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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福建省南平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標準及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南平市城市規劃管理,確保城市建設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南平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南平市城市總體規劃及有關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南平市城市規劃區進行城市規劃、設計和建設管理,均應按本規定執行。城市規劃區用地分為新區開發及舊區改建。新區開發是指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部署,在城市現有建成區以外的一定地段進行集中成片、綜合配套的開發建設活動。舊區指城市在長期歷史發展和演變過程中逐步形成的進行各項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活動的居民集聚區。第三條本規定尚未包括的內容,均以國家法

2、律和福建省、南平市現行有關規定為準。第四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南平市城鄉規劃局。第二章城市規劃的編制第五條南平市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四個層次。第六條在城市總體規劃基石上,應編制分(片)區規劃。第七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編制相應的各專業系統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此規劃應由業務隸屬單位完成。第八條城市土地的地塊開發利用,均應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并視建設的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地塊開發單位完成。第九條城市重點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圍地段,應單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特別重要的地區,還應編制城市設計。第十條城市規劃和設計,必須使用南平市城鄉規劃局統一的地形圖及

3、高程、座標系統。第三章建筑間距控制與建筑退讓第十一條建筑間距除必須符合消防、環保、工程管線和建筑保護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第十二條多層及多層以下居住建筑的間距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平行布置日的間距(包括兩建筑夾角V30°)1.朝向為南北向(建筑走向與東西向夾角V45°,下同)其間距在新區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0倍,舊區不小于0.8倍。2.朝向為東西向的(建筑走向與南北向夾角W45°,下同)其間距在新區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舊區不小于0.6倍,且最小間距不小于6米。(二)垂直布置時的間距(90°R兩建筑夾角R6

4、0°)在新區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6倍,舊區不小于0.5倍。多層居住建筑的山墻寬度必須小于或等于15米,若大于15米,其間距按平行的控制。(三)多層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小于6米;低層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小于4米。同時須滿足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山墻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衛生間、樓梯間或其它非重要房間在山墻開啟窗洞,則其間距應適當增加。第十三條高層居住建筑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筑間距應符合以下規定:(一)平行布置的間距1.南北向布置南側為高層時,在新區不小于0.5倍,且最小間距為24米,舊區不小于0.4倍,且最小間距為18米。2、東西向布置時,在新區不小于0.35倍,且最小間距為18

5、米,在舊區不小于0.3倍,且最小間距為15米。3、若北側為高層居住建筑,其間距按南側多、低層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為13米。(二)垂直的間距,在新區不小于0.25倍,在舊區不小于0.2倍,且最小值為13米。(三)高層居住建筑山墻間距不小于9米,山墻有窗洞的,其間距不小于13米。第十四條文、教、衛建筑之間的間距,須在同型布置方式時的居住建筑間距要求上,提高10-20%,同時須滿足各專業規范要求。第十五條非居住建筑(第十四條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間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時的居住建筑間距的要求上,減少10-20%,同時須滿足各專業規范要求。第十六條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紅線應符合(表一)

6、的控制指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滿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經南平市規劃局核定,其后退距離可適當縮小。(一)在舊區、中心區的商業街,按此規劃控制有困難的。(二)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間的延續性,在經批準規劃中未按上述指標控制的道路上的建筑工程。第十七條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裙房),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6米,并應留出臨時停車或回車的場地。第十八條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應符合(表一)的規定外,多、低層建筑不得小于4米,高層建筑不得小于6米

7、(均自道路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的連接點算起)。第十九條沿河道兩側所建的建筑物,要退讓城市防洪堤,除有關專業規定外,退讓堤腳不得小于6米。位于江河橋頭建筑物,在行洪區之外應增大退縮距離,一般不小于15米。第二十條沿鐵路兩側興建建筑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一)沿鐵路干線兩側的建筑工程與相鄰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20米;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5米;鐵路兩側的圍墻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圍墻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二)鐵路兩側的高層建筑、高大構筑物(水塔、煙囪)、危險品倉庫和廠房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須經鐵路主管部門審核后確定。(三)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的,

8、須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一條沿公路兩側興建建筑工程,除中心城區外,其建筑線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國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縣道不小于10米;鄉道不小于5米。第二十二條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建建筑物。電力線路保護范圍規定如下:(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指導線邊線向外兩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1.一般地區各級電壓的架空電力線路,其每邊向外側延伸的距離:1-10千伏5米;10-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2.中心城區和城鎮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寬度可略小于上述規定,具體標準由南平市城鄉規劃局會同電力管理部門確定。(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指

9、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向外兩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其每邊向外側延伸的距離應不小于0.75米。第二十三條沿城市道路兩側的貨運裝卸泊位應后退道路規劃紅線3米設置,或設于建筑物底層。第二十四條其它建筑規劃設計要求(一)沿城市主干道兩側建筑物底層層高不宜低于5米,臨街一側底層原則上應收進3至5米,作騎樓處理形成空廊。(二)建筑物臨路外墻突出部分,包括外柱、門廊、踏步、臺階、花壇、一層陽臺、采光井、櫥窗等不得超出建筑紅線;雨棚、挑檐以及二層以上挑出的陽臺等,其挑出的寬度不得大于道路紅線與建筑紅線距離1.0米,挑出高度不宜小于5米。沿江河和低洼地帶受洪水威脅的地段以及其它重要地段的建筑物挑出寬度及高度

10、由南平市城鄉規劃局確定。(三)擴建、加建或改建建筑物,除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外,應有設計單位對原建筑物結構安全鑒定書,設計時應考慮新舊部分建筑立面的協調。(四)建筑物之間因公共交通需要,跨越地界連接相鄰建筑的空中人行廊道的,應滿足交通和消防要求,并報南平市城鄉規劃局審批。(五)建筑物的臨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圍墻。確屬保密、安全需要須建圍墻的,須向南平市城鄉規劃局報批,原則上應為透空式圍墻。第四章居住用地規劃技術規定第二十五條居住小區規劃標準(一)新開發的居住用地,一般可按居住、住宅組團二級結構編制規劃;舊城區以行政街為單位編制街區規劃;舊城區及各鎮中心區可按獨立住宅組團結構編制規劃。(二)居住小區的

11、用地規模為7公頃至25公頃,人口規模一般為4千至1.5萬人;獨立居住組團用地為1.5公頃至6公頃,人口規模一般為1千至3.5千人。(三)居住小區的用地組成,按功能可分為居住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綠地(集中綠地)、其它用地。具體指標見(表二)。(四)居住用地按新建區、舊區劃分及按用地面積的大小進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見(表三)及(表四)。(五)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未達到下列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1.舊區1000平方米;2.新區2000平方米。建設用地未達到上述規定的最小面積,但因鄰近用地已經完成城市建設,或因公用設施等限制確無法調整、合并,且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可視情調整。(六)在

12、市區建筑為社會公眾提供開放空間的,在符合技術標準及規定的前提下,可適當增加建筑面積,但增加面積總計原則上不得超過提供開放空間建筑面積的二倍。(七)居住小區的公共建筑,按人口規模和服務范圍配套設置,具體指標見本規定第五章有關條款。商業性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居住用地內總建筑面積的15%。(八)居住小區內應統一規劃設置綠化管理站、自行車房、變電站(房)、垃圾集結點、公廁、液化氣供應站、污水處理站(提升站)及社會停車場等市政公用設施。具體指標見(表五)。(九)居住小區道路分級和紅線寬度規定如下:(1)居住小區級道路:9米至15米;(2)住宅組團級道路;5米至9米;(3)住宅宅前小路:2.5米至3

13、米。居住用地道路的組織與設計必須滿足交通、消防、救護及管線敷設等需要。(十)在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應設置為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于2.5米,縱坡不應大于2.5%米。第二十六條居住用地規劃編制內容(一)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包括現狀圖、規劃總平面圖、道路交通規劃圖、綠地系統規劃圖、工程管線規劃圖、豎向規劃圖及說明書,即六圖一書。(二)修建性詳細規劃,除包括六圖一書外,還應增加反映規劃設計意圖的透視圖。第二十七條私人住房規劃設計要求(一)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舊城區私房原則上不得擴建(含加層,下同)。在城市干道兩側自道路紅線起50米范圍內,重點地區及近期建設地區的私房,只能原

14、狀維修,不得拆建、擴建。(二)私人建房最多不超過3層,總高度不大于11米,私人宅基底上的容積率不超過2.4。(三)私人建房不能騎壓和影響鄰居房屋的基礎。建筑間距規定如下:(1)主朝向單方退縮間距,三層的不少于2米,三層以下的不少于1米;次朝向單方退縮間距,三層的不少于1米,二層以下的,不少于0.5米。以上最少退縮間距內不得外挑陽臺、走廊或樓梯平臺。(2)新區的私人住房,主朝向間距不得小于9米,側向間距不得小于4米。(3)不符合本條要求的,只能原狀拆建、維修或與鄰屋協商獲得同意后拆建。第二十八條農民自建住房用地標準(一)人均耕地不足一畝的村:每戶四口人以下的,每戶不超過60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

15、每戶不超過80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戶不超過100平方米。(二)人均耕地超過一畝的村、丘陵地或不占用耕地的地區:每戶四口人以下的,每戶不超過80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戶不超過100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戶不超過120平方米。第五章公共設施規劃技術標準第二十九條城市公共設施可分為七類,即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文娛體育設施、行政管理設施、公安消防、政法設施、商業設施及郵電設施。第三十條教育設施(一)托兒所1.收1至3歲兒童,以適齡兒童占總人口的3.5%,其中50%入托計。每5000人左右需設一處,每處2至4班,每班容量25座,建筑面積6至8平方米/座,用地面積7至9平方米/座。一般每處規模

16、為:建筑面積300至600平方米,用地面積600至800平方米。2.托兒所規模不宜超過4個班,一般不宜單獨占地。(二)幼兒園1.收3歲至6歲兒童占總人口的4%,其中60%入園計。每7000人左右需設一處,每處6至9班,每班容量30座,建筑面積9至10平方米/座,用地面積13至15平方米/座。一般每處規模為:建筑面積1700至2400平方米,用地面積2700至3800平方米。2.幼兒園應有室外游戲場。游戲場應日照充足,場地干燥。(三)小學1.按80座/千人計算,1至1.5萬人需設一處,每處規模為24座,每班容量45座。建筑面積3.5至4平方米/座,用地面積8至10平方米/座,一般每處規模為:建筑

17、面積3200至4300平方米。用地面積8500至10500平方米。2.小學選址不應使學生上學穿越城市干道和鐵路。學校服務半徑不宜大于500米。3.學校不宜與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及醫院太平間等場所毗鄰。4、學校校門不宜開向城市干道或機動車流量大于300輛/小時的道路。5.學校內必須設200米環形跑道和60米直跑道。(四)中學(含職業中學)1.按70座/千人計算,每2至3.5萬人設一處,每處規模為24至30班,每班容量50座,建筑面積5至6平方米/座,用地面積12至16平方米/座。一般每處規模為:建筑面積7000至8500平方米,用地面積12000至20000平方米。2.市區范圍內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

18、000米。3.學校內必須設250至300米環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五)其他教育設施中專、工業技術學校、高等學校的設置不能以人口或土地的比率形式來確定,而應以教育部門的長遠規劃來確定,中專及工業學校的規模可參照中學上限執行。第三十一條醫療衛生設施(一)醫院1.每100000人的城區設一所400床的醫院,建筑面積45至55平方米/床,用地面積65至70平方米/床。一般每所醫院規模為:建筑面積18000至25000平方米,用地面積20000至30000平方米。2、醫院宜設于交通方便,環境安靜,無污染的地方。(二)衛生站1.每4000至6000人設一處,附設100至200人次門診部,千人指標為:建

19、筑面積40至42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積80至90平方米/千人。一般每處規模為:建筑面積1200至2100平方米,用地面積2400至4500平方米。2.居住小區內的衛生站每5000人左右設一處,一般每處建設規模為30至50平方米,可與居委會集中布置。第三十二條文娛體育設施(一)文化館1.供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進行各種科技、文化和娛樂活動,每40000至60000人設一處。千人指標為:建筑面積35至40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積70至80平方米/千人。一般每處規模:建筑面積1000至2000平方米,用地面積2000至4000平方米。2.選址應在交通方便和人口集中的地方,宜鄰近公園綠地。(二)青少年之

20、家1.每40000至60000人設一處。千人指標為:建筑面積20至35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積40至65平方米/千人。一般每處規模: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用地面積2000平方米。2.宜結合居住小區綠地設置。3.獨立地段居住組團應設一處。(三)文化活動室1.供老人和少年兒童活動,每5000人左右設一處,建筑規模為10至20平方米/千人,一般每處建筑規模50至100平方米。2.可結合室外運動場地布置,附近有文化館的可不設。(四)電影院1.每50000人設一處,每千人25至30座,建筑面積4.5至5.5平方米/座,用地面積6.0至7.5平方米/座。一般每處規模為:建筑面積2000至3000平方米,用

21、地面積4000至5000平方米。2.電影院選址宜位于公共設施較集中的地段,且應交通便捷,便于人流疏散,宜與文化館相鄰。(五)圖書館1.全市設一處大型圖書館,按5至10座/萬冊藏書設閱覽室。2.每城區設一處區級圖書館,按10座/萬冊藏書設閱覽室。3.宜選擇環境安靜、場地干燥的位置。(六)運動場1.每50000人設一處,包才200米跑道、小型足球場、籃球場和排球場。千人指標為:建筑面積6至8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積200至300平方米/千人。一般每處規模為:建筑面積300至400平方米,用地面積10000至12000平方米。(七)游泳池1.每50000人設一處,內設50米X25米游泳池1至3個。千人

22、指標為:建筑面積6至8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積40至60平方米/千人。一般每處規模為:建筑面積300平方米,用地面積200至300平方米。2.可與運動場結合布置,宜設在人口規模較大的住宅區和工業生活區內。第三十三條行政管理設施(一)居民委員會1.每3000人左右設一處,每千人建筑規模為10平方米,一般每處建筑規模為30至50平方米。2.位置選擇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宜與文化活動站合并布置。(二)房屋管理所1.新建居住區每50000人設一處,包括辦公和設備用房,建筑規模每千人不少于8平方米,一般每處建筑規模不少于400平方米。2.每個獨立的居住小區或獨立的居住組團應設一處。(三)市政管理部門新建

23、居住區每50000人設一處,包括環衛管理150平方米和綠化管理點120平方米、水及電氣管理點300至40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規模6平方米,一般每處建筑規模300平方米。(四)街道辦事處每行政街設一處,每千人建筑規模10平方米。一般每處建筑規模300至500平方米。(五)工商所每30000至100000人設一處,每處建筑面積300至500平方米,宜與其他公共建筑合建。(六)稅務所每個行政街道設一處,每處建筑面積150平方米,宜設于其他公共建筑內。第三十四條公安消防政法設施(一)公安派出所1.每行政街設一處,每千人建筑規模8至10平方米,一般每處建筑規模300平方米。2.宜獨立占地,應有專用停車場

24、地。(二)消防站按專業規劃要求擬定位置。每千人建筑規模10平方米,一般每處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用地面積2000平方米。(三)巡警隊選址應在各區內均勻分布,保障交通順暢,并與城市干道相臨。(四)交通中隊應在各區內均勻分布,且至少與一條城市干道相臨。(五)民事法庭每個街道辦事處設一處,每處建筑面積1500平方米,宜與街道辦事處合建。第三十五條商業設施(一)綜合市場1.每30000至50000人設一處,服務半徑500至800米,每處用地3000至5000平方米。2.市場宜設于底層樓面,并配建公廁、垃圾集結點及停車場。3.在設計布局市場時應將其噪聲和氣味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4.市場內應

25、設市場管理所,每處辦公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二)肉菜市場1.每10000至20000人設一處,服務半徑為300米,每處用地面積1500至3000平方米。2,凡設綜合市場的居住小區不重復設置肉菜市場。(三)書店及報刊門市部1.每20000人設一處,每處建筑面積200至300平方米。2.宜設于人流集中地區,慶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不單獨劃地建設。(四)商業服務網點1.商業服務設施應與市級中心、市級次中心、片區中心、組團中心及小區中心結合布置。2.市級中心、市級次中心及片區中心,應包括若干數量大型超市、百貨商店、餐館、酒店;鎮級中心應至少設一處中型超市或百貨商店以及若干餐飲店;小區中心至少設一處小型

26、超市或小百貨店及小餐飲店。3.餐飲店宜集中布置,不得設于多層住宅底層。4.餐飲業應合理布局,對噪聲、煙氣等應設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第三十六條郵電設施(一)每600至800米半徑范圍內設一處獨立的光纖綜合接入點。(二)電信系統應能滿足終期容量:住宅樓,每個住戶終期電話按1-2對線設置;辦公和商業樓,每個開間終期電話線按2-4對線設置。(三)住宅小區200至600戶應集中設置信報箱群(間)。(四)住宅小區600戶以上應單設信報箱間或信報箱亭。第六章工業、倉儲用地規劃管理第三十七條工業規劃布局要求(一)工業用地主要布置多層輕工廠房,同時還需布置為本地塊廠區服務的小商店和為

27、城鎮配套的公建及市政公用設施。在廠區還應布置公共綠地和為廠區配套的辦公樓、單身宿舍、食堂、文體活動俱樂部等公共福利設施。(二)工業區的規劃應做到環境潔凈、優美、交通便捷。建筑物的設計和總圖布置要符合國家現行公布的消防、衛生等規定。建筑物造型新穎、色彩豐富協調。廠區前應留有足夠的綠化用地和停御車場地。第三十八條倉庫及堆場設置要求(一)倉庫和堆場的設置,必須按總體規劃要求,按使用性質、物資流向、運輸方式和安全防護規劃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二)危險品倉庫布置在城鎮的邊緣地段。(三)倉庫區內應有相應的停車和裝卸場地,不得占用街道、公路停車或裝卸貨場。(四)上述規定僅用于興建標準廠房的工業區、高科技等特

28、殊專業廠房的用地規劃標準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條多層標準廠房建筑間距要求,參照第十六條。第七章道路、交通及管線規劃第四十條道路規劃(一)城市道路紅線寬度1.主干道:24米至40米。2.次干道:18米至24米。3.支路:15米至18米。(二)城市道路交叉口轉彎半徑(按道路紅線控制)1.主干道:30米至50米。2.次干道:20米至30米。3.一般道路:15米至20米。4.行車轉彎最小半徑:居住用地為12米,工業、倉儲用地為16米。(三)在三塊板斷面或中央設置隔離帶的城市干道上,應根據交通需要設置人行天橋或地道,或相距500米左右可設置人行橫道。(四)沿城市道路兩側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紅線應符合表(一)控

29、制的指標。道路紅線與建筑紅線之間的人流集散和綠化、敷設市政管線用地,不得作為它用。靠近城市主、次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交通組織的需要,同時修建人行天橋或地道以及汽車專用道、立交橋等設施,具體規劃要求由南平市城鄉規劃局確定。(五)國道或省道與建設組團之間應通過輔助車道聯系,并用綠化帶隔離。輔助車道間隔不少于200米。第四十一條交通規劃(一)在城市干道上嚴格控制開設行車路口。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大量車輛出入的單位確需開設車輛出入口的,應盡量在次要道路或專用附道上開設,并征得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同意報南平市城鄉規劃局批準。(二)新建、改建建筑物時,必須同時建設停車場(庫),其規定如下:

30、1.公共建筑物、高層樓宇,總建筑面積8%的面積建設停車場(庫)。2.多層住宅,按每戶4平方米計建筑面積建設停車場(庫)。3.工業、倉儲建筑必須同時建設自用及外來車輛的停車場(庫)。4.特殊地段的建筑物,由南平市城鄉規劃局確定停車場(庫)的標準。(三)道路兩旁飯店、旅館、商店門前大型商場、集市、交通換乘點附近,應設置“港灣式”規范化的停車場、停車道。停車場(道)不得占用綠化用地,其面積按每停車位25至30平方米計。(四)停車形式宜采用垂直式。垂直式停放,汽車橫向間距不少于0.7米。通道處汽車縱向間距不小于車長的1.1倍,非通道處汽車縱向間距不小于1米。停車場應留有適當的通道和出入口(當停放車輛多

31、于50輛時,出入口不宜少于兩個)。停車場出入口,應視野開闊,并設置明顯標志。(五)道路(含以道路中心線為界的城鎮道路)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規劃設計要求:地塊內的道路與城鎮道路相接口應符合總體規劃要求,且相接口距干道交叉口的距離不得小于70米,相接口之間的距離應控制在200米以上。(六)公路客運站,應當設在市中心區以外,并與市中心區公共交通站場有方便的線路相銜接。(七)各類交通設施,應適應人流與車流集散需要。在中心城區內,公共站點應統一規劃布點,主次干道設公共站點時,應設置港灣式停靠站。(八)港口岸線按照深水用、淺水用的原則進行建設,合理設置公用的生活碼頭。(九)客運碼頭,應適當設置人流集散廣場、

32、停車場、公共交通站場等設施。客運碼頭位于城市道路交通繁忙地帶的,應設置人行地道或天橋。(十)貨運港區,應當按碼頭泊位、船型、貨種及貨物吞吐量、裝卸工藝、堆存和集散條件確定其范圍。危險品和對城市環境有嚴重污染的貨物碼頭,按城市規劃要求和安全防護規定另設專用碼頭。第四十二條管線規劃(一)各種管線應在規劃的道路范圍內或規劃的管線走廊范圍內埋設或架設。中心城區設置的各種管線,原則上應埋在地下,管線的走向應與道路中線平行,橫過道路的線段應盡量與道路中線垂直。(二)各種管線的敷設,除交叉處外不得上下重疊。交叉敷設時,管線間交叉的垂直凈距不得小于0.25米;無保護措施的直埋電力、電訊線纜與各種管線交叉凈距不

33、得小于0.5米。(三)各種地下管線的相互間的最小水平凈距,按照國家標準。(四)地下管線的埋設深度,應根據道路和管線的安全要求、交叉情況而定。管頂與行車路面垂直距離一般不得少于0.7米。(五)電力、電訊管纜應敷設在人行道或分車帶內。同一路上相同電壓的線路,應組合同溝敷設或合桿架設;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的線路應盡可能合溝、合桿敷(架)設,電力電纜與電訊管纜宜遠離,并按照電力電纜在道路東側或南側、電訊電纜在道路西側或北側的原則布置。(六)架空電力線纜不得跨越建筑物,與各種易燃、易爆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水平防火安全間距不得少于其桿塔高度的1.5倍。在高壓電力線纜的走廊范圍內,不得興建任何建筑物。(七)總用

34、電量在10000KVA以上(含10000KVA)的應單獨或在建筑物內建開閉所;10000KVA以下的配建變電室,一般要求設在建筑物內,開閉所在配電室層高應滿足4.5米,建筑面積70至120平方米。(八)電信容量在600門以上時,應在建筑物內設6平方米以上交接箱間,一般設在地面一層或二層,超過4000門以上的需設置橫塊局。電信光接箱間不宜與配電室相鄰,應分開一定距離設置。(九)管道供氣調壓站(柜)與周圍建筑物、構筑物水平凈距要求:1.與一般建筑物、構筑物(多層以下建筑物)凈距不小于6米,與重要公共建筑或高層建筑物的水平凈距不小于25米。2.與規劃道路紅線凈距不小于5米。(十)中心區以人民路、三元

35、路為界,北片為截流式合流制,南片為雨污分流制。新區開發都必須實行雨污分流制。第八章園林綠地管理指標第四十三條城區園林綠地分為:(一)公共綠地:指公園、居住區公共綠地、街道廣場綠地、防護林帶等。(二)專用綠地:指工廠企業、機關、學校、醫院和其他單位專用的綠地。(三)園林生產綠地:包括苗圃、果園等。第四十四條古樹名木不得砍伐。建筑物與樹冠的邊沿距離不少于5米。已成林的地帶一般不得布置建筑物。第四十五條加強中心區一重山綠化規劃,更新樹種,以種植闊葉樹為主,凈化空氣,美化環境。第四十六條計算綠地率的綠地面積包括:建筑用地內的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以及規定的建筑間距內的零星綠地面

36、積。第四十七條在新區進行成片建設,其綠地面積不得小于用地面積30%,在舊區進行成片改造,其綠地面積不得小于用地面積25%。在符合綠地指標前提下,可不在每塊建筑基地內平均分布。第四十八條為搞好屋面綠化,可將屋面綠化面積(每塊面積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綠地面積。其折算公式如下:F=MXN式中:F-地面綠地面積,M-屋面地栽綠化面積,N-有效系數(見表六)。第四十九條位于舊區內的建筑基地,確實難達到規定綠地指標的,經南平市城鄉規劃局同意,不足綠地面積,按有關規定辦理異地綠化。第五十條居住區內公共綠地,根據不同規劃組織結構類型,設置相應小區級的、小游園和組團級的組團綠地,居住區級公園最小規模

37、不宜少于1.0公頃。見(表七)。公共綠地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至少有一個邊與相應級別的道路相鄰。2.綠化面積(含水面)不宜少于70%。3.塊狀帶狀公共綠地應同日滿足寬度不少于8米,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第九章建筑與城市環境控制第五十一條在南平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各項建設工程,應符合南平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城市空間環境的要求。第五十二條各類建設工程在編制建設項目總平面規劃、城市設計和建筑設計方案時,應繪制周邊相鄰地段30M-50M范圍內的現狀地物地貌,并研究與相鄰空間環境協調以及與城市基礎設施的連接,方案圖均需報南平市城鄉規劃局審批。第五十三條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城市中心區的住

38、宅建筑和高層建筑,在立面上安裝各種空調及其它建筑設備時,必須統一設計、統一施工。建筑物屋頂需要設置水箱、冷卻塔、電梯間等設備用房時,應進行建筑形式處理,不得直接外露。建筑物臨城市道路的窗、陽臺、走廊等不得設置防盜網,臨城市道路的住宅陽臺應予封閉。第五十四條城市主、次干道兩旁的建筑物,其鍋爐房及煙囪、泵房、電房、廚房、污水處理池、垃圾轉運站等附屬設施不得臨街布置。對于煙塵、噪聲及有害氣體等污染防治設施距離,應按有關規定在本用地范圍內解體。水塔、煙囪等高聳構筑物,其周邊建筑物應在安全保護間距之外。第五十五條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應按有關專業規范,提供方便殘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設施。第五十六條普通住宅建筑建

39、設要求如下:(一)應符合國家、省、市頒布的有關規定和規范。(二)七層及九層中高層住宅(不包括底層的雜物間或停車庫),應設置電梯或電梯井。(三)十層及十層以上的住宅,應設置電梯。(四)安置房建設按照國家、省、市頒布的房屋拆遷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七條在南平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應在下列范圍設置公共廁所,并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規定:(一)廣場、車站、碼頭、大型公共建筑內部及附近。(二)風景名勝古跡游覽區、公園、市場、大型停車場(庫)、體育場(館)內部及附近。(三)市區舊居民區改造,原有的公共廁所必須按原有規模,結合改造重建。(四)新建住宅區,應按(表五)要求設置公共廁所。第五十八條凡在南平市城市

40、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公路干線兩側廣場、公園、風景名勝區和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城市雕塑,除應符合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外,須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符合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辦法中的規定。(二)建設城市雕塑,建設單位須將擬建雕塑的題材、體量、建設地點、雕塑模型、環境設計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報南平市城鄉規劃局審查。在公共綠地內建設城市雕塑,須先征得園林部門同意后,再報南平市城鄉規劃局審查,核發“一書兩證”后方可建設。屬于重要的政治性、歷史性題材的城市雕塑,由南平市城鄉規劃局報南平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定。(三)城市雕塑的設計,須由持有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的設計人員承擔,未持有設計資格證書的,不得承擔城市雕塑設計工作。(四)城市雕塑設計方案一經批準后,不得擅自修改。擅自建設城市雕塑屬違法建設。城市雕塑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須報南平市城鄉規劃局組織驗收。第五十九條設置房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牌匾等,應與周圍景觀協調,整潔美觀,保證安全。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建筑物在進行建設時應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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