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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紡 織 品 標 準 與 檢 測(試用教材)天津工業大學2006.08一、 引言 2二、有關標準的基本知識2標準的分類及其定義2三、國內、外紡織標準的發展4、國外紡織標準的發展4、我國紡織標準的建立和發展5四、有關標準的運用7五、生態紡織品標準7、國外紡織品生態標準的發展概況7、我國紡織品生態標準的發展現狀9六、有關紡織品的檢測方法(檢測的標準方法)10紡織品的色牢度檢測10(一)紡織品耐水色牢度的測定10(二)、紡織品耐酸堿汗漬色牢度的測定11(三)、紡織品耐干摩擦色牢度的測定11(四) 紡織品水萃取液pH值的測定12(五)紡織品甲醛含量的測定13一、引言我國紡織業具有悠久的歷史,新中國建立前
2、,我國的民族紡織工業即已發展到相當規模和水平。新中國成立之后,我國的紡織業按纖維原料、加工工藝或最終產品,劃分成棉紡、毛紡、絲綢、麻紡、色織、針織、印染、復制、紡織器材和紡織機械等十多個行業。20世紀60年代,我國合成纖維產業開始起步,70年代進人全面發展階段,整個紡織業在國民經濟中逐漸確立了自己的支柱產業地位。80年代中期,我國紡織工業進人全面高速發展時期并日趨成熟,服裝業也適時地由輕工行業轉人紡織行業,形成大紡織的格局。90年代中后期,隨著我國產業結構的大規模調整和全球經濟發展趨緩,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紡織業進人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低潮,支柱產業的地位不再被提及,甚至有人把紡織業稱為
3、“夕陽工業”。但是作為一個勞動密集型的產業,中國紡織業在保持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全球紡織品貿易中也有著比較明顯的優勢。因此,對整個紡織業的結構調整,并不意味著要削弱紡織業,而是要通過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使中國的紡織業能在基本解決人民群眾穿衣問題的基礎上,在新的更高層面上,以更強勁的態勢參與國際競爭。同時,借助高新技術的發展,大力發展產業用紡織品,給我國紡織業的發展注人新的活力。經過近十年的調整,中國紡織業已整體走出困境,進人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中國入世也給國內紡織業全面參與國際競爭帶來了極好的機遇和嚴峻的挑戰。2003年,中國大陸紡織品出口總額達到了空
4、前的804.84億美元,同比增長27.72%。其中紡織品出口285.67億美元,同比增長30.87 %;服裝出口519.16億美元,同比增長26.04%。紡織品服裝出口總額占全國外貿出口總額的18.36 %。紡織品服裝進出口順差648.98億美元,占全國外貿順差的254.20%。而與此形成強烈反差的是,我國紡織品服裝出口的平均單價與1997年相比,下降幅度超過60%,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目前我國紡織產品的技術含量和品質的整體水平仍處于較低的位置。這種“拼價格,輕規則;拼數量,輕質量”的惡性竟爭方式,不僅造成我國紡織產品出口經常處于無序的自相殘殺,而且使我國在紡織品國際貿易中的形象受到嚴重損害,并
5、且已經面臨愈演愈烈的各種反傾銷、重新設限和其它貿易制裁的壓力。分析其深層次原因,除了我國紡織業的創新能力在整體上仍相當不足之外,還與我國紡織標準化水平不高和標準體系結構不合理有一定的關系。根據ATC協議所確定的時間表,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全球的紡織品服裝貿易將取消所有的配額,實現完全的自由化,傳統的貿易壁壘將被更嚴格的貿易技術壁壘所取代。目前我國紡織業的實際國際依存度已經超過40%,而服裝業更是高達60%。過高的國際依存度一方面說明中國紡織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占據了相當的份額,同時也蘊含著極大的市場風險。如何在新的形式下,鞏固和提高我國的紡織品服裝生產和出口大國的地位,除了進一步提高我國紡織
6、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能力之外,改革我國現有的紡織品標準化體制、逐步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紡織產品標準體系、通過強化標準化工作全面提升我國紡織產品的品質,從而跨越各種愈演愈烈的貿易技術壁壘,就顯得十分重要和緊迫。紡織品服裝配額取消的期限轉瞬即至,近一段時期業內對中國紡織行業前景的判斷和分析,集中在國際上對中國紡織品已經和將要采取的種種措施上。而配額取消后,各種貿易壁壘將成為焦點。針對紡織品貿易的新形勢,只有提高我國紡織行業的整體水平、加強國內企業的自身競爭力,才能沉著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和綠色壁壘。而紡織標準的加強與完善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前提。由貿易壁壘到技術性貿易壁壘和綠色壁壘,需要一段時期的過渡
7、。但必將要過渡到技術性貿易壁壘和綠色壁壘。從今年(2005年)初始到現在,完全打開貿易壁壘是不現實的。二、有關標準的基本知識標準的分類及其定義為了不同的目的,可以從各種不同的角度,對標準進行不同的分類方法。目前,人們常用的分類方法有以下三種:1、層級分類法:按照標準化層級標準作用和有效的范圍,可以將標準劃分為不同層次和級別的標準,如結構標準、區域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公司)標準。(1)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或標準組織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標準是國際標準(ISO/IEC第2號指南)。因此,ISO,IEC批準,發布的標準是目前主要的國際標準,ISO認可即列入國際標準題內關鍵詞索引的
8、一些國際組織如國際計量局(BIPM),食品法典委員會(CAC),世界衛生組織(WHO)等組織制訂,發布的標準也是國際標準。(2)區域標準:區域標準是“由某一區域標準或標準組織制定,并公布開發布的標準”(ISO/IEC)第2號指南。如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發布的歐洲標準(EN)就是區域標準。(3)國家標準:國家標準是“由國家標準團體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標準”(ISO/IEC第2號指南)。如GB、ANSI、BS、NF、DIN、JIS等是中、美、英、法、德、日等國國家標準的代號。GB: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ANSI(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美國國
9、家標準化組織BS((British Standard): 英國標準NF:法國國家標準DIN:德國國家標準(德國標準化學會)JIS:日本國家標準(日本工業標準調查會)(4)行業標準:由行業標準化團體或機構改革標準,發布在某行業的范圍內統一實施的標準是行業標準。又稱為團體標準。如美國的材料與試驗協會(ASTM)、石油學會標準(API)、機械工程師協會標準(ASME)、英國的勞氏船級社標準(LR),都是國際上有權威性的團體標準,在各自的行業內享有很高的信譽。我國的行業標準是“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準”如JB、QB、FJ、TB等就是機械、輕工、紡織、鐵路運輸
10、行業的標準代號。(5)地方標準:地方標準是“由一個國家的地方部門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標準”(ISO/IEC第2號指南)。 我國的地方標準是“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產品安全,衛生要求,環境保護、食品衛生、節能等有關要求”所制定的標準,它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制訂、審批、編號和發布。 (6)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有些國家又稱公司標準,是由企事業單位自行自定,發布的標準,也是“對企業范圍內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標準。美
11、國波音飛機公司、德國西門子電器公司、新日本鋼鐵公司等企業發布的企業標準都是國際上有影響的先進標準。2、對象分類法:按照標準對象的名稱歸屬分類,可以將標準劃分為產品標準,工程建設標準,方法標準,工藝標準,環境保護標準,過程標準,數據標準等等。為保證產品的使用性,對一個或一組產品應達到的技術要求作出規定的標準產品標準(ISO/IEC第2號指南)。產品技術要求中除了適用性方面的技術要求外,可以直接包括引用,如術語、抽樣、試驗方法,包裝和標簽方面的規定。有時,還可包括工藝方面的要求。對基本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同意的事項所制訂的標準為工程建設標準。以試驗、檢查、分析
12、、抽樣、統計、計算、測定、作業等各種方法為對象制訂的標準就是方法標準。以保護人和物的安全為目的而制訂的標準是安全標準。為保護人的健康,對食品,醫藥及其方面的衛生要求制訂的標準是衛生標準。為保護環境和有利于生態平衡,對大氣、水、土壤、噪聲、振動等環境質量,污染源等檢測方法以及其它事項制訂的標準是環境保護標準。為某項服務工作要達到的要求所制訂的標準是服務標準,又稱服務規范,它們一般在交通運輸,飯店賓館、郵電、銀行等服務部門中制訂和使用。為保障物品在貯藏,運輸和銷售中的安全和科學管理的需要,以包裝的有關事項為對象所制訂的標準是包裝標準。包含有特性值和數據表的標準叫數據標準。它對產品,過程或服務的特性
13、值或其它數據作出了規定。(ISOI/IEC第2號指南)對一個過程應滿足的要求作出規定,以實現其適用性的標準四過程標準。(ISO/IEC第2號指南)此外,還有文件格式標準,接口標準等,都是以對象分類的標準。3、性質分類法:按照標準的屬性分類,可以把標準劃分為基礎標準、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等等。在一定范圍內作為其他標準的基礎并普遍使用,具有廣泛指導意義的標準是基礎標準。例如術語標準、符號、代號、代碼標準、量與單位標準等都是目前廣泛使用的綜合性基礎標準。對標準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事項所制訂的標準稱之為技術標準。對標準化領域中需協調統一的管理事項所制訂的標準稱之為管理標準。顯然,對企業標
14、準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一的管理事項(如技術、生產、質量、能源、計量、工藝、設備、安全、衛生、環保、物資等與實施技術標準有關的重復性事項)所制訂的標準是企業管理標準。(GB/T 1307)對企業標準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一的工作事項(即在執行相應技術標準和管理標準時,與工作崗位的工作范圍、責任、權限、方法、質量與考核等以及工作程序有關的事項)所制訂的標準是企業工作標準(GB/T 13017)。在操作崗位的工作標準又稱作出標準。上述三種分類法是從三種不同的角度對同一個標準集合所進行的劃分,當然它們之間存在著相互交叉的關系,這就是說,一個標準可以同時按這三種分類方法進行分類。如GB 4029防震手表是國家
15、標準、產品標準、也是技術標準。除了以上三種主要分類法,還可用其他分類方法對標準進行分類。 如根據標準實施的強制程度,可以把標準分為強制標準,暫行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根據法律或法規規定,應強制實施的標準稱為強制性標準。暫行標準由一個標準化團體暫時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文件,以使其作為一個標準,在應用中獲得必要的經驗(ISO/IEC第2號指南)。暫行標準一般應規定一個試行期限,試行期內達不到的某些要求和指標,可呈報有關部門酌情放寬執行。推薦采用,自愿執行標準是推薦性標準,推薦性標準的對象一般是具有指導意義,但又不宜強制執行的技術和管理要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代號簡介國務
16、院機構改革以后,國務院對各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能作了較大調整。為加強標準化工作管理,規范使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代號,提高標準化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出關于規范使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代號的通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代號重新公布,要求有關部門在標準、文件和出版物中引用有關標準時,正確使用標準代號。現將各行業的標準代號介紹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代號強制性國家標準代號-GB;推薦性國家標準代號-GB/T;、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代號強制性行業標準代號-××; 推薦性行業標準代號-××/T如:行業標準名稱行業
17、標準代號主管部門紡織FZ國家紡織工業局三、國內、外紡織標準的發展、國外紡織標準的發展目前有關紡織品和服裝的國際標準有280多項,且大多為基礎標準和試驗方法標準。由于這些標準基本上已被我國標準所采納或已被列人采標計劃,本文不再贅述。我們現在所關心的更多是對我國紡織品和服裝出口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外紡織品技術法規和標準。有關專家把這些法規分成三類:第一類是控制有害物質的法規;第二類是紡織品燃燒性能的法規;還有一類是紡織品和服裝標簽的法規。由于是以法規形式出現的標準,雖然從形式上看有些類似于我國的強制性標準,但其執行和監督機制相當完善,執行效果也相當理想。至于眾多的技術標準,包括某些環境標簽標準,雖
18、然具有自愿執行的屬性,但對供應商而言,一旦買方以此作為驗收標準,則自然就變成是必須執行的了。不過,對我國傳統意義上的產品標準而言,國外的產品或技術標準絕大部分屬貿易型,而非生產型。1、美國的紡織標準體系美國的紡織標準體系包括產品質量標準和測試方法標準兩大類。對于前者,美國其實并沒有統一的國家標準,而是由各大采購商根據最終客戶的需求自行制訂。與我國從“符合性”角度去理解并制訂紡織品質量標準不同,美國人通常用“適用性”(fitness for use)來定義紡織品或服裝的質量。因此,若某一項目不適用于該商品的最終用途,即不被作為質量指標6 。以AAFES(美國陸軍和空軍交易服務中心)為例,美國采購
19、商在制訂產品標準時,通常遵循四方面原則:一是產品的考核要求與所使用的材料、生產工藝和產品的品種無關,如色牢度測試與纖維材料和所使用的染化料無關,只要能達標就行;二是所選擇的測試項目偏重與產品的最終用途有關的性能;三是對某些性能并不確定明確的指標,能適用就行;四是重視產品的安全性能。絕大部分美國紡織產品質量標準所引用的測試方法標準,來源于AATCC(美國紡織化學家和染色家協會)標準和ASTM(美國材料試驗協會)標準;涉及產品安全方面的測試方法標準,來源于CPSC(美國聯邦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制訂的相關標準;至于纖維標識標準,則是由FTC(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制訂的強制性標準。AATCC最初是由美國
20、140多位紡織業巨頭于1921年11月3日在波士頓發起成立的地區標準化機構,其工作領域為:制訂試驗方法標準、信息發布、教育培訓及技術交流。經過數十年的發展,AATCC不僅擁有先進的實驗室,專門用于制訂和改進試驗方法標準的研究,而且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紡織領域具有國際權威的標準化組織,在紡織品生物試驗、色牢度試驗和紡織品組分分析及部分紡織物理性能測試方面,都處于國際領先地位。ASTM的紡織技術委員會成立于1915年,其主要職責是制修訂紡織產品的物理性能標準,包括測試方法和測試要求等。由于ASTM在制訂標準時有意吸收各方面的廣泛參與,因此其標準被認為具有最高的可靠性、完善性和市場可接受性。目前,AAT
21、CC和ASTM所制訂的紡織測試標準在全球范圍內被廣泛接受和采用。CPSC成立于1973年,其主要職責是通過發展自愿性工業標準和制訂強制性標準,降低公眾在使用消費品時可能受到傷害的危險。CPSC除了規定測試方法外,還規定具體的產品質量要求,在紡織品方面主要涉及與產品安全性能有關的設計和阻燃性能等。美國著名的四分制標準目前已經成為國際坯布貿易中最常用的質量驗收標準,該標準的依據是美國的梭織妨織品質量評價的標準程序和梭織物的疵點分等標Iai。與我國相關標準(GB/T 406-1993)相比,美國的四分制標準更能反映產品的外觀質量、更適應坯布的后道加工需要。由于美國的四分制標準滿足了服裝生產對面料的要
22、求,因而被廣泛接受和推廣。但事實上,美國的四分制標準也并不是國家標準,而是一個被廣大生產商接受的行業標準。2、日本的紡織標準體系日本的紡織標準體系與歐美略有不同,其主要的標準基本都以國家標準(JIS)的形式出現。除此之外,還有不少以法規的形式對某些特定用途的產品或與產品使用的安全性能有關的項目提出質量要求。參與日本JIS標準制訂的機構可以是政府下屬的質檢機構、民間的行業檢驗機構以及生產、流通領域的行業組織。日本紡織標準按其性質分,可分為三個大類:產品質量標準、安全性標準和質量標簽標準。日本的產品質量標準比較注重產品的使用性能,如色牢度(耐光、耐洗、耐摩、耐汗等)、織物強力、尺寸穩定性、抗起毛起
23、球、防水等,而且這些項目的考核,在指標掌控的尺度上有一定的靈活性,可以根據產品的最終用途進行調整。此外,對紡織品的外觀質量檢驗標準也是側重于產品的實用性能,要求從整體效應考核。如由日本生活協同組合聯合會制定的家用紡織品質量標準,對外觀質量標準規定為”無異常情況”而沒有各種疵點的具體規定條文。因此實際考核時只對明顯影響外觀的色漬、黃斑、油污、嚴重色差和折皺等方面進行考核與評分。日本的紡織產品安全性能標準通常以法規的形式出現,內容包括消費品安全法、紡織品中有害物質的限量、消防法令、有害物質管制法和殘斷針檢驗規定等。此外,日本還有一些著名的質量標志標準,主要有:(1)"Q”標志,是日本的優
24、質產品標志,于1920年實施;(2)麻標志,由日本麻紡協會按自行設定的協會標準設置的,是向消費者推薦放心的麻制品而作出的品質保證,有些類似于我國的真皮標志;(3) SIF標志,是對優秀制品予以認可和推薦的標志,制定于1972年。該標志是經日本經濟產業省認可的負責服裝測試和檢查的綜合性檢查機構縫制品檢查協會對符合其標準的產品予以認可的標志。從總體上看,日本市場的紡織品質量標準與歐美標準相似,甚至略高。日本消費者十分注重服裝在洗滌后是否會變形、起皺、褪色、沾色和起球等質量問題。在日本市場銷售的服裝產品必須全部經過針檢,其組分標簽、使用標簽、尺寸標簽和產地標簽必須齊全。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對包裝質量的
25、要求也相當高,對包裝材料的回收利用也有明確的規定。日本紡織標準的執行除了部分產品的出口由政府部門所屬的檢驗機構承擔檢測任務之外,其它的一般性產品檢驗和進出口檢驗都由以專業或產品劃分的第三方檢驗機構接受委托檢驗為主。此外,日本的生產企業一般都設立相應的質檢部門,而流通領域的企業也會設立質檢機構以維護消費者的利益。3、歐盟的紡織標準體系統計數據表明,近年來,我國對歐盟的出口迅速增長。隨著2004年5月的歐盟東擴,歐盟成員國將從現在的23個擴充到25個,可以預料,歐盟對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國際貿易將產生越來越重大的影響。眾所周知,歐盟是對紡織品和服裝貿易設置技術壁壘較多的地區,尤其是在標準、法規和合格
26、性評定程序方面采取了許多限制措施,使歐盟區域外的紡織產品進人歐盟市場遇到了越來越多的障礙。歐盟既是一個政治實體又是一個經濟實體,而其各個成員國又都是主權國家。在法規和標準的制訂中,既有歐盟統一的,又有各國自己的,其中不少在技術要求和條件上還存在不小的差異,使許多出口歐盟的生產商或供應商在執行相關法規和標準時遇到不少困難。作為現代紡織業發源地之一的英國,其紡織標準(BS標準)體系相當完善,特別是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其中有不少已被我國采用。德國的標準化體系(DIN標準)也相當嚴謹和完備,其中又以與紡織品上有害物質的控制有關的法規和標準著稱。目前歐盟部分成員國乃至以歐盟名義推出的許多有害物質控制的法
27、規和標準,基本上都是以德國的法規與標準為藍本。綜合歐盟各成員國的紡織標準主要側重這幾個方面:(1)有害物質控制;(2)纖維組分標簽;(3)產品規格標識或說明;(4)產品使用說明標簽;(5)安全性要求,如阻燃性能等;(6)包裝和原產地;(7)標識所使用的語言;(8)其他。歐盟標準很少有一般的產品標準。歐盟推出的通常是以條例(regulations )、指令(Directives)、決定(Decisions)、建議和意見(Recommendations and Opinions)等形式出現的法規和與之配套的試驗方法標準。其中的建議和意見雖不具有約束力,但影響很大,通常最終也會形成正式的法規或法律文
28、件。從現有情況看,歐盟標準化委員會(CEN)的工作重點是研究、建立和統一一些重要的基礎標準和測試方法標準,但由于沒有自己單獨的研究和檢測機構,歐盟標準的制訂通常是以某一成員國的某項標準為藍本,或委托某一成員國的標準化管理機構負責起草標準的草案,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再以歐盟標準的名義發布。歐盟在發布某項標準的同時,通常會以歐盟指令或歐盟決定的形式,規定該標準的生效時限和過渡期等事項,同時限定在某一時段內,各成員國必須將其轉化為本國標準。歐盟及其主要成員國,長期以來在標準化工作方面投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已經形成了一個龐大的標準化體系。由于各成員國在經濟、文化、法律、技術和國際關系等方面存在一
29、定的差異,造成各國標準在技術要求和內容、實施辦法等方面也是五花八門,因而歐盟除了少數的基礎和方法標準之外,要把各成員國的標準在短時間內完全統一起來,實際上也是一件很困難的事。對此,我們必須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并在處理具體問題時十分謹慎,以免混淆。、我國紡織標準的建立和發展我國紡織品標準體系的建立起步較早,上世紀50一60年代主要采用原蘇聯模式。即根據產品的原料、品種及生產工藝,所使用的染化料和實際的生產技術水平,制訂相應的產品標準和試驗方法標準。它基本滿足了生產企業要求,也適應了當時計劃經濟時代的按標準組織生產的基本需求。進人80年代之后,我國的紡織品標準進人了空前的快速發展時期。據統計,截止2
30、002年底,我國共有紡織品和服裝標準885個(不包括纖維原料標準),其中國家標準383個、紡織行業標準502個。形成了以產品標準為主體,以基礎標準相配套的紡織標準體系。包括術語符號標準、試驗方法標準、物質標準和產品標準四類,涉及纖維、紗線、長絲、織物、紡織制品和服裝等內容,從數量和覆蓋面上基本滿足了紡織品和服裝的生產和貿易需要。另據國家有關部門統計,我國對國際標準的平均采標率約為44%,而紡織標準的采標率達80%以上。ISO中有關紡織品和服裝的標準有280多個,我國已不同程度地采用或已列入采用計劃。除此之外,我國的紡織標準還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國外先進標準,如美國標準、英國標準、德國標準和日本標準
31、等。特別是基礎的、通用的術語標準和方法標準,基本上都采用了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使我國紡織品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基本上達到或相當于國際標準的水平。按我國現行標準化法的規定,我國現有的紡織品標準分為推薦性標準和強制性標準兩大類。其中推薦性標準除了大多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之外,基本都是產品標準。我國現有的紡織產品標準主要源于計劃經濟時代遺留下來的生產型標準。所謂的生產型標準是根據生產企業的生產工藝、原料結構、產品種類等因素制訂的標準。這類標準被要求直接作為企業組織生產的依據。但這類標準的技術指標依據主要是生產工藝,而不是消費需求,有的過高,有的過低,而有的則過死,且制修訂
32、速度嚴重滯后,無法滿足新產品開發的需求。另一類隨著我國紡織品國際貿易的擴大而逐漸發展起來的貿易型產品標準,則是根據產品的最終用途而制訂的標準。這類按國際慣例建立的標準,主要從最終產品的消費要求出發,以滿足用戶的需求為前提,采用協商為主的辦法,確立供需雙方對產品的考核和驗收指標。與國外的法律法規不同,我國的強制性標準從某種程度上部分起到了法規的強制性作用。目前我國已有的有關紡織產品的強制性標準有9項3,它們是:GB 1103-1999棉花細絨棉GB 1797-2001生絲GB 5296.4-1998消費品使用說明紡織品和服裝的使用說明GB 6529-1986紡織品的調濕和試驗用標準大氣GB 89
33、65-1998阻燃防護服GB 9994-1988紡織材料公定回潮率GB 17591-1998阻燃機織物GB 18383-2001絮用纖維制品通用技術要求GB 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推出這些強制性標準的目的在于規范市場,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規范和統一需要重點控制的技術條件和維護國家的經濟利益等。但是,由于我國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機制不夠完善,所以強制性標準的實際執行情況并不理想。綜觀我國現有的紡織標準和紡織標準體系,不難發現,我國現有的紡織標準化體系和架構存在著諸多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加快融入國際大市場步伐的弊端,其最主要的問題是,在計
34、劃經濟體制下逐步形成的現有的產品標準體系不僅在觀念上無法與國際接軌,在技術內容上也相去甚遠。按國際慣例,ISO或國家層面上的紡織標準,其主要的注意力放在基礎類標準上,通過統一術語、試驗方法和評價手段,使各方所提供的數據具有可比性和通用性。同時,通過公開標準,提供作為交貨、驗收的技術依據,指導貿易雙方從用戶的角度和要求來制訂貿易型標準。通常,這種貿易型標準的技術內容比較簡明籠統,具有相當的靈活性。事實上,不同的企業由于其技術水平、生產工藝、所使用的原料、管理水平與產品市場和客戶群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要通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形式來規定統一的產品標準,會使這類標準制訂得過細、過濫、過于僵化,有時甚
35、至為了考慮到面,而使標準的水平下降。一個重要的例子就是某些重要的產品標準因為牽涉面太廣而無法及時修訂,根本無法滿足新產品開發、技術進步和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另外,我國在標準化管理機構的設置上,仍然以具有濃厚計劃經濟色彩的行業分類進行分工。各行業根據自身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水準來制訂自己的標準,很少關注不同行業間的共性問題和前后道工序的標準關聯性問題。其結果是各行業間的標準缺乏溝通,技術要求的尺度掌握不一,半成品與成品的標準不銜接,條塊分割的痕跡相當明顯,以原料或工藝劃分為主的產品標準成了現有產品標準的主體。更有甚者,一些標準中的明顯錯誤也長期得不到及時的更正。事實上,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完全可
36、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標準,并以此為依據組織生產。目前在國內市場涌現出來的許多名牌紡織品或服裝生產企業,無一不是采用優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執行嚴格的技術標準和檢驗制度,在推進企業技術進步的同時,使產品質量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根據2002年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制定的十五期間國際標準轉化計劃,我國將在5年內使國際標準轉化為我國標準的轉化率達到70%;部分重要行業的主要工業產品的采標率達到75%一80%;參與制訂國際標準300一500項;以我國為主或我國標準被采納為國際標準超過50項,力爭達到100項。2002年底,我國國際標準的總采標率僅為44.2%,僅比2001年上升了0.5
37、個百分點。按此速度,要達到“十五”目標,可能需要8-10年的時間。因此,達標的任務十分艱巨4。在此,還需注意的是,雖然我國現有的紡織標準對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采標率達到了相當的程度,但以前采標的指導思想是結合中國國情,充分考慮國內現有的設備和工藝條件,以“非等效”或“參照”采用的方式居多。因此,除基礎標準接軌程度較高之外,許多產品標準號稱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其實僅少數甚至個別指標與國外標準一致,或僅試驗方法采用國外標準。因此,大多數產品標準的指標和水平并未與國際接軌。根據WTO的貿易技術壁壘協議(簡稱WTO/TBT協議),貿易技術壁壘有三種表現形式:強制性的法律法規、自愿執行的工業
38、標準和符合性評定程序。貿易技術壁壘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以知識產權作為技術支撐。技術可以引進,標準也可以引進,但標準一旦成為技術壁壘時,就不是單純依靠引進就可以解決問題的。因此,無論是從提高國際標準的采標率或是提高我國技術標準的技術基礎看,打破技術壁壘的惟一途徑就是全面提升技術水平,特別是自主知識產權的獲取能力,即創新能力。四、有關標準的運用采用我國標準時,要特別關注那些強制性的標準。對非強制性的推薦標準,要注意靈活應用。由于我國大部分產品標準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痕跡,因此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盡可能采用貿易型的產品標準,更多地從客戶需求和產品的最終用途確定驗收和考核指標;在測試方法上,則盡可能采用與
39、國際接軌的基礎和方法標準。如前所述,將于2005年1月1日起強制執行的國家標準GB 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是為規范我國的生態安全紡織品而開發的,具有全面提升我國紡織產品跨越“綠色壁壘”的能力,戰略意義十分重大。在具體應用美國、日本和歐盟等國外標準時,應特別注意強制性法規要求的安全性能技術標準、纖維組分和標識標準、護理標簽標準、有害物質控制及其檢測方法標準、包裝標準等。由于在紡織品和服裝的國際貿易中,貿易雙方更傾向于采用貿易型的產品標準,這對習慣于在計劃經濟模式下運行的企業而言,對如何采標往往會覺得無所適從。這就需要從根本上轉變觀念,將按國內標準生產轉變為按國外客戶的
40、需要生產,并注重在簽訂合同時正確評估自己的履約能力,同時盡可能采用國際或進口國的基礎或方法標準,對產品進行考核和驗收。相對而言,我國出口歐盟的紡織品和服裝遇到貿易技術壁壘會更多一些,加上歐盟的標準體系龐雜,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必須及時了解和掌握相關信息,加強合作與溝通。五、生態紡織品標準紡織品的印染加工作為一個典型的化學處理工藝過程,其對環境和消費者可能帶來的生態安全問題一直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和以ATC協議為代表的全球紡織品服裝貿易自由化的實現,有關紡織品服裝的生態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全球紡織品服裝生產和貿易中最熱門的話題,而這又與紡織品的印染加工以及部分前處理和后整理加
41、工緊密相關。令人擔憂的是,在歐盟等國大力推廣綠色理念,具有生態安全性能的綠色產品正在逐漸成為國際紡織品服裝貿易市場的新寵,綠色壁壘已經成為我們不得不跨越的一道新的“門檻”的同時,我們國內的相關業界卻是更多地從貿易壁壘的視角去看待正在不斷出現的各種與產品的生態安全性能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符合性評定程序,缺乏主動和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甚至對相關的信息和知識也知之甚少。、國外紡織品生態標準的發展概況有關紡織品的生態安全問題被提高到法規或標準的高度,還只是近十多年的事情。在此之前的一個標志性事件是,歐盟于1976年7月27日發布指令76/769/EEC限制某些危險物質及制劑的使用和銷售的禁令,禁止在
42、最終產品上存在130多種有害化學物質,這130多種有害化學物質主要涉及殺蟲劑和農藥、含氯有機載體、多氯聯苯衍生物、某些重金屬、某些有機溶劑、消耗臭氧層的化學物質和短鏈的氯化烷烴(短鏈的氯化石蠟)化合物等。雖然該指令是一個適用性很廣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法令,且由于產品的多樣性和配套檢測技術的適用性等問題,而無法給出針對某一類具體產品的有害物質限量規定。但很顯然,其中有相當一部分的化學物質經常被用于紡織印染加工,事實上,目前相當一部分生態紡織品監控檢測項目的提出,都來自于該指令。從20世紀80年代起,工業化國家就開始對紡織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質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影響進行了全面研究。一些國家的政府和
43、國際性組織更是從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角度采取了積極的步驟。一個典型的例子是1994年7月14日德國政府在食品和日用消費品法(第二修正案)中以立法的形式,對某些可能還原出對人體或動物有致癌作用的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實行嚴格的禁用,即指禁止生產、使用和銷售。此后,荷蘭和奧地利政府也先后頒布了類似的法律法規。德國政府的這一法令在紡織品生態法規和標準的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它不僅在全球迅速掀起了一股對紡織品的生態安全要求進行立法和制訂相應標準的熱潮,而且對中國的紡織品服裝出口帶來了直接和大范圍的沖擊。此后,不斷有新的生態毒性物質被納入紡織品生態安全要求的監控范圍,各種法令、標準不斷出臺,內容涉及pH值、
44、可萃取重金屬、致癌染料、致敏染料、五氯苯酚防腐劑、甲醛、含氯有機載體、鄰苯二甲酸酯類、PVC增塑劑、消耗臭氧層的化學物質、有機錫化合物、某些含溴阻燃劑和鎳釋放量等。并且,這個范圍還在不斷擴大變化之中。2002年9月11日,歐盟官方公報正式發布了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2002年7月19日共同頒布的指令2002/61/EC-對歐盟委員會關于限制某些危險物質和制劑(偶氮染料)的銷售和使用的指令76/769/EEC的第19次修改令,宣布從2003年9月11日起正式在歐盟所有成員國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可能還原出22種疑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2003年9月9日出版的歐盟官方公報(OJ C 214,9.9.2
45、003,P.2)正式推出三項經批準的偶氮染料測試方法歐盟標準,以配合該指令的實施。這三項歐盟標準分別為:CEN ISO/TS 17234:2003皮革-化學測試-染色皮革上某些偶氮染料(顏料)的測定;EN 14362-1:2003紡織品-源于偶氮染料(顏料)的某些芳香胺的測定方法-第一部分;使用某些不經萃取即易得到的偶氮染料(顏料)的檢測和EN 14362-2:2003 紡織品-源于偶氮染料(顏料)的某些芳香胺的測定方法-第二部分;使用某些需經萃取纖維而得到的偶氮染料(顏料)的檢測。目前,歐盟正在醞釀的并準備推出的一部新法規已經引起世界各國,特別是像中國這樣的紡織品出口大國的密切關注。這就是所
46、謂的歐盟委員會的化學品新規定,簡稱REACH法規,即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和許可辦法以及歐洲化學品政策咨詢文件。經過近兩年的延遲和重大的修改,歐洲委員會終于在2003年10月29日公布了該議案內容。該法案一旦獲得通過,將取代40多條現有的歐盟關于化學品的指令和法規。REACH法案之所以引起廣泛的爭議,在于其將證明進入市場的化學品是否安全的責任,由政府部門轉移至產業界和進口商。該法案建議,在歐盟區域內生產化學品的公司,必須評估使用該化學品所引起的風險,并采取措施來處理他們發現的風險。若化學品來自于歐盟區域之外,則歐盟的進口商有責任依照法規評估進口化學品的安全程度。事實上,歐盟的進口商必然會把這種責
47、任轉嫁到供應商或出口商。紡織品的印染加工涉及眾多的化學合成染料、助劑和其它化學品的使用,該法案一旦獲得通過并付諸實施,對中國紡織品服裝出口可能造成的影響將是巨大的。目前,歐盟及各成員國或相關組織構筑“綠色壁壘”的速度正在不斷加快,僅在紡織品服裝貿易領域2002年以來就有10多項新的法規、指令或標簽標準出臺,這將對歐洲乃至全球的紡織品和日用消費品市場產生重大的影響。盡管如此,于技術、經濟和政治等多方面的原因和對紡織品生態安全理念上的差異,目前對紡織品生態安全性能進行立法或強制監管,還主要集中在歐盟及其部分成員國,但其影響力已遍及全球。事實上,到目前為止,尚無一個統一的有關生態紡織品的國際標準,世
48、界各國或一些國際著名買家對紡織品服裝生態安全性能的要求和實際掌控的項目及其指標也不盡相同。這在某種程度上給產品的生產和供應商帶來了麻煩。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歐洲一些國家的政府部門、中介組織、科研單位、專業檢驗機構或民間團體紛紛推出一些與紡織品生態安全性能有關的標簽認證標準。客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某種標簽標準進行自愿認證。一旦產品通過檢測和認證,即可以某種方式使用這一標簽,以表示其產品達到了某一標簽標準的要求.例如有著名的Oeko-Tex標準100和Intertek集團推出的Eco-Certfication生態產品認證體系和標志。2002年5月15日歐盟委員會作出決定(2002/371
49、/EC),原有的授予某些符合要求的紡織品歐共體生態標簽的生態標準進行修訂,并發布新的標準。歐共體的生態標簽(Eco-Label)始于1993年,由歐盟委員會根據歐盟議會880/92號法令設立.到目前為止,Eco-Label所涉及的產品包括紡織產品在內已達數十種,并且其擴展速度也正在加快。歐共體的Eco-Label所倡導的是全生態的概念,與目前我們所熟知的部分生態概念(如Oeko-Tex標準100)有很大的差異。Eco-Label的評價標準涵蓋了某一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如紡織產品從纖維種植或生產、紡紗織造、前處理、印染、后整理、成衣制作乃至廢棄處理的整個生產過程中可能對環境、
50、生態和人類健康造成的危害。因此,從可持續發展戰略角度看,Eco-Label是一種極具發展潛力的、更理想的生態標準,并將逐漸成為市場的主導。此外,由于歐共體的Eco-Label標準是以法律的形式推出的,在全歐盟范圍內的法律地位是不容置疑的,而且其影響力也會進一步擴大。歐盟關于授權紡織產品使用歐共體生態標簽(Eco-Label)最新生態標準的主要內容包括: 標準的目的與架構該標準的目的主要在于促進紡織生產加工全過程中的關鍵工序減少廢水的產生和排放,包括纖維生產、紡紗織造、針織、漂白、染色和后整理。該標準所設置的限量控制水平,將有利于使被授權使用該標簽的紡織產品對環境的影響處于較低的水平。該標準對每
51、一條標準條款都列出了具體的評估和認證要求,并且明確告知是否要求提供聲明文件、分析測試報告或其它的證明性文件,以表明申報的產品是否滿足該標準的要求。這些證明材料可以來自于申請人或他們的供應商。該標準對某些檢測項目給出了指定的檢測方法,但對經有資質的評估認證機構認可的其它方法并不排斥。該標準并不要求申請人一定要獲得EMAS或ISO 14001的認證,但若有的話可作為評估時的參考。該標準根據紡織產品大致的生命過程,分成三個主要部分:紡織纖維標準、加工和化學品標準以及適用性標準。紡織纖維標準列入標準的纖維包括:腈綸、棉和其它天然纖維素種子纖維、聚氨酯彈性纖維、亞麻和其它韌皮纖維、含脂原毛和其它蛋白質纖
52、維、人造纖維素纖維、聚酰胺、聚酯和聚丙烯以及其它未包含在本標準中的纖維,但礦物纖維、玻璃纖維、金屬纖維、碳纖維和其它無機纖維不包含在內。 紡織加工和化學品標準本節標準適用于紡織產品生產中的每一步驟,包括纖維的生產。其具體內容圍繞前道加工和前處理、印染、后整理和復合產品加工等四個環節展開。列入本節標準考核范圍的內容包括:纖維及紗線用助劑和整理劑、殺蟲或生物抑制產品、剝色或脫色、增重、輔助化學品、清洗劑、織物柔軟劑和絡合劑、漂白劑、染料中的雜質、顏料中的雜質、鉻媒染料、金屬絡合染料、偶氮染料、致癌、致突變或對生殖系統有毒害的染料、具有潛在致敏性的染料、聚酯用鹵化載體、印染、甲醛、濕態加工的廢水排放
53、、阻燃劑、防縮整理劑、填充材料、涂層、復合和薄膜產品等。 性能測試標準下列標準適用于按相應的標準檢測過的染色紗、織物或最終產品。很顯然,執行下列性能測試標準的紡織產品必須首先通過上述標準的審核。該標準包含一項尺寸穩定性條款、五項色牢度條款和一項標簽標識條款,具體為:在洗滌和烘干后尺寸的變化、耐洗色牢度、耐汗漬色牢度(酸性、堿性)、耐摩擦色牢度、耐光色牢度和出現在Eco-Label標簽上的信息。由于Eco-Label認證涉及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標準相對嚴格,程序相對復雜,加上推出時間不長,又屬自愿認證性質,至今只有少量歐洲企業的產品獲得認證。但該項認證作為歐盟官方的生態產品認證,其影響力和權威性
54、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不過,相對于強制執行的法規和自愿進行的認證,目前在國際貿易中對生態紡織品的認定主要還是按買家的要求,由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測而進行,買家的標準或者說貿易標準才是運用最為普遍的標準。可以預計,這種狀況還會維持相當長一段時期,要在短期內在全球推出一個統一的生態紡織品標準有相當大的難度。、我國紡織品生態標準的發展現狀由于立法的相對滯后和技術、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我國在生態紡織品的法規、標準和認證方面的發展相對落后。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里,我們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印染行業的三廢治理方面,而忽視了應同步從源頭上抓染化料使用中有害物質的控制。到目前為止,我國在與生態紡織品有關的有害
55、物質控制方面的立法基本屬于空白,而更多地則是通過強制標準的形式加以監管。現實的問題是,由于我國強制標準的執行機制并不完善,公眾的環境意識和綠色消費意識相對薄弱,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還剛剛起步,加上技術、經濟發展水平的相對落后,生態紡織品的理念尚未在公眾層面上得到有效的確立。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對中國作為一個紡織品服裝生產和出口大國如何適應世界消費潮流的變化,繼續保持良好的發展態勢,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帶來負面的影響。對此,我國相關政府部門和行業管理機構正在努力采取各種措施,加快立法進程和標準體系的建設。1995年初,當獲悉德國政府頒布食品和日用消費品法(第二修正案),禁止在日用消費品上使用某些可還原出致
56、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國家相關標準管理部門在第一時間,破例將制訂相關檢測方法標準,研究追加列入計劃,并于1998年幾乎與德國同步推出三項有關紡織品上禁用偶氮染料的檢測方法標準。與此同時,還根據最新的國際標準草案,對1982年制訂的樹脂整理織物甲醛含量測定的國家標準進行了修訂,推出了兩項與國際標準接軌的紡織品上甲醛含量測定的國家標準。另外,還有一項有關紡織品上有害重金屬含量測定方法標準也被同步推出。2000年6月,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生態紡織品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技術要求HJBZ 30-2000生態紡織品。該標志認證技術要求基本參照采用1999年版Oeko-Tex標準100的技術要求,作為一種政府倡導
57、的、由企業自愿申請的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標準HJBZ 30-2000生態紡織品的推出,對引導企業提高環境意識、開發生態產品、樹立中國產品的“綠色”形象和提高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可發揮重要的作用。但在此后的幾年中,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在國內紡織行業的推廣并不順利,除了企業意識不強、推廣力度不夠、機構變動以及策略和機制等方面的原因之外,技術要求標準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如部分技術內容表述有誤、部分技術要求尚未與國際接軌、部分監控項目缺乏必要的標準化檢測程序和檢測的技術條件等。與此同時,在有關政府部門支持下,我國生態紡織品標準體系的建設進入了實質性啟動階段。1999年,科技部設立重大基
58、礎專項研究課題“生態紡織品檢測及評價標準”;2001年,“紡織產品技術法規和標準適應性調研”項目全面展開;2001年,國家強制標準,GB 18401-2001紡織品甲醛含量的限定正式發布,并規定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推薦性國家標準GB/T 18885-2002生態紡織品技術要求,該標準參照采用2002年版Oeko-Tex標準100,由于部分檢測項目缺乏配套的檢測方法,其實際的可執行性受到質疑,但它卻是我國第一個以國家標準形式出現的生態紡織品標準,意義自然十分重大。同年,一系列相關的檢測方法標準也通過審定,并予以發布。2003年11月27日,經過多年的努力和嚴格的審核程序以及向WTO的通報,我國第一個有關紡織品生態安全性能要求的國家強制標準GB 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正式出臺。該標準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在生態紡織品領域的法制化和標準化邁出了實質性的重大一步。該標準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產品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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