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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1年全國稅務系統企業所得稅業務知識試題 友情提醒:考試時間150分鐘。試卷中涉及稅收政策截止2011年6月30日。所有計算結果保留兩位小數。 一、單項選擇題(下列各題給出的備選答案中只有一個是正確的,請將你認為正確的答案符號A、B、C、D中選一個填入下表中。本題共30小題,每小題1分,共30分。) 1依據現行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C)。A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適用稅率為10%B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5%C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5%D境外注冊的中資控股企業應當認定為居民
2、企業,適用稅率為25%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條規定適用稅率為2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
3、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條規定適用稅率為2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2009年4月22日)規定,境外注冊的中資控股企業認定為居民企業要依據符合條件的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是有條件的。第三十七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2計算判斷企業是否發生稅法意義上的虧損時,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的是(D)。A不征稅收入 &
4、#160; B免稅收入C各項扣除 D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2008年12月31日)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納稅調整后所得”:填報納稅人經過納稅調整計算后的所得額。本行<0時,即為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納稅調整后所得=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加計扣除-抵
5、扣應納稅所得額-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納稅調整后所得>0時,繼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后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納稅所得額上述計算公式可以看出,“納稅調整后所得” <0即為發生稅法意義上的虧損,也就不存在“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問題。 3某飯店有限責任公司2010年從業人數38人,資產總額900萬元,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條件。2010年度終了后經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為24000元,該公司2010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D)元。A2400
6、60;B3600C4800 D6000 【解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2009年4月24日)規定:八、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的通知(湘地稅發201
7、09號2010年3月2日)貫徹了這一原則,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凡在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查賬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并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納稅人,適用本辦法。該公司2010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24000×25%=6000 4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下列表述正確的是(B)。A當期可實際抵免境外所得稅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法定稅率B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C企業不能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準確計算實際可抵免的境外分國別(地區)的所得稅稅額
8、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稅收抵免額D由居民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才能適用間接抵免政策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一)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梢姟爱斊诳蓪嶋H抵免境外所得稅額”是抵免限額內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A的計算不是已繳。財政部國
9、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2009年12月25日)規定:三、企業應就其按照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確定的中國境外所得(境外稅前所得),按以下規定計算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一)居民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總額扣除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選B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
10、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2010年7月2日)規定:不能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準確計算實際可抵免的境外分國別(地區)的所得稅稅額的,不應給予稅收抵免。是不抵,不是核定!境外稅額抵免適用直接抵免還是間接抵免,持股比例無關其中一個條件,還與所得項目及境外征收方式有關。因此D錯。 5某企業2010年初開業,由于經營不善,2011年3月31日終止經營活動。2010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為-80萬元,2011年1-3月納稅調整后所得為-50萬元。4月30日清算完畢,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可變現價值為1200萬元,清償全部債務100萬元,清算過程中發生
11、相關稅費50萬元、清算費用10萬元。該企業應繳納清算所得稅(A)萬元。A2.5 B10C35 D50 【解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2009年4月30日)規定:五、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
12、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該企業應繳納清算所得稅=(1200-1000-50-10-80-50)×25%=10×25%=2.5 6關于實際管理機構和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下列表述正確的是(B)。A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管理人員及其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位于中國境內,是判斷實際管理機構的條件之一B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作為其免稅收入C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
13、企業,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D境外中資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居民企業身份進行確認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2009年4月22日)二、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以下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并實施相應的稅收管理,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一)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于中國境內;(二)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
14、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三)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國境內;(四)企業1/2(含1/2)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于中國境內。五、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法律地位不變。七、境外中資企業可向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中國主要投資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居民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居民企業身份進行初步審核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確認;境外中資企業未提出居民企業申請的,其中國主要投資者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所
15、掌握的情況對其是否屬于中國居民企業做出初步判定,層報國家稅務總局確認。四、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作為其免稅收入。 7企業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取得的下列項目,應計入收入總額的是(C)。A國家投資 B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資金C先征后退的增值稅 D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解析】財政部國家
16、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2008年12月16日)一、財政性資金(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有點“繞口令”的味道! 8某企業2010年有一筆
17、銷售鍋爐業務,合同約定:鍋爐全部價款600萬元,生產過程中購貨方預付價款300萬元,余款在鍋爐檢驗后正常運行3個月后的10天內一次性支付;鍋爐由供貨方生產、安裝,購貨方和供貨方共同檢驗。關于該筆業務的收入實現時間和金額,下列表述正確的是(A)。A在購貨方接受鍋爐并安裝、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600萬元B在購貨方接受鍋爐并安裝、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300萬元C在供貨方發出鍋爐時確認收入600萬元D在供貨方發出鍋爐時確認收入300萬元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1.商品銷售合同
18、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
19、收入。有人認為正確答案應選B,我估計他們犯有一個可能的認識錯誤,即與房地產開發產品銷售混淆了。DBS提醒大家注意:國稅函2008875號本版認為是在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政策中僅次于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一個重要文件,在多種場合、針對不同對象強調過。這次全國企業所得稅考試幾乎全文出現在試題中。 9企業采用下列銷售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收入確認正確的是(B)。A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一律按售價確認收入B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C商品銷售涉及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D以買一贈一方式銷售本企業商品的
20、,贈送的商品應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三)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A錯在“一律”(五)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只是“商業折扣”并不包括“現金折扣”的所有“折扣”,“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
21、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彼訡錯。大家還要注意相關的還有“銷售折讓”,國稅函2008875號文同時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比?、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D按“視同銷售”
22、所以錯(四)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所以選B 10某企業2010年12月有一項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出售資產的計稅基礎為800萬元,出售價格為1200萬元,合同約定租賃期10年、租賃開始日為2011年1月1日、每年支付租金150萬元。關于上述業務,下列表述正確的是(D)。A出售資產應確認資產轉讓所得400萬元B租賃期間每年允許扣除支付的租金150萬元C回租資產的計稅基礎應重新確定為1200萬元D租賃期間每年允許扣除融資利息為30萬元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
23、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2010年9月8日)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融資利息總額=150×10-1200=300萬元(承租人凈支付總額),因此承租人租賃期間每年應扣除融資利息為30萬元。 11甲企業2008年與乙企業簽訂了向其轉讓持有A公司70%股權的協議;2009年A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協議生效;2010年完成了股權
24、變更手續;2011年乙企業支付了股權轉讓價款。甲企業確認股權轉讓收入的年度是(C)。A2008年 B2009年C2010年 D2011年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三、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
25、和計算問題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題中2009年“協議生效”,2010年“完成了股權變更手續”,聯系國稅函201079號文中“且”的規定,所以只能選C。 12關于國債投資業務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下列表述正確的是(A)。A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B計算國債利息收入的“國債金額”,也就是國債面值C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只確認國債利息收入,不確認
26、國債轉讓收入D取得國債的成本不包括取得國債時支付的相關稅費 【解析】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6號)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所以選A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6號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所以B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6號規定: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所以C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6號規定:三、關于國債
27、成本確定問題:(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買入價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所以D錯 13企業向職工發放的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應作為(B)處理。A工資薪金支出 B職工福利費C職工工會經費
28、;D職工家庭生活支出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2009年1月4日)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值得大家注意的是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也是如此。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2009年11月25日財企2009242號)企業
29、職工福利費包括(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另外DBS提醒大家注意相關問題: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2009年11月25日財企2009242號)二、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
30、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 14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下列保險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的是(C)。A年金 B補充醫療保險費C家庭財產保險費 D特殊工種職工人身安全保險費 【解析】第三十五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31、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國稅函2009694號文件解釋: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即“年金”=“補充養老保險費”第三十六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如:家庭財產保險費 152010年,某企業全
32、年主營業務收入50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100萬元,全年發生業務招待費60萬元(包括將購買價格為8萬元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在不考慮增值稅的情況下,該企業2010年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是(B)萬元。A25.5 B25.54C31.2 D36 【解析】
33、銷售(營業)收入合計×5=(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5=(5000+100+8)×5=25.5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2008-10-09國稅函2008828號)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34、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2008年12月31日)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
35、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耙曂N售收入”:填報納稅人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但按照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的應稅收入。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DBS提醒注意:我們有的稅務干部分明“半桶水”,卻到企業指手畫腳,要會計對視同銷售收入調賬,列“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否則讓會計暗自詫了半天卻又無所適從,紛紛向本版訴苦,因為這些會計大多數是我的學生。國稅函2008828號本版也一直強調是企業所得稅政策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文件,雖有不足甚至無理之處(DBS在本論壇貼出該文時有詳細評述),希望大家認真領會。 16企業為下列用途借款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費用
36、化的是(D)。A建造固定資產 B購置無形資產C建造生產周期為18月的存貨 D取得長期股權投資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
37、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長期股權投資是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其借款費用應當費用化。 17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下列表述正確的是(D)。A群眾團體不得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B國家機關也應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C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包括鄉鎮人民政府D救濟貧困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支出屬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 【解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2010年7月21日)規定:一、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
38、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2009年12月8日)規定: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二、個人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
39、所得稅稅前扣除。三、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所稱的公益事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下列事項:(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四、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所稱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群眾團體: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可按程序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財稅2008160號)規定:五、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第二條所稱的國家機關均指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鄉鎮人民政府顯然屬縣級以下!
40、60;18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下列表述正確的是(C)。A債權性投資包括企業從關聯方獲得的只需要償還本金不需要支付利息的借入資金B企業實際支付給任何關聯方的利息支出,超過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均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C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D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 關聯債資比例/標準比例)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
41、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2008年9月19日)規定: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碱}中B的表述有點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2009年1月8日)第八十六條規定: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
42、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2009年1月8日)第八十五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顛倒了! 19下列股權和債權允許作為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的是(A)。A企業之間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往來款項B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C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D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解析】國
43、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2011年3月31日)第四十六條 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三)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六)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20如果“7·23”動車事故的動車原值為1000萬元,會計上已提折舊200萬元、計提減值準備100萬元,按稅法規定應提折舊為220萬元;保險
44、公司理賠財產險500萬元。則按稅法規定應確認資產損失為(B)萬元。A200 B280C700 D780 【解析】1000-220-500=280注意兩點:一是計提的減值準備100萬元,稅法不認可扣除,提取時已作納稅調整;二是會計上已提折舊與稅法規定應提折舊屬于納稅人“按照規定計
45、算”的“未提或少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鞍凑找幎ㄓ嬎恪笔腔驹瓌t,規定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明確:“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鳖}中會計折舊處理就是“按照規定計算”。稅法給了你扣除機會你不用,因此不能再給機會。 21“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這些條件不包括(A)。A金融機構相同 B貸款期限相同C貸款金額相同
46、; D貸款擔保相同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2011.6.9)一、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
47、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22金融企業的下列項目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是(D)。A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B繳存中央銀行的準備金C計提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D計提
48、的貸款損失準備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2009年4月30日)準予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稅前扣除。 23某企業2010年將一棟辦公樓推倒重置,該辦公樓原值
49、1000萬元、已提折舊700萬元,重置支出3000萬元。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規定,重置后的辦公樓計稅成本應確定為(B)萬元。A3000 B3300C3700 D4000 【解析】1000-700+3000=33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
50、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DBS感嘆:本版一直強調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是企業所得稅政策中又一個非常重要的文件,文件一發,引起全國稅、企大討論。該文件共7條,這次全國企業所得稅考試試題中除服裝費稅前扣除
51、問題2條,其余5條都考到了。 24A企業收購B企業的80%實質經營性資產,該批資產作價1500萬元、B企業持有時的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A企業支付的對價為本企業股權1400萬元和銀行存款100萬元。如當事各方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則B企業應確認資產轉讓所得(B)萬元。A0 B33.33C100 D50
52、0 【解析】(1500-1000)×(100÷1500)=500×0.06666=33.3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2009年4月30日)企業重組中的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受讓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轉讓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企業重組中的資產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1.轉讓企業
53、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重組交易各方按本條(一)至(五)項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25企業擁有的下列無形資產允許在生產經營期間攤銷扣除的是(A)。A接受投資取得的商標權
54、0;B自創的商譽C外購的商譽 D已作為研究開發費在稅前扣除的專利技術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二)自創商譽;(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第六十七條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
55、時,準予扣除。 26關于虧損彌補,下列表述正確的是(A)。A同一個國家(或地區)不同營業機構之間的盈虧允許互抵B被合并、分立企業合并、分立前發生的虧損不得由合并、分立企業承繼彌補C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實際利潤額”時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D減、免征所得額項目與應稅項目的盈虧允許互抵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2008年3月10日)第四條統一計算,是指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
56、通知(財稅200959號2009年4月30日)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2008年6月30日)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說明第五條第3項相應修改為:"第4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
57、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計入本行。"“D減、免征所得額項目與應稅項目的盈虧允許互抵”中“減、免征所得額項目”應是排版錯了,應為“減、免征所得稅項目”,但不影響大家選擇。因為地球人都知道“減、免征所得稅項目”與應稅項目是要分開核算,分別計稅。 27.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及其管理,下列表述正確的是(B)。A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可以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B居民企業取得公共基礎設施
58、項目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C享受減免稅優惠的環境保護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在剩余期限內繼續該項目的減免稅優惠D享受減免稅的技術轉讓所得的計算,不需要分攤期間費用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
59、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其他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2010年4月21日) 28下列企業的企業所得稅,不得實行核定征收辦法的是(D)。A小型微利企業 B軟件開發企業C房地產開發企業 &
60、#160;D稅務師事務所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2008年3月6日)第三條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2009年7月14日)一、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二)匯
61、總納稅企業;(三)上市公司;(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問題:小型微利企業認定需要三項指標,包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如果核算不準確就無法判定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既然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就一定是查賬征收。因此核定征收與小型微利企業不搭界。 29企業
62、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不包括(D)。A組織結構 B生產經營情況C關聯交易情況 D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2009年1月8日)第十四條同期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組織結構(二)
63、生產經營情況(三)關聯交易情況(四)可比性分析(五)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 30關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下列表述正確的是(C)。A核定征收企業不需要參加匯算清繳B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必須辦理退稅C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申報有誤的,可重新辦理年度納稅申報D分支機構均需要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匯算清繳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2009年4月16日)第三條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并非全部核定征收企業第十條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第十一條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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