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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999 年 12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090 次會議通過)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 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一、法律適用范圍第一條 合同法實施以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 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 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 可以適 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第二條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

2、施 之后,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第三條 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 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第四條 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 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經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 .二、訴訟時效第六條 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 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尚未超過一年的,

3、 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 二年。第七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 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二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尚未超過二年的, 其提起訴訟的時效 期間為四年。第八條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 一年 、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 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三、合同效力第九條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條二款的規定, 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應當辦理批準、 登記等手續才生效, 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 或者仍未辦理批準、 登記等手續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

4、定該合同 未生效;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 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 處理。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四、代位權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

5、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 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第十三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 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致 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第十四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

6、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五條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第十六條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 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

7、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第十七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 保。第十八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第十九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第二十條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 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第二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

8、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 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條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 告之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五、 撤銷權第二十三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 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第二十

9、五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 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第二十六條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六、 合同轉讓中的第三人第二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 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第二十八條 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后, 受讓人與債權人

10、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 受讓人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第二十九條 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 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人列為第三人。七、 請求權競合第三十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 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 2009 5 號, 2009 年 2 月 9 日

11、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462 次會議通過, 2009 年 5 月 13 日起施行) 目錄一、合同的訂立二、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五、違約責任六、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已于 2009 年 2 月 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462 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9 年 5 月 13 日起施行。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的規定, 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 如下解釋:一、合同的訂立第一條 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 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

12、姓名、 標的和數量的, 一般應當 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 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 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 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第二條 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 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 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 “其他形式 ”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 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 人 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第四條 采用書

13、面形式訂立合同, 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 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 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 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 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第五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 應當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 人民法院應當 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六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 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 的文字、符號、 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 十九條所稱 “采取合理的

14、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 “交易習慣 ”:(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第八條 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準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 有義務辦理申請批準或者申請登 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準或者未申請登記的,屬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 項規定的 “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

15、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 判決相對人 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合同的效力第九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 導致對方沒有 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第十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第十一條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第十二條

16、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第十三條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有效代理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后,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第十四條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第十五條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 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條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可以將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第三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職權將其列為該合

17、同訴訟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十七條 債權人以境外當事人為被告提起的代位權訴訟,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管轄。第十八條 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第十九條 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18、;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第二十條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至 U 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 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條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

19、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四、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二十二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第二十三條 對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可以抵銷的到期債權, 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 人民法院可以 認定該約定有效。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 在解除合同或者債 務抵銷通知到

20、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五條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或者標的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履行債務。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五、違約責任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 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21、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 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 增加后的違約金 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 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 兼顧合同 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 “過 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六、附則第三十條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

22、同發生糾紛的案件, 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 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前 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合同法解釋三(2009 年 2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462 次會議通過)法釋 2009 5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于 2009 年 2 月 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462 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9 年 5 月 13 日起施行。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的規定, 對人民法院適用 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一、合同的

23、訂立第一條 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 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 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 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 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第二條 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 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 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 “其他形式” 訂立的合同。但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 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 酬的,人民法院依

24、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第四條 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 人民法院應當 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 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 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 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第五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 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六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 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 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 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

25、,人 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 所稱“交易習慣” :(一) 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 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 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準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義務辦理申請批準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準或者未申請登 記的,屬于合同法第四十

26、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合同的效力第九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 人民法院應 當支持。第十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并具有合同 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第十一條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

27、達相對人 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第十二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第十三條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有效代理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后,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第十四條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第十五條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條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可以將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第三人列

28、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職權將其列為該合同訴訟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十七條 債權人以境外當事人為被告提起的代位權訴訟,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一條的規定確定管轄。第十八條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第十九條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

29、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第二十條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 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 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條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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