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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 原告A、B訴被告C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基本信息文書正文當事人信息原告:A,男,1964年10月19日生,漢族。原告:B,女,1975年7月31日生,漢族。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C,女,1970年2月16日生,漢族,居民。審理經過原告A、B訴被告C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A、B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C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A、B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C繼續履行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履行產權過戶義務。2、C支付違約金182000元。事實與理由:其二人與被告C于20
2、16年2月21日簽訂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約定C將其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寧區天印大道房屋以182萬元的價款出售給其。合同簽訂后,其依約支付了定金5萬元并繳納房屋買賣契稅19500元,個稅13000元,但C拒不配合辦理支付房款及房屋過戶手續。被告辯稱被告C辯稱:原告A既沒有按照約定辦理商業貸款,也沒有按照約定向其支付首付款,違約在先。其已于2016年6月7日向A發送了解除合同通知書,合同已經實際解除,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查明經審理查明:C與A、B于2016年2月21日在江蘇中廣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廣置業公司)的居間下簽訂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約定:C將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寧區房屋出售給A
3、、B,房屋價款為1820000元。買方于2016年2月21日前支付賣方定金5萬元,雙方于2016年2月29日前辦理貸款審批手續,買方以貸款方式支付部分房款50萬元,下款時間以銀行放款時間為準,貸款不足部分以現金補齊。買方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賣方部分房款125萬元,同時雙方辦理過戶手續。雙方于銀行下款三日內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同時買方支付賣方尾款2萬元。簽訂合同當日,A、B向C支付定金5萬元。經置業顧問通知,A、B于2016年3月28日前往房產主管部門準備辦理過戶手續,并于當日繳納了契稅、房屋轉讓所得稅等相關稅費,C接到通知后將身份證交由中介辦理相關手續但因其本人未到場致買賣雙方未能交接首
4、付款及辦理過戶手續。2016年3月30日,A將其預支付的首付款137萬元開具成收款人為C的本票,因該本票未及時兌付,A于同年4月12日辦理了退款手續。截至起訴前,A通過電話及向C發送催告函等形式,多次催促C辦理過戶手續,但C一直未予配合。過程中,C多次要求A先予支付首付款,A則以應同時辦理過戶手續為由予以拒絕。2016年4月28日,A就案涉糾紛訴至本院。2016年6月7日,C以A未向其支付首付款為由向A發送合同解除通知,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另查明,A系中國農業銀行江寧支行職工,中廣置業公司置業顧問于2016年2月29日前往農業銀行江寧支行個貸中心了解到A作為該行職工,其個人征
5、信沒有問題,A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無需貸款預審批,過戶后即可正常辦理貸款手續。上述事實經本院向農業銀行江寧支行調查后核實。另查明,A已將案涉房款1770000元提存至本院賬戶。以上事實,有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稅費發票、票據、催告函、通話錄音、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合法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A、B與C于2016年2月21日簽訂的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根據合同約定,買賣雙方應于2016年3月31日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A根據置業顧問的通知于2016年2月28日前往房產主管部門準備辦理過戶手續,并繳納了相關的稅費,但C經置業顧問及A的多次催告
6、一直未前往房產主管部門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已構成違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現A已將案涉房屋房款提存至本院,具有履行能力,故本院對于A要求C繼續履行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協助其辦理案涉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A主張的違約金損失182000元,本院認為在繼續履行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的基礎上,結合市場情況、賣房人違約情形等因素,本著公平原則,對于A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雙方爭議的A未按C的要求先予支付首付款,是否構成違約的問題。本院認為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
7、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中約定,買方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賣方部分房款1250000元,同時雙方辦理過戶手續。根據合同約定及交易習慣,合同三方應共同前往房產主管部門交接首付款并同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C要求A先予支付首付款無合同及法律依據,A有權拒絕其要求,C以A未先予支付首付款構成違約為由向A發送合同解除通知,認為合同已經解除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采信。關于雙方爭議的A未按照合同約定于2016年2月29日前辦理貸款審批手續是否構成違約的問題。本院認為,合同約定辦理貸款審批手續的目的是為了過戶后銀行能
8、正常放貸,保證買受人的支付能力。經調查,A系中國農業銀行江寧支行職工,其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無需貸款預審批,過戶后即可正常辦理貸款手續,且現A已將案涉房屋房款177萬元提存至本院賬戶,其購買案涉房屋的支付能力能夠得到保證。另在案涉合同履行過程中,截至本案審理前,C并未對A未辦理貸款審批手續提出過任何異議。綜上,對C主張A未按合同約定辦理貸款審批手續構成違約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被告雙方應繼續履行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考慮到A已將房款177萬元全部提存至本院,本院判令C可在案涉房屋過戶后次日向本院領取房款175萬元,剩余2萬元按照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約定的時間給付。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9、第六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裁判結果一、原告A、B與被告C于2016年2月21日簽訂的關于南京市江寧區東山街道天印大道388號書香名苑12幢406室房屋的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繼續履行。二、被告C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原告A、B辦理位于南京市江寧區東山街道天印大道388號書香名苑12幢406室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三、駁回原告B、A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402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
10、9020元,由原告A、B負擔4020元,由被告C負擔50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漢口路支行,賬號:a)。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2、原告(反訴被告)D訴被告(反訴原告)E平房屋買文書正文當事人信息原告(反訴被告):D,男,1989年12月17日生,漢族。被告(反訴原告):E平,男,1968年8月15日生,漢族。審理經過原告(反訴被告)D訴被告(反訴原告)E平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11、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D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與被告(反訴原告)E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反訴被告)D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繼續履行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及補充協議,自行解押案涉房屋并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萬元。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2月22日,其與E平在南京標點置業顧問有限公司居間介紹下,于該公司住所處簽訂了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及補充協議,其購買被告位于南京市江寧區房屋及附屬車位,房屋建筑面積為196.44平方米,交易總價為270萬元。
12、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但E平拒絕按照合同約定辦理自行解押及協助過戶手續。據此,其認為E平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訴稱被告(反訴原告)E平辯稱并反訴稱:反訴被告D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多次更換銀行貸款,最終確定的北京銀行截止至起訴前亦未取得該銀行的放貸證明,其對D的個人資信及付款能力有質疑。且案涉房屋與其另一房產捆綁抵押了420萬元,其無力解押。綜上,其愿意以雙倍返還定金的方式解除雙方合同。據此,其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反訴要求解除雙方于2016年2月22日簽訂的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本院查明經審理查明:D與E平于2016年2月22日在南京標點置業顧問有限公司的居間下簽訂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一份
13、,合同約定:“由D購買E平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寧區室及附屬車位,合同價款為2700000元。簽訂合同當日,D支付定金2萬元,E平自行解押,D于2016年4月30日將660000元存入E平賬戶,當日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D可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貸款方式為商業貸款,貸款金額為200萬元。D同意于過戶前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E平須配合D辦理并提供相關材料,下款時間以銀行放款時間為準,貸款不足部分現金補足”。簽訂合同當日,D支付定金2萬元。同年3月28日,D向北京銀行南京江寧支行申請二手房按揭貸款,同年4月8日,北京銀行南京江寧支行通過D貸款審批申請。同年4月28日,D通過電話要求E平提供賬戶
14、便于其支付首付款,并催促E平對案涉房屋解押并辦理過戶手續,但E平未予配合。同年5月3日,D通過江蘇振澤律師事務所向E平發送律師函,催促E平在收到律師函三日內聯系D方并按照合同約定自行辦理案涉房屋的解押手續,積極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逾期,E平未履行相關義務。另查明,E平系南京虹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虹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虹劍公司、E平與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寧支行(以下簡稱浙商銀行江寧支行)于2014年3月27日簽訂循環借款(最高額擔保)合同,約定虹劍公司向浙商銀行江寧支行借款,E平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寧區東山街道竹山路151號52-102室及案涉的科學園萊茵東郡花園云棲苑8-
15、304室房屋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擔保總金額為2420000元。又查明,D已將房款2680000元提存至本院賬戶。以上事實,有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收條、電話記錄、律師函、循環借款(最高額擔保)合同等證據證實。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合法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D與E平于2016年2月22日簽訂的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約定,E平對案涉房屋自行解押,D于2016年4月30日支付首付款,同日雙方辦理過戶手續,D于過戶前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D于2016年3月28日向北京銀行江寧支行申請貸款,并于同年4月8日通過了該筆貸款申請,D在合同約定的時
16、間即過戶前獲準了貸款,證明了其具有支付房款的能力,現亦將剩余房款2680000元提存至本院賬戶,故E平辯稱的質疑D的付款能力,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另根據本院調查,雖E平名下的包括案涉房屋在內的兩套房屋在浙商銀行江寧支行設置了抵押擔保,但擔保金額為2420000元,并非E平所陳述的420萬元的擔保金額,現D愿意在E平無力解押時以其應付房款先予代位解押,且D的應付房款足以滿足解押的條件,故E平辯稱的因案涉房屋無力解押,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E平主張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及補充協議,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D主張E平繼續履行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及補充協議
17、,自行解押案涉房屋并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D主張的違約金損失100000元,本院認為在繼續履行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的基礎上,結合市場情況、賣房人違約情形等因素,本著公平原則,對于D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考慮到D已將房款2680000元全部提存至本院,本院判令E平可在案涉房屋過戶后次日向本院領取房款,但應預留20000元尾款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給付。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裁判結果一、原告D與被告E平于2016年2月22日簽訂的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及補充協
18、議繼續履行。二、被告E平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對案涉的位于南京市江寧區秣陵街道天元東路228號萊茵東郡花園云棲苑8幢304室房屋上設置的抵押擔保自行解押,如E平到期未辦理解押手續,則由D代位辦理解押手續。三、被告E平應在案涉房屋解押后次日配合D辦理案涉的位于南京市江寧區秣陵街道天元東路228號萊茵東郡花園云棲苑8幢304室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四、駁回原告D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反訴原告E平的全部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246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4
19、0元,合計2500元,由D負擔2460元,由E平負擔4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3、原告F、G訴被告H、第三人I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文書正文當事人信息原告:F,男,1985年8月20日生,漢族。原告:G,女,1986年9月19日生,漢族。被告:H,男,1986年9月14日生,漢族。第三人:I,住所地在江蘇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審理經過原告F、G訴被告H、第三人I(以下簡稱中原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F、G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H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
20、終結。原告F、G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確認被告H向其所發簽署日期為2016年3月22日的解除合同通知書無效;2、判令被告H繼續履行2016年1月30日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將位于江寧區秣陵街道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過戶至其名下,并向其交付房屋;3、被告H向其支付違約金197000元;4、被告H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1月30日,其二人與被告H及其委托代理人季躍進、第三人中原公司簽署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約定H將位于南京市江寧區秣陵街道房屋出售給其二人。前述協議約定:房屋總價1970000元;房款分三期支付,其中首期房款900000元(含已支付的定金50000元)于2
21、016年2月28日前以轉賬方式支付,第二期房款1050000元通過銀行貸款方式支付(其中公積金貸款600000元,商業貸款450000元),尾款20000元于房屋內所有戶籍關系遷出后房屋交付當日支付;雙方同意在2016年2月28日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并辦理過戶手續,辦理過戶手續時雙方應確保需辦理公證的相關材料已公證;若申請的貸款額度不足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獲得貸款的,其二人應于出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相應部分房款以現金方式支付;房款為凈得價格,H不承擔任何費用;違約方賠付守約方房款10%作為違約金。前述協議簽訂后其二人向H支付了定金50000元。后H要求辦理過戶手續前必須貸款預審批通過,但在201
22、6年2月28日前H未能提供辦理貸款預審批所需的其配偶出具的經公證的文書,致雙方未能在2016年2月28日前辦理首付款支付和過戶。2016年3月1日,H提供了其配偶的公證文書。2016年3月25日,其二人貸款預審批通過。2016年3月28日,H的委托代理人在中原公司處以其二人未能在2016年2月28日前支付首期購房款為由向其二人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據此,其二人認為H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被告辯稱被告H辯稱:1、原告F、G遲延履行支付首付款的主要債務,且經其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構成根本違約,其有權解除合同;2、其配偶的公證書非過戶所需資料,雙方協議中約定的公證資料僅系過戶時所需的公證資料,合同
23、中并未約定其及其配偶需要協助F、G辦理貸款,且所涉房屋屬其婚前個人財產,無需其配偶出具任何手續,F、G未能按期支付首付款系其自身原因所致,與其無關;3、其從未同意待貸款預審批通過后方支付首付款,其亦從未要求待貸款預審批通過后方辦理過戶手續,貸款預審批與支付首付款無任何關聯;4、貸款預審批遲遲未通過系F信用記錄不良所致,協議簽訂后,其得知F的信用記錄存在瑕疵,貸款可能無法辦理,可能影響后期房款支付,其將該情況告知中原公司,并要求中原公司提供擔保,其積極溝通,希望幫助F、G辦理貸款以促成雙方交易,被拒絕;5、F、G僅向其支付了50000元定金,堅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其發出的解除函件已經生效,房屋買
24、賣合同不應當繼續履行,由此擴大的損失應由F、G自行承擔。綜上,其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關的義務,無違約行為,F、G根本違約,故請求駁回F、G的訴訟請求。中原公司述稱:對原告F、G陳述的事實無異議,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具備履行基礎,應當繼續履行。本院查明經審理查明:原告F、G與被告H于2016年1月30日在中原公司的居間下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一份,合同約定:由F、G(乙方)購買H(甲方)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寧區房屋);房屋總價1970000元;乙方于2016年1月30日向甲方支付購房定金50000元;首期房款900000元(含已支付的定金50000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以轉賬方式支付甲
25、方,第二期房款1050000元通過銀行貸款方式支付(組合貸款,其中公積金貸款600000元,商業貸款450000元),尾款20000元于甲方將房屋內所有戶籍關系遷出后房屋交付當日支付;甲乙雙方同意在2016年2月28日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并辦理過戶手續,辦理過戶手續時雙方應確保需辦理公證的相關材料已公證;甲乙雙方承諾接到丙方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前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出件手續,交易稅費全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在2016年5月31日前騰空房屋,并書面通知乙方、丙方辦理交付的具體時間;傭金應于2016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完畢;若乙方申請的貸款額度不足或因其他原因(如因乙方自身信用問題未獲審批)無法獲
26、得貸款的,乙方應于出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相應部分房款以現金方式支付給甲方,乙方逾期支付房款或拖延提供貸款材料的,每逾期一天按照總房價的萬分之五支付甲方違約金;在本協議簽訂時甲乙雙方身份證所載地址即為本協議下任何書面通知的送達地址;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即告生效;房屋交房時甲方恢復原貌毛坯交付給乙方;房款為甲方凈得價格,H不承擔任何費用;違約方賠付守約方總房款10%作為違約金。前述協議上甲方處有H及其代理人季躍進簽名,乙方處有F、G簽名,乙方處聯絡地址為丹佛小鎮8-605。前述協議簽訂后當日F、G向H支付了定金50000元。2016年2月5日,季躍進電話聯系中原公司,認為F存在信用不良記
27、錄,萬一房屋過戶給F、G卻不能貸款,賣房拿不到房款風險大,要求中原公司提供擔保,中原公司提出是否要求先做貸款預審批,季躍進未反對。2016年2月25日,中原公司電話聯系季躍進,告知貸款預審批需要H及其配偶共同前往銀行辦理。2016年2月29日,H配偶前往江蘇省泰興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聲明:其與H2015年7月6日登記結婚,604室房屋系H婚前個人財產,無產權共有人。2016年3月1日,G與H微信溝通,希望降低首付款金額,將商業貸款調整為600000元,H要求G與其父季躍進溝通。2016年3月15日,季躍進電話聯系F、G,要求支付購房首付款。F、G在中國銀行南京江寧支行辦理貸款預審批,中國銀行南
28、京江寧支行收到H配偶出具的經公證的聲明后于2016年3月18日在其系統內錄入貸款審批申請。2016年3月22日,H向中原公司寄送解除合同通知書,載明:F、G未能依照合同約定于2016年2月28日前支付首期購房款,拖欠已近1個月,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通知于即日解除雙方2016年1月30日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中原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收到前述通知書。2016年3月25日,F、G申請的貸款450000元獲得預審批通過。當日,中原公司通知季躍進貸款預審批通過,詢問周一能否過戶,并告知過戶所需資料。2016年3月26日,H以F為收件人向地址為南京邁瑞生物醫療電子有限公司南京廬山路188號新地中心
29、22層2204-2207寄送解除合同通知書。2016年3月28日,F、G、季躍進在中原公司組織下就本案所涉房屋買賣事宜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協商中季躍進向F、G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2016年4月,F、G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另查明,604室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為H,登記時間2012年10月16日。審理中,本院依照F、G申請向中國銀行南京江寧支行調查,該行答復:本案房屋貸款情形,雖然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為H,但辦理貸款審批需H配偶到場簽字或者由H配偶出具經公證的法律承諾或授權委托書;F、G在其處申請的貸款,G為主貸人,F為共同還款人,F的個人征信記錄中確曾有逾期歸還貸款的瑕疵,但該瑕疵不影響本次貸款審批
30、。F、G向本院申請保全了涉案房屋,并已提供600000元的現金擔保。另,F、G已將涉案房屋房款1300000元提存至本院。以上事實,有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收據、電話記錄、短信信息、微信記錄、錄音、解除合同通知書、EMS快遞單、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合法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F、G與H于2016年1月30日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關于雙方爭議的F、G未在協議約定的2016年2月28日前支付首期房款是否構成違約的問題。2016年2月5日H委托代理人已知曉F個人征信記錄存在瑕疵,公司詢問其是否要求先進行貸款預審批,未反對,協議中對于
31、是否在過戶前進行貸款預審批沒有約定,而在此情形下為了保障交易的順利進行,避免因未能順利貸款給雙方造成的履行障礙及風險,進行貸款預審批確有必要,F、G有及時提供貸款資料的義務,H有協助貸款預審批的義務。H未能根據貸款銀行要求及時通知其配偶前往簽字或者提供貸款銀行所需公證材料,致貸款預審批遲延,該遲延不可歸責于F、G。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本案中,協議中雙方約定2016年2月28日前辦理涉案房屋過戶手續以及F、G向H支付首期房款,雙方互負同時履行義務,現僅有證人證言證實H代理
32、人季躍進于2016年3月15日電話催促F、G于五日內支付首期房款,該期間內H并未與F、G辦理涉案房屋過戶手續,F、G有權拒絕H要求支付首期房款的要求。綜上,對于H主張的F、G逾期未支付首期房款構成違約,其有權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于F、G要求確認解除合同通知書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現F、G已將涉案房屋房款提存至本院,具有履行能力,故本院對于F、G要求H繼續履行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協助其辦理涉案房屋過戶手續的并交付房屋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F、G
33、主張的違約金197000元,H無正當理由通知解除合同,系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院認為在繼續履行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的基礎上,結合房地產市場情況、賣房人違約情形、賣房人已經取得的房款、本案訴訟的成本等因素,本著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酌情由H向F、G支付違約金500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六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裁判結果一、被告H作出的落款日期為2016年3月22日的解除合同通知書無效;二、原告F、G與被告H于2016年1月30日簽訂的關于南京市江寧區秣陵街道房屋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繼續
34、履行,被告H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原告F、G辦理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并在產權變更登記后十日內向F、G交付房屋;三、被告H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F、G支付違約金50000元;四、駁回原告F、G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44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9400元,由原告F、G負擔3164元,由被告H負擔6236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4、原告M訴被告N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文書正文當事人信息原告:M,男,1992年1
35、2月25日生,漢族,住南京市玄武區。被告:N,女,1985年12月1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審理經過原告M訴被告N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M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N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M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被告N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2、被告N支付違約金8.6萬元,并承擔中介費1.03萬元;3、被告N承擔律師費1.5萬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27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N將位于江寧區秣街道大道彩云居室房屋出售給其,總價款為86萬元。簽訂合同當日,其支付
36、了定金10萬元。后于4月6日、4月17日分兩次支付房款共計33萬元。雙方應于2016年8月10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N未到場辦理過戶手續。8月11日起,N以“要求加價”“不想賣”等理由不配合辦理過戶,構成違約。現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被告辯稱N辯稱:1、其不愿出售房屋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出現問題,其需要保留房屋,不是要加價。如果離婚,該房屋是其和女兒的唯一住所。2、2016年8月10日,其是從銀川趕來南京過戶的,沒有帶身份證是意外情況。2016年8月13日,其收到郵寄來的身份證,但考慮家庭原因不想賣了。曾經與原告協商解除合同的賠償事宜,但未達成一致。3、原告不應依據合同第十一條第1項主張違約金,該
37、條款適用條件未成就。原告4月份支付的33萬元是銀行解押款,不是首付款,而該條款適用條件是“如甲方已收乙方首付款后違約,須在三日內退回乙方已付購房首付款并向乙方支付總房款的10%作為違約金”,故其未收到首付款,該條款未觸發。4、因交易未完成,原告尚未支付中介費,不應主張中介費。5、原告主張律師費沒有合同、法律依據。本院查明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位于江寧區秣街道大道彩云居室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由被告N所有。2016年3月27日,N(甲方)與M(乙方)、南京東升房地產置業顧問有限公司(丙方,以下簡稱東升公司)簽訂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甲方將涉案房屋出售給乙方,房屋建筑面積42.93平方米,總價為
38、86萬元。乙方應于簽約當天支付定金10萬元,于4月20日支付30萬元用于甲方銀行貸款解押注銷,雙方于8月10日辦理過戶手續,乙方于過戶當天支付首付款36萬元。土地證過戶當天,乙方支付購房款10萬元。過戶發生的個稅、契稅、手續費由乙方承擔。雙方約定總房價款包括床1張、電視柜1個、沙發1組、茶幾1個、彩電1臺、洗衣機1臺、冰箱1臺、油煙機1臺、熱水器1臺、空調2臺及全部窗簾。違約責任約定:在約定期限內,如甲方違約,則雙倍返還定金(含乙方已付定金),并從丙方處領回托管的該房屋相關權屬文件;如乙方違約,則甲方不退已收定金,并按約定日期到丙方處辦理退房手續;如甲方已收乙方首付款后違約,須在三日內退回乙方已付購房首付款并向乙方支付總房款的10%作為違約金。M于簽約當日支付定金10萬元,于2016年4月6日支付30萬元、于4月17日支付3萬元,共計支付43萬元。N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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