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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域名與商標權利沖突的解決途徑域名是現代企業的網上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而由此帶來的 域名與商標權利沖突問題也日益復雜化、多樣化。本文對域名與商標 權利沖突的產生原因和表現形式進行系統 分析,探討解決沖突的最佳 模式和途徑。據報載,到 1996年底,我國有 400多家知名企業和城市的名稱 被人在國外搶注為域名;麥當勞公司為了取得 McD 的域 名,付出了 800萬美元的代價;北京一家公司因將他人商標大量搶注 為域名,多次被推上被告席域名,一個年輕的名詞,它的出現和發展只不過短短十多年,但 由于其獨特的魅力,使得其成為眾多企業、商家、機構的爭奪對象。 它已不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網絡地址,而是網上商

2、標和無形資產的代 名詞。一、域名與商標權利沖突概述(一)域名的功能域名是互聯網絡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識,與該計算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相對應。1域名具有地址性和標識性兩方面的功能。各國法律在對域名的描 述中,均包含了這兩方面內容。美國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對 域名的定義是:“域名是指由任何域名注冊員、域名登記機構或其他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注冊或分配的任何包括文字與數字的名稱, 作為互 聯網之上的 電子地址的一部分。 ”2互 聯網國際特設委員會( IAHC ) 在其發布的備忘錄中稱: “域名系統是專為網絡中的計算機定位而設 計的便于人們記憶IP地址的友好名稱。”而北京市高級人

3、民法院更是 明確地指出域名的這兩個功能: “域名是因特網上用戶在網絡中的名 稱和地址。 域名具有技術性和標識性兩方面的功能。 技術功能是指域 名注冊人在網絡上的地址; 識別功能是指域名注冊人在因特網上代表 自己的標志。 ”3地址性是域名的原始屬性, 是域名基本功能的反映; 標識性是域 名的形式屬性。 從技術角度來說, 域名只是連接到網絡上的計算機 IP 地址的外部代碼,按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 )的解釋,域 名只是因特網中用于解決地址對應 問題的一種方法”4而 已;從形式 上看,域名有一定的標識作用, 可以起到標識特定的 自然人或法人等 在網絡中的身份的作用。 如深圳大學的域名 相

4、對與其 IP地址210.393162來說,不僅更便于用戶記憶,而且稍微有點域名 常識的人都知道, 這是中國某個教育單位的域名。 這也正如世界知識 產權組織(WIPO)說的,域名最初是為了方便用戶記憶而發揮其技 術功能,目的在于使用戶不必使用底層的 IP 數值地址即可識別出其 要查找的計算機。 ”5(二)域名與商標權利沖突的產生原因 由于域名具有標識性的功能, 各企業和商家都希望通過域名與其 屬性相聯系的特點,用自己的商標、商號作為域名,以吸引原有的消 費者,擴大網上市場的知名度,減少宣傳費用;而一些人也希望借別 人商標、商號的知名度,來達到宣傳自己的商品、服務的目的??偟?來說,域名與商標權利

5、的沖突主要基于以下四方面原因:1、根本原因:網絡 時代 域名的商業性、商標性,使其商業價值 不斷高漲隨著互聯網的日益普及和廣泛商業化, 電子 商務、網絡營銷相繼 出現,并呈現蓬勃、持續 發展的勢頭,現實 社會的各類商業活動陸續 在網絡中出現,網絡日益暴露出無限商機,隱藏著無限潛力。一家企 業要在互聯網中從事商業活動, 首先必須確定自己的網絡位置。 域名 作為企業在互聯網上的唯一標識, 因而也越來越得到人們的青睞, 一 些具有開創性的企業和商家開始有意識地利用域名、 宣傳自己的網站 來創造新交易環境下的利潤, 域名也成了 “企業的網上商標 ”,6 因而, 域名的商業價值也變得不可估量。由于網站點

6、擊率與利潤成正比(根據 “眼球 經濟”理論),因此, 企業和商家都盡量使用自己的商標、 商號和其他標志性詞語作為自己 網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的消費者,擴大網上市場的知名度。同時, 企業和商家的域名也被普遍用在其廣告宣傳中, 成為其在網上占有一 席之地的標志。正如有的學者所說: “在電子商務 時代 中,伴隨著網 上商務活動的逐步興起與活躍, 域名所具有的原始技術意義被日漸淡 化,代之而被凸顯的則是其背后所蘊涵的商業識別意義。 ”域“名像是 你的郵政地址,像是你的榮譽勛章,像是公告牌,這些都被統統卷成 一個香噴噴的數字的玉米肉餅。 從商業角度來看, 誰都想咬一口。 ”72、直接原因:域名與商標具有

7、一定的相似性域名與商標的相似性體現為 :( 1)識別性。域名與商標都具有外 部標識性的功能, 給人們以強烈的視覺沖擊力。 域名的顯著性雖遠不 及商標,但也足以使不同的域名相互區分開來。 (2)商譽性。域名與 商標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商品、服務和企業,都是商譽的載體,代 表了企業的形象。(3)宣傳性。商標與域名都具有顯著性,是企業的 形象代表,是信用、質量與服務等的代言人。 (4)排它性。在相同或 類似的商品上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商標, 而同一域名也只能由一個 在先注冊者享有 ,這就排斥了商標權人或域名的注冊人以外的其他人 獲得該商標或域名的可能性。 83、間接原因:域名與商標之間的差異性域名與

8、商標也有明顯的不同,主要體現為: (1)唯一性不同。同 一商標,可以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務類別上注冊, 如果相互之間不是類 似商品或服務,則可以由不同的權利人所有,因此,存在一個商標有 多個權利人的情況;而域名不同,同一域名只能為一注冊人所有,他 人不得也不可能注冊完全相同的域名。 (2)地域性不同。商標具有很 強地域性(馳名商標除外) ,其使用受國界的限制,因此,在全球范 圍內,一個商標可能存在多個商標權人;而域名的地域性限制很弱, 在一國注冊的帶有國家標志的域名, 在別國也可以進入, 而國際域名 更是全球范圍內均可以使用。 (3)組成不同。域名只能由字母、數字 和若干特殊字符(中文域名還可以是

9、漢字)組成,而商標則可以是文 字、圖形或二者的組合,因此,在將文字、圖形表達為字母(包括 英 文和拼音)時,難免出現重合的現象4、重要原因:域名注冊規則不夠完善,與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缺 乏溝通目前 世界各國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多為民間組織, 對域名的注冊 沒有行政管理權, 而且它們一般不負責商標檢索, 對域名注冊大多采 取不審查政策,普遍采取 “先申請先注冊 ”原則,這不能有效防止域名 注冊申請人使用他人的在先商標權,導致域名與商標權利出現沖突。我國的域名注冊由 CNNIC 負責,具體操作規范是國務院信息辦 1997 年 5 月 30 日發布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 。 根據該辦法的規定

10、,域名注冊按照 “先申請先注冊 ”的原則受理,并規 定域名命名 “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國注冊過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 稱”,但在實際中操作性不強, CNNIC 對域名注冊一般不進行實質性 審查,不負責向商標注冊機關查詢用戶申請注冊的域名是否與他人受 保護的在先商標權發生沖突, 而對域名與商標權利沖突的解決機制又 不完善,這無疑加劇了域名權與商標權之間的沖突。 二、域名與商標權利沖突的主要表現形式及解決途徑近年來,域名與商標的權利沖突不斷,且呈現復雜化、多樣化的 趨勢,要解決兩者的沖突, 就必須依具體類型區別予以對待。 實踐中, 域名與商標的權利沖突主要表現為惡意搶注域名行為,域名盜用行 為,域名與

11、商標巧合雷同, 單純的權利沖突和在后商標與在先域名的 權利沖突。(一)惡意搶注域名行為及其解決途徑域名搶注是指行為人將他人的知名或比較知名的商標、 商號或其 他商業標識搶先注冊為域名, 自己卻不實際使用的行為。 相對域名與 商標沖突的其他類型來說,域名搶注是最常見最典型的,在美國,早 在 1993 年就有人將微軟等知名 企業 的名稱或商標搶注為域名。而在 我國,據報稱,到 1996年底已有 400 多家知名 企業和城市的名稱被 人在國外搶注為域名; 另有報稱, 僅僅一家香港信息公司就在互聯網 上搶注了 600 多個國內企業的商標; CNNIC 管理的 .cn 和 域 名也有大量被搶注,包括國際

12、馳名商標(如 BMW )、知名企業和機 構的名稱(如KFC)以及特定的號碼(如110)和名詞(如MBA ) 等。9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域名搶注一般都具備以下基本特征: ( 1) 被搶注的域名與他人知名的商標、商號或其他商業標志相同或相近;( 2)搶注大量域名而不用; ( 3)域名搶注人高價出租、出售域名; ( 4)有意阻止知名商標、 商號或其他商業標志的權利人注冊該域名, 迫使其高價買回。但是,權利人如何證明他人搶注的域名就是自己的商標、 商號或 其他商業標志呢?對于 英文(中文)商標、商號或商業標志被直接搶 注為英文(中文)域名,其事實認定自不必說, 但對于英文 (或中文) 商標、圖形商標或

13、組合商標等被音譯或意譯為中文(或英文)形式搶 注,那要通過表面相同或相似性來認定搶注行為是很困難的,因此, 我們只好在搶注行為本身尋找突破口。 筆者認為, 可以作為行為人惡 意搶注行為的證據有:(1)行為人注而不用的事實;(2)行為人借與 域名相同或相識的商標、商號或商業標志的知名度販售域名牟利行 為;( 3)行為人有意以他人的商標、 商號或其他商業標志注冊為域名, 并要求權利人高價贖回的言行; (4)行為人注冊大量與他人商標、商 號或其他商業標志相同或相似的域名的事實。域名搶注爭議的解決途徑,實踐中主要有兩個,一是行政途徑, 一是司法途徑。1、域名搶注爭議的行政處理機制 用行政處理機制解決域

14、名搶注糾紛, 有方便、及時、廉價等優點。 各國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一般是民間機構, 我國也不例外, 域名爭議解 決機構是經由 CNNIC 認可與授權的機構 10,其主要適用 中國 互 聯網絡 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1>。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第五條第 1 款規定: “任何機構或個人認為他人已注冊的域名與該機構或個人的合法權益 發生沖突的,均可以向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 ”第八條規定: “符合 下列條件的,投訴應當得到支持: (1)被投訴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 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相同,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 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

15、法權益; ( 3)被投訴 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第九條規定: “被投 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行為構成惡意注冊或者使用 域名:(1)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 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2)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 者標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 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 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 ( 3)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 投訴人的聲譽, 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 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 的區別,誤導公眾;(4)其他惡意的情形。 ”同時,中國互聯網絡信 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也對爭議處理有嚴格的

16、期間限 制,具有快捷方便的特點??梢钥闯?,該辦法是比較完善和實用的, 但是作為一個行業規范, 其法律 效力是有限的,在當事人 “提出投訴之前,爭議解決程序進行 中,或者專家組作出裁決后 ”,雙方當事人均可就同一爭議提起訴訟 或仲裁(第十四條);即使“爭議解決機構裁決注銷域名或者裁決將域 名轉移給投訴人的 ”,只要 “被投訴人自裁決公布之日起 10 日內提供 有效證據證明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相關爭議 的”,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也必須暫停執行。但無論如何,行政處理 機制為域名搶注爭議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方式,使迅速、廉價、有效的 解決問題成為可能,因此,通過行政途徑解決域名搶注爭議將會

17、是一 種趨勢。2、域名搶注爭議的司法解決途徑 相對行政處理機制來說, 司法解決是較傳統的途徑, 也是最具 法 律效力的。因此,司法途徑是當前最普遍的域名爭議解決途徑。爭議解決因被搶注的是否馳名商標而不同。 如果被搶注的是馳名 商標,由于國際公約和各國法律對馳名商標都有特殊保護, 故不難處 理。如 2000年 7月 7日,美國寶潔公司指控北京國網公司 <2>非善意 注冊寶潔的馳名商標護舒寶為域名, 侵犯其商標專用權, 構成不正當 競爭,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 認定國網以馳名商標為域名而不實 際使用,屬非善意注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國網敗訴,立即停止 使用W的域名,同時判決國網賠償

18、寶潔公司 經濟損失2 萬元。但是,如果被搶注的是普通商標或商號,那該如何來尋求保護 呢?讓我們先看英美兩個最具代表性的判例吧。在美國的 Panavision V. Toeppen 案中,被告將原告的注冊商標Pan avisio n搶先注冊為域名,當原告向被告申明權利時,被告開價1.3 萬美元出售該域名。 遭拒絕后, 被告索性將原告的其他商標注冊為域 名。原告經查,發現被告還將 100多個他人的商標商號注冊為域名, 并企圖以每個 1 萬美元出售給權利人, 遂以經營搶注域名、 轉手倒賣 生意為由起訴被告。 兩審法院均認為被告搶注域名、 轉手倒賣的行為 構成商業行為,且事實上會起到淡化原告商標的作用

19、,違反了聯邦 反 商 標 淡 化 法 , 故 認 定 被 告 侵 權 成 立 。 在 英 國 的 Marks&Spencer v. One In A Million 案中,被告 One In A Million 是一 家專門將知名的商業標志搶注為域名并開價出賣或出租的公司, 該案 的五位原告都是遭遇被告搶注的著名企業, 他們以假冒和商標侵權為 由提起訴訟, 而兩審法院都支持原告的起訴, 判決假冒和商標侵權成 立。我國沒有成文的反商標淡化法,也沒有關于 “假冒”的判例法,那 對這類案件該如何適用法律呢?實踐中, 法院一般認為搶注行為違反 誠實信用原則,故援引民法通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

20、關規定 予以解決。我國的首例正式的域名搶注案是 “科龍公司訴永安制衣廠 ”案1997年底,科龍公司以自己的英文商標 “ KELON作為域名注冊時, 發現“已被廣東永安制衣廠搶先注冊,該廠向科龍公司 索取 5 萬元轉讓費,科龍公司予以拒絕并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 訴,請求法院認定被告搶注域名屬惡意侵權行為。 后被告自知理虧并 懾于法律的威嚴,主動向 CNNIC 申請注銷其注冊的 “ 域名,因此原告以被告自動停止侵權為由請求撤訴。 法院雖然沒能就 該案發表意見, 但是在準許原告撤訴的裁定書中仍然提到: 被告的行 為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民事行為, 理應予以禁止。 另有專家

21、指出, 域名搶注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的誠實 信用原則,屬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受 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的制裁。該觀點已得到大多數專家學者的 認同3。(二)域名盜用爭議及其解決途徑 域名盜用行為是指自己沒有商標或者商標的知名度低, 于是將他 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的設計搶先注冊為域名, 使真正的商標 權人無法注冊該域名。 判斷域名盜用是否成立, 關鍵是看域名注冊人 是否存在盜用的故意和有沒有可能造成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混淆。 如果 域名注冊人存在盜用的惡意且其行為有可能混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 則應認定其域名盜用行為成立,構成對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的侵犯; 如果域名注冊人主觀上沒

22、有惡意, 也不存在混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的 可能,則不屬于域名盜用, 不構成侵權。而域名盜用與域名搶注的區別在于注冊人是否對該域名進行實際使用對于域名盜用爭議的解決, 實踐中一般按被盜用的商標是否馳名 區別對待。1、對馳名商標的盜用如果被盜用的是馳名商標, 商標權人可以通過國際公約和各國馳 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來制止。如美國聯邦反商標淡化法規定: “馳 名商標的所有人有權獲得禁令救濟, 阻止他人在其商標或商號馳名以 后商業性的使用這些標記, 并導致這些標記所具有的特殊區別性質產 生淡化效果。 ”當注冊的域名與某人擁有的馳名商標相同或相近時, 只要馳名商標所有人能證明域名注冊者是在 “商業性的使用 ”

23、域名,并 且因其使用而使馳名商標被淡化或有被淡化的可能, 就可以援引上述 聯邦反商標淡化法的規定組織其繼續使用該域名。目前,我國尚未有立法對商標淡化作規定,因此,作為補充,國 家商標局在 1998 年專門以行政性文件的方式禁止將他人的馳名商標 設計為域名注冊,并且由商標局出面,將國內 32 個馳名商標的英譯 和漢語拼音作為域名在 CNNIC 注冊,預留給有關企業使用。 <4>這 為我國馳名商標所有人禁止他人將其商標盜用為域名提供了一定的 法律依據。筆者認為,法院在解決這類爭議的時候,可以依據商標 法關于馳名商標特殊保護的條款進行處理。2、對普通商標的盜用如果被盜用的是普通商標, 商

24、標權人在不同國家可能獲得的法律 保護是不完全相同的。 如美國的判例是將其定性為商標侵權, 較典型 的案例有 Comp Examiner Agency v. Juris, Inc案。該案中,被告 Juris是一家專門設計、制造律師事務所辦公自動化軟件的公司,于 1988 年將Juris注冊為商標。當它申請注冊J的域名時,發現已被 一家面向法律市場的網絡出版公司搶先注冊了。Juris公司隨即向NSI申請掛起該域名, 但該網絡出版社卻先發制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 撤銷Juris公司的注冊商標,Juris公司隨即提起反訴。法院最終判定 原告的行為侵犯被告的商標權, 理由是原告將被告的注冊商標注冊為

25、域名,并在上面創建網站, 向被告所在的律師市場推銷和宣傳其商品 和服務,客觀上可能使消費者將其域名和被告的注冊商標相聯系, 從 而混淆這些商品和服務的來源和提供者。我國對此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 但筆者認為, 域名注冊人盜用域 名,目的在于利用商標權人在先商標的聲譽, 在網絡領域無償享用或 占有在先商標所有權人為自己的商標的市場知名度和 影響力所付出 的努力,因此,這種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是顯失公平的,應當 認定為侵犯商標權的, 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裁。 至于注冊人沒有主觀 惡意而將他人商標注冊為域名使用的, 則屬于下文域名與商標巧合雷 同討論的 內容 。(三)域名與商標巧合雷同及其解決途徑

26、域名與商標巧合雷同是指域名注冊人并無惡意的 “搶注”,而由于 域名的唯一性和 “先申請先注冊原則 ”,不可避免地與商標權人發生權 利沖突。 這類沖突雖有搶先注冊的客觀事實, 但由于域名注冊人并無 主觀惡意,因此不構成前文所述的 “域名搶注 ”,也不屬于 “域名盜用這類沖突的最大特點就是域名注冊人主觀上沒有惡意, 因此不宜 直接采用強令撤銷的做法, 而應以協商轉讓為原則, 由商標所有人給 予域名注冊人適當的補償換取域名, 以期和平解決沖突。 如美國一家 雜志記者喬華士以自己的英文名 McDonalds 為域名,為自己的個人 網站注冊了 McD 的域名,恰好與麥當勞公司的商標相同, 后來經過雙方協

27、商, 喬華士同意將域名轉讓給麥當勞公司, 條件就是 麥當勞公司向一所中學捐款 800萬美元。 <5>但現實中也存在雙方無 法達成一致意見而涉訟的情況,對于這種情況,應當予以區別對待。1、域名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 影響 力的商標的巧合雷同 如果一個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即使不是馳名商標, 他人將其注冊為域名, 而公眾在看到這一域名時會認為使用該域名的 網站和商標權人存在著某種聯系而訪問該網站, 即使域名注冊人主觀 上沒有惡意, 但是客觀上卻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利益, 損害了正常的秩 序。因此,站在平衡雙方利益的角度來說,法院應當保護商標權人的 合法權益, 原則上應當判令域名注冊人將

28、域名轉讓給商標權人, 但同 時也不能損害善意域名注冊人的合法利益, 應判令商標權人給予適當 補償。2、域名與一般商標的巧合雷同 并非所有的域名注冊人都是對商標權人的侵權, 如果該域名不會 使公眾對域名注冊人和商標權人產生混淆, 則不構成侵權, 如石家莊 福蘭德事業 發展 有限公司訴北京彌天嘉事業有限公司一案就是極好 的例子。原告于1997年3月申請注冊了 “PDA <6商標用于電腦產品 上,而被告于1998年10月注冊了 PDA<7>的域名,其網站上 主要介紹和銷售其他廠家的掌上電腦產品。 原告發現后, 認為被告侵 犯了其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而被告辯稱

29、PDA 是掌上電腦的通用名稱,自己注冊該域名只是為了在網上銷售 該產品,根本不知道這是原告的商標。法院最后認為, PDA 作為掌 上電腦的通用名稱, 不能特指原告的產品, 且原告的商標不屬于有一 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商標, 因此可以排除公眾會誤認網站與商標所有 人存在特定關系的可能,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將“ PDA注冊為域名不構 成商標侵權,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3、域名的反向劫持 域名的反向劫持行為是巧合雷同的一種特殊形式, 是指商標權人 沒有敏銳地意識到域名的潛在價值, 及時將商標注冊為域名, 而善意 的域名注冊人將其注冊為域名使用后, 商標權人欲以自己的商標專用 權奪取該域名的行為。此時,對

30、于那些經使用和宣傳,在網上已經具 有一定聲譽和知名度的域名,如果商標權人能夠 “如愿以償 ”取得域 名,則同時也竊取了域名注冊人為知名所付出的勞動, 收到事半功倍 的效果。這對保護善意域名注冊人的利益是相當不利的。根據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 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 “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 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 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 域名等相區 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 人民法院可以不認 定被告具有惡意。 ”可見,只要域名注冊人其域名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不會與商標權人的商標相混淆, 則可以避免敗訴的結果。 這對

31、保護 域名免遭反向劫持是有很大積極意義的。(四)單純的權利沖突及其解決途徑除了馳名商標外, 普通商標在各國都只享有相對的保護, 因此就 一商標而言,很可能在不同地域或不同領域內,存在著多個權利人, 這種權利的多重性與域名的唯一性之間, 不可避免地會發生沖突。 單 純的權利沖突就是指這種在若干商標權人就相同商標分享商標權的 情況下,其中一個商標權人將與商標相同的設計注冊為自己的域名, 而使得其他商標權人無法再用自己的商標做域名的情況。單純的權利沖突是由于域名與商標之間的差異性, 導致兩者的權 利配置不平衡而產生的, 不存在行為人的主觀惡意, 因此也談不上對 任何人的權利侵犯。對于這類爭議,解決

32、方法 主要有以下幾種 方法 :1、先來后到原則在商標的多重性和域名的唯一性發生沖突, 且域名注冊人和商標 權人位于不同地域或不同領域時, 先來后到原則的適用能使沖突得到 最為合理的解決。 因為在同等條件下, 某個權利人最先將自己的商標 注冊為域名并從中獲益, 只能說明其具有遠見和反應敏捷, 至于其他 權利人沒有把握住網絡商機,當然不能怪責別人了。先到后得原則被成功用于解決域名與商標權利沖突的典型案例是英美 王子”之爭。該案中,原告 王子(Prince) ”公司是一家提供 計算機服務的英國公司,從 1985 年開始使用 “王子”商號,但從沒有 注冊過 “王子 ”商標, 1995 年注冊了 的域名

33、開展網上活動, 其 10%的合同都是通過網絡簽訂的; 被告王子運動用品集團公司是一 家著名的生產網球拍等運動器材和運動服裝的美國公司, 其在美英都 注冊有“Prinee商標。當被告1997年申請注冊的域名時, 發現已為原告注冊。 被告認為原告侵犯其商標權, 要求原告將其轉讓, 否則將提起訴訟。 原告不允, 遂先向英國法院起訴被告不正當地以商 標侵權相威脅,請求法院澄清原告對域名的使用不構成商 標侵權。法院認為,原被告業務的差別很大,被告要求原告停止使用 prin 域名就意味著要求原告不能在任何國家、任何市場上使用 該標志,這顯然超出了被告享有的商標權的合理范圍。并且,由于原 告注冊域名在先,因

34、此不能因為相同的商標為被告所有就 撤銷原告的域名注冊。當然,先到后得原則也有其局限性, 如爭議雙方的業務本不相干, 但由于域名注冊人上網后, 其業務擴展到對方領域而導致侵權, 此時 如果還保有域名注冊人在先注冊的域名,是存在矛盾的。因此,應當 尋求其他途徑解決這種權利沖突。2、技術方法化解單純權 利沖突還可以通過技術方 法 。 網上 地址錄 (Directory)、文件列表服務(Listing Services)等技術方法都能向用 戶提供某個企業確切的網上地址, 避免僅僅通過域名尋找企業網站可 能出現的差錯和混淆。同時,有了這些技術方法,企業選擇域名的范 圍也增大了,不必再擔心注冊的域名與企業

35、的商標或商號不同而使用 戶找不到自己的網站。 <8>另外還可以通過建立 門戶網頁”(Gate-way or Portal Page的方 法,即在某個共同的域名下建立共享的門戶網頁, 將相關的各個企業 的網址及其區別的信息串聯起來。如所有以“長城 ”、“GreaWt all ”或“ChanCheng”為商標或者商號的企業,協商同意建立門戶網頁”,那么在這個以 為域名的門戶網頁上,會列舉出所有這 些企業的名稱和各自的特征,并鏈接到他們各自的網站。這樣,他們 就不會因域名注冊起沖突, 也不會因商標或商號相同或近似而發生混 淆。不過,由于技術方法不是法定的強制措施, 是否采用取決于相關 權

36、利人的自愿協商,就國內 目前來說,尚沒有采用這種方法的。 <9>3、否認聲明否認聲明(Disclaimers)是一種由域名注冊人主動采取的避免域 名糾紛的預防措施, 即域名注冊人在其網頁上聲明自己的域名僅在某 個國家或某類商品或服務上使用, 或者聲明自己的域名與比爾諾擁有 的某些知名商業標志無關。 一些網站除了作出聲明外, 還特地設置鏈 接通往該網站,這種做法是比較友善的。當然,否認聲明也只是域名注冊人的自律性措施而已, 不具有法 律強制力。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域名注冊人的行為客觀上是侵權的, 即使其設置了否認聲明,也免除不了其侵權之責。(五) 在后商標與在先的域名權利沖突及其解決途

37、徑 域名與商標的權利沖突多表現為后注冊的域名與在先注冊商標 的沖突,但是現實中也存在后注冊的商標與在先注冊域名發生沖突的 情況,特別是在 電子商務迅猛 發展、網上知名域名日益增多的今天, 這類問題更是不容忽視。域名與商標、商號一樣,具有表明企業身份的標識作用,但目前 還沒有哪個國家的法律像承認商標的在先效力一樣, 承認域名(對其 他工業產權)的在先效力。一般來說,法律總是滯后于現實,互聯網 的興起和發展的時間并不長, 而人們開始意識到域名是一種財富, 也 不過只有短短的幾年時間,因此,法律還來不及使之具有在先效力。 況且,承認域名的在先效力,勢必影響到很多既得利益者,想要在法 律上獲得承認絕非

38、一朝一夕的事。那么,對于這類糾紛應當如何解決?其實法院對這類爭議的處 理,其實早有先例。如在以色列,一家使用 Yahoo-Israel 作為商號的 網站設計公司,于1995年將“Yahoc”冊為商標并在以色列頂級域名“ il之下注冊了 “ yahoo.i的域名,后被美國Yahoo!公司10告上特拉 維夫法庭。盡管被告辯稱它是在 1995 年從名著哥列佛游記中找 到“yahoo一詞的,而那時Yahoo!公司還沒有什么名氣,但是法院仍 認定被告商標和商號具有誤導公眾、 混淆視聽的可能性, 因此判令其 將注冊域名和商標轉移給Y aho o!公司。而另一個關于Yahoo!公司的糾紛處理卻發生在中國。1

39、997年蘇 州易龍 電子有限公司在電視機、半導體等商品上注冊了 “雅虎”商標, Yaho o!公司在異議期間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稱雅虎”是其網站Y的中文音譯,為公眾所熟知,如果易龍公司獲得此商標注 冊,容易對公眾產生誤導和發生混淆, 因此主張對該商標申請不予核 準。而易龍公司則辯稱,其 “雅虎 ”一詞,系取自明蘇州著名文學家唐 寅的 “因其風流儒雅,時人謂之雅虎 ”,且其商標申請在先,故應保護 在先利益。后國家工商局裁定Yahoo!公司的異議無效。易龍公司最終 在相應商品上獲得了 “雅虎 ”商標。兩個相似的案子, 卻有截然不同的結果, 這主要是因為前者商標 權人的商標和商號具有誤導公眾、 混

40、淆視聽的可能性, 而后者商標申 請人所提供的商品與域名注冊人所提供的服務不會產生混淆, 兩者的 身份也不會產生混淆, 且在先域名注冊人沒有舉證在后商標申請人具 有主觀惡意。因此,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標準來認定商標對域名的損害: (1)域名先于商標取得; (2)在后商標與在先域名的文字表現相同 或相近;(3)該域名具有一定知名度;(4)可能使公眾對域名注冊人 和商標權人的身份產生混淆, 或對兩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 混淆;(5)商標申請人存在主觀惡意。 三、協調域名與商標權利沖突的 法律思考盡管我國已經成功解決了部分域名與商標權利沖突的案子, 但現 行法律 本身還存在不少 問題 ,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一)建立域名注冊防御機制 在互聯網上建立域名注冊防御機制, 確立有效的域名注冊審查制 度,即域名注冊人向 CNNIC 提出域名注冊申請后, CNNIC 對其進行 實質性審查,如果不存在與所申請注冊的域名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冊商 標,則予以注冊;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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