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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明確公司內有可能開展的危險作業安全管控要求,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消除安全隱患及避免安全事故發生。二、適用范圍本制度規定了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能源介質作業、高空作業、大型吊裝作業、交叉作業、電氣臨時線審批的管理內容及要求。三、危險區域動火安全管理規定1. 目的為規范動火審批程序及管控要求,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生產、檢修、施工等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2. 適用范圍適用本公司動火作業的管控。3. 動火區域危險程度劃分標準3.1一級危險源(點):事故發生頻率高或動火時一旦發生事故將會造成重大人身傷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

2、、重大火災事故的危險崗位、場所等;3.2二級危險源(點):事故發生頻率較高或動火時一旦發生事故容易造成重特大人身傷亡事故、重特大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的危險崗位、場所等;3.3三級危險源(點):事故發生頻率不高或動火時一旦發生事故不會導致重傷以上的事故、重大設備事故和重大火災事故,但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有可能發生一般傷害事故的崗位、場所等。4. 動火區域劃分及流程管理說明4.1 動火區域劃分4.1.1在退火爐、噴漆房、高壓電房等易燃易爆生產崗位,以及天燃氣站、油漆中轉站、柴油儲罐等重點部位等動火作業場所均為一級動火危險源(點),我公司目前一級動火危險源(點)總數為零處。4.1.2對壓縮空氣、氮氣

3、、氬氣、水等在綜合管廊和地下管線上的動火作業為二級動火危險源(點),我公司目前二級動火危險源(點)總數為壹處;4.1.3部門內部管轄區域動火作業為三級動火危險源(點),我公司目前三級動火危險源(點)總數為貳處(車間和倉庫)。4.2動火區域流程管理說明一級二級的動火必須由公司行政部審批。三級動火由各部門點檢維修人員或檢修、施工單位參考公司動火票管理流程填寫動火申請表,經所在部門安全主管人員審查及檢測合格后可動火作業。4.2.1填寫動火申請表(責任崗位:動火單位現場負責人)。動火單位根據檢修或工程等計劃要求,由動火單位動火現場負責人提前按照動火等級,填寫動火申請表。4.2.2確認動火部位(責任崗位

4、:設備、設施所屬單位點檢維修負責人)。動火單位的點檢維修負責人根據動火申請表的內容,審查動火的措施,審查內容如下:4.2.2.1審查動火的必要性和措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4.2.2.2詢問現場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有沒有清除,消防器材是否到位;4.2.2.3現場是否設有專人監護;4.2.2.4詢問動火的地點、時間、部位和動火點與生產系統隔絕的情況;4.2.2.5詢問動火是否對正常生產有影響;4.2.2.6審查檢修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是否完善;4.2.3 審查確認動火措施(責任崗位:動火部門主管領導)。動火部門主管領導根據動火申請表的內容,審查動火的措施,審查內容如下:4.2.3.1現場確認動火地點、部位

5、是否符合安全要求;4.2.3.2詢問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要求;4.2.3.3審查緊急逃生通道是否暢通;4.2.3.4審查動火措施是否完善,有無漏洞;4.2.3.5詢問現場如何進行操作,安全措施是否得當;4.2.3.6詢問現場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有沒有清除,消防器材是否到位;4.2.3.7詢問動火的容器和設備內部是否進行清洗、置換和檢驗;4.2.4審批動火申請(責任崗位:行政部主管領導)。行政部主管領導根據動火申請表的內容,審查動火的措施,審查內容如下:4.2.4.1審查動火的措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4.2.4.2現場是否有人監護和檢測;4.2.4.3簽署動火證,批準可以動火作業;4.3動火證的管理和

6、使用(責任崗位:各部門管理人員、主管領導)。4.3.1動火證由行政部安全管理干事簽發、保管,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申請動火作業,行政部對簽發動火證負全部責任;4.3.2動火證上所列各項,必須認真填寫,項目、字跡要清楚,簽發的動火證由作業人員保管,隨身攜帶備查,不得轉讓、涂改;4.3.3動火證有效時間為當日有效,如工作需要延長時須經過簽發人簽字同意,否則重新辦理動火證;4.3.4動火證簽發前要確認動火地點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全可靠,責任人是否明確;4.3.5動火證必須做到一點一證,嚴禁一證多點,實際動火點必須與動火證簽發地點相符,不準異地使用和隨意擴大;4.4原則上不準夜間動火。夜間特殊情況的動火,動

7、火部門在做好正常安全措施和安全確認后,還要在動火作業現場和逃生路線上增加照明措施和標記,由各單位的值班人員負責簽字確認。4.5動火區域管理要點注釋:4.5.1以上各動火管控部位均指設備、設施上動火,不包括生產現場上正常工作時的動火工作;4.5.2以上所有動火部位均需開動火證,一二級動火由公司行政部審批,三級動火由所在部門審批,所有動火證上均需附加上該區域的動火事故預案和動火證附加檢驗表;附在動火證申請表上的動火事故預案要求與本次動火相配套,針對性強,不可通用泛泛;4.5.3在納入管理的所有動火部位動火均需設專人負責動火現場指揮工作,該指揮員需要在動火前講解動火事故預案,確認與其它單位聯系方式、

8、緊急逃生方法及路線、現場安全檢查監護等;4.5.4各部門負責人都是本部門安全動火責任人之一;4.5.5以上所有動火部位動火前,如果是運轉的設備設施,均需停止運轉;4.5.6在有壓管線、設施設備上動火之前,均需先行泄壓;4.5.7在有電設施設備上動火前,均需停電放電驗電,并設專人在最后一道開關旁看護該開關,掛“檢修中 禁止送電”的警示牌,嚴禁他人接觸該開關;4.5.8凡是動火區域旁安全距離以內有易燃易爆物品時,動火前需進行清除或有效隔離;4.5.9凡是動火區域旁安全距離以內有易燃易爆流體時,動火前需進行泄露檢驗;4.5.10以上所有動火區域動火前,必須將作業現場的可燃物品,如:抹布、油脂等清除干

9、凈;4.5.11針對某一動火部位所給出的“防范措施”是提示性的,現場動火要依據實際情況對所提示的防范措施加以細化,要求細化后的防范措施的針對性、確認性有效性、可操作性都要強,確保動火的安全;4.5.12容器和設備內部未經清洗、置換和檢驗合格,嚴禁動火。必要時建議組織專家和資深人士進行討論和技術交底,以確立動火方案和預案;4.5.13沒有經過逐級審批辦理動火證之前,任何情況下嚴禁動火;4.5.14所有動火工作完成后,均需在現場觀察10分鐘以上,確認沒有留下隱患并打掃好現場衛生后方可離開;4.5.15違反動火審批手續,私自動火和造成后果的,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追究有關責任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情節

10、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四、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1. 目的為了加強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切實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特制訂本制度。2.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所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管理。3. 職責3.1行政部負責受限空間作業的組織及相關動力、能源的開關停送,確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的信息傳遞。3.2行政部負責受限空間作業的有關設備設施、備件材料的驗證及作業方案程序的安全技術審核工作,以及工藝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和審核工作,同時落實專人到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指導、檢查工作。3.3行政部負責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的審核和現場安全措施落實的監督、檢查、工作和監護

11、工作。4. 管理程序4.1受限空間作業進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4.2切斷4.2.1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對設備與外界連接的管道、設施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4.2.2對動力電源的切斷,應采用取下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4.3清洗、置換和清理4.3.1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4.3.2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

12、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4.3.3危險設備內的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4.4采樣、分析或檢測4.4.1檢修作業人員進入危險設備內前,要通知行政部對設備的狀況進行分析或檢測,并符合下列條件:4.4.1.1受限制空間內的空氣質量應當與空間外的相同。氧濃度保持在19.5%到23.5%范圍之間。4.4.1.2可燃性氣體濃度應在爆炸下限濃度的5%以下。4.4.1.3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4.4.2對危險設備內的氣體或粉塵進行取樣

13、分析或檢測不得早于進入設備作業前30分鐘所采取的樣本應是設備內的最高濃度;工作中斷后,作業人員再次進入前應重新采樣分析或檢測;作業期間應每隔4h取樣復查一次,也可同時選用有效的便攜式檢測儀對受限空間進行連續檢測,如有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4.4.3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4.5電氣及安全防護措施4.5.1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照明電壓因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電壓,狹小或潮濕場所應適用不高于12V的安全電壓;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4.5.2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頭

14、無松動,防止產生點起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4.5.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4.5.4在設備內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4.5.5設備內作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4.5.6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加強設備內通風。4.6安全監護4.6.1設備外應配備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4.

15、6.2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4.6.3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異常情況發生,因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4.7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管理4.7.1防爆區域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管理由部門負責人認真填寫作業證上的作業地點、名稱、作業時間、作業內容、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確認作業人和監護人簽字后通知行政部進行現場檢測,并由行政部人員進行作業審批后方可作業,作業證上所有簽字不能代簽。4.7.2非防爆區域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管理4.7.2.1由班長認真填寫作業證上的作業地點、名稱、作業時間、作業內容、安全防護措施

16、等內容,確認作業人和監護人簽字后由安環部審查安全措施,審批后方可作業。4.7.2.2需要對作業場所進行檢測時,由車間負責人報行政部進行現場檢測,確認無危險后方可作業,作業證上所有簽字不能代簽。4.8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作業人員持有,作業完后交行政部存檔。4.9作業設計動火、登高等特殊危險作業時,必須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單,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措施,經行政部審核批準后方可作業。4.10在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現場監護人必須堅守作業現場;對于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竄入危險物質的情況下,作業現場應不間斷檢測分析有害氣體含量;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

17、進入作業。4.11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4.12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4.13職責要求4.13.1作業負責人職責4.13.1.1對受限空間作業全面負責。4.13.1.2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措施及用品達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4.13.1.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4.13.1.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4.13.1.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4.13.2監

18、護人員職責4.13.2.1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4.13.2.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作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狀況。4.13.2.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4.13.2.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4.13.3作業人員的職責4.13.3.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4.13.3.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4.13.3.3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

19、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4.13.3.4應與監護人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4.13.3.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4.13.3.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4.13.4審批人員的職責4.13.4.1審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4.13.4.2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4.13.4.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4.14作業過程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五、能源介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1. 目的

20、 為了確保從事能源介質生產、使用、調配過程中作業人員的安全和設備財產不受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從事能源介質的生產、使用、調配過程中作業人員。 3. 職責 3.1 行政部負責公司能源介質考核指標的制定、分解與考核,編制各類能源報表和能耗分析,以及全廠能源介質的使用情況的總協調管理。 3.2 行政部負責廠區內所有公共系統的能源介質管網設備的點檢、完善和安全運行管理,并監督車間的相關管理。 3.3 行政部負責全廠所有介質公共管網的啟用、停用、切換的協調指揮。 3.4 車間主管負責將本車間的各項能源介質指標分解到班組或個人,并負責所管轄區域的能源動力管線及設備的運行

21、、維護和檢修工作,及時處理“跑、冒、滴、漏” 杜絕各種浪費現象,同時車間應建立能源檢查記錄臺賬。 3.5 行政部負責能源介質安全作業制度的制定和修訂,以及廠內所有能源動力介質的安全使用的監察和管理。 4. 管理內容及要求 4.1 用電管理 4.1.1 各車間應按照生產情況及時開、關用電設備,嚴禁設備空載運行。 4.1.2 在未生產和不調試的期間,嚴禁電機空轉。 4.1.3 對現場拖動負載進行核算,嚴禁大馬拉小車的現象存在。 4.1.4 遵循誰使用誰負責、誰送電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的責任區域按下發的定制管理區域劃分,有交叉的區域,開關在誰的責任區域誰負責。現場照明本著為生產服務的原則,根據需要停

22、送電,嚴禁長明燈。 4.1.5 臨時照明或臨時需要 220V電源接入的,嚴禁采用一火一地接入方法。 4.1.6 發現用電設備及線路故障時,使用車間應及時通過調度通知維修電工,維修電工接到通知后,應當天解決處理。 4.2 氣體介質及水的管理 4.2.1 天然氣、壓縮空氣等氣體輸送管道及閥門的維護。管道所在車間應制訂相應的巡檢制度,認真執行并填寫巡檢記錄。 4.2.2 使用部門所管轄的車間內部管網應設專人負責點檢,杜 絕“跑、冒、滴、漏” 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能源的合理運用。 4.2.3 使用單位發現上述氣體的管道或閥門有問題時,必須立即通知維修部處理,維修部接到通知后,應當天處理。 4.2.4

23、上述各種氣體管路的啟閉或切換應征得調度的同意后方可進行,使用部門應根據生產要求,合理地進行各項操作與調整,嚴格控制上述氣體的使用,嚴禁出現低負荷大流量或無負荷有流量的浪費現象。 4.2.5 使用部門發現上述氣體的用氣設備故障時,應立即通知維修部當天處理。 4.2.6 嚴禁使用上述氣體進行非生產操作,如吹掃地面或設備表面衛生等。 4.2.7 使用部門對本轄區內上述氣體負有監管責任,發現外部門在本轄區內違規使用上述氣體,有權進行制止和向上級反映。 4.2.8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上述氣體管道上開口接管用氣。必須接管用氣時,需技術中心批準、備案,方可接管、使用。需要從公司主管網開口接管用氣,必須

24、報生產中心,技術中心審批后,方可在指定位置接管使用。 六、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1. 目的2. 為了加強高處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跌落事故,特制訂本制度。3.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高處作業,即凡距墜落高度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4. 職責行政部負責本制度的實施監管,作業單位負責執行。5. 高處作業分級與分類4.1高處作業的分級:高處作業分為四級。作業高度在2米至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4.2高處作業的分類:高處作業分為三類。即高

25、處作業分為特殊高處作業、化工工況高處作業和一般高處作業。l 特殊高處作業: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l 化工工況高處作業: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

26、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l 一般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和化工工況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5.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要求5.1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方可施工。5.2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到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5.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5.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驗查高處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5.5高處作業人員要按

27、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要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5.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5.7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5.8在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崗位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備注欄內。5.9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5.10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

28、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5.11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5.12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6. 高處安全作業的管理6.1高處安全作業證由行政部管理。6.2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時,一級高處作業及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和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和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

29、架空管道上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行政部審批;特級、特殊高處作業及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由公司行政部審核后,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6.3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行政部留存。6.4對工期較長的施工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7. 術語定義本制度使用下列含義:l 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l 墜落高度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l 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

30、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l 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l 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七、大型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1. 目的為明確大型吊裝作業的方案制定、審批和執行過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證作業安全,特制定本規定。2.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范圍內進行的大型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3. 術語大型吊裝作業:單臺吊機的負載超過其額定荷載的90%或由多臺吊機

31、聯合進行的吊裝作業。4. 職責4.1 項目組的職責4.1.1 大型吊裝作業必須制定施工方案。方案由項目組或施工組織單位負責編制。4.1.2 項目組負責人/相關施工單位負責人在作業前必須召集相關作業人員進行施工方案技術、安全交底, 編制交底記錄,經參加各方人員簽字后,由技術中心存檔。4.1.3 項目負責人必須組織相關各方進行風險分析,對評估出的重大危險源必須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項目負責人應編制并存檔風險評估表。4.2 施工單位職責4.2.1 吊裝作業開始前,施工負責人應組織召開專項安全會議,對即將開始的作業進行分工布置和安全提示。4.2.2 施工單位負責人負責組織相關各方進行吊裝作業前安全檢查。4

32、.2.3 項目安全監督和施工單位的相關安全人員負責監督吊裝方案和公司各項相關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4.2.4 參與吊裝作業的項目組人員、相關施工單位負責人必須熟悉并嚴格執行吊裝方案。5. 管理內容5.1 吊裝作業前5.1.1 施工單位負責根據吊裝方案要求,準備充足施工中所使用的施工機具。5.1.2 項目負責人和施工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在作業前對以下各項作出檢查:l 吊裝作業所選擇的各臺吊機符合吊裝方案的要求,證書齊全、有效;l 吊機已進行了全面檢查,處于良好狀態,安全裝置齊全有效;l 吊車司機持有有效的操作證書,了解所使用吊車的性能,熟知吊裝作業指揮信號的含義;l 每臺吊機的荷載符合安全要求(

33、單臺吊機作業時,吊機的最大荷載不得超過其安全吊裝量的95%;多臺吊機聯合作業時,各臺吊機的最大荷載不宜超過其安全吊裝量的80%);l 吊裝作業所使用鋼絲繩的類型、長度、直徑、抗拉強度、破斷拉力符合吊裝方案中的要求。鋼絲繩已進行過檢查,沒有任何損傷;l 吊裝作業使用的卸扣的承載能力符合吊裝方案要求(必要時進行探傷檢查);l 拖拉固定使用的鋼絲繩、倒鏈、卷揚機、滑輪組符合方案要求,并已作出檢查,結果正常;l 吊點在吊裝前已進行無損檢驗(若吊點需重復使用,則在吊裝后還需進行二次檢驗);l 吊裝作業指揮人員、吊車司機、司索人員熟悉吊裝方案(吊機及索具要求、吊點及重心位置、被吊物重量及尺寸、掛扣方式),

34、并已對是否符合吊裝要求做出自檢;l 吊裝作業指揮人員與吊車司機之間保持通暢的聯絡方式;l 吊裝現場的天氣狀況符合作業要求(風力小于6 級、能見度良好);l 吊裝作業區域內地面堅實平整,無影響作業安全的障礙物及隱患;l 吊裝作業現場已設立隔離區,非吊裝作業人員遠離現場;l 通往吊裝現場的道路通暢;l 所有施工吊機已按方案就位,索具按照方案要求固定完畢。5.1.3 檢查完畢后,施工單位安全人員組織施工各有關人員填寫大型起重作業前安全檢查表。填寫完畢后,通知吊裝指揮人員可以進行作業。5.2 吊裝作業中5.2.1 吊裝指揮人員在確定吊裝條件已充分具備后,宣布吊裝作業開始。5.2.2 吊裝指揮人員站在能

35、同時看到被吊物及吊車的視線清楚的位置。5.2.3 所有的被吊物在被吊運時都要根據需要系牽引繩。(系牽引繩會影響安全的情況除外)。牽引繩要有足夠的長度以保證作業人員與被吊物間的安全距離。5.2.4 在司索人員遠離被吊物及被吊物周圍沒有障礙物的情況下,指揮人員發出起吊信號。指揮手勢或信號要準確、清楚,所處位置應能使各司機都能看得清楚。若使用對講機,要保證各對講機之間的信息傳遞。 5.2.5 在吊索張緊受力后,指揮人員、司索人員應進一步確認索具的固定情況,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被吊物離開地面或墊墩300mm 左右,應停頓1 分鐘左右時間,對吊索、卡環及吊機等的狀態進行觀察,確認無異常后方可繼續吊裝作業

36、。5.2.6 起吊后保持被吊物平衡,吊具所在平面應垂直于被吊物,不得橫拉、斜吊。吊裝動作平緩,避免突然運動或被吊物擺動。5.2.7 在吊裝過程中,各臺吊機的司機必須聽從統一指揮,除停止信號外不得接受他人的指揮信號。5.2.8 盡可能減少被吊物空中懸停時間,防止鋼絲繩疲勞折斷發生墜落事故。若需懸停于某一位置,則在此期間內吊車司機禁止離開駕駛室。5.2.9 在吊機行走時應鳴號,提示周圍人員吊裝作業正在進行中。5.3 吊裝作業完成5.3.1 確認被吊物準確就位后,摘鉤,復員設備,宣布吊裝作業結束。5.3.2 施工單位的安全人員負責保存大型吊裝作業前安全檢查表。八、交叉作業安全管理規定1. 目的為規范

37、同一工作面或同一立體空間范圍內的不同作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避免財產損失,特制訂此規定。2.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內的各種交叉作業。包括:生產區域內建筑施工、建構筑物維護改造作業、設備維護檢修作業、同一作業面上多臺門起重機械和專用機械的交叉作業以及其他作業許可中規定的不相容作業。相對獨立的建筑施工中的交叉作業參照執行。3. 術語與定義交叉作業凡在不同作業面中,處于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作業或在同一作業面處于起重機回轉或運行范圍之內同時進行的作業。4. 管理規定 4.1交叉作業安全進行的關鍵是作業人員之間的協調和聯系,尤其是進入他人場地作業時必須通知該場地施工

38、作業負責人,做好交叉作業人員之間的協調工作,明確雙方應采取的防范措施與配合要求。 4.2作業人員在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上下貫通同一垂直面上作業,后行作業人員注意避讓先行作業人員。4.3下層作業位置必須處于上層作業物體可能墜落范圍之外,當不能滿足時,上下之間應設隔離防護層。禁止下層作業人員在防護欄桿、平臺等構件的下方休息、逗留。4.4起重作業4.4.1吊裝移動工件、分段前,起重指揮與起重司機通知有關人員撤離,確認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線范圍無人員及障礙物,吊物通行路線下方所有人員無條件撤離。4.4.2起重掛鉤、指揮人員站位不得與起重物體起吊路線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體通行的死角,與被吊物體保持

39、有效的安全距離。4.5廠內車輛作業4.5.1廠內各類車輛在大型起重設備工作范圍內作業時,大型起重設備擁有優先通過權,廠內各類車輛必須避讓,不得爭搶通行。4.5.2車輛運輸超寬、超長物資時必須做好防范措施(警示標識、監護引導人員)防止碰撞其他物件與人員。4.5.3廠內車輛進入生產區域,須按公司限速規定減速慢行,確認安全后通過,不得與其他車輛、行人爭搶通道。4.5.4高空作業車、汽車吊在狹小空間或高壓線線附近作業時,必須保持可靠的安全距離(見下表),操作時須緩慢,嚴禁大幅度運行作業。線路電壓(KV)1 1-35 60 110 154 220 330最小距離(m)1.5 3 3.1 3.6 4.1

40、4.7 5.34.6搭架作業4.6.1 腳手搭設中或未檢驗合格,其他作業人員不得進入搭架范圍,腳手架等輔助材料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4.6.2腳手板堆放高度過不得超過2米、腳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米,堆放的底部寬度應大于1米,以保證堆放的穩定性。4.6.3嚴禁在堆放物的腳手架、T排旁休息,防止倒塌傷人。4.7明火、打磨作業4.7.1噴漆作業與電焊、打磨作業不得在同一時段同一區域交叉作業。4.7.2焊接動火作業與氣體軟管、氣體分氣包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或做好可靠的防護。4.7.3打磨作業時,打磨機磨銷方向不得有人員和易燃物。4.7.4上方動火作業(焊接、切割)應注意下方有無人員、易燃、可

41、燃物質,若有應做好防護措施,遮擋落下焊渣,防止引發生火災。4.8設備維修時,按規定掛警示牌告知操作者,必要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派專人看守、切斷電源、拆除法蘭等)謹防誤操作引發事故。4.9因工作需要進入他人作業場所,必須以書面形式向該場地管理者申請,說明作業性質、時間、人數、動用設備、作業區域范圍、需要配合事項,與該場所管理者協調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作業,其中必須進行告知的作業有:4.9.1進入門機、龍門吊運行范圍,有可能影響門機、龍門吊安全的交叉作業,如高空作業車跨越門機、龍門吊軌道進行的涂裝作業;4.9.2生產區域進行建筑施工作業、建構筑物維護保養作業;4.9.3其它由施工負責人根據作業風險

42、分析確定需進行告知的交叉作業。4.10 涉及到需審批、告知的作業(如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大型吊裝作業等)按相應作業許可規定執行。九、電氣臨時線審批安全管理規定1. 目的為明確電氣設施臨時用電而排布的線路安全管理要求,保證用電安全,特制定本規定。2.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范圍內進行的臨時用電線路排布的安全管理。3. 管理要求3.1公司內部所接用的臨時照明、試驗、電力線路額定電壓在380伏以下(含380伏)均按本規定執行。3.2需要安裝、架設臨時線的單位,需經電氣工程技術人員審核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由使用部門填寫臨時用電審批單。并將填寫好的臨時用電審批單交由行政部主管審批。獲得批準后,方可由專業電工進行安裝或架設。3.3一張臨時用電審批單只限在一處使用,不可一單兩用。3.4專業電工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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