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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單獨出資,由 人民政府授權 履行出資人職責,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注: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
2、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出資人(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出資人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
3、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第九條 公司實收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是出資人(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股本總額。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十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
4、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第十一條 出資人(股東)的名稱如下:股東名稱 住所 證件號碼 第十二條 出資人(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出資人(股東)的名稱認繳情況實繳情況余額繳付期限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持股比例()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注: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余額繳付期限的次數為2次以上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該條內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第十二條 出資人(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股東 :認繳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 ,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
5、出資 萬元人民幣,占認繳出資額的 ,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 萬元人民幣,于 年 月 日前繳納;第 期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 萬元人民幣,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納。(注: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有
6、關規定。)第十三條 出資人(股東)以貨幣出資的,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注:全部以貨幣出資的,刪除此款非貨幣出資的有關內容。)出資人(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7、機構的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委派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十)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職權。(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如出資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第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法定3至13人),其中職工代表 人。董事會中的非職工代表董
8、事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職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注:是否設副董事長,由出資人自行決定。) 第十七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
9、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職權。(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如出資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注:董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出資人自行確定。)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
10、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由董事會自行確定,如董事會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以上內容也可由董事會自行確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
11、,成員 人(法定不得少于5人)。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職工代表監事 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注:監事人數由出資人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
12、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注:監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出資人自行確定。)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3、,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董事會) (選舉、委派或其他方式)產生,任期 年(每屆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委派或其他方式)連任。(注:法定代表人的人選、產生辦法和行使職權,由出資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條自行確定。)第二十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依法登記。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八章 出資人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八條 出資人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出資人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二十九條
14、出資人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第三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二)出資人(或授權部門)決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如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
15、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出資人決定。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第三十四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關于公司的解散事由與
16、清算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自行確定。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第九章 附 則第三十五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出決定(或者授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公司為出資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出決定。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九
17、條 本章程一式 份,出資人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蓋章: 年 月 日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僅供參考)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住所: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住所:本協議由甲方與乙方就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事宜,于200年月日在市區路號(會議室)訂立。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 股權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1、甲方同意將持有有限公司%的股權共萬元人民幣出資額,以萬元人民幣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該股權。、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定之日起日內,將轉讓費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或轉帳)方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第二條
18、 保證、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是甲方在有限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轉讓其股權后,其在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權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乙方承認有限公司章程,保證按章程規定履行股東的權力、義務和責任。第三條 盈虧分擔公司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后,乙方即成為有限公司的股東,按章程規定(或出資比例)分享公司利潤與分擔虧損。第四條 股權轉讓的費用負擔股權轉讓全部費用(包括手續費、稅費等),由甲方(或乙方,或由雙方自行約定的方式)
19、承擔。第五條 協議的變更與解除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協議,但雙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變更或解除協議。、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由于一方或雙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守約方的經濟利益,使協議履行成為不必要。、因情況發生變化,經過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協議。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與本協議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七條 協議生效的條件和日期本協議經轉讓雙方簽字后生效。第八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份
20、,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200年月日XXXX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會議時間:200年月日會議地點:在市區路號(會議室)參加會議人員:股東(或者股東代表) 、 、 ,全體股東均已到會。會議議題:協商表決本公司 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XXXX有限公司召開首次股東會會議,本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XXXX召集和主持。出席本次會議的有股東(或者股東代表)XXXX、XXXX、XXXX。經股東會會議討論,一致通過如下決議:一、選舉 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任期 年。二、選舉 擔任公司監事,任期 年。三、表決通過公司章程。全體股東簽字或蓋章:200
21、年月日最后讓全班孩子伸出手書空一遍,既活躍了氣氛,又加深了對重點知識的印象??上C會錯過去了,以致解求出勤率時,出現了很不理想的效果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I obligation to clear credit pre-loan investigation requirements, improve the quality of pre-loan investigation, prevent credit risks, according to the CBRC commercial bank credit due diligence gui
22、delines, commercial bank credit small business due diligence guidelines (trial) and other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Bank,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Second person mentioned in these measures refers to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of credit investigations, surveys an
23、d analysis of the credit business people. Article credit mentioned in these measures refers to table provided to customers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of the Bank's credit business, including foreign currency loans, trade finance, bank acceptances, commercial bill discounting, guarantees, factoring, credit, loan commitment, guarantee and other credit operations, excluding client credit business. Prior to the chengdai investigation into the fourth article this refers to credit before the review, investigators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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