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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再審程序的有限制啟動 本文從分析我國再審制度啟動的現狀著手,論述了法律對再審制度規定不完備,當事人申訴無序,申訴和啟動再審“四無限” 的現象,再審程序的啟動呈現行政化模式和地方法院關于再審立案改革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難以付諸執行。提出在法律規范和司法實踐中再審程序應當有限制啟動的論點,論述申訴啟動再審途徑的規范問題,設立申訴、申請再審歸口法院審查處理制度,多元化啟動主體的權利應適當重新配置,明確、規范啟動再審的條件或者事由,設立再審程序的啟動程序。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進行再次審判的程序1,也稱審判監督程序。現行民事訴訟法對應當再審的事由作

2、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對再審的審判程序亦作出了規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是否具有再審事由,也即原判決、裁定是否確有錯誤,無論是法院內部審判監督決定再審、檢察院依法律監督提起的抗訴還是當事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是否應當再審,法院都有一個發現、審查和確認再審事由的過程,這個過程就是本文將論述的再審程序的啟動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法院以申訴(申請再審)復查的方式審查決定是否進入再審,實際就是設置了啟動再審的前置程序。從現有法律的內容和結構來看,現行民事訴訟法對再審程序的啟動沒有規定,導致實踐操作中啟動再審的前置程序無法可依。本文將針對立法的欠缺導致申訴的現狀影射再審制度存在的弊端和現實再審立案改革推進的艱

3、難,初淺闡述在法律規范和司法實踐中再審程序應當有限制啟動。一、 再審程序啟動的現狀。1、法律規定不完備且存在欠缺。一方面,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再審制度規定不完善。民事訴訟法第177188條僅12個條文對啟動再審的主體、法定事由、申請期限、不得再審的案件、再審案件的訴訟程序等作出規定,法律規定對再審程序的設計過于原則和寬泛,使得再審制度日漸顯露存在的一些問題。法律只規定了再審審理程序,沒有規定再審啟動程序,關于再審案件的立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22條規定,對當事人提起的再審申訴,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登記后立卷審查。在司法實踐中,立案庭負責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的

4、復查,以監字號立案,對案件是否需要再審進行審查工作,審查不符合再審條件的,予以駁回申訴或者再審申請,審查后決定再審的案件予以立案移送審判監督庭再審。以復查方式啟動再審程序沒有法律和規范可依,對當事人的申訴(申請再審)立案復查的受理條件沒有規定。由于沒有明確具體的規范供當事人和法官遵循,申訴案件復查過程中從立案、復查到結案均很不規范,即再審程序的啟動不規范,不同的法院處理模式也不一樣,從嚴格的法律意義而言,再審程序的啟動缺乏訴訟程序的約束,處于無序運行狀態。申訴案件的復查工作缺乏公開和透明,對申訴是否復查,復查的形式、復查的審判組織以及復查的經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大。申訴當事人對復查的參與和監

5、督權缺乏有效保障。另一方面,憲法和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訴權和申請再審的權利存在沖突。申訴是憲法賦予我國公民的一項權利,指的是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其本人或者親屬的處理決定不服,向有關機關陳述理由要求糾正的權利。申請再審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認為確有錯誤,而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以期撤銷或變更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的行為2。申請再審權利是當事人申訴權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化,當事人通過行使申請再審權要求糾正原審裁判可以啟動再審程序這一救濟程序。通過立法在訴訟法律中對申請再審予以具體

6、明確規范,則申請再審比較申訴而言更具有操作性和制度保障。民事訴訟法對申請再審的主體和期限都進行了明確規定,但申訴權則沒有時間的限制,申訴主體也更寬泛,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不斷、頻繁甚至無限制的申訴,不僅當事人,而且法官也難免將申訴權和申請再審權混同,很多情況下,當事人以申訴替代申請再審,致使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再審權利虛化。2、當事人申訴無序,申訴和啟動再審“四無限” 的現象。再審程序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加之缺乏再審啟動程序的法律規范,現實生活中,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判進行申訴或者申請再審的現狀,總體而言不是訴訟程序般的秩序狀態,而呈現當事人申訴無秩序,這與現代司法理念不協調。首先,申訴部門發散無

7、序,當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各級法院和原審法院申訴,也可以向各級黨政機關、各級人大常委會、政法委、信訪局等部門申訴。有些當事人特別是上訪老戶似“跑場”般的多頭申訴成為常見之事。其次,在處理申訴或者申請再審的案件中,出現主體無限、申訴時間無限、再審次數無限、申訴理由或者條件無限的“四無限”現象。申訴的主體沒有限制性規定,既可以是當事人及其親屬,也可以是案外人;啟動再審的主體包括法院、檢察院和當事人,本院法院院長或上級法院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依法定程序決定再審、提審或指令再審,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有權依法提出抗訴,當事人或其他有權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的人可以申訴或申請再審。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

8、人申請再審的期限為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而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和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期限沒有限制,且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也沒有時間的限制,因此,即使超過申請再審期限,當事人仍然可以通過不斷的申訴啟動再審程序,致使民事訴訟法對申請再審的二年期限虛設。同時,現行的再審制度對再審的次數沒有限制,有些案件因當事人的不斷申訴多次啟動再審程序,導致終審不終的現象;對再審的事由規定過于原則,對“新的證據”、“確有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等概念沒有細化,實踐操作上缺乏規范性的依據,致使申請再審的事由缺乏限制性。3、再審程序的啟動呈現行政化模式,悖離了現代司法理念和法院判決權威的樹立。法院內部而言,出現重復處理

9、申訴循環訴訟的現象,當事人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訴,原審法院復查后駁回了申訴,又經上一級法院復查駁回申訴,當事人繼續申訴,原審法院再次復查駁回申訴;原審法院已經處理申訴或者申請再審,當事人又向檢察院申訴,檢察院提出抗訴啟動再審;原審法院再審后維持原判,當事人再次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上級法院進行提審,提審后發回一審法院審理等,如此的案件雖不多見,但透視了無限申訴、無限再審的現實和對法院裁判既判力及司法權威的負面影響。從外部監督而言,監督程序不規范。黨委、人大、信訪部門及其他途徑要求法院復查的案件占的比重非常大。現實中,當事人對原審法院對其作出的生效裁判進行復查持有懷疑、不信任的態度,而對申訴權有著無限

10、化的認識傾向并對外部監督法院改變生效裁判文書寄予較高的期望,因此不愿直接向法院申訴,寧可選擇向人大、黨委等部門申訴對法院進行個案監督的外部監督方式。通過這一監督途徑當事人充分利用了憲法賦予的申訴權,但因為訴訟法律中沒有相應的處理程序,接受申訴的監督部門對法律和事實的認識差異造成多頭評價,使當事人的認識也與法院處理申訴的意見發生偏差,因而不容易接受法院的處理意見。同時,不同部門答復處理方式也不一樣,有些行政處理方式與法院處理申訴案件的模式不一致,當事人對法院的處理模式產生不認同感。因同一案件申訴的當事人向不同部門多頭申訴轉到原審法院,有時交叉著不同部門的督辦、交辦和轉辦等,在現有的體制下,法院一

11、方面按照自身的規范對案件進行復查處理當事人申訴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駁回當事人的申訴或者決定再審,另一方面也往往按照權利機關和有關申訴部門來函督辦、交辦的要求進行匯報、請示等,或者按照督辦部門要求的方式處理申訴。總而言之,不論法院內部審判監督啟動的循環訴訟,還是多種渠道的外部監督部門督辦、交辦等啟動的再審程序,法院現行處理申訴的模式有著較濃厚的行政化色彩,與訴訟程序的價值相悖離。4、法院推行的再審制度改革關于再審立案的規范司法實踐難以付諸執行。針對現行的申訴、再審制度的弊端,很多法院都試行著進行一系列的再審制度改革,制定了相關的內部操作性規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內部操作規范關于規范再審立案審

12、查程序的若干規定對再審程序的啟動作出了具有改革精神的內部操作規范,該規定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和再審立案審查的程序和處理進行了細化規定,部分改革創新內容是對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而作出的規定。該規定印發至全省各級法院,可以參照執行,但是不能在相關的法律文書中引用。基層法院在申訴回復的過程中嘗試著執行該規定,因其規定沒有被完全規范化、統一化,未能上升至法律層面,上升為一種法律的、有普遍約束力的程序,所以處處遇到申訴人及其代理人的質疑,于申訴人缺乏說服力和公信力。例如,該規定對部分申訴案件應當作不予受理處理,當事人反復申訴,為了息訪和對案件質量負責,仍需對原審案件調卷復查,經復查原審不存在問題,如果按

13、照改革的要求作不予受理的處理,申訴人認為其規定超越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難以接受,依照上述改革規定的內容作為理由制作法律文書,很可能會引起更多理由的向人大和其他部門的多頭重復申訴,最終還是回到原審法院復查處理,這樣,勢必造成申訴人重復申訴的惡性循環,也造成了法院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地方法院單槍匹馬進行的再審改革和民眾的不服即申訴的申訴觀念及習慣于申訴行政化處理模式的力量對比,改革的推進顯得很蒼白,基于改革作出的新規定因難以貫徹執行而處于懸置狀態。因而,以立法來規范再審啟動的程序已經勢在必行。二、再審程序的有限制啟動。再審程序的構建應考慮面臨的現實矛盾,立法目的既要追求司法公正,又要維護法院裁判的

14、既判力,案件事實的判斷選擇法律真實的同時應當盡可能地追求和接近于客觀真實。在市場經濟大背景下,訴訟經濟、高質高效等價值觀念,也應成為重構我國民事再審制度的重要理念。基于這些理念,筆者認為應當限制再審程序的啟動。以下對再審程序的啟動略述管見。1、規范申訴啟動再審途徑,設立申訴、申請再審歸口法院審查處理制度。只有再審程序的良性啟動才能切實有效地把握再審“入口關”。雖法律對再審程序的啟動沒有完備的規定,從國家權利的配置來看,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再審程序作為一種具有救濟功能的訴訟程序,再審程序的啟動應當有別于一般的申訴處理模式。針對現實存在的申訴無序狀況,對啟動再審的主要途徑申訴和申請再審應當歸口法

15、院審查處理,確定原審法院審查和二級審查機制,不服原審法院的審查,還可以向其上一級法院申訴,以上一級法院的再次審查終結。法院內部形成歸口管理制度,對于當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訴或者申請再審的,不論向哪一級法院提出,都轉至原審法院統一處理。現在對申訴或者申請再審的復查提倡“寬進嚴出”原則,寬和嚴本身是矛盾對立的關系。來自外部監督部門轉至法院的申訴較多,寬進的源頭更寬,因處理申訴方式的差異,寬嚴的矛盾更為突出,相對難以處理。對于涉及法院裁判向法院以外的相關部門進行的申訴案件,相關的部門應當起有效引導的作用,對法院的處理方式盡量不作行政化的要求或者批示,引導申訴人正確行使民事訴訟法賦予的申請再審權利,歸口法

16、院統一處理,利于涉訴涉裁判申訴案件的統一答復和再審程序的規范啟動。同時應當規范目前的申訴聽證制度,使當事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均有規則遵循,增加當事人對法院審判監督工作的信任,使法院復查申訴(申請再審),啟動再審規范化、程序化良性發展。 2、多元化啟動主體的權利應適當重新配置。法院、檢察院和當事人都是再審程序的啟動主體,當事人申訴無限和法院、檢察院主動啟動再審不符合民事訴訟的本質特征。首先,法院和檢察院作為啟動再審程序的主體違背當事人民事權利自由處分的原則。民事法律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規范,民事訴訟的本質特征是當事人之間的平等對抗及其對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雖然再審程序是

17、通過糾錯實現司法公正和對當事人進行救濟的程序,但法院和檢察院主動啟動再審程序,有些情形不一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觸犯。其次,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法院必須再審。提出抗訴后不須經法院的審查即可啟動再審的程序并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本身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抗訴因缺乏監督難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隨意性,且抗訴僅代表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在再審過程中,應當通知檢察院派員出庭,實際上會形成檢察院和另一方當事人的對抗,這種格局則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對等,有違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平等對抗的本質特征和再審程序的公正性體現,既不利于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的穩定性維護,也影響了司法公正目標的

18、有效實現。基于以上的理由,再審程序啟動主體的權利應當重新進行配置,以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利申請再審為主,以法院審判監督和檢察院提起抗訴為輔作為啟動再審的原則,有利于對再審的提起進行明確和規范。從法院和檢察院而言,應當以其再審啟動權限制在公權范圍不涉及私權領域為原則,嚴格限制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序和檢察院提起抗訴啟動再審程序的條件,啟動再審的案件僅限制在該類案件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利益的案件,其他案件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訴或者申請再審解決。再審時限都應當統一遵循,不論當事人申請再審還是法院、檢察院啟動再審三種啟動途徑,都應當受兩年再審時限的約束。同時,還應當限制申訴的次數和法院復

19、查次數,當事人向原審法院及其上一級法院分別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以一次為限,原審法院及其上一級法院對同一申訴案件均以復查一次為限,形成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避免和逐漸杜絕當事人反復申訴、無理申訴和纏訴。3、明確、規范啟動再審的條件或者事由,設立再審程序的啟動程序。再審程序的啟動應當規范化、程序化,首先,綜合前面所述理由,應當從法律層面對再審程序的啟動予以完善才具有可行性,法律對申訴案件復查受理的條件或者標準、審查程序、審查期限及結案方式等進行明確規定。并非所有的申訴應當立案復查,在當事人以申訴或者申請再審的方式提出再審請求后,符合復查條件才予以立案,以減少無理纏訴的情況。立案復查過程中,法院參照訴訟

20、程序開庭的方式召開聽證會審查申訴理由和證據,以此確認該申訴能否啟動再審程序。其次,為提高復查后決定再審的準確率,進一步對民事訴訟法第179條關于再審五點事由或條件作出具體化規定,對“新的證據”、“確有錯誤”、 “違反法定程序”等概念以及不得啟動再審的事由作出科學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明確的規定,才能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在完善法律規定的過程中,如“新的證據”的細化,應當推行證據失權制度,避免當事人證據隨時提出而產生的申訴,以提高訴訟效率,實現程序正義。“確有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也應當細化,并且不宜單一地用實體標準作為是否再審的限制條件,改變重實體輕程序的規定。其次,為保證申訴復查的社會效果,再審啟動應貫徹程序公正原則。啟動程序的正當性和公正性的體現同樣應貫徹公開審判原則,推行“三公開”:公開聽證、公開理由、公開結果。“三公開”有利于保障當事人對申訴處理的參與權和法院處理申訴的透明度,有利于當事人和監督部門對法院規范公正處理申訴的監督,有利于促進法院處理申訴案件的質量和提高息訴息訪工作的效率。為使申訴復查的規范有序,雨花區法院自2005年6月開始對再審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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