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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XX工程項目管理人員 安全培訓自我介紹XXX公司工程部安全負責人目錄 1、法律、法規 2、公司制度 3、安全設施及防護用品 4、安全教育培訓及會議 5、職業健康 6、隱患排查與治理(危險因素識別)前中后 7、作業安全 8、事故應急與演練、應急救援 9、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瞞報事故) 10、績效考評與持續改進 11、現場討論1、1.1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
2、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前四條規定針對的是犯罪主體、也就是哪些人員,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講具體違法行為。最后是判決依據,處罰和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年年11月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5次會議、次會議、2015年年12月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4次會議通過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
3、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5次會議、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二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為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第一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
4、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第二條第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第三條第三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第四條第四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
5、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第五條第五條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一)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二)采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三)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四)其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行為。第六條第六條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
6、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
7、具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條第七條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相關責任人員
8、,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二)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并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第八條第八條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
9、嚴重”:(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
10、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第九條第九條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與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串通,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以共犯論處。第十條第十條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阻撓開展搶救,導致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或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對被害人進行隱藏、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11、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安全設備,或者明知安全設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進行銷售,致使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定罪處罰。第十二條第十二條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三)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
12、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六)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實施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第十三條第十三條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第十四條第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規定的有關犯罪的,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犯罪行為與安全事故發生存在關
13、聯性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貪污、受賄犯罪和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第十五條第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對發現的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情節嚴重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處罰。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適用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
14、事責任。第十六條第十六條對于實施危害生產安全犯罪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對于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第十七條第十七條本解釋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75號)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新安全法11. 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
15、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1、1.2國標、行規等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程 特種設備安全法 監察條例 各種適用的國標、行標、行規等 地方性法規、條例等 甲方的要求和規定 法律法規辨識2、公司管理制度公司依據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公司安全制度2016年制定公司級安全制度管理匯編(三個月試運行時間,各相關方及時反饋,根據反饋意見公司會議討論后形成最終版安全管理制度)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簽訂安全責任書)做好五落實五到位:領導機構人員落實、責任體系監管職責落實、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保障和預警防范措施落實、安全宣傳教育落實,做到單位主
16、要負責人認識到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履職到位、日常管理與階段性監督檢查到位、隱患排查及整改到位、危險源監控到位。建立健全現場各種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制度。依據HSE管理體系及安全標準化相關規定建立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并順利運行強化安全基礎 推動安全發展:強化紅線意識 促進安全發展:加強安全法治 保障安全生產3、安全設施及防護用品 特種設備管理 安全設備設施及設備設施的安全附件、安全連鎖機構 個人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定期檢查和使用前檢查、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應急救援物資(根據應急預案要求現場放置相應應急救援物資) 消防專用設施 安全標識、安全標志、安全色、安全通道等在國家安監總局發布的特
17、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中,明確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及其安全標志標識。共分為如下6大類21個小類: 1.1.頭部護具類頭部護具類:安全帽。 2.2.呼吸護具類呼吸護具類:防塵口罩;過濾式防毒面具;自給式空氣呼吸器;長管面具。 3.3.眼眼( (面面) )護具類護具類:焊接眼面防護具;防沖擊眼護具。 4.4.防護服類防護服類:阻燃防護服防酸工作服;防靜電工作服。 5.5.防護鞋類防護鞋類:保護足趾安全鞋;防靜電鞋、導電鞋;防刺穿鞋;膠面防砸安全靴;電絕緣鞋;耐酸堿皮鞋耐酸堿膠靴;耐酸堿塑料模壓靴。 6.6.防墜落護具類防墜落護具類:安全帶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立網。4、安全教育培訓及會議員工
18、三級安全教育(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教育暫行規定公司級15小時部門級15小時班組級20小時)公司級安全教育由安環部、人力資源部負責,教育內容主要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及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通用安全技術;一般安全知識,本公司生產特點,重大事故案例,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通用崗位安全規程、防火、防爆、防毒及工業衛生、職業病預防等知識。部門級安全教育由生產部、生產車間負責,教育內容主要有: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現場環境、工程施工特點及主要危險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爆炸、火災、傷亡事故和防毒、防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與內容等,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生產班組負責,
19、教育內容主要有: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制度、本工種生產特點和操作注意事項;本高中或同作業工種發生過的事故及教訓、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安全裝置、工器具、個人的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等知識。公司內部調動,(包括車間內調動)及脫離工作崗位半年以上的職工,必須對其進行二級或三級安全教育,然后進行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后,結論記入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表內,方可上崗作業。 日常教育 各級領導和各職能部門要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履行安全職責。特別要做好節、假日期間的安全思想宣傳工作,定期研究職工安全教育中的有關問題。 公司每年應舉
20、辦一次或多次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及專、兼職安全員學習班。各單位亦應采用展覽、宣傳畫、安全專欄、報刊雜志等多種形式、開展對員工的安全和工業衛生培訓教育。 各部門要堅持每季度一次安全活動,并要制定相應的計劃,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驟的進行。 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違犯勞動紀律及重大事故責任者和工傷復工人員,由相關部門分別進行安全教育,并將教育情況記入培訓教育檔案。 特種特殊教育 從事電氣、鍋爐、焊接、起重、車輛駕駛等特殊工種的員工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證和本廠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特殊作業。 車間對特種(特殊)作業人員變動,應向公司安環部報告,經
21、公司行政部審定,并經專業技術培訓后,方可安排該項專業工作。 特種(特殊)作業人員由項目組負責管理,調動時,須經安環部培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工作。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考試合格后,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應定期組織安全活動,安全活動內容包括: (一)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法律和法規; (二)學習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通報、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知識; (三)結合事故通報,討論分析典型事故,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 (四)開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護能力提高訓練,以及異常情況緊急處理和應急預案演練; (五)
22、開展崗位安全技術練兵、比武活動; (六)開展查隱患、糾違章活動; (七)開展安全技術座談,觀看安全教育電影和錄相; (八)總結上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提出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的對策和要求;應定期召開安全會議,會議主要內容:安委會會議主要包括學習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上級文件精神,批準頒布公司安全規章制度;研究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產計劃,解決重大安全問題; 通報當月的安全檢查情況、采取的糾正、預防措施及各部門的整改情況;對重大設備、生產、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等。部門(項目)級安全會議主要包括學習安全生產法規、條例、公司規章制度,通報公司安委全會議要求,總結本月安全生產工作,明確以后的工作任務,公布本月
23、的安全檢查及考核情況等。班組級安全會議主要包括學習國家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貫徹車間安全會議要求,總結本班的安全生產情況,討論解決操作規程、安全技術規程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等。各級安全生產會議應建立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記錄(紀要)中應注明參會人員、討論和研究的事項、有關安全問題的重大決策以及會議形成的最終決議。主持部門負責記錄、整理會議內容,形成會議記錄(紀要),經主管領導審核下發到參會部門。按照安全會議的工作要求,責任部門根據“五定”(即定整改措施、定時限、定責任人、定資金、定防護)落實整改。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和考核。 事故分析會議 發生事故后針對事故四不放過進行會議 專題(專項)安全
24、會議 國家新政策、新法律、新要求以及在特別需求的情況下召開的安全會議及消防專題等 專業性安全會議 特種設備、設備更新改造、應急等專業性針對性較強的安全會議5、職業健康 工作環境(環境保護) 應簽訂勞動合同并告知。工作場所的光線應當充足,噪聲、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濃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建筑施工、易燃和有毒有害等危險作場所應當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報警裝置、通迅裝置、安全標志等)。 危險性大的生產設備設施,必須經過安全評價認可。(因素分析辨識檢測等) 三同時規定 職業衛生(食堂等相關人員健康證) 工作人員工作期間應保持較好的精神面貌,工作前應休息好,請勿酗酒、熬夜等、工作強度較大或者身體不適應及時
25、報告管理人員進行工作安排。工作人員應保持和改進工作現場、宿舍等地點的環境清潔衛生,應保證自身衛生。相關人員應辦理相應健康證及體檢證明,食堂應確保整潔干凈,飯菜食物應可靠購買確保食品安全,防止發生集體中毒事件。 勞動防護用品 按規定要求正確佩戴相應防護勞動防護用品,如:手套、安全帽、安全帶、安全鞋、防護眼鏡、防塵防毒面具面罩等(三證一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和安全標志LA認證)。現場應按要求安裝相應的防護設施,如:警示標識及告知牌、安全護欄、安全網、監測報警裝置等 應急物資及設施 應急物資有消防設施、急救設施、搶險物資等組成 職業病(工傷保險) 法定職業病(法律意義上的概念)是指企業
26、、事業單位 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和其他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或因長期接觸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職業病傷害后,由國家或社會為負傷、致殘者和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險制度。6、隱患排查與治理(危險因素識別) 6.1危險因素識別 危險:是指系統中存在導致發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過了人們的承受程度。危險和有害因素辨識:就是辨識危險和有害因素存在并確定其性質的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性質是指危險和有害因素類型及其造成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類型。 6.2危險和有害因素辨識的方法(1
27、)安全檢查表分析(SCA)(2)預先危險分析(PHA)(3)故障類型及影響分析(FMEA)(4)危險可操作性研究(HAZOP)(5)事件樹分析(ETA)(6)事故樹分析(FTA)(7)工作危險分析法(JHA )(8)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LEC)LEC評價法(美國安全專家K.J.格雷厄姆和K.F.金尼提出)是對具有潛在危險性作業環境中的危險源進行半定量的安全評價方法,用于評價操作人員在具有潛在危險性環境中作業時的危險性、危害性。該方法用與系統風險有關的三種因素指標值的乘積來評價操作人員傷亡風險大小,這三種因素分別是:L(likelihood,事故發生的可能性)、E(exposure,人員暴露于
28、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和C(consequence,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給三種因素的不同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分值,再以三個分值的乘積D(danger,危險性)來評價作業條件危險性的大小,即:D=LEC風險分值D=LEC。D值越大,說明該系統危險性大,需要增加安全措施,或改變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或減少人體暴露于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或減輕事故損失,直至調整到允許范圍內。百錯圖6.3安全檢查(全面和專項)安全管理安全技術教育培訓隱患治理事故管理全面檢查內容職業危害防治 事先檢查、事中檢查和事后檢查事先檢查、事中檢查和事后檢查 根據檢查事項的時間先后所作的分類。主要包括: (1)事先檢查是工程
29、項目開工之前的檢查,是一種預防性的檢查,目的是為了便于了解情況,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如安全技術交底、施工方案、三同時。 (2)事中檢查是工程項目作業中的檢查。如作業中是否有三違現象,日常安全檢查,安全設施是否安全有效等。 (3)事后檢查是工程項目完成之后或者當天工作完成以及一段落工作完成之后的檢查。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動火或者特種作業完成后的檢查,工程暫停或者部分完工等待下一部分開工時的檢查。6.4隱患整改 “五落實” 是指安全隱患大檢查中查出的事故隱患和問題,建立臺賬,做到了隱患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的“五落實”。“五落實”即落實整改目標、落實整改措施、落實整改時限、落實整
30、改責任、落實整改資金。 “五定”原則是指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做到定整改責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時間、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驗收人。7、作業安全施工現場十大安全紀律施工現場十大安全紀律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安全培訓且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必須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工作期間,應持證上崗并堅守崗位,嚴禁酒后進入施工現場。不準在施工現場打鬧和干一些與施工無關的事情。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必須正確佩戴符合標準的安全帽按規定著裝。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不準穿裙子、穿拖鞋、高跟鞋和赤腳進入現場。嚴禁在有危險品、易燃品、木工棚的現場、倉庫吸煙、生火。班前不交底、工作無措施、安全設施不完善禁止施工。嚴禁私自拆改腳手
31、架和挪用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標牌。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準任意拆除架子和安全設施。禁止私自使用、移動消防器材、消防栓及消防物品。從事高處施工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后方能上崗。2m以上高處、懸空作業、無安全設施的,必須戴好安全帶、扣好保險鉤。高處作業時,不準往下或向上亂拋材料和工具等物件。不準坐在腳手架上防護欄上休息或在腳手架上睡覺。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十不準。吊裝區域非操作人員嚴禁入內,吊裝機械必須完好,吊桿垂直下方及吊車旋轉半徑以內不準站人。禁止非起重指揮的人員指揮吊裝機械移動和起吊重物。嚴禁一切人員乘坐載物吊藍上下。各種電動機械設備必須有可靠有效的漏電保護裝置和保護接地(接零)裝置,方能開動使
32、用。不得隨意開動一切機械,在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準開玩笑,不得干私活。非電氣和機械的操作人員,嚴禁使用和玩弄機電設備。嚴禁私自開動任何機械及駁接拆除電線、電器。受限空間內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證,置換合格后通風作業。作業時按要求佩戴防護用品。嚴格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十不準及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嚴格遵守動火作業六大禁令。嚴禁私自切斷或堵塞施工道路,不允許在道路上作業。嚴禁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上進行上下交叉作業。不準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按標準使用和搭設“三寶、四口、五臨邊”。在化工企業施工,應嚴格遵守化工企業十四不準。你是否具備作業資格? 播放兩個視頻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標準片段北京天泰志遠出品_高清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標準片段北京天泰志遠出品_高清 舉一反三,思考其他作業的管理8、事故應急與演練、應急救援 8.1應建立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從行業標準上升為了國家標準。 GB/T 29639-2013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主要由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構成。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危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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