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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廣東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1第二章特許經營2第三章管理監督8第四章罰則15第五章附則16廣東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我省市政公用事業發展,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政公用事業市場,規范我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保障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及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公平競爭方式選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莫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奧項服務的制度。城市供水、供電、供氣、污水處理及管道、排水防澇、垃圾

2、清運及處理、軌道交通及其他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共同管溝、路燈、園林綠化和養護及生活垃圾清掃保潔等行業,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據當地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對特許經營全過程進行管理和監督。各級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環保、財政、工商、審計、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糾正實施特許經營中的違法行為,保持相互之間監管行為與措施協調統一,確保特許經營項目能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利益。第四條選

3、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提高公用事業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第五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的原則,豉勵投資者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等方式參與市政公用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豉勵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共享。對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或有統一運營標準和要求的同類項目,可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二章特許經營第六條屬特許經營范圍,特許經營實施方案得到政府批準的,具備特許經營招商條件。第七條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的性質、行業領域、階段類型選擇特許經營形式,特許經營可采取下列主要形式:(一)增量項目對經營性領域

4、(包括燃氣、供水、電力等非基本公共服務),依法放開建設和經營市場,積極推行投資運營主體招商,在一定期限內,將項目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融資、建設和經營管理,期滿后按特許經營協議無償移交政府部門或原單位(BOT)。對準經營性領域(包括軌道交通、污水處理和垃圾焚燒等),以公共私營合作制(PPP)、股權合作等方式,通過建立投資、補貼與價格的協同機制,為投資者獲得合理回報積極創造條件。對非經營性領域(包括排水管網、城市道路、垃圾轉運站、堆肥填埋場、滲瀝液處理廠、交通樞紐、園林綠化和養護、生活垃圾清掃保潔和清運等基本公共服務),可與經營性項目、準經營項目捆綁招標等方式由社會投資人組織實施,由政府回購或購買服務

5、。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列入年度政府財政預算。(二)存量資產通過委托運營、移交-經營-移交(TOT)、公共和私營合作制(PPP)、融資租賃、基金引導、整合改制、技術資源合作、后勤社會化等方式,加大專業化運營力度,擴大產業化經營規模,推動政府職能的轉變。第八條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第九條特許經營項目實施過程的特許經營權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的評估、招標文件及協議的技術、財務和法律文件等,可委托有一定業績和能力的設計或咨詢機構完成,并參與特許經營者選擇的談判、特許經營協議簽署等活動。第十條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項目基本情況;(二)規模、范圍

6、和期限;(三)項目實施組織結構;(四)服務質量和標準;(五)技術路線;(六)規劃條件和土地落實情況等邊界條件;(七)投融資結構;(八)收入來源;(九)財務測算與風險分析;(十)實施進度計劃;(十一)資金保障等政府配套措施;(十二)特許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及選擇方式;(十三)招標文件大綱;(十四)特許經營權主要條款。第十一條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專家以及利益相關方共同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充分論證評估,確保項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及項目財務的可持續性。第十二條實施方案須經地方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當地政府為實施特許經營權的責任人。特許經營項目的實施方案及評估意見,需經地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

7、建設廳和財政廳備案。第十三條實施方案經報備后,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地將莫項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權授予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不能確定投資者或經營者的,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同意,主管部門也可以采取公開招商方式確定投資者或經營者。前款所稱公開招商,是指主管部門將擬授授權經營的公用事業公告后,由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向申請人發生邀請,通過審慎調查和競爭性談判,確定特許經營者候選人,提交專門設立的評審委員會確定的選擇方式。競爭性談判內容包括投標人訴標、澄清、定標等環節。第十四條大型公用項目的招標需設定競爭性談判、澄清等程序。

8、第十五條市政公用項目特許經營招標信息應在地級以上市媒體、網站和省級相關平臺同步發布。第十六條主管部門應與中標人簽訂特許經營協議。中標人與特許經營服務區域政府或單位簽訂服務合同,需在約定期限內注冊成立項目公司第十七條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二)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實力;(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七)誠信等級良好;(八)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八條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項目基本情況;(二)特許

9、經營內容、區域、范圍、規模及有效期限;(三)項目設定的邊界條件;(四)服務質量和標準;(五)技術方案、建設方案和標準、運營方案和標準;(六)股份構成及融資方式;(七)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以及調整程序;(八)設施的權屬與處置;(九)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標準;(十)安全管理;(十一)建設和運行質量評價標準及監督管理細則;(十二)費用支付方式;(十三)履約擔保;(十四)項目實施期間質量、標準、評價、時限、規模等變更解決機制;(十五)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和補償方案;(十六)應急預案;(十七)臨時接管;(十八)特許經營權的收回;(十九)項目移交的方式、程序、品質及保修要求;(二十)補償約定和違約責任;(

10、二十一)爭議解決方式;(二十二)雙方認為應該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九條特許經營的服務質量應在特許經營權協議中明確,具體可操作,形成評價體系,并應與服務價格桂鉤服務質量包括項目建設水平和質量、運行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設施維護與保持標準、公眾服務質量與投訴、相關部門監督意見等。特許經營權項目服務質量應不低于國家、省和市制定的管理辦法、規范、標準和技術規定,包括行業協會經批準發布的指引、指南、技術要求和標準。第二十條行業協會應建立行業市場經營者的誠信平第二十一條特許經營期間,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恢復正常經營時,特許經營者可以按協議約定向主管部門申請終止特許經營,經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鑒定確認事實并批準后,可

11、以提前終止特許經營權。第二十二條因城市發展需要引起規劃和環保的變更,項目效率低影響公眾利益或項目執行不力群眾投訴較多的,政府可提前終止合同。第二十三條在協議有效期限內,若協議的內容確需變更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第三章管理監督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責任:(一)制定項目產品服務質量評價標準和監督管理細則;(二)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提由價格調整意見;(三)監督特許經營者履行法定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義務;(四)對經營計劃實施情況、資產維護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五)受理公眾對特許經營者的投訴;(六)實施年底和中期評估、定期檢

12、查和隨機抽查;(七)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八)制定應急議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九)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第二十五條市縣政府應明確政府各部門的分工,加強各部門的聯系和協調,建立全面的審查監管機制。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獨立的具有相關技術、法律、運營經驗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履行部分監管職責,確保產品服務質量,該專業機構應依照特許經營協議的規定對項目公司實施監管。第二十六條主管部門應當在特許經營協議簽訂后30日內,將協議報上一級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七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一)制定科學合理的建設、運行和

13、服務實施計劃和質量控制標準;(二)對特許經營項目的設施建設、工程質量、運行效果和安全生產負責;(三)科學合理地制定企業年度生產、供應計劃;(四)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企業安全生產;(五)提供足量的、符合標準的產品和服務;(六)在關鍵監管部位安裝檢查儀器儀表;(七)接受主管部門、其他相關監管部門對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八)按要求向主管部門提供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重大事項董事會決議等;(九)加強對生產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保證固定資產的更新和維護符合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及相關標準或規范的要求;(十)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對特許經營項目的財務審查;

14、(十一)接受公眾的監督和投訴,及時糾正服務中的有關問題;(十二)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第二十八條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并保存市政公用設施特許經營項目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監測、分析市政公用設施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具有相關技術、法律、運營經驗的專業機構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經營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在項目運營的過程中應實施中期評估。項目運營的前兩年內應實施年度評估,之后,評估周期為每三年一次,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年度評估。項目公司經營管理未達到特許經營協議及監管細則要求的,主管部門可給予警告、定期整改、扣款、違約等處理10第二十九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

15、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可以實施臨時接管:(一)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轉讓、由租、質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處分特許經營權或特許經營活動相關資產設施或企業股權的;因管理不善,不履行檢修保養和更新改造義務,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或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二)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三)達不到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標準和要求,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四)項目公司長期人力不足,設施不能滿足經營生產要求的;(五)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三十條特許經營者對收回特許經營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一

16、條政府接管項目運行所產生的費用由責任方負擔。第三十二條特許經營者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11因政府政策調整和法律變化影響特許經營協議原先預期的項目財務平衡的,政府應當給予相應調整或者補償。第三十三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財政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專項規劃,對城市政府的規劃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特許經營合同履約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約的城市政府,省級財政將視情節采取緩撥、減撥,直至停撥財政資金。第三十四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前一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選擇特許經營者。在同等條件下,原特許經營者優先獲得特許經營權。第三十五條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特

17、許經營者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第三十六條特許經營權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主管部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市政公用產品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與穩定性。第三十七條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經營項目的臨時接管應急預案。第三十八條特許經營項目公司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由解除協議的,應當提前8個月提由申請,主管部門自收到特許經營者申請的2個月內作由答復。在解除協議前企業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第三十九條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要遵守相關的法規12規定,場站設置和管線改造應服從城市規劃部門的總體安排。因緊急情況需要搶修時,特許經營者可以先實施搶修,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并補辦有關手續。第四十條按照城市規劃要求,經主管部門批準,特許經

18、營者應允許其他經營者連接其市政公用設施。第四十一條未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特許經營者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擅自停業、歇業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第四十二條特許經營者確需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主管部門,并經其同意。第四十三條特許經營權終止時,資產移交的一般原則:(一)特許經營權期限屆滿,特許經營者應當在特許經營協議規定的時間內,將協議規定必須移交的、進行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形成的全部設施和設備及其技術檔案、維持正常運行的備件備料、政府提供使用的財產,在正常運行情況下無償移交給主管部門,負責清償特許特許經營協議范圍內形成的債權債務

19、;主管部門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支付相關費用;(二)特許經營權被實施臨時接管或者提前終止的,特許經營者應當在特許經營補充協議(補償方案、政府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將協議規定必須移交的、進行特許建設或特13許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形成的全部設施和設備及其技術檔案、維持正常運行的備件備料、政府提供使用的財產,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移交給主管部門,并負責清償特許建設或特許經營協議范圍內形成的債權債務;主管部門宜聘請專業的咨詢機構,制定合理的補償方案,主管部門據補償方案和特許經營協議規定進行補償。補償方案應考慮特許經營者為維持正常的經營業務運作所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凈值部分,給予合理補償。補償方案應報本辦法第三條所述

20、相關行政監管部門進行審核并單獨由具審核意見。第四十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資源和與社會承受力相適應的原則。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審定和監管市政公用事業產品和服務價格。第四十五條特許經營者應當在特許經營協議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業務,并按照規定的價格收取費用。政府購買服務支付的服務費應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向用戶收費的各類市政公用產品價格,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成本監審并及時調整到位,價格不到位的,政府應予以補貼。城鎮地下綜合管廊項目要制定入廊管線行業費用分攤和價格標準。14第四十六條產品或服務價格調整工作,應由主管部門、獲得特許經營者、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特許經營協議有關規定、辦法和程序完成,確定調整后的產品或服務價格。市縣政府可以根據公用事業不同行業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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