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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主板、中小板、創業板 IPO股份鎖定期差異對照表相關規定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深交所關于進一步規范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 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買賣本公

2、司股票行為的通 知一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后 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 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 不得超過50%申報離任之日起六個月內,離任 人員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將予以鎖定一關于進一步規范創業板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 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 票行為的通知.頁腳一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一個月內不得轉讓

3、其直接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 2008年修訂 版5.1.4 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 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5.1.5 發行人向本所申請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和 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 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發 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但轉讓雙方存在控制關系,或者 均受同一實際捽制人捽制的.自 發行人股票上市起一年后.經控 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申請并經本 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諾。發行人應當在上市公告書中披露 上述承諾。深交所

4、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版5.1.5 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 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5.1.6 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 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 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 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 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 票前已發行的股份。發行人應當在上市公告書中公告上述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申請并經本所 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諾:(一)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 一控制人控制的

5、;(二)因上市公田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 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 該公田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和君關部門批準.且 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5.1.5 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 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5.1.6 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 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 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 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 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 人回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 票前已發行的股份。發行人應當在上市公告書中公告

6、上述承 諾。自發行人股票上人之日起一年后,出現下 列情形之一的,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申請 并經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諾:(一)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 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5.1.7 如發行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其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 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 式受理日為基準日)講行過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 5.1.5條的規定外,還需 在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申請 時承諾:自發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二十四個月 內,轉讓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該新 增股份總額的50%證監會審核口徑1、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

7、本所形成的股份,與原股份鎖定相同。2、發行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出的股份,比照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年。3、2010年保代培訓:(1)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處取得的部分,比照控股股東,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年;申請受理6個月之前轉讓的股份,履行規定的限售義務,自行約定;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從非控股股東處取得的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鎖定1年;(2)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新增的股份,工也更登記之日起鎖定3年;(3)沒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東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累計至少到51%勺部分,自上市之日鎖定 3年。注:2008年修訂

8、稿之前一稿上市規則規定(上交所及深交所),如發行人在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前十二個月內(以刊登招股說明書為基準日)進行過增資擴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發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申請時應當承諾: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為基準日)的二十六個月內,不轉讓其持有的該部分股份。而在2008年修訂稿中,該條款被取消了。股份轉讓鎖定期整理如下:M發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通用規則創業板和中小板的特別規定基本規定來源特別規定來源【1-基本規定】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一年內不得轉讓;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經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 洲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

9、讓;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 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規定。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二條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二十八 條上市公司董 事、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變 動管理規則第 四條創 業 板【1-針對創業板離職】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

10、申 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 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 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仍應遵守上述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 創業板上市公司董 事、監事和高級管理 人員買賣本公司股 票行為的通知第三 條【2-針對創業板私募】如發行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其首次 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 基準日)進行過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 5.1.5條的規定外,還需在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開發行股

11、票 上市申請時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 轉讓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該新增股份總額的 50%。創業板上市規則5.1.7【2-針對實際控制人】 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股票上市時, 控股股東 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殳行人收購該部分股份。上交所、深交所 上市規則、創業 板上市規則中 小 板【針對中小板離職】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后的十二個月內通過 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 50%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 司規范運作指引3.8.2關于進一

12、步規范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 司董事、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買賣本公 司股票行為的通知 第三條13-上市前的承諾】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 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敢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并在該期限內的。上市公司董、 監、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變動 管理規則第四 條第九條 發行對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并經股東大上市公司非公開會批準;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3)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

13、戰略投資者。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2)通過認購本次發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上市公司證券發定向第十條發行對象屬于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后,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行管理辦法第三十 八條曾發1、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應當明確具體的發行對象名稱及其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 結束之日起至少36個月不得轉讓;認購數量或數量區間,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關于上市公司非2、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應當明確選擇發行對象的范圍和資格,定價原則、限售期。決議應當載明,具體發行價格和發

14、行對象將在公開發行股票的董1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后,根據發行對象申購報價的情況,遵照價格優先原則確定;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至少12個月內不得轉讓;3、發行對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會作出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應當載明具體的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不得轉讓:(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2)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事會、股東大會決議 的注意事項控制權的投資者;(3)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其他配股:由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仍為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其與原有的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流通時

15、點相同。無限售條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在配股 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PO前受讓股份:IPO申報前一年從非實際控制人處受讓股份的新股東上市后鎖定期一般適用一年;從實際控制人處受讓適用三年。外國戰略投資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外國投資者對上 市公司戰略投資管 理辦法第五條【法規整理】IPO股份鎖定相關規定總結(2011-06-21 14:02:10)轉載標簽: 分類:投行工作ipo股份鎖定上市規則增資擴股IPO股份鎖定的相關規定(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16、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二)深交所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5.1.1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5.1.6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

17、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發行人應當在上市公告書中公告上述承諾。自發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申請并 經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諾:1、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和有關部門批準,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3、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三)上交所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5.1.4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18、,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5.1.5 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但轉讓雙方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啟發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一年后,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申請并經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諾。【注:比深交所少規定一種情形】(四)創業板上市規則5.1.6 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5.1.7 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

19、,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發行人應當在上市公告書中公告上述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申請并經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諾:(一)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唯一的一種情形】(二)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5.1.8 如發行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過增資擴股的, 新增股份的持

20、有人除需遵守5.1.5條的規定外,還需在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申請時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轉讓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該新增股份總額的50% 注:股份鎖定是 1年,但是轉讓有限制(五)中小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0年)5.1.9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下列承諾: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后的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o1注:僅中小板有此項規定】(六)關于進一步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

21、、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 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 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離職人員的離職信息申報之日起六個月內,離職人員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將予以鎖定。二、IPO股份鎖定的特殊規定根據2010年、2011年保代培訓的相關記錄整理,關于IPO股份鎖定的特殊規定如下:(一)中小板根據上市規則的要求,IPO前原股東持有股份鎖定 1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上市后鎖定3年,發行前1年增資鎖定3年;發行前1年從應鎖3年股東轉讓

22、出來的股份,同樣要求鎖定3年。高管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需遵守公司法 142條的要求。(二)創業板除執行公司法、創業板上市規則的限售規定外,相關股東應承諾:(1)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出的股份,比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年。六個月前轉讓的股份,履行相關的限售義務,自行約定。六個月內非控股股東或非實際控制人轉出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2)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增資的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鎖定三年。(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持有的股份,參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年。(4)沒有或難認定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股東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年,直至不低于發行前股份總額的51%(5)董監高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及其關聯方直接或間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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