定老年年齡并從事某種勞動達法定年限后, 由國家和社會依法 給予一定幫助,

4、 以維持其老年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是人類社會發展到社會化大生 產階段和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l、發展歷程北歐的養老保險法經歷了貧困救濟、 老年援助計劃、 普遍養老保險和與收入掛鉤的養老 保險四個發展時期。在貧困救濟時期, 由于貧困救濟法所規定的援助數量不同, 而且是有選擇的, 同時還不 能保證將來繼續提供,所以它不能滿足需要,加之其對社會低下的人不加區分地進行救援, 把老年孤寡者同罪犯、妓女和酒鬼同等看待, 因此很多人對此提出批評,并做出了區別 “值 得幫助的”窮人和“不值得幫助的”窮人的努力,把老年人作為一個獨立的類別,給予比較 寬厚的待遇。 但是由于這類援助主要來自地方稅收, 結果

5、適得其反, 加劇了此法的不受歡迎 性。 1891 年的丹麥法律進行了一次溫和地嘗試,用老年援助計劃替代貧困救濟法,這個嘗 試在北歐引起了一系列連鎖反映,其余各國也相繼進行改革,實施老年援助計劃。老年援助計劃階段。按照現代標準, 1891 年的丹麥法律由于規定“受援者除符舍年滿60 周歲,在過去 5 年中未獲得一般社會保險等普遍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未犯有不端行為、 在過去 10 年居住在丹麥且無流浪或乞討行為”等條件而具有懲罰性。該法律規定,援助可 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雖然通常是以現金的形式,但對援助的數額沒有制定統一的標準。 援助的數額是由市區或村鎮自治體根據每個人的需要自行確定的。 1920

6、 年以前,挪威議會 的多數派想實行一項社會保險計劃, 但方案一個一個都被否決了, 因為人們認為它耗資太大。 但自從 1916 年,許多基層自治體根據丹麥模式采取了老年援助計劃。在奧斯陸,市政會議 于 1918 年通過了一項老年援助計劃的改進方案,這個方案在全國范圍內成了以保險金為基 礎的計劃的替代方案。這個計劃的主要論點之一是要“使贍養負擔社會化” 。一個工人有時 得贍養其父母和岳父母, 而另一個工人則沒有人可贍養, 這樣是不公正的。 它使挪威由北歐 的社會保障落后國成為楷模。 這個計劃包括的老年人的數量比當時通常包含的要大得多, 所 有公民均為該計劃的成員, 但是有三分之一的老年人通過生活狀

7、況調查被排除了。 他們的收 入和資產超過了法定的限額。 通過生活狀況調查的養老保險法是防止晚年貧困的一個有效措 施,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它的弊端越來越明顯。普遍養老保險階段。在斯堪的納維亞國家,隨著經濟的增長,工資和儲蓄也增加了。如 果養老保險保持不變, 越來越多的人會因受生活狀況調查的影響, 而失去領取養老金的資格, 參加儲蓄的人當其養老金減少時會覺得他們在老年受到了懲罰, 繼續工作的人也會覺得他們 失去養老金是不公平的。 所以看來有一種內在動力, 要逐漸取消生活狀況調查, 并使這些類 型的養老金適用于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所有公民。 普遍型養老保險逐步代替了生活狀況調 查型養老保險。與收入掛鉤

8、的養老保險階段。 這個與收入掛鉤的養老金是作為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層出 現的, 其第一層是以公民為基礎的基本養老金, 也就是上述的普遍養老金。 為什麼在第一層 之后又追加第二層呢 ?第一層的基本養老金是為了防止低收入階層退休后的收入嚴重下降, 這個制度確定的統一定額津貼被大多數人認為低得難以接受, 盡管在西方國家中, 斯堪的納 維亞的收入水平在中等偏下, 公民希望津貼水平能與他們退休前的生活水平聯系起來。 瑞典 在國際上最早通過養老金追加計劃, 這是覆蓋整個人口的雙層制度, 以公民為基礎的基本養 老保險是第一層,以過去的收入為基礎的追加養老保險為第二層。2、立法原則 技術與勞動力就業結構的變革趨

9、于使老年人在對現有就業機會的競爭方面處于不利地 位,并導致過早地退休;長期以來死亡率和出生率的持續下降造成人口中老年人比例上升, 所以如果允許市場經濟的各種力量自由地發揮作用, 老年貧困就會成為工業化國家一個嚴重 的社會問題。 慶幸的是, 所有工業化國家都已經認識到防止市場經濟的各種力量造成人們晚 年經濟上的困難和痛苦是一項全社會的任務。 斯堪的納維亞也不例外。 它沒有對這些力量放 任自流,它采取方式的一個顯著特征是每一個公民在達到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均有權享受 基本養老保險,而不論該公民有無其他收入來源,以前工作成績、家庭狀況如何。北歐養老保險立法的原則如下: 第一, 切實保障基本生活水平原

10、則。 這是最為核心的一 個原則。養老金是老年人唯一的生活來源,如果養老金過低, 他們就無法正常生活,因此有 必要規定最低養老金標準。養老金待遇水平主要受貨幣養老金水平和物價指數變動的影響, 因此各國是根據物價指數變動的情況不斷調整貨幣養老金水平, 以確保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 不致下降。 第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這是一個普遍原則。養老金的支付要與勞動者繳費的狀況相聯系。這一方面增強了勞動者的自我保障意識,另一方面也體現了 “公平與效率”的統一性。當然,對勞動者而言,權利與義務在時間上是分離的,勞動者在達到退休年齡或因傷病喪失勞動能力而退休時,按照法律解除了勞動義務,可以退休養老,并通過法律保證

11、獲得經濟幫助。第三,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的原則。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是和社會平均消費水平相比較而言的, 其高低是相對的。如果社會平均消費水平高,而養老保險待遇不變,那么后者就會相對下降,因此養老保險待遇是隨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提高的。社會生產的成果是一代又一代人勞動積累起來的,沒有上一代勞動者的積累,就沒有現代的生產, 也沒有經濟社會的進步。退休人員在年輕時貢獻了自己的力量,現在的社會發展成果中包含了退休人員過去的勞動貢獻,理所當然地享受其中一部分成果。二、疾病醫療保險法疾病醫療保險是起源最早的社會保險項目,無論是早期的團體互濟勞動保險,還是現代社會保險,莫不始于疾病醫療保險。 它的出現主要是勞工

12、運動的結果。在歐洲中世紀,手工業者自發地成立“行會”,“行會”中每個成員定期繳納會費,籌資幫助病人渡過難關。18世紀末19世紀初,同一行業或同一地區的工人和農民通過籌措醫療資金互相幫助。這些早 期互助性團體將籌集來的資金用于需要幫助的會員,其基本原則是合作,會員參加管理和根據會員的需求變化而分配救濟金。有了救濟金,行會不僅可以救濟病人的生活,還能請醫生給會員看病:19世紀末,疾病醫療保險作為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開始風行全世界。1、主要內涵1885年,德國第一次推出疾病保險法案 ,規定某些行業中工資少于限額的工人應強 制加入疾病保險基金會, 基金會強制征收工人、 雇主應繳納的基金。 但是該法案

13、當時是把疾 病津貼和醫療服務合并為一體的。隨后于1887年又將生育保險納入疾病保險范疇,因為生育醫療護理與醫療衛生有著連帶關系。北歐也采取這一方式。生育與疾病社會保險都把醫療服務包括在統一的保險之中。從這個意義上講,北歐的醫療保險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指當勞動者發生疾病、意外傷殘和生育時,社會為其提供經濟補償和相關醫療服務(預防、保健、住院、康復等)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相應的,疾病醫療保險法就是調整這些社會關系的法 律。疾病醫療保險法的適用范圍是從小到大逐步擴展的。先是在低收入雇員(工薪人士)中開始實行,逐步擴展到高收入雇員,再擴大到農業工人、自由職業者、自雇勞動者、臨時工和 農民等,最后覆蓋到全

14、體國民。丹麥現行的1971年醫療補助法規定疾病現金補助針對為同一雇主工作了 3周以上的所有工資收入者,生育現金補助針對雇員和獨立勞動者。1同養老保險相比,它一般沒有年齡和繳費年限的限制。按照社會保障的公平原則,參保人人人有權平等地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高低和繳費高低之間沒有直接的關聯。瑞典法律規定, 對于疾病現金補助和醫療補助不需要最低合格期限,父或母護理子女期間均可享受疾病補助金。對于沒有收入的居民(如雇員配偶、兒童、學生、殘疾人等),只要他是雇員工資供養的, 并在就醫時支付一定的醫療費用,一般也享受一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對于收入特別低的居民及家庭,可以減免就醫時需要支付的醫療費用。2、特

15、點疾病醫療保險法的特點如下:第一、醫療保險與社會保險法中的其他各種保險如工傷保馨芳、國太、勁民編譯: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國物資出版社,1994年I0月第1版,第336頁險、養老保險等有著密切的聯系, 它幾乎同一切險種緊緊交織在一起, 因為一個人在自己的 一生中,可以避開失業、工傷、殘疾甚至老年風險,但絕對避不開疾病這種風險。以工傷保 險為例, 受傷工人除從工傷社會保險獲得暫時離職養傷期間的假期和保險金給付外,還從醫療保險服務獲得免費的醫治創傷的醫療服務。 又比如養老保險, 退休者除定期獲得退休金外, 還經常獲得醫療保健服務提供的老年醫療保健服務。 可以說, 醫療保險與社會保險除失業保 險

16、外的其他一切險種都有著密切的聯系。 這是其他任何險種所不具備的特點。 第二, 它帶有 比較明顯的福利性質。 享受醫療保健服務者幾乎都是不交任何費用或只交很少費用, 便可享 受到價值很高的醫療保健服務; 醫療保險提供的醫療服務,不少含有保健、 延年益壽、 增強 體質的福利內容,而不僅僅局限于恢復原來健康水平的醫療服務。三、職業傷害保險法 由于職業傷害包括工傷和職業病兩個方面的內容, “工傷保險”和“職業病保險”都包 含著向受害者提供經濟補償的基本含義。 各國在實施社會保障法中,往往使用“工傷” 、“工 人災害”、“職業傷害”等不同術語。 “工傷”一詞起初僅指勞動者因不良的工作環境和工作 條件,以

17、及其他各種原因所導致的意外事故,后來發展到涵蓋廣泛的“職業病”傷害。國際 勞工組織 1952 年在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 (第 102 號 )中正式使用“職業傷害”一詞代 替“工傷”和“職業病” ,用“職業傷害保險”一詞指代“工傷保險”和“職業病保險” 。l、主要內涵:職業傷害保險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況下發生意外事故, 或因職業性有害因 素危害,而負傷 (或患職業病 ) 、致殘、死亡時,對其本人或供養親屬給予物質幫助和經濟補 償的一項社會保險。 它是現代工業的直接產物。 在以手工勞動為基礎的自然經濟時期, 家庭 是生產的基本單位, 勞動力的保護和再生產在家庭內進行, 勞動者的傷殘由家庭

18、負擔。 社會 化工業化大生產使勞動者成為社會勞動力, 因而其傷殘只能由社會負擔。 在任何時候任何情 況下對工業傷害只能做到盡量減少, 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 因此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和維護 勞動力再生產,客觀上要求建立、完善職業傷害保險法。 1884 年德國制定出世界上第一部 獨立的工傷保險法規勞工傷害保險法 。與后來頒布的法律相比,第一個法律只涉及到那些被認為最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人集團, 逐步擴大到廣泛范圍內的工人集團:林業工人、海員、漁民、農業工人,最終包括不管從事 何種經濟活動的全部雇員。 丹麥 1916 年的法律和瑞典 1927年的法律原則上包括了全部雇員。 其余三國也在 20 世紀中期頒布

19、了類似的法律。 挪威 1990 年 1 月生效的工傷保險法規定, 工 傷保險的范圍 9 包括雇員、在挪威船舶上或漁船上的全體船員(包括外籍人 ) 、學生和軍事人員。在工業化初期,工人受到職業傷害時只能通過一般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得到一些賠償, 而且條件十分苛刻: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受到的傷害是直接由于他人( 雇主或雇員的同事 )的過失造成的。經過勞動者的長期抗爭和進一步的理論探索,“職業危險原則”即雇主責任原則得以確立, 雇主有責任為受到職業傷害的雇員支付賠償金。 挪威的雇主義務性保 險原則被其他幾國采用。雇主“無過失雇主責任”和對個人“無過失補償”的法律原則的核 心內容是, 凡是利用機器從

20、事生產活動的雇主和企業, 都有可能對雇員造成職業傷害, 即使 有時是由于工人自身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事故, 也非工人自愿: 因為生產設備和勞動安全 與衛生條件關系到工人的人身安全與健康, 改善生產條件, 提供安全設施和教育, 組織安全 生產, 就是雇主與企業的責任, 即使在雇主和企業無過失的情況下,發生工傷事故,只要對 工人確實造成人身傷害,雇主和企業要承擔賠償責任;因工傷事故治療和傷殘發生的賠償, 是對工人因職業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勞動能力損失的補償, 與工人操作過失無關, 因此這 一賠償不能因工人操作的過失而打任何折扣, 工人操作過失問題從教育和紀律懲罰角度去處 理。職業傷害保險作為社會保

21、障法的一項具體制度, 其本質特征在于職業傷害, 因此在這一 基礎上建立的職業傷害保險制度包括兩類: 一是勞動者因工負傷或殘疾而暫時或永久失去勞 動能力, 以及因工死亡而獲得補償和物質幫助的制度, 又稱因工傷殘保險: 二是勞動者長期 從事職業勞動,并因職業原因發生疾病時,獲得補償和物質幫助的制度,又稱職業病保險。 職業病的法律定義: 由于職業環境的傷害導致工人健康受到損害, 不能適應工作, 甚至停止 工作。 它基于下述幾個條件而發生: 與就業有關; 由權威部門認定;職業病系列由權威部門 指定。 職業病保險中的醫療待遇, 北歐各國均為免費提供必要的醫療待遇。 歐洲經濟發展共 同體(EEC)和國際勞

22、工組織已經制定了協調制度建議書,將職業病補償索求與權威部門 指定的職業病系列有機地聯系起來,多數北歐國家已經接受了有關建議。2、立法原則 職業傷害保險立法的原則如下: 第一, 無責任補償原則。 無論職業傷害責任主要屬于雇 主或者第三者或者工人本人, 受傷害者都應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二, 基金實行統籌互濟 原則。 通過立法強制征收保險費,建立職業傷害保險基金,實行統一支付管理,社會保險機 構在統收統支和社會化管理中運用再分配機制, 進行互助調劑, 達到共擔風險的目的。 建立 職業傷害保險基金是實現共擔風險的物質基礎, 統籌互濟原則體現了雇主之間互助合作的精 神。由于具有強制性,社會保險比商業

23、保險更能有效的解決社會問題。第三,社會化管理原則。雖然從根本上講, 雇主對雇員傷殘的經濟補償負有最后責任, 但是雇主并不承擔直接提 供補償的責任, 而是通過繳費建立社會化的職業傷害保險基金, 由職業傷害保險機構統一組 織和實施職業傷害補償。這樣既可以及時、公正地保障工傷待遇,又大大簡化了法律程序, 提高了效率,使雇主從工傷賠償事務中解脫出來。 第四, 個人不繳費原則。 這是職業傷害保 險區別于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標志。 由于職業傷害是在生產過程中造成的, 工人為生產單位 創造財富而付出了代價, 雇主應當負擔全部保險費,如同花錢修理、添置機器設備一樣,是 完全必要、合理的。第五,補償工資損失原則。

24、工人遭受到職業傷害,損傷了肢體或器官, 甚至喪失了生命, 這種損失既不能挽回, 也不能像財物一樣作價賠償。 工傷補償主要是對工 資損失進行適當補償, 這是從勞動力生產和再生產的角度出發的。 工傷保險待遇與受傷害工 人既往的工資水平保持著一個適當的比例關系, 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的津貼一般不發100的工資, 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也換算成若干年工資來表示,補償是有一定限度的。 第六,補償與預防、 康復相結合原則。 職業傷害保險的根本任務是保障職工生活 和健康權益, 促進社會安定和生產力發展, 這一根本任務決定了職業傷害保險應與事故預防、 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相結合。 加強安全生產、 減

25、少事故發生和萬一發生事故時及時地進行搶 救治療, 采取有力措施恢復職工健康并幫助他們重新走向工作崗位。 這對于社會利益和職工 根本利益來說,比職業傷害補償工作具有更積極更深遠的意義。四、失業保險法 失業是市場經濟伴生的一種現象, 是由市場經濟運行的波動性和周期性所決定的。 這種 波動性在生產要素市場上,表現為需求的擴張與收縮。在勞動力市場上,當經濟發展時,會 形成對勞動力需求的擴張: 當經濟蕭條時, 會形成對勞動力的收縮, 這就需要有足夠的勞動 力以適應市場的變化。 而周期性則表現為生產季節的變化對勞動力需求的變化, 要求有一定 的勞動力作為后備資源。因此,失業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必然結果。失業保

26、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性建立社會失業保險基金, 對暫時喪失就業機會, 中斷 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和就業幫助的社會政策和制度。 它基于憲法規定的公民就業 權和國家相應義務的原則,由英法兩國首創。法國在1905 年建立非強制性失業保險法律制度,英國在 1911 年建立強制性失業保險法律制度。失業保險是北歐各種社會保障制度中發展相對較晚的。 在自由競爭時期, 政府對失業現 象采取了放任政策, 失業問題完全由市場來調整。 然而, 市場競爭的殘酷卻使得許多勞動者 陷于失業, 喪失了收入來源,生活處于困境, 而且失業人口的增多加深了階級矛盾,引發了 社會動蕩, 對社會安全造成極大沖擊。 為了維護生

27、產的有序進行, 既發揮失業在市場運行中 的作用,又減輕失業對社會的負面影響,開始了有關失業保險的立法。 20 世紀初仿照法國 建立起向自發的失業基金會提供國家或政府津貼的制度。根據失業保險法的規定,失業保險有兩種類型:強制性失業保險和非強制性失業保險。 在立法范圍之內的人員不是取決于個人的是否意愿參不參加社會保險, 而是凡符合國家法律 范圍內的人員都得強制參加失業保險,這屬于強制性失業保險,比如瑞典、 芬蘭。 立法范圍 之內的人員是否參加失業保險取決于受保人的個人意愿, 而一旦參加了保險, 就必須根據失 業保險法律規定接受管理, 包括承擔一定的義務和享受相應的權利, 這屬于非強制性失業保 險,

28、比如丹麥。由于失業保險是對受失業風險、 暫時喪失工資收入的失業者設計的, 因而其覆蓋范圍在 創始階段界定得十分明確和嚴格, 一般限于正式參加經濟活動, 有了穩定的職業, 暫時失去 工作崗位的工資勞動者,而對職業不穩定、不正規的臨時工、季節工人、家庭傭人、農業工 人、職業相當穩定的國家公務員、 有獨立收入的個體勞動者以及中等以上的學校畢業生, 均 不包括在承包范圍之內。 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 對失業概念的解釋也發生了變化, 失業的 涵蓋范圍也相應擴大。 國際勞工組織 1988 年舉行的第 75 屆勞工大會對失業的界定為: 凡有 能力參加經濟活動,可以尋找工作并確實在尋找職業而未能得到適當工作,

29、以致沒有收入, 生活無著落的勞動者,都是失業者, 都應得到失業保險的覆蓋。北歐采納了這一界定, 于是 今天的失業保險對象已不僅是 1911 年英國推出世界上第一部失業保險法所界定的保險對 象,而是擴大了失業涵蓋范圍的保險對象, 同時已注重將失業保險與促進就業相結合, 因而, 現在在北歐失業的含義為: 凡達到一定年齡, 具有勞動能力但沒有職業或工作負荷達不到一 定標準而正在為獲取收入尋找工作, 并已向職業介紹機構登記者, 均為失業者, 作為失業保 險的對象。五、北歐社會保障法的改革20 世紀全球社會保障法經歷了一個完整的誕生、發展和改革的全過程,至今幾乎所有 的福利型社會保障法都遭到了空前強度的

30、挑戰, 北歐也在其中。 二次大戰后, 北歐社會保障 法律制度經過 20 多年的大發展,隨著這些工業化國家經濟增長緩慢而進入“休整期”。 北歐在上個世紀 70年代陷入“滯脹” , 國家財政困難,社會保障日益成為經濟、社會的沉重 包袱,引起各個階層、利益集團的不滿。 “我們的公民不再有能力和意愿承擔稅收的負擔, 缺少了它,福利國家 (SOZIALSTAAT) 就無法運轉。 ”所以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北歐各國政 府紛紛開始對現有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進行改革。北歐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改革將呈以下基本走向: 基本框架不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更不 可能徹底取消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盡管北歐國家近十多年來調整和取消了

31、一些社會保障項 目,但養老保險、 失業保險、 醫療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項目和社會救濟制度仍被保留了下來, 且以后也不會被取消。 這是因為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仍然有它存在的必要性, 主要表現在北歐 國家貧富差距仍在繼續擴大。 貧富差距現象是資本主義制度的衍生物, 只要資本主義制度存 在,貧富差距現象就必然存在。在北歐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迅速發展的 20 世紀,隨著科學技 術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日趨增大, 社會利潤越來越向受到較多教育的富裕階層集中, 而廣大 受教育較少的人們獲得的收入愈來愈少。 同時,這些國家居高不下的失業率更加劇了貧富分 化現象。因此,為了避免貧富差距進步拉大,維持社會安定,保證國民經濟穩

32、定發展,北 歐仍然需要運用社會保障法調節收入分配。反思這一制度遇到的挑戰, 應當重新思考政府、 雇主和雇員在這一法律關系中的地位、 功能, 各得其所, 各盡其能。雇員是這一制度的根本,任何社會財富歸根到底是雇員創造的,無論由雇主、 雇員上繳的稅費, 本質上還是雇員以勞動成果補償各種風險損失, 從這個意義上講, 這一制度的本質是自助的。 社會的發展是日益復雜的經濟關系空前地交織在一起,社會保障法變成了政治斗爭的籌碼和競選拉選票的廣告,最后政府成為主角,由政府出面征收賦稅, 再行分配,原本是這一制度主角的雇員成為配角, “等、靠、要”的依賴觀念形成了。因此 在本世紀初,應當讓這一制度自助的本源得以

33、回歸,以自助為主,他助為輔。 社會共濟如果超過了一定的界限, 必定難以調動雇員的生產積極性,上個世紀的“以自助為主” 萌芽的社會保障法走到了 “他助為主”的地步,也就是走到了盡頭,本世紀將是對這一法律的徹底反 思和“自助”本源的回歸,以個人儲蓄為主,以雇主他助和國家國助為輔,形成新的變革。 雇主應有充分地自助權選擇社會保障基金的存儲機構和運作機構,打破國家壟斷, 發揮市場競爭機制,政府由主角變為配角,退到第二線,成為最后出場的角色,充當“監護人”,其任務是制定法規,處理社會保障與國民經濟的協調關系,進行宏觀調控。F面是古文鑒賞,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載后編輯刪除!!謝謝!九歌湘君屈原朗誦:路英君不

34、行兮夷猶,蹇誰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無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來,吹參差兮誰思。 駕飛龍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薜荔柏兮蕙綢,蓀橈兮蘭旌。望涔陽兮極浦,橫大江兮揚靈。揚靈兮未極,女嬋媛兮為余太息。橫流涕兮潺湲,隱思君兮陫側。桂棹兮蘭枻,斫冰兮積雪。米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心不同兮媒勞,恩不甚兮輕絕。石瀨兮淺淺,飛龍兮翩翩。交不忠兮怨長,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閑。朝騁騖兮江皋,夕弭節兮北渚。她含著笑,切著冰屑悉索的蘿卜,她含著笑,用手掏著豬吃的麥糟, 她含著笑,扇著燉肉的爐子的火, 她含著笑,背了團箕到廣場上去 曬好那些大豆和小麥, 大堰河,為了生活, 在她流盡了她

35、的乳液之后, 她就用抱過我的兩臂,勞動了。 大堰河,深愛著她的乳兒; 在年節里,為了他,忙著切那冬米的糖, 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邊的她的家里去, 為了他,走到她的身邊叫一聲“媽”,大堰河,把他畫的大紅大綠的關云長 貼在灶邊的墻上,大堰河,會對她的鄰居夸口贊美她的乳兒; 大堰河曾做了一個不能對人說的夢: 在夢里,她吃著她的乳兒的婚酒,坐在輝煌的結彩的堂上,而她的嬌美的媳婦親切的叫她“婆婆”大堰河,深愛她的乳兒!大堰河,在她的夢沒有做醒的時候已死了。她死時,乳兒不在她的旁側,她死時,平時打罵她的丈夫也為她流淚,五個兒子,個個哭得很悲,她死時,輕輕地呼著她的乳兒的名字,大堰河,已死了,她死時,乳兒不在她的旁側。大堰河,含淚的去了!同著四十幾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冋著數不盡的奴隸的凄苦,冋著四塊錢的棺材和幾束稻草,同著幾尺長方的埋棺材的土地,冋著一手把的紙錢的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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