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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實驗室建筑設計標準第1章總則第1.0.1條為使科學實驗建筑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自然科學研究機構、工業企業、大專院校等以通用實驗室為主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科學實驗建筑設計。其它類同的科學實驗建筑設計可參照執行。第1.0.3條科學實驗建筑設計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確保質量、節省能源和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第1.0.4條科學實驗建筑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第2章術語第2.0.1條科學實驗建筑:用于從事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的建筑。一般包括實驗用房、輔助用房、公用設

2、施等用房。第2.0.2條實驗用房:直接用于從事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的用房。包括通用實驗室、專用實驗室和研究工作室。第2.0.3條輔助用房:為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提供服務的用房。包括學術活動室、圖書資料室、實驗動物房、溫室、標本室、附屬加工廠、器材庫等。第2.0.4條公用設施用房:為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提供所需環境及其它條件保證的用房。包括采暖、通風、空氣調節、制冷、給水、排水、軟化水、煤氣、特殊氣體、壓縮空氣、真空、照明、供配電、電訊等設施的用房。第2.0.5條通用實驗室:適用于多學科的以實驗臺規模進行經常性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的實驗室。第2.0.6條專用實驗室:有特定環境要求(如恒溫、恒濕、潔凈、無

3、菌、防振、防輻射、防電磁干擾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實驗裝置為主(如電子顯微鏡、高精度天平、譜儀等)的實驗室。第2.0.7條研究工作室:用于科研實驗人員從事理論研究、準備實驗資料、查閱文獻、整理實驗數據、編寫成果報告等的用房。第2.0.8條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為保證實驗用房具有適應性的設計原則,即從當前和長遠科學實驗工作內容、儀器設備及人員的發展變化出發,綜合考慮確定實驗用房的三維空間尺寸、實驗室建筑設備及實驗儀器設備的布置、建筑結構選型、公用設施供應方式等。對于框架結構,一個標準單元系指一個柱網圍成的面積;對于混合結構,一個標準單元相當于框架結構一個柱網圍成的面積。第2.0.9條生物培養室:在

4、人工環境條件下進行生物培養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培養、組織培養、細胞培養等用房。要求的環境條件包括溫濕度、光照、空氣、水分、酸堿度等及滅菌消毒等措施。常采用的儀器設備包括搖床、培養箱等。第2.0.10條天平室:設置稱量精度為土0.10.01mg天平的房間。天平可設置在較簡單的防振天平臺上第2.0.11條高精度天平室:設置稱量精度為土0.0020.001mg的微量天平的房間,要求恒溫、恒濕、防振、防風、防塵、防腐蝕性氣體、防陽光直射等環境條件。第2.0.12條前室:也稱為緩沖間或過渡問,并可兼作更衣換鞋問。第2.0.13條準備問:某些專用實驗室的配套房間,供實驗人員做實驗前的準備工作。第2.0.14

5、條防生物危害實驗室:也稱為生物安全實驗室。用于從事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實驗工作的房間,最重要的環境條件是維持房間的負壓。第2.0.15條管道井:用于通行各類公用設施立管的豎向井道。第2.0.16條管道走廊:用于通行各類公用設施立管及水平管道的空間。第2.0.17條管道技術層:用于通行各類公用設施水平管道的空間。第2.0.18條應急噴淋:為保證實驗人員在實驗工作中受到化學及生物危害時的安全,多在靠近該類實驗室的公共走道處設置帶有自動或人控開關的噴淋設備,以備實驗人員一旦被藥品污染時,能及時進行噴淋救護。第2.0.19條反應池:指排水系統排出的污(廢)水中含某些有害物質時,在建筑物內或附近設置排出污水

6、處理的構筑物,用物理、化學方法予以處理,以達到國家排放標準。第2.0.20條實驗室工作接地:為保證要求接地的儀器設備穩定工作而設置的接地。第2.0.21條供電電源工作接地:為交流和直流電源系統提供的接地。第2.0.22條保護接地:為保障人身及設備安全而設置的接地。第2.0.23條特殊防護接地:為靜電防護、電磁屏蔽防護等提供的接地。第2.0.24條防雷接地:為保證建筑物防雷裝置可靠工作而設置的接地。第3章基地選擇和總平面設計3.1 基地選擇第3.1.1條基地選擇必須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應節約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第3.1.2條基地應滿足科學實驗工作的要求,并應具有水源、能源、信息交

7、換和協作條件,交通方便。第3.1.3條基地選擇應滿足建筑用地、實驗用地、綠化用地和環境凈化的需要,并應留有發展用地。第3.1.4條基地與易燃、易爆品生產及儲存區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第3.1.5條基地應避開噪聲、振動、電磁干擾和其它污染源,或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對科學實驗工作自身產生的上述危害,亦應采取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第3.1.6條基地應有相應的安全消防保障條件及措施。3.2 總平面設計第3.2.1條總平面設計應符合科學實驗工作的要求,規劃面積指標應按科研建筑工程規劃面積指標的規定執行。第3.2.2條總平面設計應包括各類用房、室外實驗場地和道路的平

8、面布置及豎向設計、公用設施管網的綜合設計及環境設計等。第3.2.3條總平面設計應合理利用基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和空間以及現有的公用設施等。第3.2.4條各類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聯系方便、互不干擾,且留有發展余地。第3.2.5條住宅不宜建在科學實驗區內。當建在同一區域內時,則應相互分隔,另設出入口,并應符合防止污染及干擾的有關規定。第3.2.6條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質的獨立建筑物或構筑物,在總平面中的位置應符合有關安全、防護、疏散、環境保護等規定。第3.2.7條公用設施用房在總平面中的位置應符合節能和環境保護等要求。變配電室、冷凍站等宜設置在對

9、周圍環境干擾最少且靠近使用負荷中心處。當科學實驗工作有隔振要求時,應根據其防振距離要求進行布置,在無法保證防振距離時,應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第3.2.8條各類公用設施管網應綜合布置,并與室外環境設計相結合,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方便使用和維護,并留有發展余地。第3.2.9條環境設計應符合當地主管部門的綠化要求,且宜適當提高綠化率。綠化植物品種的選用應有利于凈化空氣、防止污染。第4章建筑設計1 一般規定第4.1.1條科學實驗建筑應由實驗用房、輔助用房、公用設施用房等組成。其設計應合理安排各類用房,做到功能分區明確、聯系方便、互不干擾。第4.1.2條通用實驗室、專用實驗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標準單

10、元組合設計,具結構選型及荷載確定應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適應性。第4.1.3條窗第4.1.3.1條設置采暖及空氣調節的科學實驗建筑,在滿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應減少外窗面積。設置空氣調節的實驗室外窗應具有良好的密閉性及隔熱性,且宜設不少于窗面積1/3的可開啟窗扇。第4.1.3.2條底層、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應采取防蟲及防嚙齒動物的措施。第4.1.4條門第4.1.4.1條由1/2個標準單元組成的實驗室的門洞寬度不應小于1m高度不應小于2.10m。由一個及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的實驗室的門洞寬度不應小于1.20m,高度不應小于2.10m。第4.1.4.2條有特殊要求的房間的門洞尺寸應按具體情況確定。第4.1

11、.4.3條實驗室的門扇應設觀察窗。第4.1.4.4條外門應采取防蟲及防嚙齒動物的措施。第4.1.5條走道第4.1.5.1條走道最小凈寬不應小于表4.1.5.1的規定。•走道最小凈寬(m表4.1.5.1走道形式走道最小凈寬單面布房雙面布房單走道1.301.60雙走道或多走道1.301.50第4.1.5.2條走道地面有高差時,當高差不足二級踏步時,不得設置臺階,應設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第4.1.6條樓梯第4.1.6.1條樓梯設計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第4.1.6.2條科研實驗人員經常通行的樓梯,其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8m,高度不應大于0.17m。第

12、4.1.7條四層及以上的科學實驗建筑宜設電梯。第4.1.8條廁所第4.1.8.1條廁所距最遠工作點不應大于50m第4.1.8.2條廁所應設前室,并配備洗手盆及鏡箱。第4.1.8.3條男廁所每30人設大便器一具,每25人設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長度相當一具小便器計算),且大便器和小便各不宜少于兩具。女廁所每15人設大便器一具,且不宜少于兩具。第4.1.9條科學實驗建筑內應設衛生用具間,可獨立設置或與廁所結合設置,其內應設拖布池及拖布吊掛設施和地漏。第4.1.10條更衣問第4.1.10.1條科學實驗建筑宜設更衣間,每人使用面積不宜小于0.60m2,且應設更衣柜及換鞋柜。第4.1.10.2

13、條更衣間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兩者結合的布置方式。第4.1.11條采光第4.1.11.1條通用實驗室、研究工作室宜利用天然采光,房間窗地面積比不應小于1:6o第4.1.11.2條利用天然采光的閱覽室窗地面積比不應小于1:5。第4.1.12條隔聲第4.1.12.1條通用實驗室、學術活動室允許噪聲級不宜大于55dB(A聲級);研究工作室、閱覽室允許噪聲級不應大于50dB(A聲級)。第4.1.12.2條產生噪聲的公用設施等用房不宜與實驗室、研究工作室、學術活動室及閱覽室貼鄰,否則應采取隔聲及消聲措施。第4.1.13條隔振第4.1.13.1條產生振動的公用設施等用房不宜與實驗室、研究工作室、學術活動室

14、及閱覽室貼令口,且宜設在底層或地下室內,其設備基礎等應采取隔振措施。第4.1.13.2條設在樓層或頂層的空調機房、排風機房等,具設備基礎等應采取隔振措施。第4.1.14條室內凈高第4.1.14.1條通用實驗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內凈高:當不設置空氣調節時,不宜低于2.80m;設置空氣調節時,不應低于2.40m。第4.1.14.2條專用實驗室的室內凈高應按實驗儀器設備尺寸、安裝及檢修的要求確定。第4.1.14.3條走道凈高不應低于2.20m。第4.1.15條室內裝修第4.1.15.1條實驗用房、走道的地面及樓梯面層,應堅實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塵、不積塵;墻面應光潔、無眩光、防潮、不起塵、不積塵;頂棚

15、應光潔、無眩光、不起塵、不積塵。第4.1.15.2條使用強酸、強堿的實驗室地面應具有耐酸、堿腐蝕的性能;用水量較多的實驗室地面應設地漏。第4.1.15.3條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防塵要求高的實驗室,其地面、墻面和頂棚應做整體式防水飾面。墻面與墻面之間,墻面與地面之間、墻面與頂棚之間宜做成半徑不小于0.05m的半圓角。室內應減少突出的建筑構配件及明露管道。第4.1.15.4條通用實驗室不宜設吊頂。第4.1.15.5條需設吊頂且無嚴格密封要求的空間,宜采用活動板塊式吊頂。1 通用實驗室第4.2.1條通用實驗室標準單元組合設計應滿足使用要求,并與通風柜、實驗臺及實驗儀器設備的布置、結構選型以及管道空間

16、布置緊密結合。第4.2.2條通用實驗室標準單元開問應由實驗臺寬度、布置方式及間距決定。實驗臺平行布置的標準單元,具開問不宜小于6.60m。第4.2.3條通用實驗室標準單元進深應由實驗臺長度、通風柜及實驗儀器設備布置決定,且不宜小于6.60m;無通風柜時,不宜小于5.70m。第4.2.4條由1/2個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靠兩側墻布置的邊實驗臺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60m。當靠一側墻改為布置通風柜或實驗儀器設備時,具與另一側實驗臺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50m。第4.2.5條由一個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靠兩側墻布置的邊實驗臺與房間中間布置的島式或半島式中央實驗臺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60m。

17、當靠側墻或房間中間改為布置通風柜或實驗儀器設備時,具與實驗臺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50m。島式實驗臺端部與外墻之間的凈距不應小6.60m。第4.2.6條按第4.2.4條和第4.2.5條規定布置的通用實驗室,如一側墻或兩側墻靠近外墻部位開設通向其它空間的門時,其相應的凈距應增加0.10m。第4.2.7條由一個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實驗臺之間或實驗臺與實驗儀器設備之間的凈距應符合第4.2.4條、第4.2.5條和第4.2.6條的規定。當連續布置兩臺及以上島式實驗臺時,其端部與外墻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m第4.2.8條島式或半島式中央實驗臺不宜與外窗平行布置。必須與外窗平行布置時,其與外墻之間的

18、凈距不應小于1.30m。第4.2.9條不宜貼靠有窗外墻布置邊實驗臺,不應貼靠有窗外墻布置需要公用設施供應的邊實驗臺。第4.2.10條靠側墻布置的邊實驗臺的端部與走道墻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1.20m。中央實驗臺的端部與走道墻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20m。當實驗室設置向室內退進的門斗時,則實驗臺端部與退進門斗的墻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20m。第4.2.11條當通風柜的操作面與實驗臺端部相對布置時,其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20m。第4.2.12條通用實驗室宜由一個或一個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第4.2.13條通用實驗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墻布置。設置空氣調節的通用實驗室宜布置在北向。1 專用實驗室第4.3.1條由

19、標準單元組成的專用實驗室,具開間和進深應按實驗儀器設備尺寸、安裝及維護檢修的要求確定。布置通風柜和實驗臺時,應符合本規范第4.2.4條第4.2.11條的相應規定。第4.3.2條對有溫濕度控制要求的專用實驗室,建筑設計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第4.3.3條生物培養室第4.3.3.1條生物培養室由前室、準備問、生物培養間、器械消毒及清洗間組成。前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8m2,前室內應設家庭服和工作服分開的更衣柜和換鞋柜。第4.3.3.2條由幾個生物培養室組成的生物培養區,亦可在入口處設置集中式更衣換鞋柜。第4.3.3.3條生物培養室應防止人流交叉感染。宜布置在建筑物的盡端,不宜開設外窗。有外窗時,應做雙

20、層密閉窗及遮光百葉。第4.3.3.4條生物培養室或生物培養區與非生物培養區之間,應設置實體磚墻。生物培養室各功能房間之間,宜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斷墻分隔。玻璃隔斷墻的骨架宜采用不易變形及耐清洗的材料制作。第4.3.3.5條生物培養室與各功能房間玻璃隔斷墻上的門,宜采用推拉門。第4.3.3.6條生物培養室宜留有設置滅菌器的位置。第4.3.4條天平室第4.3.4.1條天平室應設置面積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可兼作更衣換鞋間。天平室宜布置在北向,外窗宜做雙層密閉窗并設窗簾。第4.3.4.2條天平室與前室之間應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斷墻分隔,并宜采用推拉門。第4.3.4.3條天平臺臺面和臺座,應做隔振處理。天平臺

21、沿墻布置時,應與墻脫開,臺面宜采用平整、光潔、有足夠剛度的臺板,并不得采用木制工作臺。設在樓層上的天平臺基座,應設在靠墻及梁柱等剛度大的區域。第4.3.4.4條高精度天平室除滿足上述天平室的要求外,應布置在實驗樓底層北向,天平臺基應設獨立基座(不宜設在地下室樓板上面)。外窗應做雙層密閉窗。第4.3.4.5條高精度天平室其天平臺獨立基座的允許振動限值,應按制造部門提供的數據選用,無資料時應符合現行的機器動荷載作用下建筑物承重結構的振動計算和隔振設計規程的規定。第4.3.5條電子顯微鏡室第4.3.5.1條電子顯微鏡室應按所用設備的允許振動速度和防磁要求,遠離振動源及磁場干擾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

22、的底層。第4.3.5.2條電子顯微鏡室由電鏡問、過渡間、準備問、切片間、涂膜間及暗室組成。過渡間面積不應小于6m2且應設更衣柜及換鞋柜。第4.3.5.3條電鏡間不宜設外窗。第4.3.5.4條電鏡間的室內凈高應按設備高度及檢修要求確定。第4.3.5.5條電鏡基座應采取隔振措施。與電鏡配套使用的有振動的輔助設備及室內空氣調節設備等,應設隔振裝置。第4.3.5.6條電鏡間、切片問及涂膜間的空氣應過濾。人員出入口必須設更衣柜及換鞋柜。第4.3.6條譜儀分析室第4.3.6.1條譜儀分析室應遠離振動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層。必須布置在樓層時,應采取相應的隔振措施。•第4.3.6.

23、2條譜儀分析室由譜儀間、過渡間、樣品制備問、化學處理間、暗室、數據處理問及工作間組成。過渡間面積不應小于6m2,且應設更衣柜及換鞋柜。第4.3.6.3條譜儀問應根據使用要求設置通風柜。光源區應設排風罩。第4.3.6.4條譜儀間內不宜設水盆。第4.3.7條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第4.3.7.1條本節規定適用于科研用第三類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及屬于第二類放射醫療單位的乙、丙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和密封型放射源輻照實驗室的建筑設計。第4.3.7.2條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1)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量分為三類,即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各類工作單位的等效年用量應符合現行的放

24、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的規定。(2)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分為三級,即甲、乙和丙級。各級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應符合現行的輻射防護規定的規定。(3)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按其所屬類別,在其周圍應劃出防護監測區。防護監測區的范圍應符合現行的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的規定。(4)第三類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及屬于第二類的放射醫療單位,可設在市區內。(5)第三類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及屬于第二類的放射醫療單位的乙、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可設在一般建筑物內,但應集中在同一層或一端,與非放射工作場所隔開。(6)布置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

25、場所)時,應根據污染情況,可將其分成若干區域: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可分為三區,即設白區、綠區和紅區。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可分為二區,即設白區和綠區。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小于丙級實驗室(或工作場所)規定的下限值時,可不分區。白區、綠區和紅區的標準應符合現行的開放型放射性物質實驗室輻射防護設計規范的規定。(7室(或工作場所)的白區與綠區之間應設衛生出入口。衛生出入口內應設家庭服衣柜、專用工作服衣柜和淋浴設備,并配以表面污染監測儀器。丙級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白區與綠區之間,應設換鞋、更衣、洗手和表面污染監測用的過渡問,過渡間面積不應小于6m2衛生出入口的規模,應根據進入

26、綠區的總人數確定。淋浴器按最大班人數每58人設一具。(8)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布置,白區與白區、綠區與綠區應相對集中,避免相互穿插。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排列,原則上以放射性活度的低、中、高依次排列。(9)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綠區應設放射性固體廢物暫存間。暫存間的室內裝修標準不應低于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10)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室內裝修力求簡潔,應防止積塵和積聚放射性物質。各種管線直暗敷,燈具宜采用嵌入式。地面、墻面、頂棚的陰角應做成半徑不小于0.05m的半圓角。(11)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門、窗應便于清洗和去污。綠區應設密閉窗,少設開啟窗扇。(12)乙級放射性同位

27、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室內裝修材料應表面光滑,對放射性物質吸附性差,易于去污,并具有良好的耐酸、堿腐蝕和耐輻照性能。宜采用聚氯乙烯塑料卷材整體式地面及踢腳板,具接縫應采用熱焊,踢腳板高度不應低于0.25m。墻面和頂棚應涂以油漆。(13)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室內裝修標準可適當降低。可采用現制水磨石地面,但必須打蠟,局部加塑料覆面。并可采用油漆墻面及不起塵的涂料頂棚。(14)有關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工藝設計、通風設計、給排水設計、輻射屏蔽設計、輻射監測設計及放射性三廢處理等應合現行的開放型放射性物質實驗室輻射防護設計規范的規定。第4.3.7.3條密封型放射源輻照實驗室(1

28、)有關密封型放射源輻照實驗室的設計要求,可參照現行的60Co輻照站的輻射安全防護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2)密封型放射源輻照實驗室可設于市區。實驗室的輻照裝置應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并應使周圍公眾所受的照射不超過現行的輻射防護規定的相應劑量當量限值。(3)密封型放射源輻照實驗室的圍護墻、頂棚和門、觀察窗洞口等均應符合防護要求。有關60Co輻照站的輻射安全防護設計應符合現行的60Co輻照站的輻射安全防護設計規范的規定。(4)密封型放射源的貯存室必須符合防護要求,確保周圍環境的安全。貯存放射源容器的貯源坑應防止地下水滲入,并應保持干燥。貯存室應設有防火、防盜及報警裝置等設施。1 研究工作室、學術活動室

29、、圖書資料室第4.4.1條研究工作室第4.4.1.1條研究工作室設置數量應按使用要求確定,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m2第4.4.1.2條研究工作室應靠近實驗室或與實驗室結合布置。第4.4.2條學術活動室第4.4.2.1條學術交流展示廳的使用面積應按使用要求確定。該場所宜與公共交通空間連通,并應留有布置坐椅或沙發的空間。第4.4.2.2條小型學術活動室的使用面積不宜小于40m2中型學術活動室的使用面積不宜小于60m2中、小型學術活動室每人使用面積:有會議桌的不應小于1.80m2;無會議桌白不應小于0.80m2o第4.4.2.3條學術報告廳的規模應按使用要求確定,并宜設講臺、書寫板、幕布,并留有放置

30、放映設備的空間。容納人數超過180人時,宜采用臺階式地面,臺階高度應按不遮擋視線的要求確定。宜設固定坐椅及記錄臺板。當坐椅自帶記錄臺板時,排距不應小于0.95m;當設獨立式記錄臺板時,排距不應小于1m第4.4.3條圖書資料室第4.4.3.1條圖書資料室應由藏書部分、采編部分、閱覽部分、出納及目錄部分等組成。第4.4.3.2條圖書資料室應布置在環境安靜并與實驗用房聯系方便的位置。第4.4.3.3條圖書資料室宜采用開架閱覽室。1 公用設施用房及管道空間第4.5.1條公用設施用房第4.5.1.1條公用設施用房包括制冷機房、空調機房、排風機房、給排水及水處理用房、變配電室、電訊室、氣體供應室等。第4.

31、5.1.2條公用設施用房宜靠近相應的使用負荷中心布置。第4.5.1.3條公用設施用房布置于地下室時,應采取防潮、防水及通風等措施。第4.5.2條管道空間第4.5.2.1條管道空間分為管道井、管道走廊和管道技術層三種,其尺寸及位置應按建筑標準單元組合設計、公用設施系統設計、安裝及維護檢修的要求確定。第4.5.2.2條建筑物內管道不多時,宜采用管道井。集中式管道井應設檢修門;分散式管道并設檢修門有困難時,應在管道閥門部位設檢修口。第4.5.2.3條建筑物內管道多且設管道并無法滿足要求時,應設管道走廊或管道技術層,并均應設檢修門。4.6實驗室建筑設備第4.6.1條通風柜第4.6.1.1條通風柜宜采用

32、標準設計產品。第4.6.1.2條設置空氣調節的實驗室宜采用節能型通風柜。第4.6.1.3條通風柜內襯板及工作臺面,按使用性質不同應具有相應的耐腐、耐火、耐高溫及防水等性能。應采用盤式工作臺面并應設杯式排水斗。通風柜外殼應具有耐腐、耐火及防水等性能。第4.6.1.4條通風柜內的公用設施管線應暗敷,向柜內伸出的龍頭配件應具有耐腐及耐火性能。各種公用設施的開閉閥、電源插座及開關等應設于通風柜外殼上或柜體以外易操作處。第4.6.1.5條通風柜柜口窗扇以及其它玻璃配件,應采用透明安全玻璃。第4.6.1.6條通風柜的選擇及布置應與建筑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緊密結合。第4.6.1.7條通風柜應貼鄰或靠近管道井或管

33、道走廊布置,并應避開主要人流及主要出入口。不設置空氣調節的實驗室,通風柜應遠離外窗布置;設置空氣調節的實驗室,通風柜應遠離室內送風口布置。當兩者矛盾時,應調整室內送風口的位置。第4.6.2條實驗臺第4.6.2.1條實驗臺宜采用標準設計產品。第4.6.2.2條實驗臺臺面按使用性質不同應具有相應的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溫、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第4.6.2.3條各種公用設施管線及龍頭、電源插座及開關等配件,宜與實驗臺體的公用設施支架或與實驗臺體靠近的獨立公用設施支架或管槽結合在一起。實驗用水盆亦宜與實驗臺體結合在一起。第4.6.2.4條實驗臺的選擇及布置應與建筑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緊密結合。第4.6.3

34、條物品柜(架)第4.6.3.1條通用實驗室的內墻上宜設置嵌墻式或掛墻式物品柜(架)。物品柜(架)底距地面不應小于1.20m。第4.6.3.2條物品柜(架)自身應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并應與墻體牢固連接,物品柜(架)橫隔板應上下位置可移動第5章安全和防護一般規定第5.1.1條科學實驗建筑設計必須執行國家現行有關安全、衛生、輻射防護、環境保護法規和規定。第5.1.2條科學實驗建筑底層的門、窗宜采取安全防盜措施。第5.1.3條放射性物質貯存場所,應設置防盜門、防盜窗及報警裝置等設施。第5.1.4條對限制人員進入的實驗區或室應在其明顯部位或門上設置警告裝置或標志。對放射源的貯存室除應設置警告裝置或標志外

35、,還應設有防火、防盜及報警裝置等設施。防火與疏散第5.2.1條科學實驗建筑的防火設計除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外,尚應符合韻鹿娑a?/P>第5.2.1.1條有貴重儀器設備的實驗室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非燃燒體。第5.2.1.2條由一個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兩個。第5.2.1.3條易發生火災、爆炸、化學品傷害等事故的實驗室的門宜向疏散方向開啟。防化學危害第5.3.1條凡進行對人體有害氣體、蒸汽、氣味、煙霧、揮發物質等實驗工作的實驗室,應設置通風柜。第5.3.2條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3.7條的規定。第5.3.3條含汞的實驗室

36、應設置特制的通風柜。該類實驗室的地面、樓面、墻面、頂棚、實驗臺、門、窗等均應采用不開裂、不吸附、不滲漏的材料,并應設有集汞槽、溝、瓶等設施。地面、樓面應有不小于1%勺坡度,地溝、地漏應具有收集散失汞的功能,室內下部應設排風口。第5.3.4條凡經常使用強酸、強堿、有化學品燒傷危險的實驗室,在出口就近處宜設置應急噴淋器及應急眼睛沖洗器。第5.3.5條必須存放少量日常使用的化學危險品的實驗室,應設置24h持續通風的專用化學品貯存柜或通風柜。第5.3.6條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處理及處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防生物危害第5.4.1條按現行有害微生物及病毒的4等分類(見附錄A

37、),防生物危害實驗室相應分為生物安全4級實驗室、生物安全3級實驗室、生物安全2級實驗室及生物安全1級實驗室。第5.4.2條生物安全4級實驗室第5.4.2.1條4級實驗室用于從事高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實驗,宜設計成獨立建筑物。需與其它實驗用房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必須有明確分區及隔離。第5.4.2.2條實驗室內必須維持負壓,向室外排風必須經特殊過濾。第5.4.2.3條降2030Pa的壓差。第5.4.2.4條必須為實驗材料及儀器設備的出入提供消毒設施。第5.4.2.5條實驗室內必須配備II級及m級生物安全柜及雙門高壓蒸汽消毒鍋。第5.4.2.6條實驗室內應減少突出的建筑構配件及明露管線。第5.4.

38、2.7條實驗室的地面、墻面、頂棚、觀察窗及管道穿洞必須嚴格密封。第5.4.2.8條實驗室內不應采用固定式實驗臺及其它固定設施。第5.4.2.9條實驗室不得開設外窗。第5.4.2.10條實驗室出入口處必須設置洗手盆并應采用光電式龍頭開關。第5.4.2.11條實驗區入口處必須設置危害性標志、安全告示及工作狀況標志燈。第5.4.3條生物安全3級實驗室第5.4.3.1條3級實驗室用于從事中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實驗,可與其它科研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但其與公共區或其它用房之間必須設過渡問。第5.4.3.2條實驗室內必須維持負壓。從公共區或其它用房至實驗室應維持依次遞降1020Pa的壓差,向室外排風必須

39、經特殊過濾。第5.4.3.3條應為實驗材料及儀器設備的出入提供消毒設施。第5.4.3.4條實驗室內必須配備II級生物安全柜及雙門高壓蒸汽消毒鍋。第5.4.3.5條實驗室內應減少突出的建筑構配件及明露管線。實驗室內應減少突出的建筑構配件及明露管線。第5.4.3.6條實驗室的地面、墻面、頂棚、窗及管道穿洞必須嚴格密封。第5.4.3.7條實驗室內不應采用固定式實驗臺及其它固定設施。第5.4.3.8條實驗室出入口處必須設置洗手盆并應采用光電式龍頭開關。第5.4.3.9條實驗區入口處必須設置危害性標志、安全告示及工作狀況標志燈。第5.4.4條生物安全2級實驗室第5.4.4.1條2級實驗室用于從事低度危害

40、性微生物及病毒實驗,實驗室區內宜配備I級或n級生物安全柜及消毒鍋。第5.4.4.2條實驗室的地面、墻面應便于清洗。第5.4.4.3條實驗室內不宜采用固定式實驗臺及其他固定設施。第5.4.4.4條實驗室內應設洗手盆。第5.4.5條生物安全I級實驗室用于從事微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實驗,其設計要求與生物安全2級實驗室基本相同,但可不配備生物安全柜及消毒鍋。第6章采暖、通風、空氣調節和制冷一般規定第6.1.1條采暖、通風、空氣調節和制冷設計除應按現行的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第6.1.2條防火、防煙和排煙設計除應按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

41、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第6.1.3條空氣凈化設計應符合現行的潔凈廠房設計規范的規定。采暖第6.2.1條采暖地區通用實驗室的冬季采暖室內計算溫度應為1820C。第6.2.2條采暖系統宜按南北朝向分開環路設置。第6.2.3條采暖系統的散熱器官按每個自然開間的采暖熱負荷進行設置。第6.2.4條采暖系統的散熱器具散熱量宜有調節的可能性,但布置在更衣間、淋浴問以及熱媒有凍結危險場所的散熱器除外。第6.2.5條采暖系統應在每個環路回水干管末端和每根立管上設帶短管的閥門。立管的閥門和泄水用的帶短管閥門不宜安裝在地溝內。通風第6.3.1條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的通用實驗室,其送排風系統也應按標準單元組

42、合設計。第6.3.2條每個排風裝置宜設獨立的排風系統。同一個實驗室內的所有排風裝置宜合用一個排風系統。第6.3.3條通風柜柜口面風速值宜按表6.3.3確定。通風柜柜口面風速值第6.3.3條實驗室內空氣中有害物的最高容許濃度(mg/m3柜口面風速值(m/s)平均值最低值>150.350.250.2150.500.40<0.10.750.65&#8226;第6.3.4條工作時間連續使用排風系統的實驗室應設置送風系統,送風量宜為排風量的70%并應根據工藝要求對送風進行空氣凈化處理。對于采暖地區,冬季應對送風進行加熱。送風氣流不應破壞實驗室排風裝置的正常工作。間歇使用排風系統且排風

43、量大于每小時兩次換氣的實驗室,應設置有組織的自然進風。對于采暖地區,冬季應由建筑物的采暖系統補充加熱進風的耗熱量。第6.3.5條排風系統的排風裝置、風管、閥門、附件和風機等的材質應依系統所排除的有害物的種類確定。當按防腐或其它要求必須采用難燃燒材料或可燃燒材料制作風管時,只可在本實驗室范圍內敷設該種風管。當必須穿越其它房間時,用難燃燒材料或可燃燒材料制作的通過式風管應沿其全長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0.5h的套管或防護結構。不得利用建筑物的可燃燒和難燃燒結構直接作為風管側壁。當排除易于冷凝的氣體時,不得利用建筑結構作為風管側壁。第6.3.6條排風機宜設置在建筑物(不含排風機房)之外。排除有害氣體的排

44、風機不得設置在送風機室內。第6.3.7條送排風機的進出口應設置長度為0.150.30m的用難燃燒材料或非燃燒材料制作的柔性接頭,接頭部分不得加刷涂料。第6.3.8條排風系統宜在排風機吸入側的管段上設置消聲裝置,排風機應設減振裝置。第6.3.9條排風系統宜設防倒灌裝置。第6.3.10條排風機房應有通風措施。通風量不應小于每小時一次換氣。第6.3.11條排風系統排出的有害物濃度超過有關標準規范規定的允許排放標準時,應采取凈化措施。第6.3.12條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排風系統宜設置熱回收裝置。第6.3.13條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通風設計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空氣調節和制冷第6.4.1條累

45、年最熱月平均溫度高于或等于22c地區的通用實驗室,當利用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衛生要求時,可設置機械通風系統。第6.4.2條累年最熱月平均溫度高于或等于28c地區的通用實驗室,宜設置空氣調節系統。第6.4.3條通用實驗室的夏季空氣調節室內計算參數為:溫度2628C,相對濕度小于65%第6.4.4條專用實驗室的空氣調節室內計算參數應按工藝要求確定。第6.4.5條需要設置空氣調節的實驗室應集中布置。室內溫濕度基數、使用班次和消聲要求等相近的實驗室宜相鄰布置。第6.4.6條在不影響科學實驗工作的條件下,宜采取局部工藝措施或局部區域的空氣調節替代全室性的空氣調節。第6.4.7條空氣調節宜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

46、的方式進行設置。第6.4.8條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的通用實驗室,具空氣調節系統也應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第6.4.9條空氣調節系統設計應為實驗室的改造和發展提供靈活性。第6.4.10條當科學實驗工作需要空氣調節系統長期連續運轉時,空氣調節系統宜設置備用設備。第6.4.11條空氣調節系統應設置消聲和減振裝置。第6.4.12條空氣調節系統的隔熱結構和消聲結構不得采用可燃燒材料制作。第6.4.13條制冷方式的選擇和制冷裝置的設置場所應根據熱源、電源、水源以及空氣調節所需制冷量、冷水溫度和工藝需求與特點等情況,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第6.4.14條制冷機房的平面與空間和制冷系統管路的輸送能力應為科學實驗建筑

47、的改建和擴建提供一定的余量。第7章氣體管道一般規定第7.1.1條本章規定適用于壓力不大于0.8MPa的氫氣、氧氣、氮氣、煤氣、壓縮空氣和真空等實驗室內氣體管道設計。第7.1.2條氣體管道設計除應按現行的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氧氣站設計規范、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等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第7.1.3條氫氣、氧氣和煤氣管道以及引入實驗室的各種氣體管道支管宜明敷。當管道井、管道技術層內敷設有氫氣、氧氣和煤氣管道時,應有換氣次數為每小時13次的通風措施。第7.1.4條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的通用實驗室,各種氣體管道也應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第7.1.5條穿過實驗室墻體或樓板的氣

48、體管道應敷在預埋套管內,套管內的管段不應有焊縫。管道與套管之間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封堵。第7.1.6條氫氣、氧氣管道的末端和最高點宜設放空管。放空管應高出層頂2m以上,并應設在防雷保護區內。氫氣管道上還應設取樣口和吹掃口。放空管、取樣口和吹掃口的位置應能滿足管道內氣體吹掃置換的要求。第7.1.7條氫氣、氧氣管道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有接地要求的氣體管道其接地和跨接措施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第7.1.8條管道敷設要求第7.1.8.1條輸送干燥氣體的管道宜水平安裝,輸送潮濕氣體的管道應有不小于0.3%的坡度,坡向冷凝液體收集器。第7.1.8.2條氧氣管道與其它氣體管道可同架敷設,其間距不得小于

49、0.25m,氧氣管道應處于除氫氣管道外的其它氣體管道之上。第7.1.8.3條氫氣管道與其它可燃氣體管道平行敷設時,其間距不應小于0.50m;交叉敷設時,其間距不應小于0.25m。分層敷設時,氫氣管道應位于上方。第7.1.8.4條室內氫氣管道不應敷設在地溝內或直接埋地,不得穿過不使用氫氣的房間。第7.1.8.5條氣體管道不得和電纜、導電線路同架敷設。管道、閥門和附件第7.2.1條氣體管道宜采用無縫鋼管。氣體純度大于或等于99.99%的氣體管道宜采用不銹鋼管、銅管或無縫鋼管。第7.2.2條管道與設備的連接段宜采用金屬管道。如為非金屬軟管,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管、聚氯乙烯管,不得采用乳膠管。第7.2.3

50、條閥門和附件的材質:對氫氣和煤氣管道不得采用銅質材料,其它氣體管道可采用銅、碳鋼和可鍛鑄鐵等材料。氫氣和氧氣管道所用的附件和儀表必須是該介質的專用產品,不得代用。第7.2.4條閥門與氧氣接觸部分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具密封圈應采用有色金屬、不銹鋼及聚四氟乙烯等材料。填料應采用經除油處理的石墨石棉或聚四氟乙烯。第7.2.5條氣體管道中的法蘭墊片其材質應依管內輸送的介質確定。管道連接第7.3.1條氣體管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或法蘭連接等形式。氫氣管道不得用螺紋連接。高純氣體管道應采用承插焊接。第7.3.2條氣體管道與設備、閥門及其他附件的連接應采用法蘭或螺紋連接。螺紋接頭的絲扣填料應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或一

51、氧化鉛、甘油調合填料。安全技術第7.4.1條氣體管道設計的安全技術應符合下列規定:第7.4.1.1條每臺(組)用氫設備的支管和氫氣放空管上應設置阻火器。第7.4.1.2條各種氣體管道應設置明顯標志。第7.4.2條使用氫氣及可燃氣體的實驗室應設置報警裝置。第7.4.3條氣瓶應放在主體建筑物之外的氣瓶存放問。對日用氣量不超過一瓶的氣體,實驗室內可放置一個該種氣體的氣瓶,但氣瓶應有安全防護設施。第7.4.4條氫氣和氮氣的氣瓶存放間應有每小時不小于三次換氣的通風措施。第8章給水排水和污水處理一般規定第8.1.1條給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設,設計流量和管道計算,管材、附件的選擇等,除應按現行的建筑給

52、水排水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第8.1.2條實驗室給水管道和排水管道,應沿墻、柱、管道井、實驗臺夾腔、通風柜內襯板等部位布置。不得布置在遇水會迅速分解、引起燃燒、爆炸或損壞的物品旁,以及貴重儀器設備的上方。第8.1.3條室內、外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有關防火規范的規定。給水第8.2.1條給水系統選擇,應根據科研、生產、生活、消防各項用水對水質、水溫、水壓和水量的要求,并結合室外給水系統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第8.2.2條用水定額、水壓、水質、水溫及用水條件,應按工藝要求確定。第8.2.3條實驗室化驗龍頭及其它衛生器具給水的額定流量、當量、支管管徑和流出水頭,符合現行的

53、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的規定。第8.2.4條實驗儀器的循環冷卻水水質應滿足各類儀器對水質的不同要求。第8.2.5條凡進行強酸、強堿、劇毒液體的實驗并有飛濺爆炸可能的實驗室,應就近設置應急噴淋設施。當應急眼睛沖洗器水頭大于1m時應采取減壓措施。第8.2.6條下行上給式的給水橫干管宜敷設在底層走道上方或地下室頂板下;上行下給式的給水橫干管宜敷設在頂層管道技術層內或頂層走道上方。不結凍地區可敷設在屋頂上。第8.2.7條恒溫、恒濕實驗室,具給水管道穿墻和樓板處應采取密封措施。第8.2.8條從給水干管引入實驗室的每根支管上,應裝設閥門。第8.2.9條無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間、去污室的水龍頭,應采用腳踏

54、開關、肘式開關或光電開關。第8.2.10條無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去污室等,應有熱水供應。熱水水量、水溫、水壓應按工藝要求確定。無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尚應配有熱水淋浴裝置。第8.2.11條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如采用科研、生活和消防統一的給水系統時,污染區的用水必須通過斷流水箱。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清潔區內。排水第8.3.1條排水系統選擇,應根據污水的性質、流量、排放規律并結合室外排水條件確定。&#8226;第8.3.2條排出有毒和有害物質的污水,應與生活污水及其它廢水廢液分開。對于較純的溶劑廢液或貴重試劑,宜在技術經濟比較后回收利用第8.3.3條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排水系統設計,應將長壽

55、命和短壽命的核素廢水分流。廢水流向,應從清潔區至污染區。第8.3.4條放射性核素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設,管材、附件的選擇,尚應符合現行的輻射防護規定的規定。第8.3.5條污水及廢水的最大小時流量和設計秒流量,應按工藝要求確定。污水處理第8.4.1條凡含有毒和有害物質的污水,均應進行必要的處理,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第8.4.2條酸、堿污水應進行中和處理。中和后達不到中性時,應采用反應池加藥處理。第8.4.3條凡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廢水,應根據核素的半衰期長短,分為長壽命和短壽命兩種放射性核素廢水,并應分別進行處理。第8.4.3.1條長壽命放射性核素,且放射性濃度又較高的廢水,應將

56、廢水集中存放,待到一定數量后,采用凈化法處理。第8.4.3.2條凈化過程中產生的少量濃縮液,可采用固化法處理。第8.4.3.3條短壽命放射性核素廢水,應采用貯存法處理。第8.4.4條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廢水處理,尚應符合現行的輻射防護規定的規定。第8.4.5條生物安全4級和生物安全3級實驗室的污水,必須進行消毒處理。經處理后,污水應符合現行的醫院污水排放標準的規定。第9章電氣供配電第9.1.1條科學實驗建筑的用電負荷分級及供電要求,應根據重要性及中斷供電在政治、經濟、科學實驗工作上所造成的損失或影響程度按現行的工業與民用供電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第9.1.2條城市電網電源質量不能滿足用電要求時,應根據具體條件采用相應的電源質量改善措施(如:濾波、屏蔽、隔離、穩壓、穩頻及不間斷供電等措施)。第9.1.3條用電負荷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交流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第9.1.3.1條當采用備用電源自動投入(BZT)或柴油發電機組應急自起動等方式仍不能滿足要求時;第9.1.3.2條當采用一般穩壓穩頻設備仍滿足不了對穩壓、穩頻精度要求時;第9.1.3.3條當實驗或設備需要保證順序斷電操作安全停機時;第9.1.3.4條當停電損失大于不間斷電源設備購置費用和運行費用的總和時。第9.1.4條低壓配電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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