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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ICS 13.040.40 Z 6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標 準 DB12/ 524-2014 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 排放控制標準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014-07-31 發布2014-08-01 實施天 津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發 布 天 津 市 市 場 和 質 量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DB12/ 524-2014 目 次 前言 . 11 適用范圍 . 22 規范性引用文件 . 23 術語和定義 .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45 污染物監測要求 . 106 實施與監督 . 12附錄 A(資料性附錄) . 13附錄 B(規范性附錄) . 15附錄 C(規范性附錄) . 16附錄 D(規范性附錄) . 17附錄 E(資料性附錄) . 25I DB12/ 524-2014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 規,落實可持續發展戰略,保護生態環境,改善天津市環境空氣質量,防治大氣揮發性有機 物污染,促進各行業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學、醫藥制造、橡膠制品制造、涂料與油墨生產、塑料 制品制造、電子工業、汽車制造與維修、印刷與
3、包裝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裝、黑色金屬 冶煉及其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氣筒排放濃度及排放速率限值、無組織泄漏與逸散污染控 制要求、廠界監控點濃度限值、管理規定和監測要求。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本標準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項目執行國家及天津市相關標準。國家 及天津市相關標準嚴于本標準時,執行國家及天津市相關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嚴于 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執行。 本標準由天津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天津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實驗室。 本標準起草人:唐運平、姚立英、陳璐、黃浩云、王偉、趙喜梅、萬寧、王紅宇、 樊在義、周瑩、李志強、周陽。 本標準由
4、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本標準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7 月批準。 本標準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首次發布。 1 DB12/ 524-2014 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學、醫藥制造、橡膠制品制造、涂料與油墨生產、塑料 制品制造、電子工業、汽車制造與維修、印刷與包裝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裝、黑色金屬 冶煉及其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和新建排污單位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 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
5、列文件所包含的條款通過本標準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訂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15089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 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 583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HJ 584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HJ 644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6、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9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 條件下蒸氣壓大于或等于 10Pa,或者特定適用條件下具有相應揮發性的全 部有機化合物(不包括甲烷),簡稱 VOCs。 3.2 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指溫度為,壓力為 101325Pa 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 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排氣為基準。 3.3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
7、ion 指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 2 DB12/ 524-2014 氣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為 mg/m3。 3.4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 1h 所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為 kg/h。 3.5 排氣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的高度。 3.6 揮發性有機液體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含揮發性有機物成分 10%(重量
8、比)以上的液體。 3.7 泄漏排放源與逸散排放源 leak sources and fugitive emission sources 泄漏排放源是指各種內部含 VOCs 物料(氣體/蒸汽、輕質液、重質液)的裝置和設備, 包括閥門、法蘭及其他管道連接設備、泵、壓縮機密封系統放氣管、卸壓裝置、開口閥門及 管線、攪拌器密封口、通道門密封、儲蓄槽通風管等。 逸散排放源是指含有 VOCs 物料(氣體/蒸汽、輕質液、重質液)的收集、儲存設備及 其敞開液面以及含有 VOCs 的生產工藝廢水、廢液的收集儲存和凈化處理設施的敞開液面。 (1) 氣體/蒸汽:指在正常的作業條件下,設備管線中的工藝流體為氣態。 (
9、2) 輕質液:指在正常的作業條件下,設備管線中的工藝流體為液態,且滿足: 時,有機組分蒸汽壓大于 300Pa; 時,流體中含蒸汽壓大于 300Pa 的 VOCs 成分占其重量百分比不低于 20%。 (3) 重質液:除氣體/蒸汽和輕質液以外的介質。 3.8 VOCs 便攜監測儀器 VOCs portable monitor instrument 指基于光離子化、火焰離子、紅外等原理制成的可快速顯示空氣中 VOCs 濃度的便攜式 監測儀器。 3.9 背景濃度值 background concentration 指 VOCs 便攜監測儀器在欲檢測的設備或管線組件上風向 12m 處,測得的 VOCs
10、儀器 讀數,若該測量位置有其他臨近 VOCs 設備或管線組件的干擾,則距離不得少于欲檢測的設 備或管線組件上風向 25cm。 3.10 泄漏凈檢測值 leak detection net value VOCs 便攜監測儀器檢測到的設備或管線組件泄漏的 VOCs 原始讀數減去背景濃度值后 的凈值,單位 ppmv。 3.11 泄漏 leakage 泄漏凈檢測值超過標準泄漏最高允許濃度或紅外氣體成像儀觀測到的 VOCs 擴散現象 以及肉眼可見的跑冒滴漏現象。 3.12 難于檢測的設備與管線組件 inaccessible component 指不易采用監測儀器進行定量檢測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包括從地面進
11、行檢測時,位于高 于地面 5m 以上的設備與管線組件;或從平臺進行檢測時,位于高于該平臺 2m 以上的設備 3 DB12/ 524-2014 與管線組件;以及在檢測時有安全顧慮的設備與管線組件。 3.13 實際蒸汽壓 true vapour pressure 對于常溫儲存或裝載的物料,其于 時的蒸氣壓(絕對壓力);非常溫儲存或裝載 的物料,其實際最大操作溫度下的蒸氣壓(絕對壓力)。 3.14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 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執行“廠界監控點濃度限值”指標時,由
12、低 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3.15 廠界監控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perimeter reference point 標準狀態下(溫度,壓力 101325Pa),監控點(根據 HJ/T 55 確定)的污染物 濃度任何 1h 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 mg/m3。 3.16 現有企業 exist enterprises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企業或設施。 3.17 新建企業 new established enterprises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13、3.18 單位周界 unit perimeter 指單位與外界環境接界的邊界。通常應依據法定手續確定邊界;若無法定手續,則按目 前的實際邊界確定。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VOCs 有組織排放限值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 1 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 值。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 2 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起執行表 2 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現有企業排氣筒污染物排放限值 1) 最高允許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行業工藝設施污染物排放濃度15m20m30m40m50m(mg/m3)
14、 苯10石油煉 原料準備單元、化學反應單元、產品分離/甲苯32制與石精制單元、物料回收單元等生產工藝單元二甲苯50油化學VOCs100醫藥化學反應、生物發酵、分離精制、溶劑回收、VOCs80制造制劑加工等使用和產生 VOCs 的工藝輪胎企業及其他制品企業煉膠、硫化工藝VOCs10橡膠制 輪胎企業及其他制品企業膠漿制備、浸漿、甲苯與二甲苯合計152品制造 膠漿噴涂和涂膠工藝VOCs1004 DB12/ 524-2014 表 1(續) 最高允許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行業工藝設施污染物排放濃度15m20m30m40m50m(mg/m3) 涂料與苯5樹脂/乳液生產、原料混配、分散研磨等工 油墨制
15、甲苯與二甲苯合計40藝 造VOCs100塑料制熱熔、注塑等工藝VOCs100品制造清洗、顯影、苯1半導體制造光刻、刻蝕甲苯與二甲苯合計30電子等工藝VOCs80工業電子元器件、平板顯示器、清洗、刻蝕、苯1電真空及光電子器件、電子涂覆、干燥甲苯與二甲苯合計40專用材料、電子終端產品等工藝VOCs80苯1溶劑儲運以及混合、攪拌、清洗、涂裝工藝甲苯與二甲苯合計30汽車制 VOCs80造與維 苯1修 烘干工藝甲苯與二甲苯合計30VOCs60平板印刷(不含以金屬、陶瓷、玻璃為承印苯1物的平板印刷)、柔性版印刷的制版、印刷、甲苯與二甲苯合計30印刷與 涂布、印后加工等工藝VOCs80包裝印 凹版印刷、凸版
16、印刷、絲網印刷、平板印刷苯1刷 (含以金屬、陶瓷、玻璃為承印物的平板印甲苯與二甲苯合計30刷)的制版、印刷、涂布、印后加工等工藝VOCs100苯1調漆、噴漆工藝甲苯與二甲苯合計40家具VOCs90制造苯1烘干工藝甲苯與二甲苯合計40VOCs60苯1調漆、噴漆工藝甲苯與二甲苯合計40表面VOCs90涂裝苯1烘干工藝甲苯與二甲苯合計40VOCs80黑色金 燒結工藝VOCs12040.0屬冶煉 苯1其他 -甲苯與二甲苯合計80行業VOCs100注 1):甲苯與二甲苯合計中甲苯排放濃度不得超過 GB 16297 規定的甲苯排放濃度限值,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過 GB 16297 規定的二甲苯最高允許排放
17、速率限值。表 2 新建企業排氣筒污染物排放限值 1)最高允許排放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行業工藝設施污染物濃度(mg/m3)15m20m30m40m50m苯5石油煉制甲苯20原料準備單元、化學反應單元、產品分離/與石油化二甲苯30精制單元、物料回收單元等生產工藝單元學焚燒處理:20VOCs非焚燒處理:80 5 DB12/ 524-2014 表 2(續) 最高允許排放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行業工藝設施污染物濃度(mg/m3)15m20m30m40m50m化學反應、生物發酵、分離精制、溶劑回收、 醫藥制造VOCs40制劑加工等使用和產生 VOCs 的工藝 輪胎企業及其他制品企業煉膠、硫化
18、工藝VOCs10橡膠制品輪胎企業及其他制品企業膠漿制備、浸漿、甲苯與二甲苯合計15制造膠漿噴涂和涂膠工藝VOCs801苯5涂料與油 樹脂/乳液生產、原料混配、分散研磨等工藝甲苯與二甲苯合計30墨制造 VOCs80塑料制品 熱熔、注塑等工藝VOCs50制造 苯1清洗、顯影、光 半導體制造甲苯與二甲苯合計1017.0刻、刻蝕等工藝 VOCs20電子工業 電子元器件、平板顯示器、苯1清洗、刻蝕、涂電真空及光電子器件、電子甲苯與二甲苯合計10覆、干燥等工藝專用材料、電子終端產品VOCs50苯1溶劑儲運以及混合、攪拌、清洗、涂裝工藝甲苯與二甲苯合計20汽車制造VOCs50與維修苯1烘干工藝甲苯與二甲苯合
19、計20VOCs40平板印刷(不含以金屬、陶瓷、玻璃為承印物苯1的平板印刷)、柔性版印刷的制版、印刷、涂甲苯與二甲苯合計15印刷與包布、印后加工等工藝VOCs50裝印刷凹版印刷、凸版印刷、絲網印刷、平板印刷苯1(含以金屬、陶瓷、玻璃為承印物的平板印甲苯與二甲苯合計15刷)的制版、印刷、涂布、印后加工等工藝VOCs50苯1調漆、噴漆工藝甲苯與二甲苯合計20VOCs60家具制造苯1烘干工藝甲苯與二甲苯合計20VOCs40苯1調漆、噴漆工藝甲苯與二甲苯合計20表面涂裝VOCs60苯1烘干工藝甲苯與二甲苯合計20VOCs50黑色金屬燒結工藝VOCs100冶煉苯1其他行業-甲苯與二甲苯合計40VOCs80
20、注 1):甲苯與二甲苯合計中甲苯排放濃度不得超過 GB 16297 規定的甲苯排放濃度限值,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過 GB 16297 規定的二甲苯最 高允許排放速率限值。 4.2 汽車制造涂裝生產線 VOCs 排放總量限值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 3 規定的現有企業 VOCs 6 DB12/ 524-2014 排放總量限值。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 3 規定的新建企業 VOCs 排放總量 限值。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起執行表 3 規定的新建企業 VOCs 排放總量限值。 表 3 汽車制造涂裝生產線 VOCs 排放總
21、量限值 1)2) VOCs 排放總量限值 車型范圍(g/m2)說明現有企業新建企業小汽車4535指 GB/T 15089 規定的 M1 類汽車。貨車駕駛倉7555指 GB/T 15089 規定的 N2、N3 類車的駕駛倉。貨車、廂式 9070指 GB/T 15089 規定的 N1、N2、N3 類車。但不包括駕駛倉。貨車 客車225150指 GB/T 15089 規定的 M2、M3 類車。注 1):根據 GB/T 15089 的規定,M1、M2、M3、N1、N2、N3 類車定義如下: M1 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 9 座的載客汽車; M2 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 9
22、座,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 5,000kg 的載客汽車; M3 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 9 座,且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 5,000kg 的載客汽車; N1 類車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 3,500kg 的載貨汽車; N2 類車指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 3,500kg,但不超過 12,000kg 的載貨汽車; N3 類車指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 12,000kg 的載貨汽車。 注 2):排放總量是指涂裝工藝從電泳開始(或者其他任何類型的底漆涂裝),到最后的面涂罩光、修補、注 蠟所有工藝階段的 VOCs 排放量,以及溶劑用作工藝設備(噴漆室、其他固定設備)清洗(包括在線清洗、 停機清洗)的合計排放
23、量。 4.3 VOCs 無組織排放污染控制要求 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學、醫藥制造工業企業無組織泄漏源與逸散源執行本規定。 企業按照 VOCs 無組織排放污染控制要求配備污染控制措施,并進行泄漏檢測與修復以 及記錄檢測數據。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企業無組織排放及環保措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性檢查。 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的 VOCs 排放控制要求 泄漏檢測要求 企業應定期對設備與管線組件采用 VOCs 便攜監測儀器進行泄漏檢測并記錄檢測數據, 檢測頻次要求為: a)至少每周對輕質液泵進行一次巡檢,目視檢查其軸封處是否存在流體滴漏。 b)至少每季度對氣體/蒸汽以及輕質液常規動設備與管線組件進行一次儀器定
24、量檢測, 其中釋壓裝置至少每季度及每次釋壓排放后 5 日內檢測一次;至少每年對氣體/蒸汽以及輕 質液常規靜設備與管線組件進行一次儀器定量檢測;根據泄漏風險可加大檢測頻次。 c)至少每季度對重質液常規設備與管線組件目視檢查或以嗅聞、聽覺等其他簡易方法 檢漏,發現有泄漏現象應于 5 日內使用檢測儀器予以定量檢測。 d)至少每年對難于檢測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包括氣體/蒸汽、輕質液、重質液)進行一次 紅外氣體成像檢測,發現有泄漏現象應于 5 日內使用檢測儀器予以定量檢測;至少每兩年對 難以檢測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包括氣體/蒸汽、輕質液、重質液)進行一次儀器定量檢測。 泄漏的認定 7 DB12/ 524-2
25、014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則認定發生了泄漏: a)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凈檢測值不滿足規定要求。 b)采用密閉排氣至污染控制設備,但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氣筒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c)止漏流體軸封系統失效。 d)設施、容器等有肉眼可見的滲漏現象。 e)由紅外氣體成像儀觀測到的揮發性有機物擴散現象。 VOCs 泄漏限值 a)設備軸封處流體(包括輕質液與重質液)滴漏不得超過每分鐘 3 滴。 b)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現有企業設備與管線組件的 VOCs 泄漏 凈檢測值不得超過表 4 規定的現有企業標準限值。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設備與 管線組件的 VO
26、Cs 泄漏凈檢測值不得超過表 4 規定的新建企業標準限值。 c)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設備與管線組件的 VOCs 泄漏凈檢測值不得超過表 4 規定的新建企業標準限值。 表 4 泄漏凈檢測值最高允許濃度單位:ppmv(以甲烷計)污染源劃分現有企業新建企業泵/壓縮機/攪拌器50002000所有其他設備10005004. 泄漏源修復 a)發現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 泄漏超過泄漏限值,應對泄漏源予以標識,應于自發現 之日起 5 日內完成修復。 b)如需工藝停車才可實施的泄漏源修復,應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明確泄漏 設施的名稱與位置、計劃工藝停車時間等信息,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于下次
27、停車 檢修期間完成修復。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運的 VOCs 排放控制要求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的技術要求 a)對于儲存物料的實際蒸氣壓大于 76000Pa,且容積大于或等于 100m3 的有機液體儲 罐或同一場所同一儲存物料的總儲槽容積大于或等于 500 m3,須滿足以下條件: 1)采用壓力罐。 2)非采用壓力罐,應安裝密閉排氣系統,排氣至污染控制設備,污染物排放應符 合排氣筒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b)對于儲存物料的實際蒸氣壓大于 2800Pa 但小于 76000Pa,且容積大于或等于 100m3 的有機液體儲罐或同一場所同一儲存物料的總儲槽容積大于或等于 500 m3,以
28、及容積大于 或等于 100m3 的二甲苯或其他低沸點(沸點低于K)有機液體儲罐,須滿足以下條件: 1)采用浮頂罐。 2)如采用固頂罐,應安裝密閉排氣系統,排氣至污染控制設備,污染物排放應符 合排氣筒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罐頂應保持氣密狀態,不得有破洞、裂縫或開口;儲罐 計量或取樣裝置,除測量或取樣外,應保持氣密狀態。 3)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c)采用內浮頂罐或外浮頂罐,罐頂 VOCs 檢測濃度應不超過 2000ppmv(以甲烷計)。 d)新建、改建、擴建浮頂罐應密封。 8 DB12/ 524-2014 內浮頂罐應安裝下列之一高效封氣設備: 1)液體鑲嵌式密封。 2)機械式鞋形密封。 3)雙封式密
29、封。 4)其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封氣設備。 外浮頂罐應采用雙封式密封,且初級密封應為液體鑲嵌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或 其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封氣設備。初級密封外殼和二級密封不得有破洞、裂 縫或開口。 e)采用密閉排氣至污染控制設備,污染物排放應符合排氣筒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的檢查與維修 a)至少每周目視檢查固頂罐、內浮頂罐罐頂和外浮頂罐浮頂是否有破洞、裂縫或開口; 浮頂罐排空時目視檢查封氣設備是否有破洞、裂縫或開口。若發現破洞、裂縫或開口,應自 發現之日起 3 日內修復。 b)至少每季度檢測內浮頂罐上方以及外浮頂罐二次密封的內外部 VOCs 濃度,VOCs
30、檢測濃度不符合標準限值要求,應自發現之日起 90 日內完成修復。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設施 對于實際蒸氣壓大于 2800 Pa 的有機液體,其裝載設施應配備蒸氣收集系統,并密閉排 氣至污染控制設備或蒸氣平衡系統。 采用密閉排氣至污染控制設備,污染物排放應符合排氣筒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廢水收集、處理、儲存設施的 VOCs 排放控制要求 廢水收集系統液面與環境空氣之間應采取隔離措施,不得與大氣接觸。 曝氣池、氣浮池等對廢水進行鼓風、曝氣操作的廢水處理設施,應加蓋密閉,并收集氣 體至污染控制設備,凈化處理后廢氣排放應符合排氣筒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其他廢水處理、儲存設施,如液面上方 10 cm 處的
31、 VOCs 濃度檢測值大于 300ppmv(以 甲烷計),亦應符合上述規定。 4.4 廠界監控點 VOCs 濃度限值 工業企業 VOCs 廠界環境空氣執行表 5 規定的限值。 表 5 廠界監控點濃度限值 單位:mg/m3 項目苯甲苯二甲苯VOCs石油煉制行業其他行業 1)注 1):其他行業是指除石油煉制行業外的其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行業。 4.5 控制 VOCs 排放的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 各行業控制 VOCs 排放的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參見附錄 A。 4.6 排氣筒高度與排放速率要求 企業排氣筒高度一般不應低于 15m,排氣筒高度低于 15m 時,其排放速率標準限值 按附錄 B 確定的外推計算結果
32、嚴格 50%執行。 若某排氣筒高度處于本標準列出的兩個排氣筒高度值之間,其執行的最高允許排放速 9 DB12/ 524-2014 率以內插法計算,內插法的計算式參見本標準附錄 B;當某排氣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標準 列出的排氣筒高度最大值或最小值時,以外推法計算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外推法計算式參 見本標準附錄 B。 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圍 200m 半徑范圍的建筑 5m 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 排放速率應按列表排放速率標準值或按附錄 B 確定的內插或外推計算結果嚴格 50%執行。 企業內部有多根排放含 VOCs 廢氣的排氣筒時,若兩根排氣筒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 和,應合并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
33、。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離排氣筒,且均排放 VOCs 廢氣時, 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第四根排氣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氣筒的有關參數 計算方法參見本標準附錄 C。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一般要求 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 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 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VOCs 有組織排放、汽車制造涂裝生產線 VOCs 排放總量限值、廠界監控點 VOCs 標 準限值為特征污染物質量之和,其中未識別物質以甲苯計。 催化燃燒法的 VOCs
34、 有組織排放濃度限值,以標準狀態下含 5%O2 的干煙氣為參考值 換算;熱力燃燒法的 VOCs 有組織排放濃度限值,以標準狀態下含 10%O2 的干煙氣為參考 值換算。 5.2 有組織源監測 排氣筒 VOCs 監測的采樣點數目及采樣點位置的設置應按照 GB/T 16157 執行。 排氣筒廢氣的采樣按照 GB/T 16157、HJ/T 397 執行。 排氣筒 VOCs 的分析測定應按照表 6 規定執行。 表 6 排氣筒 VOCs 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序號污染物項目方法名稱方法來源1苯2甲苯VOCs 監測技術導則附錄 D1)3(對、間、鄰)二甲苯4VOCs注 1):測定方法標準暫參考所列方法,待國家
35、發布相應的方法標準后,所列方法停止使用,并執行國家新 發布的方法標準。 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日常實際運行工況相同。 VOCs 在線監測 排氣筒 VOCs 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氣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 或排氣量大于 60000m3/h 時須配套建設 VOCs 在線監測設備。VOCs 在線監測設備的管理、使用按照環境 保護和計量監督的有關法規執行。 10 DB12/ 524-2014 5.3 VOCs 泄漏與逸散排放檢測 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檢測,按照大氣固定源的采樣和分析(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1993)中規定的“揮發性有機物泄漏的測定”方法執行(包括催化氧化、火焰離子化(適合 現場條件)、光離子化、
36、紅外吸收、紫外差分、紅外差分等分析方法)。 浮頂罐頂 VOCs 濃度檢測,采用與“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檢測”相同性能的便攜式監 測儀器。內浮頂罐檢測灌頂排氣口中心位置處的 VOCs 濃度,外浮頂罐檢測邊緣密封部位上 方 1m 高度處的 VOCs 濃度。 廢水液面 VOCs 濃度檢測,采用與“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檢測”相同性能的便攜式監 測儀器,檢測廢水液面上方 10cm 高度處的 VOCs 濃度。 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檢測,對于發現超過標準限值的泄漏點(面)應再檢測 3 次,以 3 次平均值作為檢測結果。浮頂罐及廢水液面上的 VOCs 濃度檢測,采集的樣本數應不少于 3 個,計算平均值,采樣間隔時間
37、為 5 分鐘10 分鐘。逸散性排放檢測應在環境風速小于 3m/s 氣象條件下進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性檢測可在任意氣象條件下實施。 5.4 廠界環境空氣監測 廠界監控點的數目及點位設置應按照 HJ/T 55 執行。 廠界監控點污染物的采樣和分析方法按照表 7 規定執行。 表 7 廠界監控點污染物測定方法標準 序號污染物項目方法標準名稱方法來源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 苯HJ 583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1甲苯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二甲苯HJ 584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HJ 6442VOCs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VOC
38、s 監測技術導則附錄 D5.5 環境保護驗收監測采樣期間的工況按驗收相關規定執行。 5.6 汽車制造涂裝生產線 VOCs 總量排放核算 汽車制造涂裝生產線 VOCs 排放總量限值的考核是以每月表面涂裝工藝所排放的 VOCs 總量(含逸散性排放量)除以底涂總面積為依據,底涂總面積以每月產量計。每輛車 的底涂面積按式(1)或式(2)計算: 底涂面積(m2)2鋼板凈重(kg)/(鋼板原始厚度(m)鋼板密度(kg/m3)(1)底涂面積(m2)電泳涂料干膜凈重(kg)/(電泳涂料干膜平均厚度(m)電泳涂料干膜密度(kg/m3)(2)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設計的鈑金鋼板面積,也可作為底涂面積確定的依據。 汽車
39、制造涂裝生產線每月 VOCs 排放總量以物料衡算法按式(3)計算: VOCs 排放總量IO1O2(3)式中: I為各涂裝單元每月使用涂、稀釋劑、密封膠及清洗溶劑中 VOCs 的量,單位為千 克每月(kg/月); 11 DB12/ 524-2014 O1為每月回收 VOCs 的量(可再利用或進行廢物處置),單位為千克每月(kg/月); O2為每月污染控制設備削減的 VOCs 的量,單位為千克每月(kg/月)。 5.7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 保留原始監測記錄。 6 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本市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12 DB12/
40、524-2014 附錄 A (資料性附錄) 控制 VOCs 排放的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 VOCs 工業重點行業劃分為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學等含 VOCs 原料的生產行業,醫藥制造、 涂料與油墨、膠黏劑等以 VOCs 為原料的生產行業,印刷、電子工業清洗、汽車制造表面涂 裝、家具表面涂裝以及其他行業表面涂裝等使用含 VOCs 產品的行業。 源頭控制 在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學工業,鼓勵采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提高原油等生產原料的 轉化和利用效率。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 VOCs 廢氣應滿足無組織泄漏排放源與逸散排放源 VOCs 污染控制要求。 醫藥制造、涂料與油墨、膠黏劑等以 VOCs 為原料的生產行業 鼓勵擴
41、大符合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的水基型、無有機溶劑型、低有機溶劑型、低 毒、低揮發的涂料、油墨和膠黏劑的生產和使用。 生產過程中應采用密閉一體化生產技術,以減少無組織排放,并對生產過程中產生 的廢氣分類收集、有效處理,滿足標準限值要求后排放。 印刷、電子工業清洗、汽車制造表面涂裝、家具表面涂裝、其他行業表面涂裝等含 VOCs 產品的使用 鼓勵使用通過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環保型涂料、油墨、膠黏劑和清洗劑。 根據涂裝工藝的不同,鼓勵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 涂料等環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劑型涂料;推廣采用靜電噴涂、淋涂、輥涂、浸涂等效率較 高的涂裝工藝;應盡量避免無 VOCs
42、 凈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噴涂作業。 在印刷工藝中推廣使用水性油墨,印鐵制罐行業鼓勵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 書刊印刷行業鼓勵使用預涂膜技術。 鼓勵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裝材料等粘合過程中使用水基型、熱熔型等環 保型膠粘劑,在復合膜的生產中推廣無溶劑復合及共擠出復合技術。 含 VOCs 的原輔材料應儲存在密封容器內。 清洗過程中產生的廢溶劑宜密閉收集,有回收價值的廢溶劑經處理后回用,其他廢 溶劑應妥善處置。 產生 VOCs 廢氣的工藝線及作業應盡可能設置于密閉工作間內,采取廢氣收集措 施,提高廢氣收集效率,集氣排風并導入 VOCs 污染控制設備進行處理。 末端治理與綜合利用 在工業生產過
43、程中鼓勵 VOCs 的回收利用,并優先鼓勵在生產系統內回用。 VOCs 工業固定源企業應安裝有效的 VOCs 治理措施,處理效率應達到設計處理效率, 密閉排氣系統、污染控制設備應與工藝設施同步運轉。VOCs 廢氣排放超標的企業須安裝有 效的 VOCs 治理措施,滿足標準限值要求后排放。 對于含高濃度 VOCs 的廢氣,宜優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術進行回收利用, 并輔助以其他治理技術以滿足標準要求。 對于含中等濃度 VOCs 的廢氣,可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采用催化燃燒和 13 DB12/ 524-2014 熱力焚燒技術凈化以滿足標準限值要求。當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進行凈化時,應
44、進 行余熱回收利用。 對于含低濃度 VOCs 的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可采用吸附技術、吸收技術對有機溶劑 進行回收;不宜回收時,可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生物技術、吸收技術、等離子體技術或 紫外光高級氧化技術等凈化以滿足標準限值要求。 對于含有機鹵素成分 VOCs 的廢氣,應采用二次污染少的適宜技術和方法治理,不 宜采用焚燒技術處理。 末端治理措施必須按照生產廠家規定的方法進行維護,填寫維護記錄,并在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嚴格控制 VOCs 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對于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過程中產生的 含硫、氮、氯等元素的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 廢水,應
45、處理至滿足標準限值要求后排放。 對于不能再生的過濾材料、吸附劑及催化劑等凈化材料,應按照國家固體廢物管理的 相關規定處理處置。 廢棄的容器在移交回收機構前必須密封保存。 VOCs 污染控制的記錄要求 所有含 VOCs 的物料需建立完整的購買、使用記錄,記錄中必須包含物料的名稱、 VOCs 含量、物料進出量、計量單位、作業時間以及記錄人等。 每月應記錄含 VOCs 物料的使用量(如有機溶劑或其他輸入生產工藝原材料中 VOCs 的量)、VOCs 排放量(隨廢溶劑、廢棄物、廢水或其他方式輸出生產工藝的量)、污染控制 設備處理效率、排放監測等數據。 酸堿洗滌吸收裝置,應記錄保養維護事項,并每日記錄各洗
46、滌槽洗滌循環水量、pH 值等。 清水洗滌吸收裝置,應記錄保養維護事項,并每日記錄各洗滌槽洗滌循環水量及廢水 排放流量等。 冷凝裝置,應每月記錄冷凝液量,每日記錄氣體出口溫度、冷凝劑出口溫度等。 吸附裝置,應記錄吸附劑種類、更換/再生周期、更換量,并每日記錄操作溫度等。 A.4.7 生物處理設施,應記錄保養維護事項,以確保該設施的狀態適合生物生長代謝,并每 日記錄處理氣體風量、進口溫度及出口相對濕度等。 熱力燃燒裝置,應每日記錄燃燒溫度和煙氣停留時間等。 催化燃燒裝置,應記錄催化劑種類、催化劑床更換日期,并每日記錄催化劑床進、出 口氣體溫度和停留時間等。 其他污染控制設備,應記錄保養維護事項,并
47、每日記錄主要操作參數。 記錄應至少保存一年。 14 DB12/ 524-2014 附錄 B (規范性附錄) 確定某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的內插法和外推法 某排氣筒高度處于表列兩高度之間,用內插法計算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按式(B1) 計算: Q=Qa+(Qa+1-Qa)(h-ha)/(ha+1-ha)(B1)式中:Q 某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Qa 對應于排氣筒 ha的表列排放速率限值,kg/h; Qa+1對應于排氣筒 ha+1 的表列排放速率限值,kg/h; H 某排氣筒的幾何高度,m; ha 比某排氣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m; ha+1比某排氣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m。
48、某排氣筒高度高于表列排氣筒高度的最高值,用外推法計算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按式 (B2)計算: Q=Qb ( h/hb )2(B2)式中:Q 某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Qb表列排氣筒最高高度對應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h 某排氣筒的幾何高度,m; hb表列排氣筒的最高高度,m。 某排氣筒高度低于表列排氣筒高度的最低值,用外推法計算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按式 (B3)計算: Q=Qc ( h/hc )2(B3)式中:Q 某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Qc表列排氣筒最低高度對應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h 某排氣筒的幾何高度,m; hc表列排氣筒的最低高度,m。 15
49、 DB12/ 524-2014 附錄 C (規范性附錄) 等效排氣筒有關參數計算方法 當排氣筒 1 和排氣筒 2 均排放 VOCs 廢氣,其距離小于該兩根排氣筒的高度之和時,應 以一根等效排氣筒代表該兩根排氣筒。 等效排氣筒的有關參數計算方法如下。 等效排氣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C1)計算: Q=Q1+Q2(C1)式中:Q等效排氣筒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Q1,Q2排氣筒 1 和排氣筒 2 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等效排氣筒高度按式(C2)計算:122h(hh)(C2)122 式中:h等效排氣筒高度,m; h 1,h2排氣筒 1 和排氣筒 2 的高度,m。 等效排氣筒的位置 等效排
50、氣筒的位置,應位于排氣筒 1 和排氣筒 2 的連線上,若以排氣筒 1 為原點,則等 效排氣筒距原點的距離按式(C3)計算: x=a(Q-Q1)/Q= a Q2/Q(C3)式中:x等效排氣筒距排氣筒 1 的距離,m; a排氣筒 1 至排氣筒 2 的距離,m; Q、Q1、Q2同。 16 DB12/ 524-2014 附錄 D (規范性附錄) VOCs 監測技術導則 注意:使用本方法的人員應有實驗室工作的實踐經驗,熟悉氣相色譜和(或)固定污染 源廢氣的采樣方法。本方法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問題,使用者有責任采取適當的安全和 衛生防護措施,并保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的條件。在有可能爆炸、爆燃的環境下,
51、要特 別注意儀器和操作的安全性。 D.1 適用范圍 本附錄規定了企業有組織排放廢氣中 VOCs 的監測方法。廠界監控點的 VOCs 監測也可 參照本附錄中的相關方法。 D.2 方法概述 相關的標準和依據 )美國 EPA method to-14a、method 18。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D.2.2 方法的選擇 本標準的 VOCs 質量濃度是指所有 VOCs 質量濃度的算術和,其中未識別物質以甲 苯計。可以選擇以下一種方式實施監測: 1) 采用一種監測方法測定所有預期的有機物。 2) 采用多種特定監測方法分別測定所有預期的有機物。 應選用表
52、 所列的監測方法或其他經環境保護部批準適用于本標準的方法。 表 VOCs 監測方法 序號污染物項目方法名稱1苯2甲苯氣相色譜法 1)3(對、間、鄰)二甲苯4VOCs注 1):測定方法標準暫參考所列方法,待國家發布相應的方法標準后,所列方法停止使用, 并執行國家新發布的方法標準。 所有的方法均應符合本附錄 的基本要求。 D.2.3 預期有機物的調查 本標準測定方法適用于排氣中有機物成分已知的情況,各行業有機廢氣的具體組分與原 輔材料有關,監測前須開展預調查和預監測工作。通過預調查和預監測明確企業使用含 VOCs 的原輔材料、工藝流程、處理設施以及排放周期等情況,分析有機廢氣的組成類別、 17 D
53、B12/ 524-2014 質量濃度范圍,并列出預期的有機物,預期的有機物應占所有 VOCs 總量的 80%以上,其 中未識別物質以甲苯計。 各行業排放廢氣中主要(但不限于)的 VOCs 參見表。 表 D.2 各行業常見的 VOCs 行業名稱涉及 VOCs 污染的主要環節主要污染物有組織排放主要為蒸餾、裂化、焦化、苯、甲苯、二甲苯、氯乙烯、氯甲烷、丙烯腈、加氫等工藝排氣;無組織排放為儲罐、環氧乙烷、1,3-丁二烯、1,2-二氯乙烷、乙烯、石油煉制與石閥門、法蘭及其他管件連接件、污水丙烯等。合成材料主要為烯烴類、芳香烯、鹵油化學處理系統。合成材料主要來自聚合反代烯烴、乙醛、苯、甲苯、二甲苯、酮類
54、、醇應和閃蒸階段。類等。乙醛、苯、氯乙烯、二氯乙烷、甲苯、丙酮、 醫藥制造分離和提取等有機溶劑使用環節。丙烯等。 煉膠、纖維織物浸膠、烘干、壓延、 橡膠制品制造苯、甲苯、二甲苯、硫醇類等。硫化等環節。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溶劑汽油、丙酮、涂料與油墨制原料混配、分散研磨及生產環節。丁醇、苯乙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二氯甲造烷等。苯、甲苯、乙苯、苯乙烯、鄰-二甲苯、間對塑料制品制造加熱融化和注塑。二甲苯、正十一烷、丙酮、丁酮、異丙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等。電子工業(通信設備、計算機及甲苯、異丙醇、甲醇、丙酮、三氯乙烷、丁酮清洗、刻蝕、涂膠和干燥等環節。 其他電子設備等。制造業)汽車制造與維漆霧、
55、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丁酮、調漆、噴漆和烘干等環節。修表面涂裝異丙醇和醚類等。印刷與包裝印油墨印刷、烘干、印后加工及清洗等乙酸、苯、甲苯、二甲苯、甲乙酮、異丙醇、刷環節。甲醇、丁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醇等。苯、甲苯、二甲苯、丙酮、丁酮、環己酮、異 家具制造調漆、噴漆和干燥等工藝環節。丙醇、異丁醇、乙酸丁酯、甲醛、甲基異丁基酮、三氯乙烯等。 甲苯、二甲苯、丙醇、丙酮、丁酮、丁醇、甲 表面涂裝調漆、噴漆和烘干等環節。乙酮、環己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等。 異戊烷、1-丁烯、乙烯、乙烷、丙烷、苯、甲 黑色金屬冶煉燒結。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 D.3 基本要求 測定范圍 方法的測定范圍是由
56、多方面所決定的,如采樣體積、吸附劑濃縮、樣品稀釋、檢測器靈 敏度等,有組織排放監測每種有機物的檢出限不宜高于3。 采樣 采樣應符合 GB/T 16157、HJ/T 397 的規定,具體污染物的采樣還應根據該污染物 的監測方法執行。 18 DB12/ 524-2014 監測采樣時,收集廢氣至排氣筒的所有生產線應在正常穩定生產狀態。 采樣方法應能夠采集所有預期的污染物,可以按分析方法的要求對不同的污染物分 別采樣。 采樣體積和采樣時間可根據實際監測情況確定。 如采用不同于方法規定的采樣方法,如改變吸附劑或吸收液,應作論證并符合質量 控制和質量保證的要求。 注意事項 使用固體吸附采樣方法,采樣前應預
57、調查污染物的濃度和采樣體積,不得超出吸附管的 穿透量和穿透體積。 分析 采用色譜分析方法時,為得到更佳的結果,可以不限于某種方法的具體要求而選擇下述 技術偏離,但所有偏離必須符合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的要求。 1)選擇不同的溶劑或稀釋比例。 2)選擇不同的色譜柱。 3)選擇不同的色譜分析條件。 4)選擇不同的檢測器。 結果計算 VOCs 測定結果按式()計算,未識別物質以甲苯計,小于檢出限的有機物不參與 計算。 n () i i 1 式中:(VOCs)VOCs 質量濃度,mg/m3; i鑒定并定量測定的第 i 種 VOCs 質量濃度,mg/m3。 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 應按方法規定的要求執行質量控制
58、和質量保證措施。 實際操作偏離方法規定要求的,必須符合方法的基本原則要求。方法沒有具體規定 的,應參考 GB/T 16157 和本附錄 的要求執行。 D.4 VOCs 監測方法 原理 根據情況選用一種方法采樣,用氣相色譜分離定性,并用相應的檢測器定量,如 FID、 PID、ECD 或其他合適的檢測方法,必要時應用 GC/MS 鑒定有機物。 本方法的測定下限與采樣方式和檢測器的靈敏度有關。對于氣袋或采樣罐采樣方式,要 求檢測器的檢出限在 10-6(體積分數)以下;吸附采樣方式可以濃縮樣品從而降低檢出限。 不同檢測器的靈敏度會有所不同,方法的測定上限是由檢測器的滿量程和色譜柱的過載量決 定的,用惰
59、性氣體稀釋樣品和減少進樣體積可以擴展測定上限。另外,高沸點化合物的冷凝 問題也會影響測定上限。 本方法不能檢測高分子量的聚合物、在分析之前會聚合的物質以及在排氣筒或儀器條件 下蒸氣壓過低的物質。 19 DB12/ 524-2014 試劑和材料 標準氣體或液體有機化合物:作為標準的有機物純物質,應為色譜純,如果為分析 純,需經純化處理,以保證色譜分析無雜峰。 萃取溶劑:色譜純。 鋼瓶氣體:載氣、氧氣和燃氣(如需)。 零氣:小于檢出限或小于 10-6(體積分數)。 D.4.3 儀器 儀器同具體方法相關,標準僅列出主要儀器,可根據方法選取。 氣相色譜儀:配備適當的檢測器、色譜柱、溫控進樣器、程序溫控
60、柱箱、記錄儀, 氣體分析時需配備六通閥、定量管。 氣體采樣器:流量 0.11L/min,參見 GB/T 16157 中 的要求。 采樣管:帶不銹鋼、硬質玻璃或聚四氟乙烯材料的采樣管,若煙道氣中含有顆粒物, 需要濾膜或玻璃棉濾料過濾。 連接管:聚四氟乙烯材料,用于采樣氣體管路的連接,接頭也需用不銹鋼或聚四氟 乙烯材料。 吸附管:不銹鋼管或玻璃管,內裝填吸附劑,參見 GB/T 16157 中 的要求。 氣袋:材質為聚四氟乙烯。 SUMMA 罐(Canister)。 罐清洗裝置:可加溫、加濕清洗采樣罐,能將采樣罐抽至真空(至 266Pa 以下), 同時可對采樣罐加壓。 電子流量計:用于控制和計量采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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