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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第三章第三章 保險合同保險合同2 2 2 第一節第一節 保險合同概念、特征保險合同概念、特征第二節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分類和形式保險合同的分類和形式第三節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第四節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中止和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中止和 終止終止第五節第五節 保險合同的解釋和爭議處理保險合同的解釋和爭議處理3 3 3一、保險合同的概念二、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的共性三、保險合同的特性4 4 4一、保險合同的概念一、保險合同的概念n保險合同,又稱保險契約,是保險關系雙方當事人為實現經濟保障目的而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借以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n即
2、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經過協商約定的,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事故時,承擔經濟補償責任或者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一種協議。5 5 5n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依照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依照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的法律適用原則。 在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合同已有規定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6 6 6二、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的共性二、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的共性n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n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要約和承諾)n合同必須是合法的,否則不能得到法律保護7 7 7三、保險合同
3、的特性三、保險合同的特性1. 機會性(射幸性)機會性(射幸性)n保險合同履行的結果建立在事件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基礎上。n來源于保險事故的偶然性,在財產保險中尤為突出。n只是就個別保險合同,整體上由于保險定價建立在收支相等基礎上,并不存在射幸性。8 8 82. 最大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合同n是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誠實、信用為基礎的n保險合同對當事人雙方的誠信要求較一般合同更為嚴格9 93. 諾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n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的區別:合同成立的條件除當事人意思表達一致外,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n保險合同的諾成性特征取決于法律的規定。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1010 200
4、9年年保險法保險法第第13條: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111111案例分析案例1:未交保費,災民索賠380萬元。12124. 雙務有償合同雙務有償合同n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相互承擔義務,以此為享受權利的條件;單務合同是指一方發生權利,而對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n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雙務合同n保險合同是一種對價合同1313135. 附和性附和性n附和合同是由當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舍決定,一般沒有商議變更余地。其基本
5、形式訂立合同時使用格式條款n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不一定采取格式條款。n但由于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構成了保險產品設計的核心,無法任意選擇和協商,實務中絕大多數保險合同具有附和性質。其主要內容通常由保險人一方以格式條款的方式提出,保險人一般允許投保人就合同核心內容以外的部分進行協商或選擇。141414保險法保險法(2009年)第年)第17條: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1515156. 個人性個人性n保險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本人,而不是損失的財物。n保險合同是個人性的合同,承保應充分考慮人
6、的因素n保險合同的個人性特征,使得投保人在轉讓投保財物時,保險合同一般不隨之自動轉移,除非經過保險人的同意161616 第一節第一節 保險合同概念、特征保險合同概念、特征第二節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分類和形式保險合同的分類和形式第三節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第四節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中止和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中止和 終止終止第五節第五節 保險合同的解釋和爭議處理保險合同的解釋和爭議處理171717一、保險合同的種類一、保險合同的種類( (一一) ) 按照保險標的劃分按照保險標的劃分1.財產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7、2.人身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以人的生命和身體機能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181818n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的不同點:(1)合同主體財產合同主體為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人身合同主體為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2)理論依據財產保險合同以損害補償為理論基礎人身保險合同不適用此理論1919( (二二) )按照保險合同的性質劃分按照保險合同的性質劃分1.補償性合同:補償性合同:是指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因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額,對被保險人進行經濟補償的合同。2.給付性合同給付性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特定事件出現或者保險期屆滿,保險人就必須按照保險雙方事先約定
8、的保險金額支付保險金的合同。2020(三)按照保險價值確定時間劃分(財險)(三)按照保險價值確定時間劃分(財險)n保險價值,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相互約定或根據某種方式確定的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1.定值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事先確定保險價值,在合同中載明,并以此確定保險金額的財產保險合同。出險后,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價值作為保險賠償金的基礎在貨運險、海上保險中有所運用21212.不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它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并不事先約定保險價值,僅在合同中列明保險金額作為賠償最高限額的財產保險合同。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再估算價值、確定損失的保險合同。賠款以損失為基礎,按保
9、障程度折算2222( (四四) ) 按照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關系劃分按照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關系劃分1.足額保險合同足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等的保險合同。2.不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3.超額保險合同超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323n不足額保險合同,其產生的原因?不足額保險合同,其產生的原因?主動選擇投保人沒有對保險標的正確估價在訂立合同后由于保險標的市價上漲產生不足額2424n超額保險合同,產生原因?超額保險合同,產生原因?投保人的善意失誤,如高估了標的價值投保人的惡意行為經保險人允許,采用重置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投保后保險標
10、的價值跌落,超過投保時其市價2525( (五五) ) 按照訂立合同的業務對象劃分按照訂立合同的業務對象劃分1.1.原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是投保人直接和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包括投保人和保險人通過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訂立的保險合同。2.2.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為轉移其承擔的原保險風險和責任與再保險人或其他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2626( (六六) ) 按照承保人數劃分按照承保人數劃分1.1.單保險合同:單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與一個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2.2.共同共同( (或復或復) )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分別與兩個或
11、者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2727( (七七) ) 按照合同承保的保險風險劃分按照合同承保的保險風險劃分1.1.單一(或特定)風險保險合同:單一(或特定)風險保險合同:它是指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人只對一種或幾種風險承擔保險責任的合同。2.2.綜合(或一切)風險保險合同:綜合(或一切)風險保險合同:它是指在保險合同中只列明“除外責任”,即不保風險。2828( (八八) ) 按照保險期限劃分按照保險期限劃分1.1.定期保險合同:定期保險合同:是指合同載明保險責任有效期限的合同。 2.2.不定期保險合同不定期保險合同:它是指合同不明確規定保險責任的有效期的合同。292929二、保險合同的形式
12、二、保險合同的形式1. 投保單(投保單(Application)n投保單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申請n由保險人事先準備,是采用詢問告知形式的所采用的統一格式的書據n一般載明訂立保險合同的必要條款,如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價值、費率等。只有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中載明保險費或者附有費率表,才算是一個完整的要約303030n投保單本身并非正式合同文本,但一經保險人接受后,就成為保險合同一部分,不實告知將影響合同效力。投保單上有記載,保險單上即使遺漏,其效力于記載在保險單上一樣。3131312. 保險單(保險單(Policy)n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形式
13、。n完整記載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雙方履約的法律依據3232323. 保險憑證(保險憑證(Insurance Certification)n保險人發給投保人以證明保險合同已經訂立或保單已簽發的一種簡化的單證n與正式保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n一般不列明具體的保險條款,只記載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的主要保險內容。未列明內容以保險單上的為準。兩者所載內容如有抵觸,以保險憑證的記載為準。n一般較多地運用于團體業務、運輸貨物保險、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中3333334. 暫保單(暫保單(Binding Slip)n又稱臨時保單,即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簽發之前,保險人發出的臨時單證。n臨時保單內容較為簡單,只載
14、明被保險人、承保危險種類、保險標的等重要事項n暫保單在有效期內正式保險憑證出具之前,具有與正式保險憑證相同的效力。n主要出現在財產保險業務中,人身保險中比較謹慎。在財產保險中,多用于代理人、分支機構、簽約或續約等特殊情況中343434壽險中應注意的兩種單證: 附條件保費收據(附條件保費收據(conditional receipt):):簽發時不具索賠效力,但它具有追溯效力。常見的表述“ 此筆保費屬暫收性質,若經保險人審核同意承保,保險公司將出具正式收據,保險責任溯及暫收保費之時或24小時后。” 暫保保費收據(暫保保費收據(binding receipt):):在簽發時就具有法律效力。35353
15、5案例2:紀擎訴珠海某壽險公司150萬索賠案案例3:黃昊訴深圳某壽險公司40萬元索賠案(1)對大額保單取消預收費或明文規定款項性質;)對大額保單取消預收費或明文規定款項性質;(2)采取更為公平的做法:借鑒國際慣例,對承保前發)采取更為公平的做法:借鑒國際慣例,對承保前發生保險事故的,如果按照正常承保條件是應當承保的,生保險事故的,如果按照正常承保條件是應當承保的,則保險合同成立追溯至投保日,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則保險合同成立追溯至投保日,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如果經核保需加費或拒保的,則保險公司可以不責任;如果經核保需加費或拒保的,則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承擔保險責任(3)或者,與投保
16、人約定,在保單簽發前的保險事故)或者,與投保人約定,在保單簽發前的保險事故(尤其是意外事故)給予一定金額的賠付。(尤其是意外事故)給予一定金額的賠付。363636非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n保險合同存在要式與非要式合同之爭n所謂要式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表現形式,即合同的表現形式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n所謂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對合同的成立形式沒有特別的要求,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不論是書面還是口頭形式,只要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合同就成立n保險合同是否是要式合同,視各國或地區的法律規定而定373737n我國對此問題的法律依據: 1981年經濟合同法第25條:“財產保險合
17、同,采用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 1993年對經濟合同法第25條的修改; 1995年保險法第12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后,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2009年年保險法保險法第第13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383838n保險法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成立并沒有特別的書面形
18、對保險合同的成立并沒有特別的書面形式要求式要求。保險人出具保險單證,既是法定義務也是保險人出具保險單證,既是法定義務也是合同義務合同義務。保險單或其他憑證并非保險合同成立所必須具有的特定形式。n根據國際慣例, 保單的簽發并非保險合同的要件,雖然事實上一般都做成保險單事實上一般都做成保險單。n規定非要式合同的意義n簽發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的目的在于:證明保險合同關系的存在,以減少糾紛393939 第一節第一節 保險合同概念、特征保險合同概念、特征第二節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分類和形式保險合同的分類和形式第三節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第四節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
19、、中止和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中止和 終止終止第五節第五節 保險合同的解釋和爭議處理保險合同的解釋和爭議處理404040一、保險合同主體二、保險合同客體三、保險合同內容414141一、保險合同主體一、保險合同主體n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在保險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的參與者,也就是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有權享有合同賦予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的人。n分為當事人、關系人和輔助人4242(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1. 保險人(保險人(Insurer)n保險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在合同規定的保險事件發生時,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損失給付責任的人。n各國法律一般對保險人均有資格要求,如組織形式、注
20、冊資本、經營地域以及業務種類等許可證,等等。4343432. 投保人(投保人(Applicant)n又稱“要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并負有繳付保險費義務的人。n誰是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一方的相對人,是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有爭議n我國保險法明文規定了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保險人和保險人 。保險法第10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44 英美法系國家認為一般人通常是為自己利益投保,其投保目的在于保障自己,故稱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為被
21、保險人。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條規定:海上保險是一種合同,根據這種合同,保險人按照約定方式和金額,對被保險人遭受與航海冒險有關的還是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海商法第216條第1款規定:海上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標的的損失和產生的責任負賠償責任,而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合同。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稱保險人的相對人為投保人,在當事人之外,還有被保險人作為保險合同的關系人。見我國保險法表述。45n投保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n投保人如果是公民,必須要滿足以下的條件:(1)投保人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行為能力。(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3)投保人必
22、須具有繳納保險費的能力。46n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為形式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但同時對其行為給予一定的限制。我國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另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的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一般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不能辨
23、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癥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后果的,也屬于此類。47 一般來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但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保險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保險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如何認定其訂立的保險合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要具體分析。48n投保人享有的保險合同權利(1)有權指定和變更受益人(2)享有保險合同的變更權(3)享有保險合同的解除權(4)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險單質押借款和獲取保險單紅利的權利(5)享有壽險保單的復效權49
24、n投保人承擔的義務(1)如實告知義務(2)繳納保險費的義務(3)通知義務505050(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1.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Insured)n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n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大多數情況就是被保險人;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不同n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這點不同于投保人。n被保險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但被保險人的資格和條件,取決于保險合同以及保險法有關規定。51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
25、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管機構規定的限額。韓國商法第732條規定:將未滿15歲的人、喪失知覺或神智不清人的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保險合同無效。52n被保險人享有的權利(1)同意權(2)享有保險金請求權(3)有權指定或變更受益人53 如果在人身保險合同簽訂后,尤其是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險合同訂立后,指定了投保人為受益人,如果被保險人和投保人關系發生了變化,不愿再作為保險合同的標的,如何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可以解約嗎?545454n被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合同義務(1)告知義務(2)遵守安全、消防等義務(3)通知義務
26、(4)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和賠償損失義務(5)防止和減少損失的義務5555552. 保單所有人(保單所有人(Policy owner)n保單所有人,是指對保單擁有所有權因而能行使各種保單權利的人。n主要適用于壽險合同。保單所有人一般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也可能是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或其他任何人 n 保單所有人具有如下權利:(1)變更受益人; (2)領取退保金;(3)領取保單紅利; (4)以保單作為抵押品進行借款;(5)在保單現金價值的限額內申請貸款;(6)放棄或出售保單的某些權力;(7)指定新的保單所有人。5656563. 受益人(受益人(Beneficiary)n一般見于人身保險中,是指在保險事故發
27、生時或約定保險期限屆滿時,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即保險金的受領人。n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n受益人資格:在法律上并無限制,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對被保險人不必具有保險利益對被保險人不必具有保險利益。575757n受益人的產生(1)指定指定:理論上由保單所有人指定,實務中一般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并記載于保單中 (2)法定法定: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其繼承人支付保險金 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其受益權的,沒有其他受益人的585858n受益人的形式(1)可撤銷的受益
28、人:保單所有人可以中途變更受益人,或撤銷受益人的收益權(2)不可撤銷的受益人:只有征得受益人的同意,保單所有人才能變更受益人。n受益人的變更須及時通知保險人,辦理變更手續。否則,保險人向原受益人支付保險金后,不承擔對新受益人的賠付義務。595959案例:前后兩個妻,受益人如何確定? 林勇,男,40歲,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險,保險金額為5萬元。投保時,林在投保單上“受益人”一欄填寫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發生車禍死亡。由誰來領取這份保險金在林某的兩個“妻子”之間發生了爭議。原來,林某在保單上只注明“妻子”,而沒有明確姓名。而在1996年5月投保時,其妻為徐某,兩年后
29、林某離婚,并于1999年春節與李某結為夫妻。因此,徐某和李某都來到保險公司要求領取保險金。606060n身故保險金的受益權的行使須以保險事故發生時身故保險金的受益權的行使須以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人尚生存為前提受益人尚生存為前提。(1)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除另有約定外,其受益權就此喪失,保險金的請求權仍歸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受益權沒受益權沒有繼承性有繼承性(2)如果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而又無法判斷死亡順序的,習慣上推定被保險人為自己的利益訂立保險合同的,因此,保險金就作為其遺產,由其繼承人領取。616161我國我國保險法保險法(2009年版)對此的規定:年
30、版)對此的規定: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且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利的,推定受益人死亡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利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在先。626262我國我國2009年以前的年以前的保險法保險法第第64條規定條規定: 投保人、受益人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收益權6363我國我國2009年年保險法保險法第第43條規定條規定
31、 投保人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6464( (三三) )保險合同的輔助人保險合同的輔助人n保險合同的輔助人也稱為中介人,即在保險合同的訂約、履約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的人,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等。6565(一)保險代理人(一)保險代理人(insurance agents)n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是指保險人的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
32、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n通過代理合同,明確保險人(委托人,Principal)和保險代理人( Agent)的權利義務。保保險代理人必須以保險人險代理人必須以保險人的名義、在其授權范圍內進行保險活動,活動的法律后果的名義、在其授權范圍內進行保險活動,活動的法律后果由保險人來承擔由保險人來承擔。n對委托代理關系的認識66保險新聞事件閱讀保險新聞事件閱讀n2013年3月20日,匯豐人壽突然宣布關閉個險渠道。這是首家外資保險公司關閉一向標榜高端的營銷員渠道。匯豐人壽官網公開數據顯示,截止3月21日,共有注冊營銷員163名n匯豐人壽由匯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和國民
33、信托有限公司合資成立,雙方各占 50%股權,2009年8月27日正式開業,其定位高端市場,客戶多是高收入、高消費人群,去年的件均保費為15000元,在業內堪稱昂貴的保險。相比壽險行業巨頭平安壽險,在2012年的件均保費也不過5795元。n2012年,匯豐人壽在中國內地的保費收入達到人民幣5.29億元,同比增長78%;92%的新單業績來自銀行保險業務。666767n在金融危機中受重創后,匯豐控股決定專注于銀行主業,因此在過去兩年頻頻出售全球各地的非核心資產,以節省成本、專注利潤。n“從匯豐控股層面上,內地的壽險業務顯然不是其最擅長的領域。尤其是個險渠道,需要長期投入、持續建設,投入的回收周期長,
34、在匯豐人壽所有部門里,投入產出比最高,是最容易導致虧損的部門。從公司止損的角度,顯然會關閉個險渠道。”上述人士猜測,匯豐股東對匯豐人壽的最終安排,是“將之退化為匯豐銀行在中國內地的一個保險部門”。n“匯豐審視了在中國的壽險業務,將專注發展自身的銀行保險業務,為匯豐銀行和其他合作銀行的客戶提供服務。這意味著匯豐人壽中國(合資公司)將不再通過個人渠道銷售保險業務。6868n匯豐人壽此舉,猶如平地驚雷,引發了全國保險業界和媒體的強烈關注,從行業“個案”上升至對涉及全國300多萬保險營銷員體制改革問題的熱議。保險代理人的權益如何保障?n多位匯豐人壽營銷員,他們目前最為關注的問題有兩個:第一,對于此次因
35、關閉個險渠道而影響到的代理人,公司方面是否有補償?第二,對于代理人已簽保單的后續傭金,如何處理?n匯豐人壽有關負責人日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對于已簽保單后續傭金的發放,“我們保證會給”,但前提是,投保客戶必須按合同每年支付保費。該人士同時強調,“我們并非裁員,這些營銷員并不是匯豐人壽的員工。”6969n匯豐人壽的營銷員代理合同在“法律關系”部分有這樣的規定:“本合同之簽訂,在甲乙雙方之間僅成立委托代理關僅成立委托代理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系而非勞動關系,甲方為委托人,乙方為接受甲方委托之保險營銷員。”此外,匯豐人壽的合同還重申了“本合同亦不得以字句文義而解釋為甲乙雙方之間存在任何勞動合同關系或事
36、實勞動關系”。這樣的合同約定不僅僅存在于匯豐人壽,也普遍存在于整個保險行業內。7070n對于合同終止的問題對于合同終止的問題,匯豐人壽的代理合同規定對于合同終止也有明確的規定,如代理人有明顯的違法違規行為將會被終止合同,以及代理人死亡和保險代理資格證失效等情況也將會被匯豐人壽終止合同。其代理合同中并沒有明確“如果匯豐人壽關閉個險渠道”,其保險代理人如何安排的問題。行業內的保險代理合同都有同一個問題,即對即對保險公司主動保險公司主動“裁員裁員”的情況,營銷員權益如何保護,并的情況,營銷員權益如何保護,并未提及,未提及,而這也引起了不少營銷員的關注。717171(二)保險經紀人(二)保險經紀人(i
37、nsurance brokers)1. 概念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72722. 一般特征(1)經紀人與投保人之間是居間和委托關系,該關系通過保險居間合同來確定。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托,代其與保險人洽談保險合同。(2)保險經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有關中介服務活動,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3)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人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但經紀人的活動客觀上使保險人成為間接受益人,因此,保險人支付其展業傭金。737373(三)保險公估人(三)保險公估人(Adjuster,Assessor)n保險公估,就是接受客
38、戶的委托,對保險標的進行承保前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對保險標的進行出險后的察勘、檢驗、估損及理算,出具公估報告書。n保險公估人與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通過委托合同來確定7474n委托費用,除理賠委托外,均采取“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n無論接受誰的委托,保險公估人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開展業務n保險公估人出具的公估書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案例案例741.1.公估人的權威從何而來?公估人的權威從何而來?2.2.公估人作為保險人價值鏈的公估人作為保險人價值鏈的一環一環, ,外包,其生存的條件?外包,其生存的條件?757575二、保險合同的客體二
39、、保險合同的客體n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而不是保險標的n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所載明的投保對象。但是,訂立保險合同不是保障標的本身不受損失,而是保單所有人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后能得到經濟上的補償。因此,保險合同保障的是保單持有人對保險合同保障的是保單持有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利益,即保險利益保險標的具有的利益,即保險利益。767676三、保險合同的內容三、保險合同的內容n保險合同的內容,即保險條款,是指規定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有關事項的文字條文,是當事人雙方履行合同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n保險條款分為基本條款、附加條款、保證條款等7777(一)基本條款(一)基本條款n 基本條款基本條
40、款是按法律規定必須在保險合同中列明的內容,缺少這些條款保險合同就不能成立缺少這些條款保險合同就不能成立。n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包括以下事項:1. 有關保險當事人、關系人的條款有關保險當事人、關系人的條款:姓名、地址等2. 保險標的:保險標的:必須載于保險合同,可判斷投保人對標的的保險利益,明確責任范圍。78783.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案例)4.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有效期限,是訂立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起訖時間。可按日歷年月日計算;按一項事件的始末為存續期間,如貨運險以一個航程計算保險期間,建筑安
41、裝工程險按工期計算。7979795.保險價值。保險價值。6.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就保險標的所確定的貨幣金額。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也是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確定保險金額的原則:(1)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2)受保險利益限制8080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費是投保人為換取保險人承擔風險責任而付出的代價,也是保險人因承擔風險而取得的報酬。 保險費 = 保險金額費率保險費是否充足,會影響到準備金的充足性,進一步影響保險人的償付能力8.保險金的索賠與理賠。保險金的索賠與理賠。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8181( (二二) ) 附加條款
42、附加條款n附加條款是指保險人為滿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險合同基本條款的基礎上,增加一些補充內容,以擴大承保的責任范圍的條款。8282( (三三) ) 保證條款保證條款n保證條款是指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應予以遵守的規定。n被保險人違背保證條款,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保險責任。838383 第一節第一節 保險合同概念和特征保險合同概念和特征第二節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分類和形式保險合同的分類和形式第四節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中止和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中止和 終止終止第五節第五節 保險合同的解釋和爭議處理保險合同的解釋和爭議處理第三節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保
43、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8484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一)保險合同的訂立原則(一)保險合同的訂立原則1.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原則2.合法性原則: 包括合同的主體合格、內容合法、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等。3.主體合意原則: 是指保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8585(二)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二)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n保險合同的訂立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程序。要約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申請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即投保。n承諾是保險人對投保人的保險申請予以承諾接受的行為,即承保。8686二、保險合同的變更二、保險合同的變更n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
44、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n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n變更可分為主體的變更、內容的變更、效力的變更。878787(一)主體的變更(一)主體的變更n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當事人與關系人的變更,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變更,而非保險人的變更n主體的變更又稱為保險合同的轉讓,即保單轉讓保單轉讓n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單的轉讓主要源自保險標的的所有權轉移,一般有兩種做法:(1)保單轉讓必須得到保險人同意辦理批改手續才能繼續有效,否則保險合同從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時即告終止。例如,機動車輛的轉讓(2009年新保險法實施之前)。88
45、8888(2)保單隨著保險標的轉讓而自動轉移,不需征得保險人的同意。例如,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我國保險法現行規定)相關案例n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單轉讓一般不需要保險人的同意,但轉讓后必須及時通知保險人。(指受益人的變更,在壽險實務中保險人一般不允許個人保險的被保險人發生變更;團體保單中的被保險人可能會發生變更)898989n20092009年年1010月月1 1日前的日前的保險法第33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9090902009年年保險法保險法第第49條: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
46、繼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力和義務。權力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除外。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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