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_治盜法不同-作文_第1頁
卷十六_治盜法不同-作文_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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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十六治盜法不同洪邁原文唐崔安潛為西川節度使,到官不詰盜。 曰:盜非所由通容,則不能為。 乃出庫錢置三市,置榜其上,曰:告捕一盜,賞錢五百緡。 侶者告捕,釋其罪,賞同平人。未幾,有捕盜而至者。盜不服,曰:汝與我同為盜十七年,贓皆平分,汝安能捕我 ?安潛 曰:汝既知吾有榜,何不捕彼以來 ?則彼應死,汝受賞矣。汝既為所先,死復何辭 ?立命給捕者錢,使盜視之,然后殺盜于市。 于是諸盜與其侶互相疑,無地容足,夜不及旦,散逃出境,境內 遂無一人為盜。予每讀此事,以為策之上者。 及得李公擇治齊州事,則又不然。 齊素多次,公擇痛治之,殊不止。他日得黠盜,察其可用,刺為兵,使直事鈴下。 間問以盜發輒得而不衰止

2、之故。曰:此由富家為之囊。 使盜自相推為甲乙,官吏巡捕及門,擒一人以首,則免矣。 公擇曰:吾得之矣。乃令凡得藏盜之家,皆發屋破柱,盜賊遂清。 予乃知治世間事,不可泥紙上陳跡。如安潛之法可謂善矣, 而齊盜反恃此以為沈命之計, 則變而通之, 可不存乎其人哉 !譯文唐朝的崔安潛被委任為西川節度使,到任后并不 先去整治社會上的盜賊,他說:如果沒有所經之處人們的通容,盜賊 就無法達到目的。于是,他從公家倉庫里撥出巨款放到三個市場上,并且張貼告示 宣布:告發和捕捉到一名盜賊,賞錢五百緡 (一千文為一緡 )。如果同伙告捕,則免其罪,賞錢和一般人一樣多。 不久,有人送來了一個盜賊。盜賊很不服氣地向捕捉他的人嚷

3、道:你和我一同為盜十七年,贓 物都平分,你怎么能捉我呢 ?崔安潛說:你既然知道已經出了告示,為 什么不將他捉來 ?如果你把他捉來,那么他應當被處死,而你則要受到 獎賞?,F在你既然已經被人家告發了,就應當處死,還有什么可說的呢 隨即下令付給捕盜者賞錢,讓盜賊親眼看見,然后將這個盜賊在街市 上處死。于是,盜賊們與其伙伴們相互猜疑,竟然在一夜之間紛紛散逃出 境,從此境內再無一人為盜。我每讀此事,總認為崔安潛的做法的確是治盜賊的上策。后來,當我讀了李公擇治理齊州 (今山東濟南 )的事跡,才知道還有 更高明的辦法。齊地一向多盜賊,李公擇嚴加治理,但是屢禁不止有一次,一名狡猾的慣犯落網,李公擇發現他可以利

4、用,便在他 的臉上刺字編入軍隊,分在自己帳下聽差。李公擇詢問齊州盜賊大量被捕卻屢禁不止的原因,那個盜賊回答 說:這是由于富裕之家為他們作掩護的緣故。假如使盜賊自相為甲乙,而管理巡捕上門搜查,捉住一個窩藏犯 予以重罰,借此殺一儆百,這樣不久之后,就可以沒有盜賊之患了。李公擇說:我有辦法了 ! 于是,便下令凡是窩藏盜賊的人家被發現 后,一律拆除房子。沒過多久,盜賊就絕跡了。我從上述兩件事中認識到,世上的事情,不能拘泥于書本上的記 載。像崔安潛的辦法可以說是高明的了,但齊地的盜賊反而借此作為 保命之計,可見根據具體情況有所變通,關鍵還是事在人為。作者簡介洪邁 (),南宋饒州鄱陽 (今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 )人, 字景盧,號容齋,又號野處。洪皓第三子。官至翰林院學士、資政大夫、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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