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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職工離職及留職停薪管理辦法一、目的:為使公司員工離職及辦理留職停薪時,能順利進行且不影響業務之推行,特訂定本辦法。、員工離職:離職依原因區分為,自動請辭離職、解雇免職離職、資遣離職、退休離職等。三、資遣因素:依勞動基準法第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資遣人員。(一)本公司歇業或轉讓時。(二)本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本公司因不可抗拒事故須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四)本公司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員工對于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六)依公司員工評比辦法,員工考績連續三年列為丁等以下者。四、解雇免職因素,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2、者本公司得解雇人員'雇主不須向員工預告,并不得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雇主指為雇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一)員工對于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它共同工作之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二)員工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三)員工違反公司制度規章,情節重大者。(四)員工故意損壞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它雇主所有物品,或泄露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失者。(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五、資遣預告及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一)繼續工作三
3、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于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于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預告之。(四)員工于接到資遣預告時,為另謀工作得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五)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六)依前項計算之剩余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六、離職申請提出期限:員工須依下列規定期限提出離職申請,本公司得要求員工服務至滿以下期限為止,未屆期限前未上班之日數以曠職論,連續三日曠職者,以免職議處,不發給離職證明。(一)自動請辭
4、離職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于十日前提出申請。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者,于十五日前提出申請。3. 課長級(含)以上人員,不論工作年限應于三十日前提出申請。(二)資遣離職員工須于接獲資遣通知預告起始日提出。(三)解雇免職員工須于接獲免職通知始三日內提出。(四)退休離職1. 自請退休,應于六個月前提出。2. 強制退休,應于接獲通知后,三日內提出。七、離職程序:(一)員工因故不能繼續服務時,應至人事單位領取離職申請單(表一),交部門主管簽核。(二)各部門主管于接獲離職申請單后,應于三日內簽核并注明預計離職日期后,送人事單位辦理。(三)員工于離職奉準后,應于離職前填寫并辦妥離職手續會簽單(
5、表二)內之各項規定,未辦妥各項工作移交者,公司得不發給離職證明。(四)員工凡經管下列各項業務者,于離職時應就職務范圍內之業務及經管財務詳列清冊一份二式辦理移交手續:1. 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2. 資材、成品、財產設備、器具。3. 印信戳記。4. 圖書、規章、文書、設計圖表、技術數據。5. 計算機及文書檔案證件。6. 重要經營數據。員工因傷病亡故或有失蹤、潛逃等事情時,其直接主管應于十日內指定人員代辦移交手續,惟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經辦人負責。接任人員對于移交事項及款項,財務等查有遺漏或手續欠妥者。應即會同前任人員、監交員(該職務之主管或其指定人)及財務人員會點,于核決后三日內補辦清楚,前任
6、人員如有應行補交事項,應依限期補交不得拖延。移交清冊核對無誤由接交人及監交人簽章,一份存人事單位,一份交移交人。八、留職停薪: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備妥有關文件于事前提出申請核準,得停薪留職:(除傷病者外,須于30日前提出)(一)因公傷假期滿,仍需繼續治療者。(二)服義務役者。(三)因入學進修或繼續深造,已獲得進修學校之入學證件者。(四)普通傷病假不適工作逾三十日未滿一年,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仍未愈并取得健保指定醫院證明者。(五)其它原因經依人事類核決權限項目呈準者,除前(一)項外,年資不予計算。九、員工請準留職停薪時,應辦理事項如左:(一)填具留職停薪申請單(表三)一份,辦理停薪留
7、職手續。(二)員工于留職停薪奉準后,應填留職停薪手續會簽單(表二),辦妥交接手續,移交清楚后,始得留職停薪。(三)如有向公司借款,尾數應一次清償。(四)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不得繼續參加,但因病留職停薪者,得繼續參加,保險費自行負擔部份應按月繳納。十、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取消留職停薪資格,并以免職處理:(一)留職停薪事由變更,已不適合留職停薪條件,亦未申請復職者。(二)升學進修期間,中途休學未申請復職者。(三)申請復職期限屆滿,未申請復職者。(四)留職停薪期間,曾至其它公司上班,經查屬實者。十一、留職停薪期限:(一)員工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除普通傷病假者以一年為限外,其余各項最長以
8、二年為限。(二)如有特殊原因必須延長留職停薪期限者,以不超過前項期限為原則。十二、下列情形不得申請留職停薪(一)員工新進服務未滿一年者。(二)無正當理由亦未能提出有關文件者。十三、復職申請(一)于留職停薪期滿十日內提出復職申請單(表三),但如有原因提前銷假,應于銷假后十日內提出。(二)服義務役者,應于服役期滿后三個月內提出。(三)復職申請者之職務得由公司依工作需要與編制缺額予以適當調整。十四、本作業辦法經總經理同意后報請董事長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員工離職申請單申請日期:編號姓名到職日年月日職稱部門擬離職日年月日離職原因注一、離職申請單須于離職一周前辦妥。意二、從業人員簽至總經理。事三、本單簽準
9、后請于離職日前三日內辦妥離職手續會簽單。項四、正本存于人事單位。主管(人事)核示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經(副)理單位主管申請人員工離職(留職停薪)手續會簽單姓名:部門:日期:原因:離職留職停薪其它程序吉會簽部門應辦事項經辦人日期備注1人事單位繳交離職申請單領取離職會簽單2單位主管移交清冊已制作并確實將工作移交其它3福委會交還借用物品其它4財務室會計傳票、憑證已交待清楚其它5財務室出納交還借用款項其它6管理處交還文具等總務其它7管理處資材交還借用物品其它8人事單位 繳交移交清冊正本 領取機票已沖銷交還識別卡辦理勞、健、團保退保9注意事項E、離職人員須依上述程序完成會簽,辦妥后正本交人事單位。錄二、借用物品、圖書、文具用品等未歸還者,請經辦人于備注欄加注金額。三、離職手續未辦妥者,公司得暫緩發放薪資,待手續完成后始'發放薪資。員工職)申請單丿事編號1姓名門稱部職到職日年月日留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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