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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八章 司法機關 第一節 司法機關的沿革第二節 人民法院第三節 人民檢察院第四節 司法程序與司法原則1h第一節 司法機關的沿革 西方國家的司法機關是指有權做出司法判決的機關,也叫做法院。中國的司法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我們習慣地稱之為公、檢、法、司,它們都在各級黨的政法委員會的領導之下。2h實際上,公、司與檢、法是不同的。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屬于行政系統,受國務院和各級行政機關首長領導,而法院與檢察院不是行政機關,不受國務院系統領導。3h一、改革前的司法機關1949年到1953年,全國建立了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在中央

2、設立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國家的審判權;設立最高人民檢察署,行使國家的檢察權。4h最高人民法院設院長1人,副院長2-3人,委員13-21人,這些職務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最高人民法院下設民事、刑事、行政審判庭。5h最高人民檢察署設檢察署設檢察長1人,副檢察長2人,委員11-15人,這些職務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檢察署下設檢察委員會。6h1952年到1953年,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歷時一年的司法改革運動。政務院決定成立“三反”(在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中開展的“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 )“五反”(在私營工商業者中開展的“反行賄、反偷稅漏稅、反盜騙國家財產、反偷工減料、反盜竊國家經濟情報” )人民

3、法庭。當時的一系列改革給法制建設和司法程序帶來了混亂。7h1954到1957年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署的發展時期。1954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8h從此,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由三級改為四級,即設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級人民法院,并設軍事、鐵路、水運等專門人民法院。實行四級二審。9h人民檢察署改稱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相適應。1957年到1976年,司法機關出現大變動。10h1976年以后,司法機關又走上制度化之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加強立法工作,使司法機關有法可依。2、健全司法機構。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大決定重建檢察機關。3、完善司法

4、制度及相關制度。11h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將法官分為四等十二級。建立律師制度和辯護制度,實行律師資格統一考試和審判受理制度。進行司法程序改革。12h歷任最高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13h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現任中共中央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王勝俊現任中共中央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中央政法委員會秘書長。 14h附:司法機關-歷史沿革 中國古代的司法機關在西周時期有了明確的從事司法審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時期只是有了監獄這種司法執行機關。 15h西周時的最高審判權還在周王手里,他統轄的中央地區的具體司法官是士師和眚(shng )史(負責審理王畿

5、以內的訴訟 )。西周時的案件區域管轄還沒有明確區分,不過審級已經有了王、三公、司寇、鄉、遂、縣六級,古代的司法機關基本形成。16h到戰國時期,各國也有自己的司法機關,秦國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國叫廷理,齊國叫大理。 秦朝建立后,中央司法機關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秦的地方是郡縣制,地方的司法機關由郡守和縣令兼任。疑難案件上報中央,一般的則自己處理。17h秦朝的司法機關體制奠定了以后中國歷代王朝司法機關的基礎。 漢朝基本繼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體制,所以歷史上有了“漢承秦制”的說法。18h漢朝中央的司法機關仍然是廷尉,地方則與秦朝相同。但漢武帝之后,王權逐漸加強,出現了尚書臺這種中樞組織,

6、尚書臺內設立了執法機構,在西漢是三公曹,東漢是二千石曹。從而侵奪了廷尉的司法權。19h還有,漢朝對于重大案件由中央主要官員會審,這種名為“雜治”的會審制度體現了皇權對司法權的控制進一步加強。到了三國兩晉南北朝,除了基本繼承漢朝司法制度外,也有了一些發展。20h北齊將廷尉改稱大理寺,下屬官員也增多了,擴大了司法機關的規模。更重要的一點是,死刑的復核權收歸了皇帝,這是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變化。在隋唐時期,古代的司法制度基本成熟、制度化。隋唐的司法機關是三個: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21h大理寺職責是審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臺是監察。但刑部權限很大,可以對審判進行干預,而且復核大理寺的徒、流以上的案件

7、。御史臺除了監督外,還參加重大案件的審判。22h皇帝交辦的重大案件由以上三個司法機關共同審理,這就是唐朝的“三司推事”。同時,死刑的復奏制度也明確化,死刑執行前必須再報皇帝,批準以后才能執行。23h宋朝的司法機關也是繼承了唐朝的體制,但也有些變化,如宋太宗時期設置了審刑院,侵奪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職權,到神宗時撤消,職權又分歸大理寺和刑部。地方的司法機關,州和縣也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24h為了加強對地方司法的管理,在各路設立了提點刑獄官來監督各州縣的司法事務。宋朝還規定地方司法官必須親自審理案件,否則處以徒二年的刑罰。從這以后,一直到明清時期,八百多年的時間里,州(府)縣官員都要親自審判案件。

8、25h元朝在繼承前朝的體制基礎上,也有變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臺的同時,設置大宗正府來代替大理寺。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權。明清時期也是以三法司為主要司法機關。但是其職權發生了變化,大理寺的審判權歸了刑部,而刑部的復核權則給了大理寺,御史臺改名為都察院。 26h明朝的特務組織如錦衣衛、東廠、西廠也都有司法審判權,甚至還凌駕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轄,自行審判、執行。同時,明清的會審制度也完善起來。死刑案件的最高決定權還在皇帝手里。中央集權在司法方面有了集中體現。27h古代司法機關的發展變化,體現出皇權逐步加強的趨勢,司法機關一直隸屬于行政,最終隸屬于皇帝,說明了司法僅僅是君主專制的一種工

9、具,司法的獨立是很難出現的。28h第二節 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對法院設置都有相應的原則規定。法院的設置體現了大一統原則。29h首先,法院的設置與行政區劃相一致,全國設有最高人民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設高級人民法院,省之下、縣以上的地市設中級人民法院,各縣、自治縣、市轄區設有基層人民法院。30h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有指導工作的權力。各級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大同小異。31h一、人民法院的組成與機構設置1、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與機構設置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

10、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32h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任期五年,可以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被任命者必須年滿23周歲,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且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33h最高人民法院內設以下幾個審判機構:(1)審判委員會,它與合議庭有區別。(2)民事審判庭,負責審理全國性的民事案件。(3)經濟法庭,負責審理重大的經濟糾紛案件。34h(4)行政法庭,負責審理涉及中央國家機關的行政案件。(5)刑事審判庭,負責審理重大的刑事案件。35h(6)刑事審判第二庭,負責審理、檢查、處理刑事案件當

11、事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訴,通過審判監督及時糾正審判工作中可能發生的錯誤。36h(7)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審理全國性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8)交通審判庭,負責審理全國性的交通案件。/jgsz/zgrmfyjg/ 最高人民法院機構37h2、地方人民法院的組成與機構設置地方人民法院按行政區劃設置,分為三級,就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其設置與行政區劃相對應。38h高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相應

12、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同級人代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任期5年,屆數不限。39h其內設機構一般有審判委員會、刑事一庭(審理一審刑事案件)、刑事二庭(審理刑事上訴或抗訴案件)、刑事三庭(審理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辦公室、政治處、政策研究處、司法行政處等。40h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41h中級人民法院與地區、市一級行政區劃相對應。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1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42h其內設機

13、構一般有:審判委員會、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民事庭(一般又設有民事審判一庭,受理一審民事案件;民事審判二庭,審理民事上訴案件)、刑事庭(一般設刑事一庭,審理一審刑事案件;刑事二庭,審理上訴或抗訴刑事案件;刑事三庭,審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執行庭、辦公室、調查研究處、人事處、司法行政處等。43h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和市轄區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設院長1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干人。44h其審判機構一般有審判委員會、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各審判庭設有庭長、副庭長。其他機構還有執行庭、信訪科、人事科、辦公室等等。基層人民

14、法院院長,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同級人代會常委會任免。45h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立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直接受基層人民法院領導。46h審判委員會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成員由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任免。設置審判委員會的目的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案件。審判委員會不直接審理、判決案件,但重大疑難案件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形成決定后,合議庭必須執行。47h合議庭合議庭成員必須是兩個以上的單數,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第一審案件的合議庭,除審判員外,有時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但第二審案件的合議

15、庭只能有審判人員組成。48h除審判委員會外,第二種審理案件的組織形式是合議庭。第三種審判形式是獨任制,即由一個審判員審判案件。這種形式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簡單的民事案件和自訴及輕微的刑事案件。49h3、專門人民法院的組成與機構設置專門人民法院這是人民法院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專門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體系中具有專門性質的法院,具有特殊性。50h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規定,其機構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具體規定。51h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法院的區別主要在于如下幾個方面:1、專門

16、人民法院是按特定范圍的案件建立的審判機關,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區劃建立的審判機關;52h2、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具有專門性,受理案件的范圍具有特定的約束;3、專門人民法院的產生及其人員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53h(1)軍事法院軍事法院分設三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各大軍區、軍兵種級單位的軍事法院;兵團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根據憲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軍事法院的最高審級為國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上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54h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設院長1人、副院長1人,兩個審判庭,各設庭長1人、副庭長1人、審判員和書記員若干。大軍區、軍兵種單位軍事法院和兵團、軍級單位的法院,均

17、設院長1人和審判員、書記員若干人。軍事法院的設置、撤銷和人員編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55h各級軍事法庭按組織系統設置,編制在同級政治機關(政治部)序列中。各級軍事法院均設立審判委員會,其任務是討論研究重大或疑難案件及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也可列席會議。56h軍事法院的干部任免,除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依照憲法第67條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外,各級軍事法院的其他干部,均由軍隊按干部任免權限任免。57h(2)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海事法院的設置或者變更、撤銷。海事法院的審判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設置,由最高人

18、民法院規定。58h海事法院對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判決或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海事法院下設海事審判庭、海商審判庭及研究室和辦公機構。59h海事法院設院長1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海事法院院長由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海事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海事法院院長提請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會任免。 60h(3)鐵路運輸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分設兩級,即鐵路管理局中級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管理分局基層鐵路運輸法院。中級鐵路運輸法院的審判活動受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監督。 61h鐵路運輸法院院

19、長由所在地人大常委會主任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副庭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院長提請所在地人大常委會任免。鐵路法院的編制由其所屬的鐵路局或鐵路分局管理。鐵路法院內設刑事法庭、經濟法庭和民事法庭。鐵路法院不受理地方民事、刑事案件。62h(4)森林法院在林業集中或較多的地區(州、盟)設立森林法院,或在較多的省區的高級人民法院內設林業審判庭,負責審理森林案件,而在其他的中級、高級人民法院內則由經濟審判庭兼管森林案件。63h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一樣,它們都必須遵守統一的審判原則和審判制度;都必須統一適用國家的法律;在審級關系上都在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監督下進行審判工作。64h二、人民法院的職權 1

20、、最高人民法院的職權審理全國性重大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65h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不服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案件。66h最高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最高監督機關,對一切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將案件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復核死刑案、解釋法律、決定海事法院的設置或者變更、撤銷等。67h2、地方人民法院的職權 (1)高級人民法院職權它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68h主要任務是審判對中級

21、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訴、抗訴案件,復核死刑案件,核準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以及監督全省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69h具體來說包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審理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70h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次審判由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本院判決和裁定已經生效但又確有錯誤的案件;71h對一切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將案件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監督所轄區域內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72h(2)中級人民法院職權審理法律、法

22、令規定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審理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審理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73h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監督所轄地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次審判由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本院判決和裁定已經生效但又確有錯誤的案件。74h(3)基層人民法院職權審判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第一審案件,對所受理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75h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76h3、專門人民法院的職權

23、法院組織法對專門人民法院的類型沒有加以列舉,意味著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立將具有不確定性,而非特指的。77h(1)軍事法院的職權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的職權審判正師職以上人員犯罪第一審案件;審判涉外刑事案件;78h最高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其他第一審刑事案件;負擔二審、死刑復核、再審的審判任務。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是軍內的最高審級。79h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法院包括各大軍區軍事法院,海軍、空軍軍事法院、二炮部隊軍事法院、解放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等。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法院職權:1、審判副師職和團職人員犯罪的第一審案件;80h2、審判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級軍事法院授權或指定

24、審判的案件;3、上訴、抗訴案件的審判。81h基層軍事法院的職權審判正營職以下人員犯罪,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第一審案件;上級軍事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第一審案件。82h基層軍事法院包括陸軍軍級單位軍事法院,各省軍區軍事法院、海軍艦隊軍事法院,大軍區空軍軍事法院,在京直屬部隊軍事法院等。83h(2)海事法院的職權海事法院是為行使海事司法管理權而設立的專門審判一審海事、海商案件的專門法院。海事法院主要受理中國法人、公民之間,中國法人、公民同外國或者地區法人、公民之間,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的海事商事案件。84h具體包括:海事侵權糾紛案件10種;海商合同糾紛案件22種;其他海事海商案件26種;海

25、事執行案件5種。85h(3)鐵路運輸法院的職權鐵路運輸法院是設在鐵路沿線等的專門法院,它主要審判下列案件:由鐵路公安機關偵破、鐵路檢察院起訴的發生在鐵路沿線的刑事犯罪案件;經濟糾紛案件。86h4、地方人民法院的上下級關系(1)審級關系。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便告終結的審判制度。 (2)審判監督關系。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87h(3)指導關系。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在實踐過程中有業務指導關系。(4)指定管轄關系。下級法院如果就管轄權有爭議而通過自行協商又解決不了時,上

26、級法院有權指定其中的任何一個法院管轄。88h三、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則1、平等原則。2、公開審判原則。3、辯護原則。4、合議原則。5、回避制度。6、獨立審判原則。89h第三節 人民檢察院 一、人民檢察院的組成與機構設置1、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組成和機構設置。最高人民檢察院設檢察長1人,副檢察長、檢察員若干人。90h設置檢察委員會,在內部機構上又設有廳、室、局,分別承辦刑事檢察、經濟檢察、法紀檢察、監所檢察、控告申訴檢察、法律政策研究以及人事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91h2、地方人民檢察院的組成和機構設置地方人民檢察院的設置與地方人民法院的設置一樣,與地方行政區劃相對應。設在同一行政區的人民檢察院與人民

27、法院具有相同級別,并且有共同的轄區。92h地方人民檢察院有以下三級:(1)基層人民檢察院,是指縣、縣級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該級人民檢察院一般稱為縣級人民檢察院;93h(2)中級人民檢察院,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3)高級人民檢察院,主要包括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高級人民檢察院。94h3、專門人民檢察院的組成和機構設置 專門檢察院包括軍事檢察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1)軍事檢察院是國家設立在人民解放軍中的法律監督機關,它與軍事法院、軍隊保衛部門共同組成軍事司法體系。95h軍事檢察院設三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檢察院;基層軍事

28、檢察院。96h(2)鐵路運輸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分設兩級:鐵路管理局設人民檢察院分院;鐵路分局設基層人民檢察院。 97h二、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1、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對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訴;98h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有權檢查它們的工作,確定各級人民檢察院的編制。99h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職權(1)縣級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對本轄區內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監督;對縣級公安機關的偵查過程實施法律監督;100h參與刑事訴訟;監督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活動;對基層人民法院進行的民事、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101h(2)地級人民檢察院職權。主要職權在地區層級上類似縣級檢察院的五項職權,除此之外,對所轄區域內基層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102h(3)省級人民檢察院的職權。除了擁有前述職權之外,它還有對省級司法機關管轄的監獄、看守所、勞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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