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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z淺談期前違約制度及其在我國?合同法?中規定之缺乏一、期前違約制度概述合同在簽訂生效后,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或有情況說明或一方當事人依當時的具體情勢或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到來時將不能履行合同義務,這種情形,在英美法中稱之為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這種概括在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609、2-610條中能夠反映。我國國一般將其翻譯為“預期違約或“先期違約。在英美法系,一般認為最早確實立期前違約制度的權威判例是英國1853年的霍切斯特訴戴納爾案。在該案中,合同雙方當事人于1852年4
2、月簽訂了一份雇傭合同。合同約定自6月1日起原告為被告工作3個月。但在同年5月11日,被告就表示將不履行該合同。5月22日,原告起訴,立即請求損害賠償。5月22日至7月1日之間,原告找到了其他工作。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主要判決理由是:“在被告拒絕履行協議之后,原告有權考慮他是否解除他對該合同的未來履行義務,同時保存就該合同被毀所致損失訴請賠償的權利。審理該案的Campell爵士認為:“如果一份于未來*日施行的合同,合同一方當事人放棄該合同,應該認為是免除了他方當事人應同時實現的條件,則就沒有理由要求他方當事人一直等到履行期到來方才訴請補救。該條件可以被免除的唯一理由似乎是,放棄合同可以被視作違約行
3、為。該案是確立以聲明的方式期前拒絕履行合同的先導性案例,也是對期前違約可以立即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學說所賴以建立的為數眾多的判例中的主導性判例。如果一方期前違約以后,另一方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可能會視對方的期前違約于不顧,對期前違約方暫不提起訴訟,而待履行期到來以后,要求違約方履行義務或賠償損失。對于無過錯的當事人的這種選擇,英國法院也是允許的,但須承當因情勢變更而喪失訴權的風險。這一原則表達在英國1855年的艾沃里訴伯頓案中:船方甲與乙方訂立了一個為期45天的租船合同,合同規定甲方應將船開到敖德薩港裝載一批貨物。船抵達敖德薩港口后,乙方因貨源缺乏而拒絕提供裝船的貨物。當時,裝船期限尚未屆滿,甲
4、拒絕乙方的期前違約,要求乙方裝貨。但在裝貨期限到來前,英國與俄國爆發了克里米亞戰爭,合同因而落空。船方甲以乙違約為由訴請賠償,法院認為乙方沒有違約,理由是因戰爭而致合同無法履行前,乙方并未違約。即使乙方的行為構成期前違約,原告沒有視此為違約而解除合同、要求賠償,相反,他選擇了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則,在戰爭爆發前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乙方沒有構成違約。1894年,英國王座法院審理的Synge VSynge辛格夫人訴辛格案,則確立了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說明將不履行合同的期前拒絕履行的判例。在該案中,被告于婚前向原告許諾,他將一棟房屋轉讓給原告所有,但被告此后又將該房賣給他人,使其承諾不能實現。法院判決
5、:盡管不排除被告重新買回該房屋以履行其承諾的可能性,但原告仍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上述判例,在英國法中確立了期前拒絕履行的兩種形態,也為普通法系國家法院引用和遵循。正是因為期前違約制度在催促當事人履行合同、減少損害、保護受害人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自二十世紀以來,美國?統一商法典?和?合同法重述?都采納了期前違約制度。?統一商法典?對期前違約制度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該法典第2-610條不僅肯定了英國判例確立的以聲明的方式期前毀約情況下受害人享有的選擇救濟措施的權利,而且還增加了受害人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為了準確地判定期前履行不能,該法典第2-609條規定,當一方有合理理由認為對方不能正常履
6、約時,他可以書面形式要求對方提供正常履約的充分保證,如果對方沒有在最長不超過30天的合理時間按當時情況提供履約的充分保證,則構成期前履行不能。如果說?統一商法典?所確立的期前違約規則仍只局限于貨物買賣合同中,則?合同法重述?第二版則把期前違約規則上升為美國合同法上的一項普遍原則。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采納了期前違約規則,只不過在劃分上沒有采用英美法的方法,而將其分為期前非根本性違約和期前根本違約兩種。期前非根本性違約是指如果訂立合同后,因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有嚴重缺陷,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的行為說明他顯然將不履行其大局部義務,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其義務,但
7、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無論是在貨物發運前,還是在發運以后,都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了充分保證,則他必須繼續履行義務第71條。關于期前根本違約,?公約?第72條規定:“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無效。2如果時間許可,打算宣告合同無效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3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聲明他將不履行其義務,則上一款的規定不適用。該條第3款是以聲明方式拒絕履行的規定,相當于?統一商法典?第2-610條的規定。其不同點在于?公約?僅規定了“宣告合同無效作為救濟方式,而
8、并未就如不宣告合同無效是否仍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等問題作出規定。目前,我國已經采納了期前違約制度。可以說,該項制度是英美法系國家對世界法制文明的一大奉獻。二、期前違約的形態拒絕履行、履行不能在英國及其他英聯邦國家,期前違約的形態是基于前面提到的霍切斯特訴戴納爾案、艾沃里訴伯頓案、辛格夫人訴辛格案三個案例所確立的規則表達的。在英美法上似乎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期前違約制度,也不存在一個含義明確的“期前違約概念,在英美法上,與前述期前違約含義相對應的是“期前的拒絕和“期前履行不能這兩個相對獨立的概念Anticipatory Repudiation Prospective inability or unw
9、illingness to perform。“期前違約這個概念真正成為一個法律術語是從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開場的。英國判例法確立的期前違約形態為期前拒絕履行,即一方當事人表示了不履行合同的意思,可以包括債務人確定地positively、無條件地unconditionally、自愿地voluntarily、肯定地affirmatively、明確地Definitely、不模糊地unequivocally拒絕履行,同時包括以行為顯示該意思。拒絕履行的判斷標準是債務人是否有不履行合同的主觀意愿,而借以顯示該意愿的形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美國法上傳統的期前拒絕履行形態與前述
10、英國法類似,包括兩種形態:1、債務人的述構成履行拒絕。這種述必須是明確的、肯定的,債務人對其履行能力的疑慮不構成履行拒絕。2、債務人的行為構成履行拒絕。即債務人自愿、積極的作為使得債務人不能或顯然不能履行其義務。無權要求的給付,否則將不履行的意思聲明,則就應該將其視為拒絕履行amounts to a statement of intention not to perform e*pect on conditions which go beyond the contract。從傳統上說,其他的事實均不能構成對合同的毀棄。但由于傳統期前違約的構成要件要求非常高,特別是債務人的言辭必須是確定的、毫不
11、模糊的、無條件的聲明,如果不是這樣,而債權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債務人將不履行合同,就陷入了很無奈的處境:如果債權人根據自己的判斷主對方違約而終止合同,他很可能面臨法院將判決債務人的行為不構成履行拒絕,從而將自己處于違約的境地;如果債權人繼續履行合同或者繼續為履行合同做準備,而法院事后判決認定債務人的行為構成履行拒絕,則債權人的繼續履行或者繼續準備的行為擴大了自己的損害,根據債權人有減少損失的義務的原則,債權人相應的損失將得不到賠償。另外,如果發生了履行不能以外的事由如破產,傳統觀點認為破產不構成履行拒絕致債務人履行不能,債權人也得不到救濟。為了彌補傳統制度的缺陷,經過長時間的醞釀,美國?統一商法
12、典?第一個正式文本1952年的第2-609條獲得充分之履約保障的權利規定:1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義務使對方的獲得適當履行的期待不受損害。如果一方當事人就方當事人的債務履行有合理的理由陷于不安,則可以書面請求對方提供充分的保障。如果在商業上合理,就可以在獲得充分保障之前就尚未從對方獲得對待給付的履行義務中止。2如果雙方當事人均為商人,陷于不安之理由是否合理以及提供的履約保障是否充分應當根據商業標準決定之。3受害方受領對方當事人交付的不適當的標的物或者價款的事實,不影響其請求對方就將來的履行提供充分保障的權利。4在收到受害方的合法請求后,如果在最長不超過30日的合理期限沒有對債務的適當履行提供在
13、具體案件的事實下程度充分的保障,則該不作為構成對合同的履行拒絕。以上規定說明,除了期前拒絕履行之外,其他的事由也可以構成期前違約。不過,當期前違約可能由其他事實造成時,相對方不能立即主違約的救濟,而必須要求可能將不履約的一方對于其正常履約作出保證。這是英美法上對期前履行不能最早也是最完備的規定。?合同法重述?第二版則使之成為了美國合同法上的一項普遍原則。拒絕履行和履行不能作為期前違約的兩種形態,相互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其區別主要表現在:違約方是否存在主觀成心。在期前拒絕履行狀態下,違約方一般都有履約能力,只是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慮不愿意履約或成心通過自己的行為表達不履約的意思,違約方往往存在主
14、觀成心。在期前履行不能的情形中,違約方往往沒有成心違約的動機,出現履行不能往往是違約方不希望看到的情形,因為違約方不會為到達違約的目的而使己方陷入經濟狀況、商業信譽不佳的境地。違約行為對債權的侵害程度不同。期前拒絕履行行為對合同相對方權益的侵害是肯定的、明確的、絕對的,而履行不能對合同相對方權益的侵害則處于不肯定的、不明確的、不絕對的狀態,可能只是相對方單方面的認識,并不一定客觀。而且,即使出現了商業信譽、經濟狀況不佳的情形,債務人還可以通過提供擔保的方式確保合同的履行,從而排除對合同債權的侵害。而拒絕履行的違約方除非能夠撤回違約表示,否則對債權的危害是確定的,而撤回拒絕履行的表示的可能性很小
15、。在能否構成“效率違約方面,期前拒絕履行一方往往是追求一種更為有利的經濟效益而采取的違約行為,被經濟分析法學派稱之為“效率違約。但并不是所有的期前違約行為都是為了追求“效率違約,在期前履行不能狀態下,違約方所處的狀況并非其所愿,也談不上效率。法律后果方面,在期前拒絕履行狀態下,違約方在相對方的合同地位沒有改變且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撤回拒絕履行的表示,而期前履行不能狀態下,違約方只能通過提供擔保才能消除違約的危險。在期前拒絕履行狀態下,相對方既可以選擇成認拒絕履行并終止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立即起訴請求賠償,也可以不考慮對方的違約,等待履行期屆至實際違約發生后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而期前履行不能,相對
16、方沒有選擇權,只能成認對方的違約,解除合同并訴請賠償。期前拒絕履行與履行不能二者也有一定的聯系,單純的履行不能本身并不能構成期前違約,因為出現期前履行不能的情形并不必然導致非預見方承當期前違約的責任。但一旦非預見方不能在合理期限提供適當履行擔保,則被視為對合同的履行拒絕,從而又回到期前拒絕履行規則的適用圍。三、期前違約的構成要件和后果一期前拒絕履行的構成要件期前拒絕履行,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250條表述為:“只有在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是自愿的、確定的,而且使其義務的履行現實地、明顯地表現為不可能時,才構成拒絕履行。具體說來,期前拒絕履行須符合以下條件:1、拒絕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須在合同依法成
17、立后至履行期屆滿前這段時間作出。如果是在合同成立前,就談不上違約;如果是在合同期屆滿以后提出,則為實際違約。2、一方確定地positively、無條件地unconditionally、自愿地voluntarily、肯定地affirmatively、明確地Definitely、不模糊地unequivocally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義務。3、一方拒絕履行無正當理由。4、一方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即表示不履行合同必須是重大的不履行。所謂重大不履行,英國法認為,重大不履行是指不履行的結果將實質上剝奪了另一方對合同履行的預期的整個利益。美國法認為是實質上損害了合同對另一方的價值。二
18、期前拒絕履行的后果當事人一方拒絕履行后,受害方應該如何應對,英美判例法及成文法賦予受害方具有選擇權,基于受害方不同的選擇,相應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另外,違約方所處的地位也會隨之發生變化。當事人承受拒絕履行的后果:1承受方的權利有:可以a.中止自己的履行或不作履行的準備;b.解除合同;c.立即提起訴訟,請求賠償;d.拒絕違約方撤回其拒絕履行。2承受方的義務有:a.其承受拒絕履行的決定必須使對方知道。b.其承受必須是完全的和肯定的,不能夠被撤回;c.一旦承受了拒絕履行,便負有減輕損失的義務。3違約方的權利:a.有權撤回拒絕履行的表示,但要受到限制前面已談到;b.有權不履行合同。4違約方的義務:a.拒
19、絕履行的表示得允許撤回后,繼續履行合同并且賠償因前述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b.如果撤回要求遭拒絕,賠償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2、當事人不承受拒絕履行的后果在期前拒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受害方不一定必須承受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聲明,如果受害方沒有過錯,而且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選擇視對方的期前違約于不顧,待履行期到來以后要求違約方履行義務或賠償損失,也是允許的。在這種情況下,1拒絕承受方的權利:a.可以用語言、行為甚至沉默的方式說明其拒絕承受的態度;b.即使拒絕承受方選擇了不成認期前違約,他仍然有權立即停頓自己對對方的義務;c.即使他已通知對方不解除合同而要等待對方履行,只要對方尚未撤回違約表示
20、,他就有權立即提起違約救濟之訴;d.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按實際違約請求救濟。2拒絕承受方的義務:a.該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不起訴而等待實際違約發生期間,要承當因意外事件而全部喪失訴權的風險,如前面提到的艾沃里訴伯頓案;b.在拒絕履行方于履行期屆滿前又撤回拒絕履行的表示或者雖未撤回但全面履行了合同的,拒絕承受方有義務按原合同履行,但是,因對方的拒絕履行而使自己的合同地位根本改變的除外。3拒絕履行方的權利:a.有權撤回拒絕履行的意思表示;b.有權向對方履行合同。4拒絕履行方的義務:a.有義務在履行期到來時履行合同義務;b.承當拒絕履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三期前履行不能的構成要件期前履行不能是指合
21、同生效后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說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期前履行不能的構成要件有:1、合同合法有效,這是發生違約的前提;2、一方當事人的預見是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期屆滿前這段時間;3、對方未表示將不履行;4、一方的現實狀況存在屆時不能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危險排除了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所謂現實狀況,須有合理依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609條規定“有合理理由認為對方不能正常履行,依判例法,“合理理由主要有債務人的經濟狀況不佳,沒有能力履行;商業信用不佳,令人擔憂;債務人準備履約或履行過程中的行為或實際狀況說明債務人有違約的危險。5、被要求提供履約保證的一方不能在
22、合理的期間提供充分的保證。如果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對方不作出恰當的保證,該方可以視此為棄約。四期前履行不能的后果一方預見到另一方具有履行不能的危險后,可以采取不同的對策,從而產生不同的后果:1、承受履行不能的后果:也就是對一方的履行不能的事實狀態持放任態度,直到實際違約結果的發生。此種情況下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發生變化。2、不承受履行不能的后果:即當一方預見到另一方將會履行不能時,不是放任這種狀態,而是要求對方及時提供充分的履行擔保并中止履行,敦促對方表履行的期望的義務。當任何一方有合理理由認為對方不能正常履行時,他可以書面形式要求對方提供正常履約的充分保證,且在他收到這種保證之前,可以暫時中止
23、與他尚未得到約定給付相對應的那局部 ,只要這種中止在商業上合理。2、在商人之間,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和所提供的保證是否充分,應根據商業標準來確定。3、承受任何不當的交付和付款并不能影響受害方要求對方對未來履行提供充分保證的權利。4、一方收到另一方有正當理由的要求后,如果未能在最長不超過30天的合理時間按當時情況提供履行的充分保證,即構成毀約。期前違約制度的設立,符合社會開展的要求,表達了公平性原則和效益性要求。該制度使受害方能提前獲得法律上的救濟,防止發生更大的損失,如為了即將到期的履行準備而蒙受的損失;或者在得知對方毀約后不得不繼續自己的履行從而蒙受的損失;或者等待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再采取
24、相應的救濟措施,從而喪失了與他人進展交易的時機。所以,從效益的角度講,允許受害方立即起訴,解除合同或中止履行,可以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及時了結紛爭,效率即意味著效益。從公平的角度看,期前違約雖然還不是實際違約,但它導致實際違約的危險是客觀存在的,而且發生實際違約的可能性巨大,如果受害方只有在履行期到來時才能獲得救濟,顯然是不公平的。四、對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的評價一我國合同立法對期前違約制度的相關規定我國自50年代推行合同制度以來,期前違約現象就大量存在。據統計,在我國因報復性違約行為而導致的混合違約達69%以上。而我國傳統的經濟法理論認為,社會主義企業不會出現給付不能,尤其是破產性現象,加
25、上方案命令漠視民事主體人格和意志及相應的利益,排斥拒絕履行,因此,在立法上就否認“合同義務履行期屆至前不履行危險的存在。司法實踐中有這樣一案例:1988年6月,亞華公司與公司簽訂汽車節油器供銷合同。約定亞華公司在當年12月底交貨。而公司在10月份提出解除合同。亞華公司遂起訴公司,要求其承當違約責任。一審法院認為,債務尚未到履行期,亞華公司沒有要求公司履行債務的權利,公司沒有履行未到期債務的義務,亞華公司的民事權利未受到實際侵犯,不能請求法院追究公司的違約責任,裁定駁回起訴。亞華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公司已明確地表示單方面解除合同,已構成違約,不必等到債務到期時不履行再追究其違約責任。
26、裁定撤銷一審裁定。之所以出現兩審法院不同的裁決,在于當時我國無明確的期前違約規定。?合同法?公布之前,我國是否有期前違約制度的存在,在學術界一直有爭議,爭議的焦點集中在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確實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當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證時,應當履行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確實切證據,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負違反合同的責任。我國學者對這一條文的解釋大致有兩種不同意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梁慧星研究員認為,該條的規定雖然顯系參考英美法上的期前違約制度,但由于我國現有的債法及理論顯系繼受大陸法系,對
27、于債之履行有同時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兩項制度。假設將?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嚴格按照英美法的期前違約制度解釋,則勢必與我國整個債法及理論不相協調。因此,應結合大陸法系的同時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解釋。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的意見則認為,?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即是關于期前違約制度的規定。同時認為該條只是對期前違約制度的有限引入,它與英美法上的期前違約制度相比,具有如下幾個特點:1、概念概括,沒有規定是何原因導致期前履行不能。2、救濟單一。僅規定了中止履行權,沒有規定解約權。3、適用條件嚴格。必須有對方期前違約的“確切證據。4、明確規定了濫用救濟權一方的違約責任。5、適用于各類涉外合同。?合同法?
28、對期前不履約的規制也恰恰反映了上述兩種觀點的折衷。現行?合同法?的相關條文主要有:第六十八條 應領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當違約責任。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29、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說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說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當違約責任。筆者認為,?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和第九十四條第項的規定大致相當于英美法上的期前拒絕履行,分別規定了非違約方享有的立即起訴權和合同解除權;至于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從其表述方法及在合同法中的位置安排來看,顯屬對大陸法系不安抗辯權制度的移植,但是它又與大陸
30、法系各國民法典規定的不安抗辯權制度有所不同,事實上可以看成是大陸法系不安抗辯權制度與英美法系期前履行不能制度的融合。二?合同法?相關規定的積極意義1、?合同法?公布以前,我國相關民事法律對違約類型劃分是散亂而殘缺的,對于期前拒絕履行這一傳統大陸民法典本來就未曾涉及的違約類型,更是沒有涉及。而對于在大陸法系民法典中普遍存在的不安抗辯權制度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當時的立法也未加以規定。?民法通則?由于只具有民事立法大綱的性質,其中有關違約的條文規定也比擬粗糙,對履行期前的違約根本未涉及;?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也是如此;?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雖然表達了規制期前不履約的思想,但是它的適用圍
31、只限于涉外的經濟合同,況且在條文的表述上“當事人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確實切證據這一提法也不一定能涵蓋所有類型的期前違約行為,尤其是它極有可能把僅說明另一方“不愿履行合同而非“不能履行合同的以聲明形式表現出來的期前拒絕履行排除在外。但是,無論?合同法?相關的制度設計是否具有合理性、科學性,在?合同法?中納入期前違約制度和不安抗辯權制度本身就是一個巨大的進步。2、?合同法?不僅規定了不安抗辯權,而且與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典規定的不安抗辯權制度相比,有以下一些突破:1規定了不安抗辯權人的合同解除權。大陸法不安抗辯權的救濟方法是有不安抗辯權的債務人可以中止自己對對方的給付,一旦對方提供充分的擔保,即應繼續
32、履行義務。但是在對方不能提出履約擔保的情況下,抗辯權人是否有權解除合同.從法條來看,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典都沒有做如是規定瑞士債務法除外。?合同法?則明確規定,“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九條2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對不安抗辯權的發生原因采用列舉加兜底條款的方式,相對于大陸法系僅作抽象規定的方法而言,較易把握。3不安抗辯權發生原因的圍有所擴大。盡管法國法和德國法一采支付不能主義,一采概括主義,但都是以財產狀況減少作為不安抗辯權的發生原因。而?合同法?規定的不安抗辯權的發生原因則不以財產減少為限,“喪失商業信譽也可以成為不安抗
33、辯權發生的原因。4明確要求行使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確切證據,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不安抗辯權的濫用。5規定了不合理的行使中止履行救濟方法應承當的違約責任。3、?合同法?關于期前拒絕履行制度的規定與英美法的規定大體相當,其最重要的積極意義在于矯正了該法公布以前國學界廣泛存在的一種錯誤認識,即將期前違約區分為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并將“以自己的行為表示屆期將不履行的期前違約行為劃入默示預期違約并適用針對期前履行不能的救濟方法。而?合同法?在正確區分“明示與“拒絕的根底上,吸收英美法經過實踐檢驗的做法,將“明示的事先拒絕履行和“以行為表示的事先拒絕履行統一納入期前拒
34、絕履行制度,并采用一樣的救濟方法,這更加符合這兩類事先拒絕履行在英美法上規定的原貌。三?合同法?相關規定之缺乏及改良意見1、?合同法?相關規定的缺乏之處第一,?合同法?關于違約行為的描述不統一導致適用的混亂。例如:?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項下的情形之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說明不履行主要債務;該條第四項“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說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當違約責任。從前面的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對違約行為至少有三種形態的描述:
35、“不履行主要債務、“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履行合同義務。其中,“不履行合同義務外延最寬。例如?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按字面應理解為:但凡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說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管是主要義務,還是次要義務,合同另一方均可依此條的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違約方承當違約責任。這與英美法上期前拒絕履行要求的違約程度是不一致的。后者要求一方當事人構成期前拒絕履行的條件之一必須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該主要義務的不履行將導致對方對該合同的期待目的不能實現。不知道?合同法?關于該條的立法目的是想超越英美法的規定而規制期前所有違約行為,還是疏忽了對合同義務的進一步確定性描
36、述。關于“不履行主要債務和“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描述,筆者認為,一般來說,“不履行主要債務能夠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因素則不僅限于“不履行主要債務。按照第九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可以理解為:凡期前拒絕履行主要債務,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與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結合起來看,當事人期前拒絕履行“主要債務和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可以導致適用不同的救濟方法,即前者可以“解除合同,后者可以“要求承當違約責任,而?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當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按照第九十四條二項的規定,當事人“
37、不履行主要債務都可以“解除合同,而涵蓋前述情況的第一百零八條“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違約方只能“承當違約責任,不能“解除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合同法?對期前違約行為的規在不同條文中外延寬、窄不等,重大違約可以構成,一般違約也可以構成,何為重大違約,何為一般違約,沒有標準,導致在適用上出現同一種違約行為可能適用不同條文而導致不同結果的情況。第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關于期前拒絕履行的規定過于簡單,實踐中難以把握而且救濟方式不夠全面,與英美法上這一制度的規定相比,許多地方尚嫌缺乏。該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說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當違約責任。
38、從該條文的根本框架構造看,應認為是采納了英美法上的期前拒絕履行制度。但與英美法上的規定相比,?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又顯得薄弱、不夠全面,不適宜操作,主要有以下問題:1沒有限定拒絕履行的義務是合同主要義務。根據該條的規定,凡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說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均構成違約,均可享有在履行期到來前的立即起訴權并根據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要求對方承當違約責任。而英美法上的相關規定則是一方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這就涉及到確立期前違約制度的目的的問題。從期前違約制度的開展歷史可以看出,這一制度確實立,就是針對該違約將會對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構成重大威脅,致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如
39、果當事人僅表示將不履行合同中的次要義務,則一般不會阻礙合同的主要目的的實現,因而不構成期前拒絕履行。而按照現行?合同法?的規定,賦予違約相對方任何期前不履約的行為都有立即起訴權,無疑是沒有必要的,也增加了合同履行中的不確定性。2“以自己的行為說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表述過于簡單。這個“行為到底包括哪些行為.根據U.C.C.的官方評述,拒絕履行的表述可以是“債務人給債權人的一項聲明,該聲明說明其將違反合同,也可以是“一個自愿的、肯定性的使債務人將不能或明顯不能履行的行為。?合同法重述?曾經列舉過兩種構成拒絕履行的行為:向第三方轉移或以合同轉讓特定的土地、貨物或者其他對合同的履行必不可少的東西;任何使
40、他的實質性合同義務成為不可能或明顯不可能的自愿性、肯定性行為。因此,拒絕履行并不是必須使履行成為完全的和絕對的不可能,合理地說明拒絕履行持續性義務的行為,也構成拒絕履行。相比之下,我國?合同法?僅用一句話的概括方式顯然讓人難以確定地把握其含義。3?合同法?賦予了受害一方立即起訴權,又結合第九十四條二項賦予其合同解除權,但受害方是否享有拒絕承受對方的拒絕履行或立即起訴、解除合同的選擇權.對選擇權是否適當限制.受害方在對方拒絕履行后可否中止自己的履行或不作履約準備.對此,?合同法?未予以明確規定。另外,債務人在作出拒絕履行的表示之后能否撤回或撤銷該表示.英美法的通常做法是一旦受害方承受了對方的違約表示,違約方則不得撤回,除非受害方同意。4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表示是否必須向債權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在英美法中,合同當事人僅向合同以外的、對合同沒有任何利益的第三方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雖然該第三方又自愿地將這個消息通知了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但是對對方當事人來說,這項聲明并不構成拒絕履行。5受害方如果承受對方拒絕履行的表示,這種承受是否需要特定的方式才成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關于守約方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對期前違約是否適用.英美法中,一旦受害方承受一方的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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