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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真題卷四答案及解析一、(本題20分)材料一: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解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面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解放和增 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 根本要求。要推動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不斷開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 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就必須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從法治上為解決 這些問題提供制度化方案。材料二:同黨和國家事業發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眾期待相比,同推進國家 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相比,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 題,主要表現為:有的法
2、律法規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愿,針對性、可 操作性不強,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有法不依、執法 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比較嚴重,執法體制權責脫節、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現象 仍然存在,執法司法不規范、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較為突出,群眾對執 法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反映強烈。(摘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 重大問題的決定)問題:根據以上材料,結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從立法、執法、司法三個 環節談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意義和基本要求。答題要求: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總字數不得少于400字。【參考答案(要點)】(一)全面推
3、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即:在黨的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 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備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 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 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司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 能力現代化。(二)從立法環節來看,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 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形
4、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要貫徹社會主義核 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要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 并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三)從執法環節來看,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法律的 生命力和法律的權威均在于實施。建設法治政府要求在黨的領導下,創新執法體 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 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 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四)從司法環節看,要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完善司法管理 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監督,讓人民群眾在每
5、一個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二、(本題23分)案情:高某(男)與錢某(女)在網上相識,后發展為網戀關系,其間,錢 某知曉了高某一些隱情,并以開店缺錢為由,騙取了高某20萬元現金。見面后,高某對錢某相貌大失所望,相處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決定斷 絕關系。但錢某百般糾纏,最后竟以公開隱情相要挾,要求高某給予500萬元補 償費。高某假意籌錢,實際打算除掉錢某。隨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認識錢某的宗某,共謀將錢某誘騙至湖邊小屋, 先將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給夏某、宗某各20萬元作為酬勞。按照事前分工,宗某發微信將錢某誘騙到湖邊小屋。但宗某得知錢某到達后 害怕出事后被抓,給高某打電話說
6、:“我不想繼續參與了。一日網戀十日恩,你 也別殺她了。”高某大怒說:“你太不義氣啦,算了,別管我了!”宗某又隨即 打錢某電話,打算讓其離開小屋,但錢某手機關機未通。高某、夏某到達小屋后,高某尋機抱住錢某,夏某掐錢某脖子。待錢某不能 掙扎后,二人均誤以為錢某已昏迷(實際上已經死亡),便準備給錢某身上綁上 石塊將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時,夏某也突然反悔,對高某說:“算了吧,教訓她 一下就行了。”高某說:“好吧,沒你事了,你走吧!”夏某離開后,高某在錢 某身上綁石塊時,發現錢某已死亡。為了湮滅證據,高某將錢某尸體扔入湖中。高某回到小屋時,發現了錢某的LV手提包(價值5萬元),包內有5000元 現金、身份
7、證和一張儲蓄卡,高某將現金據為己有。三天后,高某將LV提包送給前女友尹某,尹某發現提包不是新的,也沒有 包裝,問:“是偷來的還是騙來的”,高某說:“不要問包從哪里來。我這里還 有一張儲蓄卡和身份證,身份證上的人很像你,你拿著卡和身份證到銀行柜臺取 錢后,錢全部歸你。”尹某雖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與卡都可能是高某 犯罪所得,但由于愛財還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錢某從銀行柜臺取出了該儲蓄 卡中的2萬元。問題: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與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責 任(要求注重說明理由,并可以同時答出不同觀點和理由)【參考答案】(一)高某的刑事責任高某對錢某成立故意殺人罪。是成立故意殺人
8、既遂還是故意殺人未遂與過 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關鍵在于如何處理構成要件的提前實現。答案一:雖然構成要件結果提前發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緊迫危險, 能夠認定掐脖子時就已經實施殺人行為,故意存在于著手實行時即可,故高某應 對錢某的死亡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錢某的脖子時只是想致錢某昏迷,沒有認識到掐脖子 的行為會導致錢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對故意殺人既遂負責, 只能認定高某的行為是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關于拿走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的行為性質,關鍵在于如何認定死 者的占有。答案一:高某對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成立侵占罪,理
9、由是死者并不 占有自己生前的財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屬于遺忘物。答案二:高某對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成立盜竊罪,理由是死者繼續 占有生前的財物,高某的行為屬于將他人占有財產轉移給自己占有的盜竊行為, 成立盜竊罪。將錢某的儲蓄卡與身份證交給尹某取款2萬元的行為性質。答案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教唆犯。因為高某不是盜竊信用卡,而是侵占 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 用,故屬于信用卡詐騙罪的教唆犯。答案二:構成盜竊罪。因為高某是盜竊信用卡,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不管 是自己直接使用還是讓第三者使用,均應認定為盜竊罪。(二)夏某的刑事責任夏某參與殺人共
10、謀,掐錢某的脖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或:夏某成 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理由與高某相同)由于發生了錢某死亡結果,夏某的行為是錢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可能成 立犯罪中止。(三)宗某的刑事責任宗某參與共謀,并將錢某誘騙到湖邊小屋,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宗某雖然后 來沒有實行行為,但其前行為與錢某死亡之間具有因果性,沒有脫離共犯關系; 宗某雖然給錢某打過電話,但該中止行為未能有效防止結果發生,不能成立犯罪 中止。(四)尹某的刑事責任尹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從客觀上說,該包屬于高某犯罪所 得,而且尹某的行為屬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尹某認識到可能是高某犯 罪所得,因而具備明
11、知的條件。尹某冒充錢某取出2萬元的行為性質。答案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為尹某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完全符合信用 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答案二:構成盜竊罪。尹某雖然沒有盜竊儲蓄卡,但認識到儲蓄卡可能是高 某盜竊所得,并且實施使用行為,屬于承繼的共犯,故應以盜竊罪論處。三、(本題21分)案情:甲欲出賣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現已出租給張某,租賃期還剩余1年。 甲將此事告知張某,張某明確表示,以目前的房價自己無力購買。甲的同事乙聽說后,提出購買。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慮細節。乙擔心甲將房 屋賣與他人,提出草簽書面合同,保證甲將房屋賣與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 到房屋登記機關驗證房屋確實登記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權
12、人一欄中只有甲的名 字,雙方草簽了房屋預購合同。后雙方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在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將購房款的三 分之二通過銀行轉賬給甲,但甲須提供保證人和他人房屋作為擔保;雙方還應就 房屋買賣合同到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甲找到丙作為保證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與乙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 抵押登記,但并沒有約定擔保范圍。甲乙雙方辦理了房屋買賣合同預告登記,但 甲忘記告訴乙房屋出租情況。此外,甲的房屋實際上為夫妻共同財產,甲自信妻子李某不會反對其將舊房 出賣換大房,事先未將出賣房屋的事情告訴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 還是瞞著李某與乙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2年后,甲與李某離婚,李某認
13、為當年甲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 的損失,要求賠償。甲抗辯說,賠償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問題: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預購合同,乙能否請求法院強制其履行?為什 么?甲未告知乙有租賃的事實,應對乙承擔什么責任?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轉移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將對乙產生何種保護 效果?如甲在預告登記后又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是否有效?為什 么?如甲不履行合同義務,在擔保權的實現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樣的權利?擔保 權實現后,甲、丙、丁的關系如何?甲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妻李某能否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是否可以主張房 屋過戶登記為無效或者撤銷登記?為什么?甲對其妻李某的請求所提出的時效抗辯是否成立?
14、為什么?【參考答案】不能。理由是預約雖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訂立主合同。按照最高法院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當事人簽訂認購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 約定將來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對方可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 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但是,法院不能強制當事人簽訂正式合同。 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條請求賠償,也可以根據第94條請求解除合同并 請求賠償。甲應對丙承擔違約責任。甲應說明買賣標的物上有負擔的事實而未說明, 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應該納入到違約責任中。按照我國物權法第21條的規定,預告登記后,甲再處分房屋的,不 產生物權效力。即丙對房
15、屋的交付請求權具有物權性優先權,可以對抗所有的未 登記的購買人。預告登記后,甲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只是不發生物權變動 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將對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甲不履行合同義務,乙可以選擇實現抵押權或者向保證人丁主張保證 責任。無論丁還是丙履行擔保責任后,都有權向甲追償。(或:丁、丙可向甲追 償,也可以要求對方(丁或者丙)承擔一半的份額)不得主張無效。即使沒有處分權,也不影響合同效力。不可以主張房屋登 記過戶為無效,對于善意的丙不得主張無效。不成立。由于雙方為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關系存續是訴訟時效期間中止 的法定事由。四、(本題22分)案情:楊之元開設古玩店,因收購藏品等所
16、需巨額周轉資金,即以號稱“鎮 店之寶”的一塊雕有觀音圖像的翡翠(下稱翡翠觀音)作為抵押物,向勝洋小額 貸款公司(簡稱勝洋公司)貸款200萬元,但翡翠觀音仍然置于楊之元店里。后, 古玩店經營不佳,進入虧損狀態,無力如期償還貸款。勝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訴楊 之元。法院經過審理,確認抵押貸款合同有效,楊之元確實無力還貸,遂判決翡翠 觀音歸勝洋公司所有,以抵償200萬元貸款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楊之元未在期 限內履行該判決。勝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聲稱該翡翠觀音屬于自 己,楊之元無權抵押。并稱:當初楊之元開設古玩店,需要有“鎮店之寶”裝點 門面,經楊之元再
17、三請求,商玉良才將自己的翡翠觀音借其使用半年(楊之元為 此還支付了 6萬元的借用費),并約定楊之元不得處分該翡翠觀音,如造成損失, 商玉良有權索賠。法院經審查,認為商玉良提出的執行異議所提出的事實沒有充分的證據,遂 裁定駁回商玉良的異議。問題: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為什么?如商玉良認為作為法院執行根據的判決有錯,可以采取哪兩種途徑保護自 己的合法權益?與第2問“兩種途徑”相關的兩種民事訴訟制度(或程序)在適用程序上 有何特點?商玉良可否同時采用上述兩種制度(或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為什么?【參考答案】(一)商玉良不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因為,商玉良主張被抵押的翡
18、翠觀 音屬自己所有,即法院將翡翠觀音用以抵償楊之元的債務的判決是錯誤的,該執 行異議與原判決有關,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二)商玉良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3款規定,提起第三人撤 銷之訴;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以案外人身份申請再審。(三)1.第三人撤銷之訴在適用上的特點:訴訟主體: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須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 人應當具備訴的利益,即其民事權益受到了原案判決書的損害。商玉良是原告, 楊之元和勝洋公司是被告。訴訟客體:損害了第三人民事權益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提起訴訟的期限、條件與受理法院:期限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 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條件為:
19、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發生 法律效力的判決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判決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受訴法院為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案外人申請再審程序特點:適用一審程序進行再審的,得追加案外人為當事人;適用二審程序進行再審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并在重審 中追加案外人為當事人。其它程序內容與通常的再審程序基本相同。(四)商玉良不可以同時適用上述兩種制度(或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03條,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 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 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
20、請對原判決、裁 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 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申請再審,提 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本題18分)案情:鴻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從事生物醫藥研發。公司注冊資 本為5000萬元,股東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別為37%、30%、19%、14%; 甲為董事長,乙為總經理。公司成立后,經營狀況一直不錯。2013年8月初,為進一步拓展市場、加強經營管理,公司擬引進戰略投資者 騏黃公司,并通過股東大會形成如下決議(簡稱:1號股東會決議)第一, 公
21、司增資1000萬元;第二,其中860萬元,由騏黃公司認購;第三,余下的140 萬元,由丁認購,從而使丁在公司增資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變,而其他各股東 均放棄對新股的優先認繳權;第四,繳納新股出資的最后期限,為2013年8月 31日。各股東均在決議文件上簽字。之后,丁因無充足資金,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所認繳出資的繳納;騏黃公 司雖然與鴻捷公司簽訂了新股出資認繳協議,但之后就鴻捷公司的經營理念問 題,與甲、乙、丙等人發生分歧,也一直未實際繳納出資。因此,公司增資計劃 的實施,一直沒有進展。但這對公司經營并未造成很大影響,至2013年底,公 司賬上已累積4000萬元的未分配利潤。2014年初,丁自他
22、人處獲得一筆資金,遂要求繼續實施公司的增資計劃,并 自行將140萬元打入公司賬戶,同時還主張對騏黃公司未實際繳資的860萬元新 股的優先認購權,但這一主張遭到其他股東的一致反對。鑒于丁繼續實施增資的強烈要求,并考慮到難以成功引進外部戰略投資者, 公司在2014年1月8日再次召開股東大會,討論如下議案:第一,公司仍增資 1000萬元;第二,不再引進外部戰略投資人,由公司各股東按照原有持股比例 認繳新股;第三,各股東新增出資的繳納期限為20年;第四,丁已轉入公司賬 戶的140萬元資金,由公司退還給丁。就此議案所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簡稱:2 號股東會決議),甲、乙、丙均同意并簽字,丁雖簽字,但就第二、
23、第三與第 四項內容,均注明反對意見。之后在甲、乙的主導下,鴻捷公司經股東大會修訂了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 并于2014年1月20日辦理完畢相應的公司注冊資本的工商變更登記。2014年底,受經濟下行形勢影響,加之新產品研發失敗,鴻捷公司經營陷入 困境。至2015年5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設備款債務1000萬元,公司賬戶中 的資金已不足以償付。問題:1號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如何?為什么?就騏黃公司未實際繳納出資的行為,鴻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張違約責任?為 什么?丁可否主張860萬元新股的優先認購權?為什么?2號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如何?其與1號股東會決議的關系如 何?為什么?鴻捷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程序
24、中,何時產生注冊資本增加的法律效力?為 什么?就鴻捷公司不能清償的1000萬元設備款債務,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個股 東主張補充賠償責任?為什么?【參考答案】1號股東會決議為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內容不違反現行法律、行 政法規。程序上符合股東會決議的程序。首先應確定騏黃公司與鴻捷公司間簽訂的新股出資認繳協議,自本案所交 代的案情來看,屬于合法有效的協議或合同,這是討論違約責任的前提。其次, 依合同法第107條,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與賠償 損失三種,但在本案中,如果強制要求騏黃公司繼續履行也就是強制其履行繳納 出資的義務,則在結果上會導致強制騏黃公司加入公司組織,從而有違參與或
25、加 入公司組織之自由原則,故而鴻捷公司不能主張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至于能否 主張騏黃公司的賠償損失責任,則視騏黃公司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而這在本案 中,騏黃公司并不存在明顯的過錯,因此鴻捷公司也很難主張該請求權。不可以。丁主張新股優先認購權的依據,為公司法第34條,即“公 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不過該條所規定 的原股東之優先認購權,主要針對的,是增資之股東大會決議就新股分配未另行 規定的情形;而且行使優先認購權還須遵守另一個限制,即原股東只能按其持股 比例或實繳出資比例,主張對新增資本的相應部分行使優先認購權。該增資計劃 并未侵害或妨害丁在公司中的股東地位,也
26、未妨害其股權內容即未影響其表決權 重,因此就余下的860萬元的新股,丁無任何主張優先認購權的依據。2號股東會決議是合法有效的決議。內容不違法,也未損害異議股東 丁的合法利益,程序上,丁的持股比例僅為14%,達不到否決增資決議的三分之 一的比例要求。這兩個決議均在解決與實施公司增資1000萬元的計劃,由于1 號股東會決議難以繼續實施,因此。號股東會決議是對1號股東會決議 的替代或者廢除,后者隨之失效。只有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完畢新的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后,才能產生新的 注冊資本亦即新增注冊資本的法律效力。公司的注冊資本也只有經過工商登記, 才能產生注冊資本的法定效力;進而在公司通過修改章程而增加注冊
27、資本時,也 同樣只有在登記完畢后,才能產生注冊資本增加的法定效力。為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可準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 條第2款的規定,認可公司債權人的這項請求權,即在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公司債 務時,各股東所認繳的尚未到期的出資義務,應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來處理,進 而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六、(本題20分)案情:某公司系轉制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15人。全體股東通過的公 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對董事長產生及變更辦法,章程未作規定。 股東會議選舉甲、乙、丙、丁四人擔任公司董事并組成董事會,董事會選舉甲為 董事長。后乙、丙、丁三人組織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會議通過罷免甲董事長
28、職務并解 除其董事,選舉乙為董事長的決議。乙向區工商分局遞交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申 請,經多次補正后該局受理其申請。其后,該局以乙遞交的申請,缺少修改后明確董事長變更辦法的公司章程和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為由,作 出登記駁回通知書。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復議申請,市工商局經復議后認定三人提出 的變更登記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分局作出的登記駁回通知錯誤,決定予以撤銷。三人遂向法院起訴,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經過公證的臨時股東會決 議。問題:請分析公司的設立登記和變更登記的法律性質。如市工商局維持了區工商分局的行政行為,請確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 并
29、說明理由。如何確定本案的審理和裁判對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復議中維持區工商 分局的行為,有何不同?法院接到起訴狀決定是否立案時通常面臨哪些情況?如何處理?行政訴訟法對一審法院宣判有何要求?【參考答案】公司的設立登記為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規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 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應 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 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 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設立登記的法律效力,是使公司 取得法人資格,進而取得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身份,符合“
30、行政機關根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為行政許可。 公司的變更登記指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中的某一項或某幾項改變,向公司登記機關 申請變更的登記。對變更登記的性質認識不盡統一,有兩種主流看法。一種意見認為是行政許 可,理由是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公司登記事項發生 變更時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另一意見認為是行政確 認。理由是變更登記并不決定公司的身份或資格,只是對民事權利的確認。乙、丙、丁為原告,被告為市工商局和區工商分局。本案中,針對區工商 分局的決定,乙、丙、丁申請復議。如市工商局作出維持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 26條第2款規定,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 行政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故市工商局和區工商分局為共同被告。行政訴訟法第 25條第1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故乙、丙、丁為原告。本案的審理裁判對象是市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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