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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J 80四川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DBP DB×/T×××× 備案號:J××××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報廢標準The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Tower Cranes and Builders Hoist to be Scrapped(初稿)×××× 發布 ××-×-× 實施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四川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報廢標準The Standard for
2、 Construction Tower Cranes and Builders Hoist to be Scrapped DB×/T×××× 主編部門: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批準部門: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施行日期:××年××月××日××年 成都前 言 根據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下達四川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報廢標準編制計劃的通知(川建標發20134號)文的要求,由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四川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會同有關單位編制本標
3、準。 本標準在編制過程中,進行了較廣泛的調查研究,開展了多次專題討論,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的基礎上,依據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完成定審稿。 本標準分為五章,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報廢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部(構)件的處置。 本標準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解釋。 本標準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及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地址:成都市一環路北三段55號,電話、傳真郵編:610081,Email:et_sibr),供今后修訂時參考。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
4、位和主要起草人、主要審查人:主編單位 :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 參編單位 :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 四川省建筑業協會設備材料和防水工程分會 四川中興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主要審查人:目 次1 總則2 術語3 塔式起重機 3.1 塔式起重機整機報廢條件 3.2 塔式起重機主要鋼結構件報廢、修復、更換條件4 施工升降機 4.1 施工升降機整機報廢條件 4.2 施工升降機機主要金屬結構件報廢、修復、更換條件5 報廢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部(構)件的處置本標準用詞說明引用標準名錄條文說明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s2 Terms3 T
5、ower cranes 3.1 Conditions for tower cranes whole set scrapping 3.2 Conditions for the scrapping, repairing and replacement for main components of tower cranes 4 Builders hoist 4.1 Conditions for builders hoist whole set scrapping 4.2 Conditions for the scrapping, repairing and replacement for main
6、components of builders hoist5 Disposal of scrapped components (parts) of tower cranes or builders hoistExplanation of words in this standardStandard reference listClause explanation1 總 則 為科學、安全、經濟的保障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的安全使用,防止和減少由于結構疲勞引起的事故發生,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在四川省境內的建筑用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的報廢管理。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的報廢除
7、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及使用說明書規定的報廢年限。 建筑施工現場用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高處作業吊籃、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報廢,可參照“SS”型施工升降機的報廢規定執行。 2 術語 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的使用年限(service life for tower cranes or builders hoist) 自出廠日起到報廢停止使用的時間。使用年限由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鋼結構的使用壽命決定。使用年限包括安全性鑒定后的允許使用年限。 2.0.2 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的整機報廢(whole set scrapping for tower cranes or builders h
8、oist) 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到達使用年限或在使用年限內主要鋼結構件發生強度破壞不能修復或喪失整體穩定性而失去整機使用價值。 2.0.3 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主要構件(main components of tower cranes or builders hoist) 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鋼結構中承受載荷的主要構件。塔式起重機的主要構件包括:塔身標準節、基礎節、起重臂及拉桿組、平衡臂及拉桿組、塔帽、過渡節、上支座、下支座、頂升套架等。施工升降機的主要構件包括:底架、導軌架、附墻架、天輪架、吊籠、驅動板等。 2.0.4 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主要構件失穩(instability
9、 of main components of tower cranes or builders hoist) 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主要構件在載荷引起的軸心壓力和彎矩作用下失去穩定平衡狀態,發生彎矩作用平面內彎曲屈曲,彎矩作用平面外彎曲屈曲及彎扭屈曲而導致該構件喪失承載能力。 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構件報廢(scrapping of components of tower cranes or builders hoist) 指主要構件損壞或局部失穩導致該構件喪失承載能力且不能修復或無修復價值,失去使用價值。2.0.6 計算應力(theoretical stress) 塔式起重機主要受
10、力構件被校核截面,在計算載荷作用下,經理論計算得到的最大應力值。 3 塔式起重機3.1 塔式起重機整機報廢條件 塔式起重機整機使用年限,由塔式起重機鋼結構件使用壽命決定。達到下列條件之一時,塔式起重機應及時報廢,并向原注冊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1 達到報廢年限; 2 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明令淘汰的型號及類型; 3 經法定塔式起重機鑒定單位,按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性鑒定標準DB51/T50632009鑒定后,建議報廢的塔式起重機。 根據本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的使用頻繁程度及滿載程度,塔式起重機的使用年限不得超過以下規定:1 起重性能63t.m以下(不含63t.m)級別的塔式起重機,使用年限不得超
11、過10年;2 起重性能63t.m100t.m(不含100t.m)級別的塔式起重機,使用年限不得超過12年;3 起重性能100t.m250t.m(含250t.m即“7030”)級別的塔式起重機,需進行安全性鑒定的年限不超過12年,使用年限不得超過15年。4 起重性能大于250t.m(即“7030”)以上級別的塔式起重機,需進行安全性鑒定的年限不得超過15年,使用年限不得超過20年。3.1.3 凡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不大于本標準3.1.2條規定的,應按使用說明書規定的年限報廢。3.1.4 凡使用說明書未規定使用年限或規定整機使用年限大于本標準3.1.2條規定的,應按本標準3.1.2條規定的年限
12、報廢。 對于超過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機,如果本身制造質量好,使用頻率及滿載率不高,在維修保養良好的情況下,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鑒定單位,按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性鑒定標準DB51/T50632009鑒定合格后,依據鑒定報告的意見,延長塔式起重機的使用年限。 3.2 塔式起重機主要鋼結構件報廢、修復、更換條件 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如塔身、塔帽、平衡臂、起重臂、套架等構件的主弦桿,起重臂支承拉桿、平衡臂支承拉桿等,由于腐蝕或磨損而使結構的計算應力提高,當超過原計算應力的15%時應予報廢。對無計算條件的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的10%時應予報廢。3.2.2 塔式起重機主要鋼結構件如塔身、塔帽、平衡臂、起重臂
13、、套架等構件發生整體失穩時應報廢。3.2.3 按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性鑒定標準DB51/T50632009鑒定后,建議報廢的構件應報廢。3.2.4 按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性鑒定標準DB51/T50632009鑒定后,可以修復或更換的構件,應修復或更換。3.2.5 塔式起重機主要鋼結構件同一部位的修復次數不得超過兩次。否則該構件應報廢。3.2.6 塔式起重機鋼結構件的修復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完成。更換的結構件應采用原制造單位的同型號構件。修復更換后經檢測合格,由完成該項工作的單位在該項工作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塔式起重機產權單位,將其存入該塔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檔案備查。4 施工升
14、降機4.1 施工升降機整機報廢條件 施工升降機達到下列條件之一時,應及時報廢并向原設備注冊登記部門辦理注銷。1 達到使用年限;2 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明令淘汰的設備;3 經法定塔式起重機鑒定單位,參照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性鑒定標準DB51/T50632009鑒定后,建議報廢的施工升降機。4.1.2 根據我省建筑施工升降機使用的現狀及環境,施工升降機整機使用年限不得超過以下年限:1 SS型施工升降機使用年限不得超過5年;2 SC型施工升降機使用年限不得超過8年;3 對于本身制造質量好,使用頻率不高,維修保養良好的施工升降機,經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參照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性鑒定標準DB51/T506
15、32009鑒定合格后,可按鑒定單位的意見,適當延長施工升降機的使用年限。4.1.3 凡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整機使用年限少于本標準4.1.2條規定的,應按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整機及時報廢。4.1.4 凡使用說明書未規定整機使用年限或整機使用年限大于本標準4.1.2條規定的,應按本標準4.1.2條規定的使用年限整機報廢。4.2 施工升降機機主要金屬結構件報廢、修復、更換條件 施工升降機主要金屬結構件有:基礎底架、導軌架標準節立柱、附墻架、吊籠、驅動板、天輪架、外籠等等。由于磨損或銹蝕導致工作應力增高,金屬結構受力構件達到以下條件之一時應報廢:1 主要結構件(除標準節立管外)腐蝕深度達原厚度的10%
16、;2 標準節立管壁厚腐蝕和磨損最大減少量為出廠厚度的25%時;3 齒輪、齒條的磨損量超過使用說明書規定值時。4.2.2 施工升降機主要金屬結構件(如:基礎底架、導軌架標準節、吊籠骨架、驅動板等)發生結構整體失穩,應報廢。4.2.3 施工升降機的防墜安全器殼體有裂紋或自出廠之日起滿5年,該防墜安全器應報廢。4.2.4 參照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性鑒定標準DB51/T50632009鑒定后,需要報廢的構件應報廢。 參照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性鑒定標準DB51/T50632009鑒定后,可以修復或更換的構件,應修復或更換。 施工升降機機主要金屬結構件同一部位的修復次數不得超過兩次。否則該構件應報廢。
17、4.2.7 施工升降機金屬結構件的修復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完成。更換應是原制造單位的同型號構件。修復更換后經檢測合格,由完成該項工作的單位在該項工作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塔式起重機產權單位,將其存入該施工升降機機安全技術檔案備查。5 報廢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部(構)件處置5.0.1 待報廢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產權單位,應及時到原設備注冊登記部門辦理報廢、注銷手續。 報廢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整機及其部(構)件不允許重新使用或拼裝使用。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產權單位應將報廢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的金屬構件按廢舊金屬處理。 本標準用詞說明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程條文時
18、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允許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 “可”。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規定(或要求)”或“應按執行”。非必須按指定的標準和其他規定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的規定(或要求)”。引用標準名錄 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 5144 塔式起重機GB/
19、T 5031 塔式起重機設計規范GB/T 13752 起重機設計規范GB 3811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 6067施工升降機GB/T10054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GB10055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GB26557 施工升降機齒輪錐鼓形漸進式防墜安全器JG121 四川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報廢標準The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Tower Cranes and Builders Hoist to be ScrappedDB×/T××××條文說明 目 次1 總則2 術語3 塔式起重機
20、3.1 塔式起重機整機報廢條件 3.2 塔式起重機主要鋼結構件報廢、修復、更換條件4 施工升降機 4.1 施工升降機整機報廢條件 4.2 施工升降機機主要金屬結構件報廢、修復、更換條件5 報廢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部(構)件處置1 總 則 由于國民經濟建設速度的加快,塔式起重機的使用狀態(載荷譜)跟以前相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塔機的滿載率不斷提高(滿載率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載荷的滿載率,另一方面是使用時間的滿載率即頻繁程度),事故時有發生。因為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這種特殊的起重設備,不可能用到倒塌才報廢,因此為保障在用塔式起重機的安全使用,有必要制定塔式起重機的報廢標準。在充分調查研
21、究和實踐經驗總結的基礎上制定了本標準。2 術語、符號2.1 術語2.0.12.0.6本標準采用的術語及其涵義,是根據下列原則確定的: 1 凡現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已規定的,一律加以引用,不再另行給出定義或說明; 2 凡現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尚未規定的,由本標準自行給出定義和說明; 3 當現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已有該術語及其說明,但未按準確的表達方式進行定義或定義所概括的內容不全時,由本標準完善其定義和說明。 3 塔式起重機3.1 塔式起重機報廢條件3.1.13.1.2 塔式起重機安全工作的壽命主要取決于金屬結構的疲勞壽命。根據塔式起重機設計規范GB/T13752-92,塔式起重機的金屬結構應進行疲勞
22、校核(GB/T13752-92中5.1節)。但目前正在服役的一些塔式起重機設計時沒有考慮金屬結構的疲勞壽命,使用說明書也沒有作規定。經過調查發現,建筑工地上各種型號級別的塔式起重機使用頻率大致差不多。但是由于塔機型號級別不同,載荷滿載率各不相同。因此,按級別將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分為4個檔次來確定使用年限。1 63tm以下級別的塔機,使用中載荷滿載率最高,長期處于高應力水平下工作,所以按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 5144-2006規定的1.25×105次工作循環來確定使用年限是合適的(因為在GB 5144-2006制定時,基本上建筑工地上還很少有63tm以上的塔式起重機。所以63tm以下
23、塔機的使用年限適合于GB 5144-2006規定的循環次數。)。2 63tm100tm(不含100tm)的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使用中的載荷滿載率比63tm以下級別的塔機少20%左右,所以使用年限延長到12年。3 對于100t.m250t.m(含250t.m即“7030”)級別的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當時制定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性鑒定標準DB51/T50632009時,我省建筑工地上幾孚沒有這種級別的塔機,因此那時制定的塔式起重機安全性鑒定年限為8年。但現在對于100t.m250t.m(含250t.m即“7030”)這種大級別的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全性鑒定年限定為8年顯然不合適,因此在本條將這種級
24、別的鑒定年限定為12年。使用年限作了適當延長。4 同“3”。3.1.33.1.4 目前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機的使用說明書,基本上都沒有規定塔式起重機的壽命年限,如果以后有說明書規定使用年限,可按本條執行。3.1.5 為了減少浪費,特制訂此條。塔機規格多,制造廠的工藝水平,材料性能,制造質量差別很大。而材料性能、部件制造工藝過程、設計方法的優劣、使用環境條件等,都會影響到產品的疲勞壽命。因此,對于質量好,保養好的塔機經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認可的機構)鑒定合格,允許按鑒定單位的意見繼續使用。 3.2 塔式起重機主要鋼結構件報廢、修復、更換條件3.2.13.2.2 這兩條規定
25、參照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 5144-2006制定。3.2.5 該條規定“塔式起重機主要鋼結構件同一部位的修復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主要是考慮到焊接次數越多,材料的脆性組織增加得越多。建筑鋼結構的修復也有這種規定。3.2.6 本條所指“塔式起重機鋼結構件的修復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完成。”,是指獲得塔式起重機相應型號制造許可證的單位才能承擔塔式起重機鋼結構件的修復業務。目前塔機結構維修單位良莠不齊,為保障鋼結構的更換件的質量及使用性能,根據中華人民建設部令第166號的精神,規定需更換的主要鋼結構件應采用原制造廠同型號的構件。4 施工升降機4.1 施工升降機整機報廢條件4.1.2 根據我省施工現場調查的情況表明,SC型施工升降機使用了8年之后,導軌架立柱的減薄量大多快要達到出廠厚度的25%,現在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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