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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重點:1.金融在現代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 2.中國銀行業監管的目標和基本原則3.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包括哪些方面4.我國現行金融體系5.中國人民銀行金融調控職能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章 金融法 難點:1.中央銀行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職能剝離的理論與實踐2.存款糾紛案件的范圍、類型3.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工具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章 金融法 講授內容:第一節 金融法概述 第二節 中央銀行法律制度 第三節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節 商業銀行法律制度 第五節 政策性銀行法律制度 第六節 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信連華訴新港商業銀行存

2、單糾紛案課后思考題輔助材料最新研究進展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章 金融法 本章主要內容本章主要研究和反映中央銀行法律制度、商業銀行法律制度、政策性銀行法律制度以及與銀行緊密相關的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問題。它以健全金融法律機制、強化全社會金融法治為理念,將當今銀行法的新觀點融入了的基本內容,反映了現代金融法研究的新成果。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為依據,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從金融法中諸多實際問題出發,全面地闡述了金融法具體制度的主要內容,從而使之具有金融法業務的操作性。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主要內容第四章 金融法經濟法 Econo

3、mic Law第四章第一節第一節 金融法概述 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一節第一節 金融法概述 重點:1.金融在現代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 2.中國銀行業監管的目標和基本原則3.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包括哪些方面4.我國現行金融體系5.中國人民銀行金融調控職能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章 金融法 難點:1.中央銀行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職能剝離的理論與實踐2.存款糾紛案件的范圍、類型3.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工具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章 金融法一、金融所謂金融,按字面意思解釋,就是資金的融通。廣義的金融是指貨幣資金流通體系,即是指全社會的貨幣資金

4、的籌集、分配、借貸、使用和管理活動的總和。狹義的金融是指貨幣資金的信用融通活動的總和。根據融通資金的方式不同,金融領域形成了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四大產業。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一節二、金融法(一)金融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說,就是調整貨幣流通和資金信用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關系可以分為金融業務關系和金融管理關系兩個方面。金融業務關系包括:(1)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之間的資金融通關系;(2)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同業資金融通關系。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一節一、金融所謂金融,按字

5、面意思解釋,就是資金的融通。廣義的金融是指貨幣資金流通體系,即是指全社會的貨幣資金的籌集、分配、借貸、使用和管理活動的總和。狹義的金融是指貨幣資金的信用融通活動的總和。根據融通資金的方式不同,金融領域形成了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四大產業。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一節 重點:1.金融在現代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 2.中國銀行業監管的目標和基本原則3.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包括哪些方面4.我國現行金融體系5.中國人民銀行金融調控職能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章 金融法 難點:1.中央銀行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職能剝離的理論與實踐2.存款糾紛案件的范圍、類型3.中國人民

6、銀行的貨幣政策工具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章 金融法一、金融所謂金融,按字面意思解釋,就是資金的融通。廣義的金融是指貨幣資金流通體系,即是指全社會的貨幣資金的籌集、分配、借貸、使用和管理活動的總和。狹義的金融是指貨幣資金的信用融通活動的總和。根據融通資金的方式不同,金融領域形成了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四大產業。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一節二、金融法(一)金融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說,就是調整貨幣流通和資金信用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關系可以分為金融業務關系和金融管理關系兩個方面。金融業務關系包括:(

7、1)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之間的資金融通關系;(2)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同業資金融通關系。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一節二、金融法(一)金融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說,就是調整貨幣流通和資金信用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關系可以分為金融業務關系和金融管理關系兩個方面。金融業務關系包括:(1)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之間的資金融通關系;(2)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同業資金融通關系。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一節二、金融法(二)金融法體系1.銀行法2.保險法3.證券法4.信托法5.

8、票據法6.投資基金法7.期貨交易法8.貨幣法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一節二、金融法(三)金融法的功能1.確認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組織體系。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場體系,規范金融市場行為,協調、確保金融市場各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資金運營效益,實現資金融通的個體效益目標和社會整體效益目標的統一。3.確定金融宏觀調控目標,規范金融調控、管理、監督行為,完善金融宏觀調控、監管體系。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一節二、金融法(四)我國的金融法制建設改革開放前期,我國金融領域長期處于無法可依的局面,金融法制極不健全。1995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后頒布了“五

9、法一決定”,標志著我國金融法制建設取得了突破性進展。2003年12月十屆人大六次會議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一節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二節第二節 中央銀行法律制度一、中央銀行法概述(一)中央銀行中央銀行是一國金融體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執行國家貨幣金融政策,實施金融調控與監管的特殊金融機關。(二)中央銀行法中央銀行法是確立中央銀行的性質、地位與職責權限,規范中央銀行的組織及其活動開展的法律規范總稱。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二節一、中央銀行法概述(二)中央銀行法1.中央銀行的

10、法律性質2.中央銀行的職能3.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1)直接向國會負責,獨立性較強型(2)名義上屬于財政部,但實際上具有相對獨立性(3)隸屬于政府,不具有獨立性型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二節一、中央銀行法概述(二)中央銀行法4.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1)總分行制(2)復合二元制(3)跨國制(4)準中央銀行制5.中央銀行的組織機構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二節一、中央銀行法概述(二)中央銀行法6.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及其操作7.金融監管體制(1)高度集中的金融監管體制,即由單一的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2)復雙層多頭的金融監管體制,即在中央和地方兩級設立多家管理機構共同負

11、責金融監管工作。(3)單層多頭的金融監管體制,即只在中央一級設立幾家管理機構共同進行金融監管。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二節二、中國人民銀行法律制度(一)我國的中央銀行概述我國的中央銀行是中國人民銀行。(二)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中央銀行是一國金融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依法制定和推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實施金融監管,以實現對經濟宏觀調控的特殊的國家機關。中國人民銀行不僅具有國家機關的性質,又具備“銀行”性質,具有雙重性質。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二節二、中國人民銀行法律制度(三)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1.領導機構2.分支機構3.咨詢機構(四)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1

12、.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3.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二節二、中國人民銀行法律制度(四)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4.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5.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6.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7.經理國庫。8.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二節二、中國人民銀行法律制

13、度(四)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9. 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10.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11.管理信貸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1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13.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1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二節二、中國人民銀行法律制度(五)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1.存款準備金政策2.基準利率政策3.再貼現政策4.再貸款政策5.公開市場業務6.其他貨幣政策工具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二節二、中國人民銀行法

14、律制度(六)人民幣管理1.人民幣的法律地位:人民幣是我國法定貨幣2.人民幣的發行3.人民幣的法律保護(1)人民幣的防偽(2)禁止發行和使用變相貨幣(3)限制人民幣進出國境(4)金銀和外匯管制(5)殘損人民幣的兌換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二節二、中國人民銀行法律制度(七)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會計1. 財務預算管理2.財務收支與會計事務3.年度報表與年度報告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二節二、中國人民銀行法律制度(八)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法律責任1.違反人民幣發行及流通管理規定行為人的法律責任2.違反金融監督管理規定行為人的法律責任3.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

15、律責任4.其他組織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二節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三節第三節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一、銀行業監管體制沿革及立法(一)銀行業監管體制沿革1984年起,我國形成了中央銀行、專業銀行的二元銀行體制。1992年8月,國務院決定成立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將證券業的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1998年,國務院決定成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保險業的監管職能從中分離出來。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決定,成立銀監會。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三節一、銀行業監管體制沿革及立法(二)銀行業監管體制的立法我國的銀行業

16、的監督管理立法主要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監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銀監法是中國第一部關于銀行業監督管理的專門法律。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三節 二、銀行監督管理的立法目的和目標(一)立法目的和適用范圍立法目的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在中

17、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三節 二、銀行監督管理的立法目的和目標(二)銀行監督管理的目標1.促進整個銀行業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信心;2.鼓勵公平競爭,提升銀行業整體競爭力。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三節三、銀行監督管理的原則(一)合法性原則(二)合理性原則(三)協調性原則(四)效率原則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三節 四、銀監會監督管理職責與機構設置銀監會監督管理主要職責1.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

18、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2.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 4.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三節 四、銀監會監督管理職責與機構設置銀監會監督管理主要職責5.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6.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7.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經濟法 E

19、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三節 四、銀監會監督管理職責與機構設置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5個職能機構辦公廳(黨委辦公室)、政策法規部、銀行監管一部、銀行監管二部、銀行監管三部、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統計部、財務會計部、國際部、監察局(紀委)、人事部(黨委組織部)、宣傳工作部(黨委宣傳部)、監事會工作部。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三節五、銀行監督管理措施根據銀監法(第33條至第42條)的規定,銀行監督管理措施包括:1.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2.檢查、詢問、查閱

20、、復制權。3.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三節五、銀行監督管理措施4.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5.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6.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7.撤銷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三節五、銀行監督管理措施8.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

21、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履行職責。9.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三節 六、法律責任(一)中國銀監會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法律責任2.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的法律責任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三節 六、法律責

22、任(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1.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法律責任2.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違反管理人員任命程序、違反審慎經營的規則等的法律責任3.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三節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節第四節 商業銀行法律制度一、商業銀行法概述(一)商業銀行的性質1.商業銀行是企業2.商業銀行是金融企業3.商業銀行是一種特殊的金融企業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節一、商業銀行法概述(二)商業銀行的職能1.信用中介職能2.支付中介職能3.信用創造職能4.金融服務職能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

23、第四節一、商業銀行法概述(三)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是調整商業銀行設立、變更、終止及其相關金融業務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業銀行法是規定商業銀行的職責、權利、義務和經營行為的法律規范。八屆人大常務委員會于1995年5月制定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該法在2003年底做了修訂,修訂后的商業銀行法2004年2月1日起實施。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節二、我國商業銀行法律制度(一)商業銀行的概念和體系1. 商業銀行的概念:我國商業銀行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2. 商業銀行的體系:我國商業銀

24、行體系由全國性、區域性、地方性的國有和股份制的商業銀行組成。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節二、我國商業銀行法律制度(二)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及經營原則1.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2. 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1)效益性、安全性與流動性原則(2)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和自我約束原則(3)業務往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節二、我國商業銀行法律制度(二)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及經營原則2. 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4)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5)嚴格貸款的資信擔保、依法按期收回貸款本息的原則(6)依法營業,不得損害社會公益的原則(7)

25、公平競爭原則(8)依法接受監督管理的原則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節二、我國商業銀行法律制度(三)商業銀行的設立1.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1)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2)必須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3)要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4)要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以及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5)要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節二、我國商業銀行法律制度(三)商業銀行的設立2商業銀行的設立程序(1)提出申請(2)填寫正式申請表(3)領取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4)辦理工商登記。申請人持有經

26、營許可證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5)公告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節二、我國商業銀行法律制度(三)商業銀行的設立3. 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適用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商業銀行有三種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商業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股份有限商業銀行4.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1)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2)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節二、我國商業銀行法律制度(四)商業銀行信貸法律制度1. 有關存款的法律規定(1)對個人儲蓄存款和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

27、外。(2)商業銀行應當按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3)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4)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節二、我國商業銀行法律制度(四)商業銀行信貸法律制度2. 有關貸款的法律規定(1)貸款的概念: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由借款人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2)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的原則 接受國家產業政策指導的原則 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 擔保原則 自主經營原則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節二

28、、我國商業銀行法律制度(四)商業銀行信貸法律制度2. 有關貸款的法律規定(3)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達成的,將一定數額的貨幣資金貸給借款人,借款人按期償還本息的協議。(4)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人民銀行對資產負債比例的其他規定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節二、我國商業銀行法律制度(四)商業銀行信貸法律制度3.有關其他業務的法律規定(1)同業拆借管理(2)賬戶管理(3)結算管理經濟法 Economic Law

29、第四章第四節二、我國商業銀行法律制度(五)商業銀行的接管和終止1. 商業銀行的接管商業銀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機關通過一定的接管組織,按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業銀行的業務活動的行政管理行為。2. 商業銀行的終止商業銀行的終止,是指商業銀行法人資格的喪失,即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喪失,相應的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也就停止。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節二、我國商業銀行法律制度(六)違反商業銀行法的法律責任1商業銀行的法律責任參見商業銀行法第73條至第77條的規定2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3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四節一、政

30、策性銀行概述(二)政策性銀行的職能1倡導性職能2補充性職能3選擇性職能4服務性職能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五節二、我國的政策性銀行(一)我國的政策性銀行的宗旨 政策性銀行是為確保國家大型基本建設和大宗進出口貿易的順利完成而設立,并向這些項目提供國家政策性專項貸款的專業銀行。其目的是建立健全國家宏觀調控體系。從性質看,它是直屬于國務院領導并在中央銀行監督管理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五節二、我國的政策性銀行(一)我國的政策性銀行的宗旨 政策性銀行是為確保國家大型基本建設和大宗進出口貿易的順利完成而設立,并向這些項目提供國家政策性專項貸款的專業銀行

31、。其目的是建立健全國家宏觀調控體系。從性質看,它是直屬于國務院領導并在中央銀行監督管理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五節二、我國的政策性銀行(二)我國的政策性銀行簡介 1國家開發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國家開發銀行經營和辦理下列業務:(1)管理和運用國家核撥的預算內經營性建設基金和貼息資金;(2)向國內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和向社會發行財政擔保建設債券;(3)辦理有關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經國家批準在國外發行債券,根據國家利用外資計劃籌借國際商業貸款等;(4)向國家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政策性項目及其配套工程發放政策性貸款(

32、5)辦理建設項目貸款評審、咨詢和擔保等業務,提供投資機會和投資信息;(6)經批準的其他業務。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五節二、我國的政策性銀行(二)我國的政策性銀行簡介 2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范圍如下:(1)辦理由國務院確定、中國人民銀行安排資金并由財政部予以貼息的糧食、棉花、油料、豬肉、食糖等主要農副產品的國家專項儲備貸款;(2)辦理糧、棉、油、肉等農副產品的收購貸款及糧油調銷、批發貸款;辦理承擔國家糧、油等產品政策性加工任務企業的貸款和棉麻系統棉花初加工企業的貸款;(3)辦理國務院確定的扶貧貼息貸款、老少邊窮地區發展經濟貸款、貧困縣縣辦工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

33、貸款以及其他財政貼息的農業方面的貸款;(4)辦理國家確定的小型農、林、牧、水利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貸款;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五節二、我國的政策性銀行(二)我國的政策性銀行簡介 2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范圍如下:(5)辦理中央和省級政府的財政支農資金的代理撥付,為各級政府設立的糧食風險基金開立專戶并代理撥付; (6)發行金融債券; (7)辦理業務范圍內開戶企事業單位的存款;(8)辦理開戶企事業單位的結算; (9)境外籌資;(10)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五節二、我國的政策性銀行(二)我國的政策性銀行簡介 3中

34、國進出口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的主要業務范圍如下:(1)為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進出口提供賣方信貸、買方信貸;(2)與機電產品出口信貸有關的外國政府貸款、混合貸款、出口信貸的轉貸,以及中國政府對外國政府貸款、混合貸款的轉貸; (3)國際銀行間的貸款,組織或參加國際、國內銀團貸款; (4)出口信用保險、出口信貸擔保、進出口保險和保理業務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五節二、我國的政策性銀行(二)我國的政策性銀行簡介 3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的主要業務范圍如下:(5)在境內發行金融債券和在境外發行有價證券(不含股票);(6)經批準的外匯經營業務; (7)參加國際進出口銀行組織及

35、政策性金融保險組織;(8)進出口業務咨詢和項目評審,為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提供服務;(9)經國家批準和委托辦理的其他業務。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五節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六節第六節 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法律制度一、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概念與特征(一)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概念及分類 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從事貨幣信用業務和金融服務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不同標準,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有以下幾對分類:1政策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商業性非銀行金融機構;2經營銀行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經營非銀行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3吸收存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不能吸收存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4

36、單元制非銀行金融機構和總分機構制非銀行金融機構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六節一、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概念與特征(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特征1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創造貨幣和創造信用的能力大大低于銀行。2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經營信托、保險、證券等業務,法律關系更復雜,業務規則更詳細具體,監督更嚴格。3非銀行金融機構必須冠以與自己所經營的業務相適應的名稱,不能冠以“銀行”字樣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六節二、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法律制度(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律制度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概述我國于1999年先后成立了信達、長城、東方和華融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收購、管理和處置中國建設銀行、

37、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的部分不良資產。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性質與法律地位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終止與清算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六節二、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法律制度(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律制度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范圍(1)追償債務;(2)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3)債權轉股權;(4)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5)發行金融債券;(6)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5.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和管理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六節二、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法律制度(二)城市信用

38、合作社法律制度1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性質與法律地位城市信用合作社(簡稱城市信用社)是城市合作金融組織,是在城市市區內由城市居民、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法人出資設立的,主要為社員提供服務,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城市信用社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是獨立的企業法人。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六節二、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法律制度(二)城市信用合作社法律制度2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設立(1)有50個以上社員,其中企業法人社員不少于10個;(2)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章程;(4)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理事長、主任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六節二、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法律制度(二)城市信用合作社法律制度3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組織形式與管理體制 城市信用合作社實行單元制,主要在大中城市設立,依法不得設立分社、儲蓄所、代辦所等分支機構。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內部實行民主管理。 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業務上依法受中國銀監會的領導、管理、協調、監督和稽核。經濟法 Economic Law第四章第六節二、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法律制度(二)城市信用合作社法律制度4城市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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