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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文檔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管理方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平安,制定本方法。其次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筑或者登記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構筑物和配套設施設備的使用平安管理,適用本方法。其他法律法規對配套設施設備使用平安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歃王管門員責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的監督管理。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市政市容、衛生、氣象、農村工作、人民防空、平安生產、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4條 房屋建筑使用平安責任中房屋建筑全部人擔當。全部權人對房屋建筑使用平安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托付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

2、單位、個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應當依據規定和商定擔當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管理責任。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備房屋建筑平安管理員。平安管理員應當具備房屋建筑結構和設施設備平安管理的專業學問。第五條 房屋建筑使用人應當平安使用房屋建筑,準時向全部人、受托管理人報告發覺的平安問題,配含開展對房屋建筑的檢查維護、平安評估、平安鑒定、抗震鑒定、平安問題治理等活動。第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標、使用維護保養要求,依據規定和商定擔當保修責任。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擔當相應的質量平安責任。第七條 房屋建筑全部人

3、或者受托管理人應當對房屋建筑進行檢查維護,發覺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的問題時,應當準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有權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的行為進行制止。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管理檔案。第8條 禁止下列影響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的行為:(1) 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2) 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急物品;(3) 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筑;(4) 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5) 占用、堵塞、封閉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平安出口以及其他阻礙平安疏散的行為;(6) 在人員密集場所門

4、窗上設置障礙物;(7) 損壞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防雷裝置、電梯等設施設備;(8)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第9條 區分全部權的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屬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活動需要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須經全體全部權人共同打算后,方可托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裝飾裝修企業應當依據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第10條 房屋建筑全部權人應當依據房屋建筑的類型、設計使用年限、使用時間等狀況,依據規定定期托付房屋平安鑒定機構對房屋建筑進行平安評估。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依據規定履行定期告知的義務。第11條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全部權人應當

5、托付房屋平安鑒定機構進行平安鑒定:(1) 消滅開裂、變形等結構損傷的;(2) 消滅地基不勻沉降的;(3) 因自然災難或者事故可能導致結構損傷的;(4) 未依據規定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5) 進行結構改造或者轉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房屋建筑平安的;(6) 毗鄰的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的;(7) 經平安評估發覺房屋建筑存在平安隱患需要進行平安鑒定的;(8) 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平安鑒定的。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托付房屋平安鑒定機構進行平安鑒定。第12條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全部權人應當托付進行抗震鑒定:(1)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要連續使用的;(2) 未實行抗震設防措

6、施或者達不到現行抗震設防類別、烈度的;(3) 進行結構改造或者轉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抗震性能的;(4) 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抗震鑒定的。出具抗震鑒定報告依據的房屋建筑現狀檢查檢測數據,應當由依法取得計量認證的單位供應。第13條 房屋平安鑒定機構從事房屋建筑平安評估、平安鑒定活動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提交下列材料:(1) 房屋平安鑒定枳構設立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資質證書及具備建設工程結構檢查力量的證明文件;(2) 經過計量檢定的檢測儀器、設備清單;(3) 技術負責人的土建類高級技術職稱證書,鑒定負責人的土建類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證書;(4) 管理制度及質量把握措施。上

7、述內容發生變更的,房屋平安鑒定機構應當在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第14條 房屋平安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建筑平安評估、平安鑒定活動,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與,依據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評估與鑒定,準時、精確、真實地向托付人出具房屋建筑平安評估、平安鑒定報告,同時報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鑒定為危急房屋的,房屋平安鑒定機構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后24小時內書面通知托付人,同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15條 房屋建筑平安鑒定報告應當由鑒定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簽字。房屋平安鑒定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對出具的報告依法擔當法律責任。房屋建筑平安鑒定報告涉及結構體系計算的,應當由具備相

8、應資格的注冊結構工程師出具計算書,涉及結構實體檢測的,應當由經過相應計量認證的單位出具檢測數據。本市接受統一的房屋建筑平安鑒定報告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發并免費供應。第16條 房屋平安鑒定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平安評估、平安鑒定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平安評估、平安鑒定活動,不得偽造、變造平安評估、平安鑒定報告。第17條 托付人及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建筑平安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平安鑒定管理機構申請重新鑒定,市房屋平安鑒定管理機構可以組織重新鑒定。第18條 房屋建筑全部權人應當依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建筑實行修繕、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急的平安治理措施并擔當相應的治理費

9、用。第19條 經鑒定為危急房屋的,應當依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1) 鑒定為現察使用的,應當依據鑒定報告注明的觀看使用時限使用;(2) 鑒定為處理使用的,使用人應當依據鑒定報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急部位,房屋建筑全部權人應當托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解危技術措施方案,依據設計單位確定的后續使用年限使用;(3) 鑒定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馬上搬出。使用人拒不依據前款規定搬出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責令使用人搬出,狀況緊急危及公共平安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搬出,并妥當安置。其次十條 使用人搬出的危急房

10、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臨時安置住房。危急房屋治理結束后,使用人應當搬出臨時安置住房。其次十一條 低收入家庭擔當危急房屋治理費用有困難,或者在危急房屋治理期間支付臨時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補助,具體補助方法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其次十二條 對房屋建筑進行應急搶險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應對突發大事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危急房屋的修繕工程,相關行政部門應當準時辦理審批手續;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搶修。其次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平安信息通報和信息共享度,實現對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的綜合治理。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平安鑒

11、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記載公布備案和監督管理信息。其次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房屋建筑平安信息檔案,記載房屋建筑平安的相關信息。發覺下列狀況時應當準時記載予以公布:(1) 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2) 應當進行平安鑒定未鑒定的;(3) 經鑒定為危急房屋未治理的。房屋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應當告知受讓人查詢房屋建筑使用平安信息檔案。其次十五條 房屋建筑全部權人未依據規定進行平安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房屋建筑經鑒定為危急房屋未準時治理的,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督促全部人準時履責;拒不履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全部權人擔

12、當。其次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商場、圖書館、公共消遣場所、賓館、飯店以及客運車站候車廳、機場候機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平安評估;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組續使用的,應當每2年進行一次平安評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進行巡查,對未依據規定進行平安評估、平安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依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準時治理的,應當督促全部權人準時履責,拒不履責的,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費用由全部權人擔當。其次十七條 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證照依法查驗經營場所時,應當核實房屋建筑的相關狀況,對以危急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13、。其次十八條 違反本方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自行管理的單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未配備平安管理員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其次十九條 違反本方法第七條規定,未依據規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管理檔案照實記錄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條 違反本方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方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平安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

14、門責令限期改正,計入房屋平安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1) 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2) 鑒定結論存在嚴峻錯誤的;(3) 未準時將危急房屋鑒定結論通知托付人導致責任人未準時履責發生事故的。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方法其次十六條規定,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的全部權人未依據規定進行平安評估、平安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依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準時治理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經鑒定為危急房屋,生產經營單位以其為經營場所,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的,員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符含平安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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