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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二一三年二月一、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據 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0年279號)、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水利水電建設項目要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項目建設各方(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工程材料采購供應單位、工程設備的采購供應單位,以及工程設備的制造廠等,以下相同)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必須本著對工程高度負責的精神,提高全員質量意識和敬業精神,依靠技術進步,通過科學的管理、有效的質量控制手段與措施、嚴格的質量檢查與監督,不斷提高工工程質量管理水平,確保工程質量。當質量與工期、成本
2、,尤其是與本企業、本單位的經濟效益發生矛盾時,必須把保證工程質量放在第一位。項目主管單位要加強檢查、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要加強安全宣傳和教育工作,督促參加工程建設的各有關單位搞好安全生產,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條款,所有的工作計劃都要有安全生產措施。 水利水電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業主)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業主)負全面責任。項目法人(業主)法定代表人,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廠家、材料物資供應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其職責對工程的質量負終身責任。監理、施工、設計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負責。各單位在工程現
3、場的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負技術責任。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質量監督機構履行政府部門監督職能,不代替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各方必須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質量檢查體系、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有責任和權利向有關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反映工程質量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責任和權利向有關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反映工程質量問題。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所稱水利工程是指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地方投資以及其他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防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
4、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并明確了參建各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 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第26號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項目法人(或者
5、建設單位)、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是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全過程全面的質量管理,即參建各方在各自合同責任 范圍內對工程質量的管理要貫穿于工程設計、工程招標發包、工程施工、直至工程項目竣(交)工驗收和質量保證期結束的全過程;要對構成或影響工程質量的人員、工程材料及工程設備(指工程永久設備,以下簡稱設備)、施工機械設備、檢測儀器、工程設計、施工方案、施工環境等所有因素進行全面的質量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及質量保證體系
6、,認真執行規范和有關制度。質量管理工作必須做到“五落實”,即組織落實、制度落實、責任落實、措施手段落實、質量管理經費落實,努力促進我省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爭創優質工程。 根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批準的設計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對建設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一)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質量和安全管理 1、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質量管理 (1)項目法人(業主)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中心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
7、檢查。 (2)項目法人(業主)應按照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通過資質審查招標選擇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實行合同管理,以提高勘測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工作質量、服務質量,保證材料、設備的供應質量,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權利和義務。項目法人應對其選擇的勘測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負責供應的設備等原因發生質量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3)項目法人(業主)應根據工程規模和工程特點,配備相應的質量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質量管理機構、質量管理制度、施工質量檢查體系,明確工程建設質量目標,并督促各參建單位具體落實,檢查各參建單位質量管理體
8、系的建立 和運行情況,監督監理、設計、制造、施工、調試等單位組織落實在合同中承諾投入本工程的技術力量、設備和其他資源。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管理。撥付工程款項時,必須要有監理的質量簽證。 (4)項目法人(業主)應向有關的監理、設計、制造、施工、調試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并確保原始資料真實、準確、可靠;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質量驗收、簽證。 (5)按照合同約定,由項目法人(業主)采購或供應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項目法人(業主)不得明示或
9、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6)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7)項目法人(業主)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已以批準的設計文件。涉及重大設計變更工程,項目法人(業主)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報原設計審批部門批準;沒有設計方案的或未經審批的,不得實施。 (8)項目法人(業主)在監理單位無違反規范、合同文件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干預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活動。 (9)做好現場質量管理工作,定期組織開展工程質量檢查
10、、考核和獎懲。 (10)組織或配合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積極支持和配合工程質量監理工作; (11)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時向政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2、項目法人的安全責任和管理 (1)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2)項目法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
11、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3)項目法人不得調減或挪用批準概算中所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費用。工程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4)項目法人應當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報安全監督機構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 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并報原備案機關。 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項目概況;
12、 編制依據;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 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其他有關事項。 (5)項目法人在水利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6)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項目法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 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擬拆除或擬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物的說明; 施工
13、組織方案; 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二)監理單位質量和安全管理的主要內容 1、監理單位質量管理 (1)監理單位必須持有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依照核定的監理范圍承擔相應水利水電工程的監理任務。禁止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監理單位必須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監理資格質量檢查體系及質量監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2)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水利水電行業法規、技術標準、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嚴格
14、履行監理合同,代表項目法人(業主)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3)監理單位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向水利工程施工現場派出相應的監理機構,按合同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監理工程師上崗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監理員上崗要經過水利水電工程監理培訓并取得崗位證書,人員配備必須滿足項目要求。 (4)監理單位應建立健全監理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管理制度,根據監理合同參與招標工作,進行承包商的資質、業績審查;并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所選擇的分包單位的資質、質量保證能力進行審查;審查施工單位的質量體系,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全面質量管理; 從保證工程質量全面
15、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發,簽發施工圖紙;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并督促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指導監督合同中有關質量標準、要求的實施,堅持事前檢查和全過程控制,對施工重點部位及關鍵工序實行旁站監理;開展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組織檢查進場的材料和設備; 按合同規定進行全過程全面的施工質量的監督與控制; 當發現有質量問題時, 有權命令停工或返工;及時組織進行單元工程和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簽證與質量評定,組織進行分部、分項工程驗收與質量評定,對單位工程質量進行初評;組織和參與質量檢查和驗收工作;負責監督和控制工程質量;向項目業主報告工程質量情況,對工程質量情況進行統計、分析與評
16、價;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和工程驗收工作。 (5)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項目法人(業主)不得撥付工程款,不準進行驗收。 2、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管理 (1)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2)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3)建設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
17、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項目法人報告。 (三)設計單位質量和安全管理的主要內容 1、設計單位質量管理 (1)設計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擔勘測設計任務,按設計規范和工程強制性標準進行勘測設計,并對其勘測設計質量負總責,對由勘測、規劃、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招標設計直至施工詳圖設計的全過程全部設計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為工程的質量管理和質量監督提供技術支持。并應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等級及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勘測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2)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設計文件的審核、
18、會簽批準制度,確保設計成果的正確性;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的技術交底工作;對施工過程中參建各方發現并提出的設計問題及時進行檢查和處理;按有關規定參加監理單位及業主組織的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和處理、工程驗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鑒定和質量檢查工作。 (3)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工程勘測設計技術規程、標準和合同的要求。 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 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有關規定要求,設計質量必須滿足工程質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設計規范的要求。 (4)設計單
19、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優化設計,解決有關設計問題,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立設計代表機構或派駐設計代表,在樞紐主體工程建設期間,設計項目負責人必須要在工地現場,以滿足工程建設需要。 (5)設計單位應按水利部有關規定在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中,對施工質量是 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6)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7)、設計單位應當參與
20、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2、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管理 (1)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測),提供的勘察(測)文件必須真實、準確,滿足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勘察(測)單位和有關勘察(測)人員應當對其勘察(測)成果負責。 (2)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并考慮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
21、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設計單位和有關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負責。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施工單位質量和安全管理的主要內容 1、施工單位質量管理 (1)施工企業承擔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業務,必須持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施工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工程施工 任務,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 (
22、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標前,項目法人(業主)必須加強對投標企業的資格預審。即核驗施工企業的施工資質證書和確認證明、施工企業是否具有承建同類工程的業績和技術力量、所需的施工設備是否落實。 (3)施工企業要嚴格執行水利工程建設項 目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暫 行 規 定 ( 水 建 管1998481號),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按合同規定允許的分包,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工程分包應事先將所選擇的分包單位的資質、質量保證能力必須報請項目法人(業主)的認可,并對分包單位及其所使 用的合同工進行管理和監督,對分包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負最終的責任。 (4)施工企業在簽訂承包合同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對工程質量作出承
23、諾。施工單位必須依據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規程、技術標準的規定以及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進行施工,并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監理單位或項目法人組織的工程質量檢查簽證與驗收,不替代或減輕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應負的責任。 (5)施工單位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施工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現場檢測人員和設備,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健全責權相稱的質量管理機構與質 量檢測機構,加強質量檢驗工作,制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及考核辦法,落實質量責任制。在施工過程中要加強質量檢驗工作,認真執行“三檢制”,切實做好工程質
24、量的全過程控制。 (6)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在項目法人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必須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施工單位保證所提交的證明施工質量的試驗檢測數據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 性,并對其負責。 (8)按有關施工規程規范及合同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施工,規范施工行為,對施工質量嚴格管理。 (9)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
25、項目法人(監理)。按相關規定,參加工程質量檢查簽證驗收、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和處理、工程驗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鑒定和質量監督工作。 (10)接受監理單位、業主和監督單位對施工質量的檢查監督,并對其質量檢查監督工作予以支持和積極配合。 (11)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檔案,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12)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對于專業性強的,如爆破、焊接及其探傷、施工機械設備的操作運行等特殊技術工種,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并報監理單位備案。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現場施工技術力量、對專業性強的特殊工種
26、施工人員的資質進行檢查、監督。 (13)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2、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管理 (1)施工單位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動。 (3)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
27、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4)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上述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
28、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6)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項目法人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項目法人批準;涉及防汛調度或者影響其它工程、設施度汛安全的,由項目法人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7)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
29、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8)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裝工程; 腳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圍堰工程;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9)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
30、,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 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0)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五)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 1、監督單位
31、質量管理 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部門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根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規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號文)在我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各類水利水電工程和城鎮供水、灘涂圍墾等工程(以下簡稱水利工程)及其技術改造,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均必須由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階段,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1)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質量監督工作。水利工程
32、質量監督機構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專職機構,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的監督管理。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是: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準;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等。 (2)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有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總站、中心站、站三級設置。 (3)根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為: 對監理、設計、施工和有關產品制作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 對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設計單位現場服務等實施監督檢查。 對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
33、、分部工程、單元工程的劃分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技術規程、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 檢查施工單位和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檢驗和質量評定情況。 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對工程質量進行等級核定,編制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2、監督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管理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對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4)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
34、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三、三、 施工質量管理施工質量管理 (一)工程項目劃分 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按照水利部水利水電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工程項目劃分,并將劃分情況報質量監督部門確認。在劃分過程中,應根據水利水 電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的要求劃分出主要分部工程和關鍵部位的單元工程,以便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有計劃、有目的、有重點的進行質量控制。 (二)工程開工前的檢查工作 1、建
35、設單位要監督檢查監理單位資質和駐工地監理人員資質、人數是否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規章制度和質量檢查體系是否健全;工地試驗室所使用的儀表、計量器具配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經過率定。 2、監理單位應檢查設計單位是否按合同要求及時提供圖紙;設計代表駐工地人數、專業能否及時處理工地現場出現的問題及變更設計能夠滿足工程建設需要。 3、工程開工前監理單位首先檢查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與投標時是否相符,質量檢測機構是否具有相應資質,工地試驗室所使用的儀表、計量器具配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經過率定,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完善,規章制度是否健全,質檢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對施工單位制定的質量保證措施,不但要求具體,而且要求適用。施工
36、單位對工程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僅要配齊,而且要有相應的職稱和上崗證書,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的管理能力和技術業務水平。其次,審查施工單位制定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是保證工程質量的技術措施。 (三)施工準備中的質量管理 1、做好開工前的施工準備工作是對施工質量進行預控,貫徹“質量管理、預防為主”的重要措施。施工、監理單位對此項工作必須高度重視并嚴加控制。 2、合同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按合同及監理單位的規定,提交更詳盡的(與投標書相比)施工組織設計,具體明確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管理機構的組成,各部位及各管理層次的質量負責人、質量保證措施等報監理單位審查批準后執行。否則不得批準開工。 隱蔽工程以及監理單
37、位明確規定的重要分部分項工程和單元工程,在開工前施工單位也應提交相應的施工方案、質量保證措施,報監理單位審查批準后執行,否則不得批準開工。 3、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對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重要部位的工藝及外觀質量制定專題施工措施,經監理審批同意,在次要部位進行試驗后方可進行重要部位的施工。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及監理單位都要加強控制,確保外觀質量。重要設備的制造商應按合同的技術條款編制專門的工藝設計及外觀設計,經采購單位審查后進行制造。在監造和驗收過程中,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須返工。 4、施工準備檢查,由施工單位負責組織進行,施工單位應當對該施工部位的施工場地、施工道路、施工機械設備和人員、工程材料、水電
38、供應等的準備情況認真檢查落實后方可開工。其中,監理單位規定的重要分部分項工程和單元工程的開工,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開工申請,監理單位負責對有關材料、設備、機具、勞動力組合 等施工組織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復檢,檢查合格后方可下達開工令。 5、大壩填筑前以及面板混凝土澆筑前,施工單位必須做好碾壓試驗和面板混凝土澆筑的拌和、運輸、入倉、平倉、振搗等工藝性試驗,以通過試驗確定優化施工及質量控制的參數,提出工藝試驗報告,報監理單位批準后執行。 建基面及特殊部位開挖、預應力錨索、金屬結構的焊接等關鍵施工項目亦應按合同及有關規程、規范進行工藝性試驗,確定施工及質量控制參數,報監理單位審批后執行。 6、按合同規定
39、,由業主或其他單位承擔的向約定部位的施工供水、供電必須予以保證。設備檢修所必須的停水、停電必須提前8小時通知施工單位;設備故障造成的停水、停電應盡快恢復,不得無故拖延,2小時內不能排除故障恢復水、電供應時,除應向業主工程管理部報告外,還應直接向有關施工、監理單位通報情況,請求施工單位對工作面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四)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管理 1、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監理單位簽發的設計圖紙和文件以及監理單位批準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施工方法改變應另報監理單位審批(防汛、工程搶險、重大、特大質量事故的緊急處理等情況除外)。 2、用于施工的工程材料、設備(指永久設備),必須經監理單位檢查
40、簽證。 3、施工單位應教育、約束、監督各級施工人員規范施工行為,嚴格按照水電工程施工規程、規范及其他合同規定的規程、規范進行施工。禁止違規操作。 4、施工單位要強化施工過程中各個環節、各個工序質量檢驗,對各個工序實施“三級檢查制度”,規范檢驗、記錄、簽字程序,實行工序交接檢查簽證制度,必須做到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單位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提交監理單位進行檢查。 5、監理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的監理工作,對施工的全過程進行全面地檢查監督。對于大壩填筑施工和檢查以及建基面及特殊部位開挖施工的布孔、裝藥、主體工程的混凝土澆筑、高邊坡預應力錨索及系統錨桿施工、永久設備的安裝施工 等項目,監理
41、單位宜采取“旁站監理”的工作方式。現場監理人員要對施工方法、施工行為、人員配置、施工設備的狀況、施工資源保證、施工組織等一切可能影響施工質量的因素進行檢查、監督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改正。當要求改正的問題未能得到施工單位的響應,并有可能因此而導致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時,現場監理人員有權下達兩小時以內的“暫停施工”的現場指令,同時應即刻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當監理單位認為施工單位對“暫停施工”現場指令仍未采取措施有效響應時,征得業主工程管理部同意后可下達“停工整頓”的書面指令。 6、監理單位及其現場監理人員有權查閱施數據。施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必須接受監理單位及現場監理人員的檢查監督及
42、其下達的指令。 7、設計單位可接受業主和監理單位的委托對施工質量進行巡查。對違反設計要求和不規范的施工行為有責任及時向監理單位和工程項目部反映并提出書面意見,對施工中發現的設計問題、地質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 四、建筑材料、設備采購的質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一)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由采購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工原始記錄及檢測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并附有質量檢驗證明。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于工程。 (二)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 (三)建筑材料或工程設備應
43、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3、產品包裝和商標式樣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4、工程設備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設備還應附有線路圖; 5、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具有相應的許可證或認證證書。 (四)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質量要求: 1、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合格標準和設計要求; 2、符合在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標準,符合以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五)重要工程設備(如水輪發電機組、閘門及啟閉機)的出廠驗收。應由業主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監
44、造單位及業主物資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其他有關部門共同進行。設備出廠驗收除應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合同規定嚴格驗收外,還應特別注重設備制造與安裝在質量上、技術上、工藝上能夠順利銜接和過渡。 (六)進場工程材料、設備的質量認定及交接 1、工程材料進場后,施工單位應按合同及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按批量抽樣試驗檢測,并將試驗檢測成果及采購單位提交的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和其它有關資料報監理單位審查簽認。監理單位亦應根據監理合同規定的職責對進場的材料和設備進行嚴格地試驗檢測。未經監理單位簽認的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施工;被監理單位確認為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必須立即清除出場,不得與其它合格材料混放。 2、進場工程設備由業主組
45、織、施工、監理、設備制造廠、監造單位進行交接驗收。設備交接驗收內容主要包括設備數量清點、外觀檢查、必要的檢測以及設備制造竣工圖紙資料的審核與移交。采購單位和制造廠在設備移交時必須同時提交符合合同及國家有關規定的并經監造單位審簽的設備出廠竣工資料。設備的交接驗收應在合同規定期限內進行。 3、現場的施工(包括安裝)單位應根據設備、材料的數量和保管要求,設立必要的倉庫并配備有經驗的倉儲管理員,并建立完善的責任制。 (七)設備的監造、出廠驗收、交接驗收不減輕、更不替代設備制造廠應負的質量責任。設備安裝調試及運行中發現的并經監理單位確認的設備制造質量問題,仍應由制造廠在監理單位確定的期限內予以處理。由此
46、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施工單位因此而提出的工程索賠費用由制造廠負責承擔。 (八)業主、制造廠、施工單位都應建立完整的設備、材料質量管理檔案。 1、業主物資管理部門負責聯系制造廠建立設備的出廠試驗、檢驗、監造記錄和報告;進場檢驗、試驗記錄和報告;運輸和驗收交接記錄等質量管理檔案。 2、業主檔案室負責建立設備的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制造竣工圖、安裝說明書及保管所有的設備檔案; 3、承包商負責建立完整的原材料質量管理檔案,設備的保管、保養記錄;材料、設備使用和安裝調試記錄。 (九)水利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移交證書寫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規定。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
47、缺陷的,承擔責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十)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十一)水利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一般由原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十二)施工單位對工程負責維修的,其維修的經濟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1、施工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并承擔經濟責任; 2、由于設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設計單位承擔經濟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費用按有關規定通過項目法人(業主)向設計單位索賠;不足部分由項目法人(業主)負責; 3、因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48、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或經其驗收同意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于項目法人采購或供應的,由項目法人承擔經濟責任; 4、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缺陷,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5、因地震、洪水、臺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設計單位不承擔經濟責任。 五五 工程施工質量檢查和驗收工程施工質量檢查和驗收 (一)施工質量檢查 1、工程施工中的質量檢查一般包括施工準備檢查、施工過程檢查、關鍵部位和隱蔽工程檢查、質量監督檢查和驗收簽證檢查。 2、施工單位應從施工準備、材料進場、成品保護、工序施工的一系列工作中,按設計要求和現行的施工規范做好質量管理工作。 3、施工準備情況
49、的檢查由監理單位負責組織進行。開工前,監理單位應對有關施工組織設計、作業指導書進行審批,對圖紙、設備、材料、人員、機具、場地等方面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下達開工令。 4、監理單位要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內部工序質量驗收“三檢制”,即每道工序在驗收前,首先由工區質檢員對該工序進行“初檢”、工區質檢部進行“復檢”、項目部工程部進行“終檢”,填寫檢查意見并簽名后,再由現場監理工程師做全面、系統檢查、驗收,施工質量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實行內部工序質量驗收“三檢制”有兩方面優點,一是將質量目標轉化為一種責任和壓力,并分解至各級質檢員身上,確保每道工序的施工質量;二是很好地杜絕施工過程的
50、紕漏。 為使內部工序質量驗收“三檢制”成為控制施工質量的有效手段,監理單位必須要求各級質檢人員認真檢查,實事求是地填寫檢查意見,監理工程師應對“三檢”檢查記錄進行認真核對,對敷衍了事,不負責者應給予嚴厲批評,直至要求施工單位責令其離崗。 實行“工序驗收合格證”制。現場監理工程師在施工單位“三檢”制基礎上對每道工序應做全面、系統檢查后,質量符合要求,監理工程師現場填寫“工序驗收合格證”,注明檢查意見并簽名,并以此作為每月結算的依據,若某一工序沒有監理人員簽署的“合格證”,除視為不合格不予結算外,還應對該段進行復檢。 5、工程質量管理的基礎和核心是單元工程質量管理,為分部工程、單位工程質量評定的基
51、礎,因此,要求施工單位在進行單元工程質量評定時要真實、準確、科學、規范;要求監理和質量檢測人員對隱蔽工程、關鍵部位、重要工序必須實行跟班作業,旁站檢查,對施工方的單元表或工序表進行嚴格審查和復核,必須合格后才能進行下一單元和工序的施工,嚴把工程質量關。 6、對重要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基礎上,再由建設、監理、設計等單位檢查驗收,并簽署隱蔽工程或關鍵部位單元工程驗收單,再經質監站核驗簽字。每一重要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技術部門或質量部門首先進行質量自評,再報建設(監理)單位復核,合格后將重要分部工程技術資料和質量等級評定資料報質監站核定。 7、監理單位接到施工單位的自檢報告
52、后,應及時組織對單元工程、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進行逐層次地檢查簽證和質量評定,并協助業主組織單位工程,重要工程階段和合同工程項目的工程驗收。單元工程、隱蔽工程項目的質量檢查簽證驗收工作應在收到施工單位驗收申請的412小時內盡快完成。對施工及檢驗記錄不全、不真實、填寫不規范的,監理單位有權拒絕驗收,并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8、工程截流驗收、基礎開挖完畢驗收、下閘蓄水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包括兩階段驗收前的安全鑒定工作)的組織安排由項目法人報工程建設的審批部門批準后實施。 9、為了保證質量驗收的公正客觀性,施工單位的班組及作業隊(工地)應設專職的質檢員,施工單位項目部的工程科和質檢科宜
53、分設。 10、對特殊施工項目,需要請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需請技術監督部門;消防需請消防主管部門;安全設施需請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職業病防治措施需請衛生主管部門;環保、水保設施需請環保、水保主管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驗收資料 1、項目法人應在有關合同中明確有關單位資料制備要求并加強合同管理,將資料制備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按時完成。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報告中的相關數據應一致。 2、驗收資料應具有真實性、完整性和歷史性。真實性是指如實記錄和反映工程建設過程的實際情況。完整性是指建設過程應有及時完整有效的記錄。歷史性是指當未參加工程建設的人
54、需要時以及工程運行過程中出現問題時,已經存檔的驗收資料應能提供可靠的參考信息。 3、工程資料(包括工程施工質量檢查簽證記錄、材料設備試檢測記錄及產品出廠合格證書、驗收簽證資料、施工質量評定、質量事故調查及處理報告等)是工程驗收及其質量等級評定的依據,施工單位應及時做好資料的收集、整理建檔工作,合同工程項目結束,應交監理單位審核后移交業主。 4、驗收時所需提供資料與備查資料的區別是,備查資料是原始的且數量有限不可再制,提供資料是對原始資料的歸納和總結以及建立在認識基礎上的提高。 5、驗收資料的規格、紙張形式、裝訂要求、份數應符合檔案資料的有關規定。分部工程驗收簽證原件不少于 4 份,暫由項目法人
55、保存,待竣 工驗收后分送有關單位;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原件不少于 5 份,暫由項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驗收后分送有關單位。 六、工程質量評定六、工程質量評定 (一)質量評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1、單元工程質量由施工單位質檢部門組織評定,建設(監理)單位復核。 2、重要隱蔽工程及工程關鍵部位在施工單位自評合格后,由建設、監理單位主持,組織設計、施工、地質、測量、試驗、運行管理的人員組成驗收小組進行隱蔽工程驗收,共同核定其質量等級,報質量監督部門核備。 3、分部工程質量,在施工單位質檢部門自評的基礎上,由監理單位復核其質量等級,項目法人認定,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備。大型水利樞紐工程主體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質量,需
56、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其質量等級。 4、單位工程質量,在施工單位質檢部門自評的基礎上,由建設、監理單位復核,項目法人認定,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定。 5、工程項目質量,在單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后,由監理單位進行統計并評定工程項目質量等級,經項目法人認定,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定。 (二)質量評定 1、單元工程質量評定標準 單元工程(或工序)質量等級標準按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評定標準(一七)或合同約定的合格標準執行。 單元工程(或工序)質量達不到評定標準合格規定時,必須及時處理。其質量等級按下列規定確定: (1)全部返工重作的,可重新評定質量等級; (2)經加固補強并經設計和監理單位鑒定能達到設計要求
57、,其質量只能評為合格; (3)處理后的工程部分質量指標仍達不到設計要求的,經設計復核,項目法人及監理單位確認能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不再進行處理;或經加固補強后,改變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經項目法人、監理及設計單位確認能基本滿足設計要求,其質量可定為合格,但應按規定進行質量缺陷備案。 2、分部工程質量評定標準 (1)合格標準: 所含單元工程的質量全部合格,質量事故及質量缺陷已按要求處理,并經檢驗合格; 原材料、中間產品及混凝土(砂漿)試件 質量全部合格,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制造質量合格,機電產品質量合格。 (2)優良標準: 所含單元工程的質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達到優良等級,
58、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及關鍵部位單元工程質量優良率達90%以上,且未發生過質量事故; 中間產品質量全部合格,混凝土(砂漿)試件質量達到優良等級(當試件組數小于30時,試件質量合格),原材料質量、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制造質量合格,機電產品質量合格。 3、單位工程質量評定標準 (1)合格標準: 所含分部工程質量全部合格; 質量事故已按要求進行處理; 工程外觀質量得分率達到70以上; 單位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資料基本齊全; 工程施工期及試運行期,單位工程觀測資料分析結果符合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標準要求。 (2)優良標準: 所含分部工程質量全部合格,其中有70以上達到優良等級,主要分部工程質量全部
59、優良,且施工中未發生過較大質量事故; 質量事故已按要求進行處理; 外觀質量得分率達到85以上; 單位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資料齊全; 工程施工期及試運行期,單位工程觀測資料分析結果符合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標準要求。 4、工程項目質量評定標準 (1)合格標準: 單位工程的質量全部合格; 工程施工期及試運行期,各單位工程觀測資料分析結果符合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標準要求。 (2)優良標準: 單位工程的質量全部合格,其中有70以上單位工程質量達到優良等級,且主要單位工程質量全部優良; 工程施工期及試運行期,各單位工程觀測資料分析結果符合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標準要求。
60、 七、質量事故的處理程序 (一)事故分類 在水利水電工程中,按對工程的耐久性和正常使用的影響程度,檢查處理質量事故對工期影響時間的長短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將質量事故分為特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和一般質量事故四類,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分類表 損失情況 事故類別特 大 重 大 較 大 一 般 事故處理所須的物資、器材、設備、人工等直接費用損失(人民幣萬元) 大體積混凝土、金結制作和機電安裝工程 3000 500,3000 100,500 20,100 土石方工程、薄壁混凝土工程 1000 100,1000 30,100 10,30 事故處理所須合理工期(月) 6 3,6 1,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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