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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民法經(jīng)典案例66例及解析 來源: 白金亞的日志 精選民法經(jīng)典案例66例及解析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讀小學的趙勇在市教委組織的兒童繪畫比賽中獲得了一等獎。市教委下屬的一家美術雜志社聞訊后即來信表示,他們將出一期兒童作品專刊,希望趙勇能寄來幾幅作品供他們挑選。趙勇的父親趙量收信后給雜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沒有回音。第二年6月,趙量在該雜志社的期刊上發(fā)現(xiàn)有趙勇的兩幅作品但沒有給趙勇署名,便立即找到雜志社,質(zhì)問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選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該雜志社稱,趙勇年僅8歲,還是未成年人,還不能享有著作權,因此沒必要署名;雜志社發(fā)表趙勇的作品是教委對其成績的肯定,沒

2、有必要支付稿酬。 問題1根據(jù)我國法律,趙勇是否有署名的權利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2.雜志社發(fā)表趙勇作品的行為是否為教委對趙勇成績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9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10條規(guī)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著作權是一項民事權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趙勇完全享有著作權,也當然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2.該雜志社雖然為教委下屬,但它是教委下屬的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門。民

3、法通則第36條規(guī)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因而雜志社在沒有得到教委授權的情況下,其行為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須對自己行為的后果負責。雜志社與趙勇之間的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系,適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shù)脑瓌t,雜志社選用趙勇的作品,就應該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為趙勇署名并支付報酬。案例2: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法律關系 張某去年只有17歲,在本鎮(zhèn)的啤酒廠做臨時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為了上班方便,張某在鎮(zhèn)里租了一間房。7月份,張某未經(jīng)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錢從李某處買一臺舊彩電,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強烈反對,但李某還是買了下來。

4、同年10月,張某因患精神分裂癥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隨后,其父找到李某,認為他們之間的買賣無效,要求李某返還錢款,拿走彩電。 問題1此買賣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買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答:1此買賣合同完全有效。因為合同成立時張某已滿16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ll條的規(guī)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張某已經(jīng)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法律行為,無須征得其父母同意。張某患上精神病喪失行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這不影響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2本案中買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

5、素分別為:(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張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雙方買賣的標的彩電。(3)民事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張某有向李某交付購買彩電的價款500元的義務,及取得彩電的權利;李某有收取張某500元價款的權利和向張某交付彩電的義務。案例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后果的承擔 付某7歲的兒子小強平時非常淘氣,經(jīng)常用石頭砸別人的窗戶,攀摘樹木花草等。一日,當小強在馬路邊玩耍時,遇見有人用三輪車拉著鏡子。鄰居蕭某見狀說:“你有本事把那個鏡子砸碎,算你厲害。”小強聽完當即就拿起石頭砸過去,結果致使價值400多元的鏡子被砸碎。事后,鏡子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賠償,付某支付了相當?shù)膬r款。但隨即得知小強乃蕭

6、某唆使,便要蕭某賠償。蕭某說,自家小孩調(diào)皮惹禍當然由自己負責,以此拒絕賠償。 問題 1小強平時砸壞的東西應由誰賠償?為什么? 2鏡子的損失最后應由誰來承擔? 答:1小強平時造成他人的損害應由付某來承擔,因為小強今年只有7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jù)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則第133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付某作為小強的法定監(jiān)護人,當然應對小強的行為負責。2.鏡子的損失最后應由蕭某來承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第2款的規(guī)定:“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小強砸鏡子的行為是由蕭某教唆所致,所以蕭某才是侵權人,損失應由蕭某來承擔,此時小強充當了蕭某侵權的工具。當然,如果蕭某沒有教唆。則付某只能自己來承擔這一損失。案例4:監(jiān)護人的順序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經(jīng)人介紹與喪偶的劉某結婚,但他們的婚事一直遭到劉某兒子小劉的反對。1998年,劉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無效,生病期間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劉提出要擔任父親的監(jiān)護人,保管父親的所有財產(chǎn),并要以其父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周

8、某離婚。 問題 1劉某的財產(chǎn)應該由誰來保管? 2小劉提起的訴訟,法院是否應予以受理? 答:1 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jiān)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上述法定監(jiān)護人的順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順序的監(jiān)護人能夠監(jiān)護的,后一順序的就不應擔任監(jiān)護人,這是為了保護監(jiān)護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本案中,周某是劉某的配偶,是第一順序的監(jiān)護人,而且完全有監(jiān)護能力,所以劉某的財產(chǎn)應由周某來保管,作為第三順序的小劉無權要求監(jiān)護。此外,監(jiān)護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不是為了監(jiān)護人的利益

9、。此案中周某對劉某照顧得很好,小劉沒有任何變更監(jiān)護的理由。2周某與劉某之間的合法婚姻關系,非由當事人本人結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劉既然不是劉某的監(jiān)護人,當然無權以劉某的名義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也不應受理。案例5:宣告失蹤原告,錢某,女;被告,王某,男。錢某與王某于1987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來后,經(jīng)常整天在外吃喝玩樂,甚至與其他女性發(fā)生不正當關系,對錢某母女不盡任何家庭義務。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沒有回來,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聯(lián)系。1996年4月,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案件審理期間,王某經(jīng)公告?zhèn)鲉救晕吹酵⒓釉V訟。 問題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

10、為失蹤人? 2法院應否判決錢某與王某離婚? 答:1.民法通則第20條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非經(jīng)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宣告失蹤。本案中,雖然王某已經(jīng)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但其配偶錢某只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沒有申請宣告失蹤,王某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也沒有申請,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宣告王某為失蹤人。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滿兩年,且經(jīng)過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以判決準予離婚。該案中,王某離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規(guī)定;而且從錢某與王某間的關

11、系來看,王某長期不盡夫妻義務,不珍惜夫妻感情,放棄對子女的養(yǎng)育,現(xiàn)在錢某提出離婚,顯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應當判決離婚。案例6: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農(nóng)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國打工時在途中遇海難失蹤,從此查無音訊。1996年其妻胡某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埿嫣锬乘劳觯嗣穹ㄔ航?jīng)審理判決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兒田燕一直身體不好,家中又沒有足夠的經(jīng)濟能力給田燕治療,1997年胡某將田燕送給膝下無子的鄰村姚某收養(yǎng),并辦理了合法的手續(xù)。1998年,失蹤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隨即撤銷了對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與胡某恢復夫妻關系,并提出田燕的收養(yǎng)未征得他的同意,違反我國收養(yǎng)法,是無效的,要求撤銷收養(yǎng)合

12、同。姚某與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訴至法院。 問題1田某與胡某間的夫妻關系是否還存在? 2田燕的送養(yǎng)是否有效? 答:1.田某與胡某間的夫妻關系自動恢復。因為死亡宣告僅僅是一種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還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xiàn),死亡宣告應被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7條規(guī)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 2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8條規(guī)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

13、人依法收養(yǎng),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jīng)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因為在此期間其配偶是子女現(xiàn)實的惟;的法定監(jiān)護人,送養(yǎng)只能由其配偶決定。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養(yǎng)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銷收養(yǎng)。案例7: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李某的父親生前是一個集郵愛好者,去世時還留有幾本郵票。李某對郵票從不感興趣,在后來的幾次搬家中他都覺得這些郵票不好處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劉某來吃飯,無意間發(fā)現(xiàn)了這幾本郵票,劉某也是一集郵愛好者,他隨即表示愿意全部購買,最后以5000元的價格將郵票全部拿走,李某對這一價格也比較滿意。事過不久,李某從父親生前的一朋友處得知,他父親所留的郵票中

14、,有5張相當珍貴,可能每張都值5000元;同時另一同事告訴他,劉某正在尋找買主。李某立即找到劉某,要求退還劉某的5000元錢。取回郵票,但劉某堅決不同意。雙方協(xié)商不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合同,返還郵票。 問題 1.李某與劉某間買賣郵票的行為的效力如何? 2法院應如何對待李某的請求 答:1民法通則第4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這一交易過程中,雖然當事人雙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為李某缺乏對郵票相關知識以及市場行情的了解,導致他對買賣標的物的價值有嚴重的誤解,而劉某應該知道此郵票的價值仍以較低價格換取,顯然違背了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通則第59條規(guī)定:行為

15、人對行為內(nèi)容有重大誤解及行為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已成立的民事行為予以變更或撤銷。因此,劉某與李某之間的買賣行為屬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該行為的效力待定。 2。對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由享有撤銷權或變更權的當事人決定是否變更或撤銷,以及是予以變更還是撤銷。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銷權,該行為無效;如果李某不撤銷也不變更,則該行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變更價金條款,法院也應給予支持。因此,權利人李某要求撤銷合同行為,返還郵票,人民法院應當允許。案例8:受脅迫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陳某承包的鎮(zhèn)辦拉絲廠的電線,是鎮(zhèn)供電站專門拉的一條單線,為此電站站長經(jīng)常以查電為由來廠里吃飯,每次陳某

16、都十分客氣。1994年7月,站長的弟弟吳某突然拉來一卡車西瓜,要求陳某買下。陳某聲稱已經(jīng)給工人發(fā)過降溫費,而且也用不了這么多西瓜,當場表示拒絕。但是當晚廠里的電就被停掉,電站站長告知陳某線路需要檢修。第二天,吳某再次將西瓜拉來,并說只要陳某買下西瓜,電就可以送上。陳某無奈,只得以高于市場的價格買下全部西瓜。當晚電也真的就來了。事后陳某越想越生氣但不知如何是好。 問題1吳某的行為是否屬于脅迫? 2陳某應怎樣救濟自己遭到損害的合法權益? 答:1 吳某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脅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9條規(guī)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

17、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本案中,吳某連同其站長哥哥以停電為要挾,迫使陳某買下他不想買的西瓜,而且陳某買下西瓜的行為與吳某哥哥停電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吳某的行為已完全構成脅迫。 2陳某可以要求法院判決該合同無效。民法通則第58條第3款規(guī)定,一方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這種無效自始無效。也就是說,陳某可以要求吳某退還錢款,并將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爛,損失由吳某自己承擔。案例9: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 李某受單位委派到某國考察,王某聽說后委托李某代買一種該國產(chǎn)的名貴藥材。

18、李某考察歸來后將所買的價值1500元的藥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兒子告訴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這藥本來就是給他治病的,現(xiàn)在父親已不在,藥也就不要了,請李某自己處理。李某非常生氣,認為不管王某是否活著,這藥王家都應該收下。 問題1李某的行為的法律后果到底應由誰來承擔? 2藥是否應由王家出錢買下?為什么? 答:1 李某購買名貴藥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進行的,其行為應屬民事代理。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guī)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購買藥材的行為后果應由王某承擔。 2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9、)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2條的規(guī)定,當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也就是說,代理人因實施代理行為所取得的后果應由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受領,由此所產(chǎn)生的債務作為被代理人的債務,以被代理人的遺產(chǎn)或者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來承擔。本案中,王家理當出錢買下此藥。案例10 代理1997年10月,某書畫裝裱店與著名書法家趙某簽訂了一份委托書法作品創(chuàng)作合同。雙方約定,趙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裝裱店20副對聯(lián)作品,裝裱店支付趙某5000元報酬。1997年12月,趙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傷,不能創(chuàng)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兒子代為書寫了全部對聯(lián),以此交付裝旅店,裝裱店支付了

20、全部報酬。但是不久裝旅店感到作品風格與趙某不同,遂請專家作鑒定,結果發(fā)現(xiàn)屬他人作品。 問題1趙某能否委托他的兒子代理其創(chuàng)作? 2趙某兒子的行為是否屬于無權代理? 答:1民法通則第63條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約定由趙某創(chuàng)作全部20副對聯(lián),同時書法創(chuàng)作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是不得代理的行為,趙某無權委托他人代為履行。 2趙某兒子的行為不屬于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它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可以產(chǎn)生代理效果。但是

21、不得代理的法律行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這些行為主要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行為、違法行為或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的不得代理的行為。案例11 代理A為一機械廠的采購員,經(jīng)常在全國各地出差。Y是其鄰居,平時以采擷山藥為生。1988年10月,Y在山中挖到一名貴草藥,正好A要到上海出差,于是Y就委托A將草藥帶去賣掉,據(jù)說上海這種草藥的價錢較高。A卻將草藥帶到鄰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親B是一名老中醫(yī),他看了之后請A將草藥賣于他,并表示愿給A 200元的好處費。結果A以低于上海市場將近500元的價格把草藥賣給了B。雙方還約定,如果事后Y來此處打聽這種草藥的市場價格,B就說此草藥現(xiàn)在已經(jīng)大

22、跌價,在上海也不值錢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B家來看病的Y的一個遠房親戚聽見,不久就告訴了Y。Y遂要求A和B賠償自己的損失。 問題1A的代理行為是一種什么性質(zhì)的行為? 2Y是否有權要求A和B兩人賠償?為什么? 答:1 A的行為是一種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Y委托A將草藥帶到上海去賣,而A卻將草藥賣于B,這本身就違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A還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出讓草藥,更是直接損害了Y的利益;A在出讓草藥的過程中,私下收受了B給予的好處費,將草藥以低價賣給B,并相約共同欺騙Y,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損害被代理人Y的利益。 2 2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規(guī)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

23、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因此,本案中A與第三人B應對Y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案例12 無權代理王某與華某(女)于1982年結婚。1995年王某的父親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喪回家,將父親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將變賣房屋的18000元錢,連同父親遺留的5000元錢一起以自己的名義存入銀行。1997年,夫婦倆想在家鄉(xiāng)開飯館,華某主張租房,而王某則想買房,最后兩人決定讓劉某先給他們租三間房,如果有價格合適的房再通知他們。劉某得知一家飯館正好要出賣,價錢也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劉某沒有通知王某夫婦就自己墊付2萬元錢以王某的名義先買了下來。知道此事華某堅決反對,認為劉某的行為

24、沒有得到他們的授權,應由他自己承擔后果;但是王某卻同意,并從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錢匯給劉某,并委托劉某以他的名義辦理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夫婦倆回家經(jīng)營飯館一年后,由于兩人關系惡化,王某提出離婚。華某同意離婚,但主張房屋應有其一半產(chǎn)權。 問題1劉某的行為是否屬于無權代理?其效力對華某最終是否有效? 2該房屋華某是否享有產(chǎn)權? 答:1 某的行為是無權代理,因為王某夫婦只授權劉某租房,并沒有要求他買房,劉某是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但是王某在后來以匯款和委托他辦理過戶手續(xù)的事實對劉某的行為予以了追認。王某的追認應該不僅僅對王某本人有效,對華某也同樣有效。因為王某與華某是夫妻,劉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買房,而且華

25、某在事后并沒有表示反對,而是與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經(jīng)營飯館,其行為已經(jīng)是對王某表見代理的默認。 2華某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此房是王某與華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購買,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雖然王某購房款是其父的遺產(chǎn),但是根據(jù)我國婚姻法,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chǎn)也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而不是王某的個人財產(chǎn)案例13 債權南昌建筑安裝公司從鄰省的安電設備制造廠購進了2000只電源開關,但回來一檢測,發(fā)現(xiàn)有l(wèi)3質(zhì)量不合格。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安電制造廠同意全部退貨。但是南昌建筑安裝公司卻一直沒有收到2000只電源開關的退貨款,幾經(jīng)催討都沒有結果,于是安裝公司以安電設備制造廠為被告向法院起訴。但此時安電制造廠已

26、經(jīng)被另一省的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所兼并,成為其一個生產(chǎn)分廠。原制造廠領導以制造廠已經(jīng)不存在為由,拒絕歸還欠款;而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認為,此債務屬原制造廠,與公司業(yè)務沒有任何關系,也拒絕承擔責任。 問題 1此債務應該由誰來承擔? 2南昌建筑安裝公司應該以誰為被告? 答:1 債務應該由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來承擔。我國民法通則第44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本案中安電制造廠被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所兼并,已沒有獨立的財產(chǎn),也不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因此已無力償還以前所欠的債務;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已取代它成為原有法律關系的主體,也是原有債務的債務人。 2南昌建筑安裝公司應以合

27、并后的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為被告,原安電制造廠已成為電力公司的一個分廠。不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不能成為本案的被告。案例14 債務陳某與王某是夫婦,1992年,陳某辭職開辦了一家個體服裝店。但陳某開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對,所以雙方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陳某開店的一切責任自負,雙方的各自收入歸個人支配。陳某在經(jīng)營中效益時好時壞,但王某從不過問。陳某開店后并沒有與王某分伙,她也經(jīng)常以營業(yè)收入為家中購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兩人的收入的確各自保管。1994年,陳某由于幾次進貨失誤,造成商品嚴重積壓,并欠下8萬多元的債務。1995年初,債主紛紛前來討債,陳某將全部貨物及自己的存

28、款還債,結果仍欠林某2萬多元。林某因向陳某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訴,請求以王某的存款償還。法院經(jīng)查實,王某在銀行有5萬元的存款。 問題 1我國民法通則對于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有何規(guī)定? 2林某是否有權請求王某償還陳某所欠的債務? 答:1國民法通則第29條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農(nóng)村承包經(jīng)營戶的債務,個人經(jīng)營的,以個人財產(chǎn)承擔;家庭經(jīng)營的,以家庭財產(chǎn)承擔。”判斷是個人投資還是家庭投資,應審查兩方面:一是投入個體工商戶的財產(chǎn)是個人財產(chǎn)還是家庭財產(chǎn);二是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中的收益是僅用于經(jīng)營者個人享用還是用于家庭共同享用。 2本案中,王某必須承擔陳某的債務。我國夫妻財產(chǎn)制是夫妻所得共同制和約定財產(chǎn)制。如果夫

29、妻間沒有對整個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全部財產(chǎn)作特別約定,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的規(guī)定:“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jīng)營或者承包經(jīng)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chǎn),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chǎn)清償。”本案中陳某與王某僅對個別財產(chǎn)作出約定,即他們僅對經(jīng)營收入作了約定,所以王某仍要以他的收入對陳某的債。案例15 所有權許成的曾祖父為清朝一官員,本留有很多家產(chǎn),后經(jīng)幾次戰(zhàn)火以及“文化大革命”,到許成手上僅遺留下宅院一處。1984年,許成因舉家搬遷到縣城居住,將宅院以1500元賣給侯田。1990年,由于修建馬路,政府要求侯田拆遷古宅。侯田在挖掘宅院大廳

30、地面石磚時挖出一壇清乾隆年間的銀元寶,共55錠。許成聞訊后立即找到侯田,稱此元寶乃其曾祖父所埋,應歸還給他。侯田則稱,此房他已買下,是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東西當然應歸他所有。許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侯田歸還元寶,同時許成還提供證據(jù)表明此房確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證明元寶也為其曾祖父所埋。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有人提出,這些元寶屬于地下埋藏文物,是限制流通物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一律歸國家所有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權歸屬:此元寶應歸許成所有。對于地下埋藏物,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guī)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受單位應當對上交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zhì)獎勵。”但本案中元

31、寶并非是所有人不明,許成有證據(jù)證明元寶是其曾祖父所埋,故上述規(guī)定不適用此案。另外,雖然文物屬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國法律并不禁止公民個人合法擁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3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對于挖掘、發(fā)現(xiàn)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jù)現(xiàn)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可見,法律允許私人擁有文物。案中有人提出文物一律歸國家所有的觀點是不正確的。上述元寶能被證明屬于許成曾祖父遺留,因此應判歸許成所有。根據(jù)我國文物法,作為限制流通物的金銀,允許個人所有但禁止私自買賣。本案中,房屋雖然賣給侯田,但此元寶仍歸許成所有,侯

32、田屬不當?shù)美瑧獨w還許成。案例16 合同胡某有兩層樓房一幢,二層于1993年租給其內(nèi)侄李某夫婦居住。1995年胡某考慮到自己年老多病,身邊又沒有其他親人,遂與李某簽合同約定,以李某對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為條件,胡某將在房產(chǎn)證書上把李某列為共有人。1995年底,胡某到房產(chǎn)部門更改登記,將李某列在了共有人一欄,房產(chǎn)部門據(jù)此重新更換了房產(chǎn)證。但是,自李某夫婦被列為共有人之后,他們對胡某的態(tài)度越來越差,開始經(jīng)常與胡某爭吵,1997年10月的一天,李某甚至將胡某趕出家門。胡某為此極度痛苦,后悔萬分。后在當?shù)胤稍行牡膸椭拢诚蚍ㄔ禾崞鹪V訟,要求取消李某的樓房共有人的資格。 問題1胡某與

33、李某之間的協(xié)議屬于什么合同?這種法律行為是什么性質(zhì)的法律行為? 2法院應該怎樣判決?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1某與李某間所簽的合同是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所謂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yǎng)人所簽訂的,由扶養(yǎng)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受扶養(yǎng)人在死后將財產(chǎn)轉移給扶養(yǎng)人的協(xié)議。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它以扶養(yǎng)人先履行對遺贈人的生養(yǎng)死葬義務為條件,然后遺贈人的轉移財產(chǎn)的法律行為才生效。 2法院應判決取消李某的樓房共有人的資格,房屋的所有權完全歸胡某所有。因為本案中雙方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胡某將李某列為樓房共有人的目的是為了讓李某對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后事,只有李某履行了這一義務,胡某才愿意將李

34、某列為共有人。而李某卻沒有依約對胡某悉心照料,已經(jīng)違反協(xié)議,胡某當然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即不再將李某列為共有人。案例17 訴訟時效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單位決定派他到加拿大學習兩年,因辦理出國手續(xù)一時錢不夠用,遂向朋友張某借款3萬元,并立字據(jù)約定胡某在出國前將錢還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國,都一直沒有還錢。此前張某雖然經(jīng)常來看望胡某,但也對錢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國外兩年與張某也有過聯(lián)系,但都沒有說錢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國。1990年10月張某因買房急需用錢,找到胡某,胡某當即表示,全部錢款月底還清,并在原來的字據(jù)上對此作了注明。11月5日,當張某再次來找胡某要錢時,胡某卻

35、稱,他的一個律師朋友說他們之間的債務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可以不用還了。張某氣憤至極,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胡某償還3萬元的本金和利息。 問題1胡某對王某債務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否已經(jīng)屆滿?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據(jù)上對月底還錢作注明的行為有何種效力? 3張某能否通過訴訟要回胡某所欠的錢? 訴訟時效:1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根據(jù)該規(guī)定,民事權利一般在兩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護,權利人將喪失勝訴權。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張某借的錢,直到1990年10月張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錢,其間已過了近三年,胡某債務的訴

36、訟時效實際上早已屆滿。因此,當時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償還此款,張某將無法通過訴訟索回他的錢款。 2但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1條的規(guī)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處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僅僅指義務人實際履行義務,也包括義務人對履行義務重新做出承諾。本案中,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據(jù)上的注明即是一種重新承諾,不得反悔。 3張某要求法院判決胡某還款的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為時效沒有屆滿,而是因胡某已重新做出承諾。案例18 所有權1992年3月,農(nóng)民某甲與某肉聯(lián)廠約定:由肉聯(lián)廠將其所有的兩頭黃牛宰殺后,凈得的牛肉按

37、每千克7元的價格進行結算;牛頭、牛皮、牛下水歸肉聯(lián)廠,再由某甲付宰殺費40元。在宰殺過程中,肉聯(lián)廠屠宰工人在其中一頭牛的下水中發(fā)現(xiàn)牛黃70克。肉聯(lián)廠將這些牛黃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認為牛黃應當歸其所有,遂向肉聯(lián)廠索取賣牛黃所得的2800元價款。肉聯(lián)廠認為牛黃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約定是歸肉聯(lián)廠的,因此拒絕給某甲該款。雙方發(fā)生糾紛。 問題1兩頭牛的所有權是否已經(jīng)轉移給了肉聯(lián)廠? 2牛黃應歸誰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據(jù)是什么? 孳息的歸屬:1 頭牛的所有權沒有轉移。由于某甲與肉聯(lián)廠之間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攬合同,并將牛頭、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費40元作

38、為肉聯(lián)廠將牛宰殺并加工成牛肉這一行為的報酬,并無約定牛整體轉讓的意思表示,因此兩頭牛的所有權不發(fā)生轉移。 2 牛黃歸某甲所有。牛黃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據(jù)孳息歸屬的原則,孽息的歸屬應當與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黃應當歸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3某甲有權要回2800元。因為牛黃是歸某甲所有,肉聯(lián)廠所得的2800元屬不當?shù)美瑧敺颠€。案例19 所有權某甲和某乙是同村農(nóng)民,因某甲家里蓋房的需要,某甲向某乙提出欲收購其所有的三根木料。雙方約定,某甲以600元價款買某乙所有的三根木料。某甲當場向某乙支付了300元,并說明,等到第二天將余款300元帶來付清,并將三根木料拉走。天有不測風云,當天晚上

39、山洪暴發(fā),將存放于某乙院內(nèi)的三根木料沖走。第二天,某甲帶著300元到某乙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某乙則說,昨天買賣已經(jīng)成交了,而且你已經(jīng)給了300元,木料已歸你了。為此雙方發(fā)生糾紛,某甲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某乙交付木料。 問題 1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權是否已經(jīng)發(fā)生轉移? 2本案中木料損失的風險應由誰負擔? 動產(chǎn)所有權的交付和風險承擔:1料的所有權應當認定尚未發(fā)生轉移。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guī)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所有權從財產(chǎn)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動產(chǎn)所有權的轉移,按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動產(chǎn)所有權的轉移應自交付時起轉移,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

40、另有約定。本案中,盡管某甲和某乙已經(jīng)就財產(chǎn)的轉讓達成協(xié)議,但由于木料仍在某乙的占有之下,并未交付給某甲,因此應認定所有權尚未轉移。 2本案中由于雙方買賣的木料因洪災而滅失,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何方承擔就是風險負擔的問題。由于木料尚未由某乙交付給某甲,其所有權亦未發(fā)生 轉移,因此該風險理應由某乙承擔。案例20 所有權趙某與錢某是夫妻關系,雙方于1994年購買了一塊日本產(chǎn)的豪華手表,價值1萬元。后因二人產(chǎn)生家庭矛盾,錢某未經(jīng)趙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孫某協(xié)商以11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孫某。孫某得到手表后,因一時大意將手表丟失。手表被周某撿到,并以8000元的價格賣給了鄰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該表時被孫某

41、發(fā)現(xiàn),并就手表的歸屬發(fā)生了沖突。 問題1孫某能否取得該表的所有權?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該表的所有權?為什么? 動產(chǎn)善意取得:1某能取得對手表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chǎn)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人賠償。”本案中,錢某作為共同共有人,處分其共有財產(chǎn),而孫某作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況下,支付了相當?shù)膬r款,依法應取得該所有權。 2武某

42、不能取得對手表的所有權。動產(chǎn)的善意取得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占有人所轉讓的必須是動產(chǎn);第二,轉讓人的占有必須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表示;第三,善意第三人必須是有償?shù)貜霓D讓人處取得占有;第四,第三人必須是善意取得占有。本案中,由于手表是被所有權人遺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喪失占有,因此不能適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關所有權。案例21 財產(chǎn)共有關系老張有平房三間,1986年7月,老張去世,未留遺囑。老張的兩個兒子張三和張四各繼承一間半,并將三間房屋重新間隔,在房屋中間以木板隔開,各住一間半。1989年7月,張三單位分給張三一套兩室一廳的住房,張三遂欲將自己的一間半房賣掉。張四表示愿意以15萬元買

43、張三的一間半平房,但張三認為價格低,不同意賣。李四表示愿意以2萬元價格買該房,張三于是同李四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到有關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張四因此起訴到法院,訴稱該房屋為兄弟二人共有,哥哥張三在未經(jīng)其同意的情況下將一間半房屋賣給他人,侵犯了其所有權,請求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問題1、張三與張四對本案涉及的一間半房屋是否為共同所有?如果是,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如果不是,為什么? 2假設張三和張四在繼承后均未住進該房屋,該房屋保持其父在世時之原樣,那么,張三在這種情況下欲賣自己的一間半房屋應如何辦理?要受到什么限制? 財產(chǎn)共有關系:1三與張四對該房屋不能構成共有。共有是指兩個人以上的權利主體對

44、同一個財產(chǎn)都享有所有權的狀態(tài)。本案中,張三和張四對于其父遺留的三間房 屋已經(jīng)作出了適當?shù)姆指睿呀?jīng)做到了產(chǎn)權的進一步分化,應當認定各自對其所實際占有的一間半房屋享有所有權,不存在共有關系。 2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房屋未做分割,張三和張四對繼承財產(chǎn)都享有所有權,因而構成共同共有關系。在共同共有的情況下,張三欲處理其一間半房,應受到如下限制:第一,對于共有財產(chǎn)不能全部處分,只能處分部分共有財產(chǎn);第二,共有人對其處分共有財產(chǎn),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guī)定:“共同共有財產(chǎn)分割后,一個或者數(shù)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chǎn)時,如果出賣的財產(chǎn)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chǎn)屬于一個

45、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因此,張三在出賣其房屋時,一方面無權處分屬于張四的部分,同時在出賣時要考慮到張四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在同等條件下應把房屋賣給張四。案例22 所有權某甲于1993年以10萬元的價格買下了本市明光小區(qū)的一套住房,后因房價上漲,某甲想把這套住房賣掉,自己搬到郊區(qū)居住。1995年初,某甲同某乙在看過該房后,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某乙以12萬元的價格購買某甲的住房。但由于某乙手頭暫時沒有足夠的資金,雙方?jīng)]有馬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1995年3月,某丙找到某甲,提出愿以15萬元的價格買下某甲的住房,某甲為錢所動,當即與某丙簽訂了另一份房屋買賣合

46、同,在某丙交付15萬元現(xiàn)金之后,雙方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后某乙籌集到足夠的資金時,發(fā)現(xiàn)了這一情況,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某甲與某丙之間的買賣行為無效。 問題1某乙與某丙之間,誰取得標的房屋的所有權? 2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如何補救? 一物二賣:1。案中,某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根據(jù)我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的設立、變更和轉讓,必須辦理登記手續(xù)。其理論依據(jù)是:不動產(chǎn)物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非經(jīng)登記,不能產(chǎn)生法律效力。盡管某甲和某乙之間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但由于未辦理登記手續(xù),只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效力,仍屬于債權;而某甲和某丙在書面合同的基礎上進行了實際履行,并對此辦理了房屋登

47、記過戶手續(xù),應認定某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2某乙的補救可以通過對某甲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來實現(xiàn),其請求權是基于與某甲之間已有合同成立,而某甲的出賣行為使合同無法得到履行,已構成違約。故而某甲應對因其違約而給某乙造成的損失承擔違約責任。案例23 抵押權某縣水泥廠和服裝廠達成一份聯(lián)營協(xié)議,約定由服裝廠向水泥廠注入資金200萬元,水泥廠每年支付給服裝廠利潤20萬元,兩年后歸還服裝廠的出資,并且服裝廠的利潤分配不受水泥廠盈虧的影響。協(xié)議達成后,為保證水泥廠能正常履行協(xié)議,水泥廠請當?shù)鼗蕪S以其自有廠房向服裝廠提供抵押擔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了抵押登記。 問題1抵押權是否已成立?為什么? 2如果

48、化肥廠明知聯(lián)營協(xié)議有問題仍提供抵押擔保,應承擔什么責任? 抵押權的從屬性:1抵押權并未成立。擔保法第5條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本案中,由于水泥廠與服裝廠之間的協(xié)議明 為聯(lián)營,實際上是借貸合同。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之間借貸是非法的,屬無效行為,因此主合同實際上是無效合同,抵押合同作為從合同自然也無效,抵押權不成立。 2化肥廠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擔保法第5條規(guī)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化肥廠明知主合同是有理疵的仍提供擔保,應認定其主觀上有過錯,并應根據(jù)其過錯程度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49、案例24 抵押權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當?shù)毓ど蹄y行申請貸款,工商銀行要求其提供擔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為抵押物。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銀行工作人員的疏忽,雙方并未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問題1房屋抵押權是否已生效?為什么? 2、如果房屋抵押權尚未生效,工商銀行應采取什么補救措施?房屋抵押權的登記制度:1屋抵押權尚未生效。根據(jù)擔保法第42條的規(guī)定,以下列財產(chǎn)抵押的應當進行登記:(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2)以城市房地產(chǎn)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5)以企業(yè)的設備和其他動產(chǎn)抵押

50、的。以上均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這一規(guī)定表明,以房屋進行抵押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xù)才能設定抵押權,未經(jīng)登記,抵押權不能產(chǎn)生。因此,本案中;某甲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不產(chǎn)生。 2工商銀行可要求某甲補辦抵押登記。雖然抵押權并未產(chǎn)生,但工商銀行與某甲之間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工商銀行可以基于合同要求某甲補辦抵押登記手續(xù)。案例25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小陳為向當?shù)亟ㄔO銀行申請個人消費貸款,用其所有的一輛夏利轎車作抵押,該車價值15萬元。借款合同簽訂當日,雙方就該車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后小陳在駕車外出途中,被一輛貨車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車嚴重損壞,價值減至9萬元。經(jīng)查,造成該起交通事故

51、的全部責任在貨車司機。此外,貨車司機已準備賠償小陳經(jīng)濟損失5萬元。 問題 1如果建設銀行要求小陳另外提供擔保,以確保其到期還本付息,這種要求是否合理? 2對于賠償費5萬元,建設銀行能否用其作為擔保?為什么? 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1種要求并不合理。擔保法第51條規(guī)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nèi)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損失的全部責任在貨車司機,小陳并無可歸責的過錯,因此,銀行無權要求小陳提供新的擔保。 2銀行可用該賠償金作為擔保。本案涉及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即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

52、抵押權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換價值的權利,屬于 一種價值權,因此,抵押物的形態(tài)或性質(zhì)上發(fā)生變化時,只要仍能維持其交換價值,抵押權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銀行可就汽車價值減少部分的賠償金行使擔保權。案例26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賠償責任1994年8月20日。某彩電廠與某倉儲公司簽訂了一份彩電倉儲保管合同,由侖儲公司負責保管彩電廠的500臺彩電,彩電廠一次性給付保管費5000元。不久、因倉儲公司職員管理不慎,引起火災,使得庫房被焚毀。據(jù)查,火災發(fā)生后。某彩電廠的500臺彩電全被焚毀。該種型號彩電的成本價為每臺1800元,出廠價為每臺2000元,而且,這500臺被焚毀的彩電都早已與其他銷售單位訂立了銷

53、售合同,只等發(fā)貨。火災發(fā)生之后,彩電廠為了維護其廠家信譽,按合同約定,付給其他購買單位貨款總額5的違約金。損害發(fā)生后,彩電廠與倉儲公司就損害賠償問題進行了多次協(xié)商,均因雙方對損害賠償數(shù)額分歧太大不歡而散。同年11月,某彩電廠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倉儲公司賠償其全部損失。 問題1什么是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2倉儲公司應該賠償彩電廠哪些損失? 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賠償責任:1所謂直接損失,又稱積極的損害,它是指當事人已有的合法利益,因可歸責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實發(fā)生,以致減少的利益。而間接損失又稱消極的損害,它是指被損害人本可獲得的預期利益,但由于可歸責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實發(fā)生,以致喪失的利益。根據(jù)民法原

54、理,在民事糾紛中,須賠償?shù)膿p失不僅包括直接損失,而且包括間接損失。2本案中,倉儲公司賠償彩電廠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部分。直接損失是指對彩電廠的500臺彩電進行折價賠償,按成本價計算:1800500900000元;間接損失則包括彩電廠因此次火災而負擔的違約金損失和失去的本可獲得的彩電銷售利潤,具體計算如下:違約金損失為2000500550000元,本可獲得的利潤為:(20001800)500100000元。因此,倉儲公司總共應賠償彩電廠的數(shù)額為:900000十(50000十100000)1050000元。案例27留置權的成立要件1996年8月,嚴某攜帶一臺收音機到某維修部修理,并約好一

55、周后交費取貨。一周后,嚴某來取收音機,維修部讓嚴某交修理費20元,嚴某認為收費太高,雙方協(xié)商不成,嚴某只好說:“要不這樣,我還有一臺電視機要修,一起給你修,但一定要少收費。”誰知嚴某拿來電視機,修理部不但不修,反而揚言要扣下其電視機。因為收音機沒人買,但舊電視還是有銷路的。嚴某無奈,只好向法院起訴。 問題1修理部扣留電視機的行為是否合法? 2留置權有哪些成立要件?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1修理部占有電視機的行為是非法扣押。行使留置權以權人占有定的財產(chǎn)為前提,但占有財產(chǎn)必須不是因侵權行為取得。本案中修理部強行扣押嚴某的電視機,已構成侵權行為,留置權不成立。 2留置權成立的要件包括:(1)債權人必須占

56、有一定的財產(chǎn)。債權人對于財產(chǎn)的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要件及存續(xù)的要件。(2)占有的財產(chǎn)必須是債務人的動產(chǎn)。占有人必須是因合同而取得債權。(4)債權的發(fā)生與動產(chǎn)有牽連關系。案例28無因管理及其效力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魚塘,經(jīng)過精心飼養(yǎng)經(jīng)營,收成看好。就在魚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際,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兩個兒子都在外地工作,無力照管魚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動擔負起照管魚塘的任務,并組織人員將魚打撈上市出賣,獲得收益4萬元,其中,應向村里上繳1萬元,李某組織人員打撈出賣魚所花費勞務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共計2000元。現(xiàn)李某要求王某的繼承人支付2000元費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萬元款項。 問題1公民李某的行為

57、屬于什么性質(zhì)?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無因管理及其效力:1李某的行為屬于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魚塘無人照管的情況下,李某為了王某的利益,主動為其管理,應認定為無因管理。 2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費用的要求應予支持,平分28萬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則第93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可見,2000元費用系李某組織人打撈出賣魚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應得到償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萬元余款的要求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案例29不

58、當?shù)美捌湫Я⒛常苑拍翞樯橙胀蝗话l(fā)現(xiàn)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頭大黃公牛,周圍的人也無人詢問此牛。幾天后,其妻勸劉某將此牛賣掉。以免惹出麻煩,劉某便以自己的牛為名,去村委會開出證明,到市場上將牛以1200元的價格出賣給鄰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發(fā)現(xiàn),便要求王某返還。王某稱牛是從劉某處買的,并有證明為據(jù),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劉某,要求其返還賣牛所得的1200元。劉某認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揀的,而是自己跑來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擔責任。李某只好訴到法院,要求劉某返還賣牛所得1200元。 問題1劉某的行為是什么性質(zhì)的行為? 2、法院是否應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不當?shù)美捌湫ЯΓ?劉某的行為屬

59、于不當?shù)美2划數(shù)美侵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據(jù)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的行為。本案中,劉某見自己牛群里多出一頭牛后,故意占為已有,沒有合法根據(jù),并以非法手段騙得賣牛證明賣掉此牛,取得不當利益,屬于不當?shù)美?法院應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民法通則第92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在本案中,劉某賣牛所得的1200元屬于不當利益,應返還給受損失人李某。案例30保證人的擔保責任1995年3月,王某因經(jīng)營需要,向胡某借款4萬元并訂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還款期為兩年,丁某為王某還款的保證人。1996年4月,王某還給胡某2萬元。1996年6月,王某因

60、急需資金,又向胡某借款4萬元,并約定與前次未還借款到期一并還清,雙方均未告知丁某。兩年期滿,王某無力償還所欠6萬元欠款。因此,胡某請求丁某償還借款。 問題1丁某是否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 2丁某應償還多少借款? 3丁某償還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償? 保證人的擔保責任:1丁某負有替王某償還借款的責任。依據(jù)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力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承擔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義務。本案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債權人胡某有權要求擔保人丁某承擔還款責任。2丁某負有償還2萬元借款的責任。本案中,丁某所擔保債務的范圍為第一次借款的4萬元,當王某于1996年4月償還胡某2萬元后,丁某的保證責任也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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