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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 頁2022二審辯論狀14篇二審辯論狀辯論狀應該要有扎實充足的證據做為輔助,這樣的辯論狀才是有理有據的,才具有說服力。在開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訴訟案件都要在法庭上解決,我們開庭前一般都會提前準備好辯論狀,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二審辯論狀,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二審辯論狀1辯論人:*辯論人因上訴人*公司不服*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一案,提出辯論如下:一、 辯論人依法應享受親屬*工傷死亡之保險待遇。在我國的民事審判實踐中,始終遵循著這樣一個規律: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依法判決;法律沒有規定的,依照法規判決;法律法規均無規定的,依照國家的有關政策判決;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均無規定的,依照法

2、理或民間習俗作出判決。如今,針對本案來說,法律法規、標準性文件均有相應的明確規定。因此,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辯論人之親屬*系上訴人單位職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應依法認定為工傷,這已成為辯論人、上訴人之間一個不爭的事實。在賠償問題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失,又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肇事人*雖然已依法賠償了相應的損失,但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工程和標準支付費用。及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

3、?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條:“職工的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上訴人*公司應依法給予*相應的工亡保險待遇。上訴人主張的肇事人*已經賠償了辯論人的相應損失,因此上訴人不應再承當*的工亡保險待遇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上訴人主張在我國民事法律審判實踐中,這類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賠償的,不能得到雙份賠償。在*年*月*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以前,類似案件確實是這樣處理的。但是20 xx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以后,從全國法院的審判案例來看都是按照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權賠償后,仍然判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受害

4、人還投保了人身傷害保險的,還能再取得人身傷害保險賠償款。上訴人再三強調原審判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不知上訴人是否意識到自己損害了工亡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應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卻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如今卻反咬一口,說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真是無稽之談。更有甚者,出言不遜,竟然說:*是需要第二次埋葬,還是辯論人從*死亡中獲利。令人難以接受,希望上訴人能夠意識到自己的無禮,不要惡語傷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從情理上講,賠償多少也不為過。在訴訟中,講求辯法析理,用自己淵博的法律知識、嫻熟的辯論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響、教育、感染當事人,說服法官,使自己的訴訟意見被人所接納。官司不管輸贏,都要有一個

5、良好的心態,爭取做到讓贏者贏的理直氣壯、讓輸者輸的口服心服,絕不應該惡語傷人。依法提起訴訟,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種理由、借口加以詆毀、中傷。二、辯論人與上訴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沒有超過仲裁時效。*年*月*日,*之工亡事故發生后,辯論人*曾先后找到上訴人協商于松齡工亡保險待遇一事,上訴人容許等肇事人*賠償相關損失后,再協商解決工亡保險待遇之事。*年*月*日,經*人民法院調解,辯論方與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由肇事方*等人賠償辯論方各項損失共計十萬余元。辯論人與肇事方的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議后,辯論人*又再次找到上訴人,要求上訴人依法給予*相應的工亡保險待遇。上訴人又主張

6、肇事方已經足額賠償了相應的損失,但考慮到*畢竟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給付一局部錢作為工傷補償,具體數額再協商確定。于是,辯論人一面與上訴人進行協商,同時于20 xx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對*之死進行工傷確認。20 xx年7月21日,辯論方收到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號工傷認定書后,又屢次找上訴方協商解決工亡保險待遇事宜。上訴方始終容許等單位領導抽時間商量一下確定給付賠償數額。直到*年10月下旬,辯論人*先后再次找到上訴人單位法人代表*,辯論人所要求的賠償數額與上訴人所答復的賠償數額產生分歧,協商無法再進行下去。于是,辯論方于*年*月*日,依法向*勞動爭

7、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我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條例第二十三條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說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所以“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理解為當事人雙方就某一勞動糾紛事宜產生原那么性分歧,協商已經無法進行之日。在本案中

8、,辯論人與上訴人之間自始至終都在協商,在協商未取得結果且仍在進行的情況下,上訴方同時于*年*月*日向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況且工傷認定書也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訴人始終承諾給付辯論方一定的工傷補償,在這種情況下,辯論方的權利是否被侵害處于不確定、不知悉的狀態中,同時辯論方也同意進行協商解決問題,從而可以認定上訴人與辯論之間的爭議尚未發生。直到*年*月下旬雙方協商產生分歧無法再進行下去的情況下,辯論方于20 xx年11月21日就已經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因此,辯論方的申請并沒有超過仲裁時效。綜上所述,辯論人依法享受*之工傷待遇,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9、且沒有超過仲裁時效,河北省*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維持一審判決。二審辯論狀2辯論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申訴人:地址:法定代表人:_年_月_ 日,辯論人因收到_仲裁委員會轉來_關于“_訴_勞動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辯論意見:辯論事項:辯論人請求_仲裁委員會駁回依法駁回申訴人_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一、辯論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是辯論人的過錯,辯論人與申訴人簽有勞動合同一份,其中對辯論人的職位有確定的約定_銷售經理,但是申訴人在_個月以后,沒有與辯論人協商的情況下,自主地將辯論人調到其他部門任職,在沒有取得辯論人的同意之前,申訴人的做法是違反了?

10、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訴人變更勞動合同沒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那么,而是強迫辯論人去其他部門報到,這種做法違背了辯論人的意愿,在申訴人違約在先的情況下,辯論人是被迫提出辭職的,申訴人提出辯論人違反了?勞動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這是沒有根據的,由于是申訴人有錯在先,辯論人迫于無奈才提出辭職的情況與?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況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不應該由辯論人承當。在辯論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是沒有承當此責任的義務的。二、申訴人稱辯論人在一與其有競爭的關系的公司工作,而給其造成了損失,要求辯論人承當賠償責任是沒有理由的。首先,辯論人的辭職是由于申訴人的過錯,而且辯論人與申訴人之間并沒有

11、簽訂競業禁止的協議,所以辯論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與申訴人沒有關系,這是辯論人的自由擇業的權利,其他人不得剝奪。三、申訴人要求仲裁委員會責令辯論人繼續履行合同,這也是沒有根據的,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已經終止,辯論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將勞動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辯論人與申訴人之間已經沒有勞動關系了,申訴人自然也就無從再要求辯論人履行勞動合同。綜上所述,辯論人已無法繼續與申訴人履行勞動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義,依法駁回申訴人仲裁請求。此致_仲裁委員會辯論人:_年_月_日附:辯論書副本_份;證據材料_份二審辯論狀3辯論人:曾XX,女,漢族,1936年8月15日出生,現住在

12、XX市XX區XX路XX號XX家園6B。被辯論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XX分公司。辯論人因被辯論人上訴辯論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提出辯論意見如下:一、原審法院判決被辯論人承當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合理合法。1、被辯論人作為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有權依法承當被保險車輛所造成的人身損害。被辯論人根據保險合同,有義務對投保人的侵權行為承當連帶責任。根據我國司法實踐,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必要共同訴訟人,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可以依據原告的申請列為共同被告,所以被辯論人作為原審被告出庭并判決承當賠償責任,符合我國司法實踐,也符合保險公司存在的社會責任。至于被辯論人在上訴中提出的“合

13、同相對性、“另有約定云云,既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也與?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精神相沖突,明顯是保險公司無理拒賠的一種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謂廣州、東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這些案件是否如被辯論人所言遵循“具體約定原那么來裁判真實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這些案件并非發生在XX因此沒有任何司法實踐意義,更何況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所以被辯論人的意見完全是一家之言。2、駕駛人馮XX是否離開案發現場,不影響被辯論人的賠償責任。作為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辯論人有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在交強險的范圍內優先賠償辯論人

14、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缺乏局部由被辯論人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承當賠償責任。至于被辯論人與投保人之間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只適用于被辯論人和投保人之間的糾紛,不得對抗第三人,被辯論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訴爭取法律支持。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維持原判。1、原審參照的?廣東省20 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依法有效。根據?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本案是在20 xx年11月26日開庭審理,適用的是20 xx年5月15日公布的賠

15、償標準,當然合法有效。至于被辯論人提出應當按照20 xx年度的標準執行,是被辯論人的錯誤理解。2、原審判決辯論人的訴訟請求是對法律的正確理解。辯論人的醫療費按照?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辯論人提供了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足以認定辯論人實際支付了相應的醫療費用。至于被辯論人提出所謂“高血壓、“糖尿病的費用與交通事故無關,但是被辯論人卻沒有提供任何否認的證據來證明前者與交通事故完全無關,因此該意見應當被駁回。辯論人的護理費用,是由于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為導致辯論人支付了護工支出費用,當然要以辯論人的實際付費為基準。至于所謂參照當地護工勞務報酬標準,只是在辯

16、論人無法舉證的情況下才適用。辯論人的傷殘賠償金,鑒定雖然是辯論人單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沒有規定單方面委托就必然無效。被辯論人沒有證據足以反駁鑒定結論,只是單方面的臆想,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為,是對生命的蔑視和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辯論人的交通費用,一方面辯論人有私家車,加油票據當然屬于有效憑據,不能設想一旦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就必須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辯論人實際支付的交通費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據留存,所以原審法院酌情支持20 xx元合情合理。辯論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法定的賠償內容,一方面交強險并沒有否認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義務,被辯論人完全可以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17、;另一方面被辯論人的所謂公司條款只是公司內部規定,不具有普遍社會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規定。所謂“意思自治原那么,只適用于被辯論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保險糾紛,需要另案處理,與本案無關。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相對于辯論人的精神損害而言,遠遠不能彌補,何況被辯論人完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數額畸高。關于司法鑒定費,是辯論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由于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為而導致,屬于辯論人的實際損失,作為保險公司的被辯論人理所當然應該予以賠償,以彌補辯論人的損失。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辯論人的上訴固然是其一項法定權力,其實質是被辯論人濫用上訴權企圖拖延判決,從而對辯論

18、人構成“二次傷害?!斑t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辯論人的上訴,及時依法判決,維護受害人的正當權益,防止本案的過分拖延。此致二審辯論狀4辯論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被辯論人:辯論人因原告_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_年_月_日辯論人對其作出的行政處分,就事實與理由辯論如下:一、辯論人對行政處分相對人_的行政處分事實證據于法有據、程序全法。_年_月_日辯論人_處報案稱,行政處理相對人原告_在城區正街從事經營效勞,該經營戶未按政策規定繳納_費。經責令限期改正,原告仍未按規定繳_費。辯論人于_年_月_日向行政處分相對人原告_送達行政處分前期通知書,行政處分相對人_在規定的時間內仍然拒不繳_費。至此

19、,辯論人于_年_月_日對行政處分相對人_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并于_年_月_日送達行政處分相對人。辯論人對行政處分相對人作出的行政處分事實證據充足、于法有據、程序合法。二、原告訴求事實理由缺乏。1我們向行政處分相對人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書是行政執法人員親自上門送到達經營門面。當時其_在場,并非其訴稱在地上拾到了一份行政處分決定書現象。2行政處分相對人以環衛部門未按照?_?中的第_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_。依據此規定,辯論人責令行政處分相對人限期整改不繳納_費的行為。辯論人又向其送達行政處分前期通知書,行政處分相對人仍不繳納_費,至此辯論人依法對行政處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其三;辯論人責令行政處分

20、相對人繳納_費,數額標準沒有違法,沒有超標準,且程序合法。綜上述事實和理由,原告訴求事實證據缺乏理由不充分,懇請貴院法官明察,駁回原告訴請。此致_人民法院辯論人:_年_月_日附:辯論書副本_份;證據材料_份二審辯論狀5辯論人:一審被告地址:被辯論人:地址:辯論人因與上訴人_一審原告合同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辯論如下: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維持。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_年_月份,上訴人委托被上訴人購置_基金,先后_次向被上訴人的銀行賬戶內匯入共計_元人民幣,被上訴人便用其在_基金的余額幫上訴人購置了總額為_元的基金,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幫助購置基

21、金后,便一度自己親手把盤,每天能夠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_月_基金的網站修復,無法翻開。故上訴人稱被上訴人并未將其轉入的金額進行購置基金這是站不住腳的。2、上訴人稱其在_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碼,沒有基金購置人的名字,這是沒有依據的。被上訴人提供的?公證書?已經很明確的提出,初次注冊的用戶需要登記用戶的信息,換而言之,上訴人在剛注冊之時,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時也是要本人的真實姓名才能進行注冊。而這些基金都是登記在上訴人的姓名項下的,上訴人稱基金不能顯示自己的姓名,顯然是沒有依據的。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證書?上,更能說明,上訴人已經完成了委托事項,協助上訴人購置了_基金

22、。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在判決中適用了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四百是一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正確的。被上訴人按照上訴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項,而上訴人在一審中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并無不妥,是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不成立的。基于以上的事實與理由,辯論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辯論人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后,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此致_市中級人民法院辯論人:_年_月_日附:辯論書副本_份;證據材料_份。二審辯論狀6辯論人被申請人:地

23、址:法定代表人:被辯論人申請再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辯論人于_年_月_日收到_人民法院郵寄的關于被辯論人對20 xx_民終字第XXXX號案提起再審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辯論人現就被辯論人提出的再審請求及理由作如下辯論意見:辯論事項:辯論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被辯論人對_應承當的_責任是正確的,辯論人請求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依法維持原審判決。二、原審判決早已經生效并局部履行,再審申請人_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既沒上訴也沒申請再審,且申請再審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6個月的再審訴訟時效,判決早已發生法律效力,故應依法

24、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三、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正確。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理。表達了法律的尊嚴,保護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新?民事訴訟法?的公平原那么和立法精神,懇請再審法院依法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維持原判。此致_人民法院辯論人:_年_月_日附:辯論書副本_份;證據材料_份二審辯論狀7辯論人:倪德華,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系杭州市下城區xx客運社業主。辯論人現就上訴人的上訴觀點提出如下辯論意見:首先,辯論人認為,本案是一起受全社會高度關注的民事案件,一審判決無論是程序還是實體都完全合法,并不存在著上訴人所述的事實認

25、定與法律適用的錯誤。下面,就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提出的三點理由,逐一辯論如下:一、關于勾某實施的侵權行為是否為履行職務的行為,以及是否與其履行職務具有“內在聯系的問題上訴人認為,犯罪分子的殺人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有“密切的直接的聯系。甚至認為,“勾海峰的侵權行為,是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至少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在上訴狀第3頁第3行)。辯論人認為,上訴人觀點完全不能成立。第一,勾某的侵權行為并非其履行職務的行為。上訴狀稱“勾海峰的侵權行為是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這種觀點不僅讓法律人吃驚,更讓整個出租車行業乃至整個社會震驚。因為,勾某的侵權行為表現為行兇殺人,而其履行職務行為只能是運送顧客,作為雇主

26、授權或者指示范圍的經營活動也只能是運送顧客。如果說出租車駕駛員剝奪他人生命這種犯罪行為被理解為是出租車駕駛員典型的職務行為,那么,豈不意味著殺人行為也被當然地包含在出租車司機的職務工作之中了嗎。顯然,這種觀點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更言之,勾某殺人的侵權行為不可能成為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第二,勾某的殺人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不存在內在聯系。上訴人所說的“密切的直接的聯系也并非法律(司法解釋第九條)所界定的“內在聯系。所謂的內在聯系,是指事物之間的必然的、本質的、規律性、固有的聯系,而非偶然的、外表的、非本質的聯系。辯論人成認本案兇手侵權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有一種外在的、偶然的、事實上的聯系,但絕不存在

27、一種內在的聯系。通俗一點講,勾某作為駕駛員,其履行職務的行為就是駕駛出租車運送旅客,該行為與其殺人的侵權行為之間,難道存在著一種內在的或者說本質的、規律性的、必然的聯系嗎?假設果真如此,還有誰敢坐車?誰敢開車?誰敢雇傭駕駛員?這是從普遍意義上看。再從本案的事實看,勾某殺人、盜竊的行為與其履行開車送客的職務行為之間何來本質的、必然的、規律性、固有的聯系?!受害人遇害既非勾某車輛故障所致,也非車禍意外所致,也非為車主牟利所致,更不是為了完成其雇傭活動的客觀需要所致,而是純粹的勾某個人的殺人、盜竊的犯罪成心所導致的,除了與其履行職務行為的時間、地點巧合外,并無彼此間內在的聯系。第三,上訴狀用四個故事

28、來證明勾某的殺人行為源自勾某的效勞行為,因而得出駕駛員效勞行為導致吳晶晶被害的結論。這個觀點不能成立。具體說明如下:首先,上訴狀中所述的四個事實并未交待該事實的出處,而且沒有一句完整的引用,均為片言只語,而是按照上訴狀的目的而選擇性引用。這種事實的論證顯然缺乏真實性與科學性。其次,從具有權威性的兩次刑事判決認定的勾海峰犯罪事實來看,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刑事判決和裁定,均沒有上訴狀中描述的事實。相反,刑案的事實調查已經充分證明了上訴狀中描述與事實不符。例如,上訴狀中稱被害人與勾海峰雙方“發生扭打,而省高院(20 xx)浙刑一終字第167號刑事裁定書認定:“案內材料反映被害人平時膽小且性格內向,尸檢

29、報告亦未發現有嚴重打斗痕跡。勾海峰上訴稱其因效勞態度及車費問題遭被害人辱罵、雙方發生劇烈沖突而殺人,不僅沒有證據證實,而且與本案實際不符。再次,上訴狀中描述的事實幾乎全都是未得到認證的勾海峰單方供詞,而勾海峰的供詞要么沒有任何佐證,要么已經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庭調查中被證明與事實不符。據此論證,顯然缺乏為據。例如,上訴狀中稱:“吳晶晶在遭受驚嚇后,要求勾海峰開慢一點、穩一點;“結合自己(勾海峰)幾天前的車禍已花了10000多元仍未處理號以及自己這幾天與女友吵架等不良心情;“車門無法翻開,致使吳晶晶在車上繼續嘮叨,以及“勾海峰又強行伸手欲將吳晶晶從車上拉下,遂發生扭打等。這些描述均缺乏事實依據和證據

30、佐證。而且,勾海峰的供詞中對受害人的描述諸多地方與受害人的家人、親戚以及同學對受害人的言談舉止評價恰恰相反,也從側面說明勾某供詞的不可信。至于社會上對本案事實的各種表達都無法否認經過質證而認定事實。可見,上訴狀將已被法庭調查否認的事實以及無任何證據為佐證的兇手單方的供詞作為支持其上訴觀點的依據,顯然其結論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依照上訴狀中所描述的四個事實無法得出“駕駛員效勞行為導致吳晶晶被害的結論,進而也否認了勾某殺人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之間存在內在聯系。二、關于雇主責任的法律理解問題第一,雇主責任確實屬于替代責任,且不以雇主是否有過錯為要件,但并非如上訴人所說的“雇主即等同于雇員,也不能簡單地

31、說“雇員侵權就是雇主侵權。畢竟,雇主和雇員具有相對獨立性。正因如此,法律規定雇主替代雇員承當責任,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從事雇傭活動。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上訴人將雇員的侵權行為無條件地等同于雇主的侵權行為的觀點,與現行我國法律規定不符。第二,上訴狀用雇主理論中的“利益歸屬原那么來論證雇主應當替雇員承當責任,但必須注意的是,該觀點的前提是:雇員只有構成“從事

32、雇傭活動發生的侵權,才談得上雇主承當替代責任。然而,前述觀點已經充分證明勾某的侵權行為不是履行職務,也與其履行職務無內在聯系,不屬于“從事雇傭活動的情形。如果上訴狀中所述的雇員行為等同于雇員行為的觀點成立的話,那么被上訴人就不是簡單的民事侵權人了,而是地地道道的犯罪分子了。因此,雇主責任作為替代責任必須考察其適用的條件。三、關于被刑事判決否認的事實是否能成為本案認定的事實第一,刑事判決、裁定對“勾海峰上訴稱其因效勞態度及車費問題遭被害人辱罵、雙方發生劇烈沖突而殺人明確認定“不僅沒有證據證實,而且與本案實際不符,而不是象上訴人所稱的“事實未予確認。如此明確的認定,難道還缺乏以將該因車費及效勞態度

33、而引起殺人的事實予以排除?!難道民事案件就可以無視法律事實嗎?!相信所謂的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原那么不可能是指將已經證明了的事實予以相反解釋的論理。第二,上訴狀始終把兇手勾海峰的供詞當作十分可靠的證據,并且認為,勾海峰在審查起訴、法院審理過程中,“均有穩定的供述,而且引用勾海峰的話來佐證:“至今天這個地步了,沒有必要說假話。事實真的如此?兇手勾海峰究竟有沒有說假話?是否真的可信?例如,省高院(20 xx)浙刑一終字第167號刑事裁定書查明:勾海峰稱其與吳晶晶發生劇烈爭吵,吳晶晶大聲指責他,后兩人又發生互打。結果,無論是證人證言還是受害人的平時一貫的為人出世,及其尸檢報告都勾的供詞不符。而且,從常

34、理看,勾某在犯罪后,為了減輕自己的罪責,防止法律的嚴懲,從而將其犯罪行為的原因推給受害人,從而造成一種受害人也有過錯的假象。為此受害人的親友、同學也在不同場合對勾某口角之爭提出過異議。辯論人認為,相比于勾某的單方供詞,此種觀點更具真實性。第三,上訴狀認為,“從民事審理的角度出發,當事人的自認就足以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而無需其他證據加以證實,“且可以自愿承責換取裁判結果。這個觀點顯然混淆了本案與刑案當事人的主體身份。上訴狀的觀點違背了一個根本領實勾海峰不是本案的當事人,何來民事審理中的“自認?又如何“自愿承責?綜上所述,勾某殺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不屬于“從事雇傭活動。它既不屬于被上訴人雇主授權

35、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而且,其外在表現形式也不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其與履行職務行為之間也不存在內在聯系。上訴狀中所述的事實僅以兇手勾某的供詞為依據,且與事實以及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不符,更不屬于自認。因而,一審判決是正確的。鑒于以上事實與法律,敬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此致xx省高級人民法院辯論人:倪德華代理人:吳清旺唐炳洪二xx年xx月xx日二審辯論狀8辯論人:地址:被辯論人:地址:被辯論人本訴被告反訴辯論人本訴原告_林地合同糾紛一案。辯論人本訴原告針對反訴所稱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結合我國法律規定依法做出如下辯論:一、請求事項:駁回被辯論人的訴求,支

36、持辯論人本訴原告的本訴請求。二、事實與理由:1、辯論人本訴原告簽訂?補償協議?后正常使用林地,在被辯論人本訴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搭建臨時使用房,該臨時使用房隨時可以撤除恢復_林地,辯論人本訴原告只是為了有效使用_林地,并沒有改變林地的用途。2、辯論人本訴原告是否受過行政處分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更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辯論人本訴原告在被辯論人本訴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搭建臨時使用房,已經接受了行政處分后最終撤除了臨時使用房,已經承當了相應的法律責任。3、被辯論人本訴被告訴稱事實有誤,成心歪曲事實,意圖違反合同不誠信履行。本案的真正事實為_年_月_日本訴原被告簽訂?補償協議?,雙方約定對方對_林地有償使用,使

37、用期限至_年,并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受_年_月_日本訴被告與龔飛簽訂的?_林地有償有期使用合同書?約束。但_年_月,被告不遵守雙方的約定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擅自撤除原告的地上建筑物,原告問其緣由,被告稱該地被告要用來堆放渣土。綜上論證,辯論人本訴原告認為:被辯論人本訴被告訴稱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理應駁回。支持辯論人本訴原告的本訴請求。此致_人民法院辯論人:_年_月_日附:辯論書副本_份;證據材料_份。二審辯論狀9辯論人:身份證號碼:住址:代理人:被辯論人:身份證號碼:住址:辯論人因與本案上訴人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辯論如下:辯論事項:辯論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辯論人

38、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上訴人稱_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_街_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_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

39、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做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那么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根底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假設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此致_區人民法院辯

40、論人:_年_月_日附:辯論書副本_份;證據材料_份。二審辯論狀10辯論人(原審原告):AAA,男,19XX年X月4X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順義區ggg村村民,現住該村。辯論人就原審被告ggg村民委員會上訴一案提出辯論如下:一、針對上訴人提出的第一項“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的證據缺乏,且與事實不符,辯論如下:首先,上訴人稱“被上訴人不是在上班時間,從事雇傭活動時受的傷明顯與證據及事實不符。辯論人在村中是農場小組長并擔任村管水小組長,負責衛生、水電、管道等工作,根本上是全天24小時工作,任何時候,只要村中的水電、管道等出了問題,必須馬上解決。并且在與上訴人簽訂的?后勤工資制度協議

41、書?中約定,辯論人保證每天上班,不離農場。根本不是上訴人所說的固定工作時間,下午上班時間是十四點。另一方面,上訴人所述的“根據證人ccc的證言,被上訴人到農場后并沒有從事與雇傭相關的工作,而是在農場床上睡覺,完全是斷章取義。上訴人完全無視證人ccc中午12點給辯論人打 要求修理自來水的事實、ddd證實在13:20左右,辯論人已不在床上事實、證人EEE證實13:50,看到辯論人躺在農場的院子里的事實、以及證人EEE、ddd、FFF將抬到屋內的事實。其次,關于ccc證言,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并沒有在審理過程中對二者使用的 調取電信部門相關通話記錄來佐證證人ccc證言的真實性,上訴人的此番言語完全是

42、一法盲的真實表達,根據民訴“誰主張、誰舉證原那么,上訴人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來反證辯論人的證人證言,不能把舉證責任推給法院。同時,上訴人也根本不懂民事訴訟中事實認定的“高度蓋然性理論,法院考察的是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證明力的大小,只要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大于對方,法院就可以根據證明力大的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再次,法官斷案是可以根據經驗法那么來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假設干規定?第9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或者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那么,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xx的除外。第64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

43、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這是從法律上規定了法官可以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那么進行案件事實認定。所以,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致傷的原因未進行相關審查和了解,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憑主觀推斷認定被上訴人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傷害明顯證據缺乏是站不住腳的。相反,一審法院正是在綜合全案證據的根底上,得出的符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的事實結果。二、針對上訴人的第二項上訴理由,辯論如下:一審法院采信鑒定報告合法,判決內容準確首先,關于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法醫檢驗鑒定局所出具的鑒定問題,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法醫檢

44、驗鑒定所是北京市順義區法醫院司法鑒定所的前身,具有鑒定資質,獲得北京市司法局的批準后應當以北京市順義區法醫院司法鑒定所的名義出具鑒定報告。另一方面,如果上訴人對一審的鑒定報告有異議,完全可以在一審程序中申請重新鑒定。上訴人未在一審程序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視為放棄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一審法院采信鑒定報告,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不能通過二審程序來,彌補一審程序中放棄的權利。鑒于以上情況,一審法院采信鑒定報告合法,判決內容計算準確。三、針對上訴人的第三項上訴理由辯論如下: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準確首先,只要是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傷害,雇主就應當賠償責任。本案中,辯論人在從事雇傭的活動中(為村民cc

45、c修理自來水,去拿工具過程中),且在雇傭活動的地點(農場),發生的傷害結果,所以作為雇主的上訴人應當承當賠償責任。其次,民事賠償的“填補原那么,只是一般的民事原那么,針對個案應具體分析。本案中,合作醫療與本案的賠償責任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同時辯論人參加合作醫療是辯論人的個人行為,是辯論人在繳納保險費后的對價行為。不能由于辯論人個人的交保險費獲得的權利來減輕上訴人的賠償責任。再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假設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侵權人的過錯不是唯一確實定精神損害的條件,并且存在除外條款,即法律另有規定,不以侵權人有過錯來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確定精神賠償數額時,不

46、應考慮侵權人的過錯。一審法院正是根據本條規定,針對本案的具體情況,考慮法定的各個因素,最終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數額的。所以,上訴人稱“在上訴人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的說法是無稽之談。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上訴人完全是為了拖延承當辯論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為維護辯論人的合法權益,請求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請求,維持原判,此致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辯論人:法定代理人:20 xx年xx月xx日二審辯論狀11辯論人:地址:被辯論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辯論人因與本案上訴人_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

47、由辯論如下:辯論事項: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上訴人稱_年_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_區_街_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_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_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

48、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那么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根底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假設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此致_中級人民法院辯論人:_年_月

49、_日附:辯論書副本_份;證據材料_份。二審辯論狀12辯論人:某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因民事訴訟原告劉元碧等人親屬謝萬平交通事故死亡,起訴本辯論人為本案共同被告一案,特提出如下辯論意見:1、本訴訟案和本辯論人沒有直接的關聯,本辯論人不應作為被告參加本次訴訟。在本案中本辯論人和原告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本辯論人既不是致使原告親屬謝萬平死亡的侵權者,也沒有和原告有任何合同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原告與肇事車輛粵l02116駕駛員周廣遠之間是侵權的法律關系,而本辯論人與肇事車粵l02116車掛靠車主惠州市安駿集裝箱以下簡稱安駿公司之間是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只有被保險人才是保險

50、金的唯一請求權人,而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不同,除被保險人以外,沒有其他受益人。所以本辯論人只對被保險人負有合同責任,而對本案的原告方不負任何責任。況且,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是不宜放在同一個侵權訴訟中審理的,如果那樣的話,那么剝奪了本辯論人的實體審查權和程序訴權,這也是和?民事訴訟法?根本原那么相違背的。2、本辯論人與被告安俊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并不等同于無過錯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本辯論人與安駿公司的保險合同簽訂并生效于20 xx年3月23日,是在?道路交通平安法?實施前簽訂并生效的保險合同,?道路交通平安法?并不能約束其實施前的保險合同行為。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前,法院不能

51、按照原告人對?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錯誤理解提出的訴訟請求,來判決本辯論人承當無過錯責任。雖然在我國很早就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提法,但強制三者險在我國的推行是有明顯的階段性的,目前的強制三者險并不等同于無過錯強制三者險,保險公司不應該為受害人自己的過錯承當保險賠償責任。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借鑒學習國外的做法,把保險人本應該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款,從方便受害者的角度,直接支付給受害第三者。但并不是要保險公司為受害者自己的責任受過。保險公司本身是沒有直接對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險賠償金義務的,無論從合同的約定還是從相關的法律規定都沒有這個義務。?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說保險公司可以將計

52、算出來的應當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直接支付給受害第三者,但不是必須。?道路交通平安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只是從方便受害者、簡化手續的角度,由保險公司把本應該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款直接支付給受害第三者,但前提條件是保險公司只能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根據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相應地承當保險賠償責任。?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已出臺討論稿,從該草案的內容可以理解出國家對于強制三者險的立法精神及真實涵義。強制三者險將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采用統一的費率標準,如果實行無過錯責任的話,其費率標準將會大大地高于目前的商業三者險費率。而不象目前存在5萬、10萬、50萬甚至100萬元等不同的保險責任

53、限額的情況。參考目前上海、北京等地統一以4萬元作為強制三者險責任限額,來履行強制三者險賠償責任等情況,即將制定的強制三者險限額不可能定在如本案保險合同的50萬元這么高。而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那么,保險公司并沒有按照無過錯強制三者險的費率標準來收取保費,當然不應該履行無過錯責任保險的賠償義務。本辯論人不是侵權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本辯論人僅僅是基于保險合同法律關系,通過被保險人這個橋梁才產生對第二者的保險給付義務,但這個義務是間接的,只在本辯論人應該支付給被保險人的保險賠償金額范圍內,代被保險人向第三者履行民事賠償責任的一種墊付責任,不存在按照保險單載明的最高責任限額與被保險人承當連帶責任,更不

54、存在對整個事故損失承當保險賠償責任。根據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書記載的事實,受害人謝萬平的過錯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負同等責任,所以受害人謝萬平自己應該承當事故損失40%的民事責任。因而,本案原告把全部事故損失都要求本辯論人承當的訴訟請求明顯是不合理的。本案涉及到兩個賠償責任計算標準,一個是侵權的被告對原告方的侵權賠償責任,因為該交通事故發生于20 xx年1月23日,是在新的?道路交通平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_以下簡稱?解釋?生效之后,當然應該適用新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計算標準。二審辯論狀13辯論人*,男,*年3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區*。

55、辯論人*,女,*年9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區*。被辯論人*,男,*年8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x區*。辯論人因被辯論人不服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坊黃商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提出如下辯論意見:一、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本案一審法院是根據被辯論人戶籍登記的住址和被辯論人向法院提交的送達地址向其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均已簽收。一審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是xxx年11月1日的九點,在等到九點半還不見被辯論人到庭應訴后,審判人員根據郵政詳單的單號上網查詢確認被辯論人已經簽收了相關法律文書,又 要求被辯論人在十點半前到庭應訴。直至十點半,該案才缺席審理。該案

56、的審判程序及送達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辯論人經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質證、辯論權。另,本案一審原告*和*系夫妻關系,對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享有共有財產權,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本案一審被告僅*一人。綜合來看,本案一審原被告是同一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一審法院對合并之訴均有管轄權,且屬于同一個訴訟程序,因此一審法院對該案合并審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也符合節約司法資源的宗旨,因此被辯論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被辯論人并未歸還辯論人相關欠款。辯論人一審主張的債權分三局部,一是*向*借款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買賣*材料款199382

57、.42元?,F分述如下:1、被辯論人于 xxx年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于xxx年6月24日前歸還。對該筆欠款,被辯論人應歸還本金30000元,并歸還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被辯論人于xxx年7月24日向*借款1xxx00元,并出具了欠條,于xxx年8月24日歸還了xxx00元,尚欠100000元。欠條中約定應于xxx年1月24日前歸還,同時約定了應承當這100000元借款在xxx年1月24日前六個月的利息5100元。對該筆欠款,因約定了六個月的利息為5100元,應視為雙方對利率的約定,折合月利率為8.5,因此被告除應歸還本金100000元

58、外,還應歸還自xxx年7月25日起按約定月利率8.5計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3、被辯論人拖欠辯論人材料款199382.42元。辯論人與被辯論人屢次發生買賣聚苯板業務關系,在xxx年6月3日至xxx年8月4日期間,辯論人共向被辯論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689.842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35元,計價款162114.28元。辯論人又于xxx年2月22日向被辯論人轉讓聚苯板143.339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60元,計價款37268.14元。上述貨款共計199382.42元,被辯論人至今未予償付。以上事實由材料轉讓清單和出庫單等證據為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辯論人除應歸還貨款本金199382.42元外,還應支付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綜上,被辯論人欠*借款30000元、欠*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按照法定及約定,被辯論人對其中的30000元借款,應承當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其中的100000元借款,應承當自xxx年7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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