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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四章 環境行政機構與環境行政執法.一、 概述在環境利用行為采用的傳統決策方法中增加對公眾環境權益的考量以及利弊權衡,對節省環境風險造成的未來行動成本和社會成本、防止事后的環境侵害均有意義。(一)環境行政決策的內涵環境行政決策是指行政機關就擬議中的環境利用行為可能造成的環境妨害、環境損害以及可能的環境風險與各環境利用行為的成本效益等一并作出分析判斷,并最終作出決定的行為。.(二)環境行政的特點1、科技關聯性多數決策行為在決策過程和決策的社會影響等方面都涉及到濃厚的科學技術問題和科學不確定性。2、利益沖突性(1)代內利益沖突(2)代際利益衡平(3)國際利益影響.環境行政機關的出現不僅打破了傳統國

2、家行政管理體制的格局,導致原有行政機關(如林業、水利、海洋、漁業、草原、農業、工業、土地等部門)有關行政權力的重新分配,而且還由于環境問題涉及生產、生活等各個領域,環境行政權力也廣泛地與原有行政機關的權力出現重疊和交叉。世紀年代以后西方國家除了制定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法律外,還通過立法設立了高級別的專門委員會。.二、國家環境行政機構(一)、國家環境行政機構的產生與發展、產生:20世紀60年代以后、發展 各國在創設環境行政機關之初,一般是將新的環境行政權力限制在原有政府部門之下,有的國家則將這種新的環境行政職權限制在原有政府各部門權力之下,有的國家則將這種新的環境行政職權直接授權政府原有的行

3、政部門行使 。.(二)主要國家的環境行政機構、美國()年成立聯邦環境保護局()宗旨:保護人類健康,培育和改善環境質量()國家環境政策委員會(根據國家環境政策法成立)目的:幫助總統協調聯邦環境保護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環境事務和沖突。.()年設立直接對總統負責的聯邦環境執行官辦公室、德國()環境部:中央級環境行政機關職權:管理地區規劃、住房、自然保護、能源和交通等方面的法律事務()聯邦環境局:專門的環境行政機關職權:為環境立法和環境規章提供科學性的論證,同時在化學性物質、除蟲劑等登記和許可證頒發等方面行使一定的管理職權。()環境咨詢理事會職責:負責向環境部長提供咨詢和建議,并定期發布主要環境問題的報

4、告。.、法國年設環境部,負責環境管理工作。年設生活質量部,負責自然保護和環境保護改革國家環境體制,集中環境權力職權,簡化機構。由環境部長依照環境部部長職權法和環境部組織法的規定總攬國家環境行政權力。中央層面還有兩個部級機構:環境最高委員會和環境跨步委員會,目的在于協調各部之間有關環境管理方面的關系。.、日本年設置了環境廳,統一了過去由各省廳分散制定公害對策的做法,全面促進環境保護工作,防止公害,保護和改善自然環境及其他環境。年將環境廳升格為環境省,目前是日本內閣的最高環境行政機關。.三、中國的環境行政機構環境行政的設置和變遷也經歷四個階段。一、產生時期 1973年,成立了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

5、。其主要責任是,制定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行政規章,擬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 .(二)發展時期 自1973年8月我國召開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至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止,是我國環境保護工作和環境法艱難發展的階段。這一時期的國際重大事件是1972年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的召開。這個時期,由于國內政治形勢混亂,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發展相當緩慢。1973 年國務院召開了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把環境保護提上了國家管理的議事日程。1974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暫行規定,197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次對環境保護作了如下規定:“國家保護環

6、境和自然資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這一時期,還頒布了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食品衛生標準。.(三)初步完善時期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后,在全國大部分省級人民政府成立了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1982年在國務院的經濟體制改革中,撤銷了國務院的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業務并入新建立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下設環境保護局。這一次政府機構改革實質上削弱了政府的環境監督管理工作。1984年,成立國家環境保護局,隸屬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9年全國人大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在該法中規定了統一監督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的政府環境監督管理體制。 .(四

7、)迅速發展時期大提出建立生態文明型國家年月環境部成立。.四、環境行政行為環境行政行為是指國家環境行政主體在依法行使環境管理權的過程中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環境行政主體必須是有環境行政管理權的國家和各級地方行政機關;實施環境行政行為是環境行政主體的職責;環境行政行為能直接或間接產生環境行政法律后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一)環境行政立法環境行政立法是指有立法權的環境行政主體機關依法制定、修改和廢止環境管理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它不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環境法律的行為,僅指有立法權的國家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環境管理規范性文件的行為。1、環境行政立法的分類(1)依據行政立

8、法權的來源不同,可以分為職權性立法和授權立法.環境行政主體直接依據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職權制定環境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是職權性立法行為。授權性立法是職權性立法的例外和補充,指環境行政機關依據特定法律的授權,或者依據國家權力機關或上級國家行政機關通過專門決議的委托,制定環境管理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授權性立法在內容上可以依據授權或委托,就上級環境行政機關管轄的食物或者國家權力機關管轄的事物立法。我國各單行環境保護法律一般都在附則中規定,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該法的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據此制定實施細則的行為,就是基于法律的授權性立法行為。.(2)依據行使行政立法權的主體不同

9、,分為中央環境行政立法和地方環境行政立法。 國務院制定環境行政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環境行政規章的行為為中央環境行政立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環境行政規章的行為為地方環境行政立法.(3)依行政立法內容的不同可將環境行政立法分為執行性立法和創制性立法。依據特定的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而進行的立法是執行性立法。沒有具體的特定規范性文件做根據,環境行政機關不能任意進行執行性立法。執行性立法包括:行政機關就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就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的地方性規章;下級

10、行政機關就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規章制定地方性規章等。執行性立法在內容上只是將其所據以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化,使其便于執行,不能創制新的權利義務規范。基于特定法律法規或決議授權進行的,創制新的權利義務規范的環境行政立法為創制性立法。.2、環境行政立法體制(四級) (1)國務院。國務院的環境行政立法,以實施全國性的環境行政管理為原則,將憲法、法律的規定具體化,又是進一步制定部門性環境行政規章、地方性環境行政規章的依據。(2)國務院各部委(部門性規章)(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方性規章)(4)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二)環境行政執法1、內涵:環境行

11、政執法是指環境行政主體依法對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采取的直接影響其具體權利義務的行為,或者相對人是否正當行為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2、環境行政行為的效力(1)生效要件:主體合格;環境執法行為是行政管理機關的真實意思表示;執法內容合法;相對人必須具備法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程序和形式合法.(2)環境行政行為的效力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3、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撤銷、廢止變更與終止4、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幾種形式(1)環境行政監督檢查.(2)環境行政許可(3)環境行政處罰(4)環境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性強制性執行性.(三)環境行政司法1、內涵:環境行政司法是指享有環境行政司法權的環境行政主體,依

12、法對環境行政爭議和環境民事糾紛進行復議、調節的行為。2、特點主體只能是享有行政司法權的環境行政主體。內容包括環境行政復議和環境行政調解。帶有司法行政的環境行政行為。.3、環境行政司法的原則(1)簡便原則(2)公正原則(3)相關人員回避原則4、環境行政復議環境行政復議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在環境行政執法過程中與相對人發生爭議時,依相對人的申請,由該行政主體或其上級機關對引起爭議的行政行為進行復查的制度。.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是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5、環境行政調解(1)內涵:環境行政調解指由環境行政主體主持的,促使環境民事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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