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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醫院接受社會捐贈資產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鼓勵社會捐贈資助我院健康發展,提倡公開公平、透明規范的社會捐贈資助和受贈受助行為,保護捐贈資助人和受贈受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捐贈資助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捐贈資助人)自愿無償向我院提供資金、物資或服務等形式的支持和幫助的行為。第三條醫院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自愿無償、公開透明、規范管理、社會監督的原則。第二章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第四條醫院接受社會捐贈資

2、助,由院長辦公會、董事會對捐贈資助人的捐贈資助方案按規定予以審核。第五條醫院應當以單位法人名義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特殊情況下,捐贈資助人要求以個人名義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審核程序,并予以公示。第六條醫院接受社會捐贈資助,不得將接受社會捐贈資助與采購商品或服務掛鉤,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第七條醫院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捐贈資助:(一)損害國家或其他公共利益;(二)附有影響公平競爭的條件;(三)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環保、衛生等標準或要求;(四)未按相關規定獲得批準或許可的設備、器械或藥品;(五)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第七條醫院接受社會捐

3、贈資助應當與捐贈資助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社會捐贈資助財產的種類、數量、價值、用途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審核程序或者不簽訂捐贈資助書面協議:(一)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等特殊任務期間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的;(二)屬于非實物性服務的社會捐贈資助;(三)匿名捐贈資助的;第九條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的藥品及醫療器械應當符合有關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規定,且應當距失效日期6個月以上。第十條醫院接受境外捐贈資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相關要求;實行許可管理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申領手續。第十一條醫院接受無形資產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要

4、求捐贈資助人提供有關權屬證明。社會捐贈資助財產的價值需要評估的,應與捐贈資助人協商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可在捐贈資助人的捐贈資助財產價值中沖減,或者根據捐贈資助人的意愿由捐贈資助人另行支付。第十二條醫院接受社會捐贈資助,應當向捐贈資助人出具加蓋法人單位財務專用章的合法票據或證明。第十三條社會捐贈資助的財產有瑕疵的,捐贈資助人應當如實告知。捐贈資助人故意不告知,造成我院、受益人或者其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三章社會捐贈資助財產的核算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條醫療器械管理小組,對醫院各類捐贈事項實施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醫院捐贈資金管理辦法,對全院的捐贈工作進行組織、指導

5、、管理和協調;負責審議和決定醫院捐贈活動和資金使用中的重大事項;保障和監督捐贈協議的執行,負責各類捐贈項目資產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捐贈資金資助項目的立項、監督、檢查及結項工作。第十五條醫療器械管理小組是捐贈資產管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執行和實施捐贈資產管理委員會的各項決定;編寫捐贈項目目錄,策劃及組織捐贈項目,制定捐贈項目執行計劃;審核、辦理醫院接受捐贈的各類事項;積累捐贈材料,建立捐贈檔案;負責組織捐贈儀式及各類捐贈紀念品的制作與頒發;及時發布捐贈資金使用情況公報;提供捐贈與受贈的法律法規、協議文本、辦事程序等的咨詢服務及捐贈資產管理委員會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條醫院接受

6、的社會捐贈資助財產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統一核算,不得賬外核算,不得設立小金庫,逃避財務監督。第十七條醫院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財產不得用于發放職工獎金和津貼,不得提取管理費。第十八條醫院接受實物資產的,應當辦理驗收、入庫手續,達到固定資產核算起點的,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接受無形資產的,應當將權屬證明或其它能夠證明權屬關系的資料,按照有關要求進行管理和核算。接受服務的,應當由捐贈資助人書面提供服務的范圍、項目、內容、金額、受益人等,交董事會備查。第十九條有限定用途的社會捐贈資助財產,醫院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意愿,按照協議要求使用社會捐贈資助財產。改變社會捐贈資助財產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資助人

7、同意。社會捐贈資助項目完成后形成的資金結余,納入單位經費結余管理,用于醫院事業發展。協議明確結余資金用途的,按書面協議約定執行。第二十條未限定用途的社會捐贈資助財產,經院長辦公會審核、董事會同意后,醫院可以用于下列用途:(一)貧困患者的醫療救治;(二)崇州市優撫對象、殘障患者住院醫療費用減免;(三)醫院的服務設施建設;(四)舉辦公眾公共衛生、疾病預防、健康教育、計生宣教活動的直接運行支出;(五)醫護人員培訓、技術交流和科學研究的直接運行支出;(六)經董事會、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的其它公益性非營利業務活動。前款第(四)、(五)項所指直接運行支出包括:(一)交通差旅費、印刷費、宣傳費、會議費、場租費、

8、培訓費、教材費、資料查詢費;(二)工作人員的勞務費、課時費、專家費;(三)科研項目的儀器設備和試劑采購;(四)購買外部服務的費用;(五)開展和組織相關工作需要支付的其它直接支出。第二十一條社會捐贈資助財產的使用應當嚴格執行財經法律法規,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使用。第二十二條醫院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財產一般不得轉贈其他單位,不得隨意變賣處理。對確屬不易儲存運輸或者超過實際需要的物資,在征得捐贈資助人同意后可以進行處置,所取得的收入應當用于原社會捐贈資助項目或者醫院發展。第二十三條醫院應當建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工作檔案,對接受社會捐贈資助項目的方案、審核、執行、完成情況進行全

9、過程檔案管理。會計年度結束后,對本年度接受社會捐贈資助項目的資金、物資情況統一納入年度財務報告反映。第四章監督檢查第二十四條醫院應當定期公示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及其管理使用明細情況,主動向捐贈資助人反饋管理使用情況以及項目的實施結果,并接受社會監督。對捐贈資助人及社會各界的詢證,醫院應當及時、如實答復。第二十五條定期對醫院接受社會捐贈資助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醫院科室或個人未經單位同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財產的、隱匿不交據為己有的,由醫院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七條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將接受社會捐贈資助與采購商品或服務掛鉤的;(二)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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