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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規重點 海洋工程法規概述1. 船舶的檢驗有兩種,一種是入級檢驗,是由船級社執行的,CCS船級社就其性質來說,是民間組織)I另一種是法定檢驗,是由政府機構執行的.2. 法國船級社(縮寫BV)1828年成立,總部設在巴黎。意大利船級社(RINA)1881年成立,熱那亞。美國船級社(ABS)1862年、紐約。挪威船級社(DNV)1864年、臭斯陸。德國勞氏船級社(GL)1867年、漢堡。日本海事協會(NK)1899年成立、東京。蘇聯船舶登記局(RS)1932年、當時的列寧格勒。英國勞氏(LR) 1760年中國船檢局是在1956年成立并辦理入級業務,1983年船級業務由從船檢局分出成立的中國船級社承

2、擔。3. 船級社是從事船舶與海上設施入級服務的獨立、公正的組織。船級社與船舶和海上設施的設計、建造、買賣、營運、管理、保養、維修、融資、保險、租賃組織之問,沒有任何商業關系。4. 入級原則:入級表示CCS按其規范,認為船體及附屬物主要部件的結構強度和完整性,推進系統和操舵系統、發電系統,以及船上裝配的其他特征或輔助系統的可靠性和功能,能維持船上的基本服務,并以不同的符號與標志進行標識。5. 入級:系指船級社根據其頒布的規范為客戶提供的技術服務。入級船舶:系指船級社根據其規范簽發入級證書的船舶。非入級船舶:系指除入級船舶外的船舶。公約船舶:系指持有按國際有關公約規定簽發國際證書的船舶。非公約船舶

3、:系指除公約船舶外的船舶。無限航區:系指船舶無限制水域航行。有限航區1類2類和3類航區的統稱國內水域:系指船旗國政府規定的該國水域;特定航線:系指船舶專門從事于兩個或幾個港口之問的航行;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員以外的每一個人:船長船員和在船上以任何職業從事或參與該船業務工作的人員或一周歲以下的兒童;新船:系指本規范生效之日及以后簽訂建造合同的新建船舶。現有船舶:系指除新船以外的船舶??痛≒assenger Ship):系指載運乘客超過1 2人的船舶;客滾船(Ro-Ro Passenger Ship):系指具有滾裝處所或特種處所的客船;型客滾船系指自始發港至終點港逆水延續航行時間超過2h ,設有滾

4、裝處所的客船(型客滾船除外)。型客滾船系指自始發港至終點港逆水延續航行時間超過2h ,且僅載運油箱內備有閃點大于60(閉杯試驗)自用燃油的載貨汽車(不包括裝載危險貨物的貨車)及全船載運的載貨汽車司機和隨車工作人員超過12人的客船。車客渡船系指自始發港至終點港逆水延續航行時間不超過2h ,設有滾裝處所,載運貨車、客車和乘客的客船。貨船(Cargo Ship):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液貨船:系指其構造主要適用于載運散裝液體貨物的貨船。散貨船(Bulk Carrier):系指通常具有單甲板、在貨物區域具有頂邊艙和底邊艙的構造,且主要從事運輸散裝干貨的船舶,包括兼用等船型;集裝箱船(Container

5、 Ship)系指其構造適合于在貨艙內和在甲板上專門裝載集裝箱的船舶。滾裝貨船系指其構造適合于以滾進和滾出的方式裝載車輛或使用車輛裝卸集裝箱或托盤化貨物的貨船。液貨船系指其構造主要適用于載運散裝液體貨物的貨船。油船(Oil Tanker)系指適合于載運散裝油類的貨船?;瘜W品船(Chemical Tanker)系指本局內河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所定義的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系指本局內河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所定義的液化氣體船。高速船系指第10篇第1章1.1.2所規定的船舶。工程船系指擔負水上或航道施工任務的船舶,包括挖泥船、起重船、打樁船等。推(拖)船系指不直接裝載貨物

6、而主要用于推(拖)貨(油)駁的船舶。駁船(Barge)系指專門運輸貨物的非自航船。躉船系指不航行作業,用錨及纜索系固于岸線邊或特定水域的船舶及水上設施。餐飲躉船系指用錨及纜索系固于內河水域岸線線邊用于餐飲、娛樂、住宿的躉船。江海通航船系指符合中國船級社特定航線江海通航船舶檢驗指南規定的航行條件的船舶。自航船系指設有主要用于航行目的機械推進裝置的船舶。非自航船系指自航船以外的船舶,包括雖設置機械推進裝置,但僅用于船舶非航行狀態下局部調整船位等用途的船舶。油類: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精制石油產品在內的任何形式的石油但MARPOI7378附則II所規定的石油化學品除外;產品:系指材料、設備

7、和系統的統稱。規范:系指CCS頒布的入級規范、專門規范、指南和計算軟件的統稱。不可抗力:系指船舶損壞,由于港口當局對人員入境或行動的限制導致的CCS驗船師意外地無法登輪;由于非正常的持續的惡劣天氣、罷工或國內動亂造成的船舶在港口意外的拖延或無法卸貨戰爭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外力。雙船級船舶:系指某一船舶在兩家船級社入級,且每家船級社按照各自的規范和檢驗時間,獨立完成所有的檢驗。雙重船級船舶:系指某一船舶在兩家船級社入級,且兩家船級社有書面協議,工作共享,檢驗互認,檢驗信息和檢驗報告全面交換。6. CSA表示船舶的結構與設備由CCS審圖和建造中檢驗,并符合CCS規范的規定。CSA表示船舶的結構與設備不

8、由CCS審圖和建造中檢驗,其后經CCS進行人級檢驗,認為其符合CCS規范的規定。 CSM表示船舶推進機械和重要用途的輔助機械由CCS進行產品檢驗,而且船舶輪機和電氣設備由CCS審圖和建造中檢驗,并符合CCS規范的規定。CSM表示船舶推進機械和重要用途的輔助機械不由CCS進行產品檢驗,但船舶輪機和電氣設備由CCS審圖和建造中檢驗,并符合CCS規范的規定。CSM表示船舶輪機和電氣設備不是由CCS審圖和建造中CCS 檢驗,其后經CCS進行人級檢驗,認為其符合CCS規范的規定。7. 公約船舶的法定要求是國際公約或規則及其修正案,主要包括:1 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ICLL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

9、約;SOLAS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規則;IGC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則;IBC國際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公約;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及沉淀物控制與管理公約;1 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非公約船舶與國內水域航行船舶的法定要求,是船旗國政府的有關法定要求。8.主要海洋國家的法定檢驗機構:中國海事局CMSA,美國海岸警備隊USOG,英國貿易部DOT,法國海運局安全委員會COS,日本運輸省船舶局JG。噸位丈量1.船舶噸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總噸位和凈噸位??倗嵨皇潜?/p>

10、示丈量確定的船舶總容積。凈噸位表示丈量確定的船舶有效容積。2.船舶噸位丈量均以m為計算單位,精確至小數點一下兩位。船舶噸位證書中的總噸位和凈噸位的數值應采用整數,不計小數點以下的數值,只填寫數字,后面沒有單位“噸”。3.噸位計算 總噸位GT=K1(V1+V2) K1 系數 V1上甲板以下所以圍蔽處所的型容積 m3 V2 上甲板以上所有圍蔽處所的型容積 m3 凈噸位 NT=K2GT K2 系數對于船長大于等于或者小于24m V1,V2的計算方法不同。載重線1.載重線篇的名詞定義 計算型深(D1)系指型深(D)加干舷甲板邊板的厚度 垂線系指首、尾垂線通過船長(L)前后兩端所作的垂直線。 船中系指船

11、長(L)的中點 干舷系指在船長中點處從甲板線的上邊緣向下量至有關載重線的上邊緣的垂直距離。 干舷甲板系指用以量計干舷的甲板,通常指毗鄰于水面的第一層全通甲板;當甲板有首、尾升高時,應取甲板最低線及其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線作為干舷甲板。 上層建筑系指干舷甲板上自一舷伸至另一舷的甲板建筑物,或自舷側至其側壁的距離不大于船寬(B)4%的甲板建筑物。 風雨密系指在任何風浪下,水不得透入船內。 水密系指構件尺寸和布置在可能產生的水頭下,能防止水從任何方向進入。2. A型船舶是:(1) 為載運散裝液體貨物而設計的一種船舶;(2) 其露天甲板具有高度完整性,貨艙僅設有小的出入口,并以鋼質或等效材料的水密填料

12、蓋封閉;(3) 載貨的貨艙具有較低滲透率。 B 型船舶系指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部分的客/貨艙口及其他艙口設有風雨密艙蓋的船舶。 C 型船舶系指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部分客/貨艙口無風雨密艙蓋、其他艙口設有風雨密艙蓋的船舶。 3. 封閉上層建筑系指圍壁結構有足夠的強度、圍壁上所有開口設有風雨密關閉裝置的上層建筑。 封閉甲板室系指圍壁結構有足夠的強度、圍壁上所有開口設有風雨密關閉裝置的甲板室。 艙口圍板高度系指從甲板量至艙口圍板頂緣的最小垂向距離。艙口圍板高度應計及梁拱和舷弧的影響。 艙室及艙棚門檻高度系指從甲板量至艙室及艙棚門檻頂緣的最小垂向距離。4. 載重線系指船舶按

13、其航行的航區(航段)而定的載重水線。各載重線均以線段上邊緣為準。標“A”的線段,表示A 級航區載重線;標“B”的線段,表示B 級航區載重線;標“C”的線段,表示C 級航區載重線;標“J1”的線段,表示J1 級航段載重線;標“J2”的線段,表示J2 級航段載重線。5. 甲板線、載重線標志和載重線應永久地、明顯地勘劃在船中兩舷。對于甲板線、載重線標志和載重線的圓環、線段與字母,當船舷為暗色底時,應漆成白色和黃色;當船舷為淺色底時,應漆成黑色。 甲板線、載重線標志和載重線因受護舷材及其他影響不能全部勘劃時,允許免劃甲板線和部分載重線標志及載重線,但應在載重線證書中注明。6. 干舷核定船舶干舷應符合下

14、式:F 實際 F最小 船舶實際干舷F 按下式計算:F = 1000 (D1 d ) mm式中: D 1計算型深,m;d 有關載重線對應的型吃水,m。船舶最小干舷F 按下式計算:F = F0 + f + f + f mm式中: F0 船舶的基本干舷,mm,見本節4.2.2;F1 型深對干舷的修正值,mm,見本節4.2.3;F2 舷弧對干舷的修正值,mm,見本節4.2.4;F3 艙口圍板高度及艙室門檻高度對干舷的修正值,mm。船舶的基本干舷F0 按船舶種類、航區等級及船長由表選取。7. 干舷勘劃的修正 船舶因舷弧而干舷甲板最低點不在船中時,勘劃于船中舷旁的干舷,應按本章核定的干舷增加該處舷弧高度。

15、 船舶具有較大縱傾,勘劃于船中舷旁的干舷,應按本章核定的干舷增加因縱傾形成的差值。8. 水尺標志由水尺刻度線和水尺數字組成。對于水尺標志的線段、數字、小數點和字母,當船舷為暗色底時,應漆成白色和黃色;當船舷為淺色底時,應漆成黑色。10.熱帶干舷是從夏季干舷中減去夏季吃水的148,船舶在相對密度為1000的淡水中,各季節干舷應從各季節相應的海水干舷中減去40T,其中為夏季載重水線時的海水排水量,t。T為夏季載重水線處在海水中每1cm浸水噸數,t/cm。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1.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l 1973年防污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到目前為止,MAR

16、POL73/78公約包括六個附則,分別為:-附 則I-防止油類污染規則-附 則II-控制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附 則III-防止海運包裝有害物質污染規則-附 則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附 則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附 則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2. 污染途徑-日常操作污染船舶正常營運作業期間產生的污染物的故意排放、泄漏等日常操作性污染-海損事故污染船舶在航行途中因碰撞、擱淺、觸礁、爆炸等原因導致的事故性污染污染類別及來源-油類污染物來自油船貨油艙的污壓載水、洗艙水,及各種船舶機艙艙底的污油水-非油類污染物有毒液體物質海運包裝有害物質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空氣污染物核污染物噪聲污染壓載

17、水有害水生物污染防污底系統3. 防止海損事故(碰撞、擱淺等)對船舶結構的要求(1)雙殼體和/或雙層底保護(新油船)5000載重噸及以上,要求雙殼雙底;5000載重噸以下600載重噸及以上,僅設雙層底,但艙容不超過700m 3 。(2)中高甲板結構(靜壓平衡裝載)可免設雙層底,但仍應滿足邊艙保護要求4. 船舶檢驗(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船-初次檢驗-中間檢驗-年度檢驗-換證檢驗-附加檢驗5. 垃圾分類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纜繩、合成漁網、塑料垃圾袋及含有毒性或重金屬殘余物的塑料制品的焚燒爐灰等)(禁止排放)可漂浮的墊艙料、襯料、包裝材料(距最近陸地25n mile以外

18、排放)紙制品、碎布、玻璃、金屬、瓶子、陶器等(距最近陸地12n mile以外排放,經磨碎后可在3n mile以外排放)食品廢棄物(距最近陸地12n mile以外排放,經磨碎后可在3n mile以外排放)危險貨物運輸本規則按接受IMDG 對危險貨物的分類,按危險貨物所呈現的危險性或最主要的危險性,分為下列9 類:第 1 類:爆炸品1.1 類: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1.2 類:具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1.3 類:具有燃燒危險和較小爆炸或較小拋射危險或同時具有此兩種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1.4 類:無重大危險的物質和物品;1.5 類: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很不敏感

19、物質;1.6 類:無整體爆炸危險的極度不敏感物質。第 2 類:氣體2.1 類:易燃氣體;2.2 類:非易燃、無毒氣體;2.3 類:有毒氣體。第 3 類:易燃液體第 4 類:易燃固體;易自燃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4.1 類: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和退敏爆炸品;4.2 類:易自燃物質;4.3 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 5 類:氧化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5.1 類:氧化物質;5.2 類:有機過氧化物。第 6 類:有毒和感染性物質6.1 類:有毒物質;6.2 類:感染性物質。第 7 類:放射性材料第 8 類:腐蝕性物質第9 類:雜類危險貨物和物品1. 2. 3. 船舶在其所核算的各種裝載情況下,

20、穩性衡準數K 應符合下式要求:4.: 其中:C1=f(,航區), C3=f(B/d), C4=f(Ak/LB). 橫搖自搖周期: 其中:GM0是未經自由面修正的初穩性高,f=f(B/d).5.角6.。7.2011法規中穩性的衡準(1) 風壓衡準(2) 動穩性衡準8.影響穩性的主要因素是B,的,重心高9.名詞術語定義: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 名詞解釋 總噸位是表示丈量確定的船舶總容積。凈噸位是表示丈量確定的船舶有效容積。船長L :系指量自龍骨板上緣的最小型深85處水線總長的96,或沿該水線從首柱前緣至舵桿中心線的長度,取其大者。2. 航區劃分為以下 4 類: (1) 遠海航區:系指國內

21、航行超出近海航區的海域。 (2) 近海航區:系指中國渤海、黃海及東海距岸不超過200n mile 的海域;臺灣海峽;南海距岸不超過120n mile(臺灣島東海岸、海南島東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過50n mile)的海域。 (3) 沿海航區:系指臺灣島東海岸、臺灣海峽東西海岸、海南島東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過10nmile 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過20n mile 的海域;距有避風條件且有施救能力的沿海島嶼不超過20n mile 的海域。但對距海岸超過20n mile 的上述島嶼,本局將按實際情況適當縮小該島嶼周圍海域的距岸范圍。(4) 遮蔽航區:系指在沿海航區內,由海岸與島嶼、島嶼與島嶼圍

22、成的遮蔽條件較好、波浪較小的海域。在該海域內島嶼之間、島嶼與海岸之間的橫跨距離應不超過10n mile。3.船舶噸位證書中的總噸位和凈噸位的數值應采用整數,不計小數點以下的數值,只填寫數字,后面沒有單位“噸”。4.(1)對船長小于 24m 的船舶,其總噸位按下式計算: GT = K1( V 1+V2)其中:K 1系數,由表選??;V 1上甲板以下所有圍蔽處所的容積,m3;V 2上甲板以上所有圍蔽處所的容積,m3。 (2)對船長小于 24m 的船舶,其凈噸位NT 按下式計算:NT =K2 GT ,其中,K2 系數由表選取。5. 載重線標志(1) 載重線標志系由一圓環和一水平線相交組成,其圓環的中心

23、在船中處,水平線上邊緣通過圓環中心。圓環的中心至甲板線上邊緣的垂直距離為夏季干舷。該水平線的下半圓部分與標志均為一色。在載重線圓環兩側加繪字母ZC;當由中國船級社勘劃載重線時,則用CS 代替ZC。字母高115mm,寬75mm。(2) 載重線系船舶按其航行區域和季節而定的載重水線,分別以水平線段表示,勘劃在載重線圓環前方。各載重線均以線段上邊緣為準。標“X”的線段表示夏季載重線,其上邊緣通過圓環中心。標“R”的線段表示熱帶載重線。標“Q”的線段表示夏季淡水載重線。夏季淡水載重線和夏季載重線之間的差數,也是其他各載重線在淡水中裝載的允許差額。標“RQ”的線段表示熱帶淡水載重線。6.夏季干舷,按下式

24、計算:F = F 0+ f 1+ f 2+ f 3 mm其中:F0 基本干舷,mm;按本章1.1 規定計算; f1方形系數對干舷的修正值,mm; f2 有效的上層建筑和凸形甲板對干舷的修正值,mm; f3非標準舷弧對干舷的修正值,mm;(1) 方形系數對干舷的修正值f1 按下式計算: C b方形系數,取不小于0.68。(2)有效的上層建筑和凸形甲板對干舷的修正值f2按下式計算:式中: L 船長,m;當L >120m 時,仍按120m 計算;C=(1+E/L)E/L其中: E上層建筑和凸形甲板的總有效長度,m。對首樓有效長度小于0.07 L 的B型舶,C 應減去按下式算得的數值:(0.07

25、L-e)/0.7L,其中: e首樓有效長度,m。 (3)非標準舷弧面積對干舷的修正值f3按下式計算:(4) 甲板線位置對干舷的修正:如量至甲板線上緣的實際型深大于或小于計算型深D1 時,則其差數應加入干舷中或從干舷中減去。(即甲板線的最低點不在船中時要進行修正。)第 4 篇 船舶安全1. 應急電源以及應急照明配電板等均應安裝在最高一層連續甲板以上易于從露天甲板到達之處(即應急發電設備應放在主甲板以上)。且它們不應裝設在防撞艙壁之前,但對貨船,在特殊情況下經同意后可以例外。2.(1)A 級分隔: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艙壁與甲板所組成的分隔; 它們應以鋼或其他等效的材料制造; 它們應有適當的防撓加強

26、; 它們的構造應在至 1h 的標準耐火試驗結束時能防止煙及火焰通過; 它們應用經認可的不燃材料隔熱,使在下列時間內,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溫度較原始溫度增高不超過140,且在包括任何接頭在內的任何一點溫度,較原始溫度增高不超過180:A60 級60minA 30 級30minA 15 級15minA 0 級0min 根據需要,可以要求將原型的艙壁或甲板進行一次試驗,以保證滿足上述完整性及溫升的要求。 (2)B 級分隔: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艙壁、甲板、天花板或襯板所組成的分隔: 它們的構造應在至最初 0.5h 的標準耐火試驗結束時能防止火焰通過; 它們應具有這樣的隔熱值,使在下列時間內,其背火一面的平

27、均溫度較原始溫度增高不超過140,且在包括任何接頭在內的任何一點的溫度較原始溫度增高不超過225:B 15 級15minB 0 級0min 它們應以認可的不燃材料制成,參與制造和裝配的B 級分隔所用的一切材料應為不燃材料,但是,并不排除可燃鑲片的使用,只要這些材料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 根據需要,可以要求將原型分隔進行一次試驗,以保證滿足上述完整性和溫升的要求。(3)C 級分隔:系指以認可的不燃材料制成,它們不需要滿足有關防止煙和火焰通過以及限制溫升的要求,允許使用可燃鑲片,只要這些材料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3.(1)A類機器處所:系指裝有下列設備的處所和通往這些處所的圍壁通道: 用作主推進的內燃

28、機; 用作其他用途的合計總輸出功率不小于 375kW 的內燃機; 任何燃油鍋爐或燃油裝置; 燃油的惰性氣體發生裝置。(2)較小失火危險的服務處所:面積小于 4m2 的小間及儲藏室(儲存易燃液體的處所除外)、干燥室及洗衣間。(3)較大失火危險的服務處所: 廚房、設有烹調設備的配膳室、油漆問和燈問、具有面積4m2 或以上的小間和儲藏室,不屬于機器處所部分的工作間和易燃液體儲存處所。4.控制站:系指船舶無線電設備、主要航行設備或應急電源所在的處所,或者是指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設備集中的處所。5. 消防系統有:水滅火系統,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二氧化碳(CO2)系統),滅火器,機器處所的自動噴水器、探火

29、與失火報警系統固定式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機器處所的固定式高倍泡沫滅火系統,壓力水霧滅火系統,固定式探火與失火報警系統,抽煙式探火系統。6. 消防員裝備消防員裝備的組成包括個人配備、呼吸器及耐火救生繩: (1) 個人配備: 防護服,其材料應能保護皮膚不受火焰的熱輻射,并不受蒸汽的灼傷和燙傷。衣服的外表應是防水的; 消防靴和手套,由橡膠或其他不導電材料制成; 1 頂能對撞擊提供有效防護的消防頭盔; 1 盞認可型的電安全燈(手提燈),其照明時間至少為3h; 1 把認可的消防員手斧。 (2) 1 具認可型的呼吸器,呼吸器的型式可為下列之一: 1 具裝有適宜的空氣泵和帶有空氣軟管的防煙盔或防煙面罩,其空

30、氣軟管的長度應足夠從開敞甲板到達貨艙或機器處所的任一部分,且不受艙口或門口之妨礙。為符合此項要求,如空氣軟管所需的長度超過36m,應以自給式呼吸器代替防煙盔或防煙面罩或增設自給式呼吸器1 具; 1 具自給式壓縮空氣呼吸器,其筒內空氣儲存量至少應有1200L 或1 具自給式呼吸器,數量應取得同意。(3) 每具呼吸器應有足夠長度與強度的耐火救生繩 1 根,此繩應能用彈簧卡鉤系在呼吸器的背帶上,或系在一條分開的腰帶上,使在拉曳救生繩時防止呼吸器脫開。7.防火控制圖載客 100 人及以上的客船、500 總噸及以上的液貨船和1000 總噸及以上的貨船,應設有防火控制圖。其他船舶可僅設有消防設備布置圖。8

31、. 控制站包括:設有應急電源和應急照明電源的處所;駕駛室和海圖室;設有船舶無線電設備的處所;滅火設備室、失火控制室及失火記錄站;位于機器處所外面的推進機械控制室;設有集中失火報警設備的處所。9. 脫險通道除機器處所另有規定外,一切乘客及船員處所以及船員經常使用的處所,應布置有梯道和梯子,以供到達救生艇、筏登乘甲板的方便的脫險通道。10. IGC規則: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則 IBC規則: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規則11. 救生設備救生艇、筏與浮具的配備:氣脹救生筏應盡可能左右舷均勻分布;11.1客船:(1) 每艘客船全船配備的救生艇、筏、浮具的乘員定額數對船上總人數的

32、百分比應不少于表2.1.2的規定(2) 航行于遠海航區以及近海航區的客船,全船機動救生艇、救助艇(如設有時)總數與救生筏總數的比值不得小于1:12;(3) 航行于沿海航區的客船,船長大于和等于60m,每舷至少應配備機動救生艇l 艘;船長大于和等于 40m 而小于60m,全船至少配備機動救生艇或救助艇1 艘;船長小于40m,救生艇可用氣脹救生筏替代。航行于沿海航區而船上總人數超過500 人的雙體客船,全船至少配備1 艘機動救生艇或救助艇;11.2貨船:(1) 每艘貨船配備的救生艇筏乘員定額數對船上總人數的百分比應不少于表2.1.3 的規定; (2) 航行于近海航區的有人載貨駁船,救生筏的總容量至

33、少應為船上總人數的110;航行于沿海航區和遮蔽航區的,至少應能容納船上總人數; (3) 裝運閃點不超過 60(閉杯試驗)貨物的油船、液化氣體船和散裝化學品船,其救生艇、筏配備如下:航行于遠海航區或航行于近海航區且船長等于或大于85m 的船舶,每舷應配備經認可的能容納船上總人數的耐火救生艇。此外,全船還應配備能容納船上總人數50的氣脹救生筏。航行于近海航區且船長等于或大于 60m 但小于85m 的船舶,其救生設備的配備定額與遠海航區船舶相同,但所配備的救生艇可采用其艇體為阻燃或不燃材料制成的開敞式機動救生艇。航行于近海航區船長小于 60m 或航行于沿海航區和遮蔽航區的船舶,救生艇、筏的配備與貨船

34、要求相同。(4) 裝運閃點超過 60(閉杯試驗)貨物者,救生設備均按貨船要求配備。11.3救生設備的存放(通用救生設備)其安放位置,所取個數與船長、用途、船型、航區等有關 (1)救生艇與救生筏:順船舷降落的救生艇應存放在船舶推進器之前足夠遠的地方。在船長80m 及80m 以上但小于120m 的貨船上,應使救生艇的尾端在船舶推進器之前的距離至少為該艇的長度;在船長為120m 及120m 以上的貨船及船長為80m 及80m 以上的客船上,應使救生艇的尾端在船舶推進器之前的距離至少為該救生艇長度的1.5 倍;所有船舶,應盡可能使救生艇從船舶平直部分降落下水; (2)救助艇: 救助艇的存放應使其處于5

35、min 內能降落下水的持續備用狀態,并使救助艇及其降落裝置均不干擾其他救生艇筏的操作;12. 個人救生設備的配備(救生圈,救生衣)12.1救生圈: · (1) 每艘船舶應配備符合本章 5.5 要求的救生圈不少于表2.2.1 的規定; (2) 救生圈自亮燈及煙霧信號應分別符合本章 5.5.2 和5.5.3 的規定;(3) 救生圈的救生浮索應符合本章 5.5.4 的規定。12.2救生衣: (1) 所有船舶,船上每人至少應配備1 件符合本章5.6 要求的救生衣; (2) 每艘船舶應配備供值班人員使用和供遠置的救生艇、筏存放處使用的足夠數量的救生衣;(3) 航行于遠海航區、近海航區和沿海航區

36、的客船還應配備至少為船上乘客人數5的適合兒童穿著的救生衣。13.煙火信號:每艘 500 總噸以上的船舶應配備12 枚認可的火箭降落傘火焰信號。對等于和小于500 總噸的船舶,可減半配備。救生艇、筏的煙火信號配備應分別符合本章5.2.5 和5.3.3 的規定。14. 航行燈:系指船舶在航行狀態下顯示的桅燈、舷燈、尾燈等。15. 號燈:首、尾均裝推進器的船舶,應額外再配備1 套桅燈、舷燈與尾燈。多種作業船舶應配齊相應的各種作業號燈;1 艘頂推船和1 艘被頂推船牢固地連接成為一組合體時,應作為1 艘機動船配備基本航行號燈;機動船當頂推或旁拖時,除組合體外,應配備2 盞舷燈、1 盞尾燈、2 盞垂直桅燈

37、以替代本章2.3.2 或 2.3.3 要求的桅燈;1 艘被頂推船,但不是組合體的組成部分,應在前端安裝2 盞舷燈;1 艘被旁拖船應安裝1 盞尾燈,并在前端安裝2 盞舷燈;除彈性拖曳體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處配備燈光外,如寬度小于25m,在前后兩端或接近前后兩端處各安裝1 盞白環照燈; 如寬度為 25m 或25m 以上,在兩側最寬處或接近最寬處另加2 盞白環照燈,左、右各1盞; 如長度超過 100m,在和項規定的號燈之間,另加若干盞環照白燈,使得這些燈之間的距離不超過l00m。16.前桅燈的安裝: (1) 垂向位置: 除操縱號燈及本章 2.3.1(4)所述外,桅燈應高于并離開其他一切燈光和遮蔽物

38、; 前桅燈在船體以上的高度應不小于 6m;如船寬大于6m,則燈高應不小于船寬,但不必大于12m;長度為15m 及以上但小于20m 的高速船,桅燈在舷緣以上的高度應不小于2.5m; 長寬比小于 3.0 的高速船,如舷燈和桅燈形成的等腰三角形的底角在側視時不小于27°,則其桅燈可置于相應于船寬度并低于本章2.3.2(1)規定的高度上。(2) 水平位置: 前桅燈應裝在船舶縱中剖面上; 前桅燈應安置在離船首不大于船長的 14 處。(3) 如只配備 1 盞桅燈,應安置在船舶前部,其安裝高度與前桅燈相同。17.后桅燈的安裝: (1) 垂向位置: 后桅燈應高于前桅燈至少 4.5m; 前、后桅燈的垂

39、向距離應使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況下,當從距離船首1000m 的海面觀看時,應能看出后桅燈在前桅燈的上方,并且分開。(2) 水平位置: 后桅燈應裝在船舶縱中剖面上; 前、后桅燈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12 船長,但不必大于l00m。18.舷燈的安裝: (1) 垂向位置: 機動船的舷燈在船體以上的高度,應不超過前桅燈高度的34,但不應低到受甲板燈光的干擾; 長度 15m 及以上但小于20m 的高速船的舷燈,如并為1 盞雙色燈,則應裝設在低于桅燈不小于lm 處。 (2) 水平位置: 長度為 20m 或20m 以上的機動船的舷燈,不應安裝在前桅燈的前面,并應裝設在舷側; 被頂推船的舷燈應裝設在船舶前端。18

40、.尾燈的安裝:尾燈應安裝在盡可能接近船尾處。19. 錨燈的安裝: (1) 如裝設 1 盞錨燈,應安裝在船舶的前部;(2) 當裝設2 盞錨燈時,前錨燈應高于后錨燈不小于4.5m。長度為50m 或50m 以上船舶,前錨燈應裝設在船體以上高度不小于6m 處,后錨燈應安裝在船尾或接近船尾處。20.號旗有椎體,柱體;有手旗,數字旗,字母旗這幾類。21.油船:系指建造為或改造為主要在其裝貨處所裝運散裝油類的船舶,并包括油類散貨兩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裝運散裝貨油的本篇第3 章中所規定的任何“化學品貨船”。 對于非油船艙底和油船機器處所(不包括貨油泵艙)艙底的排放(不得混有貨油殘余物): 船舶不在特殊區域之內;

41、 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未經稀釋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過 15gg 或mLm3(習稱ppm); 船上所設本章 3.2 要求的設備正在運轉。22. 化學品液貨船:系指建造為或改造為主要用于裝運散裝有毒液體貨物的船舶,并包括本篇第2 章定義的油船全部或部分用于裝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貨物時。23. 有毒液體物質排放: (1)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如系自航船,航速至少為7kn;如系非自航船,航速至少為4kn; (2) 在水線以下進行排放,但應注意海水進口的位置;(3) 距最近陸地不少于 12 n mile 和水深不小于25m 之處排放。24.易失火區:系指存有可燃物質或易燃液體(如機艙內)并和潛在火源(電氣設備

42、、熱表面等)相互靠近而易于失火的處所。25.船員艙室:臥室應位于最高載重線以上船的中部或后部。26.通道與出入口應保證船員易于從艙室進出,易于通達開敞甲板和救生艇甲板; 為保證船員能充分地自由活動,船員艙室的最小甲板凈高一般應不小于1980mm; 除機器處所外,應在船員出入的處所以及船員經常使用的處所內設置脫險通道。脫險通道應滿足本法規第4 篇的有關規定 除另有規定者外,臥室與下列處所之間不應有直接開口艙、機艙、廚房、燈間、油漆間、機器間、雜物間、干燥間、公共盥洗室或廁所。臥室與上述處所的分隔艙壁和臥室任一暴露在露天的圍壁,應為鋼質或其他適宜的材料建造,并應為氣密和水密。 當機艙棚、廚房以及能

43、產生熱量的其他處所對其毗鄰的艙室或通道有熱效應時,這些處所的圍壁應做有效的絕緣。對有蒸氣熱效應的管路和熱水管路也應予以保護。27.第1 類客船自出發港至終點港,其逆水延續航行時間在24h 以上的客船;第2 類客船自出發港至終點港,其逆水延續航行時間在12h 以上至24h 的客船;第3 類客船自出發港至終點港,其逆水延續航行時間在4h 以上至12h 的客船;第4 類客船自出發港至終點港,其逆水延續航行時間在0.5h 以上至4h 的客船;第5 類客船航行時間不大于0.5h 的客渡船。28.防火控制圖/消防設備布置圖應采用國際海事組織A.952(23)決議規定的“船舶防火控制圖識別符號”。內河航區分

44、級航區(航段)級別根據航行水域的水文和氣象條件,劃分為A、B、C 三級,其中某些區域,依據水流湍急情況,又劃分為急流航段,即J1、J2 兩級。航區(航段)級別的劃分標準應符合本局的有關規定。航區級別按A 級、B 級、C 級高低順序排列,航段級別按J1 級、J2 級高低順序排列,不同的J 級航段分別從屬于所在水域的航區級別。船員艙室設備1.船員艙室:系指供船員用的臥室、餐廳、衛生間和體息室等。2.臥室應位于設計水線以上艏防撞艙壁以后的處所,對客船,在照明和通風滿意的情況下,臥室可布置在設計水線以下,但臥室兩舷應合理設置防撞邊艙。3.除另有規定者外,臥室與下列處所之間不應有直接開口:貨艙、機艙、廚房、燈間、油漆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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