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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高壓供用電合同高 壓 供 用 電 合 同合同編號:供電人: 用電人: 簽訂日期:簽訂地點: 目 錄第一章 供用電基本情況1第一條 用電地址1第二條 用電性質1第三條 用電容量1第四條 供電方式2第五條 自備應急電源及非電保安措施2第六條 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2第七條 產權分界點及責任劃分2第八條 用電計量3第九條 電量的抄錄和計算4第十條 計量失準及爭議處理規則4第十一條 電價、電費6第十二條 電費支付及結算7第二章 雙方的義務7第一節 供電人義務7第十三條 電能質量7第十四條 連續供電7第十五條 中止供電程序8第十六條 越界操作8第十七條 禁止行為9第十八條 事故搶修9第十九條 信息提供9第二
2、十條 信息保密9第二節 用電人義務9第二十一條 交付電費9第二十二條 保安措施9第二十三條 受電設施合格9第二十四條 受電設施及自備應急電源管理9第二十五條 保護的整定與配合10第二十六條 無功補償保證10第二十七條 電能質量共擔10第二十八條 有關事項的通知10第二十九條 配合事項11第三十條 越界操作11第三十一條 不得在用電中實施如下行為11第三十二條 減少損失11第三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12第三十三條 合同變更12第三十四條 合同變更程序12第三十五條 合同轉讓12第三十六條 合同終止12第三十七條 合同解除13第三十八條 合同解除程序13第四章 違約責任13第三十九條 供電人的違
3、約責任13第四十條 用電人的違約責任14第五章 附則15第四十一條 供電時間15第四十二條 合同效力15第四十三條 調度通訊16第四十四條 爭議解決16第四十五條 通知及同意16第四十六條 文本和附件17第四十七條 提示和說明17第四十八條 特別約定18為明確供電人和用電人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國家和電力行業相關標準,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第一章 供用電基本情況第一條 用電地址用電人用電地址位于: * 。第二條 用電性質1行業分類: 1
4、.農業 。2用電分類: 農業生產用電 。3負荷特性:(1)負荷性質: 三類 。(2)負荷時間特性: 二班制負荷 。第三條 用電容量用電人共有 1 個受電點,用電容量 100 千伏安,自備發電容量 / 千伏安。 1 * 受電點有受電變壓器 1 臺。其中, 100 千伏安變壓器1臺, / 千伏安變壓器 / 臺,共計_100 千伏安。(多臺變壓器時)運行方式為 / , / 臺容量為 / 千伏安的受電變壓器為 / (冷/熱)備用狀態。 / _受電點有受電高壓電機 / 臺,共計 / 千瓦(視同千伏安),運行方式為 / 。其中 / 臺容量為 / 千瓦的高壓電機為 / (冷/熱)備用狀態。第四條 供電方式1
5、供電方式供電人向用電人提供單(電源/回路)三相交流50赫茲電源。(1)第一路電源電源性質:(主供/冷備用/熱備用)供電人由*12001變(配)電站,以交流10kV千伏電壓,經出口 *627 開關送出的 架空 (架空線/電纜)專用/公用線路,向用電人 *電井 受電點供電。2多路供電電源的聯絡及閉鎖電源聯絡方式: / (高壓聯絡/低壓聯絡)。電源閉鎖方式: / (機械閉鎖/電氣閉鎖)。第五條 自備應急電源及非電保安措施用電人自行采取下列電或非電保安措施,確保電網意外斷電不影響用電安全:1自備應急電源用電人自備下列電源作為保安負荷的應急電源:(1)用電人自備發電機 / 千瓦。(2)不間斷電源(UPS
6、/EPS) / 千瓦。(3)自備應急電源與電網電源之間裝設可靠的其它電氣/機械閉鎖裝置。2用電人按照行業性質采取以下非電保安措施: / 。第六條 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用電人無功補償裝置總容量為 / 千乏,功率因數在電網高峰時段應達值最低為 / 。第七條 產權分界點及責任劃分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為:1 *變電站10千伏*線635*1井支線2號桿T接點處,電源側屬供電人。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以文字和附圖表述,詳見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附件二);如二者不符,以文字為準。分界點電源側產權屬供電人,分界點負荷側產權屬用電人。雙方各自承擔其產權范圍內供用電設施上發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責任。第八條 用電計量
7、1計量點設置及計量方式(1)計量點1:計量裝置裝設在 變臺輔柱距地面1.8-2.0米 處,記錄數據作為用電人 農業生產用電 用電量的計量依據,計量方式為高供低計。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時,以下損耗(包括有功和無功損耗)由產權所有人負擔。(1)變壓器損耗(按按標準公式計算)。(2) 線路損耗(按按電量比例計算)。上述損耗的電量按各分類電量占抄見總電量的比例分攤。3未分別計量的電量認定計量裝置計量的電量包含多種電價類別的電量,對 /電價類別的用電量,每月按以下第 / 種方式確定: (1) / 電量定比為: / 。(2)/電量定量為: / 千瓦時。以上方式及核定值各方每年至少可以提
8、出重新核定一次,對方不得拒絕。計量點計量裝置如下:計量點計量設備名稱計算倍率備注(總分表關系)建四隊機電井有功電能表 30總表電流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電流互感器第九條 電量的抄錄和計算1抄表周期為 1個月 ,抄表例日為 11日 。2抄表方式:人工抄錄方式。3結算依據:供用電雙方以抄錄數據作為電度電費的結算依據。以用電信息采集裝置自動抄錄的數據作為電度電費結算依據的,當裝置發生故障時,以供電人人工抄錄數據作為結算依據。4用電人的無功用電量為正反向無功電量絕對值的總量。第十條 計量失準及爭議處理規則1一方認為用電計量裝置失準,有權提出校驗請求,對方不得拒絕。校驗應由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實施。如校驗結論
9、為合格,檢測費用由提出請求方承擔;如不合格,由表計提供方承擔,但能證明因對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用電人在申請驗表期間,其電費仍應按期交納,驗表結果確認后,再行退補電費。2由于以下情形導致計量記錄不準時,按如下約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1)互感器或電能表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以“0”誤差為基準,按驗證后的誤差值確定退補電量。退補時間從上次校驗或換裝后投入之日起至誤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時間計算。(2)計量回路連接線的電壓降超出允許范圍時,以允許電壓降為基準,按驗證后實際值與允許值之差確定補收電量。補收時間從連接線投入或負荷增加之日起至電壓降更正之日止。(3)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準時,以用
10、電人正常月份用電量為基準,退補電量,退補時間按抄表記錄確定。發生以上情形,退補期間,用電人先按抄見電量如期交納電費,誤差確定后,再行退補。3由于以下原因導致電能計量或計算出現差錯時,按如下約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1)計費計量裝置接線錯誤的,以其實際記錄的電量為基數,按正確與錯誤接線的差額率退補電量,退補時間從上次校驗或換裝投入之日起至接線錯誤更正之日止。(2)電壓互感器保險熔斷的,按規定計算方法計算值補收相應電量的電費;無法計算的,以用電人正常月份用電量為基準,按正常月與故障月的差額補收相應電量的電費,補收時間按抄表記錄或按失壓自動記錄儀記錄確定。(3)計算電量的計費倍率或銘牌倍率與實際不符
11、的,以實際倍率為基準,按正確與錯誤倍率的差值退補電量,退補時間以抄表記錄為準確定。發生如上情形,退補電量未正式確定前,用電人先按正常月用電量交付電費。4主、副電能表所計電量有差值時,按以下原則處理:(1)主、副電能表所計電量之差與主表所計電量的相對誤差小于電能表準確等級值的1.5倍時,以主電能表所計電量作為貿易結算的電量。(2)主、副電能表所計電量之差與主表所計電量的相對誤差大于電能表準確等級值的1.5倍時,對主、副電能表進行現場校驗,主電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計電量為準;主電能表超差而副電能表不超差,以副電能表所計電量為準;主、副電能表均超差,以主電能表的誤差計算退補電量。并及時更換超差表計。5
12、抄表記錄和失壓、斷流自動記錄、用電信息采集等裝置記錄的數據作為雙方處理有關計量爭議的依據。6按確定的退補電量和誤差期間的電價標準計算退補電費。第十一條 電價、電費1電價供電人根據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包括國家規定的隨電價征收的有關費用),與用電人定期結算電費。在合同有效期內,如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按政府有關電價調整文件執行。2電費(1)電度電費按用電人各用電類別結算電量乘以對應的電度電價。(2)基本電費用電人的基本電費選擇按不計算(變壓器容量/最大需量)方式計算,一個日歷年為一個選擇周期。按變壓器容量計收基本電費的,基本電費計算容量為 100 千伏安(含不通過
13、變壓器供電的高壓電動機)。按最大需量計算的,按照雙方協議確定最大需量核定值0千瓦,該數值不得低于用電人運行受電變壓器總容量(含不通過變壓器供電的高壓電動機)的40,并不得高于其供電總容量(兩路及以上進線的用戶應分別確定最大需量值)。實際最大需量在核定值的105及以下的,按核定值計算;實際最大需量超過核定值105的,超過部分的基本電費加一倍收取。用電人可根據用電需求情況,提前半月申請變更下月的合同最大需量,但前后兩次變更申請的間隔不得少于六個月。基本電費按月計收,對新裝、增容、變更和終止用電當月基本電費按實際用電天數計收(不足24小時的按1天計算),每日按全月基本電費的三十分之一計算。用電人減容
14、、暫停和恢復用電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辦理。事故停電、檢修停電、計劃限電不扣減基本電費。(3)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根據國家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的規定,功率因數調整電費的考核標準為 不執行 ,相關電費計算按規定執行。(4)用戶自備電廠的系統備用容量費、自發自用電量收費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電費支付及結算1每月電費分 壹 次支付,支付方式為 現金支付 ,支付比例和時間為 / 。2電費按月結算,結算時間 25日 ,用電人應在 25 日前結清全部電費。雙方可參照電費結算協議(附件三)的格式另行訂立電費結算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3若遇電費爭議,用電人應先按供電人所抄見的電量、電力計算的電費金額結算
15、,按時足額交付電費,待爭議解決后,據實清算。第二章 雙方的義務第一節 供電人義務第十三條 電能質量在電力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況下,供到用電人受電點的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第十四條 連續供電在發供電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人連續向用電人供電。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供電人可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1供電設施計劃或臨時檢修。2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拒絕檢查的。3用電人逾期未交電費,經供電人催交仍未交付的。4受電裝置經檢驗不合格,在指定期間未改善的。5用電人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超過標準,以及沖擊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網電能質量產生干擾和妨礙,嚴重影響、威脅電網安全,拒不按期采取
16、有效措施進行治理改善的。6拒不在限期內拆除私增用電容量的。7拒不在限期內交付違約用電引起的費用的。8違反安全用電有關規定,拒不改正的。9發生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的。10用電人實施本合同第三十一條第6款至第11款行為的。第十五條 中止供電程序1因故需要中止供電的,按如下程序進行:(1)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中止供電的,提前七天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2)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中止供電的,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電人。2除以上因故中止供電情形外,需對用電人中止供電時,供電人除需履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報批程序外,按如下程序進行:(1)停電前三至七天內,將停電通知書送達用電人,對重要用電人的停電,同時將停電
17、通知書報送同級電力管理部門。(2)停電前30分鐘,將停電時間再通知用電人一次。3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供電人可當即中止供電:(1)發生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2)用電人實施本合同第三十一條第6款至第11款行為的。4引起中止供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應在三日內恢復供電。不能在三日內恢復供電的,應向用電人說明原因。第十六條 越界操作供電人不得擅自操作用電人產權范圍內的電力設施,但下列情況除外:1可能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2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設備損壞。3供電人依法或依合同約定實施停電。供電人實施前款行為時,應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則,并及時告知用電人,最大限度減少損失發生。第十七條 禁止行為1故意使用電計量
18、裝置計量錯誤。2隨電費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第十八條 事故搶修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對產權所屬的供電設施進行搶修。第十九條 信息提供1為用電人交費和查詢提供方便。2免費為用電人提供電能表示數、負荷、電量及電費等信息;3及時公布電價調整信息。第二十條 信息保密對確因供電需要而掌握的用電人商業秘密,不得公開或泄露。用電人需要保守的商業秘密范圍由其另行書面向供電人提出,雙方協商確定。第二節 用電人義務第二十一條 交付電費用電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方式、期限及時交付電費。第二十二條 保安措施用電人保證電或非電保安措施有效,以滿足安全需要。第二十三條 受電設施合格用電人保證受電設施及多路
19、電源的聯絡、閉鎖裝置始終處于合格、安全狀態,并按照國家或電力行業電氣運行規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預防性試驗,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第二十四條 受電設施及自備應急電源管理1用電人電氣運行維護人員應持有電力監管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2用電人應對受電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并負責保護供電人安裝在用電人處的用電計量與用電信息采集等裝置安全、完好,如有異常,應及時通知供電人。3用電人應自備電源作為保安負荷的應急電源,配置容量應達到保安負荷的120;用電人在使用自備應急電源過程中應避免如下情況:(1)自行變更自備應急電源接線方式。(2)自行拆除自備應急電源的閉鎖裝置或使其失效。(3)其他可能發
20、生自備應急電源向電網倒送電的。第二十五條 保護的整定與配合用電人受電裝置的保護方式應當與供電人電網的保護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電力行業有關標準或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用電人不得擅自變動。第二十六條 無功補償保證用電人按無功電力就地平衡的原則,合理裝設和投切無功補償裝置,保證相關數值符合本合同約定。第二十七條 電能質量共擔1用電人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技術措施對影響電能質量的因素實施有效治理,確保將其控制在國家規定電能質量指標限值范圍內。如用電人行為影響電網供電質量,威脅電網安全,供電人有權要求用電人限期整改,并在必要時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對電網安全的上述威脅,用電人應給予充分必要的配合。2用電人對電能質量的
21、要求高于國家相關標準的,應自行采取必要技術措施。第二十八條 有關事項的通知如有以下事項發生,用電人應及時通知供電人:1用電人發生重大用電安全事故及人身觸電事故。2電能質量存在異常。3電能計量裝置計量異常、失壓斷流記錄裝置的記錄結果發生改變、用電信息采集裝置運行異常。4用電人擬對受電裝置進行改造或擴建、用電負荷發生重大變化、重要受電設施檢修安排以及受電設施運行異常。5用電人擬作資產抵押、重組、轉讓、經營方式調整、名稱變化、發生重大訴訟、仲裁等,可能對本合同履行產生重大影響的。6用電人其他可能對本合同履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第二十九條 配合事項1用電人應配合做好需求側管理,落實國家能源方針政策。2
22、供電人依法進行用電檢查,用電人應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據檢查需要,向供電人提供相應真實資料。3供電人依本合同實施停、限電時,用電人應及時減少、調整或停止用電。4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由供電人負責,用電人應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裝在用電人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由用電人妥善保管,如有異常,應及時通知供電人。第三十條 越界操作用電人不得擅自操作供電人產權范圍內的電力設施,但遇下列情形除外:1可能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2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設備損壞。第三十一條 不得在用電中實施如下行為1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2私自超過合同約定容量用電
23、。3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人處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已封存電力設備。4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人的用電計量裝置。5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自備應急電源和其他電源并網。6在供電人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7繞越供電人用電計量裝置用電。8偽造或者開啟供電人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9損壞供電人用電計量裝置。10使供電人用電計量裝置失準或者失效。11采取其他方法導致不計量或少計量。第三十二條 減少損失當發生供電質量下降或停電等情形時,用電人應采取合理、可行措施,盡量減少由此導致的損失。第三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第三十三條 合同變更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形,供用電雙方應協商修改合同相關條款:1
24、當事人名稱變更。2改變供電方式。3增加或減少受電點、計量點。4增加或減少用電容量。5電費計算方式變更。6用電人對供電質量提出特別要求。7產權分界點調整。8違約責任的調整。9由于供電能力變化或國家對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的政策調整,使訂立合同時的依據被修改或取消。10其他需要變更合同的情形。第三十四條 合同變更程序合同如需變更,按以下程序進行:1一方提出合同變更請求,雙方協商達成一致。2雙方簽訂合同事項變更確認書(附件四)。第三十五條 合同轉讓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同下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第三十六條 合同終止合同因如下情形終止。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既有債權、債務的處理。1用電人主體資格喪失或
25、依法宣告破產。2供電人主體資格喪失或依法宣告破產。3合同依法或依協議解除。4合同有效期屆滿,雙方未就合同繼續履行達成有效協議。第三十七條 合同解除1雙方協商解除合同。2合同一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第三十八條 合同解除程序1供用電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應達成書面解除協議,合同效力因解除協議生效而終止。2用電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應提前 10 天書面通知供電人,供電人實施停電后合同解除。3供電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應提前 10 天書面通知用電人,供電人實施停電后合同解除。第四章 違約責任第三十九條 供電人的違約責任1供電人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按照國家、電力行業標準或本合同約定予以改正,繼續履行。2供電人違反
26、本合同電能質量義務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用電人實際損失,最高賠償限額為用電人在電能質量不合格的時間段內實際用電量和對應時段的平均電價乘積的百分之二十。3供電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中止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用電人實際損失,最高賠償限額為用電人在中止供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該用電量的計算參照)電度電費的五倍。前款所稱的可能用電量,按照停電前用電人在上月與停電時間對等的同一時間段的平均用電量乘以停電小時求得。4供電人未履行搶修義務而導致用電人損失擴大的,對擴大損失部分按本條第3款的原則給予賠償。5供電人故意使用電計量裝置計量錯誤,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按用電人多承擔的費用予以退還。6供電人隨電費收取
27、其他不合理費用,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退還用電人有關費用。7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供電人不承擔違約責任:(1)符合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的連續供電的除外情形且供電人履行了必經程序。(2)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3)多電源供電只停其中一路,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人用電需要的。(4)用電人未按合同約定安裝自備應急電源或采取非電保安措施,或者對自備應急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維護管理不當,導致損失擴大部分。(5)因用電人或第三人的過錯行為所導致。第四十條 用電人的違約責任1用電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應當按照國家、電力行業標準或本合同約定予以改正,并繼續履行。2由于用電人原因造成供電人對外
28、供電停止或減少的,應當按供電人少供電量乘以上月份平均售電單價給予賠償;其中,少供電量為停電時間上月份每小時平均供電量乘以停電小時。停電時間不足小時的按小時計算,超過小時的按實際停電時間計算。3因用電人過錯給供電人或者其他用戶造成財產損失的,用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款責任不因本條第四款責任而免除。4用電人有以下違約行為的還應按合同約定向供電人支付違約金:(1)用電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交付電費,當年欠費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額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費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額的千分之三計付。(2)用電人擅自改變用電類別或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的,按差額電費的兩倍計付違約金,差額電費按
29、實際違約使用日期計算;違約使用起訖日難以確定的,按三個月計算。(3)擅自超過本合同約定容量用電的,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按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計付違約金;屬單一制電價的用戶,按擅自使用或啟封設備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支付違約金。(4)擅自使用已經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已被封停的電力設備的,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按基本電費差額的兩倍計付違約金;如屬單一制電價的,按擅自使用或啟封設備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支付違約金;啟用私自增容被封存的設備,還應按本條第四項第二目第二子目支付違約金。(5)擅自遷移、更動或操作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以及約定
30、由供電人調度的受電設備的,按每次5000元計付違約金。(6)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并網的,按引入、供出或并網電源容量的每千瓦(千伏安)500元計付違約金。(7)擅自在供電人供電設施上接線用電、繞越用電計量裝置用電、偽造或開啟已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損壞用電計量裝置、使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失效的,按補交電費的三倍計付違約金。少計電量時間無法查明時,按180天計算。日使用時間按小時計算,其中,電力用戶每日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每日按6小時計算。5用電人的違約責任因以下原因而免除:(1)不可抗力。(2)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免責情形。第五章 附則第四十一條 供電時間用電人受
31、電裝置已驗收合格,業務相關費用已結清且本合同和有關協議均已簽訂后,供電人應即依本合同向用電人供電。第四十二條 合同效力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成立。合同有效期為 3 年,自 起至 止。合同有效期屆滿,雙方均未對合同履行提出書面異議,合同效力按本合同有效期重復繼續維持。合同一方提出異議的,應在合同有效期屆滿的15天前提出,并按以下原則處理:1一方提出異議,經協商,雙方達成一致,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后續簽的書面合同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2一方提出異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在雙方對供用電事宜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第四十三條 調度通訊1按照雙方簽訂的
32、調度協議執行;2聯系人及電話用電人聯系電話 * ,聯系人 * ,調度電話 / 。供電人聯系電話 * ,聯系人* ,調度電話 / 。第四十四條 爭議解決1雙方發生爭議時,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采取提請行政主管機關調解、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有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調解程序并非仲裁、訴訟的必經程序。2若爭議經協商和(或)調解仍無法解決的,按以下第 (1) 種方式處理:(1)仲裁:提交 *仲裁委員會 ,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機構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2)訴訟:向 供電人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在爭議解決期間,合同中未涉及爭議部分
33、的條款仍須履行。第四十五條 通知及同意根據本合同規定發出的所有通知及同意,應按照下列地址、電子郵箱或傳真號碼送達相關方。有關通知及同意按下述規定予以具體確定:1.通過郵寄方式發送的,郵寄到相應地址之日為其有效送達之日。2通過電子郵件形式發送的,由收件人收到之日為其有效送達之日。3.通過傳真形式發送的,發出并收到發送成功確認函之日為其有效送達之日。但如果按照上述原則確定的有效送達日在收件人所在地不屬于工作日的,則當地收訖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該通知或同意的有效送達日。任何一方均應按本合同約定,向另一方發出通知,變更其接收地址、電子郵箱或傳真號碼。各方接收所有該等通知及同意的地址、傳真號碼和電子郵箱
34、地址如下:供電人:新城區王府大街東段赤峰市松山區農電局用電人:安慶鎮小建昌營村第四十六條 文本和附件1本合同正本一式 貳 份,供電人持 壹 份,用電人持 壹 份;副本 / 份,供電人執 / 份,用電人執 / 份。2雙方按供用電業務流程所形成的申請、批復等書面資料均作為本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3本合同附件包括:(1)附件一:術語定義。 (2)附件二: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3)附件三:電費結算協議。(4)附件四:合同事項變更確認書。(5) / 。第四十七條 提示和說明1用電人為政府機關、醫療、交通、通信、工礦企業,以及其他按照本合同第二條選擇“重要負荷”、“連續性負荷”的,應當選
35、擇配備自備應急電源,并采取有效的非電保安措施,以保證供用電安全。2本合同中特別條款已用黑體字標識,雙方均已認真閱讀。鑒于供用電合同的專業性,供電人亦就合同條款作了必要和合理的說明。3雙方是在完全清楚、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第四十八條 特別約定本特別約定是對合同其他條款的修改或補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別約定為準。1. 用電人需每月25日前到*供電所結清本月電費,因逾期欠費中止供電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電人自行承擔。2. 因用電人竊電違章中止供電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電人承擔。3. 用電人不能按照約定日期及時結清電費,信譽度低且不能提供有效擔保時,應執行購電制。.(以下無正文)簽署頁:供電人:*局(蓋章)
36、 用電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聯系人:*聯系人:* 電話:*電話:*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稅號: *稅號: 附件一術語定義1用電容量:指用電人申請、并經供電人核準使用電力的最大功率或視在功率。2受電點:即用電人受電裝置所處的位置。為接受供電網供給的電力,并能對電力進行有效變換、分配和控制的電氣設備,如高壓用戶的一次變電站(所)或變壓器臺、開關站,低壓用戶的配電室、配電屏等,都可稱為用電人的受電裝置。3保安負荷:指重要電力用戶用電設
37、備中需要保證連續供電和不發生事故,具有特殊的用電時間、使用場合、目的和允許停電的時間等構成的重要電力負荷。4電能質量:指供電電壓、頻率和波形。5計量方式:計量電能的方式,一般分為高壓側計量和低壓側計量以及高壓側加低壓側混合計量等三種方式。6計量點:指用于貿易結算的電能計量裝置裝設地點。7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互感器、二次連接線、端子牌及計量箱柜。8冷備用:需經供電人許可或啟封,經操作后可接入電網的設備,本合同視為冷備用。9熱備用:不需經供電人許可,一經操作即可接入電網的設備,本合同視為熱備用。10諧波源負荷:指用電人向公共電網注入諧波電流或在公共電網中產生諧波電壓的電氣設備。11沖擊負荷:指用
38、電人用電過程中周期性或非周期性地從電網中取用快速變動功率的負荷。12非對稱負荷:因三相負荷不平衡引起電力系統公共連接點正常三相電壓補平衡度發生變化的負荷。13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指供電線路事故跳閘時,電網自動重合閘裝置在整定時間內自動合閘成功,或自動重合裝置不動作及未安裝自動重合裝置時,在運行規程規定的時間內一次強送成功的。14倍率:間接式計量電能表所配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變比及電能表自身倍率的乘積。15線損:線路在傳輸電能時所發生的有功損耗、無功損耗。16變損:變壓器在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有功損耗和無功損耗。17無功補償:為提高功率因數、減少損耗、提高用戶側電壓合格率而采取的技術措施。1
39、8計劃檢修:按照年度、月度檢修計劃實施的設備檢修。19臨時檢修:供電設備障礙、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計劃、臨時性停電(檢修)。20緊急避險:指電網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范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干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時,供電人采取的避險措施。2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卷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臺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22逾期:指超過雙方約定的交納電費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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