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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TSG G70022015鍋爐定期檢驗規則釋義李煒 副院長3.5 電站鍋爐以外的鍋爐外部檢驗內容以及要求3.5 電站鍋爐以外的鍋爐外部檢驗內容以及要求 本章節結構 3.5.1 鍋爐安置環境和承重裝置 (增加條款) 3.5.2 鍋爐本體和鍋爐范圍內管道 (修改條款) 3.5.3 安全附件、儀表和安全保護裝置 (修改條款) 3.5.4 輔助設備及系統 (修改條款) 3.5.5 熱水鍋爐特殊要求 (修改條款) 3.5.6 有機熱載體鍋爐特殊要求 (增加條款)3.5 電站鍋爐以外的鍋爐外部檢驗內容以及要求 注3-1:有過熱器的A級蒸汽鍋爐,外部檢驗內容以及要求按照本規則“3.4 電站鍋爐外部檢驗內容以

2、及要求”執行。3.5 電站鍋爐以外的鍋爐外部檢驗內容以及要求 外檢一般流程外檢一般流程 在了解情況、檢查本體,確認情況正常后,再檢查安全附件、自控保護裝置和其他。這些檢驗項目沒有嚴格的次序,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合理安排,穿插進行。 總的排序原則是:先易后難、先低后高、先主后輔。 先易后難:先查宏觀,后做功能試驗; 先低后高:先查低壓低水項目,后查高壓高水項目; 先主后輔:先查鍋爐本體上的附件、裝置,后查其他輔機、附件、管道和水處理。 目的是盡量提高檢驗的安全系數和效率。3.5 電站鍋爐以外的鍋爐外部檢驗內容以及要求 在檢驗安全附件和自控保護裝置前,特別是進行功能確認之前,必須先檢驗鍋爐本體,確認

3、本體無異常現象。如果本體存在異常情況下進行功能試驗將非常危險,完全可能造成事故,甚至出現更大危險。3.5.1 鍋爐安置環境和承重裝置 (1)檢查鍋爐銘牌,內容是否齊全,掛放位置是否醒目; (2)檢查鍋爐周圍的安全通道,是否暢通; (3)檢查各種照明,是否完好、滿足操作要求; (4)檢查防火、防雷、防風、防雨、防凍、防腐等設施,是否齊全、完好; (5)檢查承重結構以及支吊架等,是否有裂紋、脫落、變形、腐蝕、卡死,吊架是否有失載、過載現象,吊架螺帽是否有松動。3.5.1 鍋爐安置環境和承重裝置 本條款(1)是對鍋爐銘牌的檢驗規定。(增加條款) 按鍋規第4.6.3條的規定,鍋爐產品應當在明顯的位置裝

4、設金屬銘牌,并且對金屬銘牌的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鍋爐的銘牌放置位置及內容應符合鍋規第4.6.3條的要求。3.5.1 鍋爐安置環境和承重裝置 本條款(2)(5)是對鍋爐的安置環境及承重裝置的檢驗規定。(修改條款) 原條款: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九九版)第46條第5、7、8款以及第47條第5款。 主要對(5)做了補充。原條款僅對承重結構和支、吊架等是否有過熱、變形、裂紋、腐蝕、卡死等檢查項目做了要求,但是在實際檢驗過程中發現吊架是否有失載、過載現象也十分常見,而這些缺陷對鍋爐的安全運行和鍋爐的使用壽命同樣影響較大,因此對原條款進行了補充。3.5.1 鍋爐安置環境和承重裝置 承重結構以及支吊架包括:鍋

5、爐的鋼梁、立柱、大板梁、承重結構以及支吊架包括:鍋爐的鋼梁、立柱、大板梁、支吊架系統及固定、夾持等裝置。支吊架系統及固定、夾持等裝置。 鋼梁、立柱、大板梁以及附梁或桁梁存在異常,將對鍋爐的穩定性產生影響。 支吊架系統包括爐頂支吊和管系支吊兩大系統。支吊架系統包括爐頂支吊和管系支吊兩大系統。 爐頂支吊系統存在異常,將對鍋爐的正常膨脹造成影響,導致局部高應力出現,對設備的安全造成危害;管系支吊系統出現異常,將可能導致管系振動、偏斜、下沉和應力轉移,極大的降低管系的使用壽命。 鍋爐范圍內的管道由于受到熱脹冷縮的原因致使管道在運行及啟停爐階段都受到了熱應力的作用,另外還有外力等作用(如風等),因此支吊

6、架的檢查應成為鍋爐外部檢驗的一個重點。3.5.1 鍋爐安置環境和承重裝置 支吊架是管道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起著承受管道荷載、控制管道位移量及合理分布管系應力的重要作用。支吊架配置(狀態、類型、位置)直接影響管系的應力分布和大小,支吊架性能的好壞、承載是否合理都直接影響管道的使用壽命及安全運行。由于鍋爐支吊架在設計、安裝過程中可能存在一些問題,加上經一段時間運行后,管線的形態、位置以及支吊架彈簧等部件的性能等可能發生一定變化,發生支吊架損壞、過載、失載、位移受阻及吊架螺帽松動等問題,造成局部區域應力增高、對端點設備推力增大等情況。這些問題的出現必然會影響到設備運行的安全性和經濟性。 在工業鍋爐的

7、運行管理中常常對該項工作內容比較疏忽,因而在外部檢驗中對該項工作應重視,對使用單位也應提出相應的要求。3.5.2 鍋爐本體和鍋爐范圍內管道(1)從窺視孔、門孔等部位檢查受壓部件受壓部件可見部位,是否有明顯變形、結焦、泄漏,耐火砌筑是否有破損、脫落;(2)檢查除渣設備除渣設備,運轉是否正常;(3)檢查管接頭管接頭可見部位、法蘭、人孔、頭孔、手孔、清洗孔、檢查孔、觀察孔、水汽取樣孔周圍,是否有明顯腐蝕、滲漏; (4)抽查管道與閥門管道與閥門,是否有泄漏,閥門與管道參數是否相匹配,管道閥門標志是否符合要求,閥門是否有開關方向標志和設備命名統一編號,重要閥門是否有開度指示和限位裝置;(5)檢查分汽分汽

8、( (水、油水、油) )缸缸,是否有明顯變形、泄漏,保溫是否脫落;(6)檢查膨脹指示器膨脹指示器,是否完好,指示值是否在規定的范圍之內;(7)檢查鍋爐燃燒狀況燃燒狀況,是否穩定;(8)檢查爐墻、爐頂爐墻、爐頂,是否有開裂、破損、脫落、漏煙、漏灰和明顯變形,爐墻是否有異常振動;(9)檢查爐墻和管道的保溫保溫,是否有明顯變形、破損、脫落。3.5.2 鍋爐本體和鍋爐范圍內管道 本條款是對鍋爐本體和鍋爐范圍內管道的規定。(修改條款) 原條款: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九九版)第47條、第49條第2、5款以及第50條。 主要變化 (1)增加了對除渣設備的檢查,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九九版)將除渣設備放到了燃燒系統內

9、。根據鍋規第1.2.1條鍋爐本體包括了除渣設備,因此將除渣設備放到了鍋爐本體檢查內容當中。3.5.2 鍋爐本體和鍋爐范圍內管道 (2)完善了對閥門的檢查項目,對閥門的檢查提出了不僅僅是無泄漏,還應觀察閥門是否與管道參數是否匹配,閥門標志是否符合要求,閥門有開關標志和設備命名同一編號,重要閥門是否有開度指示和限位裝置的要求,確保鍋爐運行過程中鍋爐閥門不誤操作等安全隱患的發生。 (3)增加了鍋爐燃燒狀況的檢查,燃燒狀況否穩定是鍋爐能否安全運行的一項重要內容,例如在燃氣鍋爐若出現氣壓不穩造成燃燒火焰時強時弱,甚至熄火,對設備和人身安全都是極大的安全隱患。 (4)承重結構的檢查調整到鍋爐安置環境和承重

10、裝置章節,即本規則第3.5.1條。3.5.3 安全附件、儀表和安全保護裝置3.5.3.1 安全閥(1)檢查安全閥的安裝、數量、型式、規格,是否符合鍋規要求;(2)核查控制式安全閥控制系統定期試驗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安全閥定期校驗記錄或者報告,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內,整定壓力等校驗結果是否記入鍋爐技術檔案;(4)檢查彈簧式安全閥防止隨意擰動調整螺釘的裝置、杠桿式安全閥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是否完好;檢查控制式安全閥的動力源和電源是否可靠;(5)檢查安全閥,運行時是否有泄漏,排汽、疏水是否暢通,排汽管、放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點;如果裝有消音器,消音器排汽小孔

11、是否有堵塞、積水、結冰;(6)在不低于75的工作壓力下,由鍋爐操作人員進行手動排放試驗,驗證安全閥密封性以及閥芯是否銹死。3.5.3.1 安全閥本條款是對鍋爐外部檢驗中對安全閥檢查的規定。(修改條款)原條款: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九九版)第四十八條第1款主要變化(1)對安全閥的安裝、數量、規格的要求中增加了安全閥型式的要求,因為在鍋規第6.1.4條對安全閥的選用做了要求,外部檢驗過程中應檢查其選用的安全閥型式是否應符合鍋規的要求。(2)對控制式安全閥要求檢查其定期試驗記錄,以確認其控制回路的完好。(3)對安全閥的校驗情況應核查檢驗記錄或者報告,外部檢驗時不需要進行校驗,根據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

12、要求,對安全閥的校驗應當是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的人員方可進行,不要求鍋爐外部檢驗人員進行安全閥的校驗工作。3.5.3.1 安全閥 (4)對于裝有消音器的安全閥應檢查消音器排汽孔是否有堵塞、積水、結冰。因為消音器裝在安全閥的排汽出口處,也應有足夠的流通截面積,若是發生堵塞、積水、結冰將會造成安全閥背壓過高而影響正常起跳。 (5)鍋爐運行中由于種種原因可能造成安全閥的閥瓣與閥座銹死或卡死,一旦鍋爐蒸汽壓力達到整定壓力時,安全閥不起跳,使鍋爐內的壓力繼續升高,以至于發生鍋爐爆炸事故。我國有這樣的事故教訓,因此對非電站鍋爐,應定期手動對安全閥做排汽試驗。在進行手動排放試驗時,蒸汽壓力一般應在

13、整定壓力的75%時,一是提升手柄時省力,二是減小閥瓣對閥座的沖撞力,保護安全閥的密封。3.5.3.2 壓力測量裝置 (1)檢查壓力表的裝設部位、精確度、量程、表盤直徑,是否符合鍋規要求; (2)核查壓力表檢定或者校準記錄、報告或者證書,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內; (3)抽查壓力表刻度盤,是否在刻度盤上劃線指示工作壓力; (4)抽查壓力表,表盤是否清晰,是否有泄漏,玻璃是否有損壞,壓力取樣管及閥門是否有泄漏; (5)抽查同一系統內相同位置的各壓力表示值,是否在允許誤差范圍內; (6)由鍋爐操作人員進行壓力表連接管吹洗,檢查壓力表連接管是否暢通。3.5.3.2 壓力測量裝置本條款是對鍋爐外部

14、檢驗中對壓力測量裝置檢查的規定。(修改條款)原條款: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九九版)第四十八條第2款。主要變化(1)將壓力表改為壓力測量裝置是由于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在控制系統中大量采用了將壓力信號轉變為電信號的裝置,如壓力開關、壓力變送器等,為了能夠涵蓋這些新型的裝置因此統稱為壓力測量裝置。(2)鍋規第6.2.1條對壓力測量裝置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壓力表的裝設部位確定了,那么其數量也就確定了,故在檢規中就不在對數量進行要求,而是要求裝設部位是否符合鍋規要求。3.5.3.2 壓力測量裝置 (3)檢定和校準是有區別的。檢定是對計量特性進行強制性的全面評定,屬量值統一,檢定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屬自上而下的量

15、值傳遞。而校準是自行確定監視及測量裝置量值是否準確,屬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評定示值誤差。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第六條 強制檢定的周期,由執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

16、根據計量檢定規程確定。 第九條 執行強制檢定的機構對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發給國家統一規定的檢定證書、檢定合格證或者在計量器具上加蓋檢定合格印;對檢定不合格的,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或者注銷原檢定合格印、證。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 下列工作計量器具,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實行強制檢定: 1.尺 2.面積計 3.玻璃液體溫度計玻璃液體溫度計 4.體溫計 5.石油閃點溫度計 6.谷物水分測定儀 7.熱量計 8.砝碼 9.天平10.秤 11.定量包裝機 12.軌道衡13.容重器 14.計量罐、計量罐車 15.燃油加油

17、機16.液體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計19.密度計 20.糖量計 21.乳汁計22.煤氣表 23.水表 24.流量計25.壓力表壓力表 26.血壓計 27.眼壓計28.汽車里程表 29.出程汽車里程計價表 30.測速儀31.測振儀 32.電度表 33.測量互感器34.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量儀 35.場強計36.心、腦電圖儀 37.照射量計(含醫用輻射源) 38.電離輻射防護儀39.活度計 40.激光能量、功率計(含醫用激光源)41.超聲功率計(含醫用超聲源) 42.聲級計43.聽力計 44.有害氣體分析儀 45.酸度計46.瓦斯計 47.測汞儀 48.火焰光度計49.分光光度計 5

18、0.比色計 51.煙塵,粉塵測量儀52.水質污染監測儀 53.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 54.血球計數器55.屈光度計3.5.3.2 壓力測量裝置 在鍋爐的外部檢驗過程中對于應當強檢的計量器具(鍋爐本體上的壓力表),應查看檢定報告并查看其是否符合要求并在有效期內,而對于其他計量器具則要求查看校準記錄并查看其是否符合要求并在有效期內。3.5.3.2 壓力測量裝置 (4)明確由鍋爐操作人員進行壓力表連接管吹洗。壓力表連接管的吹洗工作應為取得相應鍋爐操作資格的人員進行操作,檢驗人員不能進行操作。3.5.3.3 水位測量與示控裝置 (1)檢查直讀式水位表的數量、裝設、結構和遠程水位測量裝置的裝設,是否符

19、合鍋規要求; (2)檢查水位表,是否設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顯標志,水位是否清晰可見,電視監控水位圖像是否清晰; (3)檢查分段水位表,是否有水位盲區;雙色水位表汽水分界面是否清晰,無盲區; (4)檢查就地水位表,是否連接正確、支撐牢固,保溫是否完好,疏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點; (5)抽查電接點水位表,接點是否有泄漏; (6)核查遠程水位測量裝置與就地水位表校對記錄,其示值是否在允許誤差范圍內; (7)由鍋爐操作人員進行水位表沖洗,檢查連接管是否暢通。3.5.3.3 水位測量與示控裝置本條款是對鍋爐外部檢驗中對壓力測量裝置檢查的規定。(修改條款)原條款: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九九版)第四

20、十八條第3、4款。主要變化(1)與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九九版)相比,提出了直讀式水位表的數量、裝設、結構的檢查要求,是為了明確該水位表的型式是直讀式而非其他。如磁翻板式水位表就不屬于直讀式,磁翻板水位表的原理是利用浮子原理,當筒內浮球隨水位升高或降低時,在磁性作用下翻板產生相應的變化而顯示出水位。如果連通管路堵塞,會造成顯示水位不準,因此不可用磁翻板式水位表全部替代直讀式水位計。直讀式水位計的優勢在于直觀、準確,故本條款明確提出了對直讀式水位表的要求。3.5.3.3 水位測量與示控裝置(2)隨著遠程監控技術廣泛應用,在許多鍋爐的水位監控中采用了遠程畫面來監視,這樣就把直讀式水位表的顯示畫面接進了

21、控制室,大大方便了操作人員對直讀水位表的監控。在鍋爐外部檢驗時應觀察水位監控圖像是否能夠清楚的看到鍋爐水位。(3)由于現在鍋爐參數的提高等原因,經常會在參數較高的鍋爐的鍋筒上遇到分段式的水位表,因此要注意該類水位表不應有觀察盲區。(4)鍋爐的遠程水位測量裝置是操作人員在遠程控制水位的一項重要裝置,也是自動控制系統重要組成部件,這就要求其準確性很高,因此必須與就地水位表應有定期的校對記錄,確保其準確性。在外部檢驗中應審查該項記錄。(5)將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九九版)第四十八條第4款的內容調整至檢規第3.5.3.5條。3.5.3.4 溫度測量裝置 (1)檢查溫度測量裝置的裝設位置、量程,是否符合鍋規

22、要求; (2)核查溫度測量裝置校驗或者校準記錄、報告,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內; (3)抽查溫度測量裝置,是否運行正常、指示正確,測量同一溫度的示值是否在允許誤差范圍內; (4)抽查螺紋固定的測溫元件,是否有泄漏。3.5.3.4 溫度測量裝置 本條款是對鍋爐外部檢驗中溫度測量裝置檢查的規定。(修改條款) 原條款: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九九版)第四十八條第5款。 主要變化 該條款對原條款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原規定只查位置、量程、計量),便于檢驗人員進行檢查。3.5.3.5 安全保護裝置(1)檢查高、低水位報警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的裝設,是否符合鍋規要求;見證鍋爐操作人員進行功能模擬試驗,驗證其是

23、否靈敏、可靠;(2)檢查蒸汽超壓報警和聯鎖保護裝置的裝設,是否符合鍋規要求;審查有關超壓報警記錄和超壓聯鎖保護裝置動作整定值,是否低于安全閥較低整定壓力值;見證鍋爐操作人員進行功能試驗,驗證報警和聯鎖壓力值是否正確;(3)檢查超溫報警裝置和聯鎖保護裝置的裝設,是否符合鍋規要求;見證鍋爐操作人員進行超溫報警和聯鎖保護功能試驗,或者審查有關超溫報警記錄,驗證報警裝置是否靈敏、可靠;(4)檢查燃油、燃氣、燃煤粉鍋爐點火程序控制以及熄火保護裝置的裝設,是否符合鍋規要求;見證鍋爐操作人員進行熄火保護功能試驗,驗證其是否靈敏、可靠。3.5.3.5 安全保護裝置本條款是鍋爐外部檢驗中對安全保護裝置檢查的規定

24、。修改條款。原條款: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九九版)第四十八條第4、6、7、8款。主要變化將“在檢驗員的指導下,由司爐工進行功能性試驗”改為“見證鍋爐操作人員進行功能試驗”。92年勞動部發布的鍋爐運行狀態檢驗規則(試行)中要求:“承擔運行狀態檢驗工作的檢驗員必須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頒發的檢驗證書,且在安全附件、自控儀表方面經過培訓并考核通過的檢驗員擔任”?!坝伤緺t工在檢驗員直接觀察下進行功能試驗”。99版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中改為在“檢驗員的指導下,由司爐工進行功能試驗”。本次修改為“見證鍋爐操作人員進行功能試驗”原因:規避檢驗風險。3.5.3.5 安全保護裝置 對安全保護裝置檢驗

25、的重點是進行功能試驗。 但應具備試驗條件方可進行。 其條件主要是生產允許、低負荷、安全。3.5.3.5 安全保護裝置 (1)一般采取操作水位傳感器來模擬檢查高、低水位報警、低水位聯鎖保護等功能。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證鍋爐不會由于檢驗發生缺水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節省時間、降低損耗。 如果鍋爐是冷爐狀態,進行運行檢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 低水啟泵、點火排污,低水報警、聯鎖關排污,重新進水高水停泵手動進水至高水報警排污至正常水位。 水位傳感器是司爐工經常忘記沖洗的部件,一旦被水垢堵塞將直接影響鍋爐安全。因此水位傳感器最好不要都用浮子式。至少應有一套電極式。3.5.3.5 安全保護裝置 (2)超壓報警聯鎖裝

26、置功能試驗,檢查其大小火轉換、報警和聯鎖壓力值是否正確。 大小火轉換試驗在自動狀態下進行,通過控制鍋爐壓力來進行檢查。 試驗超壓聯鎖,應調高前級壓力控制器上限指針,使其大于聯鎖控制器整定值,或將其短接。如用汽負荷較大,壓力不能達到限定值時,也可采取改變限定值來模擬檢查壓力控制器是否靈敏。 超壓聯鎖整定值上限應低于安全閥起跳壓力。3.5.3.5 安全保護裝置 (3)超溫報警和聯鎖裝置功能試驗,檢查其是否靈敏、可靠。 超溫報警聯鎖用的溫度控制器主要有動圈式溫度指示控制器、壓力式溫度控制器、電接點水銀溫度控制器、雙金屬溫度控制器等。 前三種溫度控制器一般可采取改變限定值來模擬檢查報警、聯鎖等功能。

27、雙金屬溫度控制器原理是利用兩片線膨脹系數不同的金屬片迭焊在一起,受熱后由于膨脹長度不同而彎曲,與電接點組成溫度控制器。由于不能調節,故不能進行模擬試驗。3.5.3.5 安全保護裝置 (4)用油、氣或煤粉作為燃料的室燃鍋爐,易發生爐膛爆炸事故,所以應裝設點火程序控制以及熄火保護裝置。 在點火前如果沒有充分吹掃爐膛內存積的可燃物,如遇明火則可能發生爆炸事故;鍋爐在運行中突然發生滅火,而未立即停止供應燃料,進入爐膛的燃料達到一定份額,就會發生爐膛爆炸,為防止發生爐膛發生爆炸事故,必須設置點火程序控制以及熄火保護裝置。3.5.3.5 安全保護裝置 對點火程序主要檢查吹掃時間、風壓保護、供油(氣)壓力保

28、護、燃氣檢漏等功能。 點火程序控制中預吹掃對于防止在點火時發生爐膛爆炸是非常重要的。通風總量足夠才能保證預吹掃效果。點火前通風總量應不小于3倍的從爐膛到煙囪進口煙道總容積,這是參考了TRD規范制定的。一般都是以單位通風量和通風時間來保證通風總量。檢驗時重點驗證點火前、后的吹掃時間。吹掃時間為至少20秒,水管鍋爐至少60秒,發電鍋爐至少3分鐘。3.5.3.5 安全保護裝置 熄火保護裝置的功能包括檢測燃燒器或爐膛火焰、防止爐膛內爆或外爆、進行爐膛吹掃并具有相應的聲、光等報警顯示功能。一旦熄火保護裝置動作,應當自動切斷燃料供給。 在外部檢驗中檢驗員應見證鍋爐操作人員進行熄火保護功能試驗,驗證其是否靈

29、敏、可靠。3.5.3.6 防爆門 抽查防爆門,是否完好,排放方向是否朝向人行通道。3.5.3.6 防爆門 本條款是對鍋爐的防爆門檢查的規定。(修改條款) 原條款: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九九版)第四十八條第9款。 主要變化 該條款增加了其排放方向是否朝向人行通道的要求,要求防爆門不僅要完好,還要求其發生動作時不能朝向人行通道,以免對人造成危害。3.5.3.7 排污和放水裝置 (1)檢查排污閥與排污管,是否有異常振動或者滲漏; (2)見證鍋爐操作人員進行排污試驗,驗證排污管暢通情況以及排污時管道是否異常振動。3.5.3.7 排污和放水裝置 本條款是對排污和放水裝置檢查的規定。(修改條款) 原條款: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九九版)第四十九條第1款。 主要變化 由“指導”改為“見證”。3.5.4 輔助設備及系統 (1)抽查燃燒設備以及系統,是否運轉正常; (2)抽查鼓風機、引風機,是否運轉正常; (3)檢查水汽取樣器配置,是否符合鍋規要求; (4)核查汽水化驗記錄和化驗項目,是否齊全、有效,水汽品質是否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3.5.4 輔助設備及系統 (1)、(2)是對燃燒設備及其系統檢查的規定。(修改條款) 原條款: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九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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