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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同法各單元作業題參考答案第一單元 一、單項選擇題 1A 2D 3C 4B 5A 6D 7D 8C 9C 10D 二、多項選擇題 1AC 2AB 3BCD 4BCD 5ABCD 6ABC 7AC 8ABC 9ABCD 10AD 三、判斷題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簡答題 1答: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實施的一種民事行為。(2)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

2、義務關系。(3)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2答: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二者成立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是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五、論述題 答: 在合同訂立階段,當事人彼此間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負有:(1)忠實的義務。當事人要忠于事實真相,不得作虛偽陳述。(2)誠信的義務,不得欺詐他人,也不得基于惡意與他人談判。(3)相互照顧和協助的義務。(4)遵守允諾的義務。在談判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自己的允諾,如一方發出要約之后,應受要約的有效拘束。 在合

3、同訂立后至履行前,當事人雙方都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嚴守諾言,認真做好各項履約準備。在合同履行階段,一方面要求當事人除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以外,還應履行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各種附隨義務,如相互協作和照顧的義務、瑕疵的告知義務、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重要情事的告知義務、忠實的義務;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內容不明確或欠缺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義務。 在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方面。當事人在合同訂立以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而發生情勢變更,致使合同存在的基礎發生動搖或喪失,且導致當事人的利益嚴重失衡時,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應允許當事人變更和解除合同。在其他情況下,解除合同也應遵循

4、誠實信用原則。 在合同關系終止以后,盡管當事人不再承擔合同義務,但亦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承擔必要的附隨義務,如保密、忠實等義務。這種義務屬于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后合同義務。第二單元 一、單項選擇題 1D 2A 3B 4B 5B 6A 7B 8A 9D 10D 二、多項選擇題 1ABD 2CD 3AC 4ABCD 5ABD 6AB 7ABC 8ABC 9,CD 10BCD 三、判斷題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簡答題 1答: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一是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二是訂約

5、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三是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2答: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五、論述題 1答:格式條款的解釋是指根據一定的事實,遵循有關的原則,對格式條款的含義作出說明。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格式條款的解釋應當遵循以下三項特殊的解釋原則:(1)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在格式條款發生爭議對,應以可能訂 約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為標準進行解釋。格式條款的解釋 應當置于通常環境麗不是特殊環境,格式條款所使用的特殊

6、術語應作日常的、一般意義的理解。在格式條款用于不同地域、團體時,應根據在相應的地域、團體中的一般理解來解釋。(2)對條款制作人作不利的鏘釋。為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在格式條款不明確時,應當作不利于條款制作人的解釋。(3)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并存時,非格式條款更能體現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應以非格式條款為準。 六、案例分析題 1答,(1)乙公司不能行使撤銷權。依據合同法第19條的有關規定,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要約不得撤銷。本案中,乙公司在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為6月20日前,因此,此要約不能撤銷。(2)甲公司

7、發出的承諾視為新要約。合同法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北景钢校坠境^承諾期限才發出承諾,并且,乙公司來發通知承認該承諾有效。因此,甲公司的行為應視為是一個新要約。 2答:(1)該“住宿須知”作為格式條款,已訂入合同,成為合同的一部分。旅館方面請旅客過目并就此簽字同意,已經以一種合理方式提請對方予以注意,因此該條款應已訂入合同。 (2)該免責條款中,實際上免除了旅館因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該部分免責條款無效,但因旅館一般過失或輕微過失,致旅客未交由統一保管的貴重物品遭受損失的,旅店應予免責。故該條款部分有效

8、,部分無效。(3)在對格式條款理解方式爭議時,應按通常理解予以理解,若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本案中,對貴重物品有兩種解釋:一是價值較高,價格昂貴的物品;二是日用必需品之外的貴重物晶,依前者,手機、電腦應屬于貴重物品,依后者,則不屬于貴重物品,顯然,依后者解釋對旅店更為不利,因此,應以后者解釋。(4)本案中,旅店明知當地治安狀況不佳,常有入室盜竊案件發生,但仍不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應認為重大過失。因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不得免除,因此本案中李某的損失應由旅館負責。 第三單元 一、單項選擇題 1C 2D 3B 4C 5D 6C 7B 8A 9D 10B 二、

9、多項選擇題 1ABD 2AB 3BCD 4ABC 5ABD 6AD 7CD 8ABCD 9BC 10ABC 三、判斷題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簡答題 l_答: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答:(1)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2)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3)合同無

10、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討論題 我國合同法明確區分了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這三種合同存在較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無效合同雖然成立但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行為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處分權或者訂立前造成的。(2)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在成立時效力是確定的,而效力待定合同成立時效力卻不確定。(3)無效合同當然無效,任何人均可主張;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只有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才能使該合同無效;效力待

11、定的合同未經補正則確定的無效。 六、案例分析題 1答:(1)商店與甲之間構成了重大誤解,根據合同法,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2)商店對甲的訴訟請求應該可以成立。但由于商店與乙之間并無合同關系,且乙已經取得了照相機的所有權,因而商店對于乙的要求法院不應支持。 2答:(1)本案中涉及借用空白合同書簽訂合同問題。該合同無效。公司A與鄉鎮企業對2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A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2)該合同可不認為是無效合同,但公司A與鄉鎮企業對2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單元 一、單項選擇題 1C 2A 3A 4C 5D 6D 7C 8B 9B 10D 二、多項選擇題 1ACD 2

12、ACD 3ABCD 4ABC 5ABCD 6ABCD7AC 8BCD 9ABD 10ABCD 三、判斷題 1× 2× 3×4× 5 6、 7×8 9× 10 四、簡答題 1答:合同履行的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正確履行合同的規則,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兩項原則:合同全面履行原則和依據誠信原則履行的原則。 2答: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規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該條規定了第三人代債權人接受履行,即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應當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代債權人接受履

13、行,第三人并不獨立享有合同上的權利和利益,而只是代替債權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如果債務人不向第三人作出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則第三人無權要求債務人向其繼續履行或承擔責任。五、案例分析題1答:(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機床的合同有效。因為根據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雖然甲公司董事長王某轉讓機床的行為不符合該公司股東會的決議規定,屬于超越權限的行為,但由于相對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合同的簽訂超越了王某的權限,所以該合同是有效的。(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為根據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

14、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惡化的,可以中止履行。(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為根據合同法第69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權。因為根據擔保法,留置權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債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而本題中丙公司已經喪失了對機床的占有。因此不能行使留置權。2答:(1)依據的是債權人代位權。甲、乙等人與B公司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系,可以請求B公司支付勞動報酬。B公司對甲、乙等人陷于遲延履行,怠于行使對A公司的到期債權。甲、乙等債權人可以行使對A公司的到期債權。(2)甲、乙等人行使債權人代位權

15、的,應當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3)不能得到支持。因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應以自己的債權為限,即甲、乙等原告只能就其享有的債權數額行使代位權,要求A公司進行支付。另外,由于大樓的質量存在問題,B公司的債務履行不適當,A公司對B公司享有抗辯權,A公司可以向甲、乙等人主張這種抗辯權。 第五單元 一、單項選擇題 1A 2D 3C 4D 5D 6D 7C 8B 9D 10B 二、多項選擇題 1BC 2ACD 3AD 4ABC 5AB 6BCD 7ACD 8ABCD 9AB 10AB 三、判斷題1× 2× 3 4 5 6× 7× 8× 9× lO

16、× 四、簡答題 1答:合同變更的要件:(1)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2)合同的變更在原則上必須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3)合同的變更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4)合同變更必須使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 2答:法定抵銷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經過一方作出抵銷的意思表示而使雙方的債權債務發生消滅的一種抵銷方式。法定抵銷的構成要件:(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2)抵銷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須為相同。不動產債務不適用抵銷。(3)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4)雙方的債務都不屬于不能抵銷的債務。 五、案例分析題1_答:(1)乙公司以甲公司構成預期違約為由而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解除后可主張違約責任。(

17、2)B縣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為B縣法院為合同履行地法院。(3)由甲公司承擔。因為在代辦托運的買賣合同中,風險自貨物交第一承運人時移轉給買受人(甲公司)。(4)不能得到主張,因為違約金、定金責任不能同時并用。(5)丙、丁公司間的合同屬效力特定合同,因為此時丙尚未取得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屬無權處分合同。2答:(1)甲能夠向乙主張抵銷。甲與乙的債務均未約定履行期,甲、乙均可要求對方履行,或者向對方作出履行,其債務可以抵銷。(2)甲的抵銷行為不合法。按照合同法第99條規定,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而甲的抵銷是附有條件的,即:“再過60天,乙的商店還辦得下去”。(3)甲不能向乙主張抵銷。因為抵銷權的行使

18、是民事法律行為,要求抵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甲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抵銷需要經過甲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六單元 一、單項選擇題 1B 2B 3C 4B 5C 6A 7C 8A 9B 10C 二、多項選擇題 1ACD 2AB 3AC 4AB 5BCD 6BCD 7ABCD 8AD 9BCD 10ACD三、判斷題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簡答題 1答:預期違約的特點:(1)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 (2)預期違約侵害的是期待的而不是現實的債權。(3)預期違約在責任后果上與實際違約責任是不同的。 2

19、答:根據合同法第61條和62條規定,填補合同漏洞應當按照以下程序:(1)由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2)按照交易習慣來確定。(3)根據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作出解釋。(即: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

20、時間;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五、討論題 答: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1)構成要件不同。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一般是過錯責任,僅產品責任、危險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相鄰關系中的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為訴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若以侵權責任為訴由的,常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另外,一般情況下,只有存在損害后果才能構成侵權行為,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自然以損害為構成要件。與此不同,違約行為不以損害為構成要素,違約責任的成立不一定以損害為要件,只有賠償損失以損害為成立要件,而

21、違約金責任,強制實際履行責任均不以損害為構成要件。 (2)賠償范圍不同。違約責任的賠償損失額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無約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按民法通則第117條和第119條規定,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按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還可以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按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賠償范圍還要擴大至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等。(3)責任方式不同。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有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價格制裁,僅有合同解除為非財產責任。侵權責任既包

22、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4)訴訟管轄不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

23、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還對特殊的侵權之訴的管轄作出了專門規定。(5)訴訟時效不盡相同。因違約而產生的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按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2年;但在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按民法通則第136條第2款至第4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請求權,按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2年;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賠償損失的請求權,按民法通則

24、第136條第1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6)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在合同責任中,即使由于第三人的責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也應首先向合同相對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償。由于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同樣由合同當事人向合同相對人承擔責任。而在侵權責任中,損害后果只能由行為人本人負責。(7)歸責原則不同。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對侵權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或者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采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合同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人的責任就可

25、能被減輕。 (8)舉證責任不同。在違約責任中,受害人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只要證明其有違約行為即可,不需要舉證證明違約方對造成違約有過錯,除非違約方能夠舉證證明自己未履行合同,具備法定免責事由;而在侵權責任中,過錯推定只適用于少數情況,即特別侵權行為中,在多數侵權責任中,受害人須對行為人的過錯負責舉證。 兩者競合時的處理規則: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六、案例分析題 1、答:(1)該合同成立并生效。因為該合同雖然沒有訂立履行期限條款,但依法可推定出履行期限,并不影

26、響合同的成立、生效。(2)應向建筑材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建筑材料公司是合同當事人。(3)物資供應站處于履行輔助人地位,不是合同當事人。(4)房屋開發公司應請求建筑材料公司承擔10萬元的違約責任。因為建筑材料公司已經履行了一半的義務,依法應按未履行部分的相應比例適用違約金責任。(5)不能同時適用違約金責任與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我國合同法上約定的違約金屬于賠償性違約金,違約金本身屬于事先約定的違約損害補償,與違約損害賠償金功能、性質相同,二者不可并用。就本案而言,建筑材料公司應承擔10萬元違約金,不再賠償房屋開發公司的7萬元損失。(6)可以請求繼續履行,違約金不能替代實際履行責任。 2答:本案中

27、的合同有兩個相互矛盾的條款:一個是縣農科所在兩年內提供指導服務;一個是合同的有效期是一年。縣人民法院按交易習慣解釋合同,確定縣農科所提供兩年技術指導的義務是正確的。此案也可以從有利于消費者的角度進行解釋,解釋的結果是相同的。 第七單元 一、單項選擇題 1_A 2D 3B 4D 5D 6D 7D 8D 9D 10D 二、多項選擇題 1AD 2AD 3BCD 4BC 5AB 6AD 7BCD 8ACD 9AB 10ACD 三、判斷題 1、× 2× 3。×4× 5 6、× 7×8 9× 10 四、簡答題 1、答:出賣人的合同義務:

28、(1)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即出賣人約定擔保其交付給買受人的標的物符合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確定的質量標準;(3)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即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4)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 2、答:按照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與第三人簽訂分包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工程分包須經過發包人的同意,承包人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2)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3)分包人須具備相應的建筑資質條件,且只能分包一次。 五、案例分析題 1、答:(1)B地是合同成立地。大洋外貿進出口公司將一式兩份條款齊全的加蓋公章的合同書寄給真心毛紡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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