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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七講 保險合同( )1四、 保險合同的訂立與生效1保險合同的訂立2保險合同的生效21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合同的訂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的過程。 保險合同的訂立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 (offer)(2)承諾 (acceptance)3(1)要約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訂立合同意思表示的當事人,稱之為要約人。收到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可以決定是否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稱之為受要約人。 4要約的構成要件明確表示訂立合同的愿望;要約人提出合同的根本條款;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 5一般情況下,投保人是要約人,投保人

2、完成填寫投保單,表示要購置保險這一行為就是要約。注意:保險銷售人員的展業行為是“要約邀請。在有些情況下,保險人也可以成為要約人。 6(2)承諾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的提議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構成承諾有三個重要條件:承諾由受要約人做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不得對要約內容做出實質性改變;承諾必須在要約有效期內做出。 7保險合同的承諾在保險實務中如果保險人對投保單的內容沒有異議,同意承擔保險責任,就構成了承諾。 82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合同生效是指保險合同對投保人和保險人開始產生法律約束力。 9法律對保險合同生效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法律沒有規定而保險合同有約定的,依照保險合同約

3、定辦理;法律沒有規定,保險合同也沒有約定的,保險合同生效于保險合同成立時。10案例:交費后出單前損失索賠案案情簡介2000年5月20日(星期六),某保險公司代理人王某到張某家推銷家庭財產保險。經王某宣傳和講解,張某決定向王某投保家庭財產綜合險、附加盜搶險、家用電器用電平安保險,保險金額60萬元,其中房屋及市內附屬設備36萬元,室內裝潢8萬元,家用電器6萬元,衣物及床上用品4.5萬元,家具5.5萬元,并填寫了投保單,保險期限自2000年5月21日至2001年5月20日。張某當場繳納保險費1095元。因為恰逢雙休日,王某口頭容許22日(星期一)將保險單送到張某手中。22日上午大降暴雨,雷電擊壞外線

4、供電變壓器,造成周邊用電戶電器損壞。張某家用電器損失3500元。與此同時,王某在前往保險公司的路上因路滑摔跤受傷,被送往醫院。下午,張某向保險公司報案并提出索賠。案情分析及結論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已就合同條款根本領項達成協議,而且張某履行了支付保險費義務,王某接受了該履行,因此張某和保險公司間的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本案中,王某作為保險公司代理人推銷

5、保險,接受張某支付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應承擔其責任。案例:保費未交 緣何獲賠數百萬?1998年4月,某鄉政府為該鄉農戶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保險費為每戶7.5元,保額為每戶2500元,并且保險雙方特別約定:保費分兩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險公司遂向鄉政府簽發了保單并加蓋了公章。后來,保險公司曾屢次向鄉政府催討保費未果。當年7月,一場歷史罕見的特大洪災沖垮了該鄉的防洪大堤,淹沒了全鄉的農田和房屋,農戶損失沉重。災情發生后,鄉政府迅速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保險公司則以該鄉未交保費為由予以拒賠。由于事關重大,鄉政府上訴到法院,法院最終以保險公司支付賠款380萬元、鄉政府支付保費及利息3萬元予以

6、結案。分析本案爭論的焦點在于,投保人按約定交納保費是否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我們知道,財險合同屬于承諾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合同有特別約定的,則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特別約定執行。在通常情況下,保險合同一經訂立,合同雙方就產生了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負有支付保費的義務,保險人負有承擔保險標的遭受損害補償的義務。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納保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保險公司向鄉政府簽發了保單,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合同

7、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應受法律保護,鄉政府應按約定交納保費,對投保人拖欠保費的,保險人可通過索討或訴訟的方式追討。但是,本案雙方當事人并沒有對合同何時生效即保險人何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作出特別約定,只是在保單中注明,保費分兩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土政府是否按約定交付保費不是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除非在保單上特別約定,“保單自交費之日起生效。這樣,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險人也必須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本案保險合同成立時,應視為合同簽訂時開始生效,保險人便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五、 保險合同的無效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因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保險合同的全部或者局部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16保險合同無

8、效的原因(1)無保險利益 (2)超額保險局部 (3)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死亡保險 17(4)未作說明的責任免除條款 (5)保險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 (6)因欺詐所簽訂的合同 18(7)存在代理權問題的合同 (8)其他法定事由 保險合同當事人不具有法定資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保險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等。 19六、 保險合同的履行 保險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行為。201投保人的義務2保險人的義務211投保人的義務(1)如實告知義務 (2)交付保險費義務 (3)維護保險標的平安義務 22(4)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5)保險事故發生

9、的通知義務 (6)出險時的施救義務 (7)提供單證義務 23案例:如實告知義務1996年3月,某廠45歲的機關干部龔某因患胃癌(親屬因害怕其情緒波動,未將真實病情告訴本人)住院治療,手術后出院,并正常參加工作。8月24日,龔某經同志吳某推薦,與之一同到保險公司投保了簡身險,辦妥有關手續。填寫投保單時沒有申報住院和身患癌癥的事實。1997年5月,龔某舊病復發,經醫治無效死亡。龔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審查提交有關的證明時,發現龔某的死亡病史上,載明其曾患癌癥并動過手術,于是拒絕給付保險金。龔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種病并未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抗辯,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10、。案情分析: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能有對自己健康狀況有一個準確了解(患某種疾?。部赡懿磺宄约壕烤够己畏N疾病。在前一種情況下,投保人對自己患何種疾病的陳述必須是一種觀點的陳述。在本例中,龔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僅從他未聲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違反告知義務。但是,龔某對自己幾個月前住過院,動過手術的事實(這一事實對保險人來說無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卻沒有加以說明,問題有關鍵恰恰在這里。也就是說,在被保險人確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種病的情況下,倘若他對病情做了感知性陳述,盡管這種陳述不一定與事實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屬等善意地告訴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請患過胃?。┧诹x務履行上是絕對無

11、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隱瞞或虛假陳述了就醫或治療等方面的事實,則犯有未適當告知重要事實的過錯,應當承擔違反告知義務的不利后果。保險人因此獲得抗辯權,拒絕給付保險金,并視成心和過失的動機不同,決定是否退還保費。案例:繳費義務案情簡介某年12月25日,某鐘表公司通過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提出“財產保險投保申請書,保險公司經審核,同意接受鐘表公司的投保申請,并于當年12月28日簽發了“財產保險保險單。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工程:某鐘表公司樓宇結構包括房里附屬裝置和設備280萬元,保費9800元;機器設備、用具、工具、庫存物、成品、半成品,或正在生產的商品、商業辦公家具附屬裝置及設施等,共計金額720萬元

12、,保費為25200元。保險期限一年。之后,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了鐘表公司被保財產的風險,但鐘表公司卻未及時繳付合同約定的兩項保險費。直至次年7月,在保險公司的再三催促下,鐘表公司才付清不動產項下的保險費計人民幣9800元。保險人在原保險單首部批注:“鑒于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付清保險單所附明細表上指定工程保險費,本公司同意根據保險條款,在保險期間,如保險財產因意外損失、毀壞或損毀,賠償被保險人保險財產在其發生損失或損毀的實際價值,或給予受損毀保險財產,或受損毀局部以復修,或更換作為賠償。但鐘表公司拒絕支付動產項下的保險費計25200元。經協商無效,保險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鐘表公司支付保險合

13、同項下未給付的保險費25200元。案情分析及結論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但大多數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應是同步的,本合同就屬于此種情況。保險合同不能一拆為二。本案中,被保險人已享受了7個多月的保障,應當繳費。保險合同是一個整體,是不可拆分的,將一份保險合同分拆為兩個局部或多個局部都是違背保險法規的。我國合同法規定,只有在不可抗力的破壞、雙方協商同意、當事人一方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出現時,才可能變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未發生上述事件,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約行為。因此,該鐘表公司不僅應繳清所欠保險費,而且應該交付違約金,以示懲罰。案例:及時通知義務 案情簡介邱

14、某出差回家后,發現家財被盜,迅速到派出所報案。經公安人員現場勘查,被盜財物包括家用電器、現金、衣物,價值1萬多元。10多天后此案還沒告破,這時邱某想起自己向某保險公司分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他急匆匆手持保險單來到保險公司要求索賠,但保險公司以在出險后未及時通知為由拒賠。案情分析及結論本案的關鍵在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遺忘而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能否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邱某案發10多天后才通知保險公司,違反了保險法規定的出現通知義務,也影響了保險公司對事故真相的調查。由于該保險公司的家庭財產保險條款專門就被保險人“及時通知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

15、應當盡力救護并保存現場,在24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同時向當地公安或有關部門報告,以便及時查勘處理。從而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更加充分。本案啟迪要樹立“及時通知的意識。做到“兩報不誤。一般規定24小時內報險。家庭財產出險后,最好迅速找出保險單,親自去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報險,或者打電話及時告知保險公司。案例:維護保險標的平安義務 案情簡介3月22日,A在B保險公司為其貨車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保險險種為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責任險,該車輛在上年度車輛審驗中檢驗合格。10月21日,A雇傭的司機C駕駛該標的車與對行車輛會車時,將騎自行車順行的P1、P2二人撞倒致死。經交警部門勘查后認定:C所駕車輛制動和燈光裝置不合

16、格,在會車燈光眩目能見度下降時,盲目超速行駛,未注意避讓非機動車,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造成該次事故,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A持有關單證向B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保險公司結案后,依據交警裁決,認為被保險人違反了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25條的約定:“被保險人以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并按規定檢驗合格。根據車險條款第30條的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條款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B保險公司對本起索賠進行了拒賠處理案情分析及結論根據保險合同第25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平時有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并按規定檢驗合格的義務,該約定應當視為保險人保證在保險期間履行義務的承諾。本案中,經

17、交警部門鑒定,被保險人司機駕駛的車輛制動和燈光裝置均不合格,有理由認定被保險人未履行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保險公司可拒絕賠償。本案啟迪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履行或不承擔被保險人義務的結果主要包括追加保險費、事故損失拒賠、保險合同無效或解除、保險賠款扣減或分攤等。本案所涉及的車險條款第25條是典型的明示保證事項,即被保險人承諾,在整個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并按規定檢驗合格。另一方面,本案也提示保險公司在承保業務時需要向客戶進一步強調保險合同的相關事項,或在條款中用醒目字體加以提示。2保險人的義務(1)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 (2)條款說

18、明義務(3)及時簽發保險單證的義務 (4)保密義務 32 案例:保密義務 2009年2月1 1日,杜某駕車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事故。杜某隨即聯系承保自己車輛的保險公司,商討賠償事宜。經溝通,杜某認為保險公司索賠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按照保單有關條款的規定,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損失的行為。程序煩瑣,自己沒有太多時間,加上事故中損失金額不是很大,于是沒有讓保險公司進行有關理賠處理,自己與對方車輛私了解決。后杜某又接到某維修廠電話,表示可以為自己進行有關理賠和維修效勞。杜某認為,自己已經明確表示放棄索賠,保險公司仍將自己的個人資料泄露給維修廠,侵犯了其個人隱私,因而向保險監管機構投訴,要求

19、責令保險公司抱歉。評析: 在現實生活中,像杜某這種由于個人資料被泄露而受到滋擾的事為數不少。一般各家保險公司都建有自己的客戶檔案庫,根據各公司的實際情況設定訪問權限,但如果保險公司把關不嚴的話,也會有被內部員工泄露資料的事情發生。如公司的理賠人員和出單人員極有可能為了謀私利盜賣客戶信息。本案經過保險監管機構調查和了解,正是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為了謀私利而向修理廠泄露了客戶資料。目前由于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立法工作尚待完善,因而對于擅自泄露個人的電話號碼、家庭住址、職業情況等個人資料的行為,法律尚沒有明文的禁止性規定,即使查實公司有此類行為,也難以依法處理。保險法中并沒有對保險公司違反為客戶保密

20、其個人信息的義務設定罰則。因此,作為消費者,最好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因工作疏忽或成心泄露客戶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以充分保護自己的權益。案例:條款說明義務2009年9月,往返廣深兩地業務的張先生買了輛新車,方便自己出入兩地。同年11月,張先生在廣深高速路上追尾了另一輛車。交警判斷,張先生負全責,賠償對方15000元。張先生自行賠付后,拿著保險單去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賠付時,卻遭到了拒絕。保險公司的理由是,交通法規明確規定,駕齡未滿1年的駕駛員不得開車上高速,張先生車技未熟即上高速,顯然違反了這一規定。張

21、先生認為,自己在車行購置該公司車險時,沒有相關人員向他提示這一免責條款,甚至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的面都沒見著。因此,張先生向法院起訴了該家保險公司。評析:由于保險合同多為格式條款,如果客戶不仔細閱讀,而有些保險代理人成心宣傳保險產品好的一面,將免責條款一筆帶過,會誤導保戶,出險后易產生糾紛。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

22、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梢?,新保險法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應當履行全部說明義務,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應做出提示,盡可能地保護消費者利益。七、 保險合同的變更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當事人依法對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補充。371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2保險合同客體的變更3.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381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或關系人的變更,即保險合同的轉讓。 39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有兩個特點:一是不改變合同的權利義務客體;二是合同主體變更的對象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40(1)財產保

23、險合同主體的變更 財產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主要包括財產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 變更往往是因為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包括買賣、繼承、贈予等)而發生,一般又稱為保險合同的轉讓。41案例:財險合同變更投訴人胡某于2009年9月購置了一部二手車,9月29日在車管所辦完車輛過戶手續,因臨近國慶節,未及時辦理保險過戶手續。車輛在10月2日出險,胡某于是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卻認為:他的車輛保險還沒過戶,無法給予理賠。胡某對此不服,認為原車主買了保險,現車輛過戶給自己了,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而要求保險監管機構處。評析: 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

24、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同時,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在本案中,當交通事故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發生時保險合同尚未變更,胡某并非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未建立起保險合同關系,所以保險公司有權拒賠。事實上,胡某的遭遇很有代表性。很多人在買賣二手車時,以為只要在車管所辦理車籍過戶即可,卻忘記了同時還應通知保險公司,給車輛保險辦理變更手續。在一般情況下,

25、如果新戶主沒有去保險公司辦理相應的手續,那么保險利益會隨著汽車的轉讓而中止,只有經保險公司批改后合同才重新生效。因此,在進行二手車交易時,作為新車主,一定要在二手車買賣合同中約定好如何處理車輛保險過戶,目前常見的車輛保險過戶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申請退保,即把原來的車輛保險退掉,然后辦理一份新的車輛保險。這種方要求原車主把原先的保單退掉,在車價中扣掉這一局部價值 ;但重新投保需要新的行駛證或車輛過戶證明。第二種方式是對原有保單要素做一些批改,關鍵是批改被保險人與車主。這就要求在車輛買賣合同中注明由原車主帶上保單和車輛過戶證明,到原保險公司營銷網點辦理,否則,造成的后果由原車主承擔。一般而言,

26、保險公司在收到書面申請后即會予以辦理批改手續,若保險公司未予以認可,則會通知原車主辦理退保退費手續,新車主則可以在車價中扣掉這一局部價值后另行選擇其他保險公司投保。車輛轉讓后的保險權益糾紛是近年來消費者投訴的熱點之一。按照舊規,機動車在轉讓后,車主需要立即到保險公司進行車險保單的變更過戶,如果沒有完成保單的過戶,一旦出險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隨著二手車交易量的提升,保單未過戶產生的理賠糾紛成為近年來的焦點問題。2009年生效的新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

27、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局部后,退還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梢娷囕v轉讓,保險權益也隨之而動,二手車車主即使沒有完成保單的過戶,出險后保險公司照樣理賠,保險公司不得再以未告知的理由拒賠。但是,雖然車輛轉讓后,車險保單也自動變更,但如果車輛的承保風險發生變化了,保險公司也有權利拒賠或局部拒賠。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也規定,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辦理過戶變更手續,保險公司可依據危險程度增加情況增收保費或解除合同,否則,因轉讓導致

28、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所謂危險程度增加是指,保險標的發生危險的可能性較保險合同訂立時有所增加,如車輛被改裝、使用頻率較低的自用車輛改為經營性使用、運輸普通物資的車輛改為運輸危險物品等,所以及時辦理保單變更對于保險消費者自身來說是一種更為保險的做法。(2)人身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單轉讓一般不需要經保險人同意,但在轉讓后必須通知保險人。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的轉讓,未經被保險人的同意不發生轉讓的效力。 46投保人的變更受益人的變更被保險人或投保人也可以變更受益人,但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應當經被保險人同意。 47案例:壽險合同變更劉輝

29、于1997年12月5日為其岳父李富國投保10年期簡易人身險15份,受益人是李某6歲的外孫劉華(劉輝之子),保險費由劉輝每月從工資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劉輝與被保險人的女兒李芳離婚,劉華由李芳撫養。離婚后,劉輝仍然按期交納這筆保險費。 1999年2月,李富國病故,劉輝向保險公司申領保險金。與此同時,李芳也提出了申請,并擺出了以下理由:被保險人是她父親,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兒子,并由她撫養,劉輝自與她離婚后,與她們家沒有任何的聯系,這筆保險金應由她作為監護人領取。保險公司認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來對被保險人已無可保利益,合同無效,雙方產生爭議。分析:(1)這份保險合同有效。理由如下:劉輝具有投

30、保人的資格,可以作為該合同的當事人。保險法第十二條中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成認的利益。從本案來看,劉輝在投保時與其岳父的關系,屬于法律上規定的有贍養關系的家庭成員,即對其岳父是有保險利益的。雖然,劉輝后來離了婚,與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贍養關系,但被保險人李富國并未對劉輝繼續繳納保費提出異議,默許劉輝繼續作為投保人為其投保。因此,這份保險合同在離婚后繼續有效。 (2)劉輝完全履行了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劉輝簽定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納保費,盡管保險期間婚姻關系發生了變化,導致了親屬關系的改變,但其義務的履行從未間斷,直至被保險人病故。

31、劉輝既然履行了義務,保險公司也應該履行自己的義務,即給付保險金。 (3)這筆保險金應給劉華。劉華是被指定為這筆保險金的唯一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雖然劉華是保險金的合法所有人,但是因其未滿10周歲,屬民法中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人,這筆保險金應由其監護人保管。 綜上所述,這是一起比較特殊的離婚影響保險合同的案例。一般情況下,夫妻用公共財產投保,指定其中一人為受益人,離婚后會影響保險合同是否繼續有效。而此案例是,女婿為岳父投保,指定自己的兒子作為受益人。對于夫妻投保,指定自己的孩子作為受益人的,離婚后,如果不變更受益人,影響也很小。因為投保人(夫妻)離婚前后,對小孩都有撫養的義務,小孩享有

32、的受益權利是合理的。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劉華的父母都是其合法監護人,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因此,可將這筆保險金以劉華的名字存入銀行,一方保管,另一方監督,非為劉華的利益不得動用,直到劉華成年,交給其自行處理。2保險合同客體的變更保險合同客體的變更主要是指保險標的的價值增減變化,從而引起保險利益發生變化。保險合同客體的變更,通常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出,經保險人同意、加批后生效。 513.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變更。 52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的價值、數量、存放地點、危險程度、保險期限、保險金額的變更;保險責任范圍的變更;

33、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的航期變更、船期變更;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職業、保險金額、交費方式等發生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經被保險人同意,加批注后生效。 53八、 保險合同的解除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有效成立的保險合同在有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一種行為。 54(1)投保人依法解除保險合同 (2)保險人依法解除保險合同 (3)保險人依約定解除保險合同(4)保險合同因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55(1)投保人依法解除保險合同在保險合同中,除保險法規定的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以及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單

34、方面解除保險合同。 56(2)保險人依法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防災減損義務。 保險標的危險增加。 誤報年齡且真實年齡超過年齡限制。 效力中止的保險合同逾法定期限。 發生保險欺詐行為。 57(3)保險人依約定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約定有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條件的,當其條件出現時,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例如,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若將未繳納保險費作為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在投保人未按照約定交納全部或者局部保險費時,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58(4)保險合同因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保險合同因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又稱為約定解除,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經過協商,同意解除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 59九、 保險合同的終止保險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而使合同終止法律效力。 60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1)保險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2)保險合同因保險人履行全部義務而終止 (3)保險合同因解除而終止 (4)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滅失或者損失而終止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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