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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主講:黃杰仁物 權 法專 題 講 座LOGO物權法總述一、物權是一個嶄新的概念, “物權”的含義:“物”是指財產,“權”就是指財產主人自由支配其財產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物權”是一種財產權,指權利人依法對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主要指有形財產權,是看得見、摸得著、靠得住的現實財產權。二、把物權法看作是全部的財產法,是錯誤的。 1、物權法是財產法,但不是唯一的,只是財產法的一部分。 2、物權對應的是使用價值,由物權法調整; 3、債權對應的是交換價值,由合同法調整; 4、知識產權對應的是智力成果,由知識產權法調整; 5、股權對應的是投資者

2、的權益,由公司法和證券法等法律調整。 6、涉及投資者的權利由其他相應的法律管轄。三、物權法的種類1、所有權(自物權)“所有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自己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全面支配的權利。原始取得(如工資),繼受取得(如繼承),善意取得 (如無權處分屬于他人財產)2、用益物權(他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3、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四、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平等原則。 第四條 國家、集體、

3、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它是指國家、集體、私人等物權的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物權在受到侵害以后,應當受到物權法的平等保護。2、物權的法定原則。第五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具有排他性。物權制度屬于基本民事制度,物權的義務人針對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物權的內容不能由權利人或幾個義務人說了算,對權利人和成千上萬義務之間的規范只能由法律規定。 但根據現實的情況,法律沒有規定的,內容合法的,國家保不保護呢?如居住權和所有權的沖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也不是完全絕對的。韓國民法典第185條

4、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法外,不得任意創設?!?、物權公示原則第六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不動產以登記作為公示,動產以交付作為公示的效力。即物權變動的關節點,不動產就是登記,動產就是交付。要了解不動產歸誰所有,只要查登記簿就可以了,動產看誰占有。與刑法中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不一樣,只是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而規定的。4、物權優先原則。在一般情況下,基于物權的絕對性,物權優先于債權,但也有例外。如合同法規定的工程價款優先償權和保管人對保管物的留置權,破產法規定的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障費用優先受償權。條文

5、: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百八十條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五、物權與公權的聯系(涉及公權的部分) 1、不動產登記制度。 2、征收、征用制度。 3、有一部分物權的取得需公權的許可。(如探礦權、采礦權) 4、國有資產授權國務院、各級政府進行管理。(將單獨制定國有資產管理法)

6、5、群體關系里面:如相鄰關系、社區關系受到侵犯,國家將進行干預。六、登記制度 1、登記生效主義 只有經過了登記,才取得物權的效力,三種情況必須登記:(1)房屋所有權。(2)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出讓)。(3)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劃撥)。 2、登記對抗主義 不登記不能夠對抗善意第三人,但仍然發生效力。如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的登記和地役權的登記,不是必經步驟。七、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的區分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物權變動的基礎關系主要是合同,合同屬于債權法律關系的范疇,成

7、立和生效應當由合同法調整。登記是針對民事權利的變動而設立的,它是與物權的變動聯系在一起的,是一種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并不是針對合同行為,如果當事人僅就物權的變動達成合意,而沒有辦理登記,合同仍然有效。八、不動產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發生的法律效力: (1)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不得處分,若處分了承擔法律責任。即異議登記后,使登記簿上所記載的權利失去正確性推定的效力。 (2)在15天之內必須起訴,否則異議登記失效。 (3)在異議期間賣了,買的人就是惡意的,買房的人也要承擔責任。 (4)異議登記了,只好不賣,造成損失了,可以索賠,防止濫用異議登記制度。十、善意取得制度第106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

8、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善意取得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方可構成: 1、出讓人必須是無權處分人。 2、受讓人必須是善意的,不知出讓人是無處分權人。 3、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款。 4、轉讓的

9、財產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如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第107條規定的遺失物。十一、征收、征用制度第42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10、第43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44條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十二、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區分所有權:把一個建筑物區分成若干個不同的組成部分,分別享有不同的權利。專有部分的權利: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共有部分: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分為部分業主共同共有和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一)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

11、業服務用房 第73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二)會所 會所的歸屬:從實際情況看,提供健身、娛樂等服務的會所,絕大多數是作為獨立的房屋由開發商出售或者出租經營,一般不作為建筑物的附屬設施歸業主共有,如單純用于業主的一些日常娛樂活動,也可歸業主共有。鑒于此,本次物權法對會所的權屬沒有作出規定,按現實的情況進行操作,等待時機成熟了再立法規定。(三)車庫、車位(第74條) 第74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

12、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四)住改商(第77條)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總的想法:不主張住改商,會導致鄰里糾紛發生,公共部分使用加大,增加維修費用,會產生一些安全隱患,對業主不利,城市規劃受影響,國家稅收受影響。十三、相鄰關系和地役權的區別 1、相鄰關系:相互毗鄰的兩個以上不動產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占有人,在用

13、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2、地役權:不動產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為了自己使用不動產方便或者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通過約定而得以利用他人不動產的一種定限物權。使自己的不動產得到增值,獲得更大的商業利益,他人的不動產得到限制,通常為有償。法律無法干預,一方提供便利,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失,是否提供方便,怎么補償,完全由當事人(合同)約定,法律不進行干預。十四、遺失物的處理規則 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條文: 第107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

14、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109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112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十五、動產浮動抵押 物權法在擔保

15、法的基礎上,擴大了擔保財產的范圍。 法條:第181條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案例講解專題: 案 情: 教師節前夕,某房產商推出一個樓盤,對教師實現優惠:購者如有教師資格證書,房價可獲得九五折優惠。年輕夫妻李某與陳某,正想要買一套房子。這時正好因為陳某的母親王某是教師,于是他們拿了王某的教師證以王某的名義購得了一套房子,并在房地產證上以王某的名義登記。后來李某與陳某鬧離婚,要分割財產。這時岳母王某出來主張房子是她的

16、,并以房地產證書為證。于是李某拿出購房時銀行付款的單證,以及多年來居住該房子的事實主張該房子實際上是屬于自己的。訴訟期間,王某以當時市場價格將房子賣給袁某,并辦理了房產登記手續。袁某以買賣合法合理為由,主張其享有房子的所有權。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房屋的所有權應歸陳某和李某;第二種意見認為房屋的所有權應歸袁某所有。問題:以他人名義購買的房屋產權證所有人賣房應如何處理?案例二: 王某于2001年底向成遠房地產公司預購商品房一套,并支付購房款共計91.7萬余元,但隨后成遠公司將該商品房銷售給不知情的張某。2004年7月,成遠公司告知王某拒絕繼續履行合同出賣房屋,同時退還原告王某預付住房款和補償費。

17、王某遂向法院請求繼續履行合同。 問:一房兩賣如何防范?案例三: 2002年3月,王某向甲公司購買住房一套,5月驗房入住。后來甲公司在排風管道外加蓋房屋,超出了王先生的窗高,兩個散熱窗戶正對著王先生的窗戶,使其無法開窗通風和采光。王先生起訴要求甲公司拆除加蓋的建筑物,如不能拆除,要求賠償因此造成的房屋貶值損失30萬元。 問:采光受阻可否索賠?案例四: 張女士夫妻兩人購買了位于奧體中心的一套商品房,當時由于種種原因,這套由夫妻兩人出資的房屋,產權人僅登記了未成年女兒一人的名字。張女士不清楚,這套房屋的所有權人該如何確定。 問: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產權?案例五: 3年前,李女士的一名相當要好的

18、朋友要賣房產,她和這位朋友協商,以13萬元的價格買下。隨后,李女士在付給好友10萬元后,舉家搬了進去,一住就是3年。3年中,尚欠著3萬元余款未付,對方一直未催要,李女士也因為手頭緊,沒有及時還清。與此同時,李女士也沒有要求對方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此事一拖就是3年。前一段時間,李女士突然接到好友的通知,稱不愿意賣房了,并將李女士在3年前的買房款10萬元退還給了她。目前房價已翻番,該朋友已以26萬元的價格將該房賣給了別人。李女士對此房是否有權主張權利呢?案例五: 2006年5月,秦小姐在一新樓盤買了一套128平方米的房子,在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交納首付款之后,開發商卻遲遲未按照合同的約定交房。

19、上個星期秦小姐再次去交涉時,發現開發商已經擅自將該房屋賣給了自己的售樓小姐,而且合同已經備案,對方已經裝修入住了。 問:如何防止期房“一房多嫁”案例六: 鄰居老李把雜物放在樓道,讓追求時尚雅致生活的李小姐感到極為不雅,且出行不便。李小姐要求鄰居老李挪走。但老李認為,雜物的位置屬自家門前,并沒有占李小姐家場地,因此不予理會。李小姐向物業反饋,可多次協調并無進展。 問:李小姐該如何維權?案例七: 許先生將自己空置的雜物間租給一家公司當倉庫。倉庫每天人來人往,貨物推進推出,甚至貨車常常在深夜和凌晨裝卸貨物。這使得鄰居頗有意見。于是,鄰居紛紛向物業投訴。雖物業和許先生也多次找承租方,要求承租方減少影響

20、,但幾番周折,事情并未好轉,直至發展到多名鄰居強烈要求承租方搬離小區。這時,許先生不樂意了,認為房子是自己的,愿意租給誰是他個人的事,與他人無關,并至此以后,對此事置之不理。 問:出租房噪音擾民,鄰居如何法律維權?案例八: 開發商常用附送花園、贈送露臺等方式促銷樓盤。王先生就是看中了這一點才決定買房的。但入住后,發現無法辦理土地證,王先生認為開發商的這種做法違規,要求給予補償或辦土地證。開發商卻認為,售房前已說明,露臺、院地只能有使用權,且贈送花園和露臺的住宅,房價本身就不高,因此不予補償。矛盾一直無法妥善解決。案例九: 甲與乙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協議,以50萬的價格購買乙公司已開工、但還未完工

21、的遠景花園商品房一套。合同簽訂后,雙方到登記部門辦理了預告登記手續。該項目建成后,甲與乙公司共同到登記部門辦理了過戶登記。隨后甲搬進該房居住,但發現房產證上的姓名與登記部門的登記不一致,登記簿上誤登記成了其弟弟的名字,于是向登記部門申請變更,但遭到其弟的拒絕,遂起糾紛。同時,甲也因該棟樓的維修費用、垃圾處理等與鄰居發生糾紛,還因小區停車位與開發商發生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回答下列問題。 1、甲與乙公司辦理的預告登記有何法律效力? 2、甲所居住的該房屋產權應以哪一登記為準?為什么? 3、甲向登記部門主張異議登記,以解決與其弟之間的糾紛,該異議登記的效力如何?在異議有效期內其弟可否將該房

22、出售給第三人? 4、甲欲向銀行貸款,可否將該房屋作為抵押財產? 5、該棟房屋要進行重大修繕,誰有權決定?甲如果不同意修繕應提起何種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6、如何確定小區規劃范圍內、但不屬于業主共有用地的車位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 7、甲的房屋能否改作商業經營用房?為什么? 張某所有的奶牛病了,張某帶奶牛到獸醫李某處醫牛,醫療費200元,張某覺得太貴,不原意支付,李某遂將奶牛扣下,告訴張某如果10天內不交200元錢,就把奶牛賣了抵債,張某不同意,但是沒有辦法,只好先回家了。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李某有權直接變賣奶牛抵償自己的醫療費 B.如張某未在10日內支付醫療費,則李某可以變賣奶牛抵償

23、自己的醫療費 C.張某應在2月內支付醫療費,否則李某可以變賣奶牛抵償自己的醫療費 D.張某應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支付醫療費,否則李某可以變賣奶牛抵償自己的醫療費 某村民委員會與該村村民張某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張某對該村集體所有的一塊10畝耕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張某有權在該土地上開辦生產雞飼料的飼料廠。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張某在承包的土地上開辦飼料廠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 B、張某不能取得該幅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C、該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D、該土地承包合同產生物權法的效力 紅旗村村民王某與村委會簽訂了書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承包經營一幅10畝的耕地,但未進行登記,如果王某死亡,

24、王某的繼承人是否有權繼承王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A、可以繼承 B、不能繼承 C、只有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王某死亡時,才能繼承 D、王某生前所有的林地可以繼承 甲公司系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甲公司與臨海市土地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甲公司以出讓方式取得該市郊區的一幅土地用于修建住宅樓。如甲公司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決定將該土地用于修建高爾夫球場,乙公司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才可以改變該土地用途?() A、必須取得臨海市土地局的同意 B、必須取得該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C、必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D、必須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5、甲公司在離海不遠的地方建了一座酒店,在酒店上端的旋轉餐廳就餐可以很好的欣賞海景。乙公司取得了酒店與大海之間的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甲公司擔心乙公司修建高層建筑,會妨害在旋轉餐廳的客人的視野,遂與乙公司約定,乙公司10年內不修建20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20萬元,雙方簽訂了書面形式的合同,但未進行登記。如果乙公司將該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丙公司,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公司的地役權沒有登記,不具有對抗效力 B.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公司就無權要求丙公司履行地役權合同的義務 C.甲公司的地役權對丙公司有效 D.甲公司有權要求丙公司按照乙公司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甲公司向乙銀

26、行貸款,丙公司作為甲公司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同時甲公司將自己所有的辦公樓作為抵押,丁公司也以自己所有的廠房作為抵押擔保乙銀行對甲公司的債權。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未與乙銀行約定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之間的擔保順序和比例。甲公司到期無力還本付息。乙銀行應如何實現自己的債權?() A、因此乙銀行應當先就甲公司提供的辦公樓行使抵押權 B、仍有未實現的債權的,乙銀行可以就丁公司提供的廠房行使抵押權 C、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D、同時就丁公司的廠房行使抵押權和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來實現自己的債權 王某向張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臺筆記本電腦作為質押。如果張某將電腦出質給李某,李某以為電腦歸張某所有,

27、張某到期不能履行債務,列說法正確的是:() A、張某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李某無權行使質權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質權 C、王某的損失由張某承擔 D、王某可以向李某請求返還電腦 某日某地暴雨傾盆,山洪暴發,張某在村邊的河里發現了一頭順流而下的綿羊,張某將綿羊打撈起來,帶回家中據為己有。幾天后,李某找到張某,告訴綿羊是自己幫王某看管的,要求張某歸還綿羊。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張某應向李某返還綿羊 B、張某應向李某返還綿羊不必返還羊毛 C、張某無權要求李某支付喂養綿羊的費用 D、張某有權要求李某支付喂養綿羊的費用 張某的 丟失,被王某撿到賣給了陳某,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陳某及于善意取

28、得制度對 享有所有權,張某無權索要 B、張某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張某之日起2年內要求陳某返還 C、陳某有權要求張某支付自己購買 時所支付的費用(陳某從信托商店購得) D、張某應向王某要求損害賠償 下列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A、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已銷售完畢的某小區綠地改為免費停車場,提供給本公司在附近新開發的小區的業主使用 B、某小區北臨一家綜合的集貿市場,小區南面的居民習慣穿越小區到集貿市場購物,小區業主一致認為周圍居民穿越小區的行為,既干擾了小區業主的正常生活,也造成安全隱患,遂集體決定禁止周圍居民穿越小區,導致周圍很多居民必須繞行較多路程才能達集貿市場 C、某小區的物業服務

29、公司將小區的門房出租給某戶小區居民用于經營早點銷售,將租金用于物業服務公司的人員開支 D、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銷售某小區單元房時明示,住戶凡需要占有小區內的停車位的,每月必須交付停車費 村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購買了一頭耕牛,用于耕種三家的農田,甲出資400元,乙和丙各出資300元。三人在購買耕牛時約定除非牛死了可以分牛肉,?;钪筒荒芤蠓指钆?,但是沒有明確約定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甲主張是按份共有,乙和丙主張是共同共有,但是都提不出充分的證據證明。 (1)三人對耕牛的共有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份額如何計算? (2)耕牛生病,甲牽牛去獸醫站治病,花去100元,該花費三人如

30、何分擔? (3)耕牛踩壞了村民丁的莊稼,造成500元的損失,丁是否有權要求甲全部賠償? (4)如果甲全家遷入縣城,不再耕種農田,甲是否有權要求分割牛?如果甲有權要求分割,可以采用什么方式分割? 王某向李某借款50萬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為抵押,李某與王某簽訂了書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辦理抵押權登記。王某受張某欺詐,將房屋低價賣給張某,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張某很快將房屋又賣給了陳某,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王某向法院申請撤銷與張某之間的買賣合同,要求陳某歸還房屋。 (1)李某是否享有抵押權? (2)李某是否有權根據抵押合同要求王某承擔違約責任? (3)王某是否有權要求陳某歸還房屋?綜合案例講解:

31、案情: 2005年1月1日,甲與乙口頭約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別墅,租期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談時,乙告訴甲屋頂有漏水現象。為了盡快與女友丙結婚共同生活,甲對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與丙入住并辦理了結婚登記。入住后不久別墅屋頂果然漏水,甲要求乙進行維修,乙認為在訂立合同時已對漏水問題提前作了告知,甲當時并無異議,仍同意承租,故現在乙不應承擔維修義務。于是,甲自購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開的丁裝修公司免費維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換了漏水的舊瓦片,同時按照甲的意思對別墅進行了較大裝修。更換瓦片大約花了10天時間,裝修則用了一個月,乙不知情。更換瓦片時,一名工人不慎摔傷,花去醫藥費數千元。

32、2005年6月,由于新換瓦片質量問題,別墅屋頂出現大面積漏水,造成甲一萬余元財產損失。2006年4月,甲遇車禍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別墅,發現戊已占用別墅。原來,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萬元,并親筆寫了借條,借條中承諾在不能還款時該別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親筆承諾后,乙同意戊使用該別墅,將房屋的備用鑰匙交付于戊。問題:1.甲乙之間租賃合同的期限如何確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與甲的租賃合同,應如何行使權利?2.別墅維修及費用負擔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3.甲丁之間存有什么法律關系?其內容和適用規則如何?摔傷工人的醫藥費用、損失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4.別墅裝修問

33、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5.甲是否有權請求乙賠償因2005年6月屋頂漏水所受損失?理由是什么?6.丙可否行使對別墅的承租使用權?理由是什么?7.丙應如何向戊主張自己的權利?理由是什么?案情: A房地產公司(下稱A公司)與B建筑公司(下稱B公司)達成一項協議,由B公司為A公司承建一棟商品房。合同約定,標的總額6000萬元,8個月交工,任何一方違約,按合同總標的額20%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為籌集工程建設資金,A公司用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向甲銀行貸款3000萬元,乙公司為此筆貸款承擔保證責任,但對保證方式未作約定。B公司未經A公司同意,將部分施工任務交給丙建筑公司施工,該公司由張、李、王三人

34、合伙出資組成。施工中,工人劉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磚頭,將路過工地的行人陳某砸成重傷,花去醫藥費5000元。 A公司在施工開始后即進行商品房預售。丁某購買了1號樓101號房屋,預交了5萬元房款,約定該筆款項作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與汪某簽訂了一份合同,將上述房屋賣給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將該房的產權證辦理給了汪某。汪某不知該房已經賣給丁某的事實。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現皮膚瘙癢、流淚、頭暈目眩等不適。經檢測,發現室內甲醛等化學指標嚴重超標。但購房合同中未對化學指標作明確約定。因A公司不能償還甲銀行貸款,甲銀行欲對A公司開發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權。問題: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個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

35、要求支付合同總標的額20%即1200萬元違約金,你作為B公司的律師,擬提出何種請求以維護B公司的利益?依據是什么?2.對于陳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為什么?3.對于陳某的賠償,應當適用何種歸責原則?依據是什么?4.對于乙公司的保證責任,其性質應如何認定?理由是什么?5.若甲銀行行使抵押權,其權利標的是什么?甲銀行如何實現自己的抵押權?6.丁某在得知房屋賣給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張應否得到支持?為什么?7.汪某現欲退還房屋,要回房款。你作為汪某的代理人,擬提出何種請求維護汪某的利益?依據是什么?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對A公

36、司提出什么請求?案情: 2007年1月,甲不慎遺失其手袋,內有其名貴玉鐲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內的名片所示積極尋找失主,與甲取得了聯系,將玉鐲歸還給了甲。2007年5月,甲與丙結婚。甲、丙合計開設一家茶館,茶館辦理工商登記注明的開辦人為甲。因急需資金,甲持玉鐲到信達典當行典當,經商議,玉鐲出典,獲資金8萬元,約定3個月后贖回。因缺乏經驗,茶館慘淡經營,終致難以為繼,2008年8月甲、丙決定關閉茶館。此時茶館對外負債2萬元。同年9月,甲、丙自覺緣分已盡,協議離婚。問題:1.設,在乙向甲交還玉鐲之前,乙不慎將玉鐲摔裂,乙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2.設,甲在丟失玉鐲后焦急萬分,遂在遺失場所張

37、貼數份啟事,稱若有人能夠找到玉鐲并送還,愿以現金5000元酬謝。乙依此啟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時,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傳,丟失之際一時心急才張貼啟事,實非內心真實意愿,故請乙給予諒解,不能支付該筆酬金。在此情況下,乙的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為什么?3.設,甲并未張貼上述啟事,乙尋找到甲,將玉鐲奉還,但要求甲承擔其為尋找失主所花費的 費、車費、工時費320元。在此情況下,乙的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為什么?其請求應否得到支持? 4.設,乙拾得玉鐲后將其以5萬元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請求丁返還?為什么?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5.甲將玉鐲典給典當行,形成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若3個月后甲

38、未去贖回玉鐲,將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6.甲、丙離婚時茶館對外所欠2萬元債務仍未清償。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案情: 王某與甲公司于2004年2月簽訂合同,約定王某以40萬元向甲公司購買1輛客車,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支付30萬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約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該車所有權仍屬甲公司。王某未經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購買,房產證登記所有人為王某)向乙銀行抵押借款30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王某將30萬元借款支付給甲公司后購回客車。王某請張某負責跟車經營,并商定張某按年終純收人的5%提成,經營中發生的一切風險責任由王某承擔。2005年6月,該車營運途中和一貨

39、車相撞,車內乘客李某受重傷,經救治無效死亡??蛙囈驀乐厥軗p被送往丁廠修理,需付費3萬元。經有關部門認定,貨車駕駛員唐某違章駕駛,應對該交通事故負全責。后王某以事故責任在貨車方為由拒付修理費,丁廠則拒絕交車。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還,乙銀行申請法院對該客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請求對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權。問題:1.王某和張某之間是否成立合伙關系?為什么?2.乙銀行能否對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權?為什么?3.丁廠拒絕交車是否合法?為什么?4.王某應否對李某的繼承人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為什么?5.法院對客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是否合法?為什么?6.唐某應否承擔刑事責任?為什么?案情: 王某與張某育有二子,長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車禍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與張某婚后修建的面積相同的房屋6間。王某過世后張某隨兒媳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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