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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PAGE 11 PAGE 12 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技術規定一、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國家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和變化程度的排名,以及各省(區、市)對本行政區域內地級及以上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和變化程度的排名。各省(區、市)對本行政區域內縣級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和變化程度的排名可參照執行。二、規范性引用文件(一)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三)環境空氣質量評價技術規范(試行)(HJ663-2013);(四)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2008);(五)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1

2、93-2005)。三、排名方法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依據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進行排序,若不同城市綜合指數相同以并列計;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變化程度排名依據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變化率進行排序,若不同城市綜合指數變化率相同以并列計,其中,評價時段內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標準的城市以及空氣質量由好到差排序在前 20%的城市,不納入空氣質量改善幅度相對較差城市的排名。(一)評價點位城市納入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的所有城市評價點位。(二)評價項目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規定的 6 個基本項目: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顆粒物(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細顆

3、粒物(PM2.5)。(三)評價濃度SO2、NO2、PM10、PM2.5 的評價濃度為評價時段內日均濃度的平均值,O3 的評價濃度為評價時段內日最大 8 小時平均值的第 90 百分位數,CO 的評價濃度為評價時段內日均濃度的第 95 百分位數。(四)空氣質量綜合指數計算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是指評價時段內,參與評價的各項污染物的單項質量指數之和,綜合指數越大表明城市空氣污染程度越重。具體計算方法如下:1.單項質量指數指標i 的單項質量指數Ii 按(式 1)計算:SiI Cii(式 1)式中:Ci 指標i 的評價濃度值;S i 指標i 的標準值。當 i 為SO2、NO2、PM10 及PM2.5 時,S

4、i為污染物 i 的年均濃度二級標準限值;當 i 為 O3 時, S i 為日最大 8 小時平均的二級標準限值;當 i 為CO 時,Si 為日均濃度二級標準限值。2.綜合指數綜合指數計算方法按(式 2)計算:6Isum Iii1(式 2)式中:I sum 綜合指數;I i 指標i 的單項指數,i 包括全部六項指標,即SO2、NO2、PM10、PM2.5、CO 和 O3。3.首要污染物最大指數對應的污染物為首要污染物,最大指數計算方法按(式3)計算:式中:I max 最大指數;I max MAX(Ii )(式 3)I i 指標i 的單項指數,i 包括全部六項指標,即SO2、NO2、PM10、PM2

5、.5、CO 和 O3。(五)空氣質量綜合指數同比變化率計算空氣質量綜合指數同比變化率,以百分數計,保留 1 位小數。計算公式如下:R I排名時段 - I上年同期 100%I上年同期式中:R綜合指數變化率,以百分數計,保留 1 位小數;R 大于 0 代表空氣質量變差,R 小于 0 代表空氣質量改善,R 等于 0 代表持平;I 排名時段排名時段綜合指數; I 上年同期上年同期綜合指數。四、排名周期城市空氣質量排名周期為月、季度、半年、年;空氣質量變化程度排名周期為半年。五、數據統計要求(一)數據統計規定計算統計時段內城市 SO2、NO2、PM10、PM2.5 和 CO 均值或特定百分位數時,先計算

6、各點位的日均濃度,由各點位的日均濃度算術平均得到城市日均濃度,再由此計算統計時段內城市均值或特定百分位數。計算統計時段內城市 O3 日最大 8 小時平均濃度或特定百分位數時,先計算各點位的O3 日最大 8 小時平均濃度,由各點位的日最大 8 小時平均濃度算術平均得到城市日最大 8 小時平均濃度,再由此計算統計時段內城市特定百分位數。(二)數據統計有效性規定1.各評價項目的數據統計有效性要求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3095-2012 ) 和環境空氣質量評價技術規范( 試行)(HJ663-2013)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2.統計評價項目的城市尺度濃度時,城市所有國控評價監測點位必須全部參加統計。

7、計算城市月均濃度、季均濃度、半年濃度和年均濃度時(對于O3 需要計算評價時段內日最大 8 小時平均值的特定百分位數,對于CO 需要計算評價時段內日均值的特定百分位數),該城市所有有效監測數據必須全部參與統計,每月參與統計的有效城市日均濃度(對于 O3 為日最大 8 小時平均濃度)最低不少于 27 天(二月份不少于25 天),全年參與統計的有效城市日均濃度(對于 O3 為日最大 8 小時平均濃度)最低不少于 324 天。O3 日最大 8 小時值的有效性規定為當日 8 時至 24 時所有滑動的 8 小時濃度值,每天至少有 14 個 8 小時濃度值,當 O3 不滿足 14個有效數據時,若日最大 8

8、小時平均濃度超過濃度限值標準時,統計結果仍有效。當任何一項污染物不滿足上述有效性規定且任何一項污染物濃度超過二級標準限值時,以城市當日污染物濃度最高點位的數據, 統計該城市當日污染物濃度并進行排名,對非不可抗因素導致數據缺失的城市,將在媒體上公開通報批評,并在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考核中以未通過考核統計。六、數據修約要求數據統計結果按照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2008)的要求進行修約,濃度單位及保留小數位數要求 見表 1。各項指標的小時濃度作為基礎數據單元,使用前也應進行修約。表 1指標的濃度單位和保留小數位數要求指 標 項 目單位保留小數位數SO2、NO2、PM1

9、0、PM2.5、O3微克/立方米0CO毫克/立方米1綜合指數、單項指數、最大指數/2變化率%1七、信息發布內容(一)國家公布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情況內容包括:環境空氣質量相對較好的 20 個城市名單(即空氣質量綜合指數從小到大排序前 20 個城市,按照修約規則,空氣質量綜合指數相同的以并列計)。環境空氣質量相對較差的 20 個城市名單(即空氣質量綜合指數從小到大排序后 20 個城市,按照修約規則,空氣質量綜合指數相同的以并列計)。公布城市名單同時公布各城市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最大單項指數、首要污染物名稱。(二)國家公布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變化程度排名情況內容包括:環境空氣質量變化程度相對較好的前 20 個城市名單和相對較差的后 20 個城市名單。對于數據量不滿足數據統計有效性規定的城市,公布其數據缺失情況。各省(區、市)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及變化程度排名情況時,公布的城市數量由各省(區、市)酌情確定。附錄百分位數計算方法污染物濃度序列的第p 百分位數計算方法如下:將污染物濃度序列按數值從小到大排序,排序后的濃度序列為( i )X ,i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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