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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船員職務 二副基本職責 除履行航行與停泊值班職責外,二副還應:1. 負責管理養護各種航海儀器、氣象儀表,排除一般故障 ;2負責管理海圖、航海出版物、航行通告與警告及各種記錄簿 , 正確填寫航 海儀器與航海圖書資料清冊;3. 負責管理、校對天文鐘及公共場所得船鐘;4. 負責管理國旗、 號旗、號燈、號型、應急航行油燈 ,保持駕駛臺內救生信號 與器材得有效性與可用性;5. 負責管理并保持駕駛臺、海圖室及所管庫房得秩序與整潔;6 停泊時 , 主持商排駕駛員值班表并報大副批準后執行 ;7航行中,每天正午與機艙對時,填寫并與二管輪交換正午報告;8. 航次結束后及時填報航次報告,交船長轉報公司。三副基
2、本職責 除履行航行、停泊值班職責外,三副還應:1 。主管全船得救生、消防設備;2 。負責向船員講解救生消防知識與各種應變設備、 器材得操作使用方法, 及時 向新來得船員介紹應變崗位及其職責;3 開航前,應根據大副得意圖編妥船舶應急部署表及船員應急任務卡 , 經大副 審核、船長批準后執行 ;4 在船舶進出港口、靠、離、移泊時,應在駕駛臺當值,負責傳達船長、引 航員得指令,記錄車鐘與用車時間及重要船位, 并負責駕駛臺與機艙間得聯系及 VHF 通信 , 監視各種操縱儀表、 信號,監督舵工操舵得正確性, 督促水手及時正確顯示號 燈、號型、旗幟;5 按時向大副提出所管設備得養護、修理、更換計劃或項目;6
3、。按規定張貼救生消防圖表、符合、標志等,包括:應急部署表;防火控制 圖、船員日常防火守則、安全防火巡回路線圖、大型滅火系統操作說明;救生艇起 落操作規程、氣脹式救生筏施放說明圖解、救生衣穿著示意圖及其她規定得符號、圖解等;艙口圍內側書寫 禁止煙火”或NO SM咬ING"。值班駕駛員貨物裝卸職責1. 按照大副積載計劃得要求 , 負責船港聯系,掌握裝卸進度,記錄開工時間、停 工時間及其原因、 開工艙口數變化應及時通知機艙, 以便安全供電 ; 密切與港方得聯 系,盡量保持船體得平衡 , 防止過度橫傾與縱傾;2督促瞧倉人員認真瞧艙 , 做好貨物得堆碼、 墊襯與隔票 ; 發現包裝破損、 包 裝
4、不固、標志不清或可能引起混票得貨物時 , 應先暫時停止其裝進倉內 , 待妥善處理 后再裝,必要時要求港方簽署現場記錄,以至拒裝并報告大副或船長;嚴禁工人在 倉內吸煙與違章作業 ,因工人違章操作損壞設備、 屬具或貨物,應及時要求港方簽證, 以便索賠 ;3 。注意天氣變化及時開關倉,防止貨損 ; 注意船舶吃水,在每天早晨工人換班 時、貨物裝卸全部結束時、 加完油水時及抵離港時, 值班駕駛員應觀測水尺 , 并記入 航海日志 ;4 。裝卸一級危險品、重大件、貴重貨物時 , 應到現場監督指導 , 并通知大副 或船長到現場 ; 裝運冷藏集裝箱應通知大副、大管輪(冷藏員)電機員現場監裝;5. 滾裝船、集裝箱
5、船、冷藏船、油船、氣體運輸船等得裝卸設備,應嚴格按 照操作規程操作,不符合操作條件 ,立即停止裝卸 ;滾裝船上,應根據船舶與碼頭得 高度差,適當調整尾跳角度,當超過極限時 , 應立即停止裝卸作業并收起尾跳; 6裝卸結束封艙前 , 應下倉檢查貨物堆碼及綁扎情況 , 注意有無火警苗子或偷渡 跡象。靠泊中值班駕駛員職責1。港內值班安排應遵循得原則 : 根據“海船船員值班規則 ”得規定,船舶在港內停 泊期間得值班安排應始終:確保人命、船舶、貨物、港口與環境得安全,確保所有 與貨物作業有關得機械得安全操作;遵守國際得、船旗國得及港口國得規定;保持 船上秩序與日常工作 ; 正常情況下在港內系泊或錨泊得所有
6、船上必須安排適當而有 效得值班。對于具有特種形式推進系統,以及裝載有危害得、危險得、有毒得、易 燃物品得船舶還應按有關規定得特殊要求值班。停泊值班人員應包括一名值班駕駛 員與至少一名水手。2 .掌握全船人員動態,經常巡查船得四周、裝卸現場及工作場所,關心從事高 空、舷外及封閉艙室內工作得人員安全 , 督促值班人員堅守崗位, 保持部門間聯系暢 通.3 督促值班水手按時升降國旗、開關燈 , 顯示或懸掛有關號燈號型;經常檢查 舷梯、錨鏈、 跳板及安全網, 及時調整系泊纜繩, 特別就是在有較大潮差得泊位上 , 應加強巡查 , 必要時 , 應采取措施以確保系泊設備處于安全工作狀態。4 注意吃水與龍骨下得
7、富裕水深與船舶得一般狀態。5. 按船長或大副得指示或者情況需要 , 通知機艙注入、排出或調整壓艙水,并 注意船體平衡,注意檢查污水溝、壓載艙及淡水艙得測量記錄,監收加裝淡水與物 料 , 加油船來時通知機艙并注意防火安全。6. 嚴格遵守有關安全及防火規定, 遇火警、 人落水或船進水時, 應即發警報 ; 船長、大副不在船時, 要負責指揮在船人員全力搶救 , 以避免船舶、 貨物與船上人員 受損,必要時請求水上安全管理機關或附近船只給予援助 .7注意過往船舶,當有她船系靠本船或前后泊位時 ,應在現場守望,并采取 相應安全措施 , 一旦發生事故 , 應立即記下該船船名、國籍、船籍港及事故經過,并 向船長
8、報告。8。主機試車前,應確認推進器附近無障礙物,不致礙及她船,不致損壞舷梯、 跳板、纜繩、裝卸屬具及港口設施等方可進行 , 并注意查瞧與采取必要得預防措施。 甲板值班得交接班內容1 。值班駕駛員如有任何理由認為接班駕駛員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職責,則不應交班 并報告船長 ; 交接中或交接后對交接事項有懷疑時,應及時請示大副或船長 ;2 。在交接班時 , 若正在進行重要操作 , 除非船長另有指示 , 該操作應由交班駕駛 員完成;交接班雙方都應在交接前巡視檢查全船及其周圍情況 ; 必須在工作崗位上交 接班,任何情況下交班者不得在接班人員未到崗位或未曾確認接班之前離開崗位 , 也不得通過第三者代為交接班;
9、3. 交班駕駛員應告接班者下列事項 : 航海日志與停泊值班記錄簿所記載得有關 內容、公司指示與船長命令 , 有關人員來船聯系及對外聯系事宜; 氣象、潮汐、泊位 水深、船舶吃水、系纜情況、錨位與所出錨鏈得情況、轉流時船舶回轉等安全注意 事項,主機狀態與應急使用得可能性 , 以及對船舶安全有關得其她情況; 船上應完成 得所有工作、積載計劃、大副得要求、裝卸進度、開工艙口及工班數、貨物得分隔 襯墊裝卸質量、裝卸屬具情況、危險品與重大件及應采取得預防及應急措施、貴重 貨、水手監艙情況及與港方聯系事項;污水溝、壓艙水、淡水得水位情況及加裝燃 油、淡水情況;消防設備得情況;港口及本船懸掛得信號、顯示得號燈
10、號型與鳴放 得聲號,港口特殊規定 ,當發生緊急情況或需要援助時船方與港方得聯系方法; 4接班駕駛員在承擔值班任務前 , 應核實下列各項:系泊纜繩或錨鏈狀況就是 恰當得; 了解正在裝卸得有害或危險貨物得性質, 并知道萬一發生溢漏或失火時應采 取得相應措施;本船懸掛得信號、 顯示得號燈號型以及鳴放得聲號就是合適得 ; 各項 安全措施與防火規定都在嚴格遵守之中 ; 外界得條件或環境沒有危及本船, 本船也不 危及其她船舶 .二三副職務交接 1。二副離船進行職務交接時, 應交接下列各項 : 航海儀器得技術性能與現狀及操 作注意事項;航海儀器計劃修理得項目或正在修理得項目 ; 開航前得準備情況, 如海 圖
11、、航線及儀器設備檢視情況;航次報告填報情況;任期內海圖改正得情況;移交 航海儀器清冊、航海圖書資料清冊及其她記錄簿、說明書,本職所使用得工具、物 品及庫房鑰匙;在港值班應特別注意得事項及船長、大副交辦得事項。2. 三副離船進行職務交接時 , 應注意交接下列各項: 救生消防設備得分布、 技術 狀況及有關清冊; 救生消防設備養護情況及有關記錄 ; 救生消防設備待修、 待檢項目 及正在修理檢驗得項目 ; 開航前救生消防設備得檢查及其她準備工作得情況, 如應急 部署得編制等;本職工作所用工具、物品及庫房鑰匙;在港值班注意事項及船長、 大副交辦得事項。開航前檢查與準備 1.二副開航前應做好如下工作 :
12、備齊并改妥航次所需國旗、 海圖、航海圖書資料及其 她出版物 ; 按船長指示, 做好航次計劃, 劃妥航線; 對電子助航設備進行航前檢試, 并將情況報告船長;檢查駕駛臺內救生信號與器材得有效期。2. 三副開航前應做好如下工作: 船上人員變動時 , 應在開航前編妥應急部署表 與船員應急任務卡;檢查救生艇及其屬具備品、淡水及救生食品得數量及有效期、 吊艇設備得技術狀況;檢查救生筏及降落裝置,送檢得救生筏就是否已妥善就位 ; 檢查救生衣、救生圈、自亮燈浮等得配備就是否符合規定得要求檢查探火系統、報 警裝置、固定滅火系統就是否正??捎?,各類手提滅火器就是否放在規定得位置 . 應急職責1. 二副應急中應 :
13、在駕駛臺負責航行值班, 負責應急現場、 船長( 駕駛臺)、機艙之 間通信聯絡 ; 棄船時,在駕駛臺協助船長定位記錄通信聯絡 ;協助船長攜帶國旗、航 海日志、相關海圖、重要文件與物品等離船 ;2 三副應急中應:將航行值班職責移交給二副;發生火災時 ,負責現場滅火; 發生船體漏水時,擔任隔離隊隊長 ; 棄船時擔任救生艇艇長。二副航海儀器與圖書資料管理職責應建立設備、 備件、工具與資料得清冊 , 交接時按冊清點; 操作比較復雜或新 安裝得儀器,應將操作規程、注意事項張貼在操作位置附近醒目得地方;對航海儀 器建立養護檢修記錄簿與誤差校測記錄簿, 并定期清潔、加油、檢查; 非連續使用得 儀器,如標準羅經
14、、陀螺羅經復示器、雷達等 , 均應設置防潮、防塵護罩,不用時罩 妥;除進廠修理或養護檢修外, 停港期間不關閉電羅經 ;船舶進塢后、 出塢前,應對 測深儀、計程儀等得水下部分進行檢查、 保養并做記錄 ; 按時向大副提出儀器設備得 修理項目;向新來得駕駛員介紹儀器性能、使用方法、操作注意事項 .航海圖書資料管理包括:1)根據本船情況, 將全部海圖分成中外文版圖、 專用圖、常用圖與其她圖等幾 類, 按圖號順序存放。本航次所需海圖按使用先后順序用鉛筆編號 ,依次放在便于取 用得抽屜內,航次結束后,將順序號擦掉,以便下次另編;但作為海事證明得海圖, 應 交由船長保管;2)建立并管理 “航海圖書資料清冊
15、”,負責登記、改正、清點與領退,職務調 動時移交;3 )航次急需得海圖、 圖書資料 , 應及時報告船長 , 可就地、就近購買, 更新后得 報廢海圖 ( 尤其就是中文版 ), 一律返回公司;4 )在國外港口 , 二副應報告船長通過代理購買、補齊外文版航行通告及補編 ; 得到新得通告后 , 應立即填入海圖卡片;5) 海圖改正得順序應根據緩急 , 首先改妥本航次得海圖 , 盡快改妥常用海圖 , 抓 緊改正其她海圖 . 任期內海圖改正情況就是職務調動交接得重要項目;6) 航行通告及補編應按年份、中、外文版分別裝訂保管 ;7 )所有駕駛員均應閱瞧航行警告并簽名,二副應根據航行警告得內容 , 用鉛筆 在海
16、圖上標注,然后將警告專卷裝訂備查 , 保留 1年。三副消防救生設備管理職責1. 三副得救生(1)應保證所有救生設備在船舶離港前及航行中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并立即可 用(2)應為每種救生設備建立符合要求得維護保養須知或維護保養計劃,按時 進行每周檢查與月度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志;(3)確保衛星EPIRB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惡劣天氣中航行,應經常檢查其放置 就是否牢固;在某些港口停泊時 , 為防止丟失 , 可視具體情況將其收回房間保管 , 開航 前,置回原處;(4)三副在日常進行檢查與保養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保持救生信號得有效期(駕 駛臺得除外) ;救生艇淡水每月更換一次 ,救生口糧按保質期
17、要求及時更換 ;每月按救 生艇屬具清冊清點、檢查,發現失效、短缺得項目及時補充與更換;機動救生艇每 周進行正車與倒車運轉 , 時間不少于 3分鐘 , 通用應急報警系統每周試驗一次; 氣脹式 救生筏及靜水力釋放器應在不超過 12個月得間隔期內,送檢修站檢修(在外觀正常 與合情合理得情況下,可展期到1 7個月);注意吊艇索得保養,其二端應在30個月 內相互調頭。因變質不能安全使用時,或不超過5年得間隔期內應予以換新; 保持救 生設備得標記清楚 , 救生艇編號應由首至尾、 左舷艇為雙號、 右舷艇為單號, 乘員定 額標在艇首左右二舷 ; 救生圈、救生衣得數量應符合規定得要求,放置在指定地點, 并按規定
18、配備自亮燈浮、 自發煙霧信號、 可浮救生索等 ; 救生艇軟梯、 繩索、踏板不 得霉爛,外面應加防護罩 ;2.消防設備管理(1 )管理全船消防設備、器材與火警報警設備,定期養護、檢查與換劑,滅火器 應注意檢驗與換劑日期 ;(2) 管理并能熟練地操作固定式滅火系統(主副機掃氣箱所屬除外) , 保持管 系與分路閥得銘牌、標志鮮明;(3 )三副在日常管理時應注意下列各項:消防設備、器材應造冊,逐項登記;消 防設備布置圖應與其實際布置情況一致 ; 防火控制圖裝入梯口附近風雨密筒內 ;(4) 大型滅火系統應做到:房間內清潔、整齊、無雜物、通風,C Q間得室溫 應在45C以下;有適當得照明與有效得通信設備;
19、所有C Q氣瓶,每2年進行稱重檢 查,若瓶內CO爭重減少達10%寸應予填充,并做好記錄;標志清楚,并附中、英文操 作說明 ; 房間門外有備用鑰匙 ;(5) 手提式滅火器應按時檢查、換劑、登記 : 泡沫滅火器藥液每年更換一次 ;CO2 滅火器每年檢查一次重量,凈重減少達1 0 %寸應予填充;干粉滅火器每年檢查一次干 粉就是否結塊,C Q有否滲漏;(6 )火警報警裝置及煙火探測系統保持正常工作狀態 .3. 培訓安排(1) 不遲于船員上船 (如果就是定期安排輪派上船得船員應在不遲于第一次上 船)后得二周內進行救生、消防設備得船上訓練。(2 ) 在裝有吊架降落救生筏得船上 , 在不超過4個月得間隔期內
20、應進行一次該項設備用法得訓練。第二章 船舶與船員安全管理得國際公約與法規SQLAS 公約一、公約得公用、基本構架、適用范圍SO LAS公約得制定與191 2年發生得 泰坦尼克”號災難有著密切得關系該慘劇 引起了全世界對海上安全得關注,制定一部世界認可得安全準則勢在必行.1913年底,在英國倫敦召開了首次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討論制定安全規則。1914年1月20日,出席會議得 13個國家代表簽訂了世界上第一個認可得海上安全準則國 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SQLA公約旨在保障船舶、海上人命安全,現行得公約就是由SQLAS7公約及其 附則與1978年議定書,1 9 8 8年議定書三個部分組成,其核心部
21、分就是公約得附則, 它規定了與安全密切相關得船舶構造、 設備及其操作得最低安全標準 , 由各締約國強 制執行。 74公約除了將過去得修改內容容納進新版公約外 , 還增加了默認接受程序, 使今后得公約修正案能夠盡快生效。船員考試中涉及得所謂 S QLAS公約"得內容,均就是指公約附則得內容而非指 公約正文得內容, 公約附則得內容通過一系列得修正案不斷加以修改、 補充與更新。公約附則共有1 2章:第I章 總則:包括適用范圍、定義、檢驗與證書.第U章 構造:包括分艙與穩性、機電設備、防火、探火與滅火.第川章 救生設備與裝置:包括對客、貨船得各種救生設備得要求(I皿吁199 6年通過了 MS
22、C48(66)將本章中得部分內容定為國際救生設備規則(L SA規 則)第W章無線電通信設備:包括GM)SS得配備與要求.第V章 航行安全:包括危險通報、引航員軟梯、操舵裝置得試驗與操作等。第V章 航行安全:包括危險通報、引航員軟梯、操舵裝置得試驗與操作等第切章 貨物裝運(一般規定、谷物以外得散裝貨物得特別規定、谷物裝運)o 第章 危險貨物得裝運:包括包裝或散裝固體危險貨物得載運, 散裝液體化 學品船及液化氣體船得構造與設備。第毗章核能船舶。第區章 船舶營運安全管理。第X章 高速船得安全措施.第幻一1章加強海上安全得特別措施第幻一2章加強海上保安得特別措施除另有規定外,附則僅適用于從事于國際航行
23、得船舶 , 但不適用于 500總噸以 下得貨船、軍用艦艇與運兵船、非機動船、制造簡陋得木船、非營業性得游艇與漁 船。附則各章中得適用范圍,均在各章中詳加規定。二、檢驗得種類1. 檢驗種類 公約規定得有:初次檢驗、年度檢驗、期間檢驗、定期檢驗、船底外部檢驗、 附加檢驗與換新(證)檢驗。1) 客船得檢驗 :客船應接受下列檢驗(1 )初次檢驗:在船舶投入營運前進行;( 2)換新檢驗:每十二個月進行一次;(3 )附加檢驗 : 視情況進行2) 貨船救生設備與其她設備得檢驗:( 1 )初次檢驗 : 在船舶投入營運前進行 ;(2) 換新檢驗:間隔期不超過5年;(3) 定期檢驗:在貨船設備安全證書得第二個周年
24、日之前或之后 3個月內進行; ( 4)年度檢驗:在貨船設備安全證書得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 3個月內進行;( 5) 附加檢驗 : 視情況進行3) 貨船無線電設備與雷達設備得檢驗(1) 初次檢驗:在船舶投入營運前進行;( 2)換新檢驗 : 間隔期不超過 5年;(3) 定期檢驗:在貨船無線電設備安全證書得第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個月內進行 ;(4 )附加檢驗 : 視情況進行4) 船體、機器與設備得檢驗(1 )初次檢驗:包括在船舶投入營運前對船底外部得檢驗;(2) 換新檢驗:間隔期不超過5年;(3) 期間檢驗 : 在貨船構造安全證書得第二個周年日之前或之后 3個月內進行;( 4) 年度檢驗:在貨船構造安
25、全證書得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個月內進行 ;(5) 船底外部檢驗 :5年內至少 2次,2次得間隔期不得超過 36個月;(6) 附加檢驗 :視情況進行證書得期限與有效性(1) 客船安全證書 :不超過 12個月;(2 )貨船構造安全證書:不超過5年;(3) 貨船設備安全證書 :不超過 5年;(4 )貨船無線電設備安全證書:不超過5年;(5) 免除證書 : 按規定對船舶給予免除時 ,應頒發免除證書 , 有效期與相關得證 書相同。(6 )對符合要求得貨船可發給貨船安全證書,來代替上述2、3、4項證書。(7 )如果已完成換證檢驗但在原證書失效日期之前不能獲得新證書,原證書 可展期不超過5個月。(8)如證
26、書失效時船舶不在其接受檢驗得港口時 , 可延長證書得有效期讓其完 成駛往檢驗港口得航次,展期不得超過3個月(9)證書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不再有效: 有關得檢驗與檢查沒有在規定得期限內完成: 沒有按規定對證書進行簽證;船舶更換船旗。在締約國之間得船期變更應在 3個月內完成換證工作.三、破損控制及船體水密1. 干貨船干貨船(適用于1 992、2月1日以后建造得船)要求在駕駛室內應有固定顯示得 或可隨時使用得破損控制圖,該圖應清晰地標明:( 1 )各層甲板及貨艙水密艙室得界限、界限上得開口及其關閉設施與控制位 置以及因浸水產生橫傾后得扶正裝置;(2) 水密艙壁上得所有滑動門與鉸鏈門都應設有指示器,
27、并在駕駛室顯示這 些門得開 / 閉狀態;(3) 一般得安全須知, 包括船舶正常營運時為保持水密完整性得設備、 條件與 操作程序 ;( 4)特別得安全須知,應包括對船舶與船員得生存至關重要得各種事項(即 關閉裝置、貨物系固與聲響報警等 )。2客船客船應有永久性固定顯示得破損控制圖 , 該圖清晰地標明各層甲板及貨艙得水 密艙室界限、 界限上得關閉裝置及其控制裝置, 以及因浸水產生橫搖后得扶正裝置。四、應急電源船舶應設有一個獨立得應急電源,在船舶處于正浮狀態與橫傾角達 22、 5°或縱 傾達1 0°或在這些范圍內得任何組合得傾角時能全額、 定功率供電, 并在下列處所 , 客船應保
28、證36小時、貨船為 18小時得應急供電:1) 服務與居住處所得走廊、梯道出入口、乘人電梯;2) 儲藏消防員裝備得處所;3 )操舵裝置處;4) 航行燈、信號燈處;5 )甚高頻無線電話裝置及其她GMD SS設備. 對救生艇筏得每一集合點、登乘地點與舷外得應急供電,貨船為3 h,客船為36 小時。五、機器控制1。駕駛室與機器處所之間得通信 從駕駛室到機器處所或控制室中通常控制發動機得位置 , 至少應設置兩套獨立得通 信設施,其中一套應為車鐘。1 9 9 4年1 0月1日或以后建造得船舶在其她能控制發 動機得任何處所也應配備適當得通信設施。2. 駕駛室對推進機器得控制 ( 周期性無人機艙) (1 )控
29、制裝置 在包括操縱得所有海況下,在駕駛臺能夠完全控制螺旋槳得轉速、推力 方向與螺距(CP P); 每個獨立得螺旋槳及自動執行機構包括防止超負荷得裝置(必要時 )應由一個單一得控制裝置執行遙控; 主推進器應備有獨立于駕駛室控制系統得緊急停機裝置。( 2) 來自駕駛室得指令 , 應在主機控制室或適當得控制位置顯示。 (3)控制轉換 推進器得遙控在同一時間只能在一處進行 , 控制地點允許相互連接, 每個控制 地點應能夠指示哪個控制點正在控制機器; 駕駛室與機器處所之間得控制轉換只應在機器處所或主機控制室進行, 并 應有防止控制轉換時推力變化得裝置。(4 )自動控制或遙控系統故障時應能發出報警,機器應
30、能就地進行控制。(5)駕駛室應安裝指示螺旋槳轉速、方向與螺距(C PP)得指示器。( 6)啟動失敗得連續自動啟動次數應加以限制,以確保足夠得啟動控制壓力,應設有指示最低啟動空氣壓力得報警裝置。六、消防1 。用耐熱與結構性限界面,將船舶劃分為若個干主豎區 ;2 用耐熱與結構性限界面,將起居處所與船舶其她處所隔開;3 。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4探知火源區域得任何火災;5. 抑制與撲滅火源處所內得任何火災;6. 保護脫險通道或滅火通道 ;7。滅火設備得即刻可用性;8 .將易燃貨物蒸發氣體著火得可能性減至最低限度 每艘船舶應配備符合要求得消防泵、消防總管、消防栓與消防帶,消防設備得 配備要求如下:(1)
31、所有船舶應按下列要求設置獨立驅動得消防泵: 400 0總噸及以上得客船至少3臺; 4000總噸以下得客船與1000總噸以上得貨船至少2臺; 1000總噸以下得貨船,應使主管機關滿意。( 2)消防水帶:客船上每只消防栓上至少配備一根消防水帶 ; 1 0 00總噸以上貨船上所需得消防水帶數目應為每 30n船長一根,備用一根, 但總數不得少于 5根。此數目不包括機艙或鍋爐艙所需得數量; 1 000總噸以下得貨船,所需消防水帶得數量應使主管機關滿意.(3 )手提滅火器 :船舶得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控制站內應配備數量足夠得手 提滅火器,10 0 0總噸及以上得船舶,至少配有5只.機器處所配備得數量應滿足
32、相 應規定得要求 .(4 )消防員裝備:消防員裝備由個人配備與呼吸器組成。 個人配備包括:防護 服、消防靴與手套、一頂消防頭盔、一盞電安全燈 (手提燈,照明時間至少 3小時)、 一把太平斧;呼吸器可就是一具帶有空氣泵得防煙面具或一具自給式壓縮空氣呼吸 器(可使用 30分鐘)并附帶一根耐火救生繩。配備要求:所有船舶至少應備有兩套 符合要求得消防員裝備??痛雌涑丝团c服務處所得甲板長度每 80m應備有兩套消防 員裝備與兩套個人配備。 消防員裝備與個人配備應儲存于易于到達之處與即刻可用, 兩套消防員裝備儲存得位置之間應盡量遠離。在客船上,應在任一存儲位置上可以 獲得兩套消防員裝備與一套個人配備(5)
33、國際通岸接頭: 50 0總噸及以上船舶至少應設一只 .(6) 防火控制圖 :所有船上應有固定展示得防火控制總布置圖,標明每層甲板 得控制站,A級、B級分隔得各區域,探火與失火報警系統、滅火設備,各艙室與甲 板出入通道得細節以及通風系統 , 包括風機、檔火閘位置細節等。 控制圖得說明應用 船旗國官方文字及英 (法)文書寫,并保持與當時實際情況一致, 如有改動,應盡可能 立即更正。所有船上應有一套防火控制圖或具有該圖得小冊子得復制品,永久性地 置于甲板室外面有醒目標志得風雨密盒子里 ,以有助于岸上消防人員取用。七、救生SOAS公約對船上得所有救生設備與裝置配備要求如下:1 ) 無線電救生設備(所有
34、客船及 300總噸及以上得貨船 )(1) 雙向甚高頻(VHF無線電話;(2) 客船、5 00總噸及以上貨船,至少應裝設3臺(3 ) 3 00總噸500總噸得貨船,至少應裝設2臺2 )雷達應答器(1) 客船、50 0總噸及以上貨船,每舷至少裝設 1臺(2) 300總噸500總噸得貨船,每船至少裝設1臺3) 遇險火焰信號每船應配備不少于 12支火箭降落傘火焰信號 ,保存在駕駛室或其附近 .垂直發 射時,火箭應達到不低于300m得高度,并具有不小于4 0s得燃燒時間。4 )救生圈(1) 每舷至少有一只救生圈裝有可浮救生索 , 其長度不少于它在輕載水線以上 高度得2倍或30m取大者;(2) 不少于救生
35、圈總數得 1/2應設有自亮燈 ,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 2只應設有自 發煙霧信號,并應能自駕駛室迅速拋投。5) 救生衣 除船上每人一件外,另外附加足夠數量供值班人員使用得救生衣。客船上還應配備占旅客總數 10得兒童救生衣 .6) 救生艇筏(1 )從事非短途國際航行得客船 , 救生艇在每舷得總容量應能容納船上人員總 數得50%另外再配備能容納人員總數25%得救生筏。貨船每舷配備得救生艇總容量應能容納船上人員總數得10 0%,另外再配備容納人員總數100%!救生筏。如救生 筏得存放地點距船首或船尾超過100m,還應配備一只救生筏盡量靠前或靠后放置。(2) 救生艇乘員定額不許超過 150人,救生筏乘員定
36、額不得少于 6人。(3) 艘救生艇筏得存放應處在連續使用得準備狀態,應使 2名船員能在 5min 內完成降落與登乘準備工作.救生艇筏應在船舶橫傾達20°、縱傾達10°時能安全降落。(5 )客船上所有救生艇筏,應能在發出棄船信號后30mi n內載足全部乘員與屬 具降落,貨船上所有救生艇筏應能在發出棄船信號后 10m i n內載足全部人員與屬具 降落.(6) 救生艇在靜水中航速至少為6kn,當拖帶一只載足乘員屬具得25人救生筏 時,航速至少為2 kn,并應配備船舶營運航區預期溫度范圍內 6kn航速、運轉時間 不少于2 4小時得燃料與潤滑油。船上得所有救生設備與裝置在船舶離港前、
37、 航行中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 并立即 可用。八、危險通報根據SOS S公約對危險通報得要求,每艘船船長如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有責采取一切 措施將信息通知附近各船及最近岸上主管當局:( 1) 危險得冰與飄浮物 , 或者其她任何對航行得直接危險 ;( 2)熱帶風暴;( 3)伴隨強風得低于冰點得氣溫致使船舶上層建筑嚴重積聚冰塊 ;( 4)未收到風暴警報而風力達 10級或以上時。 發送危險通報可使用明語(最好用英文 )或國際信號碼。九、航行設備現行SOL AS公約要求所有船舶必須配備得航行系統與設備,包括標準磁羅經或其她 裝置、啞羅經或羅經方位裝置、定位裝置等.對所有150 GT及以上得船舶與客船,還
38、 應設有1臺可與磁羅經互換得備用磁羅經或其她裝置以及不單純依靠船舶得主電源 得通信信號燈一盞。對所有300GT及以上船舶與客船,還應設有1臺測深儀、1臺9G H z雷達、航速航程測量裝置(計程儀)、1套電子標繪裝置(ARS)、船首向傳送(至 雷達、ARP及Al S)裝置。所有500GT及以上得船舶,另外需要配備陀螺羅經等。另外,2 0 000載重噸及以上得油船、化學品船、氣體運輸船應不遲于1999年1 月1日在其兩端安裝應急拖帶裝置。十、 引航員登離船裝置 引航員登離船裝置只能供人員得登船與離船使用,應保持干凈 , 適當維修與存放 , 定期檢查,引航員登離船裝置應能達到使引航員安全登離船得目得
39、。具體要求如下:(1 )引航員軟梯所需爬高不小于1 . 5m ,離水面高度不超過9 m .(2) 當從海平面至船舶出入口得距離超過9 mW,應使用與引航員軟梯相連得舷梯或升降機械 .(3 )如果使用引航員升降器, 還應在其附近設一引航員軟梯, 并可供立即使用。 (4 )在登船位置附近應配備兩根直徑不小于 28m得安全繩、帶自亮燈得救生 圈、拋纜繩及夜間得照明等。登離船裝置在安裝后與使用前應進行檢查試驗, 登離船裝置得安裝及引航員得 登離, 由值班駕駛員負責監督,該駕駛員應攜帶與駕駛室聯系得通信設備。 十一、 操舵裝置1. 操舵裝置得配備(1) 每艘船舶應配備符合要求得主操舵裝置與輔助操舵裝置。
40、 主操舵裝置與輔 助操舵裝置得布置應使兩者之一在發生故障時不致導致另一裝置不能工作 . 如果操 舵裝置有二臺或幾臺相同得動力裝置 , 則可不設輔助操舵裝置。(2) 主操舵裝置應能在最深航海吃水與以最大營運速度前進時,能將舵自一舷 35°轉至另一舷35° ,以及相同條件下在28s內將舵自一舷3 5°轉至另一舷30°。(3) 輔助操舵裝置應能在最深航海吃水與最大營運速度得1/2或7 kts前進時(取大者),在60s內將舵自一舷15°轉至另一舷15° .( 4)駕駛室與舵機室之間應設有獨立得通信設施, 在駕駛室、 機艙以及舵機室 處所應永久
41、顯示操舵裝置得遙控系統與動力裝置轉換程序得操作說明與方框圖。2. 操舵裝置得試驗與操作( 1) 開航前 12小時,應對操舵裝置進行核查與試驗,包括: 進行操滿舵試驗 操舵裝置及其連接部件得外觀檢查 駕駛臺與舵機間得通信試驗(2) 在需要特別注意得航行區域 , 船舶應使用一臺以上同時工作得操舵動力設 備。3 。演習 應急操舵演習至少每 3個月進行一次 , 內容包括在舵機室內直接控制操舵裝置、 與駕駛臺得通信程序與轉換動力供應得操作。4。記錄 操舵裝置得試驗核查以及應急操舵演習得詳細內容應記入航海日志。十二、無線電通信設備每艘3 0 0總噸及以上得貨船及所有客船應設有下列符合要求得無線電通信設備:
42、1) 一臺VH!無線電裝置,能發送與接收7 0頻道上得DS(及遇險報警以及6頻道、 13頻道、 16頻道上得無線電話;2 )一臺能在VHF7頻道上保持連續DSC值班得無線電裝置;3 ) 一臺能在9G HZ頻帶上工作得雷達應答器;4) 一臺接收國際NAVTEX業務廣播得接收機;5 ) 一臺接收來自INMARSAT增強群呼系統得安全信息無線電設備;6 ) 一臺衛星EPIRB,應能通過4 0 6MH上工作得極軌道衛星或1、6GH上工作得 INMAR SA T靜止衛星發送遇險報警,并應:( 1 ) 安裝在易于接近得位置;(2) 可隨時由人工釋放并能由一人帶入救生艇筏;(3) 當船舶沉沒時能自動釋放并啟
43、動遇險報警;(4 )能人工啟動遇險報警。十三、安全特別措施1、船舶識別號 :(1) 適用得船舶:1 00總噸及以上得所有客船,300總噸及以上得所有貨船。適用得日期:新船于2004年7月1日。2 00 4年7月1日以前建造得船舶應 在不遲于2004年 7月1日以后得第一次計劃干塢檢驗之日永久性標注國際海事組織 編號。( 3)編號得標注得位置: 每船至少兩處標注 , 船尾或船中左舷與右舷得最深 得核定得載重線以上船名之下 , 或上層建筑左舷或右舷或正面得可見位置。 在機器處 所、泵艙、滾裝處所得艙壁上。( 4)制作要求 : 可制成凸出得字符,或刻入用中心沖頭沖刺 , 或使用可確保該 標記不易被擦
44、除得任何其她等效方法。2 、連續概要記錄(Con tinuo us Sy no psis Re cor d) 就其中所記錄得信息在船上提供一份船舶歷史記錄。(1) 適用得船舶 :100總噸及以上得所有客船, 300總噸及以上得所有貨船 .(2) 適用得日期:新船于2004年7月1 00 20 04年 7月 1日以前建造得船舶應應 至少提供該船自2 00 4年7月 1日起得歷史 . 即從2004年7月 1日起,所有船舶均需備有 連續概要記錄 .(3) 記錄要求: 記錄由船旗國主管機關簽發 ; 記錄要用IMC制定得標準格式,不得修改、刪除; 記錄項目:船旗國、登記日期、船舶識別號、船名、船籍港、注
45、冊船東及其地址、光租人姓名及地址、公司名稱及地址、入級船級社、IS M證書簽發機關、保安證書簽發機關、終止登記日期; 發生變化 3個月內主管機關要簽發修訂文件; 在主管機關簽發修訂文件之前 , 應授權公司或船長進行修改 , 并隨即通知主 管機關 ; 記錄應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還可以另外譯成主管機關得官方語言; 變更船旗時要留在船上 ; 連續概要記錄將受到港口國得檢查0十四、保安(I SP S in te r na t ional sh i p and p or t f e cility s ec urit y)恐怖主義具有非常明確得政治目得 , 并具有以非正常得暴力手段打擊無辜者為目標得
46、特點0 20 01年, “901 1”事件震驚全球,反恐成為各國關注得頭等大事 ,2 0 01年11月,I MOE22次大會上通過了審議防止威脅乘客、船員與船舶安全得恐怖行 為得措施與程序”得大會決議(A。92 4(2 2 ),成立了海上保安會間工作組,負責 起草S OLAS公約有關保安條文得修正案以及ISPS規則。2 00 2年12月12日在倫敦召 開得I MO海上保安外交大會通過了 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安國際規則 (ISPS規則)以及 SOLAS有關加強海上保安得特別措施得修正案,該修正案于 20 0 4年7月 1日生效。ISPS規則由A、B兩個部分組成,其中A部分為強制性要求,E部分為對實施
47、 A部分得 指導。1 、適用范圍I S PS規則適用范圍為從事國際航行得客船(包括速客船)、500總噸以上得貨船 ( 包括速貨船)、移動式海上鉆井裝置以及為上述船舶服務得港口設施 .2、定義船舶保安計劃(SS P)系指為確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護船上人員、貨物、貨 物運輸單元、船舶物料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脅得措施而制訂得計劃 .港口設施保安計劃(P F SP)系指為確保采取旨在保護港口設施與港口設施內 得船舶、人員、貨物、貨物運輸單元與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脅得措施而制訂得 計劃 .船舶保安員(SSO系指由公司指定得承擔船舶保安責任得船上人員,此人對船 長負責,其責任包括實施與維護船舶保安計劃以及
48、與公司保安員與港口設施保 安員進行聯絡 .公司保安員(CSO)系指由公司所指定得人員,負責確保船舶保安評估得以開 展、船舶保安計劃得以制訂、提交批準、而后得以實施與維持 ,并與港口設施保 安員與船舶保安員進行聯絡。港口設施保安員(P FSO)系指被指定負責制訂、實施、修訂與維持港口設 施保安計劃以及與船舶保安員與公司保安員進行聯絡得人員 .保安等級 1系指應始終保持得適當最低保護性保安措施得等級。 保安等級2系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險性升高而應在一段時間內保持適當得附加保 護性保安措施得等級。保安等級 3系指當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將發生(盡管可能尚無法確定具體目標)時應在一段有限時間內保持進一步得特殊保
49、護性保安措施得等級。十五、締約國I S PS規則ISPS 規則對締約國得要求:1 )批準船舶保安計劃及其后得修改 .2 )審核船舶就是否符合S OLAS第XI 一2章與ISPSCode部分得規定,并向船舶 簽發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3)為船舶規定保安等級并向船舶通報有關保安信息。4) 通過評估船港界面活動或船到船活動對人員、 財產或環境造成得危險, 確 定何時要求保安聲明 。5 )向國際海事組織通報公約與ISP SC od e要求得保安信息。6 )締約國政府可以將第XI-2章與規則本部分為其規定得某些與保安有關得職責授權給經認可得保安組織( RSO), 但以下職責除外:(1)規定適用得保安等級
50、.( 2) 批準港口設施保安評估與已批準評估得后續修訂。( 3)確定須指定港口設施保安員得港口設施 .(4)批準港口設施保安計劃與已批準計劃得后續修訂。(5)根據第XI 2/9條采取監督與符合措施。(6)規定關于保安聲明得要求。 十六、公司ISPS規則1。ISPS規則對公司與船舶得要求船公司要為公司指定一名或數名公司保安員 , 為每艘船舶指定一名保安員。 船 舶須持有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所有船舶按規定裝設船舶保安警報系統, 船長在就 船舶保安做出決定方面 , 以及在必要時請求公司或任何締約國政府提供協助方面具 有最高得權威與責任 , 船上相關人員必須持有保安員證書。2 、責任1 )公司保安員得
51、職責 公司保安員得職責就是確保船舶開展保安評估、制定船舶保安計劃 :(1) 對船舶可能受到威脅情況提出建議;( 2)確保開展船舶保安評估 ;(3) 確保船舶保安計劃得制訂、批準、實施與維護;( 4)確保船舶保安計劃進行修改,糾正缺陷;(5 )安排保安活動得內審與審查 ;(6)迅速處理內審、定期審查、保安檢查、符合檢驗期間發現得缺陷與不符合 項;(7 )加強保安意識與警惕性;(8 )確保人員得到適當培訓;(9 )確保船舶保安員與港口設施保安員間得有效溝通與合作 ;(10 )取保保安要求與安全要求得一致性 ;(11) 確保保安計劃反映本船得具體信息;( 1 2) 確保替代與等效安排得以實施與保持。
52、2)船舶保安員主要負責船舶日常營運得保安工作( 1)定期保安檢查 , 確保維持保安措施;(2) 保持與監督船舶保安計劃得實施 ;(3) 與船上人員與港口設施保安員協調裝卸期間保安;(4 )對船舶保安計劃提出修改建議 ;(5)向公司報告內審、 定期審查、 保安檢查與符合檢驗期間確定得缺陷與不 符合項,采取糾正措施 ;( 6)加強船上保安意識與警惕性;(7) 確保船上人員得到適當培訓;(8 )報告保安事件;(9)與公司保安員與港口設施保安員協調實施船舶保安計劃 ;(10 )確保正確操作、測試、校準與保養保安設備。 十七、船舶保安計劃( SSP)每艘船均應隨船攜帶經主管機關批準得船舶保安計劃 。該計
53、劃應就規則本部 分所定義得三個保安等級作出規定。經認可得保安組織可為某一具體船舶編制船 舶保安計劃,主管機關可將船舶保安計劃 得審查與批準工作或對以前已批準計 劃得修正得審查與批準工作委托給經認可得保安組織 , 在此情況下,從事審查與批準 特定船舶得船舶保安計劃 或其修訂內容得經認可保安組織 , 應不曾參與過被審船 舶得保安評估得準備或船舶保安計劃得編寫或修訂 .提交審批得船舶保安計劃或對以前經過批準得船舶保安計劃得修訂內容應附有編制該計劃或修訂內容所依據得保安評估。船舶保安計劃得制訂應考慮到規則E部分得指導, 并應以該船得一種或幾 種工作語言寫成。 如所用語言不就是英文、 法文或西班牙文 ,
54、 還應包括其中一種文字 得譯文。計劃可以用電子格式保存 .在此情況下 ,應通過程序對其加以保護 ,以防止其 被擅自刪除、破壞或修改。船舶保安計劃計劃至少應涉及以下內容:(1 )防止將企圖用于攻擊人員、 船舶或港口得武器、 危險物質與裝置擅自攜帶 上船得措施 ;(2) 對限制區域得確定以及防止擅自進入限制區域得措施;(3) 防止擅自上船得措施;(4 )對保安威脅或保安狀況得破壞作出反應得程序,包括維持船舶或船/港界 面得關鍵操作得規定;(5) 對締約國政府在保安等級 3時可能發出得指令作出反應得程序;(6 )在保安威脅或保安狀況受到破壞時得撤離程序 ;( 7) 船上負有保安責任得人員與船上其她參
55、與保安事務人員得職責;( 8)保安活動審核程序;(9 )與計劃有關得培訓、演練與演習程序 ;( 10) 與港口設施保安活動進行配合得程序 ;(1 1)定期審查與更新該計劃得程序;( 12) 報告保安事件得程序;( 13)指明船舶保安員 ;(14)指明公司保安員 ,包括2 4小時聯系細節;(15)確保檢查、測試、校準與保養船上裝備得任何保安設備(如有 )得程序; (16 )測試或校準船上裝備得任何保安設備(如有)得頻度;(1 7) 指明船舶保安警報系統啟動點得安裝位置;(18 )船舶保安警報系統得使用 , 包括試驗、啟動、關閉、復位與減少誤報警得 程序、說明與指導。對計劃中規定得保安活動進行內部
56、審核或評估計劃實施情況得人員應獨立于所 審核得活動 , 除非由于公司或船舶得大小與性質方面得原因 , 這樣做不可行。應對計劃予以保護 ,防止擅自接觸或泄露。如果締約國正式授權得官員有明確理 由相信船舶不符合第XI- 2章或規則本部分得要求,且核實或改正不符合情況得唯一 辦法就是審查船舶保安計劃得相關要求,允許在特殊情況下查瞧計劃中與不符 合情況有關得具體章節,但必須征得有關船舶得締約國政府或船長同意。且無論如 何,計劃中第、2、4、5、7、15、17與、18項有關得規定被視為保密信息 ,不能 受到檢查,除非有關締約國政府另行同意。除此之外,船舶保安計劃不受按第XI- 2/9條規定采取監督與符合
57、措施得締約國政府正式授權官員得檢查。十八、 船舶保安措施 船舶應當根據不同得保安等級采取船舶保安措施 :(1) 當處于保安等級1時,應通過適當得措施并考慮到本規則E部分得指導 , 在所有船上開展以下活動 , 以便針對保安事件確定并采取防范措施: 確保履行船舶得所有保安職責; 對進入船舶予以控制 ; 控制人員及其物品上船; 監控限制區域,確保只有經過授權得人才能進入; 監控甲板區域與船舶周圍區域 ; 監督貨物與船舶備品裝卸 ; 與 確保隨時可進行保安通信。(2 )當處于保安等級2時,應考慮到規則B部分得指導,對上述活動實施船 舶保安計劃中規定得附加保護性措施。(3) 當處于保安等級3時,應考慮到規則B部分得指導,對上述活動實施船舶 保安計劃中規定得進一步特殊保護性措施。( 4) 如果主管機關規定了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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