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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徐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維護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徐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城市和城市化建成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及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文字、圖像、電子顯示裝置、實物造型等表達方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服務和發布公益廣告的行為:(一)建(構)筑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二)道路、廣場、地下通道、公共綠地、水域、公園等公共場地(所);(三)公交場站、候車亭、報刊亭、信息亭、
2、電話亭、公共信息欄等公共設施;(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等載體;(五)其他可以設置戶外廣告的載體。第四條(主管部門)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戶外廣告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具體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交通、水務等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相關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轄區域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第五條(協作機制) 城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動協作機制,及時互通管理信息,協
3、作配合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科學研究) 鼓勵和支持戶外廣告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采用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提高城市市容水平。第二章 規劃與規范第七條(規劃原則)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統一規劃、總量控制、規范管理,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節能和環保要求。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規劃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專用設施。第八條(專項規劃)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包括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控制與指引。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控制與指引應當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第九條(規劃要求)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與區
4、域環境和城市風貌相協調,并與有關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條(規劃程序) 城管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座談會等形式聽取行業協會、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第十一條(規劃調整) 經批準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批準,但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實施過程中,涉及新建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影響建筑物安全、采光、消防或者市容景觀的,城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對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進行補充完善的除外。第十二條(技術規范) 市城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城市容貌標準、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
5、照明、制作、安裝、維護、安全檢測等內容作出具體要求。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按照制定地方標準的規定辦理。第三章 許可管理第十三條(許可規范) 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范對設置戶外廣告作出禁止性規定的,城管部門不得批準。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控制與指引、城市容貌標準是戶外廣告設置、審批、監督管理的依據。城管部門應當按照信息公開的規定,公示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控制與指引、城市容貌標準,方便設置者、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第十四條(許可管轄) 未取得設置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城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置
6、許可。下列地區、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由市城管部門負責許可:(一)中山路、淮海路等主要道路兩側,火車站地區、高鐵站地區以及其他市政府管理的地區及公共空間;(二)市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公共建(構)筑物;(三)市區公交場站、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公共信息欄等公共設施;(四)市區公交車、公共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第二款所稱市區,不包括賈汪區、銅山區。第十五條(規劃例外)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對于建(構)筑物外立面戶外廣告設置有規劃要求的,城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的內容,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第十六條(戶外廣告設置權) 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和公益廣告專用設施設置權應
7、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或者協議出讓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市、縣(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或者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招標、拍賣、協議出讓等事務。利用下列載體或者公共空間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或者公益廣告設施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設置權:(一)利用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公共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所)、公交站場、候車亭的;(二)利用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所有或者管理的建(構)筑物的;(三)利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第三款第二項、第三項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經招標、拍賣后,由經營管理單位行使設置權。戶外廣告設置權招標、拍賣或者協議出讓所得為政府
8、財政收入,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維護、管理以及戶外廣告管理等。第十七條(許可要件)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由戶外廣告設置載體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表明申請主體資格的文件;(三)設計方案及效果圖;(四)利害關系人同意設置的書面文件;(五)設置戶外廣告所利用的場地、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權、使用權文件,或者與所有權、使用權人簽訂的使用協議等;(六)安全責任承諾書及安全評估報告;(七)戶外廣告設置權出讓協議或者設置管理協議;(八)取得經營性戶外廣告、公益廣告專用設施設置權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繳費憑證;(九)
9、告知承諾書和第三方信用報告;(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條(管理協議) 城管部門應當與戶外廣告設置人簽訂戶外廣告設置權出讓協議或者管理協議,并作為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文件的附件。戶外廣告設置權出讓協議或者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設置位置、數量、規格及期限;(二)公益廣告發布的數量、時長或者比例;(三)履約信用承諾;(四)安全管理措施;(五)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六)期限屆滿后設施權屬與處置;(七)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第十九條(備案制度)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或者更新招牌廣告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城市容貌標準、設置規范進行設置,并在設置完成后三日內,持第十七條第二項至第七項材料向
10、城管部門備案。第一款所稱招牌廣告設施,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在登記注冊地址辦公或者經營場所設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稱、字號、標志(識)的招牌、標牌、燈箱、實物造型、霓紅燈、字體符號等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定管理:(一)招牌廣告設置地點不在設置者登記注冊的辦公地或者經營場所的;(二)招牌廣告內容與注冊登記的名稱、字號、標志(識)不相符的;(三)招牌廣告標注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以及其他與宣傳、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內容,包括單位地址、網址、電話號碼、其他聯系方式的。城管部門收到設置者報送的備案文件,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技術規范和設置指引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對符
11、合規定的,驗證文件齊全后,在備案文件上簽署文件收訖。第二十條(臨時戶外廣告) 組織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商品展銷、商業宣傳、節日慶典等活動,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者應當于設置前十個工作日向城管部門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慶典、促銷活動除外);(四)臨時戶外廣告設置形式、范圍、期限和現場管理的書面說明;(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城管部門自收到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后,在承諾辦結的期限內作出決定。第二十一條(設置期限)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不超過二年。電子顯示屏類戶外廣告設施設
12、置期限不超過五年。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應當與批準的活動期限一致。已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確需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期限與施工期限一致。第二十二條(許可期限延續) 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者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許可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城管部門應當與設置者重新訂立設置權出讓協議或者設置管理協議。第二十三條(設置權轉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文件。設置者名稱變更的,自核準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城管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第四章 設置管理第二十四條(設置規定)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3、(一)自取得批準文件之日起60日內設置完畢;逾期未設置完畢的,許可文件即行失效;(二)應當按照批準或者備案文件規定的地點、位置、規格、設計圖、效果圖和其他內容設置;(三)按照城市照明或者景觀照明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照度,并按照規定的時間開閉;(四)設施上標明許可或者備案文件號等辨別標識;(五)經營性戶外廣告版面空置,超過7日的,應當發布公益廣告,直至發布經營性廣告為止;(六)不得以公益廣告名義變相設計、制作、發布經營性廣告;(七)戶外廣告設置期滿后,設置人應當在5日內予以拆除。設置人未予拆除的,設置載體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予以拆除。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后,設置人應當及時拆除;(八)戶
14、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達到使用年限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設置人應當人修復或者拆除。第二十五條(招牌廣告設置規定) 設置招牌廣告除遵守第二十四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多個設置者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設置者的,應當先由該場所或者建(構)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體規劃設計、制作;(二)體量、規格與所附著的建(構)筑物大小比例適當,與相鄰招牌廣告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和諧統一;(三)設置者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的,應當自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之前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廣告。設置人未履行前款第三項義務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著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人或
15、者管理人代為履行拆除義務。第二十六條(驗收備案) 戶外廣告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后,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需要進行檢驗的,設置者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機構依據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驗收合格文件報城管部門備案;驗收合格文件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使用年限。第二十七條(交通工具廣告) 禁止專門用于發布戶外廣告的車輛、升空氣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或者投放。除軌道交通車輛、公共汽電車外,禁止利用其他車輛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第二十八條(安全管理) 設置者是戶
16、外廣告設施安全、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對于設置期滿二年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在每年六月一日前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安全標準組織安全檢測,并將檢測報告向城管部門備案;對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立即修復或者拆除。遇有大風、暴雨或者其他異常天氣預警時,設置者應當及時對其戶外廣告設施采取加固、斷電等安全防范措施;發現漏電等安全隱患時,設置者應當立即予以修復或者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在建設、修復或者拆除期間,設置者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戶外廣告設施因設置維護不當,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者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第二十九條(日常管
17、理)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戶外廣告出現畫面污損、褪色、字體殘缺等的,設置者應當及時修復、更新;配置的夜間照明設施,應當保持功能完好;電子顯示屏、霓虹燈等設施,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過期和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及時拆除。第三十條(規劃調整) 在準予設置的期限內因城市規劃調整、基礎設施建設、市容管理等原因,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者應當按照約定,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因拆除給設置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拆除超期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予補償。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三十一條 城管部門及其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
18、責:(一)建立健全戶外廣告設置監督檢查制度;(二)建立戶外廣告電子信息檢索系統,并及時更新信息;(三)督促設置者履行維護職責,排除安全隱患;(四)查處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監督檢查職責。第三十二條(監督措施) 城管部門及其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三)根據需要進入現場檢查、勘測;(四)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的行為。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第三十三條(撤銷許可情形) 有下
19、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城管部門或者其上級城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一)城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第三十四條(注銷許可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城管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一)設置期限屆滿未延續的;(二)設置人依法終止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三)許可文件依法被撤回、撤銷或
20、者吊銷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第三十五條(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城管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城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到投訴、舉報的城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投訴、舉報人。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事項可以委托其他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構實施。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
21、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文件的,或者設置者變更名稱,未向城管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未按照城市照明或者景觀照明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照度,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開閉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三)戶外廣告設施上未標明許可或者備案文件號等辨別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四)經營性戶外廣告版面空置,未發布公益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五)利用公益廣告變相設計、制作、發布經營性廣告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六)設置招牌廣告未向城管部門備案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設置者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之前未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廣告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七)利用招牌廣告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經營性戶外廣告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八)戶外廣告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戶外廣告設施驗收合格文件未向城管部門備案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九)設置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查、維護,未將檢測報告向城管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十)戶外廣告設施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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