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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化妝學校0HIJ 【關鍵詞】張家口長城;烽燧制度;燃烽設施;聯墩【摘 要】本文通過對張家口地區的長城烽燧燃放點遺跡的實地調查,考證了明代烽燧“火池”、“煙皂”的存在及分布情況,結合古代烽燧制度、烽燧建筑形制、燃烽設施以及聯墩的組成形式等方面的文獻記載,對所謂的長城“五連墩”、“七連墩”和“一烽五燧”是一種“獨特的烽燧建筑制式”的觀點提出質疑。2011年6月,有網友在張家口市赤城縣獨石口段長城的烽火臺附近發現了按一定距離排列有序的五處石頭堆,將其稱為“五連墩”,并認為“五連墩是長城上一種獨特的烽火墩臺建筑,在西北長城上有少許分布,而在東部長城上則相當罕見”。該消息被多家網站及各類媒體相繼轉載報

2、道,此后又有“七連墩”、“九連墩”的發現,一時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張北長城一書中則將其稱為“一烽五燧”1。但筆者在以往查閱有關長城的文獻時從未見有“五連墩”、“七連墩”或“一烽五燧”的建筑制式的記載。為辨明這些烽火臺旁的石頭堆的真實歷史功能與確切名稱,筆者對赤城縣獨石口鎮馬廠村和炮梁鄉磚樓村一帶長城沿線的三處存有石頭堆的烽燧進行了實地調查,并以歷代長城文獻中的烽燧制度、建筑制式、設施配置等的記載為依據,認為所謂的“五連墩”其實是長城沿線的烽燧燃放點。一、三處烽燧調查我們將這三處烽燧分別編號為F1、F2、F3。F1 位于獨石口城正西2.5公里處山梁上的長城南側,長城北側山下約1.5公里處為沽

3、源縣三棵樹村,長城南側山下1.5公里處為赤城縣馬廠村。該處長城由北向南至烽火臺北側偏東處拐向西行,并一直向西延伸。建筑形制為片石干插砌筑的尖頂式長城,墻體底寬4.55米,頂寬0.81米,高3.54米。除個別段落坍塌成豁口,整體保存情況較好。F1地理坐標為東經1153921.7,北緯41191.5,海拔1700米。烽火臺亦為片石干插砌筑,圓角方梯柱形,東南角保存原建筑邊際,其它幾面均已坍塌,存高11米,頂部南北長6.7米,東西寬6米,底部直徑10米左右(圖一)。烽臺北側為長城,東、南、西三面有石砌圍墻,墻體寬1.52.5米,殘存高0.81.5米,東西兩側墻長30米,南北長40米。南墻與烽火臺之間

4、有一道障墻,現存高2米,寬2.3米。在烽火臺南面圍墻外的山脊上,從北向南有規律地分布著10處石堆遺跡(分別編號1-10號),面向正東方向的獨石口城一字排列,間距812米不等。因破壞嚴重,大部分形制已不清晰,其中2號石堆近于消失,8、9、10號僅存痕跡,其它存高在0.20.5米之間。經觀察,原始形制有圓形和方形兩種,直徑或邊長在22.4米之間,構筑材料為就地取材的毛石塊(圖二)。F2 位于赤城縣炮梁鄉磚樓村西北方向的磚樓梁上的一個小山丘上。據河北省長城資源調查隊調查,該處長城屬于長城腹里支線,整體呈東西走向,墻體毛石砌筑,保存狀況較差,地面僅存一線痕跡。F2的地理坐標為東經1153145.5,北

5、緯405513.9,海拔1961米。烽臺毛石堆筑,圓形,存高6米,底部直徑14米左右,頂部直徑6米左右,外筑環形圍墻,墻距臺體35米不等,存高12米,墻寬2.3米左右。在烽臺圍墻外的南側,自東向西排列著10處石塊堆遺跡(分別編號1-10號),形制為方形和圓形兩種,方形、圓形間隔分布,排列走向為北偏東60(圖三)。該組遺跡保存較好,存高0.10.5米不等,大部分基礎形制清晰可辨,相互間距最小為1米,最大為2.8米,以1.5米左右為普遍。在烽火臺的東側15米處的山坡上,有毛石砌筑的房址一處。根據遺跡觀察,房址為3間,呈品字形分布,西側一間南北長4.3米,東西寬3.6米;北側一間南北長4.8米,東西

6、寬4.1米;南側一間南北長4米,東西寬4.8米(圖四)。F3 位于F2南偏東35、直線距離1公里處的另一座山頭上,屬腹里傳烽臺。地理坐標為東經1153212.6,北緯405456.7,海拔1983米。烽火臺主體建筑呈圓形,毛石堆筑,直徑20米左右,存高10米,外環以毛石砌筑的圍墻,現已成大石埂狀,存高1米左右。南側圍墻外有東西走向、一字形排列的10處石塊堆遺跡,形制為方形和圓形兩種,間隔分布,大部分保存較為完整,形制清晰,排列整齊有序,間距2.55米不等。烽燧建筑形制與石塊堆遺跡分布狀態與F2基本相同(圖五)。根據對上述三處烽燧遺跡的調查,再結合歷史文獻記載,筆者認為:這些存在于烽火臺旁排列有

7、序的石堆遺跡,應該是長城烽燧燃放點遺跡,屬于燃烽設施,在歷史上應該有專門的名稱,無論從構筑形制、單體規模或實際功能上看,均不應將其稱為“連墩”或“一烽五燧”。二、古代的烽燧制度烽燧及傳烽制度歷史悠久。烽燧,是以煙、火、旗幟、燈籠等為信號,進行目視聯絡、報警通信的一種軍事設施。“烽燧”分指煙焰及火光,白天燃煙為號稱為“烽”,夜間燃火為號稱為“燧”。按照所處位置和擔負的傳烽責任的不同,修筑在長城沿線高地上的為塞烽,亦稱烽燧、烽堠、烽火臺、邊墩等;修筑在長城內地交通要道、山川谷口上的為警烽、傳烽,多稱為大路墩、火路墩、腹里墩或聯墩。不同時代、不同地域,稱呼不盡相同。烽燧燃放的炷數與傳烽辦法,歷代皆有

8、規定。李正宇在他的敦煌郡的邊塞長城及烽警系統一文中稱:漢代蓬火品約將敵情分為五品,根據敵人入侵的人數和入犯的程度發送相應的蓬火信號,如敵十人以下在塞外者,晝舉一蓬,夜舉一苣火,毋燔薪;敵十人以上在塞外,或一人以上、五百人以下入塞者,晝舉二蓬,夜舉二苣火,燔一積薪;敵千人以上入塞,或五百人以上、千人以下攻亭障者,晝舉三蓬,夜舉三苣火,燔二積薪;敵千人以上攻亭障者,晝舉三蓬,夜舉三苣火,燔三積薪;敵已據守亭下障城者,晝舉亭上蓬,夜舉離合火。蓬,以繒布制作,白天有敵情,在烽火臺下用桔槔或轆轤升起,使后方傳遞烽見而知之;苣火是用柴草堆積,夜間有敵情,則將苣薪插在烽火臺上的木橛上點燃,同時在烽火臺下也燃

9、燒一定堆數的積薪,以便后方望見火光而傳烽。亭上蓬和離合火均為危急信號,當敵人已占領烽火臺下的障城,烽火臺受到直接攻擊時,白天在烽火臺上掛起布蓬,夜間則在烽火臺上舉離合火。離合火,據推測是舉起兩個火把,頻作分合以示緊急2。 明人范景文的戰守全書記載唐代的烽燧燃放規定為:“凡寇賊入境,馬步兵五十人以上,不滿五百人,放烽一炬。得蕃界事宜,又有煙塵,欲知南入,放烽兩炬。若余寇賊五百人以上,不滿三千人,亦放兩炬,番賊五百騎以上不滿千騎,審知南入,放烽三炬。若余寇賊三千騎以上,亦放烽三炬。若番賊千人以上不知頭數,放烽四炬,若余賊一萬人以上,亦放四炬。其放烽一炬者,至所管州、縣止。兩炬以上者并至京。先放煙火

10、處州、縣、鎮,即錄狀馳驛奏聞,若依式放烽至京。迄賊回,放烽一炬,報平安。凡放烽告賊至者,三應三滅,報平安者兩應兩滅。”3明代的烽燧制度基本沿襲了漢唐之制,并得到進一步完善。在燃放烽燧時加入了硫磺、硝石以助燃,此外還規定了鳴炮制度,輔以旗幟、燈籠、木梆等傳訊設備,根據入侵敵人的人數及軍情緊急程度,利用不同的傳遞方式發出警報。明成化二年(1466年)朝廷規定:“各邊墩堠烽炮務要審實賊勢多寡,嚴立舉放之數,仍于緊要便于望之所如數舉放。彼有一、二人至百余人舉放一烽一炮,五百余人舉放二烽二炮,一千余人舉放三烽三炮,五千余人舉放四烽四炮,一萬余人舉放五烽五炮。”4這時的“烽”已是對“烽”、“燧”的統稱,而

11、炮的使用,則表明在傳烽系統中增加了聲訊傳遞的手段,體現出火藥在軍事通訊體系中的應用。隆慶年間戚繼光總理薊鎮練兵后,更是將烽制編成口訣以便墩軍掌握:“墩軍見賊從何方入犯,晝則放炮扯旗,夜則放炮扯燈,鄰墩如式接應照下口訣行之:一炮青旗賊在東,南方連炮旗色紅,白旗三炮賊西至,四炮黑旗北路兇”;夜晚則“一燈一炮賊從東,雙燈雙炮看南風,三燈三炮防西面,四燈四炮北方攻。”5又,宣鎮規定:“凡見達賊境外經過,發梆一次,近邊發梆兩次;拆墻放炮一個,燒柴一垛;入境放炮兩個,燒柴二垛;聲息緊急,則以漸加添,仍各照記號舉旗,兼豎立草人,賊勢寡少,本墩差人走報,賊勢重大,鄰墩差人走報,如聲息稍緩則依次差人走報,至晚,

12、每更一人輪流探聽,折墻有聲,隨即舉火放炮。”6由此可見,不同地域、不同時期、不同將帥所使用的傳烽方式存在著差別。清初于各省邊境扼要處設立墩臺營房,有警則守兵舉煙為號。寇至百人者,掛一席,鳴一炮;至三百人者,掛二席,鳴二炮;至五百人者,掛三席,鳴三炮;至千人者,掛五席,鳴五炮;至萬人者,掛七席,連炮傳遞7。烽火臺的距離,習慣稱為“五里一小墩,十里一大墩”,但據實地考察,也并非如此絕對,有的近不到1公里,有的竟有10公里之遙。一般建于長城沿線山嶺的制高點上,或建于長城腹里視野開闊的大路旁臺地上,以戰略防御的需要和視聞有效距離決定其疏密程度。即如“梆鼓相聞為一墩相去惟以視見聽聞為準,不相間斷”8。三

13、、古代烽燧建筑形制烽燧形狀因時因地而不同,大體分方、圓兩種(極個別因地勢建異形臺)。建筑材料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一般情況平川地帶烽燧多為夯土打筑,山地多為石塊壘砌,腹里墩臺則多為夯土臺心,外包磚石。從漢代至明清,烽燧建筑形制主體變化不大,即以一座高大的烽火臺(或實心,或空心),頂上建望樓(或稱望亭、樓櫓),周圍建障城(或稱塢、羊馬城、月城、圍墻等),墻外挑壕塹。以明成化二十年(1484年)三月總督大同宣府軍務兼督糧儲戶部尚書兼左副都御史余子俊奏請于大同、宣鎮一帶增筑墩臺制式為例:“每二里許筑墩臺一座,每墩闊方三丈,高亦如之;每角作二懸樓,方徑六尺。兩墩相去空內挑壕塹,廣一丈五尺,深一丈。”9嘉

14、靖后期建筑制式又有所改進:“空心墩臺每座共高三丈三尺,上加女墻四尺,周圍月城一道,外挑圍塹一道。羅漢大墩體制與空心無異,每座一面根闊五丈,頂收三丈五尺,身高三丈,上加女墻五尺,下半截實心,平高一丈五尺,收頂四丈;上半截空心根厚八尺,收頂五尺,高一丈五尺,上加女墻五尺;月城根厚一丈,收頂七尺,平高一丈五尺,上加女墻五尺,每面八丈,周圍三十二丈。”10清初烽火臺的建筑形制基本沿襲明制,并增加了營房、馬棚、鋪房、告示房、界碑等設施11。這種帶有圍墻的墩臺在今張家口市高新區東榆林村,宣化縣深井村西,赤城縣鎮寧堡附近,懷安縣渡口堡、耿家屯附近仍有遺存,其中高新區東榆林村的圍堡式空心大墩臺最為典型,保存也

15、最為完好,堪稱明代腹里墩臺制式的珍貴范本(圖六)。四、古代烽燧的燃烽設施古代傳烽報警,因受距離、視力、角度和風向多種因素的影響,燃烽必須拉開一定距離,否則難以辨清燃放的數量,也就不能準確地傳遞要報送的軍情信息,所以烽燧燃放一定是面向下一站傳烽臺一字形排列,以便清晰準確地傳達訊息。而為了聚攏柴薪使其不被山風吹散而引起山火,就地取材用石塊壘砌池灶,是情理之中的必然措施。明范景文的戰守全書中記有唐代烽燧的燃放設施土筒、火合:土筒即煙筒,下有爐灶;火合為安插火炬的高臺,上有木橛安插火炬,各相去25步,如山險地狹不及25步,只要火焰分明,不限遠近12。明代各地烽燧燃烽設施配置大致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差別,

16、除日常應用設施相同外,在火器配置、旗幟顏色、柴薪燃放方式等細節方面,不同地域有不同特點,或用不同稱謂表述。如戚繼光在燃烽設施中稱為“火池”13,甘肅省高臺縣境內發現的明嘉靖十年(1531年)深溝兒墩碑中有“柴碓五座,煙皂五座”的記載(筆者以為 “皂”應是“灶”的別字)。而明代“草架法”專門規定:“每架務高一丈二尺,方四面俱一丈,下二尺高用木橫閣使草架不著地,不為雨濕所,上用稻草苫蓋如屋形”;“如若遇天日陰霾有云霧,望旗不見,則將原搭草屋舉火連草屋通聽燃燒。”14這些燃放烽燧的設施,經過數百年的自然和人為破壞,時至今日,有的已經消失,有的已變成石堆狀,只留下一些痕跡。筆者認為,被網友們稱為“五連

17、墩”、“七連墩”或“一烽五燧”的石塊堆遺跡,應該就是當年烽燧燃放點“火池”和“煙皂(灶)”構筑物的遺跡。按上文所引文獻中有關草架法的規定推測,方形的應該是架設“柴薪草架”的“火池”,圓形的應為“土筒”或“煙皂(灶)”,這些遺跡無論是總體數量、排列方向還是方、圓間隔分布的特征,均符合傳烽制度的要求,印證了文獻中的相關記載。 五、關于“連墩”迄今為止,在有關長城烽燧建筑形制和防御體系建置的文獻中,從未見所謂“五連墩”、“七連墩”或“一烽五燧”的提法,僅有“聯墩”的記載。聯墩是以相隔一定距離連成一線的高大墩臺形成的防御和傳烽系統,墩與墩相距在500米以內,短于一般警烽的距離。位于張家口懷來縣境內的明

18、宣府鎮南山路長城,是有史可查的明代聯墩標本。據懷來縣志記載,明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設險南山以岔道當居庸吭背,即堡為城,易土為石,崇其陴堞,高其閎,迤西抵龍爬山(今懷來龍寶山),迤東盡四海冶,皆聯墩山立”15;“南山者,東路之南也,東路之南則腹里矣。乃亦聯墩列戍以為邊者,蓋以一帶之邊為防護山陵耳。”16該線聯墩沿軍都山及延懷盆地南部邊緣的丘陵地帶,依靠山險設隘,平川聯墩列戍為邊。境內現存聯墩遺址137座,墩臺夯筑,方形,平均間距在200300米左右(圖七)。在聯墩南側存有距離不等的土筑障寨11座,為列戍城障遺址17。與該聯墩的建筑制式和相互距離對照,網友們所認為的“五連墩”、“七連墩”顯

19、然是不同的存在形式,不屬聯墩范疇。而“一烽五燧”的稱呼,從字面理解和建筑形制分析,容易曲解古代烽燧燃放制度。“烽”和“燧”是在晝夜不同時間燃放的傳烽報警信號,“一”和“五”是傳遞不同軍情信息的量詞,僅以明代傳烽報警制度為例,如果來犯之敵超過百人,需要燃放兩個以上烽時,僅有一烽如何表達.所以“一烽五燧”的稱呼既不科學,也不嚴謹。綜上所述,張家口境內這些火池、煙皂(灶)設施遺跡,作為歷史上燃烽制度的實物資料和長城烽火臺的附屬文物,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與研究價值。而所謂“五連墩”、“七連墩”和“一烽五燧”的稱呼,如果作為長城烽燧的固定形制或制式名稱,迄今尚未在文獻史料中出現過,沒有文獻依據支持,應屬對長城烽燧制度、內涵缺乏了解,主觀臆造出來的稱呼,而以此去解讀長城,久而久之,以訛傳訛,必將誤導長城考古學研究,為后學者帶來不必要的困惑。筆者以為,文物考古工作應以正確解讀古人思想、詮釋歷史真相為最高目標,以實事求是為原則,持嚴謹審慎的態度去探索和發現。考古的終極內涵是詮釋歷史,對暫時不能認知的古代文明遺跡,不可輕易取名、下定義,以免混淆了歷史真相。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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