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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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本規范主要技術內容:1 1、總則;2 2、基本規定;3 3、動力與電氣裝置; 4 4、起重機械與垂直運輸機械;5 5、土石方機械;6 6、運輸機械;7 7、 樁工機械;&混凝土機械;9 9、鋼筋加工機械;1010、木工機械;1111、 地下施工機械;1212、焊接機械;1313、其它中小型機械;附錄 A A建筑機 械磨合期的使用;附錄 B B 建筑機械寒冷季節的使用;附錄 C C 液壓裝 置的使用??倓t.3基本規定.3一、 動力與電氣裝置 .41、 電動機.52、 空氣壓縮機.53、 10kV 以下配電裝置 .6二、 起重機械與垂直運輸機械 .61、 履帶式起重

2、機.92、 汽車、輪胎式起重機 .103、 塔式起重機.114、 電動葫蘆.155、 卷揚機.15三、 土石方機械 .162、 挖掘裝載機.183、 輪胎式裝載機 .184、 蛙式夯實機. 195、 振動沖擊夯 . 20四、.運輸機械 201、 載重汽車. 222、 平板拖車. 22五、.混凝土機械 221、 混凝土攪拌機.232、 插入式振搗器 .233、附著式、平板式振搗器 .24六、 鋼筋加工機械.241、 鋼筋調直切斷機. 242、 鋼筋切斷機 . 253、 鋼筋彎曲機 . 25七、 木工機械.261、 帶鋸機.262、 圓盤鋸.273、 平面刨(手壓刨) .274、 壓刨床(單面和多

3、面).275、 銼鋸機.276、 磨光機.28八、 焊接機械.281、 交直流焊機. 292、 氬弧焊機.293、 二氧化碳氣體保護焊機 .304、 氣焊(割)設備.30九、 其它中小型機械 .311、 咬口機.312、 剪板機.313、 折板機.314、 卷板機.315、 小型臺鉆.326、 水磨石機 .327、 切割機.328、 通風機.339、 離心水泵 .3410、潛水泵.34十、手持電動工具 . 34建筑機械磨合期的使用 .36建筑機械寒冷季節的使用 .37液壓裝置的使用.381.0.1為保障建筑機械的正確、安全使用,發揮機械效能,確保安全生產,制定本規程。1.0.2本規程適用于建筑

4、安裝、工業生產及維修企業中各種類型建筑機械的使用。1.0.3建筑機械使用時,除應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基本規定2.0.1操作人員必須體檢合格,無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并經過安全技術交底,方可持證上崗;學員應在專人指導下進行工作。特種設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或其他有權部門頒發操作證。非特種設備由企業頒發操作證。2.0.2機械必須按照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承載能力和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嚴禁超載、超速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2.0.3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及保險裝置和各種安全信息裝置必須齊全有效。2.0.4機械使用

5、與安全生產發生矛盾時,必須首先服從安全要求。2.0.5機械作業前,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管理規定。2.0.6在工作中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發應束緊不得外露。2.0.7操作人員在每班作業前,應對機械進行檢查,機械使用前,應先試運轉。2.0.8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集中精力正確操作,注意機械工況,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其他無證人員操作。無關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區或操作室內。2.0.9操作人員應遵守機械有關保養規定,認真及時做好機械的例行保養,保持機械的完好狀態。機械不得帶病運轉。2.0

6、.10實行多班作業的機械,應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人員經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工作。2.0.11應為機械提供道路、水電、機棚及停機場地等必備的作業條件,并應消除各種安全隱患。夜間作業應設置充足的照明。2.0.12機械設備的基礎承載能力必須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機械安裝后,必須經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0.13排除故障或更換部件過程中,要切斷電源和鎖上開關箱,并專人監護。2.0.14 新機、經過大修或技術改造的機械,必須按出廠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機械技術試驗規程JGJ34) 進行測試和試運轉, 并應符合本規程附錄A 的規定。2.0.15機

7、械在寒冷季節使用,應符合本規程附錄B 的規定。2.0.16機械集中停放的場所,應有專人看管,并應設置消防器材及工具;大型內燃機械應配備滅火器;機房、操作室及機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2.0.17 變配電所、乙炔站、氧氣站、空氣壓縮機房、發電機房、鍋爐房等易于發生危險的場 所,應在危險區域界限處,設置圍柵和警示標志,非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入內。挖掘機、起重機、打樁機等重要作業區域,應設置警示標志及安全措施。2.0.18在機械產生對人體有害的氣體、液體、塵埃、渣滓、放射性射線、振動、噪聲等場所應配置相應的安全保護設備、監測設備(儀器)、廢品處理裝置;在隧道、沉井、管道基礎施 工中,應采取措施

8、,使有害物控制在規定的限度內。2.0.19停用一個月以上或封存的機械,應認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養工作,并應采取預防風沙、雨淋、水泡、銹蝕等措施。2.0.20機械使用的潤滑油(脂)的品牌應符合出廠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并應按時更換。2.0.21當發生機械事故時,應立即組織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并按國家有關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執行。2.0.22違反本規程的作業指令,操作人員應先說明理由,后拒絕執行。一、動力與電氣裝置一般規定:1、內燃機機房應有良好的通風、防雨措施,周圍應有1m 以上的通道,排氣管必須引出室外,并不得與可燃物接觸,機房內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并應設置滅火器和消 防沙箱等消防器材

9、。室外使用動力機械應搭設防護棚。2、冷卻系統的水質應保持潔凈,硬水應經軟化處理后使用,并按要求定期檢查更換。3、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采用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 保護接地:中性點不直接接地系統中的電氣設備應采用保護接地;2 保護接零: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中的電氣設備必須采用保護接零;3 保護接線的首端和末端要作重復接地,中間每 0.5km 作一次重復接地,其接地電阻不大于 10Q;4 保護接零線或保護接地線應采用焊接、壓接、螺栓連接等可靠方法連接,嚴禁纏繞、鉤4、在同一供電系統中,嚴禁將一部分電氣設備作保護接地,而將另一部分電氣設備作保護接 零。 嚴禁將暖氣管、 煤氣管、 自來水

10、管作為工作零線使用。5、 在保護接零的零線上不得裝設開關或熔斷器,保護零線必須采用綠/黃雙色線。6、嚴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線,不得借用機械本身金屬結構作工作零線。7、 電氣設備的每個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點必須用單獨的接地(零)線與接地干線(或保護零線)相連接。嚴禁在一個接地(零)線中串接幾個接地(零)點。大型設備必須設置獨立的保護接零,高度超過 30M 的垂直運輸設備要設置防雷接地保護。8、電氣設備的額定工作電壓必須與電源電壓等級相符。9、電氣裝置遇跳閘時,不得強行合閘。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行合閘。10、 嚴禁帶電或采用預約停送電時間的方式進行電氣檢修。 檢修前必須先切斷電源并在電源 開關

11、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示牌。警示牌的掛、取應有專人負責,并設立圍欄,有 專人監護。11、 各種配電箱、開關箱應配備安全鎖,電箱門上應有編號和責任人,電箱門內側有線路圖,箱內不得存放任何其他物件并應保持清潔。非本崗位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開箱合閘。每班工作完畢后,應切斷電源,鎖好箱門。12、 清潔保養維修動力與電氣裝置前,必須先切斷動力,等停穩后方可進行。13、 發生人身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然后方可對觸電者作緊急救護。嚴禁在未切斷電源 之前與觸電者直接接觸。14、 電氣設備或線路發生火警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在未切斷電源之前,不得使身體接觸導 線或電氣設備,不得用水或泡沫滅火機進行滅火。15

12、、本章中所列絕緣電阻測量應采用 60s 的絕緣電阻值(R60V);吸收比的測量應采用 60s 絕 緣電阻的比值(R60 /R15 。在測定絕緣電阻時應采用 500V 或 1000V 兆歐表測定 100V 至 1000V 的電氣設備或回路。1、電動機1、 長期停用或可能受潮的電動機,使用前應測量繞組間和繞組對地的絕緣電阻,絕緣電阻值 應大于 0.5MQ,繞線轉子電動機還應檢查轉子繞組及滑環對地絕緣電阻。2、 電動機應裝設過載和短路保護裝置。并應根據設備需要裝設斷、錯相和失壓保護裝置。3、 電動機的熔絲額定電流應按下列條件選擇:1 單臺電動機的熔絲額定電流為電動機額定電流的150%-250%2 多

13、臺電動機合用的總熔絲額定電流為其中最大一臺電動機額定電流150%- 250%再加上其余電動機額定電流的總和。4、 采用熱繼電器作電動機過載保護時,其容量應選擇電動機額定電流的100%- 125%5、 繞線式轉子電動機的集電環與電刷的接觸面不得小于滿接觸面的75%電刷高度磨損超過原標準 2/3 時應換新。在使用過程中不應有跳動和產生火花現象,并定期檢查電刷簧的壓力是否可靠。6、 直流電動機的換向器表面應光潔,當有機械損傷或火花灼傷時應修整。7、 當電動機額定電壓變動在一 5%- +10%勺范圍內時,可以額定功率連續運行;當超過時,則 應控制負荷。8、 電動機運行中應無異響、 無漏電、 軸承溫度正

14、常且電刷與滑環接觸良好。旋轉中電動機的允許最高溫度應按下列情況取值:滑動軸承為80C;滾動軸承為 95C。9、 電動機在正常運行中,不得突然進行反向運轉。10、電動機械在工作中遇停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將啟動開關置于停止位置。11、電動機停止運行前,應首先將載荷卸去,或將轉速降到最低,然后切斷電源,啟動開關應 置于停止位置。2、空氣壓縮機1、 空氣壓縮機的內燃機和電動機的使用應符合本規程內燃機和電動機的規定。2、 空氣壓縮機作業區應保持清潔和干燥。貯氣罐應放在通風良好處,距貯氣罐15m 以內不得 進行焊接或熱加工作業。3、 空氣壓縮機的進排氣管較長時,應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彎;對較長管路應設

15、伸縮變形 裝置。4、 貯氣罐和輸氣管路每三年應作水壓試驗一次,試驗壓力應為額定壓力的150%壓力表和 安全閥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5、 空氣壓縮機作業前應重點檢查以下項目,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 內燃機燃、潤油料均添加充足;電動機電源正常;2 各連接部位緊固, 各運動機構及各部閥門開閉靈活, 管路無漏氣現象;3 各防護裝置齊全良好,貯氣罐內無存水;4 電動空氣壓縮機的電動機及啟動器外殼接地良好,接地電阻不大于4Q。6、 空氣壓縮機應在無載狀態下啟動,啟動后低速空運轉,檢視各儀表指示值符合要求,運轉 正常后,逐步進入載荷運轉。7、 輸氣膠管應保持暢通, 不得扭曲, 開啟送氣閥前, 應將輸氣管道聯接好

16、,并通知現場有關 人員后方可送氣。在出氣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8、 作業中貯氣罐內壓力不得超過銘牌額定壓力,安全閥應靈敏有效。進、排氣閥、軸承及各 部件應無異響或過熱現象。9、 每工作 2h,應將液氣分離器、中間冷卻器、 后冷卻器內的油水排放一次。貯氣罐內的油 水每班應排放 12 次。10、 正常運轉后, 應經常觀察各種儀表讀數, 并隨時按使用說明書予以調整。11、 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機檢查,找出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作業:1漏水、漏氣、漏電或冷卻水突然中斷;2壓力表、溫度表、電流表、轉速表指示值超過規定;3排氣壓力突然升高,排氣閥、安全閥失效;4機械有異響或電動機電刷發生強

17、烈火花;5 安全防護、壓力控制裝置及電氣絕緣裝置失效。12、 運轉中,在缺水而使氣缸過熱停機時,應待氣缸自然降溫至60C以下時,方可加水。13、 當電動空氣壓縮機運轉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等來電后重新在無載荷狀態下起 動。14、 停機時,應先卸去載荷,然后分離主離合器,再停止內燃機或電動機的運轉。15、 停機后,應關閉冷卻水閥門,打開放氣閥,放出各級冷卻器和貯氣罐內的油水和存氣,方 可離岡。16、 在潮濕地區及隧道中施工時, 對空氣壓縮機外露摩擦面應定期加注潤滑油,對電動機和電 氣設備應做好防潮保護工作。3、10kV 以下配電裝置1、 施工電源及高低壓配電裝置應設專職值班人員負責運行與

18、維護,高壓巡視檢查工作不得少 于兩人,每半年應進行一次停電檢修和清掃。2、 高壓油開關的瓷套管應保證完好,油箱無滲漏,油位、油質正常,合閘指示器位置正確, 傳動機構靈活可靠。并應定期對觸頭的接觸情況、油質、三相合閘的同期性進行檢查。3、 停用或經修理后的高壓油開關,在投入運行前應全面檢查,在額定電壓下作合閘、跳閘操 作各 3 次,其動作應正確可靠。4、 隔離開關應每季檢查一次,瓷件應無裂紋及放電現象;接線柱和螺栓應無松動;刀型開關 應無變形、損傷,接觸應嚴密。三相隔離開關各相動觸頭與靜觸頭應同時接觸,前后相差不得 大于 3mm 打開角應不小于 60。5、 避雷裝置在雷雨季節之前應進行一次預防性

19、試驗,并應測量接地電阻。雷電后應檢查閥型 避雷器的瓷瓶、連接線和地線均應完好無損。6、 低壓電氣設備和器材的絕緣電阻不得小于0.5MQ。7、 在易燃、易爆、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應采用防爆型低壓電器;在多塵和潮濕或易觸及人體 的場所應采用封閉型低壓電器。8、 電箱及配電線路應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 的有關規定。二、起重機械與垂直運輸機械一般規定1、 建筑起重機械進入施工現場須出具: 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和自檢合格證明。2、 建筑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使用:1. 屬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品種、型號;

20、2. 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制造廠規定的使用年限的;3. 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4. 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5. 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3、 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資料:1. 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 明等原始資料;2. 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 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積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3. 歷次安裝驗收資料。4、 起重機、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拆裝方案必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方可施工。5、 建筑起重機的內燃機、電動機和電氣、液壓裝置部分,應該執行本規程的規

21、定。6、 建筑工程中建筑起重機械的選用,應使選用的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溫度、主要性能參數、利用等級、載荷狀態、工作級別等與建筑工程施工工作量的需要相匹配;7、 施工企業在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 況進行全面了解。8、 施工企業應為起重機作業提供符合起重機要求的工作場地和環境。基礎承載能力必須滿足 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要求。9、 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應標以鮮明的色 彩標志。10、 建筑起重機的變幅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

22、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11、起重機安裝工、信號工、司機、司索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 信號。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12、 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措施。13、在風速達到 10.8m/s 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露天的起重吊 裝作業。重新作業前,應先試吊,確認各種安全裝置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在風速達到 8.0m/s 及以上大風時,禁止起重機械及垂直運輸機械的安裝拆卸作業,禁止吊運大模板等大 體積物件。14、 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出音

23、響信號示意。15、 起重機作業時,在臂長的水平投影范圍內設置警界線,并有監護措施;起重臂和重物下方 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禁止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16、 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17、 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 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 的物體。18、 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吊 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 用 4560,且不得小于 30,吊索與物件梭角之間應加墊塊。19、 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

24、 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不大于200mm 后,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對大體積或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20、 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剞D應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 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21、 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22、 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4 .1.22 的規定。表 4.1.2

25、2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_ 電壓(kv)作業距離11035110220330500垂直方向(m)1.53.04.05.06.07.08.5水平方向(m)1.52.03.54.06.07.08.523、 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 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簽發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24、 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強度等規格應符合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 與卷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 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損壞、 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25、 鋼絲繩采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 倍,并不應小于 300m

26、 其編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當采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格、數量應符合表 4.1.25 的規定,最后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 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 U”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 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偏1/3。 作業中應經常檢查緊固情況。表 4.1.25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鋼絲繩直徑(mm)10 以下10 2021 2628 3636 40最少繩卡數(個)34567繩卡間距(mm)8014016022024026、 每班作業前, 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 鋼絲繩報廢標準按 起重

27、機用鋼絲繩檢 驗和報廢實用規范 GB/T5972 規定執行。27、 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必 須在停止運轉后進行。28、 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嚴禁補焊。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更換:1表面有裂紋、破口; 2 危險斷面及鉤頸朽永久變形;3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4 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 50%; 5 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 5%。29、起重機使用時,每班都應對制動器進行檢查。當制動器的零件,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1 裂紋;2 制動器磨擦片厚度磨損達原厚度50%; 3 彈簧出現塑性變形;4 小軸或軸孔直徑磨損達原直徑的 5%4

28、.1.29 制動輪的制動摩擦面不應有妨礙制動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制動輪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1 裂紋;2 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輪,輪緣厚度磨損大于原厚度的40% 3 其他機構的制動輪,輪緣厚度磨損大原厚度的50% 4 輪面凹凸不平度達 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1、履帶式起重機1、 起重機應在平坦堅實的地面上作業、行走和停放。在作業時,工作坡度不得大于5%并 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2、 起重機啟動前應重點檢查以下項目,并符合下列要求:1各安全防護裝置及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2 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定;3 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冷卻水等添加充足;4 各連接件

29、無松動。3、 起重機啟動前應將主離合器分離,各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并應按照本規程規定啟動內燃 機。4、 內燃機啟動后,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待運轉正常再接合主離合器,進行空載運轉,按順 序檢查各工作機構及其制動器,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5、 作業時,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過出廠規定。當無資料可查時,不得超過78。6、 起重機變幅應緩慢平穩,嚴禁在起重臂未停穩前變換擋位。7、 在起吊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升降動作應慢速進行,嚴禁同時進行兩種 及以上動作,嚴禁下降起重臂。8、 起吊重物時應先稍離地面試吊,當確認重物已掛牢,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繼續起吊。在重物升起過程

30、中, 操作人員應把腳放在制動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鉤冒頂。當起重機停止運轉而重物仍懸在空中時,即使制動踏板被固定,仍應腳踩在制 動踏板上。9、 采用雙機抬吊作業時,應選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機進行。抬吊時應統一指揮,動作應配合協調,載荷應分配合理,起吊重量不得超過兩臺起重機在該工況下允許起重量總和的75%單機的起吊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載荷的80%在吊裝過程中,兩臺起重機的吊鉤滑輪組應保持垂直狀態。10、 當起重機帶載行走時, 起重量不得超過相應工況額定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應堅實平整,起重臂位于行駛方向正前方向,載荷離地面高度不得大于200mm 并應栓好拉繩,緩慢行駛。不宜長距離帶載行駛。

31、11、 起重機行走時,轉彎不應過急;當轉彎半徑過小時,應分次轉彎。12、 起重機上下坡道時應無載行走,上坡時應將起重臂仰角適當放小,下坡時應將起重臂仰角 適當放大。嚴禁下坡空擋滑行。嚴禁在坡道上帶載回轉。13、 起重機工作時,在起升、回轉、變幅三種動作中,只允許同時進行其中兩種動作的復合操 作。14、 作業結束后,起重臂應轉至順風方向,并降至4060之間, 吊鉤應提升到接近頂端 的位置,應關停內燃機,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各制動器加保險固定,操縱室和機棚應關 門加鎖。15、 起重機轉移工地,應用火車或平板拖車運輸起重機時,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 起重機裝上車后,應將回轉、行走、變幅等機

32、構制動,并采用木楔楔緊履帶兩端,再牢固綁扎; 后部配重用枕木墊實,不得使吊鉤懸空擺動。16、 起重機需自行轉移時,應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動輪應在后面,機身、起重臂、吊鉤 等必須處于制動位置,并應加保險固定。17、 起重機通過橋梁、水壩、排水溝等構筑物時,必須先查明允許載荷后再通過。必要時應對 構筑物采取加固措施。通過鐵路、地下水管、電纜等設施時,應鋪設木板保護,并不得在上面 轉彎。2、汽車、輪胎式起重機1、 起重機工作的場地應保持平坦堅實,地面松軟不平時,支腿應用墊木墊實;起重機應與溝 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2、 起重機啟動前應重點檢查以下項目,并符合下列要求:1各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儀表齊

33、全完好;2 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定;3 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充足;4 各連接件無松動; 5 輪胎氣壓符合規定。3、 起重機啟動前,應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手制動器應鎖死,并應按照本規程有關規定 啟動內燃機。在怠速運轉 35min 后中高速運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運轉正常后接合液壓泵, 液壓達到規定值,油溫超過 30 C時,方可開始作業。4、 作業前,應全部伸出支腿,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撐面的傾斜斜度在無載荷時不大于1/1000 (水準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插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5、 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起重臂

34、轉至正前或正后 方可再行調整。6、 應根據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并應估計吊索和重物本身的 高度,留出適當空間。7、 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下降吊鉤。當制動器發出警報時,應 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8、 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變幅時不得小于各長度所規定的仰角。9、 汽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 在車的前方起吊。10、 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時,應使用低速檔。11、 作業中發現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等異?,F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至安全的地方,下降 中嚴禁制動

35、。12、 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13、 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 嚴禁下降起重臂, 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的 操作動作。14、 起重機帶載回轉時,操作應平穩,避免急劇回轉或停止,換向應在停穩后進行。15、 當輪胎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道路必須平坦堅實,載荷必須符合出廠規定,重物離地面不 得超過 500mm 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16、 作業后,應將起重臂全部縮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鉤專用鋼絲繩掛牢;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桿分別撐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內,并用螺母固定;應將阻止機身旋轉的銷式制動器插入銷孔,并將取力器操縱手柄放在脫開位

36、置,最后應鎖住起重操縱室門。17、 行駛前,應檢查并確認各支腿的收存無松動,輪胎氣壓應符合規定。 行駛時水溫應在 80 90C范圍內,水溫未達到 80C時,不得高速行駛。18、 行駛時應保持中速, 不得緊急制動,過鐵道口或起伏路面時應減速,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 倒車時應有人監護。19、 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3、塔式起重機1、 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I )路基承載能力應滿足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要求;2) 每間隔 6m 應設軌距拉桿一個,軌距允許偏差為公稱值的1/1000,且不超過土 3mm3) 在縱橫方向上,鋼軌頂面的傾斜度不得大于1 /1000;(

37、GB514410.8 d )塔機安裝后,軌道頂面縱、橫方向上的傾斜度,對于上回轉塔機應不大于3/1000 ;對于下回轉塔機應不大于5/1000。在軌道全程中,軌道頂面任意兩點的高差應小于100mm4 )鋼軌接頭間隙不得大于 4mm 并應與另一側軌道接頭錯開,錯開距離不得小于1.5m,接頭處應架在軌枕上,兩軌頂高度差不得大于2mm5) 距軌道終端 Im 處必須設置緩沖止擋器,其高度不應小于行走輪的半徑。在軌道上應安裝限位開關碰塊,且安裝位置應保證塔機在與緩沖止擋器或與同一軌道上其他塔機相距大于1m處能完全停住,此時電纜線還應由足夠的富余長度;6) 魚尾板連接螺栓應緊固,墊板應固定牢靠。2、 起重

38、機的混凝土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1 混凝土基礎按塔機制造廠的使用說明書要求制作;使用說明書中混凝土強度未明確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于 C30;2 基礎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1 /1000;3 預埋件的位置、標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藝符合使用說明書要求。3、 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應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4、 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混凝土基礎應修筑排水設施,排水設施應與基坑保持安全距離。5、 起重機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 應大于 4Qo6、 起重機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承包資質,并符合相 應等級的單位進行,拆裝作業時應有

39、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7、 起重機拆裝前,應編制拆裝施工方案, 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并應向全體作業人員交底。8、 拆裝作業前應重點檢查以下項目,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 混凝土基礎或路基和軌道鋪設應符合技術要求;2對所拆裝起重機的各機構、結構焊縫、重要部位螺栓、銷軸、卷揚機構和鋼絲繩、吊鉤、吊具以及電氣設備、線路等進行檢查,使隱患排除于拆裝作業之前;3對自升塔式起重機頂升液壓系統的液壓缸和油管、頂升套架結構、導向輪、頂升支撐(爬爪)等進行檢查,及時處理存在的問題;4 對拆裝人員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帶、安全帽等進行檢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換;5 檢查拆裝作業中配備的起重機、運輸汽車等輔助機械應狀況良

40、好,技術性能應保證拆 裝作業的需要;6 拆裝現場電源電壓、運輸道路、作業場地等應具備拆裝作業條件;7 安全監督崗的設置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落實已達到要求。9、 起重機的拆裝作業應在白天進行。 當遇大風、 濃霧和雨雪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10、 指揮人員應熟悉拆裝作業方案, 遵守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使用明確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所有參與拆裝作業的人員, 都應聽從指揮, 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有錯誤時,應停止作業,待 聯系清楚后再進行。11、 拆裝人員在進入工作現場時,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熟悉并認 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當發現異常情況或疑難問題時, 應及時向技術負責人反

41、映, 不得 自行其是, 應防止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12、 拆裝順序、要求、安全注意事項必須按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13、 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的結構,必須使用高強度螺栓專業制造生產的連接螺栓;連接螺栓時,應采用扭矩扳手或專用扳手,并應按裝配技術要求擰緊。14、 在拆裝作業過程中,當遇天氣劇變、突然停電、機械故障等意外情況,短時間不能繼續作 業時,必須使已拆裝的部位達到穩定狀態并固定牢靠,經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停止作業。15、 安裝起重機時, 必須將大車行走緩沖止擋器和限位開關碰塊安裝牢固可靠,并應將各部位 的欄桿、平臺、扶桿、護圈等安全防護裝置裝齊。16、 在拆除因損壞或其它原因而不能用正常

42、方法拆卸的起重機時,必須按照技術部門批準的安 全拆卸方案進行;17、 起重機安裝過程中, 必須分階段進行技術檢驗。 整機安裝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各機構動作應正確、平穩、制動可靠、各安全裝置應靈敏有效;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的垂直度允許偏差為 4/1000 ,經分階段及裝機檢驗合格后,應填寫檢驗記錄,經技術負責人審查 簽證后,方可交付使用。18、 塔式起重機升降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 升降作業過程,必須有專人指揮, 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專人拆裝螺栓。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平臺。操縱室內應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信號;2 升降應在白天進行,特殊情況需在夜間作業時

43、,應有充分的照明;3 在作業中風力突然增大達到 8.0m/s 及以上時,必須立即停止,并應緊固上、下塔身各 連接螺栓;4 頂升前應預先放松電纜,其長度宜大于頂升總高度,并應緊固好電纜卷筒。下降時應 適時收緊電纜;5 升降時,必須調整好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準節的間隙,并應按規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機構制動住,當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之間的最后一處連接螺栓(銷子)拆卸困難時,應將其對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它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 來松動螺栓(銷子);6 升降時,頂升撐腳(爬爪)就位后,應插上安全銷,方可繼續下一動作;7 升降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扭力緊固,液壓操縱桿回

44、到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 升降機構電源。19、 起重機的附著錨固應符合下列要求:1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 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足起重機的設計要求。附著桿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間距和附著距離等,應按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執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設計;2 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桿件,應采用經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并應采用附著桿進行調整,在最高錨固點以下垂直度允許偏差為2/1000 ;3 在附著框架和附著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角不得超過10;4附著框架宜設置在塔身標準節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應加固;5塔身頂升接高到規定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 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

45、規定;6起重機作業過程中, 應經常檢查錨固裝置, 發現松動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作業;7拆卸起重機時,應隨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卸相應的錨固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錨 固裝置;8當風速大于 8m/s 時,嚴禁進行安裝或拆卸錨固裝置作業;9錨固裝置的安裝、拆卸、檢查和調整,均應有專人負責,工作時應系安全帶和戴安全 帽,并應遵守高處作業有關安全操作的規定;10軌道式起重機作附著式使用時,應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 并應設置阻擋行走輪移動的支座。20、 起重機內爬升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內爬升作業應在白天進行,當風速大于8m/s 時,應停止作業;2內爬升時

46、,應加強機上與機下之間的聯系以及上部樓層與下部樓層之間的聯系,遇有 故障及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爬升;3內爬升過程中,嚴禁進行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變幅等各項動作;4 起重機爬升到指定樓層后,應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過內爬升框架固 定在樓板上,并應頂緊導向裝置或用楔塊塞緊;5 內爬升塔式起重機的固定間隔應符合使用說明書要求;6當內爬升框架設置在的樓層樓板上時, 該方案應經土建施工企業確認,并在樓板下面 應增設支柱作臨時加固。 擱置起重機底座支承梁的樓層下方兩層樓板,也應設置支柱作臨時加固;7 起重機完成內爬升作業后,樓板上遺留下來的開孔,應立即采用混凝土封閉;

47、8 起重機完成內爬升作業后,應檢查內爬升框架的固定、確保支撐梁的緊固以及樓板臨 時支撐的穩固等,確認可靠后,方可進行吊裝作業。21、 每月或連續大雨后,應及時對軌道基礎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軌距偏差、鋼軌頂 面的傾斜度、軌道基礎的沉降、鋼軌的不直度及軌道的通過性能等。對混凝土基礎,應檢查其 是否有不均勻的沉降。22、 至少每月一次,對塔機工作機構、所有安全裝置、制動器的性能及磨損情況、鋼絲繩的磨 損及端頭固定、液壓系統、潤滑系統、螺栓銷軸等連接處等進行檢查;根據工作環境和繁忙程 度檢查周期可縮短。23、 配電箱應設置在塔機 3m 范圍內或軌道中部,且明顯可見;電箱中應設置保險式斷路器及

48、塔機電源總開關;電纜卷筒應靈活有效,不得拖纜;塔機應設置短路、過流、欠壓、過壓及失 壓保護、零位保護、電源錯相及斷相保護。24、 起重機在無線電臺、 電視臺或其他近電磁波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與吊鉤接觸的作業人員, 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并應在吊鉤上掛接臨時放電裝置。25、 當同一施工地點有兩臺以上起重機時,應保持兩機間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離不得 小于 2 m。26、 軌道式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軌道基礎平直無沉陷,魚尾板聯接螺栓及道釘無松動,并應 清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27、 起動前應重點檢查以下項目,并符合下列要求:1 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2 各安

49、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3 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4 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5 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6 供電電纜無破損。28、 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接通電源后,應檢查供電系統有無漏電現場。29、 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音及異響,各機構的制 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30、 起吊重物時, 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31、 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 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

50、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32、 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 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33、 動臂式起重機的變幅應單獨進行;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 上時,嚴禁變幅。34、 重物就位時,應采用慢就位機構使之緩慢下降。35、 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 以上。36、 對于無中央集電環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 續回轉。37、 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

51、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 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38、 采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 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檔或慢就位速度作業。39、 作業中如遇風速大于 10.8m/s 大風或陣風時,應立即停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 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 結構鎖緊在一起。40、 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41、 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嚴禁超員,其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當起重機作業時,嚴禁開動電 梯。電梯停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時間懸在空中。42、 非工作狀態時,必須松開回轉制動

52、器,塔機回轉部分在非工作狀態應能自由旋轉;行走式塔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 處。43、 停機時, 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 依次斷開各開關, 關閉操縱室門窗,下機后,應鎖緊 夾軌器,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46、 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47、 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48、 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4、電動葫蘆1 電動葫蘆使用前應檢查設備的機械部分和電氣部分,鋼絲繩、吊鉤、限位器等應完好,電 氣部分應無漏電,接地裝

53、置應良好。2、 電動葫蘆應設緩沖器,軌道兩端應設擋板。3、 作業開始第一次吊重物時,應在吊離地面100mm 時停止,檢查電動葫蘆制動情況,確認完 好后方可正式作業。露天作業時,電動葫蘆應設有防雨棚。4、 電動葫蘆嚴禁超載起吊。起吊時,手不得握在繩索與物體之間,吊物上升時應嚴防沖撞。5、 起吊物件應捆扎牢固。電動葫蘆吊重物行走時,重物離地不宜超過1.5m 高。工作間歇不得 將重物懸掛在空中。6、 電動葫蘆作業中發生異味、高溫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使用。7、 使用懸掛電纜電氣控制開關時,絕緣應良好,滑動應自如,人的站立位置后方應有2m 空地 并應正確操作電鈕。8、 在起吊中

54、,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下放重物。9、 在起吊中不得急速升降。10、 電動葫蘆在額定載荷制動時,下滑位移量不應大于80mm11、 作業完畢后, 應停放在指定位置, 吊鉤升起, 并切斷電源, 鎖好開關箱。5、卷揚機1、 安裝時,基面平穩牢固、周圍排水暢通、地錨設置可靠,并應搭設工作棚。2、 操作人員的位置應在安全區域,并能看清指揮人員和拖動或起吊的物件。3、 卷揚機設置位置必須滿足:卷筒中心線與導向滑輪的軸線位置應垂直,且導向滑輪的軸線應在卷筒中間位置,卷筒軸心線與導向滑輪軸心線的距離:對光卷筒不應小于卷筒長度的20倍;對有槽卷筒不應小于卷筒長度的15 倍。4、

55、作業前,應檢查卷揚機與地面的固定,彈性聯軸器不得松曠,并應檢查安全裝置、防護設 施、電氣線路、接零或接地線、制動裝置和鋼絲繩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5、 卷揚機至少裝有一個制動器,制動器必須是常閉式的。6、 卷揚機的傳動部分及外露的運動件均應設防護罩。7、 卷揚機應裝設能在緊急情況下迅速切斷總控制電源的緊急斷電開關,并安裝在司機操作方 便的地方。8、 鋼絲繩卷繞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數應不少于3 圈。鋼絲繩末端固定應可靠,在保留兩圈的狀 態下,應能承受 1.25 倍的鋼絲繩額定拉力。9、 鋼絲繩不得與機架、地面摩擦,通過道路時,應設過路保護裝置。10、 建筑施工現場不得使用摩擦式卷揚機。11、卷筒上

56、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當重疊或斜繞時,應停機重新排列,嚴禁在轉動中用手拉腳 踩鋼絲繩。12、 作業中,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卷揚機,物件或吊籠下面嚴禁人員停留或通過。休息時應將物 件或吊籠降至地面。13、作業中如發現異響、制動失靈、制動帶或軸承等溫度劇烈上升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機 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14、 作業中停電時,應將控制手柄或按鈕置于零位,并切斷電源,將提升物件或吊籠降至地面。15、作業完畢,應將提升吊籠或物件降至地面,并應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三、土石方機械般規定 1、土石方機械的內燃機、電動機和液壓裝置的使用,應符合本規程第3.2 節、第3.4 節和附錄 C 的規定。2、 機械進

57、入現場前,應查明行駛路線上的橋梁、涵洞的上部凈空和下部承載能力,保證機械 安全通過。承載力不夠的橋梁,事先應采取加固措施。3、 機械通過橋梁時,應采用低速檔慢行,在橋面上不得轉向或制動。4、 作業前,應查明施工場地明、暗設置物(電線、地下電纜、管道、坑道等)的地點及走向,并采用明顯記號表示。嚴禁在離電纜、煤氣管道1m 距離以內進行大型機械作業。5、 作業中,應隨時監視機械各部位的運轉及儀表指示值,如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修。6、 機械運行中,嚴禁接觸轉動部位和進行檢修。在修理(焊、鉚等)工作裝置時,應使其降 到最低位置,并應在懸空部位墊上墊木。7、 在電桿附近取土時,對不能取消的拉線、地壟和桿

58、身,應留出土臺,土臺大小可根據電桿 結構、掩埋深度和土質情況由技術人員確定。8、 機械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并應按照本規程第4.1.22 條的規定留出安全距離。9、 在施工中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工,待符合作業安全條件時,方可繼續施工:1 填挖區土體不穩定、有坍塌可能;2 地面涌水冒漿,出現陷車或因雨發生坡道打滑;3 發生大雨、雷電、濃霧、水位暴漲及山洪暴發等情況;4 施工標志及防護設施被損壞;5 工作面凈空不足以保證安全作業;6 出現其它不能保證作業和運行安全的情況。10、 配合機械作業的清底、 平地、 修坡等人員, 應在機械回轉半徑以外工作。當必須在回轉半 徑以內工作時,應停止機械回

59、轉并制動好后,方可作業。當機械需回轉工作時,機械操作人員 應確認其回轉半徑內無人時,方可進行回轉作業。11、 雨季施工,機械作業完畢后,應停放在較高的堅實地面上。12、挖掘基坑時,當坑底無地下水,坑深在5m 以內, 且邊坡坡度符合表5.1.12 規定時,可不加支撐。表 5.1.12挖方深度在 5 米以內的基坑(槽)或管溝的邊坡最陡坡度(不加支撐)巖土類別邊坡坡度(高:寬)坡頂無何載坡頂有靜載坡頂有動載中密的砂土、雜素填土1:1.001:1.251:1.50中密的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1:0.751:1.001:1.25可塑狀的粘性土、密實的粉土1:0.671:0.751:1.00中密的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1:0.501:0.671:0.75硬塑狀的粘性土1:0.331:0.501:0.67軟土 (經井點降水)1:1.0013、機械作業不得破壞基坑支護系統。14、在行駛或作業中,除駕駛室外,土方機械任何地方均嚴禁乘坐或站立人員。1、單斗挖掘機1、 單斗挖掘機的作業和行走場地應平整堅實,對松軟地面應墊以枕木或墊板,沼澤地區應先 作路基處理,或更換濕地專用履帶板。2、 輪胎式挖掘機使用前應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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