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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監理工程師執業考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8FIDIC合同條件下的施工管理【考試大綱】了解: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合同擔保;合同價格;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指定分包商。熟悉:合同履行涉及的幾個階段;工程變更管理;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掌握:風險責任的劃分;施工進度管理;施工質量管理;進度款的支付管理;竣工驗收管理8.1 重點難點分析8.1.1 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 8.1.1.1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了解)構成對業主和承包商有約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合同協議書;(2)中標函;(3)投標函;(4)合同專用條件;(5)合同通用條件;(6)規范;(7)圖紙;(8)資料表以及其他構成合同部分的文件
2、,如:資料表由承包商填寫并隨投標函-起提交的文件,包括工程量表、數據、列表及費率單價表等;其他構成合同部分的其他文件在合同協議書或中標函中列明范圍的文件 (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構成對雙方有約束力的文件)。8.1.1.2合同擔保 (了解)1.承包商提供的擔保合同條款中規定,承包商簽訂合同時應提供履約擔保,接受預付款前應提供預付款擔保。在范本中給出了擔保書的格式,分為企業法人提供的保證書和金融機構提供的保函兩類格式。保函均為不需承包商確認違約的無條件擔保形式。(1)履約擔保的保證期限履約保函應擔保承包商圓滿完成施工和保修的義務,而非到工程師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為止。但工程接收證書的頒發是對承包商按合同約
3、定完滿完成施工義務的證明,承包商還應承擔的義務僅為保修義務。因此,范本中推薦的履約保函格式內說明,如果雙方有約定的話,允許頒發整個工程的接收證書后,將履約保函的擔保金額減少一定的百分比。(2)業主憑保函索賠由于無條件保函對承包商的風險較大,因此通用條件中明確規定了4種情況下業主可以憑履約保函索賠,其他情況則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對待。這些情況包括:專用條款內約定的缺陷通知期滿后,仍未能解除承包商的保修義務時,承包商應延長履約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長;按照業主索賠或爭議、仲裁等決定,承包商未向業主支付相應款項;缺陷通知期內承包商接到業主修補缺陷通知后42天內未派人修補;由于承包商的嚴重違約行為業主終
4、止合同。2.業主提供的擔保大型工程建設資金的融資可能包括從某些國際援助機構、開發銀行等籌集的款項,這些機構往往要求業主應保證履行給承包商付款的義務,因此在專用條件范例中,增加了業主應向承包商提交“支付保函”的可選擇使用的條款,并附有保函格式。業主提供的支付保函擔保金額可以按總價或分項合同價的某一百分比計算,擔保期限至缺陷通知期滿后6個月,并且為無條件擔保,使合同雙方的擔保義務對等。通用條件的條款中未明確規定業主必須向承包商提供支付保函,具體工程的合同內是否包括此條款,取決于業主主動選用或融資機構的強制性規定。8.1.1.3合同履行涉及的幾個階段(熟悉)1.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在合同條件中用“竣工時
5、間”的概念,指所簽合同內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時間,加上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導致變更和索賠事件發生后,經工程師批準順延工期之和。2.施工期從工程師按合同約定發布的“開工令”中指明的應開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證書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歷天數為承包商的施工期。用施工期與合同工期比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還是延期竣工。3.缺陷通知期缺陷通知期即國內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至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為止的日歷天數。4.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簽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給業主的“結清單”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對業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頒發履約證書表明施工義務結束,但合
6、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并未完全結束,還剩有管理與結算手續。結清單生效是指業主已按工程師簽發的最終支付證書中的金額付款,并退還承包商的履約保函。結清單一經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內享有的索賠權也自行終止。8.1.1.4合同價格(了解)通用條件中分別定義了“接受的合同款額”和“合同價格”概念。“接受的合同款”指業主在“中標函”中對實施、完成和修復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額,來源于承包商的投標報價并對其確認。“合同價格”則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務后,對所有合格工程有權獲得的全部工程款。最終結算的合同價可能與中標函中注明的接受的合同款額不一定相等,究其原因,涉及以下幾個面因素的影響:1.合同類型特點
7、施工合同條件適用于大型復雜工程、采用單價合同的承包方式。單價合同的支付原則:按承包商實際完成工程量乘以清單中相應工作內容的單價,結算該部分工作的工程款。2.可調價合同調價款沒有包含在中標價格內,僅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了調價原則和調價費用的計算方法。3.發生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事件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因業主的行為或他應承擔風險責任的事件發生后,導致承包商增加施工成本,合同相應條款都規定應對承包商受到的實際損害給予補償。4.承包商的質量責任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承包商沒有完全地或正確地履行合同義務,業主可憑工程師出具的證明,從承包商應得工程款內扣減該部分給業主帶來損失的款額。(1)不合格材料和工程的重復檢
8、驗費用由承包商承擔;(2)承包商沒有改正忽視質量的錯誤行為。(3)折價接收部分有缺陷工程。5.承包商延誤工期或提前竣工(1)因承包商責任的延誤竣工簽訂合同時雙方需約定日拖期賠償額和最高賠償限額。如果因承包商應負責原因竣工時間遲于合同工期,將按日拖期賠償額乘以延誤天數計算拖期違約賠償金,但以約定的最高賠償限額為賠償業主延遲發揮工程效益的最高款額。 如果合同內規定有分階段移交的工程,在整個合同工程竣工日期以前,工程師己對部分分階段移交的工程頒發了工程接收證書且證書中注明的該部分工程竣工日期未超過約定 的分階段竣工時間,則全部工程剩余部分的日拖期違約賠償額應相應折減。折減的原則:以拖延竣工部分的合同
9、金額除以整個合同工程的總金額所得比例乘以日拖期賠償額,但不影響約定的最高賠償限額,即:(2)提前竣工承包商通過自己的努力使工程提前竣工是否應得到獎勵,在施工合同條件中列入可選擇條款一類。業主要看提前竣工的工程或區段是否能讓其得到提前使用的收益而決定該條款的取舍。當合同內約定有部分項工程的竣工時間和獎勵辦法時,為了使業主能夠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啟用工程的某些部分提前發揮效益,約定的分項工程完工日期應固定不變。也就是說,不因該部分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工程師批準順延合同工期,而對計算獎勵的應竣工時間予以調整(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6.包含在合同價格之內的暫列金額某些項目的工程量清
10、單中包括有“暫列金額”款項,盡管這筆款額計人在合同價格內,但其使用卻歸工程師控制。施工過程中工程師有權依據工程進展的實際需要經業主同意后,用于施工或提供物資、設備,以及技術服務等內容的開支,也可以作為供意外用途的開支。他有權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用。暫定金額實際上業主方的一筆備用金,用于招標時對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項目的儲備金額。工程師可以發布指示,要求承包商或其他人完成暫列金額項內開支的工作,因此只有當承包商按工程師的指示完成暫列金額項內開支的工作任務后,才能從其中獲得相應支付。8.1.1.5指定分包商(了解)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指定分包商是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
11、容并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2指定分包商的特點雖然指定分包商與一般分包商處于相同的合同地位,但二者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差異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選擇分包單位的權利不同承擔指定分包工作任務的單位由業主或工程師選定,而一般分包商則由承包商選擇。(2)分包合同的工作內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屬于承包商無力完成,不在合同約定應由承包商必須完成范圍之內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標報價時沒有攤入間接費、管理費、利潤、稅金的工作,因此不損害承包商的合法權益。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則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圍的一部分。(3)工程款的支付開支項目不同為了不損害承包商的利益,給指定分包商的付款應從暫列金額內開支。而對一般分
12、包商的付款,則從工程量清單中相應工作內容項內支付。(4)業主對分包商利益的保護不同如果承包商沒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個月應得工程款的話,業主有權按工程師出具的證明從本月應得款內扣除這筆金額直接付給指定分包商。對于一般分包商則無此類規定,業主和工程師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監督。(5)承包商對分包商違約行為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發布了錯誤的指示要承擔責任外,指定分包商任何違約行為給業主或第三者造成損害而導致索賠或訴訟不承擔責任。如果一般分包商有違約行為,業主將其視為承包商的違約行為, 按照主合同的規定追究承包商的責任。8.1.1.6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了解)1.解決
13、合同爭議的程序(1)提交工程師決定FIDIC編制的施工合同條件的基本出發點之一,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建立以工程師為核心的項目管理摸式,因此不論是承包商的索賠還是業主的索賠均應 首先提交給工程師。任何一方要求工程師作出決定時,他應與雙方協商盡力達成一致。如果未能達成一致,則應按照合同規定并適當考慮有關情況后作出公正的決定(2)提交爭端裁決委員會決定雙方起因于合同的任何爭端,包括對工程師簽發的證 書、作出的決定、指示、意見或估價不同意接受時,可將爭議提交合同爭端裁決委員會, 并將副本送交對方和工程師。(3)雙方協商任何一方對裁決委員會的裁決不滿意;或裁決委員會在84天內沒能作出裁決,在此期限后的28天
14、內應將爭議提交仲裁。仲裁機構在收到申請后的56天才開始審理,這一時間要求雙方盡力以友好的方式解決合同爭議。(4)仲裁如果雙方仍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則只能由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最終解 決。2.爭端裁決委員會(1)爭端裁決委員會的組成簽訂合同時,業主與承包商通過協商組成裁決委員會。可選定為13名成員,一般由3名成員組成,合同每一方提名一位成員由對方批準。雙方應與這兩名成員共同并商定第三位成員(主席)。(2)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性質 屬于非強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相當于我國法律中解決合同爭議的調解,但其性質則屬于個人委托。 (3)工作由于裁決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解決合同爭議,因此不同于工程師需要常駐工
15、地。(4)報酬付給委員的酬金分為月聘請費和日酬金兩部分,由業主與承包商平均負擔。(5)成員的義務保證公正處理合同爭議是其最基本義務,雖然當事人雙方各提名一位成員,但他不能代表任何一方的單方利益,因此合同規定: 在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同意的任何時候,他們可以共同將事宜提交給爭端裁決委員會,請他們提出意見。沒有另一方的同意,任一方不得就任何事宜向爭端裁決委員會征求建議。裁決委員會或其中的任何成員不應從業主、承包商或工程師處單方獲得任何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不得在業主、承包商或工程師處擔任咨詢顧問或其他職務。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時,不能被任命為仲裁人,只能作為證人向仲裁提供爭端證據。3.爭端裁決程序(1)接到
16、任何一方的請求后,裁決委員會確定會議的時間與地點;(2)審閱各方提交的材料;(3)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陳述,審閱證明材料;(4)調解合同爭議,作出決定。8.1.2 風險責任的劃分(掌握)8.1.2.1業主應承擔的風險義務通用條件內以投標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義為“基準日”作為業主與承包商劃分合同風險的時間點。在此日期后發生的作為一個有經驗承包商在投標階段不可能合理預見的風險事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實際影響給予補償;若業主獲得好處也應取得相應的利益。 1.合同條件規定的業主風險 (1)戰爭、敵對行動、人侵、外敵行動;(2)工程所在國內發生的判亂、革命、暴動或軍事政變、篡奪政權或內戰(在我國實施的工程均
17、不采用此條款);(3)不屬于承包商施工原因造成的爆炸、核廢料輻射或放射性污染等;(4)超音速或亞音速飛行物產生的壓力波;(5)暴亂、騷亂或混亂,但不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員因執行合同而引起的行為;(6)因業主在合同規定以外,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7)業主提供的設計不當造成的損失;(8)一個有經驗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作用。前5種風險都是業主或承包商無法預測、防范和控制而保險公司又不承保的事件,損害后果又很嚴重,業主應對承包商受到的實際損失(不包括利潤損失)給予補償。 2.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1)不可預見物質條件的范圍承包商施工過程中遇到不利于
18、施工的外界自然條件、 人為干擾、招標文件和圖紙均未說明的外界障礙物、污染物的影響、招標文件未提供或與提供資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質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2)承包商及時發出通知遇到上述情況后,承包商遞交給工程師的通知中應具體描述該外界條件,并說明原因為什么承包商認為是不可預見的。發生這類情況后承包商應繼續實施工程,采用在此外界條件下合適的以及合理的措施,并且應該遵守工程師給予的任何指示。(3)工程師與承包商進行協商并作出決定判定原則:承包商在多大程度上對該外界條件不可預見。事件的原因可能屬于業生風險或有經驗的承包商應該合理預見,也可能雙方都應負有一定責任,工程師應合理劃分責任或責任限度
19、。不屬于承包商責任的事件影響程度,評定損害或損失的額度。與業主和承包商協商或決定補償之前,還應審查是否在工程類似部分(如有時)上出現過其他外界條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時合理預見的物質條件更為有利的情況。如果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過此類更為有利的條件,工程師還應確定補償時對因此有利條件而應支付費用的扣除與承包商作出商定或決定,并且加入合同價格和支付證書中(作為扣除) 。但由于工程類似部分遇到的所有外界有利條件而作出對己支付主程款的調整結果不應導致合同價格的減少,即如果承包商不依據“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提出索賠時,不考慮類似情況下有利條件承包商所得到的好處,另外對有利部分的扣減不應超過對不利補償的
20、金額。3.其他不能合理預見的風險(1)外幣支付部分由于匯率變化的影響。 (2)法令、政策變化對工程成本的影響。8.1.2.2 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義務在施工現場屬于不包括在保險范圍內的,由于承包商的施工、管理等失誤或違約行為,導致工程、業主人員的傷害及財產損失,應承擔責任。依據合同通用條款的規定,承包商對業主的全部責任不應超過專用條款約定的賠償最高限額;若未約定,則不應超過中標的合同金額。但對于因欺騙、有意違約或輕率的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限額的限制。8.1.3 施工階段的合同管理8.1.3.1施工進度管理(掌握)1.施工計劃(1)承包人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合同履行過程中,一個準確的施
21、工計劃對合同涉及的有關各方都有重要的作用,不僅要求承包人按計劃施工,而且工程師也應按計劃作好保證施工順利進行的協調管理工作;同時,也是判定業主是否延誤移交施工現場、遲發圖紙以及他應提供的材料、設備,成為影響施工應承擔責任的依據。(2)進度計劃的內容一般應包括:實施工程的進度計劃;每個指定分包商施工各階段的安排;合同中規定的重要撿查、檢驗的次序和時間;保證計劃實施的說明文件。(3)進度計劃的確認承包商有權按照他認為最合理的方法進行施工組織,工程師不應干預。工程師對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計劃的審查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計劃實施工程的總工期和重要階段的里程碑工期是否與合同的約定一致;承包商各階段準備投入
22、的機械和人力資源計劃能否保證計劃的實現;承包商擬采用的施工方案與同時實施的其他合同是否有沖突或干擾等。 2.工程師對施工進度的監督(1)月進度報告為了便于工程師對合同的履行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以及協調各合同之間的配合,承包商每個月都應向工程師提交進度報告,說明前一階段的進度情況和施工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階段的實施計劃和準備采取的相應措施。(2)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當工程師發現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嚴重偏離時,不論實際進度是超前還是滯后于計劃 進度,為了使進度計劃有實際指導意義,隨時有權指示承包人編制改進的施工進度計劃,并再次提交工程師認可后執行,新進度計劃將代替原來的計劃。工程師在管理中應注意兩
23、點:一是,不論因何方應承擔責任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人都無權對修改進度計劃的工作要求額外支付;二是,工程師對修改后進度計劃的批準,并不意味著承包商可以擺脫合同規定應承擔的責任。3.順延合同工期通用條件的條款中規定可以給承包商合理延長合同工期的條件通常可能包括以下幾種 情況:(1)延誤發放圖紙;(2)延誤移交施工現場;(3)承包商依據工程師提供的錯誤數據導致放線錯誤;(4)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5)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跡而對施工進度的干擾;(6)非承包商原因檢驗導致施工的延誤;(7)發生變更或合同中實際工程量與計劃工程量出現實質性變化;(8)施工中遇到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預見的異
24、賞不利氣候條件影響;(9)由于傳染病或其他政府行為導致工期的延誤;(10)施工中受到業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擾;(11)施工涉及有關公共部門原因引起的延誤;(12)業主提前占用工程導致對后續施工的延誤;(13)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檢驗不能按計劃正常進行;(14)后續法規調整引起的延誤;(15)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8.1.3.2施工質量管理(掌握)1.承包商的質量體系在每一工作階段開始實施之前,承包商應將所有工作程序的細節和執行文件提交工程師,供其參考。工程師有權審查質量體系的任何方面,包括月、進度報告中包含的質量文件,對不完善之處可以提出改進要求。由于保證工程的質量是承包商的基本義務,當其遵守工
25、程師認可的質量體系施工,并不能解除依據合同應承擔的任何職責、義務和責任。2.現場資料承包商的投標書被認為他在投標階段對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圖紙、資料和數據進行過認真審查和核對,并通過現場考察和質疑已取得了對工程可能產生影響的有關風險、意外事故及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業主同樣有義務向承包商提供基準日后得到的所有相關資料和數據。不論是招標階段提供的資料還是后續提供的資料,業主應對資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但對承包商依據資料的理解、解釋或推論導致的錯誤不承擔責任。3.質量的檢查和檢驗為了保證工程的質量,工程師除了按合同規定進行正常的檢驗外,還可以在認為必要時依據變更程序,指示承包商變更規定檢驗的
26、位置或細節、進行附加檢驗或試驗等。由于額外檢查和試驗是基準日前承包商無法合理預見的情況,則影響到的費用和工期,視檢驗結果是否合格劃分責任歸屬。4.對承包商設備的控制(1)承包人自有的施工設備承包人自有的施工機械、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一經運抵施工現場后就被視為專門為本合同工程施工之用。除了運送承包商人員和物資的運輸車輛以外,其他施工機具和設備雖然承包商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但未經過王程師的批準,不能將其中的任何一部分運出施工現場。(2)承包人租賃的施工設備承包人從其他人處租賃施工設備時,應在租賃協議中規定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時,設備所有人應以相同的條件將該施工設備轉租給發包人或發
27、包人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商。(3)要求承包商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假若工程師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了工程進度或施工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5.環境保護承包商的施工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的環境,限制因施工作業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他對公眾人身和財產造成的損害和妨礙。施工產生的散發物、地面排水和排污不能超過環保規定的數值。8.1.3.3工程變更管理(熟悉)1工程變更的范圍由于工程變更屬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師可以根據施工進展的實際情況,在認為必要時就以下幾個方面發布變更指令:(
28、1)對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變。(2)任何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的變更。(3)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尺寸的改變。(4)刪減任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省略的工作應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許用變更指令的方式將承包范圍內的工作變更給其他承包商實施。(5)進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設備、材料供應或其他服務,包括任何聯合竣工檢驗、鉆孔和其他檢驗以及勘察工作。這種變更指令應是增加與合同工作范圍性質一致的新增工作內容,而且不應以變更指令的形式要求承包人使用超過他目前正在使用或計劃使用的施工設備范圍去完成新增工程。除非承包人同意此項工作按變更對待,一般應將新增工程按一個單獨的合同來對待。(6)改變原定
29、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注意:“任何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的變更”和“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尺寸的改變”屬于重大的設計變更。2變更程序(1)指示變更工程師在業主授權范圍內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在確屬需要時有權發布變更指示。指示的內容應包括詳細的變更內容、變更工程量、變更項目的施工技術要求和有關部門文件圖紙,以及變更處理的原則。(2)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后再確定的變更其程序為:工程師將計劃變更事項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遞交實施變更的建議書。承包商應盡快予以答復。一種情況可能是通知工程師由于受到某些非自身原因的限制而無法執行此項變更(如無法得到變更所需的物資),工程師應根據實際情況和工程的需要再次發出
30、取消、確認或修改變更指示的通知。另一種情況是承包商依據工程師的指示遞交實施此項變更的說明,內容包括:a將要實施的工作的說明書以及該工作實施的進度計劃; b承包商依據合同規定對進度計劃和竣工時間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議,提出工期順延要求;c承包商對變更估價的建議,提出變更費用要求。工程師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盡快通知承包商說明批準與否或提出意見。承包商在等待答復期間,不應延誤任何工作。工程師發出每一項實施變更的指示,應要求承包商記錄支出的費用。承包商提出的變更建議書,只是作為工程師決定是否實施變更的參考。除了工程師作出指示或批準以總價方式支付的情況外,每一項變更應依據計量工程量進行估價和支付。 3變
31、更估價(1)變更估價的原則變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種工作內容的單價,應以該費率計算變更工程費用。工程量表中雖然列有同類工作的單價或價格,但對具體變更工作而言已不適用。則應在原單價和價格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新單價或價格。變更工作的內容在工程量表中沒有同類工作的費率和價格,應按照與合同單價水平相一致的原則,確定新的費率或價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沒有此項價格為借口,將變更工作的單價定得過高或過低。(2)可以調整合同工作單價的原則具備以下條件時,允許對某一項工作規定的費率或價格加以調整:此項工作實際測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報表中規定的工程量的變動大于10:工程量的變更與對該項工作規定的具體費率
32、的乘積超過了接受的合同款額的 O01:由此工程量的變更直接造成該項工作每單位工程量費用的變動超過1。(3)刪減原定工作后對承包商的補償工程師發布刪減工作的變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實施部分工作,合同價格中包括的直接費部分沒有受到損害,但攤銷在該部分的間接費、稅金和利潤則實際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損失向工程師發出通知并提供具體的證明資料,工程師與合同雙方協商后確定一筆補償金額加入到合同價內。4承包商申請的變更(1)承包商提出變更建議承包商認為如果采納其建議將可能:加速完工:降低業主實施、維護或運行工程的費用;對業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價值;為業主帶來其他利益。承包商應自費編制此類建議書
33、,并且可以隨時向工程師提交1份上述書面建議。(2) 承包商設計該部分工程如果由工程師批準的承包商建議包括一項對部分永久工程的設計的改變,通用條件的條款規定如果雙方沒有其他協議,承包商應設計該部分工程。如果他不具備設計資質,也可以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分包。變更的設計工作應按合同規定承包商負責設計的規定執行,包括:承包商應按照合同中說明的程序向工程師提交該部分工程的承包商的文件;承包商的文件必須符合規范和圖紙的要求;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責,并且該部分工程完工后應適合于合同中規定的工程的預期目的; 在開始竣工檢驗之前,承包商應按照規范規定向工程師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維修手冊。(3)接受變更建議的估
34、價如果此改變造成該部分工程的合同的價值減少,工程師應與承包商商定或決定一筆費用,并將之加入合同價格。這筆費用應是以下金額差額的一半(50):A合同價的減少由此改變造成的合同價值的減少,不包括依據后續法規變化作出的調整和因物價浮動調價所作的調整;以及B變更對使用功能的影響考慮到質量、預期壽命或運行效率的降低,對業主而言已變更工作價值上的減少(如有時)。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價值(B)大于減少合同價格(A)對業主的好處,則沒有該筆獎勵費用。8.1.3.4進度款的支付管理(掌握)1預付款(1)動員預付款的支付預付款的數額由承包商在投標書內確認。承包商需首先將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交給業主并通知工
35、程師,工程師在21天內簽發“預付款支付證書”,業主按合同約定的數額和外幣比例支付預付款。預付款保函金額始終與預付款等額,即隨著承包商對預付款的償還逐漸遞減保函金額。(2)動員預付款的扣還預付款在分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支付中按百分比扣減的方式償還。起扣。自承包商獲得工程進度款累計總額(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和保留金的扣減)達到合同總價(減去暫列金額)10那個月起扣。即: 每次支付時的扣減額度。本月證書中承包商應獲得的合同款額(不包括預付款及保留金的扣減)中扣除25作為預付款的償還,直至還清全部預付款。即: 每次扣還金額(本次支付證書中承包商應獲得的款額一本次應扣的保留金)×252用于永久工程
36、的設備和材料款預付(1)承包商申請支付材料預付款專用條款中規定的工程材料到達工地并滿足以下條件后,承包商向工程師提交預付材料款的支付清單:材料的質量和儲存條件符合技術條款的要求;材料已到達工地并經承包商和工程師共同驗點入庫;承包商按要求提交了訂貨單、收據價格證明文件(包括運至現場的費用)。(2)工程師核查提交的證明材料預付款金額為經工程師審核后實際材料價乘以合同約定的百分比,包括在月進度付款簽證中。(3)預付材料款的扣還當已預付款項的材料或設備用于永久工程,構成永久工程合同價格的一部分后,在計量工程量的承包商應得款內扣除預付的款項,扣除金額與預付金額的計算方法相同。3業主的資金安排為了保障承包
37、商按時獲得工程款的支付,通用條件內規定,如果合同內沒有約定支付表,當承包商提出要求時,業主應提供資金安排計劃。(1)承包商提供資金需求計劃承包商根據施工計劃向業主提供不具約束力的各階段資金需求計劃:接到工程開工通知的28天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每一個總價承包項目的價格分解建議表;第一份資金需求估價單應在開工日后42天之內提交;根據施工的實際進展,承包商應按季度提交修正的估價單,直到工程的頒發接收證書已經為止。(2)業主應按照承包商的實施計劃做好資金安排通用條件規定: 接到承包商的請求后,應在28天內提供合理的證據,表明他已作出了資金安排,并將一直堅持實施這種安排。此安排能夠使業主按照合同規定
38、支付合同價格(按照當時的估算值)的款額;如果業主欲對其資金安排做出任何實質性變更,應向承包商發出通知并提供詳細資料。業主未能按照資金安排計劃和支付的規定執行,承包商可在提前21天以上通知業主,將要暫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4保留金(1)保留金的約定承包商在投標書附錄中按招標文件提供的信息和要求確認了每次扣留保留金的百分比和保留金限額。每次月進度款支付時扣留的百分比一般為510,累計扣留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的2.55%。(2)每次中期支付時扣除的保留金從首次支付工程進度款開始,用該月承包商完成合格工程應得款加上因后續法規政策變化的調整和市場價格浮動變化的調價款為基數,乘以合同約定保留金的百分比作為本
39、次支付時應扣留的保留金。逐月累計扣到合同約定的保留金最高限額為止。(3)保留金的返還扣留承包商的保留金分兩次返還: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的返還A頒發了整個工程的接收證書時,將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給承包商。B如果頒發的接收證書只是限于一個區段或工程的一部分,則:返還金額=保留金總額的一半××40保修期滿頒發履約證書后將剩余保留金返還A整個合同的缺陷通知期滿,返還剩余的保留金。B如果頒發的履約證書只限于一個區段,則在這個區段的缺陷通知期滿后,并不全部返還該部分剩余的保留金,為:返還金額=剩余保留金總額××405物價浮動對合同價格的調整對于施工期較長的合同,為了合理
40、分擔市場價格浮動變化對施工成本影響的風險,在合同內要約定調價的方法。延誤竣工的調整分為: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的延誤。工程竣工前每一次支付時,調價公式繼續有效。承包商應負責原因的延誤。在后續支付時,分別計算應竣工日和實際支付日的調價款,經過對比后按照對業主有利的原則執行。6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程序(1)工程量計量每次支付工程月進度款前,均需通過測量來核實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以計量值作為支付依據。(2)承包商提供報表內容包括提出本月已完成合格工程的應付款要求和對應扣款的確認,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項目及其他項目的應付金額(包括變更);法規變化引起的調整應增加和減扣的任何款額;作為
41、保留金扣減的任何款額;預付款的支付(分期支付的預付款)和扣還應增加和減扣的任何款額;承包商采購用于永久工程的設備和材料應預付和扣減款額;根據合同或其他規定(包括索賠、爭端裁決和仲裁),應付的任何其他應增加和扣減的款額;對所有以前的支付證書中證明的款額的扣除或減少(對已付款支付證書的修正)。(3)工程師簽證在收到支付報表后28天,按核查結果以及總價承包分解表中合適的實際完成情況簽發支付證書。工程師可以不簽發證書或扣減承包商報表中部分金額的情況包括:合同內約定有工程師簽證的最小金額時,本月應簽發的金額小于簽證的最小金額,工程師不出具月進度款的支付證書。本月應付款接轉下月,超過最小簽證金額后一并支付
42、。承包商提供的貨物或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可扣發修正或重置相應的費用,直至修整或重置工作完成后再支付;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規定進行工作或履行義務,并且工程師已經通知了承包商,則可以扣留該工作或義務的價值,直至工作或義務履行為止。(4)業主支付業主的付款時間不應超過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56天。如果逾期支付將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延期付款的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加3計算。8.1.4 竣工驗收階段的合同管理(掌握)8.1.4.1竣工檢驗和移交工程1竣工檢驗承包商完成工程并準備好竣工報告所需報送的資料后,應提前21天將某一確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師,說明此日后已準備好進行竣工檢驗。工程師應指
43、示在該日期后14天內的某日進行。此項規定同樣適用于按合同規定分部移交的工程。2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工程通過竣工檢驗達到了合同規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認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申請頒發接收證書。工程師接到承包商申請后的28天內,如果認為已滿足竣工條件,即可頒發工程接受證書;若不滿意,則應書面通知承包商,指出還需完成哪些工作后才能達到基本竣工條件。工程接受證書頒發后,不僅表明該部分工程的施工義務完成,而且對工程照管責任也轉移給業主。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已通過竣工檢驗,能夠按照預定目的交給業主占用或使用,而非完成了合同規定的包括掃尾、清理施工現場及不影響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
44、缺陷修復工作后的最終竣工,剩余工作允許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內繼續完成。這樣規定有助于準確判定承包商是否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完成施工義務,也有利于業主盡早使用或占有工程,及時發揮工程效益。3特殊情況下的證書頒發程序(1)業主提前占用工程工程師應及時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并確認業主占用日為竣工日。提前占用或使用表明該部分工程已達到竣工要求,對工程的照管責任也相應轉移給業主,但承包商對該部分工程的施工質量缺陷仍負有責任。(2)因非承包商原因導致不能進行規定的竣工檢驗工程師應以本該進行竣工檢驗日簽發工程接收證書,將這部分工程移交給業主照管和使用。工程雖已接收,仍應在缺陷通知期內進行補充檢驗。當竣工檢驗條件具備后
45、,承包商應在接到工程師指示進行竣工試驗通知的14天內完成檢驗工作。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導致缺陷通知期內進行的補撿,屬于承包商在投標階段不能合理預見到的情況,該項檢查試驗比正常檢驗多支出的費用應由業主承擔。8.1.4.2未能通過竣工檢驗1重新檢驗如果工程或某區段未能通過竣工檢驗,承包商對缺陷進行修復和改正。在相同條件下重復進行此類未通過的試驗和對任何相關工作的竣工檢驗。2重復檢驗仍未能通過當整個工程或某區段未能通過按重新檢驗條款規定所進行的重復竣工檢驗時,工程師應有權選擇以下任何一種處理方法:(1)指示再進行一次重復的竣工檢驗;(2)如果由于該工程缺陷致使業主基本上無法享用該工程或區段所帶來的全部利
46、益,拒收整個工程或區段(視情況而定)。在此情況下,業主有權獲得承包商的賠償,包括:業主為整個工程或該部分工程(視情況而定)所支付的全部費用以及融資費用:拆除工程、清理現場和將永久設備和材料退還給承包商所支付的費用。(3)頒發一份接收證書(如果業主同意的話),折價接收該部分工程。合同價格應按照可以適當彌補由于此類失誤而給業主造成的減少的價值數額予以扣減。8.1.4.3竣工結算1承包商報送竣工報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的84天內,承包商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報送竣工報表。報表內容包括:(1)到工程接收證書中指明的竣工日止,根據合同完成全部工作的最終價值;(2)承包商認為應該支付給他的其他款項,如要求的索
47、賠款、應退還的部分保留金等; (3)承包商認為根據合同應支付給他的估算總額。所謂“估算總額”是這筆金額還未經過工程師審核同意。估算總額應在竣工結算報表中單獨列出,以便工程師簽發支付證書。2竣工結算與支付工程師接到竣工報表后,應對照竣工圖進行工程量詳細核算,對其他支付要求進行審查,然后再依據檢查結果簽署竣工結算的支付證書。此項簽證工作,工程師也應在收到竣工報表后28天內完成。業主依據工程師的簽證予以支付。8.1.5 缺陷通知期階段的合同管理(掌握)8.1.5.1工程缺陷責任1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內應承擔的義務工程師在缺陷通知期內可就以下事項向承包商發布指示:(1)將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永久設備或材料從
48、現場移走并替換;(2)將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工程拆除并重建;(3)實施任何因保護工程安全而需要進行的緊急工作。不論事件起因于何故、不可預見事件還是其他事件。2承包商的補救義務承包商應在工程師指示的合理時間內完成上述工作。若承包商未能遵守指示,業主有權雇用其他人實施并予以付款。如果屬于承包商應承擔的責任原因導致,業主有權按照業主索賠的程序由承包商賠償。8.1.5.2履約證書履約證書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施工義務的證明,因此該證書頒發后工程師就無權再指示承包商進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辦理最終結算手續。缺陷通知期內工程圓滿地通過運行考驗,工程師應在期滿后的28天內,向業主簽發解除承包商承擔工程
49、缺陷責任的證書(履約證書),并將副本送給承包商。承包商與合同有關的實際義務已經完成,但合同尚未終止,還有財務和管理方面的合同義務。業主應在證書頒發后的4天內,退還承包商的履約保證書。缺陷通知期滿時,如果工程師認為還存在影響工程運行或使用的較大缺陷,可以延長缺陷通知期推遲頒發證書,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長不應超過竣工日后的2年。8.1.4.3最終結算最終決算是指頒發履約證書后,對承包商完成全部工作價值的詳細結算,以及根據合同條件對應付給承包商的其他費用進行核實,確定合同的最終價格。頒發履約證書后的56天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最終報表草案,以及工程師要求提交的有關資料。工程師在接到最終報表和結清單附件
50、后的28天內簽發最終支付證書,業主應在收到證書后的按56天內支付。只有當業主按照最終支付證書的金額予以支付并退還履約保函后。結清單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賠權也即行終止。8.1.5 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熟悉)8.1.5.1分包合同的管理關系1業主對分包合同的管理業主不是分包合同的當事人,對分包合同權利義務如何約定也不參與意見,與分包商沒有任何合同關系。但作為工程項目的投資方和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他對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現為對分包工程的批準。2工程師對分包合同的管理工程師僅與承包商建立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對分包商在現場的施工不承擔協調管理義務。只是依據主合同對分包工作內容及分包商的資質進行審查,行使確認
51、權或否定權;對分包商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藝、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為了準確地區分合同責任,工程師就分包工程施工發布的任何指示均應發給承包商。分包合同內明確規定,分包商接到工程師的指示后不能立即執行,需得到承包商同意才可實施。3承包商對分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商作為兩個合同的當事人,不僅對業主承擔整個合同工程按預期目標實現的義務,而且對分包工程的實施負有全面管理責任。承包商需委派代表對分包商的施工進行監督、管理和協調,承擔如同主合同履行過程中工程師的職責。承包商的管理工作主要通過發布一系列指示來實現。接到工程師就分包工程發布的指示后,應將其要求列入自己的管理工作內容,并及時以書面確認的形式轉發給分包商令
52、他遵照執行。也可以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自主地發布有關的協調、管理指令。8.1.5.2分包工程的支付管理1分包合同的支付程序分包商在合同約定的日期,向承包商報送該階段施工的支付報表。承包商應在分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支付分包工程款,逾期支付要計算拖期利息。2承包商代表對支付報表的審查接到分包商的支付報表后,承包商代表首先對照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的工作項目、單價或價格復核取費的合理性和計算的正確性,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扣除預付款、保留金、對分包施工支付的實際應收款項、分包管理費等后,核準該階段應付給分包商的金額。然后,再將分包工程完成工作的項目內容及工程量,按主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的取費標準計算,填入到向工
53、程師報送的支付報表內。3承包商不承擔逾期付款責任的情況如果:屬于工程師不認可分包商報表中的某些款項;業主拖延支付給承包商經過工程師簽證后的應付款;分包商與承包商或與業主之間因涉及工程量或報表中某些支付要求發生爭議三種情況,承包商代表在應付款日之前及時將扣發或緩發分包工程款的理由通知分包商,則不承擔逾期付款責任。8.1.4.3分包工程的變更管理承包商代表接到工程師依據主合同發布的涉及分包工程變更指令后,以書面確認方式通知分包商,也有權根據工程的實際進展情況自主發布有關變更指令。分包商執行了工程師發布的變更指令,進行變更工程量計量及對變更工程進行估價時應請分包商參加,以便合理確定分包商應獲得的補償
54、款數額和工期拖延時間。承包商依據分包合同單獨發布的指令大多與主合同沒有關系,若變更指令的起因不屬于分包商的責任,承包商應給分包商相應的費用補償和分包合同工期的順延。如果工期不能順延,則要考慮趕工措施費用。進行變更工程估價時,應參考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相同或類似工作的費率來核定。否則,應通過協商確定一個公平合理的費用加到分包合同價格之內。8.1.4.4分包工程的索賠管理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當分包商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論事件起因于業主或工程師的責任,還是承包商應承擔的義務,他都只能向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并保持影響事件發生后的現場同期記錄。1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索賠事件如果認為分包商的索賠要求
55、合理,且原因屬于主合同約定應由業主承擔風險責任或行為責任的事件,要及時按照主合同規定的索賠程序,以承包商的名義就該事件向工程師遞交索賠報告。承包商應定期將該階段為此項索賠所采取的步驟和進展情況通報分包商。承包商處理這類分包商索賠時應注意兩個基本原則:(1)從業主處獲得批準的索賠款為承包商就該索賠對分包商承擔責任的先決條件;(2)分包商沒有按規定的程序及時提出索賠,導致承包商不能按主合同規定的程序提出索賠不僅不承擔責任,而且為了減小事件影響使承包商為分包商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費用由分包商承擔。2應由承包商承擔責任的事件此類索賠產生于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工程師不參與索賠的處理,雙方通過協商解決。8.2 經典全試題解析8.2.1 單項選擇題(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1個正確或最符合題意;選對每題1分;沒選或錯選均不得分)【例1】FIDIC合同條件規定,合同的有效期是指從合同簽字之日起到( )日止。A頒發工程移交證書B頒發解除缺陷責任證書C承包商提交給業主的“結清單”生效D工程移交證書注明的竣工之日【答案】C【解析】自合同簽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給業主的“結清單”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對業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例2】FIDIC合同條件規定的“暫列金額”特點之一是( )。A該筆費用的金額包括在中標的合同價內B業主有權根據施工的實際需要控制使用C此項費用的支出只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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