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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律法規及合規性評價 主講人: 陳宇鋒 國家注冊高級審核員 4.3.2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ISO14001標準)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a) 識別適用于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獲取這些要求的渠道;b) 確定這些要求如何應用于它的環境因素。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這些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加以考慮4.3.2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GB/T28001標準)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識別和獲得適用法規和其他職業健康安全要求。組織應當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時考慮這些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

2、他要求。組織應及時更新有關法規和其他要求的信息。組織應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信息傳達給在組織控制下工作的人員和其他有關的相關方。4.5.2 合規性評價 a) 為了履行遵守法律法規要求的承諾,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定期評價對適用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 組織應保存對上述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b) 組織應評價對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這可以和 a) 中所要求的評價一起進行,也可以另外制定程序,分別進行評價。 組織應保存對上述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注: 對不同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定期評價頻次可以有所不同。對法律、法規的界定1、國際公約(中國簽字的)2、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3、

3、行政法規:最高行政機關頒發的法令4、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頒發的行政規范5、地方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會城市、 較大市的人大制定頒發的法律性規范文件6、 地方行政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會城市、較大市的政府制定頒發的行政規范文件7、環境標準;組織應遵守的其他要求和政府機構的協定; (如環評、安評批復、區政府簽定的責任狀)和顧客的協議;(如各種公開的承諾)非法規性指南;(如區域總體規劃、建設規劃)自愿性原則或業務規范;自愿性環境標志或產品護理承諾;行業協會的要求;和社區團體或非政府組織的協議;組織或其上級組織對公眾的承諾;獲取法律法規和要求的渠道1. 網絡、公共媒體。 -新法規速遞網、

4、人民法院網、國家環保部網站2出版社、發行機構和圖書館;3行政機關; -訪問各級政府法制部門 -接收瀏覽省、市人大、政府公報 4. 行業主管、協會;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應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應用于組織的環境因素的過程就是建立起關聯對應關系。在獲取該法律法規和要求時,仔細甄別 哪些條款與本單位的環境因素有關系,形成關聯表。例如:獲取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就考慮我們單位近期或規劃中的建設項目實施的環境因素,應該遵守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評估,該法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條為適用條款。將其下載放進關聯表。例1環境因素-建設項目中的廢水、廢氣、固廢、噪聲排放、能源消耗等,關聯的條款如下:第二十四條建設

5、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例2 環境因素:污水排放 -與哪些法律法規要求有關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

6、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十條.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6.1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

7、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6.1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

8、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08.6.1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9、。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3、水域功能和分類標準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類 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類 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類 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游通到、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類 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類 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2008.6.5第二條 太湖流域實行分級保護,劃分為三級保護區:太湖湖體、沿湖岸五公里區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

10、兩側各一公里范圍為一級保護區;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兩側各一公里范圍為二級保護區;其他地區為三級保護區。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第十九條 除污染治理項目外,對太湖流域下列區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部門暫停受理,已經受理的暫停作出審批決定:(一)地表水(環境)功能區水質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二)跨行政區域河流交界斷面水質未達到控制目標的;(三)排污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四)未按時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 (五)未按計劃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不符合國

11、家和省有關節能減排要求的;(七)違法違規審批造成嚴重后果的;(八)存在其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2008。6。5第三十九條 太湖流域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環境保護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加大河塘疏浚整治力度,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施肥,組織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生物農藥,推行人畜糞便、秸稈等廢棄物的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減少對土壤、水體的污染和破壞,發展有機農業和生態農業,減輕農業面源污染。太湖流域城鎮污水收集管網應當逐步覆蓋城鎮周邊村莊;規模較大的村莊應當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分散農戶的生活污水應當采取措施收集,推廣應用凈化沼氣池、人工濕地等生活污水處理

12、適用技術進行處理。全面建立農村垃圾收集、處理機制。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2008。6。5第四十四條 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內的飯店、療養院、旅游度假村、集中式畜禽養殖場等,應當建設污水污物處理設施,對產生的污水進行預處理后接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不得直接排入水體。第四十五條 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 (二)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三)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渣廢液、含放射性廢渣廢液、含病原體污水、工業廢渣以及其他廢棄物; (四)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

13、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農藥等有毒物毒殺水生生物; (六)向水體直接排放人畜糞便、傾倒垃圾; (七)圍湖造地; (八)違法開山采石,或者進行破壞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動;無錫市水環境保護條例 2008.12.1第十二條 各類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以下統稱工業園區)應當編制環境規劃,并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水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第十六條 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指導目錄和環保準入條件。禁止下列產

14、生水污染的建設行為:(一)新建、改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二)新建、改建、擴建污水不能接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項目和經營項目; (三)除污染治理項目外,在工業園區以外新建、擴建工業項目;(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建設行為。無錫市水環境保護條例 2008.12.1第十七條 除污染治理項目外,對下列區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水污染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區域限批:(一)地表水(環境)功能區水質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二)跨行政區域河流交界斷面水質未達到控制目標的;(三)排污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四)未按時完成淘汰

15、落后產能任務的;(五)未按計劃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六)工業園區未做規劃環評或者環境基礎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七)已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未通過環保竣工驗收,或者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不符合有關節能減排要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超過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控制指標的;(八)違法違規審批造成水污染與生態破壞的;(九)存在其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無錫市水環境保護條例 2008.12.1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所有排污口應當落實使用單位,明確使用責任,并設置標志牌;無單位認領的排污口一律封堵。新建住宅小區和老新村改造應當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對排水管網進行規

16、劃設計和建設施工;住宅單體設計應當優化排水系統布局,避免住戶利用雨水管排放污水;住戶利用雨水管排放生活污水的,相關基層組織和物業管理單位應當進行教育、制止。第二十六條 排污單位應當對產生的污水進行預處理,達到規定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網第二十七條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工業污水應當納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無錫市水環境保護條例 2008.12.1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布局,調整產業結構,建設循環型農業、循環型工業園區,發展以循環經濟為主要特征的產業集群,強化資源回收利用的導向機制,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第四十五條 全面推行企業ISO14000環境

17、管理體系認證、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和重點耗能企業的環保協議管理。鼓勵企業以自愿協議環境管理方式達到比現行環保標準更高的環境要求。對達到更高環境要求的企業,由政府有關部門予以獎勵。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 污水處理廠分為三類,以生活污水與工業廢水比例劃分。工業廢水比例50%為污水處理廠工業廢水比例 50% ,80%為污水處理廠工業廢水比例 80%為污水處理廠處理后要求達到COD50-60mg/L N-NH35mg/L TP0.5 mg/L 該標準給出太湖流域的紡織染整、化學、造紙、鋼鐵、電鍍、食品制造等工業污水的排放標準。 合規性評價的方式方法1. 合規性評價即法律法規遵循情況的評價.2. 以環境因素的大類為主線,找出相關聯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具體條款,形成關聯表. 主線:水體、大氣、土地、能源、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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