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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江 西 煤 炭 科 技 2013年第 3期 J I A N G X I C O A L S C I E N C E &T E C HN O L O G Y N O . 3 2013試述煤礦承包經營合同效力及法律風險防范葉 建 軍(豐城礦務局 , 江西 豐城 331141中圖分類號 :F 271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6-2572(2013 03-0145-03D i s c u s s i o n o n C o n t r a c t V a l i d i t y a n d L e g a l R i s k P r e v e n t i o n o f C o
2、n t r a c t e d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C o l l i e r i e sY e J i a n j u n(F e n g c h e n g M i n i n g B u r e a u , F e n g c h e n g , J i a n g x i 331141 隨著煤礦企業改革改制的不斷 深 入 , 將 煤 礦 企 業 甚 至 采礦權承包經營的法律問題日顯突 出 , 有 的 國 有 煤 礦 企 業 退出部分股權 引 進 合 作 伙 伴 , 有 的 投 資 者 擁 有 大 量 資 金 , 投資煤礦企業經營 , 采取與投資股東 或 股
3、東 以 外 的 自 然 人 簽訂煤礦 企 業 承 包 協 議 的 方 式 , 約 定 承 包 經 營 煤 礦 的 期 限 , 按年度向發 包 方 交 納 承 包 費 用 , 而 煤 礦 企 業 的 其 他 日 常生產經營管 理 均 由 承 包 方 負 責 。 煤 礦 企 業 承 包 經 營 存 在諸多法律風險 , 筆者就煤礦承包經 營 合 同 的 效 力 及 如 何 有效防范法律風險談談自己的粗淺看法 。1 煤礦 承 包 經 營 的 合 法 性問題企業承包經營是我國改革 開 放 后 , 按 照 所 有 權 與 經 營 權分離的原則 , 轉 變 經 營 機 制 而 具 體 應 運 而 生 的 ,
4、 1988年 2月 27日國務院制定的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 任制暫行條例 (以 下 簡 稱 “ 承 包 條 例 ” , 明 確 規 定 全 民 所 有制企業可以承 包 經 營 , 而 隨 著 我 國 改 革 開 放 的 深 入 , 社 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逐步完 善 , 作 為 資 源 型 企 業 的 煤礦采取承包經營的方式 , 在一定程 度 上 加 快 了 煤 炭 資 源 的開發和利用 , 促進了地方經 濟 的 發 展 。 但 國 家 的 法 律 法 規及地方規章 (包 括 司 法 解 釋 對 煤 礦 承 包 經 營 的 合 法 性 表述并不一致 , 導致對煤礦承包經營 合 同
5、 效 力 的 認 定 也 截 然不同 。筆者認為 , 要 了 解 煤 礦 承 包 經 營 是 否 具 有 合 法 性 , 應 該從煤礦承包經營的性質 、 內容等方面加以甄別 。1. 1 關于轉讓采礦權的承包合同對名為收取 煤 礦 承 包 費 , 實 為 對 價 , 將 煤 礦 產 權 主 體 全部或部 分 轉 移 給 對 方 的 承 包 經 營 合 同 應 認 定 無 效 1 。 因為 礦產資源法 規定的采礦權轉 讓 必 須 具 備 充 分 條 件 , 證照齊全的煤礦 以 承 包 經 營 的 名 義 轉 讓 采 礦 權 同 樣 要 經 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 , 未經批準 的 合 同 無 效 ;
6、 探 礦 權 采 礦權轉讓管理辦 法 第 15條 也 規 定 :“ 以 承 包 方 式 擅 自 將 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 , 由縣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負 責 地 質礦產管理工作 的 部 門 按 照 國 務 院 地 質 礦 產 主 管 部 門 規 定的 權 限 , 責 令 改 正 ,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 處 10萬 元 以 下 不 罰 款 ; 情 節 嚴 重 的 , 由 原 發 證 機 關 吊 銷 采 礦 許 可 證 。 ” 可 見 轉 讓采礦權的承包經營合同違反了我 國 法 律 、 法 規 的 強 制 性 規定 , 按照我國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二 條 第 (五 項 規
7、 定 , 應 認 定合同無效 。1. 2 關于經營煤礦企業的承包合同經營煤礦企 業 的 承 包 合 同 從 內 容 到 形 式 都 不 發 生 采 礦權的轉移 , 企 業 的 性 質 也 不 發 生 改 變 , 承 包 經 營 煤 礦 只 是企業經營模式 的 變 化 , 此 類 合 同 通 常 應 認 定 為 有 效 , 依 法應予保護 。 首先 , 符合我國 煤 炭 法 第 13條 關 于 “ 煤 炭 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 、 自 負 盈 虧 、 自 我 約 束 、 自 我 發 展 ” 的要求 ; 其 次 , 承 包 的 主 要 內 容 應 是 采 礦 任 務 , 而 不 是 采礦權 ;
8、 再次 , 只要承包經營者 利 用 資 本 和 管 理 , 具 備 安 全 生產 相 應 條 件 和 資 質 , 符 合 勞 動 法 、 安 全 生 產 法 、 合 同 法 , 都屬于企業正常的經營管理行為 , 應受法律保護 。1. 3 關于公司股東之間簽訂的煤礦承包合同 公司法 沒 有 對 公 司 承 包 經 營 模 式 的 效 力 作 出 明 確 規定 , 而對于涉及煤業公司與承包人 (包 括 股 東 簽 訂 的 由 承包人承租煤礦公司的經營工作 , 由 發 包 公 司 按 照 約 定 收 取相對固定的投資收益的合同效力 也 有 兩 種 不 同 意 見 :一 種意見認為 , 將煤業公司發包
9、給承包 人 或 者 股 東 承 包 經 營 管理 , 實質上以承包經營的方式取代 了 董 事 會 經 營 管 理 公 司 , 違反了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關 于 董 事 會 職 責 的 具 體 規 定 , 也有悖于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 應 認 定 無 效 。 另 一 種 意 見認為 , 現代 公 司 制 度 與 承 包 經 營 合 同 具 有 兼 容 性 2 , 作 為組織法的公司制度與作為行為法 的 合 同 之 間 相 互 包 容 , 只要煤業公司承包經營合同不違反 法 律 強 制 性 規 定 , 不 違 反社會公共利益 , 不違反公司 法 本 質 均 屬 有 效
10、 。 筆 者 原 則 上同意第二種意 見 , 因 為 煤 業 公 司 承 包 經 營 合 同 符 合 公 司法 鼓勵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 , 符 合 等 價 有 償 、 公 平 互 利 的理念 , 公司承 包 經 營 模 式 也 適 應 當 前 市 場 需 求 , 只 要 發 ·5 4 1·包公司與承包人 (包 括 股 東 達 成 了 意 思 表 示 真 實 的 承 包 經營合同 , 而且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 行 政 法 規 的 強 制 性 規 定 , 均屬有效的契約行為 。1. 4 關于國有煤礦承包經營合同國有煤礦企 業 的 承 包 經 營 問 題 涉 及 到 國 有 資 產
11、 的 管 理和處置 , 從法理上講 , 無論國 有 獨 資 或 是 控 股 、 參 股 的 煤 炭企業 , 同樣適 用 承 包 經 營 模 式 , 但 應 該 符 合 國 有 資 產 管 理的規定 。 在認定國有煤礦企 業 承 包 經 營 合 同 的 效 力 時 , 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 是 國 有 企 業 依 法 享 有 經 營 自 主 權 , 可 以根據企業的實 際 情 況 采 取 承 包 經 營 的 方 式 , 中 華 人 民 共和國企業國有 資 產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 國 家 出 資 企業依 法 享 有 的 經 營 自 主 權 和 其 它 合 法 權 益 受 法
12、 律 保 護 ” 。 二是國有企 業 承 包 經 營 雖 然 不 屬 于 企 業 國 有 資 產 法 第三十七條 所 到 的 重 大 事 項 范 圍 , 但 根 據 該 法 第 三 十 二條的規定 , 應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 論 決 定 或 者 公 司 董 事 會決定 , 三是國 有 企 業 承 包 經 營 應 該 嚴 格 執 行 資 產 評 估 , 預算管理等制度 , 禁止關聯交易等 。2 煤礦 承 包 經 營 的 法 律風 險 防 范煤礦承包經營有其特殊性 , 一 般 的 承 包 經 營 主 要 是 明 確承 包 者 的 責 、 權 、 利 關 系 , 而 煤 礦 承 包 經 營 不 僅 涉
13、 及 責 、 權 、 利 關 系 , 還 涉 及 礦 業 權 的 保 護 、 資 源 的 開 發 、 安 全 生 產 與監管等特殊關 系 , 處 理 得 不 好 就 容 易 引 發 法 律 風 險 , 我 們在煤礦承包經營過程中一定要注意防范以下法律風險 。 1 發包公司與煤礦承包者的沖突 。 如樂平某礦業公司 因改制需要 , 將煤礦 由 其 他 股 東 承 包 經 營 , 并 簽 訂 了 “ 股 權 分配承包協議 ” , 后來由于煤炭市場向好 , 煤礦效益大增 , 但 承包者卻以煤礦投入資金大 , 需要新建礦井 , 成本還未收回 等為由拒絕按股分紅 , 由此釀成糾紛 。 經過認真審查 , 存
14、在 以下問題 :第一 , 承 包 協 議 約 定 是 股 東 承 包 , 而 實 際 上 卻 成 了股東以外的人承包 ; 第二 , 公司章程規定是按出資比例分 配 , 而承包協議 卻 是 按 約 定 數 額 分 配 (回 報 ; 第 三 , 以 承 包 方式變相轉讓 了 采 礦 權 , 而 且 未 履 行 報 批 程 序 ; 第 四 , 礦 業 公司對煤礦承包者沒有制約手段 , 無法監督 。2 承包經營的主 體 不 適 格 。 安 全 生 產 法 規 定 承 包 經營者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 應 資 質 , 而 煤 炭 企 業 經 營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主 要 有 :煤 礦 礦 長 須
15、 培 訓 考核 , 依法取得 礦 長 資 格 證 和 安 全 資 格 證 , 應 建 立 安 全 生 產責任制 , 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 備 專 職 安 全 生 產 管 理 人員 , 應對從業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 進 行 安 全 生 產 教 育 和 培訓 , 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書 等 ( 煤 礦 安 全 生 產 基 本條件規定 。 如果煤礦承包 經 營 者 沒 有 相 應 的 資 質 , 不 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 則不符合煤礦承包經營的主體資格 。 3 轉讓采礦權的 承 包 行 為 無 效 。 如 前 所 述 , 我 國 礦 產資源法 、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 法 和 礦 業 權
16、出 讓 轉讓管理暫行規定 都明確規定 :“ 采 礦 權 人 不 得 將 采 礦 權 以承包等方式轉給他人開采 ” , 而 在 現 實 中 , 采 礦 權 人 或 因 資金不足 , 或因 技 術 力 量 缺 乏 , 大 量 存 在 以 承 包 經 營 及 其 他方式擅自轉讓 采 礦 權 的 現 象 , 名 為 收 取 煤 礦 承 包 費 , 實 為對價交易 , 將 煤 礦 產 權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轉 移 給 對 方 , 導 致 承包經營合同和轉讓行為無效 , 發包 人 則 有 權 隨 時 主 張 收 回煤礦 , 而承包 人 的 承 包 行 為 不 受 法 律 保 護 , 可 能 給 投
17、資 人造成投資無法收回及其他經濟損失 。4 承包經營的決 策 及 審 批 程 序 不 規 范 。 煤 礦 承 包 經 營屬于企業的重 大 事 項 , 應 該 規 范 運 作 , 既 能 加 強 資 源 與 資本的有效融合 , 促 進 煤 炭 資 源 的 開 發 和 利 用 , 又 要 做 到 決策和審批程序到位 。 筆者在 調 查 了 解 中 發 現 , 有 的 企 業 對煤礦承包經營 的 決 策 隨 意 , 不 嚴 格 履 行 審 批 程 序 , 決 策 前不做盡職調查 , 對 承 包 者 的 條 件 和 資 質 不 審 查 , 急 功 近 利 , 釀成風險 。 因此 , 必須明確 , 煤
18、礦 承 包 經 營 的 決 策 及 審 批程序有以下幾 個 方 面 :第 一 , 被 承 包 的 煤 礦 是 公 司 制 企 業的 , 應按 公司法 和 章程 辦 理 , 應 由 董 事 會 形 成 決 議 , 因為承包經營涉 及 到 公 司 的 經 營 投 資 及 利 潤 分 配 方 案 等 實質性內容 ; 第 二 , 被 承 包 的 煤 礦 是 國 有 煤 礦 的 , 應 按 企 業國有資產管理法 辦理 , 除依照 有 關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 以 及 企業章程的規定 , 由 履 行 出 資 人 職 責 的 機 構 決 定 外 , 是 國 有獨資企業的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 論 決 定
19、, 是 國 有 獨 資 公 司的由董事會 決 定 , 是 國 有 控 股 或 參 股 公 司 的 由 股 東 會 、 股東大會 或 者 董 事 會 決 定 。 第 三 , 被 承 包 的 是 集 體 煤 礦 的 , 需經村委會或 者 職 工 大 會 決 議 , 報 鄉 (鎮 及 縣 級 人 民 政府批復 。5 對承包人的安全監管不到位 。 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 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 200358號 文號規定 :“ 在煤 礦 改 制 以 及 承 包 合 同 中 必 須 明 確 安 全 生 產職責 ” , 但在現實中卻大量存在 以 包 代 管 , 忽 視 安 全 生 產 的現象
20、, 發包人 的 目 的 就 是 固 定 獲 取 承 包 費 , 而 不 盡 安 全 監管職責 , 對煤礦承包經營者 的 安 全 責 任 、 安 全 方 案 、 安 全 措施是否落實 , 安全隱患是否 排 查 并 消 除 , 則 是 聽 之 任 之 。 煤礦承包經營 者 則 以 利 潤 最 大 化 為 追 求 目 標 , 亂 采 亂 掘 , 對安全隱患也是敷衍塞責 , 存 在 僥 幸 心 理 , 得 過 且 過 , 甚 至 違章指揮 、 違章作業 , 最容 易 引 發 安 全 事 故 。 殊 不 知 , 一 旦 發生安全事故 , 不 僅 承 包 人 要 承 擔 事 故 責 任 , 而 且 也 同
21、 樣 要追究發包人的安全監管責任 。6 承包人存在掠 奪 式 資 源 開 采 。 由 于 承 包 煤 礦 有 承 包期限的限制 , 承 包 經 營 人 為 了 在 短 期 內 收 回 投 資 , 并 且 獲取最大利潤 , 經常將采掘方 案 進 行 調 整 , 專 撿 好 煤 吃 , 對 承包煤礦進行掠奪式開 采 3 , 拼 設 備 、 耗 機 械 、 浪 廢 甚 至 破 壞了煤炭資源 , 待 到 承 包 經 營 結 束 , 發 包 人 得 到 的 是 一 個 千瘡百孔 、 系 統 破 壞 、 設 備 破 損 、 資 源 浪 費 的 爛 攤 子 。 因 此 , 如何防止承 包 者 的 掠 奪 式
22、 開 采 行 為 , 使 承 包 者 能 正 當 經營承包 煤 礦 , 這 是 我 們 應 該 慎 重 研 究 的 問 題 。 筆 者 認 為 , 要防止承包人的掠奪式開 采 , 應 當 明 確 以 下 幾 個 問 題 :第一 , 在承包合同中要有約束性條款 , 明確約定承包人不·6 4 1·江 西 煤 炭 科 技 2013年第 3期 J I A N G X I C O A L S C I E N C E &T E C HN O L O G Y N O . 3 2013淺 談 國 有 企 業 的 激勵 機 制唐 鈺芳 , 劉 異興 , 何 星(中鼎國際工程有限責任公
23、司 , 江西 南昌 330096摘 要 :人需要激勵 , 正確引導員工的工作動機 , 促使其為企業努力工作 、 創造效益 , 是激勵機制的價值所在 。 一個 好 的 激 勵機制應當在員工實現企業目標的同時滿足個人的需求 , 不斷增加其幸福度 , 從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繼續保持和發 揚下去 。 作為國有企業 , 在競爭上崗 、 優勝劣汰方面存在先天不足 , 如果沒有一個良好的激勵機制把廣大員工凝聚起來 , 國 企的發展可謂事倍功半 。關鍵詞 :國企 ; 激勵機制 ; 人力資源管理中圖分類號 :F 272. 92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6-2572(2013 03-0147-02
24、D i s c u s s i o n o n I n c e n t i v e M e c h a n i s m o f S t a t e -o w n e d E n t e r p r i s e sT a n g Y u f a n g , L i u Y i x i n g , H e X i n g(C T C I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E n g i n e e r i n g C o . , L t d . , N a n c h a n g , J i a n g x i 330096A b s t r a c t :P e o p l e
25、 n e e d i n c e n t i v e s . I t i s t h e v a l u e o f i n c e n t i v e m e c h a n i s m f o r e n t e r p r i s e s t o c o r r e c t l y g u i d e t h e w o r k m o t i v a t i o n o f t h e e m p l o y e e s a n d t o p r o m o t e t h e m t o w o r k h a r d a n d c r e a t e b e n i f i t
26、 s f o r t h e e n t e r p r i s e . A n e x c e l l e n t i n c e n t i v e m e c h a n i s m s h o u l d m e e t t h e n e e d s o f t h e i n d i v i d u a l s a n d i n c r e a s e t h e i r d e g r e e o f h a p p i n e s s c o n t i n u o u s l y s o t h a t t h e i r e n t h u s i a s m a n d
27、 c r e a t i v i t y c o n t i n u e t o m a i n t a i n a n d c a r r y f o r w a r d w h i l e t h e e m p l o y e e s a c h i e v e t h e g o a l o f t h e e n t e r p r i s e . D u e t o t h e e x i s t i n g d e f i c i e n c i e s o f p o s i t i o n c o m p e t i t i o n a n d s u r v i v a l
28、 o f t h e f i t -t e s t , t h e d e v e l o p m e n t o f s t a t e -o w n e d e n t e r p r i s e s c a n b e d e s c r i b e d a s l e s s e f f e c t i v e u n l e s s t h e r e i s a b e t t e r i n -c e n t i v e m e c h a n i s m t o g a t h e r t o g e t h e r t h e m a j o r i t y o f t h e e m p l o y e e s .K e y w o r d s :s t a t e -o w n e d e n t e r p r i s e s ; i n c e n t i v e m e c h a n i s m ; h u m a n r e s o u r c e m a n a g e m e n t 激勵機制 一 般 而 言 , 可 以 分 為 精 神 激 勵 和 物 質 激 勵 。 而作為最世俗的激勵方式 , 物質激勵 的 效 果 往 往 是 立 竿 見 影 。 其主要手段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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