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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目錄第一部分礦級領導(含副總)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 -.1.1.-礦長 -.1.1.-黨委書記 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總工程師 生產副礦長 安全總監(安全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工會主席 后勤副礦長 財務經理 經營副礦長 副礦長 采煤副總工程師 安全副總工程師 一通三防副總工程師 掘進副總工程師 防治水副總工程師 機電副總工程師 監測監控副總工程師 第二部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安全監察處處長 安監通防黨支部書記 安全監察處主任工程師 安全監察處副處長 安全稽查信息站站長.-.9.9.-.培訓處處長.-.1.0.2.-.兼職救護隊隊長.-.1.0.5.-.兼職救護

2、隊副隊長.-.1.0.7.-.兼職救護隊技術員.-.1.0.9.-.總工程師辦公室主任.-.1.1.2.-.生產技術處處長.-.1.1.5.-.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1.1.8.-.生產技術處副處長.-.1.2.1.-.地質測量處處長.-.1.2.3.-.地質測量處(防治水)副處長-.1.2.7.-機電處處長.-.1.3.0.-.機電支部書記.-.1.3.4.-.機電處主任工程師.-.1.3.6.-.機電處副處長.-.1.3.9.-.調度室主任.-.1.4.1.-.生產調度支部(副)書記-.1.4.5.-調度室主任工程師(技術員)-.1.4.9.-調度室副主任.-.1.5.1.-.通防處處長

3、.-.1.5.3.-.通防處副處長.-.1.5.7.-.通防處主任工程師.-.1.5.9.-.生產成本管理處處長.-.1.6.2.-.生產成本管理處副處長-.1.6.5.-職業病危害防治辦公室主任-.1.6.7.-職業病防治辦公室副主任-.1.7.1.-采煤工區區長 采煤工區支部書記 采煤工區主管技術員 采煤工區安全副區長 采煤工區副區長 采煤工區班組長 檢修班組長 采煤驗收員 掘進工區區長 掘進工區支部書記 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 掘進工區安全副區長 機電副區長 掘進工區副區長 見習技術員 掘進工區班組長 掘進驗收員 運搬工區區長 運搬工區支部書記 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 運搬工區安全副區長 運搬工

4、區機電副區長 運搬工區副區長 運搬工區班組長 運轉工區區長 運轉工區支部書記 運轉工區主管技術員-.2.5.5.-.運轉工區安全副區長-258.-運轉工區機電副區長-261.-運轉工區副區長-.2.6.4.-.運轉工區班組長-.2.6.7.-.洗選工區區長-.2.7.0.-.洗選工區支部書記-.2.7.4.-.洗選工區副區長-.2.7.6.-.洗選工區班組長-.2.8.0.-.工程維修隊隊長-.2.8.3.-.工程維修隊副隊長-.2.8.6.-.第三部分特種作業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 -.2.8.9.-.安監員-.2.8.9.-.稽查員-.2.9.2.-.兼職救護隊隊員-

5、.2.9.5.-.救護裝備管理員-.2.9.7.-.群監員-.2.9.9.-.瓦斯檢查員-.3.0.1.-.爆破材料管理工-.3.0.4.-.爆破材料押運員-.3.0.7.-.生產技術處技術員(科員) -.3.0.9.-測量工-.3.1.1.-.地質觀測工-.3.1.3.-.水文觀測工-.3.1.5.-.鉆探工-.3.1.7.-.-.3.1.9.-.微機制圖員測風工 測塵工 打眼工 爆破工 噴漿工 電鉗工 自救器工 掘進支護工 液壓支架工 信號把鉤工 立井把鉤工 立井信號工 礦燈充電工 局部通風工 灑水滅塵工 隔爆設施工 變(配)電工 鋼絲繩檢查工 液壓支柱維修工 便攜式報警儀維修工 監測監控

6、系統維修工 防爆設備電氣維修工 防爆設備電氣維修檢查工 小型電器設備維修工 金屬焊接切割工 采煤機司機 掘進機司機-.3.9.5.-.耙裝機司機-.3.9.8.-.小絞車司機-.4.0.1.-.翻車機司機-.4.0.4.-.電瓶車司機-.4.0.6.-.主提升機司機-.4.0.9.-.主通風機司機-.4.1.2.-.采煤設備維修工-.4.1.4.-.乳化泵泵站司機-.4.1.7.-.刮板輸送機司機-.4.2.0.-.膠帶輸送機司機-.4.2.3.-.固定排水泵司機-.4.2.6.-.空氣壓縮機司機-.4.2.9.-.調度員-.4.3.5.-.監測監控員-.4.3.8.-.井上信息員-.4.4.

7、1.-.井下信息員-.4.4.3.-.工程結算員-.4.4.5.-.倉庫物資保管員-.4.4.7.-.倉庫會計-.4.4.9.-.機電設備管理員-.4.5.0.-.運料工-.4.5.3.-.井筒維修工-.4.5.6.-.污水處理操作工-.4.5.8.-.-.4.6.3.-.-.4.6.5.-.車床操作工鉆床操作工人行車跟車工 束管監測工 管道安裝維修工 給煤機司機 振動機司機 集控室司機 跳汰機司機 壓濾機司機 洗選維修工 阻燃劑噴灑工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工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員 培訓處科員 第四部分一二線部門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安全監察處 生產技術處 地質測量處 機電管理處 調度室

8、通防處 生產成本管理處 總工程師辦公室 安全稽查信息站 -.5.1.1.-兼職救護隊 職業病危害防治辦公室 培訓處(隸屬安全監察處) 采煤工區-.5.1.6.-.掘進工區-.5.1.8.-.運搬工區-.5.2.0.-.運轉工區-.5.2.1.-.工程維修隊-.5.2.2.-.洗選工區-.5.2.3.-.第五部分三線處室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 -.5.2.4.-.黨委辦公室-.5.2.4.-.行政辦公室-.5.2.5.-.工會-.5.2.6.-.人力資源處-.5.2.8.-.供應處-.5.2.9.-.銷售處-.5.3.0.-.信訪司法辦-.5.3.1.-.保衛工農處-.5.3.2.-.財

9、務處-.5.3.3.-.審計處-.5.3.4.-.食堂-.5.3.5.-.第六部分三線處室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 -.5.3.6.-.黨委辦公室副主任-.5.3.6.-.行政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5.3.8.-工會辦公室主任-.5.4.0.-.工會辦公室副主任-.5.4.2.-.人力資源處處長-.5.4.3.-.人力資源處副處長-.5.4.5.-.銷售處處長-.5.4.7.-.經營支部書記 銷售處副處長 保衛工農處處長 保衛工農支部書記 保衛工農處副處長 保衛工農處班組長 財務處處長 財務處副處長 審計處處長 供應處處長 信訪司法辦主任 信訪司法辦副主任 食堂主任 食堂副主

10、任職責 第七部分三線一般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行政辦公室檔案管理員 行政辦公室科員 人事檔案管理員 勞動保險管理員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員 考勤管理員 工資管理員 醫師 鏟車司機 煤場管理員 磅房司磅員 財務處出納員-.5.9.6.-.財務處稽核員-.5.9.7.-.財務處稅收會計-.5.9.8.-.審計專員-.6.0.0.-.設備物質采購員-.6.0.2.-.保衛人員-.6.0.4.-.食堂班組長職責-.6.0.5.-.餐廳服務員-.6.0.7.-.炊事員-.6.0.9.-.第一部分 礦級領導(含副總)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 治責任制礦長礦長是礦井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是礦安全生

11、產委員會主任,對全礦的安全 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礦長必須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具 備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保證全礦在生產、建 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一、崗位職責(一)依法辦礦、依法管礦第1條 礦長必須履行依法辦礦,依法管礦的法律規定。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 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安全規程、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第2條 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保證合 法有效。依法辦理礦井建設項目相關手續,按照“一井一制”原則管理

12、礦井建設項 目,并督促建設項目按設計施工。第3條 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和年度安全生產計劃,負責按照礦井核定生產能 力組織生產。第4條 依法依規組織生產或建設,杜絕超層越界開采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 員組織生產行為;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第5條 組織制定和審定礦井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明確各崗 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第6條 組織制定礦井領導班子成員和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 治責任制。(三)組織制定并督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第7條 組織制定和審定礦井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13、第8條 組織制定和審定符合礦井實際情況的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督 促落實。(四)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第9條 配備分管生產、機電、安全(安全總監)的分管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總 工程師),任職條件符合規定。(五)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結構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 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并配備安全技術人員第10條 按規定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的比例 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少于3名。第11條 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體系,配備專職副總工 程師,并配齊安全技術人員,領導和支持總工程師行使安全生產技術

14、決策、指揮等 職權。(六)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 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第12條 每月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聽取安全工作匯報,貫徹上級 的安全生產指示,研究解決生產安全問題。第13條 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 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每年向全體職工公開承諾,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 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投入,持續保持礦井安全生產條件,保護礦工生命安 全。(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第14條 組織制定并落實公司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保證安全生產投 入的有效實施。第15條 依

15、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第16條 負責落實礦井瓦斯、水、火、煤塵等重大災害防治和重大隱患治理計 劃;負責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組織實施。(八)組織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督促、 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第17條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第18條 負責組織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全面負責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每年底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負責組 織分管負責人和業務處室在本礦發生死亡事故或涉險事故、出現重大事故隱患或省 內

16、發生重特大事故后的專項辨識,負責組織實施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每月組織 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針對管控過程中 出現的問題調整完善管控措施,布置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明確責任分工;全面 負責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至少組織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生產、技術等 業務處室、生產區隊開展一次覆蓋生產各系統和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負責組織 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每月組織召開事故隱患治理會議,對一般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通報,分析事故隱患產生的原因,提出加強事故隱患 排查治理的措施并編制月度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報告。第19條 每月至少組織并參加1次安全生

17、產大檢查和專業(一通三防、機電、 防治水等)專項檢查。第20條 礦長是本礦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按規定審閱通風瓦斯檢查日 報表,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制定措施并處理,批準井下燒焊報告等。負責落實 瓦斯綜合治理工作,做到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第21條 審閱調度運行日志、監控日報表,并簽字。第22條 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每月帶班下井不少于5 次,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第23條 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第24條 負責每半年向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魯南監察分局匯報1次安全生產工 作。第25條 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

18、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 井。第26條 授予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安檢員、調度員和瓦檢員(瓦斯超 限時),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享有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九)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第27條 礦長對公司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全面負責。負責組織制定安全培訓 計劃,組織職工全員培訓、新工人崗前培訓等,組織督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安 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十)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第28條 通過實施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范行為、控 制質量、提高裝備和管理水平、強化培訓,使礦井達到并保持

19、安全生產標準等級標 準,保障安全生產。第29條 組織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為安全文化建設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支持,形 成具有金達特色的安全文化,進一步推動公司安全文化建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第30條 組織開展班組安全建設工作,把班組安全建設作為加強安全基層和基 礎管理的重要環節,圍繞班組安全建設建立各項制度,落實建設資金和各項保障措 施。(十一)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第31條 礦長是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 工作。第32條 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為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 體檢,保護從業人員職業健康。(十二)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應急救援

20、預案第33條 組織實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并組織評審、批準發布實施;負責審批儲備的應急救援裝備及物資;每年組織 開展一次礦井綜合應急救援演練。第34條 負責組織事故搶險救援。發生事故和重大災害時,成立救援指揮部擔 任總指揮并上報。(十三)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組織事故搶救第35條 負責向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魯南監察分局、滕州市煤炭工業局及集團 公司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第36條 組織涉險事故、非人身事故調查。(十四)安全生產職責落實與考核第37條 落實礦井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第38條 落實上級部門對事故責任人及事故責任單位處理意見。第

21、39條 落實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指令。第40條 加強成本管理,組織制定合理的工程結算單價及時工程結算。(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41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第42條 負責由于節假日放假、檢修維護等原因自行停產停工后,復工復產時 及時驗收簽字并向上級煤炭管理部門備案;負責被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產或連續停 工停產時間超過6個月后,復工復產時自行驗收并向滕州市煤炭工業局申請驗收。第43條 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二、責任追究第44條 未依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 產條件,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

22、長刑事責 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礦長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第45條 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 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 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 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煤礦的主要負責人。第46條 本礦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 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 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第47條

23、未及時組織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 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 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 除的處分。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4)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第49條 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 分;構

24、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2)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3)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50條 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健康 檢查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第51條 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 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 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礦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5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礦長負直接責任:(1)礦井超層越界開采、擅自提高開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產的;(2)未

25、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或未按有關規定建立瓦斯治理、防治水機構和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3)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 崗位人員責任制的;(4)違反相關法律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排不適宜上崗的人員從事相關 崗位的工作的;(5)未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6)未對每日瓦斯報表、安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的;(7)不能夠充分保證礦安全生產所需的人、財、物等資源,影響到安全生產的;(8)未按規定主持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 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

26、、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 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導致嚴重不良后果的;(9)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10)未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活動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排查治理導致發生事故的;(11)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以后,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未根據事故調 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相關責任人處罰的;(12)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礦長或授 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13)未督促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14)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15)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的。第53條 未經常深入

27、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 事故隱患的,礦長負主要責任。第54條 未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 員上崗作業的,礦長負主要責任。第55條 在總工程師、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礦長負領導責任。第56條 未按規定帶班、帶班不履行職責或帶班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國家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進行責任 追究;未完成下井、帶班指標的,按礦規定處罰 。第57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黨委書記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

28、,負責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文化建設等工作。按照 “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與礦長共同承擔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履行安全生產 職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掌握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管 理的基本專業知識,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一、崗位職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第1條 負責組織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第2條 參與審定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公司黨委班子成員和分管部門 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二)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規劃、規章制度第3條 參與制定年度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三)組織制定、督促實施安全宣

29、傳教育計劃第4條 組織制定年度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文化建設計劃;參與安全教育培訓、 考核等監督檢查。(四)參與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5條 參與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加 礦井應急救援演練。第6條 參與事故搶險救援,負責安全保衛、信息發布、善后處理等工作。(五)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第7條 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落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跟班、值班情況, 每月參加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和隱患排查。監督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安全隱患排查 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工作開展情況并履行相關職責。第8條 參加礦長安全辦公會議,對重大生產安全問題提出意見。

30、第9條 組織黨政工團部門開展安全檢查活動。(六)組織保障第10條 參與制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方案。第11條 負責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選拔任用進行考察培養。(七)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和考核第12條 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年終考核的內容,并實行 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第13條 負責落實對政工干部履行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情況的監 督檢查。第14條 組織制定并監督落實安全生產問責制度,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黨員 干部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第15條 按照管理權限落實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八)其他第16條 負責職責范圍內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第17條 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

31、生產職責。二、責任追究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煤礦黨委書記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煤礦黨委書記降級直至 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32、的。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1)煤礦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開展不力的;(2)因不能及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導致嚴重不良后果發生的;(3)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4)不能夠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 (5)黨建工作存在重大失誤,造成不良群眾影響的。第21條 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 和裝備的,黨委書記應負重要責任。第22條 在礦長負直接責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礦黨委書記應負重要責任。第23條 在煤礦黨委副書記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煤礦黨委書記負領導責任。第24條 未按規定帶班、帶班不履行職責

33、或帶班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國家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進行責任 追究;未完成下井、帶班指標的,按礦規定處罰 。第25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副書記在公司黨委書記、礦長的領導下協助黨委書記做好黨務工作,具體 負責紀檢、信訪穩定等工作,分管黨政辦公室、人力資源處、生產成本管理處、司 法辦、食堂等部門。是紀檢、信訪穩定的第一責任人。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原則,履行各項安全管理職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34、, 掌握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專業知識,必須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 力,依法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一、 崗位職責第1條 在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紀檢工作。第2條 在分管范圍內積極配合黨委書記、礦長開展工作,按時參加公司安全生 產辦公會會議。第3條 協助黨委書記做好黨務工作,在行使監督職能的同時,以主要精力抓好 黨的建設和宣傳思想工作。第4條 及時提供搞好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總體規劃及各種制度和措 施,并負責抓好貫徹落實。第5條 及時研究和確定加強黨的建設規劃和意見,抓好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 設和作風建設,發揮“兩個作用”,發動廣大黨員積極做好職工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第6條 協

35、助黨委書記主持召開黨總支和各種聯席會議,協調黨、政、群關系, 及時研究和確定黨務干部的選拔、培養和任免。第7條 經常組織各級領導干部學政治、學理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保證 黨和國家各項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令、政令的貫徹和落實。第8條 堅持調查研究,密切聯系群眾,經常了解職工群眾的意見、要求,針對 實際做好職工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證各項工作和生產任務完成。第9條 積極貫徹做好安全生產方針,教育職工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強安全 意識,保證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第10條 按照工作中心和重點,確定宣傳內容,布置宣傳任務,檢查宣傳效果, 保證中心和重點工作的完成。第11條 參與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36、的設置,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 理人員,并保證礦井在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第12條 負責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選拔任用進行考察培養。掌握煤礦干部職工 的思想動態,及時消除干部職工的不利于安全生產的思想。第13條 優化勞動組合,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員,符合國家規定。第14條 監督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工作開展情 況并履行相關職責。第15條 協助礦長做好公司人事管理工作,監督落實各項勞動工資政策,保證 正確貫徹執行。適時修訂薪酬分配制度,堅持按勞分配,保證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 放。維護職工各項權益,按時交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第16條 行使監督

37、職能,重點監督各級黨組織、領導干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 方針、政策和遵守黨紀的情況下,同時監察各級干部在經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17條 負責抓好信訪、舉報和控告的受理工作,組織調查、核實舉報、控告 情況,對拒不接受調查或提供假情況人員有權提出處理意見。第18條 審查黨政辦公室起草的文件、報告、領導講話及全公司綜合性工作總 結和報上級的各種典型材料。第19條 監督食堂物資、設備的管理與日常維護工作。嚴格控制職工餐飲成本, 讓職工吃上安全、放心、廉價的食品。第20條 完成黨總支和上級紀委交辦的臨時工作。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范措 施,嚴禁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經常深入現場,深入井下,及時研究

38、、 解決安全問題。第21條 嚴格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落實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落實職責范圍內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二、責任追究第2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黨委副書記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5)對責任范圍內的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第2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黨委

39、副書記降級直至開 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24條 未按規定帶班、帶班不履行職責或帶班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國家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進行責任 追究。第25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全面負責技術管理工作,是礦井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 本礦采掘生產技術、“一通三

40、防”、水害防治、地質測量、職業危害防治等工作。 總工程師必須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必須具備煤礦安全 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一、崗位職責第1條 組織建立礦安全技術管理體系,行使技術決策權和指揮權。第2條 組織制定礦副總工程師、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參與審定礦 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第3條 負責組織制定和審查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在每個季度開始前半 月內根據礦井生產條件的變化情況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補充、修改。第4條 編制礦井的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計劃;負責審批瓦斯治理、水害防 治等中長期規劃。第5條 組織編制礦井生產接續計劃,合理安排生產

41、布局,杜絕不合理集中生產。第6條 組織制定礦井專業人員培訓計劃,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接受安全培訓和持 證上崗情況。第7條 每旬組織相關人員對分管領域進行1次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并按照職 責分工做好分管范圍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制定和落實工作。第8條 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組織有 關業務處室進行新水平、新采區、新工作面設計前的專項辨識工作。分管范圍內因 生產系統、生產工藝、重大災害因素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或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 新材料試驗或推廣應用前,負責組織有關業務處室進行專項辨識。每旬組織對分管 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

42、況, 改進完善管控措施。第9條 具體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創建持續保持和采礦許可證的辦理工作;第10條 組織開展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煤層瓦斯參數測定、 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編制礦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或探測工 作報告并組織審定。第11條 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問 題及時處理;全礦井通風系統發生改變時,編制并審批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制定 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措施;制定并 批準停風區中甲烷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時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制定并審 批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

43、備停止運行時的安全技術措施; 制定并審批機械提升的進風傾斜井巷中敷設電力電纜時的安全保護措施。第12條 組織編制礦井地質報告、礦井地質類型和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地 質或水文地質補勘報告、“三下一上開采”試采總結報告;組織編制并實施瓦斯防治 和防治水“一礦一策、一面一策;組織編制并實施礦井采區設計,組織審批作業規 程,并監督實施。第13條 負責審批礦井通風系統圖、通風網絡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月報 表、測風報表、安全監控報表,審核水文地質相關圖件及基礎臺帳等。第14條 負責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采掘現場出現的斷層、構造帶等情況進行會 診,制定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實施;制定并審批采煤工作面軟

44、巖條件下初 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時的安全技術措施。第15條 審批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各類防治水工程效果驗證報 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設計、礦井防水煤(巖)柱設計、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設計、“一 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等。第16條 按時參加礦長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會議,并提出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意 見。每月組織召開 1 次專業專題會議。第17條 負責督促副總工程師及分管職能部門做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技術管理 工作。第18條 負責制止和查處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或措施執行不到位組 織生產等行為。監督檢查作業現場頂板管理、“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和防治水工 作開展情況。第19條 負責制止和查處受水害威

45、脅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執行不 到位組織生產行為;參與查處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防排水系統不符合規定組織生 產行為。第20條 審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為災防計劃和應急預案編制提供可靠的 技術支持,根據有關規定適時組織瓦斯爆炸、火災、突水事故等專項應急救援演練, 組織反風演習,參與礦井綜合應急救援演練。每年對礦井安全避險系統開展有效性 評估,對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的布局、類型、技術性能制定設計并審批。第21條 協助礦長組織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從技術管理上提供專業技術支持。第22條 組織審批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新工藝入井試驗的安全技術措施 并負責實施。第23條 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

46、高煤礦安全技術水平。負責組織提出 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信息技術領域工作開展實施。第24條 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范措施,嚴禁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 業,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第25條 嚴格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改進完善管控措施。負責分管范圍內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并監督作業現場職業病危 害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第26條 落實職責范圍內的上級部門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對上級監管監察 部門要求上報的有關生產安全信息組織上傳。第27條 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二、責任追究第2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

47、、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4)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第29條 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 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2)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30條 協助礦長組織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時,提供技術資料不準確,技術 管理失誤,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造成重大事故發生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

48、的 處分。第31條 總工程師對全礦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3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1)具體組織編制的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和事故應急預案不合理,或 在組織各類應急演練過程中發生意外的;(2)礦生產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的;(3)編制的礦井地質報告有缺陷或不能夠做到合理開發、保持“三量”平衡的;(4)發現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 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5)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系統等報表等缺少總工程師的簽字,或雖然簽字 但對瓦斯異常現象沒有采取措施、及時處

49、理的;(6)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總工程師或授意 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7)礦井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失調,造成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事故的;(8)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9)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負直接管理責任。第33條 礦井發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的,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或重要責任。第34條 在礦井有關設計中(主要有“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系統設計、采 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設計等),出現明 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35條 采煤、掘進工作

50、面作業規程違反有關規定,審查中沒有發現的,總工 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第36條 在副總工程師、分管科室負責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總工程師負領 導責任。第37條 未按規定帶班、帶班不履行職責或帶班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國家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進行責任 追究。第38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 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生產副礦長生產副礦長在礦長領導下負責采掘、監測監控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按照“管業務 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協助礦長履行安全

51、 生產管理職責,具體負責采煤、掘進、調度、應急管理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生產 副礦長必須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生產副礦長 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生產。一、崗位職責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 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具體措施。第2條 組織制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操作規 程,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3條 負責按照確定的采煤方法、采煤工藝、生產接替組織生產,淘汰落后的 生產工藝;負責按照確定的掘進施工工藝、巷道支護

52、方式、接替計劃組織掘進施工, 指導制定掘進工作面開門、貫通、過地質構造帶等安全技術措施。杜絕礦井超層越 界開采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行為。第4條 負責組織采煤工作面投產驗收;負責組織采煤工作面安裝、初次放頂、 過地質構造帶和掘進工作面拔門、貫通、過地質構造帶期間的干部跟班、帶班工作。第5條 指導制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過地質構造帶等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 實施;負責落實掘進工作面探放水、過地質構造帶安全技術措施;協調采掘作業與 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機電安裝等安全管理工作;第6條 負責采掘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檢查采煤工作面頂板、煤壁、上下安全出 口及兩巷安全管理,檢查采煤工作面支護、設備及

53、職業病防護設施等完好情況,檢 查崗位人員按章操作情況;檢查掘進工作面頂板管理、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崗位人員 按章操作情況;第7條 組織開展采掘系統、調度、應急管理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參與公司安 全大檢查、安全生產驗收;參與檢查采掘系統的通風、瓦斯防治、機電運輸等安全 管理工作。第8條 監督檢查日常安全生產調度工作,督促調度室建立完善各類調度臺帳, 記錄干部下井、帶班信息;負責生產調度系統通訊暢通。第9條 每旬組織相關人員對分管領域進行1次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并按照職 責分工做好分管范圍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制定和落實工作,制止超能力生產、不滿 足安全生產條件組織生產行為;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風險分級管

54、控工作,負責分 管范圍內生產系統、生產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重大災害因素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在 座有關處室進行專項辨識評估,每旬組織對分管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 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第10條 負責落實采掘系統隱患整改措施,督促采掘單位按照采掘作業規程、 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落實采掘作業場所綜合防塵措施。第11條 參與審查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 中長期規劃。參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采煤等生產計劃,合理組 織生產。第12條 參與制定公司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指導并檢查采掘、監測監控系統安 全培訓工作;檢查采掘、監測

55、監控系統安全培訓、考核工作情況。第13條 參與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參與指揮 1次(礦井 瓦斯爆炸、火災、突水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第14條 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第15條 落實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 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煤、掘進、 調度、應急管理等專業安全生產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整改安全隱患。第16條 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嚴禁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經常深入井下,及時 研究、解決安全問

56、題。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第17條 負責分管范圍內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并監督作業現場職業病危害防治 措施落實情況。第18條 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二、責任追究第1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第2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副礦長降級直至開 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2)偽造、故意

57、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21條 對于礦井排查出各類事故隱患未及時落實治理措施的,給予記過直至 撤職的處分。造成重大事故發生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第22條 對礦井生產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1)在采掘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 準和技術規范的;(2)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回撤時未及時進行指導,發生事故的;(3)未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時監督檢查,不 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各專業安全生產(質量

58、)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 門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4)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5)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安全審查中,本人或授意相關人 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6)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7)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第2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1)采煤、掘進作業不落實作業規程的;(2)分管的有關處室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3)分管的職能處室、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 操作的;(4)分

59、管處室、區隊領導人在發生事故中負直接責任的。第25條 協助礦長編制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產副礦長負重要責任。第26條 采煤、掘進工作面投產驗收不認真,生產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 責任。第27條 未按規定帶班、帶班不履行職責或帶班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國家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進行責任 追究;未完成下井、帶班指標的,按礦規定處罰。第28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 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總監(安全副礦長)安全總監(安全副礦長)負責全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在礦長的領

60、導下履 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是安全管理、監督、檢查、教育培訓的主要負責人,必 須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一、崗位職責(一)組織、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 救援預案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在安全管理、監督、檢查過程中認真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具體措施, 保證礦井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 技術規范。第2條 組織制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明確各崗 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組織制定本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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