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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n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是在法國政府的推動下,在巴黎召開工業產權國際會議,于1883年3月20日正式簽訂的。n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是保護知識產權的第一個國際公約,開創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紀元。它確立的工業產權國際保護基本原則,已經成為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基石。n巴黎公約對所有國家開放。任何一個國家只要它能保證根據其本國法律實施公約的規定,就可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提交加入書。在總干事向各成員國發出該國已經加入的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后巴黎公約對該國發生效力。 巴黎公約的不同文本n1900年布魯塞爾修訂本;n1911年華盛頓修訂本;n19

2、25年海牙修訂本;n1934年倫敦修訂本;n1958年里斯本修訂本;n1967年斯德哥爾摩修訂本。n迄今為止,加入巴黎公約的國家已經超過160個。絕大多數成員國都采用斯德哥爾摩文本。我國為巴黎公約成員國n1984年11月14日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我國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決定。 1984年12月19日我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交存加入書。加入書中同時聲明,中國不受公約第28條第1款的約束。n1985年3月19日中國正式成為巴黎公約的成員國,適用1967年斯德哥爾摩文本。該文本于1997年7月1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生效,于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巴黎公約的結構n

3、巴黎公約共30條,分為實體條文和行政條文兩大部分。從第1條到第12條是實體條文,明確規定了各成員國國內立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和各方面基本要求。第13條至第30條屬于行政條文。 巴黎公約的保護對象n工業產權n巴黎公約規定,對工業產權應作最廣義的理解,不僅應適用于工業和商業本身,而且也應同樣適用于農業和采掘業,適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產品,例如:酒類、谷物、煙葉、水果、牲畜、礦產品、礦泉水、啤酒、花卉和谷類的粉。n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包括:1專利(發明),2實用新型,3外觀設計,4商標(商品商標),5服務標記,6廠商名稱,7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和8制止不正當競爭。巴黎公約的主要原則巴黎公約國民待遇原則n

4、參加本公約的國家組成保護工業產權聯盟,聯盟成員國在法律上把現在或者將來可能給予本國公民的有關工業產權方面的各種利益和保護,應當同等地給予本國內的任何其他成員國公民,同時,不得規定聯盟成員國公民在請求保護的國家須有住所或者營業所才能享有工業產權,并且,不應當使本公約對于聯盟成員國公民特別規定的權利受到任何損害;n對于非聯盟成員國公民,只要在成員國內有住所或者有真實有效的工商業營業所的,就應當享有同成員國公民同樣的待遇和保護。 巴黎公約國民待遇原則的例外n如果聯盟成員國的工業產權法有所要求,巴黎公約允許成員國在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轄權以及指定送達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等方面在法律中明確予以保留。巴黎公約國

5、民待遇原則的意義n巴黎公約國民待遇原則排除了成員國相互之間就工業產權保護可能出現的歧視待遇,保證了工業產權國際保護的平等性,對促進工業產權的普遍保護,擴大各國間的經濟技術交往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優先權原則 n它是指已經在某一成員國正式提出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注冊申請的任何人,或者其權利繼承人,在規定期間內就同一主題又向其他成員國提交申請的,則以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優先權的基礎n優先權以申請人在某一成員國正式提出的第一次申請為基礎。n無論第一次申請的結局如何,即使該申請被撤回、放棄或者駁回等情況發生,都產生優先權,只要該申請依照本聯盟任何成員國的國內法或依照本聯盟各國之間締結的

6、雙邊或多邊條約,足以確定在有關國家中提出申請的日期。 優先權根據變換n對于依靠以實用新型申請為根據的優先權而在一個國家提出外觀設計申請的情況,其優先權的期間應與對外觀設計規定的優先權期間一樣。n依靠以專利申請為根據的優先權而在一個國家提出新實用型的申請是許可的,反之亦然。 享受優先權的主體n享受優先權的主體既包括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申請人,也包括其權利繼受人。n要求優先權的申請涉及的主題必須和作為優先權根據的第一次申請的主題為同一主題。優先權適用的對象n優先權適用的對象僅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四種。除此以外的工業產權,不屬于公約所要求的適用優先權的對象。 優先權期間n專利和實用新型的優

7、先權期間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的優先權期間為6個月。n這些期間自第一次申請的申請日開始計算,但申請日不計入期間之內。n如果優先權期間的最后一日在請求保護地國家是法定假日或者是主管局不接受申請的日子,則該期間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分案申請n如果審查發現一項專利申請包含一個以上的發明,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分成若干分案申請,保留第一次申請的日期為各該分案申請的日期,如果有優先權,并保有優先權的利益。n申請人也可以主動將一項專利申請分案,保留第一次申請的日期為各該分案申請的日期,如果有優先權,并保有優先權的利益。n本聯盟各國有權決定允許這種分案的條件。 優先權的程序n巴黎公約規定,希望利用前一項

8、申請的優先權的任何人,應當作出聲明,并說明前一申請的日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以及該申請的號碼。n當然,聯盟成員國也可以要求作出優先權聲明的任何人提交前一項申請(說明書、附圖等)的副本,還可以要求該副本附有有關機關出具的載明申請日的證明書和譯文,但對提出申請時要求優先權的聲明不得規定其他的手續。成員國獨立保護原則 n各成員國是否給予某一申請以工業產權的保護,不受其他成員國保護狀況的影響。即申請人就同一主題在不同的成員國是否取得工業產權并受到保護是相互獨立的。n本原則所適用的對象僅限于專利(發明)和商標(商品商標)。 第四條之二 專利:就同一發明在不同國家取得的專利是互相獨立的 n本聯盟國家的國民向

9、本聯盟各國申請的專利,與在其他國家,不論是否本聯盟的成員國,就同一發明所取得的專利是互相獨立的。n上述規定,應從不受限制的意義來理解,特別是指在優先權期間內申請的各項專利,就其無效和喪失權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的期間而言,是互相獨立的。第六條 商標:注冊條件;同一商標在不同國家所受保護的獨立性n商標的申請和注冊條件,在本聯盟各國由其本國法律決定。n但對本聯盟國家的國民在本聯盟任何國家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不得以未在原屬國申請、注冊或續展為理由而予以拒絕,也不得使注冊無效。n在本聯盟一個國家正式注冊的商標,與在聯盟其他國家注冊的商標,包括在原屬國注冊的商標在內,應認為是互相獨立的。 最低保護標準原則n

10、巴黎公約的規定是巴黎聯盟在工業產權保護問題上向各成員國提出的最低要求和共同準則,各成員國應當共同遵守。任何成員國都不應違反巴黎公約的規定,損害巴黎公約特別規定的權利。n巴黎公約第25條規定,“本公約的締約國承諾,根據其憲法,采取保證本公約適用的必要措施。不言而喻,各國在遞交其批準書或加入書時將能根據其本國法律實施本公約的規定。” 臨時保護和寬限原則 n所謂臨時保護,是指對于在任何一個聯盟成員國境內舉辦的官方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專利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可以申請注冊的商標,各聯盟成員國都應當給予法律上的臨時保護。n我國專利法和商標法規定的臨時保護期間為6個月。 n所謂寬限

11、原則,是指為防止因工業產權維持費的延誤繳納而導致工業產權不合理失效,巴黎公約要求各聯盟成員國在繳費期限到來后,至少再給工業產權權利人6個月的寬限期。在繳費期限到來后的6個月的寬限期內,只要權利人補繳相關費用,就應當維持他的工業產權有效。n就寬限期而言,它只適用于工業產權維持費,不適用于其他費用。 巴黎公約的主要內容 n1有關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保護方面的基本要求n(1)發明人的署名權。巴黎公約第4條之三規定,“發明人有權要求在專利證書上寫明自己是發明人。” 但是,各成員國不應要求在商品上載明專利、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等,作為給予專利保護的前提條件。 (2)專利產品的限制銷售與專利授予

12、的關系。n巴黎公約第4條之四規定:“不得以專利產品的銷售或依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的銷售受到本國法律的限制或限定為理由,而拒絕授予專利或使專利無效。”n這樣可以保證在該專利產品一旦容許銷售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可以及時行使權利獲得利益。(3)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問題n根據巴黎公約第5條規定,當一種產品輸入到對該產品的制造方法給予專利保護的本聯盟國家時,專利權人對該進口產品享有進口國法律在該國對制造該產品的方法所授予的一切權利。n當然,專利權人將在任何成員國內制造的物品輸入到對該物品授予專利的國家的,不應當導致該項專利的取消。 (4)專利的強制許可問題n巴黎公約第5條規定,本聯盟各國都有權采取立法措施實施強

13、制許可,以防止由于行使專利所賦予的獨占權而可能產生的濫用,例如:不實施專利權。n除強制許可的授予不足以防止上述濫用外,不應規定撤銷專利權。n自授予第一個強制許可之日起兩年屆滿前不得進行專利的無效或撤銷訴訟。n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4年屆滿以前,或自授予專利之日起3年屆滿以前,以最遲屆滿的期間為準,不得以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為理由申請強制許可;如果專利權人的不作為有正當理由,應拒絕強制許可。n這種強制許可包括頒發分許可證形式在內,不具有獨占性,并且不得轉讓除非與該強制許可的企業一并轉讓。n關于強制許可的上述各項規定主要是針對專利而言,各成員國也可以加以必要的修改適用于實用新型。n外觀設計不適用強制許

14、可。n并且,對于外觀設計,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以不實施或以輸入物品與受保護的外觀設計相同為理由而予以撤銷。(5)國際交通工具過境臨時使用專利問題 n在本聯盟任何國家內,下列情況不應認為是侵犯專利權人的權利:n本聯盟其他國家的船舶暫時或偶然地進入領水時,在該船的船身、機器、滑車裝置、傳動裝置及其他附件上使用構成專利主題的裝置設備,但以專為該船的需要而使用這些裝置設備為限;n本聯盟其他國家的飛機或陸上車輛暫時或偶然地進入領域時,在該飛機或陸上車輛或其附件的構造或操縱中,使用構成專利主題的裝置設備。 (6)關于實用新型的保護問題。n巴黎公約沒有要求各聯盟成員國必須把實用新型作為保護的對象。各聯盟成員

15、國可以將實用新型作為保護的對象,也可以不予保護。(7)關于外觀設計的保護問題。n對于外觀設計,巴黎公約第5條之五規定 ,外觀設計在本聯盟所有國家均應受到保護。n但究竟采用什么方法去保護,由各成員國自行決定。 2有關商標(商品商標)保護方面的基本要求n(1)商標注冊的條件和禁例。n巴黎公約規定,符合下列情況的商標,被請求國可以拒絕注冊或注冊無效:n第一,商標具有侵犯第三人在被請求給予保護的國家的既得權利的性質的;n第二,商標缺乏顯著特征,或者完全是由商業中用以表示商品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原產地或生產時間的符號或標記所組成,或者在被請求給予保護的國家的現代語言中或在善意和公認的商務實踐

16、中已經成為慣用的;n第三,商標違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騙公眾的性質。n第四,在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徽章問題n巴黎公約規定,未經聯盟各國主管機關許可,而將該國的國徽、國旗和其他的國家徽記、各該國用以表明監督和保證的官方符號和檢驗印章以及從徽章學的觀點看來的任何仿制用作商標或商標的組成部分,應當拒絕注冊或使其注冊無效,并采取適當措施禁止使用。對于本聯盟任何國家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徽章、旗幟、其他徽記、縮寫和名稱也同樣適用。但不會引起公眾誤解的善意使用除外。商品性質與商標注冊關系問題n巴黎公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使用商標的商品的性質決不應成為該商標注冊的障礙。 (2)

17、馳名商標n第六條之二 商標:馳名商標n本聯盟各國承諾,如本國法律允許,應依職權,或依有關當事人的請求,對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已經屬于有權享受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有而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翻譯,易于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這些規定,在商標的主要部分構成對上述馳名商標的復制或仿制,易于產生混淆時,也應適用。n自注冊之日起至少5年的期間內,應允許提出取消這種商標的請求。本聯盟各國可以規定一個期間,在這期間內必須提出禁止使用的請求。n對于依惡意取得注冊或使用的商標提出取消注冊或禁止使用的請求,不應規定時間限制。 (3)集體商標n關于集體商標,

18、巴黎公約第7條之二規定,如果社團的存在不違反其原屬國的法律,即使該社團沒有工商業營業所,本聯盟各國也應當受理申請,并保護屬于該社團的集體商標。n各國應自行審定關于保護集體商標的特別條件,如果商標違反公共利益,可以拒絕給予保護。n如果社團的存在不違反原屬國的法律,不得以該社團未在被請求給予保護國家設有營業所,或不是根據該國的法律所組成為理由,拒絕對該社團的這些商標給予保護。(4)商標的轉讓n第六條之四 商標:商標的轉讓n根據本聯盟國家的法律,商標的轉讓只有在與其所屬商行或商譽同時轉讓方為有效時,如該商行或商譽座落在該國的部分,連同在該國制造或銷售標有被轉讓商標的商品的專有權一起轉讓予受讓人,即足

19、以承認其轉讓為有效。n如果受讓人使用受讓的商標事實上會具有使公眾對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原產地、性質或重要品質發生誤解的性質,上述規定并不使本聯盟國家負有承認該項商標轉讓為有效的義務。 (5)商標保護n第六條之七 商標:未經所有人授權而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義注冊n如果本聯盟一個國家的商標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經該所有人授權而以自己的名義向本聯盟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國家申請該商標的注冊,該所有人有權反對所申請的注冊或要求取消注冊,或者,如該國法律允許,該所有人可以要求將該項注冊轉讓給自己,除非該代理人或代表人能證明其行為是正當的。n商標所有人如未授權使用,以適用上述第款的規定為條件,有權反對其代理人或

20、代表人使用其商標。n各國立法可以規定商標所有人行使本條規定的權利的合理期限。 n巴黎公約規定,如果某一國家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必須加以使用,那么只有經過適當的期間,而且只有有關人員不能證明其不使用有正當理由時,才可以撤銷其注冊。n如果商標所有人使用的商標,在形式上與其在本聯盟國家之一所注冊的商標的形式只有細節的不同,而并未改變其顯著性的,不應宣告無效,也不應減少對商標所給予的保護。n根據請求保護地國家的本國法認為商標共同所有人的幾個工商企業,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共同使用同一商標,不應妨礙在本聯盟任何國家內注冊,也不應以任何方式減少對該商標所給予的保護,但以這種使用并未導致公眾產生誤解,而且不違反公共利益為限。進口扣押n巴黎公約第9條規定,一切非法標有商標或廠商名稱的商品,在進口到該項商標或廠商名稱有權受到法律保護的本聯盟國家時,應予以扣押。n同時,在發生非法粘附上述標記的國家或在該商品已進口的國家,扣押應同樣予以執行。n但對于過境商品沒有執行扣押的義務。n扣押應依檢察官或其他主管機關或利害關系人(無論為自然人或法人)的請求,按照各國本國法的規定進行。n如果一國法律不準許在進口時扣押,應代之以禁止進口或在國內扣押。n如果一國法律既不準許在進口時扣押,也不準許禁止進口或在國內扣押,則在法律作出相應修改以前,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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